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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荣保本A(002644)

大成景荣保本: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理 人: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光大 股 份有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 年 五月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荣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为根据《 大成景 荣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由 大成 景荣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大成 景荣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为 契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4 月6日 证监 许可 【2016 】692号文 予 以注 册 。 基金 合同 于2016年5 月2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编 写 , 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大成 景荣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注册 以及 其转型 为本 基金 的备 案 , 并 不表明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投 资 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做 出独立 、 谨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投 资收 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 本 基金 的 特有风 险等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操作 风险 、 金 融 衍生品 投资 风险 、 其他 风 险 等等 。 其中 , 本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该 券种 具 有较高 的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险 , 可 能增 加本 基金 总 体风险 水平 。 基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资 者注 意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 , 请 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5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与 基 金 合同 的 生效 .................................................................................. 47 第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 47 第八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7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 63 第十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值 ...................................................................................................................... 63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67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69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70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71 第 十 五 部分 风险 揭 示 .......................................................................................................................... 76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0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81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100 第 十 九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务 ............................................................................................ 116 第 二 十 部分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 查阅 方式 .................................................................................... 117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17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 大成景荣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 大成景 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景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得 依 基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的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景荣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 成 景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指 《 大成景 荣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 大成 景荣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大 成 景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境外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34、开 放 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指《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38、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1、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2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3、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5、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47、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9、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0、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1、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52、 C 类基 金份 额: 指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不收 取前 端申 购费用 ,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5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格, 国家 “ 千人 计划” 专家。 曾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讼 部资 深咨 询师、 金融 部资 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询公 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规划委 专家 顾问 委员 ,机 构部创 新处 负责 人;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 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 。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 财经系 教师 ;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职于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为 中泰 信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 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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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 理 财及 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 2017 年7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017 年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黄万青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证券 从业 年限21年。1999 年5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究 部 , 历任 研究 部研 究 员,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研 究 员。 2010 年4月7日至2013 年3月7 日任 景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7 月13 日至2013 年3 月7日任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3 月8 日至2011 年6月5 日任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1 年3月8 日至2011 年6 月5日任 大成 策略 回报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起任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11 月30 日至2017 年3 月18 日 任大成 景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5 月25 日起 任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年8月6 日起 任大 成景 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6 年9月20日 起任 大 成景穗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9月29日起 任大成 景禄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1 月25 日起 担 任大成 景润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7 年3 月18日起 担任 大成 景鹏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孙丹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2008 年-2012 年就 职于 景顺 长城产 品开 发部 任产 品经 理;2012 年-2014年就 职于 华夏 基金 机构债 券投 资部 任研 究员 ;2014 年5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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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 部信 用 策略 、 宏 观利 率研 究员 。 2016 年5 月5 日起 任大 成景 辉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荣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2016 年6 月22日 起任 大 成景兴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秀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源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2017 年5 月8 日起担 任大 成景 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 成景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5月31 日 起担 任 大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2日 起担 任大 成景 禄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景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6月6日 起担 任 大成惠 明定 期开 放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3月14日起担 任大 成财 富管 理2020 生命 周期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国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固定收 益)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 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王立,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 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谢民 ,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 定 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陈会荣, 基 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 决 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 , 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 行 以下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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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金 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到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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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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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按照招 募说明 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 金管理人 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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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 违反 规定 向 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 限制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 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 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 金公司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 法律 法规 ,并 结合 公 司实际 情况 ,制 定《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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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 础 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 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 作 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 司建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系, 制 定 科 学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司经 营运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管规 则,自觉 形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提 高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经 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 和受托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 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 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涵 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自 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用 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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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全 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 度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则 。随着有关法 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 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构 成公司内部控 制的基础 ,控制环 境包括 经营理念 和内控文 化、公 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层 牢固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 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 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健 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 和监事 会的监督 职能,禁 止不正 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织 结构体现职责 明确、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 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 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 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 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 内 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责明 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 流程, 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 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 督察长和 内部监察稽核 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 门,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 )风险 管理部主 要负责对投资 组合的市 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和信 用风险等 进行风 险测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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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 建 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 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 性 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 业 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 做 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 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 立有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 全激励约 束机制 ,确保公 司各级人 员具备 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 公司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 解和履 行各自的 职权,建 立健全 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公司 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 价和反馈 机制,包 括已获 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的 资产分离制度 ,公司资 产与基金 财产、 不同基金 的资产之 间和其 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 岗 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 续 的监督, 保 证 内 部 控 制制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内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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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遵 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按照投资 管理业 务的性质 和特点严 格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 投资对象 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 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和维 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严格 遵守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 决策有充 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有详细 的研究 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 持,并 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 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包括 投资 组合情 况、是否 符合基金 产品特 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基金 交易实行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 理不得直 接向交 易员下达 投资指令 或者直 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交易 管理部门 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 合法、合 规与完 整后方可 执行,如 出现指 令违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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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 立严格有 效的制度,防 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基金 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 司在审慎 经营和合法规 范的基础 上力求金 融创新 。在充分 论证的前 提下周 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 的 法律性质、操作程序、 经 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 融 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 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建 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标准 、销售渠 道管理、 广告 宣 传行为规 范,建立 广告宣 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 定详细的 登记过户工作 流程,建 立登记过 户电脑 系统、数 据定期核 对、备 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 司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建立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 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掌 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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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设 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 关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 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具 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 障 恢复、安全保护、分权 制 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 统 设计、软件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数 据库 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及时 、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 能 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 数 据的授权修订程 序 , 并坚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 除故障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 《企 业财 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制 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 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 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 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 计、登录 、传递、 归档等 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 度,确 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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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 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 档 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 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 损、散失和泄 密。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 负责。 督察 长应 当经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 职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 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 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 长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 ,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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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成立日 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6.79095 亿 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闻 学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 生, 曾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河 南省 分行 党 组 成 员 、 副 行 长, 中国 工 商 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党 委书记、行长,中国华 融 资产管理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中 国 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 长 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 中国工商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中 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党 委委员、副行长、执行 董 事;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 记 、监事长;招商局集团 副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 副 书记。曾兼任 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董 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 限 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 基 金管理公司董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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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副董事长、招 商 局能源 运 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事长 、 招 商 局 港 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 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 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 资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 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 公 司董事长等职 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 股 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中国光 大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 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 国 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 学 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 融 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 博 士,高级经济 师。 行长张 金良 先生 ,曾 任中 国银行 财会 部会 计制 度处 副处长 、处 长、 副总 经理 兼任 IT 蓝 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 经 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 行 行长、党委书记,中国 银 行副行长、党 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 集 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 党 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 银 行执行董事、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曾 闻 学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现 任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与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华夏 睿磐 泰利 六个 月定期 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 安 多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共 98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基金 资产 规模 2733.95 亿元。 同时 , 开 展 了 证券 公司 资 产管 理计 划 、 专户 理财 、 企业 年金 基 金 、QDII 、 银 行 理 财、 保 险 债权 投 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 信 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 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 等 产品的保管业 务。 四、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 度 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 托 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 的 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 基 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 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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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全 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 须渗透到 基金托管 业务的 各个操作 环节,覆 盖所有 的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 防性原则 。树立“预防 为主”的 管理理念 ,从风 险发生的 源头加强 内部控 制,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及 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各 项规章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加强内 部控制。 发现问 题,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 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机构独 立于基 金托管业 务执行机 构,业 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 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 控 进行监督、管 理 和 协 调 , 建 立 横 向 的 内 控 管 理 制 约 体 制 。 各 部 门 负 责 分 管 系 统 内 的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实 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 理 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 业 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 督 察体系,设立 了风险 管理 处, 负责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风险 管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与托 管业 务部 自成 立以来 严格 遵照 《 基金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等 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制 订、 完善 了 《中 国光 大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内 部控 制 规定 》 、 《中 国光 大银 行 投资与 托管 业务 部保 密规 定》 等十 余项 规章 制度 和 实施细 则, 将风 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 作 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 资 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 防 范基金托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在重 要岗 位 ( 基金 清算 、基 金核 算 、监督 稽核 ) 还建 立了 安 全保密 区, 安装 了录像 监视 系统 和录 音监 听系统 ,以 保障 基金 信息 的安全 。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要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 事 前 监督和事 后 控 制 相 结 合、技 术 与 人 工 监 督 相 结 合等方 式 方 法 , 对 基 金 投 资品种 、 投 资 组 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 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 支 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 性进行监督和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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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 及 时 以 书 面 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 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 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 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人 ( 一) 直销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 二) 代销 机构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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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3、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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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5、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6、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 施 传荣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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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shrcb.com 8、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0、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客服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人代 表: 李伏 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3、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www.zrcbank.com 14、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5、中 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 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8、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1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网址:www.ewww.com.cn 23、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4、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5、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6、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27、光 大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8、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9、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0、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1、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2、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34、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6、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7、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38、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9、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40、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1、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网址:www.lxzq.com.cn 42、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4、深 圳前 海微 众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桃园路 田厦 国际 中 心 A36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服电 话:400-999-8877 联系人 :罗 曦 电话:0755 –89462447 网址:http://www.webank.com 45、四 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敏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涪江路 1号





客服热 线:40016-96869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公司网 址:www.tf.cn 46、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47、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48、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9、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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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42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50、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52、蚂 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3、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4、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www.5ifund.com 55、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6、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7、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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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58、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59、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60、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1、上 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62、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4、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098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65、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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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 明书







































































46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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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大 成景 荣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由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届 满后 转型 而来 。 大成景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经 中国 证 监会 《关 于 准予大 成景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6]692 号) 注册募 集, 基 金管理 人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景 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进行募 集 , 并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正 式成立 ,保 本周 期 为 2 年 ,第一 个保 本期 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 。 大 成景 荣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一 个保 本期 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到 期, 由于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届满 后不 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按照 《大 成 景荣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转型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 , 基 金名 称相 应 变更为 “ 大成 景 荣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 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 期日,即 2018 年 5 月 25 日 。 自 2018 年 5 月 26 日 起, 大成 景 荣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正式 转型 为 大成景 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转 型后 的 《 大成 景 荣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自该 日 起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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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基 金管 理人公 告开 始办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后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正常 交易 日 , 开 放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原则 ,即注册 登记确认 日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注 册登 记确认日期 在 后 的 基 金份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被 赎回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所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对于 由大 成景 荣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入 变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有 期将 从原 份额取 得之 日起 连续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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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成 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的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2、投 资者 每次 赎回 的最 低 份额 为 1 份, 投资 者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时, 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 部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金 可以 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以 及每 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3 、当接 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对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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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 投资 人申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 需交 纳申 购费 用,费 率按 申购 金额 递减 。投资 人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M ,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300 万 0.50% 300 万≤ M<5 00 万 0.30% M≥500 万 1000 元/ 笔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养老金 账户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后 , 可 享受 申购 费率 2 折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2) 投资 者在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时不 需要 交纳 申 购 费用。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费用种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N ) 费率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N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5% N ≥30 天 0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基金 份额 长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 个 月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基金 份额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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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赎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余 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 38,156.29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申 购本基 金 1 万 元,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6 元, 则 可得到 : 申购份 额 = 10,000/1.056 =9,469.70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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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基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 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0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0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 =10,494.75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持有期为 1 年)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46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000 ×1.046 =10460.00 元 赎回费 用 =10460.00 ×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460.00 —0 =10460.00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投 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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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施 。 8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7 、9 项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 上述 第 6、8 项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申 购申 请 。 如 果法 律 法规 、 监 管要 求 调整导 致上 述 第6 项 内容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修改上 述内 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收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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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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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发 生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超 过 10% 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赎 回申请 , 与 当日其 他赎 回 申请一 起, 按上述 (1) 或 (2)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旧 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于 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 并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 两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4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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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基 金 登 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 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结 。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 出决定 之前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 行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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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品种 , 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的前 提下 力争 获取 高于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投资 收益 ,为 投资 者提供 长期 稳定 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权证 (含 各类 期权) 、 国 债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 公司债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 协议存 款 、 同 业存 单、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国债期 货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基 金同 时投 资 于 A 股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运 用自上 而下 的宏 观分 析和 自 下而 上的 市场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 实现大 类资 产配 置 , 把 握 不同的 经济 发展 阶段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机会 , 根据 宏 观经济 、 基准 利 率水平 等因 素 , 预 测债 券 类、 货币 类等 大类 资产 的 预期收 益率 水平 , 结合 各 类别资 产的 波动 性以及 流动 性状 况分 析, 进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2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 策略 (1 ) 久期 配置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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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国内 生产 总值 、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 资产投 资、 消费、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 支、 价 格指 数和 汇率 等) 和 宏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业政策、外 贸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对未来 较长的一段时间 内的市场利 率变化趋势 进 行预测 ,决 定组 合的 久期 。 (2 ) 类属 配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固 定收 益品种 的信 用风 险、 税赋 水平、 市场 流动 性、 市 场 风险等 因素 进行分 析 , 研 究同 期限的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交 易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利 差和 变 化趋势 ,制 定债 券类 属配 置策略 ,以 获取 不同 债券 类属之 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 (3 )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种 的投 资, 将根 据发 行人的 公司 背景 、 行 业特 性、 盈 利能 力、 偿债 能力 、 流 动性 等 因素 , 对 信用 债进 行信用 风险评 估 , 积 极发 掘信用 利差具 有相 对投 资机会 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并采取 分散 化投 资策 略, 严格控 制组 合整 体的 违约 风险水 平。 (4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在分 析基 础股 票的基 本面 、 转 债条 款和 市场面 三方 面因 素的 前提 下, 将 敏 感 度指标 (Delta 、Vega 等) 作为市 场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技术指 标,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溢价 率来 判 断转债 的股 性 , 运 用转换 套利 、 溢 折价 、 一 级市 场 申购 、 纯 债券 价值 及期权 价值管 理来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较 差等 特点。 因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主要 采取 分散 投资 , 控制 个债 持有比 例 。 同 时, 紧密 跟 踪研究 发债 企业 的基 本面 情况变 化 , 灵 活调 整投资 策略 , 控 制投 资 风险。 (6 ) 资产 支持 类证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 以及资 产池 资产 所在 行业 景气变 化 等因素 的研 究 , 预 测资 产 池未来 现金 流变 化 , 并 通 过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 前偿 还 率变化 对标 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情况 下 , 结 合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理 ,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7 )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为有效 控制 债券 投资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 基 金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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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本基 金将首 先分 析国 债期 货各 合约价 格与 最便 宜可 交割 券的关 系 , 选择定 价合 理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 其 次, 考虑 国债 期 货各合 约的 流动 性情 况 , 最终确 定与 现货 组合的 合适 匹配 ,以 达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发 展趋 势的研 究, 根据 行业 发展 规律和 经济 发展 趋势 , 考 虑外围 国 际 市场联 动关 系 , 把 握中 国 经济发 展周 期 、 经 济发 展 方向和 经济 增长 方式 , 通 过剖析 行业 特征 指标 、 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 业盈利 模式 、 行业 景 气度 等综合 判断 行业 投资 价值 , 确 定和 动态 调 整各行 业投 资比 例。 (2 ) 个股 选择 本基金 认为 具有 稳定 的盈 利模式 、 持 续良 好的 财务 状况、 领先 的行 业地 位以 及良好 的 治 理结构 等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在经济 发展 中会 显现 出良 好的成 长和 盈利 能力 。 这些 企业能 够充 分 自如应 对市 场竞 争 , 并 能 获取持 续优 秀业 绩回 报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将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持 续成 长潜力 特征 的企 业, 以获 得超额 回报 。


(3 )本基 金通过 分散投 资 、组合投 资和流 动性管 理 ,降低个 股集中 性风险 和 流动性 风 险。 管理 人在 实际 投资 中 兼顾股 票组 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选 择具 有足 够的 安全边 际和 高流 动 性的 上市 公司 进入 股票 投资组 合。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对权 证进 行投 资。 权 证投资 策 略主要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1 )采用 市场公认 的多种 期权定价 模型对权 证进行 定价,作 为权 证投资的价 值基准 ;2 )根 据权证标的 股票基 本面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 证理论 价值进行 权证 趋势投资;3)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的特 性,通 过权证 与证券的 组合投资 ,达到 改善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等。 在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利用 未来 推出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 增 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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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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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 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21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中关 于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即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2)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6 ) 、 (14 ) 、 (17)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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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采用 “中 债综 合全 价指数 收益 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20% ”作为 投资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选择 中债 综合 全价 指数收 益率 作为 债券 投资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债 综合全 价 指数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性 , 反映 债券 全市 场 的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本基 金选 择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作为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 深 300 指 数具 有良 好的市 场代 表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 过, 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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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 十部 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期货 、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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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另行 协商 约定 ;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 券,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 债,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 按成 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8、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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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是 按照 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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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 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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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 技术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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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3、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0%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40%÷ 当年 天数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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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 于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收,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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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 益分配 方式 ,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益 分配 方 式为准 ;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由 于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 金 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 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 有 所不同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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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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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 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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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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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 变动超 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其 他重 大事 项;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明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 收 益 率等信 息 ,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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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七)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八)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 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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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第 十五 部分 风险揭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投资于 本基 金主 要面 临以 下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主 要是 证券 市场 变化给 投资 带来 的收 益不 确定性 ,主 要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企业 债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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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 而影 响金 融债 、 企 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的 再投 资, 上述 变化 将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到 期债 券应 具有 不同 收益率 , 若 收益 率曲 线没 有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来 自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利 息收 入, 并 将以 现金 形式 分给 投资者 。 但 该部分收入可能因为通 货 膨胀的影响而使相对购 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 际投资收益下 降。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 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7. 投 资创 业板 上市 证券 的 特定风 险 创业板 市场 相对 于主 板市 场而言 , 上 市公 司规 模相 对较小 , 且 多处 于创 业及 成长期 , 发 展相对 不成 熟 , 因 此, 投 资创业 板上 市证 券可 能存 在诸多 特有 的风 险 , 包括 且不限 于 : 存 在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风险 、 上市公 司诚信 风险 、 股价 大幅波 动的风 险 、 创 业 企业技 术风 险。 8.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互 为消 长。 9.发 债公 司信 用风 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10.附 有期 权特 征的 债券 带来的 期权 风险 目前市场上的可提前赎回 类债券由于隐 含 期 权 , 导致 市 场 波 动 不 但 会 引 起 期权 价 值 变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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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化,还 会造 成债 券未 来的 现金流 的不 确定 性, 影响 基金投 资收 益。 (二)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的管理 手段和 管理技 术 等因素的 变化也 会影响 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 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 章节。 (2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交易 场 所,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同 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进 行合 理配 置,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 金估值 等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 。对于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 的使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 审慎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 有 效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 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 内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在 实际 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时 , 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 赎 回款 项支 付 等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 金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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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的约定 进行 操作 ,全 面保 障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 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五) 产品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该 券种 具有较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风 险 ,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总体 风险 水平。 单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 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 运作 过程 中 ,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被 动超 标的 除外)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限制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 一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 认/申 购申 请或 确认 失败 。 (六) 国债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投 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资 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 品通 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 格波 动 比标的 工具 更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 资标 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国债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标的 资产价 格的 微小 变动 就可 能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 国债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债 结算 制 度,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 内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 重大损 失。 (七)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展 而 在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 内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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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因 人为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取得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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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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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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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 册、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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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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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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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申购 、赎 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未设 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 本 基金 可根据 运作 需要 依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增 设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日 常机 构。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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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 外;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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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 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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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 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 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或者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采 用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表 决截 至日以 前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票 并由 召集 人予 以记 录。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 式进行 表决 , 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采取 非书 面形式 进行 投票 的 , 则 召集 人对于 其投 票的 书面 记录 即视为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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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 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4 )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 决)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 记录相 符;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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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及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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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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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 基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 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 构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 在同 一 销售机 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 益分配 方式 , 基金 登记 机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收益 分配 方 式为准 ;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 所不同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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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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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 收,注 册登 记机 构收 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权证 ( 含各 类期权 ) 、 国 债 期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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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 、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 议存款 、 同业 存单 、 定期 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 货 币 市场工 具、 国债期 货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基 金同 时投 资 于 A 股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以 及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2、 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对债 券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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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 本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1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 的 30% ; 18)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投资范 围中 关于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即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19)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0)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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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按 调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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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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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具 有终 局性 ,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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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 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国务 院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权证 (含 各类 期权) 、 国 债期 货、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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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 机构债 、 政府支 持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证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可交换 公司债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 协议存 款 、 同 业存 单、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国 债期 货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基 金同 时投 资 于 A 股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品 种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现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 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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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5)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市 场中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 (21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中关 于债 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即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2)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6 ) 、 (14 ) 、 (17)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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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则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 按 照 规 定 的 数 据格 式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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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 关制 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免 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4.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应按约 定 时间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有 关流通 受限证 券的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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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 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本协议 的规定与 基金托管 银行签 订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协 议应 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 流动型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等内 容。 6.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7.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力所 能 及的范 围内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审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 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投 资银 行定 期存款 的过 程中 ,必 须符 合基金 合同 就投 资品 种、 投资比 例 、 存款期 限等 方面 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基于 审慎 原则 评估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并 据此选 择存 款 银行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上述原 则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开立 定 期存款 账户 时 , 定 期存 款 账户的 户名 应与 托管 账户 户名一 致 , 本 着便 于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管 和日常 监督 核查 的原 则 , 存款行 应尽 量选 择托 管账 户所在 地的 分支 机构 。 对 于跨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 管 理人 必须 和存 款 机构签 订定 期存 款协 议 ,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 该协议 作为 划款 指令附件。 该协议 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 条款: “ 存款证 实书不得 被质押或 以任何 方式被抵 押, 并不得 用于 转让 和背 书; 本 息到期 归还 或提 前支 取的 所有款 项必 须划 至托 管专 户 (明 确户 名、 开户行 、 账号 等) , 不得 划 入其他 任何 账户 ” 。 并依 照 本协议 交接 原则 对存 单交 接流程 予以 明 确。 对于 跨行 存款 , 管 理 人需提 前与 托管 人就 定期 存款协 议及 存单 交接 流程 进行沟 通 。 除 非 存款协 议中 规定 存款 证实 书由存 款行 保管 或存 款协 议作为 存款 支取 的依 据 , 存 单交接 原则 上 采用存 款行 上门 服务 的方 式。 特殊 情况 下, 采用 基 金管理 人交 接存 单的 方式 。 在 取得 存款 证 实书后 , 托管 人保 管证 实 书正本 。 管理 人需 对跨 行 存款的 利率 政策 风险 、 存 款行的 选择 及存 款协议 承担 责任 , 并确 保 与托管 人所 交接 凭证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托管人 对投 资后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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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处于托 管人 实际 控制 之外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 责 任 。 跨 行定期 存款 账户 的预 留印 鉴为托 管人 托 管业务 专用 章与 托管 业务 授权人 名章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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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的 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基 金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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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基金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专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应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 以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四)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 理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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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并管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委托保 管的 机构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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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期货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本基 金投资 国债期 货 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采用 上述 1-6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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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 认后公 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3.由于一 方当事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 人 在采取了 必要合 理的措 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事人 一方 负责 赔偿 。 4.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 误,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5.当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与基 金托管 人 的计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 关各方 应 本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对 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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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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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托管 人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后与 基金 管 理人分 别进 行保 管。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 北 京市,按 照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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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 中,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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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 十九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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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第 二十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第 二十 一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关于 大 成景荣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注册 文件 (二) 《 大 成景 荣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景 荣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关于 申请 募集 大成 景荣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六) 关于 大成 景荣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 为 大成景 荣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有 关 事宜之 法律 意见 书 大成景荣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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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