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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MSCI(512280)

景顺MSCI: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景 顺长 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 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关于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8 年 5 月 22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 
(场内简称“景顺 MSCI”) 
基金主代码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2280 
申购赎回代码 51228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4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5 月 25 日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1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 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2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变化以及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2 申购费 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 份额 时,申购代理机构 可按 照不超过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 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无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 赎回 单位的整数倍。 目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变化以及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2 赎回费 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 时,赎回代理机构 可按 照不超过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 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无 5. 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名单如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的披 露安 排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7.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 购、 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 金份 额采用 “份 额申购 、份 额赎回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 均以 份额申 请。 2、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对 价、赎 回对 价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 购、 赎回应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 务 实施细 则》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3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 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 T+1 日不得 卖出和赎回, T+1 日交 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 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 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 算, 深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 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 后,登记机构在 T 日 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 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 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4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 后,登记机构在 T 日 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注销与 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 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 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 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四)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 购对 价是指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应交 付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 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T 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 若市场 5 情况发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五)本公告仅对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 上的《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投资人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 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垂询相关事宜。 (六)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