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保泽保本A(002530)

博时保泽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保泽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6 年3 月1 日 证监 许可[2016] 401 号文 准予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前 景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职 业道 德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投 资策略 带来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本 基金 为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 均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非 保本 的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金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以1.00元初 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 在 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在正 常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中 。在特 殊市场 条件 下,如 证券市 场的成 交量 发生 急剧 萎缩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以及 其他未 能预 见的 特殊 情形 下,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或变 现对 证券资 产价 格造 成较 大冲 击, 发 生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幅度 较大 、 无 法进行 正常 赎回 业务 、基 金不能 实现 既定 的投 资决 策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投 资人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4 月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 集及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第七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0 第八部 分


基金的保 本、 保本的 保证 及保 本周 期到 期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5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6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8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6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7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9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8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0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1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2 附件: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102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保泽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 见》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及 《 博时 保泽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保泽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 根据 本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保泽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 保人 : 指根据 基金 合 同和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为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的保 本清 偿义 务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保 证责 任的 机构 。 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的担 保人 为 北京首 创融 资 担 保有 限公 司或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增 加或 更换 的其 他机 构 5 、保 本义 务人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为 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 期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6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7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9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0 、 法律 法规 :指 中 国现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11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 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6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17、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9、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1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中 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2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转 托管 等业 务 25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6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 保本 周期 :指 本 基金的 保 本期 限。 本 基金 一般每 两 年为 一个 保 本周 期,本 基 金的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至 2 个 公历 年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或 次 2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应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的 各保本 周期 为自 本基 金公 告的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至二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间 , 如该 对 应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次 2 个 公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若发 生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提 前到 期情 形的 , 则 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的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到期 处理规 则, 并确 定下 一保 本周期 的起 始时 间。 基金 合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期 保本周 期 35 、 目标 收益 率: 指 本基金 在 每一 保本 周 期内 所设置 的 该保 本周 期 的目 标收益 率 ,在 保本周 期内 , 如本 基金 两 类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均达 到或 超 过预设 目标 收 益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满足条 件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公 告本 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 一个工 作日 ,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 进入 过渡期 36 、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 :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起 始日 为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其后 各保本 周 期起 始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为 准 37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保本 周 期届 满的 最 后一 日。基 金 合同 中若 无 特别 所指即 为 当期 保本周 期届 满日 。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保本 周期起 始日 起 2 个公 历年 后的对 应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次 2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若 发 生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提前 到 期 情 形 的, 则 该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以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公 告 的为 准,但 不得 晚于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起 2 个公 历年 后的 对应日 (如 为非 工作 日或 次 2 个 公历 年 无该对 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工作 日) 38 、 持有 到期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保本 周 期内 一直持 有 其所 认购 、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的 基金 份 额 至 当期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 不 含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39 、 过渡 期: 指基 金 管理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 期到 期前公 告 的到 期处 理 规则 中确定 的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下 一工 作日起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之前 不超 过 30 个 工作 日 的一段 期间 , 具体开 放时 间安 排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40 、 过渡 期申 购 : 指 依据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期保 本周期 到 期前 公告 的 到期 处理规 则 ,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在 折 算日 所 代 表 的 资产 净 值 确 认为 下 一 保 本 周期 的 投 资 金额 并 适 用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在 过渡期 内投 资者 转换 转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视同 为过渡 期申 购 41 、 过渡 期赎 回: 指 在过渡 期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 在届时 公 告的 到期 处 理规 则申请 赎 回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 额的 投资 金 额: 指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的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43 、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过渡 期 内进 行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44 、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金额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 上一保 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表 的资 产 净值 45、 认购 保本 金额 :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46 、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过渡期 申 购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投 资金额 47 、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本 周期 基 金份 额的保 本 金额 :指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将其 上一保 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折 算日 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48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的 可 赎回 金额 : 指根 据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的 可赎回 金额 , 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 在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即指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49 、 折算 日: 指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 周期 后 各保 本周期 开 始日 的前 一 工作 日,即 过 渡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50 、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在折 算 日,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包 括 投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申购 的 基 金 份额 和 持 有 人 在上 一 保 本 周期 结 束 后 选 择或 默 认 选 择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变 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调 整 51 、 保本 :在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到期 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应补 足该差 额( 该差额 即为保 本差额 ) ,并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含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2 、 保证 :指 担保 人 为本基 金 保本 提供 的 不可 撤销的 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 基金的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由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累 计 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分 (该差 额即 为保本 差额) , 保证 期限为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同 决定 ,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53 、 保证 合同 :基 金 合同中 如 无特 别说 明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本基 金 第一 个保本 周 期担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保人签 署的 《博 时保 泽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 证合同 》 54 、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基金的 存 续形 式: 指 保本 周期届 满 时, 在符 合 保本 基金存 续 条件 下,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如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 本基金 未能 符合保 本基 金 存 续条件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55 、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 件:指 保 本周 期届 满 时, 在符合 法 律法 规有 关 担 保 人、或 保 本义 务人资 质要 求、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的担 保人 、 或 保本义 务人 同意 为下 一个 保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求 的情 况 56 、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指 在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 基金 存 续并 进入新 一 个保 本周期 ,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到期 期间 内选 择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57、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9、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60、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61、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2、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63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4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5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66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7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8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69、巨额赎 回:指在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70、 元: 指人 民币 元 71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2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73、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4、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6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 金 根据 销售 服 务费 收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 的类别 77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者认 购 、 申 购时 收取 前 端认购 、 申购 费用 , 在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78、C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 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的基 金份 额, 且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79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80、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81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 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 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 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 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 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35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 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 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 ,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 工作, 历 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财 务处科 员、中 国-坦 桑尼亚 联合海 运服务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 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张光华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 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少锋先 生, 硕士。2004 年起先后 在东 方航空 财务 公司、华 为技 术公司 、招 商基金 工 作。2015 年 加入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 经理、博 时保 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6.6.6-2017.6.15 ) 的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博 时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9.23-至今 )、博 时境源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5.12.18- 至 今 )、博时 保泽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4.7- 至今) 、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6.24-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杨永光 先生 , 硕 士。1993 年至 1997 年先 后在 桂林 电 器科学 研究 所、 深圳 迈瑞 生物医 疗 电子股份 公司 工作。2001 年起在国 海证 券历任 债券 研究员、 债券 投资经 理助 理、高级 投资 经 理 、 投 资 主 办 人 。2011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基 金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2014.2.13-2015.5.22 ) 、 上证 企债30ETF 基 金 (2013.7.11-2016.4.25 ) 、 博时天 颐债 券 基金 (2012.2.29-2016.8.1 ) 、 博时 招财 一号 保本 基 金 (2015.4.29-2016.8.1 )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基 金(2015.9.11-2016.9.29 ) 的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 总部公 募基金 组 投资副总 监、 股票投资 部绝对 收益组 投 资副总监 、博时 泰安债 券 基金(2016.12.21-2018.3.8 )、博 时优 势 收 益 信 用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4.9.15-2018.3.9 ) 、 博 时 景 兴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5.20-2018.3.15 ) 、 博时 富宁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8.17-2018.3.15 ) 、 博时 臻选 纯 债债券基金 (2016.11.7-2018.3.15 )、 博时聚源 纯 债债券基金 (2017.2.9-2018.3.15 )、 博 时 华 盈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7.3.9-2018.3.15 ) 、 博 时 富 瑞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7.3.3-2018.4.9 )的 基金经理 。现任 绝对收 益 投资部副 总经理 兼博时 境 源保本混 合基 金(2015.12.18- 至今) 、 博时保 泽保 本混 合基 金 (2016.4.7-至 今) 、 博 时保 丰保本 混合 基 金(2016.6.6-至今 )、博 时保泰保 本混合 基金(2016.6.24-至今 )、博 时招财 二号保本 基 金(2016.8.9-至今 )、博 时富益纯 债债券 基金(2016.11.4-至今 )、博 时富华 纯债债券 基 金(2016.11.25- 至 今 ) 、 博 时 鑫 丰 混 合 基 金 (2016.12.27- 至 今 ) 、 博 时 鑫 泰 混 合 基 金 (2017.1.10- 至 今 ) 、 博 时 鑫 惠 混 合 基 金 (2017.1.23- 至 今 ) 、 博 时 广 利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7.2.16-至今 )、博 时富海纯 债债券 基金(2017.3.6- 至今) 、博时 新机 遇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2.6-至 今 )、博 时新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2.6- 至今 ) 的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任 博 时基金 权益 投资总部 董事 总经理 兼 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 大 学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员 、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至今 )、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 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3 ) 的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3.9.13-2015.7.16 ) 、博时 新财富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8.1-2018.2.6 ) 、博时 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2014.6.10-2018.4.23 ) 的 基金 经 理。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 定收益 总部 公 募基金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信用债 券投 资基 金 (2009.6.10- 至今 ) 、 博 时新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2.29-至今 ) 、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3.29- 至今)、 博时 鑫源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9.6-至 今)、 博时乐 臻定期开 放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9.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17- 至今 ) 、 博 时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10.24-至 今 ) 、 博 时鑫 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1.10-至 今 ) 、 博时鑫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至 今) 、 博 时鑫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2.10- 至今) 、 博 时鑫 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12.13-至 今 )的基 金经 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 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 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4) 中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5)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6)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7)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8) 上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9) 平安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0) 北 京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1) 东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2) 杭 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联系人: 严峻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3) 江 苏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4) 渤 海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15) 东 莞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6) 广 东顺德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17) 重 庆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18) 成 都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19) 苏 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0) 晋 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21) 福 建海峡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22) 广 东南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23) 深 圳众禄金 融控股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4)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5) 上 海好买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26) 蚂 蚁(杭州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7) 浙 江同花顺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8) 北 京钱景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9) 上 海陆金所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0) 珠 海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31) 北 京肯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32) 中 信建投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33) 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4) 华 融湘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 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 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永生 联系人: 张鹏君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35) 桂 林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8 号 中粮 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林佳 璐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及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本 基金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2016 年3 月1 日 证监 许 可[2016]401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设 立募 集期从2016 年3 月16 日起 到2016 年4 月5 日止,募集A 类份额2,570,013,468.97 份,C 类份额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384,199,209.19 份 ,合 计 共募集2,954,212,678.16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13,589 户。 本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04 月 07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本 基 金将根 据 《 基 金合同 》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终 止,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 , 首 次单 笔最 低 申 购金 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某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每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份额 余额 为 10 份 , 若某 笔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少 于 10 份时 ,余 额部 分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的数量 或 比例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按“ 后进 先出 ”的 原则 ,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先的 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认购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 先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 请 成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金额申 购方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 多笔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20%


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7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除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的情 况外,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 1 年 2.0% 2.0% 1 年 ≤ Y < 2 年 1.6% 1.6% Y ≥ 2 年 0%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C 类 基金份 额 投 资人 收取 的 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 少于 3 个 月的 A 类 基金 份 额及 C 类基 金 份额投 资人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含 3 个 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 A 类 基金 份额及 C 类基 金份 额 投 资 人,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6 个 月 (含 6 个月 )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及 C 类基 金份 额 投 资 人,将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注 :1 个月=30 日) 首个保 本周 期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在首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及 其 后 的过 渡期内 赎 回, 不收 取赎 回费 ; 后 续 保本周 期中 , 对于过 渡期 申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以及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基金份 额,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及 其 后 的过 渡期 内赎回 , 不 收取 赎回费 。 若 保本 周期 提前 到期, 本基 金进 入过 渡期 ,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并持有 到期 但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7 日 (含 7 日 )但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并 持有到 期但 持 续持有 期长于 30 日 ( 含 30 日) 但 少于 3 个月的 投 资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 回费 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认 购或 过渡 期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并持 有到 期但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3 个月 (含 3 个月) 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 赎 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并持 有到 期但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6 个月 (含 6 个月 ) 的 投资 人 不 收赎回 费 。 此外 , 若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 本基 金进 入过渡 期, 对 于 认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C 类 基金份 额并 持有 到期 但持 续持有 期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 份 额 投 资人收取 0.50% 的 赎回 费 , 并将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于 认 购或 过渡 期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并持 有到 期但 持续 持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不收 赎回 费 。 如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 制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 金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 七、A 类 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 基金 份额 与 C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1 )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费 用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A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2 )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 用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A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 1.20% , 假定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50 元,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20%) =9,881.4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150=8,592.54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 元本金申 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假定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50 元 ,可 得到 8,592.54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 赎回 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某 一类 别基金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计算方 式为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 时间不 满 1 年,假 设赎 回 申请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赎回 费率 为 2.0% , 则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2.0% = 213.6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213.60 = 10,466.4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 间不 满 1 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0,466.40 元。 3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 金两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 的两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业务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 会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如在 过渡 期内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过 渡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间 相应 顺延 ,具 体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 正 常运行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如 在过 渡期 发生 暂停 赎回情 形的 , 该赎回 开放 日应 相应 顺延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的 公告 为准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的单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本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 进行延 期办 理 (被 延期 赎 回的赎 回申 请,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某一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的份 额中 未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前段 “ (1) 全 额赎 回”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与其 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理 。 但是 , 如 该持 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赎 回 , 则 其 当日未 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 的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 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第 八部分


基金的保本、 保本的保证及保本 周期到期 一、基 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在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计 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保 本金 额 ,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 该 差额即 为保本 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日 内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下同 )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的保 证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证 合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同或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出于担 保人风险预判 和风险控制 的目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担保人提供 与基金相关 的 信息和 资料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 即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过 渡期 内 进 行 申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在折 算 日 所 代表 的 资 产 净值 及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本周 期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 其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多次 认购/申 购的情 况,以 后进 先出的原 则确 定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 (二) 保本 周期 本基金 一般 每 二 年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2 个公 历 年后对 应日 止的 期间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 次2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的各 保本 周期 为自 本基金 公告 的各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起至 二 个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的期 间,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次 2 个 公历 年无 该对 应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若发 生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提 前到 期情 形的, 则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公 告的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到 期处 理规 则, 并确 定下一 保本 周期 的起始 时间 。 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 在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的 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的当 期保本周 期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至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之 前不 超过 30 个工 作日 的一 段期 间。本 基金 在 过 渡 期 内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在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为 1.000 元。 过渡 期结 束后, 本基金 将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同 时重 新开 始计 算下 一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该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日 期 、 目 标收益 率 、 保本和 保本 保障 安排 以本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如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 未能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 或 不符 合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基金合 同中 若无 特别 所指 ,保本 周期 即为 当 期 保本 周期。 (三)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本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均设置 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在 保本 周期 内, 如 本基 金两类 份 额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满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足条件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本基 金当 期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过渡 期前 一 个工作 日, 距离 满足 条件 之日起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进入 过渡 期。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18% , 此 后每个 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相 关公告 中披 露。 (四)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 的份额、或过 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或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五)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 过 渡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额 在 当 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含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 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的过渡 期内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 可 能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 保人对 加 重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除 外;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9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10 、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从 本基金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的基 金 份 额 所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总 额 超 过保 证 人 提 供 的当 期 保 本 周期 担 保 额 度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当 期保 本周期 保本 额度 的 ,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比 例确 认的 可享 受保本 条款 的 基金份 额之 外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 (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1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具有符 合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 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同时 本基金 满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并进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 , 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讫 日期 、 保本 和保 本保 障安排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未能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对基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金的存 续要 求, 则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算 程序 并终 止。 2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 则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赎回、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在届 时公 告规 定的 时间内 按照 公告 规定 的方 式进行 赎回 或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本 基金的 过渡期 为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到期前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中确 定 的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下 一工作 日起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之前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的 一段 期 间 , 本基 金在 过渡期 内开 放申购 赎回 业务 。 在 过渡 期的赎 回开 放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 做 出如下 选择 : 1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基金 份 额; 2 ) 本 基金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没有作 出上 述 (1 ) 选 择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根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3 )若本 基金未 能符合 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或不 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存 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终 止。 (2)基 金赎回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本基 金该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 在过 渡期 , 除 暂时 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 使基 金财 产保 持为现 金、 银行存 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具 备变 现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安排 变现)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间 的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及销 售服务 费。 (4) 比例 确认 在过渡 期的 每个 开放 日日 终, 按 照该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如 果该 日净 申购金 额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之 和 大 于 或等 于 保 证 合 同或 风 险 买 断合 同 允 许 的 本基 金 下 一 保本 周 期 的 保本 额度上 限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当日 申购 份额 及选 择转 入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进 行比 例 确认, 并及 时公 告确 认比 例的计 算结 果。 同时 ,本 基金将 不开 放后 续开 放日 。 3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 本周期 届满时 ,在 符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续 。基 金管理 人 应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 过 渡期的 期限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等相 关事 宜进行 公告 。 (2)如 保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未 能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件 ,或 不符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3)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4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1)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额持有 人, 无论 选择 赎回 还是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 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或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都 适用 保本 条款 。 (2)若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选择在 过渡 期赎回 基金 份额 , 或 者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 而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 上 其持 有 期 间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低 于 其 认 购保 本金额 、 或 过渡 期申 购的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二 十个 工 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在 发生保 本赔付 的情 况下,基 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 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 需 担保人支 付 的 代 偿款 项 以 及 基 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本 基 金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处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付 款到 账日 期。 担保 人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通 知后 五个 工作日 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入 托管 账户 中。 担保 人将金 额划 入托 管账 户即 为完成 了保 本义 务,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划拨 款项 。 (2)在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全 额履行保 本差 额支付 义务 、由担保 人代 偿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查收 资金 是否 到账。 如未 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履行 催付 职责 。 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6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处 理规则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担保 ,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 过渡 期申 购 1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 务人提 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 担保额 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 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 过渡期 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3 )投资 者进行 过渡期 申购 的,其持 有相 应基金 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 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 )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过渡期申 购的 具体费 率在 届时的《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过渡期 申购费 用由 过渡期 申 购的投 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 间、场所 、方 式、程 序、 比例确认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6 )过渡 期内, 除无法 变现 的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 保持为 现金 、银行 存 款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无法 变现 的基 金财产 ,如 在过 渡期 内具 备变现 条件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安排 变现 ) , 期间 收益 计 入基金 资产 。 7 )基 金管 理人 在过 渡期 内 对本基 金进 行每 日估 值并 公告。 8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收 过渡 期期 间的 基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及销 售服务 费 。 (2)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 产的形 成 1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 基 金份额 对于投 资者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选 择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并 得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作 日 (即 份 额折算 日) 所对 应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2 )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 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转 入金 额等 于得 到本 基金管 理 人确认 的基 金份 额在 下一 保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 作日 ( 即份额 折算 日 ) 所 对应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在基 金份额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更登 记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 作 过渡期 结束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基 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 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 期申 购并得到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适 用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本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保 本周 期后 ,仍 使用 原名称 和基 金代 码。 二、保 本的 保证 1 、 本 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后 各保本 周期 涉及 的基 金保 本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或 《 风 险买 断合 同》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公告 。 2 、 本 基金 由担 保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 务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 保证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 份 额 的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基 金份额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认购 保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 人保证 期间 为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基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日起六 个月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 额所 计算 的认购 保本 金额 。 3 、 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出 现足以 影响 其担 保能 力情 形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三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接 到通 知之 日起 三个 工作日 内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加 强 对担 保 人 担 保能 力 的 持 续监 督、 在 确信 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力 的情 形下 及时 更换 保证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担 保人 通知 之日 起五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上 述情 形。 4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保本 周期 内, 更换 担保 人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 过, 并 且担 保人 的更 换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的 程序 见第 10 项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程序” 。 保本周 期内更换担保 人的,原担 保人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 如果 符合 条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 且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五 个工作 日内 , 向 担保人 发出书 面《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金 保本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 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金额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后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金额 划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定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 人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定账 户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清偿 。 代 偿款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6 、 除 本部 分第4 款所 指的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 担保 人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 金保 证责任 相 关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承 担 ” 以及 下列 除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 责 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 不低 于其 认购保 本 金 额 ; (2)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3)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 担保人 不 同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4)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的过 渡期 内基 金份 额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 (5) 未经 担保 人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但根据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6)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因 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7) 保证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主 张权 利;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9)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含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7 、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继续 与本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的,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间 内的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证 或风险 买断 保本 保障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另行 签订保 证合 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否则 ,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 终止 。 8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9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情形 (1 )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制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通过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2) 某一 保本 周期 期结 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更 换 下一保 本周 期的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 人或保 本保 障机 制, 此项 变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0 、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程 序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的程 序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担保 人, 被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条件 , 且 同意 为本 基金 的保 本提供 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2 )决 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 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 并形成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部 分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 之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担保 人的决 议须 经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保证 义务的 承继: 基金 管理人应 自更 换担保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表决 通 过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与 新担保 人签 署保 证合 同, 并将该 保证 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备。 自新 保证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原担 保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担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 将由继 任的 担 保人承 担。 在新 的担 保人 接任之 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承担 担保 责任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 新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担保 人, 由更换 后 的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提供 保证 责任 , 此 项担 保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新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保证 合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2 、更 换保 本义 务人 (1) 保 本周 期内 变更 保本 义务人 的, 保本 义务 人的 选举及 公告 程序 参照 上述 方式进 行 。 (2)当 期保本 周 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义务 人,由 更 换后的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此项 保本 义务 人更 换事 项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风 险买断 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备 。 3 、变 更保 本保 障机 制 (1)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 保障机 制的 程序 1 )提 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提名 新保本 保 障机制 下的 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人 , 被提 名的 新保 本义 务人或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保本 义 务人或 担保 人的 资质 条件 ,且同 意 为 本基 金提 供保 本保障 。 2 )决 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就 更换 保本保 障机 制的 事项 进行 审议并 形 成决议 。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合 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部 分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 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 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保本 保障机 制的 决议须经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4 )保本 保障义 务:基 金管 理人应自 更换 保本保 障机 制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表 决通过 之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与新 保本 义务 人签 署风 险买断 合同 或与 新担 保人 签署保 证合 同 , 并将该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在新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接 任之 前 , 原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应 继续承 担保 本保 障义 务。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 新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2)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更 换下 一个保本 周期 的保本 保障 机制, 并 另行确 定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保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的有 关资质 情况 、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合 同或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三、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院长 安兴 融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成立日 期:1997 年 12 月5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


24.22 亿元 经营范 围 : 融资性 担保 业务 : 贷 款担 保、 票 据承 兑担 保、 贸易 融资担 保、 项目 融资 担保 、 信用 证担 保、 债 券担 保及 其他 融资 性担保 业务 。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诉讼 保全 担保、 投标 担保、 预付款 担保 、 工 程履 约担 保 、 尾付 款如 约偿 付担 保等 履 约担保 ; 与 担保 业务 有关 的 融资咨 询、 财务顾 问等 中介 服务 ;以 自有资 金投 资。 除传统 担保 业务 外, 公司 金融产 品部 以直 接融 资和 非融资 类金 融产 品担 保业 务为主 , 以 中小微 创新 融资 为特 色, 并根据 不同 企业 多样 性需 求, 为 其提 供一 揽子 金融 解决方 案及 全方 位增值 服务 。具 体业 务包 括: 1 、直 接融 资类 金融 产品 担 保 首创担 保作 为最 早进 入资 本市场 的国 有专 业担 保公 司, 拥有 丰富 的资 本市 场担 保经验 及 资本市 场AA+ 长 期主 体信 用评级 , 可 为各 类大 中型 企业、 政府 基础 设施 项目 等提供 全面 的债 务融资方 案, 具体担 保产 品包括: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PPN、 信托 计 划、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基金子 公司 资产 管理 计划 等。 2 、非 融资 类金 融产 品担 保 保本基 金、 货 币基 金、 专 户保本 (如上 市公 司定 增 、 协议存 款等 ) 、 (类 )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账 户结 算( 如远 期结 售汇等 ) 、 合同 履约 、要 约 收购等 金融 产品 担保 。 3 、中 小微 特色 金融 产品 担 保 1 )中小 企业创 新融资 。首 创担保成 功担 保发行 全国 第一单中 小企 业集合 票据 、全国 第 一只文 化创 意中 小企 业集 合票据 和全 国首 单农 业中 小企业 集合 票据 , 有丰 富的 中小企 业直 接 融资担 保经 验。 2 ) 微 贷创 新: 针 对 100 万 以下微 贷客 户 ( 包括 经营 类、 消 费类 贷款 和信 用卡 等) , 采用 集合增 信 、 统 一风控 方式 , 提 供打 包担 保服务 , 达 到与合 作金 融机 构共 同控 制贷款 风险 并快 速核销 不良 的目 的。 3 )中小 微(类 )信贷 资产 证券化: 与银 行、小 贷公 司等(类 )金 融机构 合作 ,为其 中 小微( 类)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提供 担保 服务 。 4 )P2P/P2B :借 助互 联网 金融平 台, 直接 对接 社会 资金支 持中 小企 业。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5 )工程 保证担 保:为 工程 建设甲乙 方提 供业主 支付 担保、投 标担 保、履 约担 保、预 付 款担保 、质 保金 担保 等。 6 ) 一 揽子 解决 方案。 针对 具有多 样性 需求 的成 长性 企 业, 充分 利用 银行 、 信 托、 证 券、 融资租 赁、 小贷 、 典 当等 资源优 势, 以信 用增 进为 服务手 段, 为企 业提 供间 接融资 类 ( 包括 银行、 信托 、小 贷、 典当 等) 、 债券 类( 如短 融、 中 票、中 小企 业集 合债 、集 合票据 、PPN 、 中小私 募债 等) 、 贸易 融资 类 (包 括承 兑汇 票、 信 用证 及押汇 等) 、 融资 租赁 等融 资担保 服务 , 以及保 函类 ( 包括 投标、 履约、 预付款 等) 、 结算 类 (包括远 期结 售汇 ) 、 资 产 转让等 非融 资 担保的 一揽 子解 决方 案。 四、担 保人 对外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情况 截至2015 年 6 月 30 日 ,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在保 责任 额226.86 亿 元 (包含 下 岗失业 人员 小额 贷款 担保 ) , 不 超过 2015 年二 季度 经 净资产 ( 人民 币28.12 亿 元) 的 25 倍。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保本基 金在 保余 额 43 亿 元 , 不超 过 2015 年 二季 度净 资产 的 10 倍。 五、保 证合 同主 要内 容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担保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保证合 同,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内 为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的 保本 清偿 义务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为 同意 该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保 证合 同的 具体 内容 详见基 金合 同 附件: 《博 时保泽 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 合同 》 。 保证合 同的 主要 内容 如下 :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基 金为认 购本基 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的 认购 保本金 额为 在第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其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所 对 应 的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募 集 期 利 息之 和。 本基 金的 募集规 模上 限为 30 亿 元人 民币 (不 含 募集期 利息 ) 。 担保 人承 担 保证责 任的 最 高限额 为 32 亿 元人 民币 。 2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 围为: 在第 一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 金 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保 本差 额) 。 3 )担保 人承 担 保证责 任的 最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确认 的基 金份额 所 计算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4 )保本 期到期 日是指 本基 金保本 周 期( 如无特 别指 明,保本 周 期 即为本 基金 第一个 保 本周期 )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为保本 周期 起始 日 起2 个 公历年 后的 对 应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或 次 2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日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若发 生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提前 到期 情形 的, 则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公告的为 准, 但不得 晚于 保本周期 起始 日起 2 个公 历年后的 对应 日(如 为非 工作日或 次 2 个公历 年无 该对 应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计 算的总 金额 不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 2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 3 )在保 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4)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的 过渡 期内 基金份 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5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可 能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担保 人 对加重 部分 不承 担保 证责 任,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主张 权利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 基 金份 额; 9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 在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含该 日) 赎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 金份额 。 5 、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 如果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与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于 持 有期 内 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 和低 于 认 购 保本 金额)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履行 保 本差额 的支 付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支 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通知 担保人 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金 管理人 已自 行 偿付的 金额 、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托管账 户信息) 并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赔 付款到 账日 期。担 保人收 到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后的5 个工 作日 内, 将 需代 偿的 款项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托管账 户中 。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金 额全 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中 后即为 完成 了保 本义 务,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划拨 款项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 )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于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基金 合同 》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款 中约 定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约 定 , 直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事 宜 。 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 保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应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 、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 全部款 项 (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 保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 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其 他金 额 , 前 述款 项重叠 部分 不 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相 应利 息以 及担 保人 的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 失, 包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 师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讼 费、保 全费 、评 估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向担 保人 提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 款计划 , 在还 款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 还款方 式 , 并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 划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 款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 如有) 。 双方就 前述 还款 计划 具体 内容磋 商、 讨论 花费 的时 间 (具 体花 费的 时间 天数 以双方 当时 一致 认可的 时间 为准 ) 不 应视 为基金 管理 人对 担保 人还 款义务 的迟 延履 行, 故计 算前述 自支 付之 日起的 利息 时应 将该 等时 间合理 扣除 。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 划,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 支付 上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7 、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按 本条 第 3 款公 式每日 计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 月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理 费之 后的 五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支 付担保 费 。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合法发 票。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公 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1.7‰×1/ 当 年日 历 天 数。 担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至 担保 人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保 本期 到期日 较 早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计 入期 间。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保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本 金安全 的前 提下 ,严 格控 制风险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中期 票据、 现金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主 要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风险 资产 主要 包括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6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将严 谨、 规 范化的 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 积极主 动 的投资 风格 相结 合, 利用 组合保 险技 术, 动态 调整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的投 资比 例 , 以确保 基金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保 本基础 上的 保值 增值 目的 。 1 、CPPI 策略 及配置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 合保 险原 理, 本基 金将 根据市 场的 波动 、 组 合安 全垫 (即 基 金净资 产超 过基金 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的大小 动态 调整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与风 险资 产投 资的 比例, 通过 对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实现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投资 本金 的安全 , 通过 对风 险资 产的 投资寻 求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定 增 值 。 本基 金 对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和风 险 资 产 的 资产 配 置 具 体可 分 为 以 下三 步: 第一步 , 确 定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最低 配置 比例 。 根 据保本 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 低目标 价值 (本基 金的 最低 保本 值为 投资本 金 的 100% ) 和合 理 的贴现 率 (初 期以 二年 期 国债的 到期 收 益率为 贴现 率) , 设定 当期 应持有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 , 即 设定 基金价 值底 线 ; 第二步 , 确定 风险资 产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据 组合 安全垫 和风 险资 产风 险特 性, 决定 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险 乘数 , 然 后根 据安 全垫 和风 险乘数 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资 产的 最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高配置 比例 ; 第三步 , 动 态调 整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并 结合 市场 实际 运行态 势制 定风险 资产 投资 策略 ,进 行投资 组合 管理 ,实 现基 金资产 在保 本基 础上 的保 值增值 。 2 、债 券( 除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国 家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踪 , 采 用组合 久期 与保 本周 期剩 余期限 匹配 下的 积极 投资 策略, 通过 灵活 应用 各种 期限结 构策 略 、 信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息 差策略 ,在 合理 管理 并控 制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最 大化组 合 收 益 。 (1)期 限结构 策略。 通过 预测收益 率曲 线的形 状和 变化趋势 ,对 各类型 债券 进行久 期 配置 ; 当 收益 率曲线 走势 难以判 断时 , 参考基 准指 数的样 本券 久期 构建 组合 久期 , 确 保组 合 收益超 过基 准收 益。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 式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 债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 合中 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 率曲 线的一点,适用于 收益 率曲 线 较 陡 时;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 益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 收益率 曲线 两头 下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 式变动 ; 梯式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布 于收 益率 曲 线,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 平移动 。 (2)信 用策略 。信用 债收 益率等于 基准 收益率 加信 用利差, 信用 利差收 益主 要受两 个 方面的 影响 , 一 是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平 均信用 利差 曲线 走势 ; 二 是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因 素, 我们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 化策 略:一是分析经济周 期和 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 利差 曲线的影 响, 二 是分 析信 用债 市场 容量、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最后 综合 各种因 素, 分析 信用 利差 曲线整 体及 分行 业走 势, 确定信 用债 券总 的及 分行 业投资 比例 。 基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略 :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后, 我们将 采用 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别 所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 定价 。 影 响 信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 为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险 、 现金 流风险 、 资 产负债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五个方 面 。 我 们主要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用 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约 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3)互 换策略 。不同 券种 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 收和衍 生条 款等方 面 存在 差 别, 投资 管理 人可 以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 有相 近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券种, 赚取 收益 级差。 互换 策略 分为 两种 : 替代互 换 。 判 断未来 利差 曲线走 势 , 比 较期限 相近 的债券 的利 差水 平, 选择 利差较 高 的 品种 , 进 行价 值置换 。 由 于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 和信 用水平 的影 响 , 因此 该策 略也可 扩展 到新 老券置 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换 , 即在 相同收 益率 下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流 动性 更 好 的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 用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 内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市场间 利差 互换 。一 般在 公司信 用债 和国 家信 用债 之间进 行。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扩 大 , 则用国 家信 用债 替换 公司 信用债 ; 如果 预期 信用 利差 缩小 , 则 用公 司信 用债 替换 国家信 用 债 。 (4)息 差策略 。通过 正回 购,融资 买入 收益率 高于 回购成本 的债 券,从 而获 得杠杆 放 大收益 。 3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策 略 在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特征 并对各 类市 场大 势做 出判 断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着 重对 可转债 所 对应的 基础 股票 进行 分析 和研究 , 从 行业 选择 和个 券选择 两方 面进 行全 方位 的评估 , 对 盈利 能力或 成长 性较 好的 行业 和上市 公司 的可 转债 进行 重点关 注 , 并 结合 博时 可转 债评级 系统 对 可转债 投资 价值 进行 有效 的评估 ,选 择投 资价 值较 高的个 券进 行投 资。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 据 CPPI 策 略, 在 股票投 资限 额之 下发 挥基 金管理 人主 动选 股能 力, 控制股 票 资产下 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市场成 长收 益。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从基 本面 分析入 手, 结合 价格 变化 和市场 特征 进行 投资 , 主 要遵循 以下 三个步 骤: (1)对 公司质 地进行 分析 ,应用基 本面 分析方 法, 选择优秀 的公 司,而 不是 价格便 宜 的平庸 之流 。在 选择 过程 中,把 成长 性作 为判 断公 司优劣 的一 个重 要维 度。 (2)利 用价值 评估的 方法 ,评估已 筛选 出股票 的合 理价值中 枢, 并根据 当时 市场价 格 进一步 筛选 出价 格接 近或 低于价 值中 枢的 股票 作为 投资备 选标 的。 (3)在 最终投 资前, 结合 当时市场 特征 ,根据 预估 的投 资周 期, 预判备 选标 的在特 定 投资周 期内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投资 于那 些风 险收 益比最 佳的 股票 , 以 确保 在风险 可控 的情 况下获 得良 好的 收益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6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在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方 面, 本基金 以投 资组 合的 避险 保值和 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①避险 保值 : 利 用股 指期 货,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②有效 管理 : 利用股 指期 货流动 性好 , 交易成 本低 等特点 , 对投 资组合 的仓 位进行 及 时 调整,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效率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行 条款、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 多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 将在利 率基 本面 分析 、 市 场流动 性分 析和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信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与 国债 、 企业债 等债 券品种 的相 对价 值比 较, 审慎投 资资 产 支 持证券 类资 产。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 权 证等 风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6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4 )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合 约 及 有 价证 券 的 最 大 可能 损 失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的余 额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0 ) 、 (18)、( 19) 项外 , 因证 券 、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 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二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税 后) 。 本基金 是保 本型 基金 , 保 本周期 原则 上为 二年 , 以 二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在投 资期限 上较 为类 似, 并且 能够使 本基 金投 资者 判断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二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税 后) 采 用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二年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计算 。若 中国 人民银 行调 整利 率, 则本 基金自 调整 生效 之日 起使 用新的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定 变 更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变 更需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应 及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非 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七、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师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450,079.00 0.18 其中: 股票 2,450,079.00 0.1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96,577,700.00 29.20 其中: 债券 396,577,700.00 29.2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0 36.82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448,854,401.24 33.05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0,055,143.95 0.74 8 合计 1,357,937,324.1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2,146,272.00 0.16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303,807.00 0.0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50,079.00 0.18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56 中天能 源 189,600 2,146,272.00 0.16 2 601288 农业银 行 77,700 303,807.00 0.02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9,892,000.00 8.1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9,892,000.00 8.15 4 企业债 券 87,691,700.00 6.5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 换 债) 124,000.00 0.01 8 同业存 单 198,870,000.00 14.75 9 其他 - - 10 合计 396,577,700.00 29.41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92138 16 徽 商银 行 CD035 1,000,000 100,010,000.00 7.42 2 111810002 18 兴 业银 行 CD002 1,000,000 98,860,000.00 7.33 3 136511 16 云金 01 890,000 87,691,700.00 6.50 4 018005 国开 1701 600,000 59,892,000.00 4.44 5 150207 15 国开 07 500,000 50,000,000.00 3.71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货 市 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 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执 行。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4,150.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05.5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926,887.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55,143.95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600856 中天能 源 2,146,272.00 0.16 -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1. 博时保泽 保本 A 期间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4.07-2016.12.31 0.00% 0.06% 1.55% 0.01% -1.55% 0.05% 2017.01.01-2017.12.31 3.30% 0.07% 2.10% 0.01% 1.20% 0.06% 2018.01.01-2018.03.31 1.06% 0.08% 0.52% 0.01% 0.54% 0.07% 2016.04.07-2018.03.31 4.40% 0.07% 4.16% 0.01% 0.24% 0.06% 2. 博 时保 泽保 本C 期间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4.07-2016.12.31 -0.30% 0.06% 1.55% 0.01% -1.85% 0.05% 2017.01.01-2017.12.31 2.61% 0.06% 2.10% 0.01% 0.51% 0.05% 2018.01.01-2018.03.31 0.98% 0.09% 0.52% 0.01% 0.46% 0.08%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2016.04.07-2018.03.31 3.30% 0.06% 4.16% 0.01% -0.86% 0.0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 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 值,具 体估 值机构 由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含权 债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 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次要 的复 核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 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按约 定 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本 基金 仅采 取现 金分 红 一种收 益分 配方 式, 不进 行红利 再投 资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3、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间不 收取 管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间不 收取 托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50%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至登记 机 构,由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在过 渡期 间不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 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两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两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 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十二 )保 证合 同 保证合 同作 为保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的 附件 , 随 基金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一同 公告。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 行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 基金在 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5 ) 杠杆 风险 。本 基金 可 投资衍 生品 以及 使用 回购 、融 资融 券等 杠杆 策略 , 会放大 组 合业绩 波动 水平 ,从 而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风险 。 (6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委托财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会影响 其股 票价 格、 可转 债价格 , 严 重亏 损时 , 还 会影响 企业 债价 格, 使资 产管理 计划 财产 投资收 益下 降。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会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 或者 交易 对手未 能按 时履 约的 风险 。包括 : (1 ) 债 务人 违 约风 险 :本 资 产 管理 计 划投 资 于债券 市 场 ,如 遇 证券 发 行主体 信 用 状 况恶化 , 信 用评 级下 降,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进 而影 响资产 管理 计划 财产 收益 水平。 严重 的, 甚至出 现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将 给资 产管 理计划 带来 损失 。 (2 ) 交易 对手 方违 约风 险 :当 固定 收益 证券 交易 对 手违约 时 ,将 直接 导致 委 托资产 的 损失, 或导 致 资 产管 理计 划不能 及时 抓住 市场 机会 ,对投 资收 益产 生影 响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在客 户集 中度 控制 、 巨额赎 回监 测及 应对 在投 资者申 购赎 回方 面均 明确 了管理 机 制, 在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客户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 以 及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 竭等极 端情 况下 发生 无法 应对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障投 资者合 法权 益 的前提 下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审 慎确 认申购 赎回 申请 并综 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全 面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2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 同时 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 、操 作风 险或 技术 风险 (1 ) 技术 风险 :在 定向 资 产管理 业务 的日 常交 易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或者 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管理 人 、 托管人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2 ) 操作 风险 :证 券交 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在业务 操作 过程 中 ,因 操 作失误 或 违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起 的风 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其 它风 险


(1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委托 财产 的损 失;


(2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等超 出 资产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 的风险 ,也 可能 导致 资产 委托人 利益 受损 。 二、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担 保风 险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 投 资人 投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 金融机 构。 保本 基金 在极 端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风 险。 2 、期 限匹 配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低风 险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在 投资 运作 期需考 虑基 金的 封闭 期限 , 买入 持有 个券的 剩余 期限 需与 封闭 期相匹 配 , 在 特殊情 况下 , 有 可能 出现 无法实 现期 限完全 匹配 , 从 而带来 低收 益或 者到 期变 现亏损 风险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3 、策 略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风险 资产 和无 风险资 产的 动态 资产 配置 策略, 力争 实现 保本 目标。 在实际 运 作过程 中 , 有 可能受 市场 环境影 响 , 出 现极端 情形 , 导 致资 产配 置行为 无法 按策略 要求 及 时 有效实 现, 从而 增加 策略 成本, 给基 金资 产带 来收 益损失 风险 。 4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1 ) 杠杆 风险 衍生品 投资 具有 高杠 杆特 性, 因 此会 放大 基础 资产 所产生 的盈 利或 损失 , 加 大资产 管理 计划投 资收 益的 波动 性。 (2 ) 基差 风险 基差是 指股 票指 数现 货价 格与股 指期 货价 格之 间 的 差额 。 若 产品 运作 中出 现基 差波动 不 确定性 加大 、基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等 情况 ,则 可能 对本计 划投 资产 生影 响。 (3 ) 合约 展期 风险 本计划 所投 资的 期货 合约 主要包 括股 指期 货当 月和 近月合 约 。 当 基金 所持 有的 合约临 近 交割期 限, 即需 要向 较远 月份的 合约 进行 展期 , 展 期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价 差损 失以及 交易 成本 损失, 将对 投资 收益 产生 影响。 (4 ) 强制 平仓 或止 损风 险 使用衍 生品 投资 工具 , 有可 能面临 投资 期内 , 价格 反向 波动过 大导 致的 强制 平仓 或止损 , 比如结 构化 产品 挂钩 标的 价格下 跌超 过一 定程 度触 发止损 条款 , 或期 货保 证金 头寸不 足导 致 强制平 仓 , 在 此情况 下 , 委托资 产将 被迫 产生 损失 , 且 日后 标的 资产价 格回 归也可 能无 法挽 回全部 已实 现损 失, 对计 划资产 收益 影响 较大 。 (5 ) 模型 风险 衍生品 属于 虚拟 投资 品种 ,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通 过模 型进行 风险 定价 , 当 投资 人员使 用了 错误模 型或 者选 择了 不当 的参数 , 会 导致 对风 险或 交易价 格的 估计 错误 而造 成损失 , 损 害资 产管理 计划 的投 资收 益。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 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按 照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 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但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的除 外;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在 某一 保本 周 期内, 更 换担 保人 或 保本 义务人 或 变更 保本 保 障机 制,但 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因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其 他足 以影响 继续 履 行 担保责 任能 力的 情况 除外 ; 或者 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 合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的情 况除 外; (13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某 一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更换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或变 更下一 个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7 ) 保本 周期 内, 当确 定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出现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足 以影响 继续 履行 保证 责任 能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 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 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 召开条件 、议 事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自 生 效 后 方可 执 行, 并 自决 议 生 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438779.124100 万元整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中期 票据、 现金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按 照恒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机制 将资 产配 置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与风 险资 产。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主 要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 次级债 、短 期融资 券、中 期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风险 资产 主要 包括 股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品种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其中 现金 或投 资于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果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1)本 基金股 票、权 证等 风险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6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4 ) 本 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投资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 日 所 持 期 货合 约 及 有 价证 券 的 最 大 可能 损 失 不 得超 过 基 金 净 资产 扣 除 用 于保 本 部 分 资产 后的余 额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17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托管 人 托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担 由于 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0 ) 、 (18)、( 19)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 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 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募集 期募 集资 金的 验资和 入账 1 、募集 期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代理协 议的 约定, 将募 集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专门账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理。 2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 为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手续后 ,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本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两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本 基金 两类 份额净 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本基 金两 类份 额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且 估值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双 方商 定的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及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本 协议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交易确 认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售机构的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纸质对 账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工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作日内,基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账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变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或 拨 打 博 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网上交易系统,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如 基金 认/ 申购 、 定投 、转 换 、赎 回、 赎回 转申 购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2 、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 在 “ 您 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WAP 网 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一) 、2018年03 月31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了《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 、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直 销 渠 道 及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赎 回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二) 、2018年03 月27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三) 、2018年03 月24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告 了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变更旗下部分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 ( 四) 、2018年03 月23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及 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五) 、2018年03 月22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及 基金财产清算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六) 、2018年03 月21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直 销 渠 道 及 部分代销机构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 七) 、2018年03 月16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保 泽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 ( 八) 、2018年01 月20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了《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 ( 九) 、2017年12 月29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20171229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1229关 于 博 时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参 加 邮 储 银 行 网 银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十) 、2017年11 月21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了《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 号 ( 摘 要 ) 》 ; ( 十 一) 、2017年10 月27 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 ; ( 十 二) 、2017年10 月13 日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 公 告 》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博时 保泽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时 保泽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保泽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22 日 附件:博时保泽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同 鉴 于: 《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约 定了 基 金管 理人的 保本 义务(见 《基 金合同 》第 十二部分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 益,依 照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担保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关于 保本 基金的指 导意 见》等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担保人 在平 等自愿 、 诚 实信 用、充 分保 护基金投 资者 及相关 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特订 立《 博时 保泽 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保 证合 同》( 以下 简称“本 合同 ”或“ 《保 证合同》 ”) 。担保 人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就 本基 金的第 一个 保本周期 内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承 担保 本义务( 补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的累计 分 红 款项 之和低 于认 购保本金 额的 差额的 义务 )的履行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 。担保 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同 》为 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资 者依 《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保证 合同》 的当 事人,其 购买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 保证 合同 》 另有 约定 ,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 同》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1 、 本基 金为 认购 本基 金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为 在第一 个 保 本 周期 内其认 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所对 应的净认 购金 额、认 购费 用及募集 期利 息之和 。 本基金 的募 集规 模上 限 为 30 亿 元人 民币 (不 含募 集 期利息 ) 。 担 保 人 承担 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为 32 亿 元人 民币 。 2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在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 的累 计分红 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即为 保本差 额) 。 3 、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确 认的 基 金份额 所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 如无特 别 指明, 保本 周期即 为本 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保 本周 期起 始日起 2 个公历 年后 的 对 应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或次 2 个公 历年 无该 对应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 若发生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提前 到期 情形的, 则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 公告的 为准 ,但 不得 晚于 保本周 期起 始日起 2 个 公 历年后 的 对 应日 (如 为非 工作日 或次 2 个 公历年 无该 对应 日 , 则顺 延至下 一工 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之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 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2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情形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3 、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4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 括该 日) 的 过渡 期 内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净 值减 少; 5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但根 据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6 、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履 行全部 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 履行义 务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7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主张 权利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 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9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含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 在 发生 保本 赔付 ( 如果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履行保 本 差 额的 支付义 务; 基金管理 人不 能全额 履行 保本差额 支付 义务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通知 担 保人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 发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应 当载 明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保本 赔付 差额总 额、 基金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 的 金额 、需担 保人 支付的代 偿款 项以及 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 立的托 管 账户信息) 并 同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赔 付款到 账日期 。 担保人收 到基金 管理人 发 出的《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需代 偿的 款项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托 管 账 户 中。 担保人 将上 述代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指定 账户 中后即 为 完 成了 保本义 务,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划 拨款项 。担 保人无须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担 保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2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认 购 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于持 有期 内的累 计分 红金额之 和低 于认购 保本 金额,基 金管 理人及 担 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同》及 本合 同上述 条款 中约定的 保本 义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保 本周期 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 用的 法律” 约定 ,直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请求 解决 保本赔 付差 额支付事 宜。 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直 接要 求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应 在保 证期间 内提 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 序和 还款方式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1 、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付 的全 部 款项 (包括 但不 限于担保 人按 《履行 保证 责任通知 书》 所载明 金额 支付的实 际代 偿款项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向担保 人要 求代偿 的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向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金额 及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责任 支付 的其他 金额 ,前述款 项重 叠部分 不 重 复计 算)和 自支 付之日起 的相 应利息 以及 担保人的 其他 合理费 用和 损失,包 括但 不限于 担 保 人为 代偿追 偿产 生的律师 费、 调查取 证费 、诉讼费 、保 全 费、 评估 费、拍卖 费、 公证费 、 差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置 费等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 划, 在还款 计划 中载明还 款时 间、还 款方 式,并按 担保 人认可 的还 款计划归 还担 保人为 履 行 保证 责任支 付的 全部款项 和自 支付之 日起 的利息以 及担 保人的 其他 费用和损 失( 如有) 。 双 方就 前述还 款计 划具体内 容磋 商、讨 论花 费的时间 (具 体花费 的时 间天数以 双方 当时一 致 认 可的 时间为 准) 不应视为 基金 管理人 对担 保人还款 义务 的迟延 履行 ,故计算 前述 自支付 之 日 起的 利息时 应将 该等时间 合理 扣除。 基金 管理人未 能按 本条约 定提 交担保人 认可 的还款 计 划 ,或 未按还 款计 划履行还 款义 务的, 担保 人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 担保 费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按本 条 第 3 款公 式 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月收 到基金管 理费 之后的 五 个 工作 日内向 担保 人支付担 保费 。担保 人于 收到款项 后的 五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 管理 人出具 合 法发票 。 3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1.7‰×1/ 当 年 日历天 数。 担 保费 的计 算期 间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期 到期 日较 早者止 ,起 始日 及终 止日 均应计 入期 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议 时, 各方 应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协 商 不成 的,任 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 根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九、其他条款 1 、 本基 金可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担保 人已 详阅 本 基 金 相关法 律文 件 ,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股指 期货 交易策 略和 可能损失 ,并 将按照 基金 管理人与 担保 人签署 的 《风险 监控 协议 》的 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3 、 本 《 保证 合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 担 保人 双方 加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其授权代 理人 )签字 (或 加盖人名 章) 并加盖 公司 公章后成 立,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4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 双方全 面履 行了 本合 同规 定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5 、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担 保或 保本 保障的 , 基 金管 理人、 担 保人另 行签 署书面 保证 合同 。 6 、本 《保 证合 同》 一式 五 份,《 保证 合同 》双 方各 持二份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一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