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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MSCI(512280)

景顺MSCI: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上 市 交 易公 告
书 
 
 
 
 
 
 
 
 
 
 
 
 
 
景 顺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八年 五 月 二十 二 日 
 
 
 
 
 目


录 一 、 重 要声 明 与提 示 ........................................................................................................................ 1 二 、 基 金概 览 .................................................................................................................................... 2 三 、 基 金的 募 集与 上 市交 易 ............................................................................................................. 3 四 、 持 有人 户 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 前 十名 持 有人 .............................................................................. 7 五 、 基 金主 要 当事 人 简介 ................................................................................................................. 9 六 、 基 金合 同 摘要 .......................................................................................................................... 19 七 、 基 金财 务 状况 .......................................................................................................................... 19 八 、 基 金投 资 组合 .......................................................................................................................... 20 九 、 重 大事 件 揭示 .......................................................................................................................... 24 十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 24 十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承 诺 .................................................................................................................. 24 十 二 、 基金 上 市推 荐 人意 见 ........................................................................................................... 25 十 三 、 备查 文 件目 录 ...................................................................................................................... 26 附 件 : 基金 合 同摘 要 ...................................................................................................................... 27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27 1 一 、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的规定 编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的 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保 证 本 报 告 书 中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等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 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 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刊登在二○ 一八年四 月三日 《上 海证券报》 和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 ) 上的 《景顺 长城MSCI 中国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2 二 、基 金概 览 (一) 基金场内 简称:景顺 MSCI 。 (二) 基金代码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2280 。 (三 )2018 年 5 月 18 日基金份额总额:1,534,005,740.00 份。 (四 )2018 年 5 月 18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1 元。 (五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34,005,740.00 份。 (六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 )上市交易日期:2018 年 5 月 25 日。 (八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十) 上市推荐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十 一)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 “一级交易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三 、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 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27 日证 监许可【2018】548 号文。 2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 本基金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进行发售。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 人民币。 6 、发售期限: 网下现金发售 9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 3 个工作日,网下 股票认购 9 个工作日。 7 、发售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8 、发售机构 (1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 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菁证券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 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5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 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天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4 )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选择 其它符合 要求的 机构代 理发售 本基金, 详见相关公告。 (二) 基金合同生效 表 1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效 相关 信息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 】548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8 年 4 月 26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6,154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元) 1,533,998,240.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元) 299,207.42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1,533,998,240.00 利息结转的份额 7,500.00 合计 1,534,005,740.00 其中: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 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其中: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 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0.0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18 年 4 月 27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4 月 27 日 注: 1 、 上表中 “募集资金” 、 “募集期间净认购 金额” 均包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2 、上表中“认购资 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中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 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291,707.42 元,归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 投资者基金份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7,500.00 元 人民币,该部分已折算为基金份额 。 3 、本公司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 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 额总量 的数量为 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为 0 。 4 、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 发生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费 、 信 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基金上市交易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证函[2018]67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8 年 5 月 25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4 、 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景顺 MSCI 。 5 、 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交易代码:512280。 投资者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534,005,740.00 份。 7 、未上市交易份额 的 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 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7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 十名 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6,154 户, 平 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9496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90, 783 , 075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31.99%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 , 043, 222, 665 份, 占基金总份额 的 68.01% 。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 0 , 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量区间为 0 ;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如下表: 表 2


本基 金前 十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情况 表(2018 年 5 月 18 日) 序 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 比例(% ) 1 黑龙江海 富兴盛 房地产 开 发有限公 司 50007500 3.26% 2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45000000 2.93% 3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8000000 2.48% 4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5000000 2.28% 5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5000000 2.28% 6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0008018 1.96% 8 7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30000000 1.96% 8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30000000 1.96% 9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7800000 1.81% 10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25000000 1.63% 9


五 、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3、总经理:康乐 4、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6、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7 、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文 号 : 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440300717869125N 号 8、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 、 股 权 结构 : 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持有股 份 49% ; 景 顺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持有股份 49% ;开滦( 集团) 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股份 1% ;大连实德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 。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任公司、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 业批文,注 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 专门机 构:风险管理委 员会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设置如下部门: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国际投资部、量化及 ETF 投 资部、FOF 投资部、 专 户投资部、 研究部、 零 售业务部、 机构业务部、 养老金业 务部、 互联网金融部、 市场服务部、 产品开发 部、 交易管理部、 基金 事务部、 信 息技术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行政部、 法律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办公室。 各部门 的职责如下: 10 (1) 股票投资部: 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2) 固定收益部: 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 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 的研究。 (3)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投资管理、国 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4) 量化及 ETF 投资部: 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 以严谨 的量化投资流程为依托,负责各类主动和被动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 (5)FOF 投资部: 负责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基金中的基 金业务的投资管理。 (6) 专户投资部: 负责 完成一对一、 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 管理。 (7)研究部:负责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8)零售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 售。 (9)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产品在机构客户中的销售。 (10)养老金业务部:负责申请养老金业务资格及开发相关业务。 (11)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开发、维护及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渠道和平台。 (12)市场服务 部:负 责公司市场营销 策略、 计划制定及推广 ,电子 商务和 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13)产品开发 部:负 责基金产品及其 他投资 产品的设计、开 发、报 批等工 作。 (14)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15)信息技术 部:负 责公司的计算机 设备维 护、系统开发及 网络运 行和维 护。 (16)交易管理 部:负 责完成投资部下 达的交 易指令,并进行 事前的 风险控 制。 (17)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包括招聘、 薪资福利、 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18)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11 (19)法律监察 稽核部 :负责对公司管 理和基 金运作合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监 察稽核, 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 客观、 公正的法律监 察稽核报告。 (20)总经理办 公室: 主要受总经理委 托,协 调各部门的工作 ,并负 责公司 日常办公秩序监督、 工作项目管理跟 进等, 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 控制及管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5 月18 日, 公司现有员工 203 人, 其中143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 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 杨皞阳 电话:0755-823703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8 年5 月 18 日,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71 只开放式 基金, 其中10 只股票 型基金、29 只混合型基 金、18 只债券型基金、3 只货币型 基金、1 只QDII 产品、8 只ETF 及联接基金,2 只指数型基金, 涵盖 高中低各类 风险等级,产品线较为完备。 各基金基本类型和产品名称见下表所示: 表 3 景 顺长 城旗下 已成 立公 开募集 开放 式基金 编号 代码 名称 基金经理 成立日 类型 1 260101 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杨锐文 2003-10-24 混合型 基金 2 260103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 金 刘苏 2003-10-24 混合型 基金 3 260102 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陈威霖 2003-10-24 货币市 场型基 金 4 260104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刘彦春 2004-06-25 混合型 基金 5 162605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刘彦春 2005-03-16 混合型 基金 6 162607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杨锐文 2006-01-26 混合型 基金 7 260108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刘彦春 2006-06-28 混合型 基金 8 260109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 刘彦春 2006-10-11 混合型12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9 260110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余广 2007-06-18 混合型 基金 10 260111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江科宏,徐 喻军,万梦 2008-10-22 混合型 基金 11 26011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鲍无可 2009-10-20 混合型 基金 12 260115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李孟海 2011-03-22 混合型 基金 13 261001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陈文鹏 2011-03-25 债券型 基金 14 26200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周寒颖 2011-09-22 国际 (QDII) 基金 15 260116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余广 2011-12-20 混合型 基金 16 261002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陈文鹏 2012-03-15 债券型 基金 17 510420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徐喻军 2012-06-12 股票型 基金 18 263001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徐喻军 2012-06-25 股票型 基金 19 260117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徐喻军 2012-11-20 混合型 基金 20 000020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詹成 2013-03-19 混合型 基金 21 000181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袁媛 2013-07-30 债券型 基金 22 000242 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张靖 2013-08-07 混合型 基金 23 000252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陈文鹏 2013-08-26 债券型 基金 24 000311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黎海威 2013-10-29 股票型 基金 25 000385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毛从容 2013-11-13 债券型 基金 26 000380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袁媛 2013-11-26 货币市 场型基 金 27 000418 景顺长城成长之星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刘晓明 2013-12-13 股票型 基金 28 159935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徐喻军 2013-12-26 股票型 基金 13 29 000411 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徐喻军 2014-01-02 股票型 基金 30 000532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江科宏 2014-03-19 混合型 基金 31 000465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袁媛 2014-03-20 债券型 基金 32 000586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李孟海 2014-04-30 股票型 基金 33 512220 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江科宏 2014-07-18 股票型 基金 34 000688 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江科宏,徐 喻军 2014-08-12 股票型 基金 35 000701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成念良,陈 威霖 2014-09-16 货币市 场型基 金 36 000772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刘晓明 2014-11-06 混合型 基金 37 000978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黎海威 2015-02-04 股票型 基金 38 001194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梦 2015-04-10 混合型 基金 39 000979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鲍无可 2015-04-15 股票型 基金 40 001362 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梦,徐喻 军 2015-05-25 混合型 基金 41 001422 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梦 2015-06-15 混合型 基金 42 001361 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江科宏 2015-06-15 股票型 基金 43 001455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徐喻军 2015-06-29 股票型 基金 44 001506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梦 2015-08-20 混合型 基金 45 001750 景顺长城景瑞收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陈文鹏 2015-08-26 债券型 基金 46 001535 景顺长城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刘晓明 2015-09-01 混合型 基金 47 001854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毛从容,袁 媛 2015-09-21 债券型 基金 48 001920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成念良,毛 从容 2015-11-30 债券型 基金 49 002065 景顺长城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陈文鹏 2016-01-26 债券型 基金 14 50 002244 景顺长城低碳科技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李孟海 2016-03-11 混合型 基金 51 001975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杨锐文 2016-03-15 股票型 基金 52 001974 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黎海威 2016-07-13 股票型 基金 53 002796 景顺长城景盈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袁媛 2016-07-19 债券型 基金 54 002842 景顺长城景盈金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袁媛 2016-09-20 债券型 基金 55 003409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毛从容,成 念良 2016-10-13 债券型 基金 56 003605 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陈文鹏 2016-11-11 债券型 基金 57 002792 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毛从容,成 念良 2016-12-07 混合型 基金 58 003603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梦 2016-12-09 混合型 基金 59 003407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成念良,毛 从容 2017-01-13 债券型 基金 60 003504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毛从容,杨 锐文,袁媛 2017-01-18 债券型 基金 61 003315 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成念良 2017-01-25 债券型 基金 62 003318 景顺长城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 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徐喻军 2017-03-03 股票型 基金 63 004476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詹成,黎海 威 2017-07-07 股票型 基金 64 005007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成念良,万 梦 2017-09-27 混合型 基金 65 004707 景顺长城睿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徐喻军 2017-11-10 混合型 基金 66 005327 景顺长城景泰稳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陈威霖、成 念良 2017-12-26 债券型 基金 67 005258 景顺长城量化平衡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黎海威、徐 喻军 2017-12-27 混合型 基金 68 005325 景顺长城泰恒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梦、徐喻 军 2018-01-25 混合型 基金 69 005457 景顺长城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黎海威 2018-02-06 股票型 基金 70 512280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A 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徐喻军 2018-04-27 股票型 基金 71 005832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A 股国际通 徐喻军 2018-05-16 股票型1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 资料来源:Wind ,景顺长城,更新至2018 年5 月18 日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喻军先生,理学硕士。曾担任安信证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专员。2012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量化及 ETF 投资部 ETF 专员;自 2014 年 4 月起担任量 化及ETF 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16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 协会授 予的“ 养老金业 务最佳 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 获 中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41417 只。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 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资 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 等问题 ,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 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超 标、清 算资金 透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规 交易等18 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三)上市推荐 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一级交易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证券公司。 (五)基金验资机构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朱宏宇 19 六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 金财 务状 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 露费、 律师费 和会计师 费以及 其他费 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的资产负债表 如下: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18 年 5 月 18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533,107,333.09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599,636.55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 产总 计 1,534,706,969.64 负 债和 所有者 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18 年5 月18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20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78,129.08 应付托管费 75,625.82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73,201.53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70,177.42 负 债合 计 597,133.85 所 有者 权益: - 实收基金 1,534,005,740.00 未分配利润 104,095.79 所 有者 权益合 计 1,534,109,835.79 负 债和 所有者 权益 总计 1,534,706,969.64 注:1 、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1.0001 元,基金份 额总额 1,534,005,740.00 份。 2 、本报告期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止。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 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33,107,333.09 99.90 6 其他各项资产 1,599,636.55 0.10 21 7 合计 1,534,706,969.64 100.00 (二) 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 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 积极投资的股票。


(三) 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1、期末 指数投 资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的股票。 2、期末 积极投 资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 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五)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六) 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 八)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2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 要选 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 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自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未出现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 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599,636.55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599,636.55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本基金未持有 指数投资的股票。 2 )期末积极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3 截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24 九 、重 大事 件揭 示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至 本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重大事件。 十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 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 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25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 、 基金 上市 推荐 人意 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 、 本 基 金 上 市符 合 《基 金 法 》 、 《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规 则 》 规定的相关条件; 2 、基金上市文件真 实 、准确、完整,符合相 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 载的资 料均经过核实。 26 十 三、 备查 文件 目录 (一)中国 证监会 准予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2 日 27 附 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景 顺长 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28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对价 、赎 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29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30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的认购款项、 股票连同认购款项 的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1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 价的现 金部分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3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和 赎回对 价 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结算 机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34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35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关证 券交易 所或者登 记结算 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 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5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6 )基 金管理 人 、证 券交易所 、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率、计算方式或支付方式等; (11) 由于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 指数更名、 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 编制方法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 使得基金 管理人需要 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 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变更) ;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36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37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38 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会议通 知载明的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 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3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40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1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数 额的确 定原则 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2 4、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点, 本基金 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补亏 损为前 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 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即: % 100 * 1 - ? ? ? ? ? ? ? 额净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值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100 * 1 - ? ? ? ? ? ? ?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盘值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期 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减 去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的 差 额 超 过 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 金收益 评价日 核定的基 金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到 1% 以上时,以使收益 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 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 期增长率为 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4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44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此项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14 项 费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5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按照税务 机关的要求进行核算,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 税人进行缴 纳。 因本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其他税收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以期获得与标的指 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 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股 指期货 、债券 资产(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现 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6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即以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被动 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 法律法规限制、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 等) 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综合考虑相关性、 估值、 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进行替代或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 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 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 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 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 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 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47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 投资组合调整。 3、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 ,以及 成份股 公司其他 重大信 息,分 析这些信 息对指 数的影 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警机制, 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 ,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 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主要为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48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2.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2.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49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2.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 (13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5 )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 (16 ) 和(1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50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CNY))。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 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 名 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51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方法 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名称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品 种。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 式 52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3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54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