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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宏观策略(000029)

富国宏观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明书(更新) 
 
 
( 二0 一八年 第一 号 ) 
 
 
 
 
 
 
基 金管 理人 :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富国宏观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1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3]54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3 年4 月12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8 年4 月 1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8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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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5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8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8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8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9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1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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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5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 以及《富 国宏观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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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合同》 : 指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4、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 或本基 金:指 依据《基 金合同 》所募 集的富国 宏观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招募说明书: 《富国 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 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
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1 、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发售公告: 指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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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17、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0、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7、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2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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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9、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0、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1、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2、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日/ 天:指公历日 
34、月:指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2、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3、 巨额赎回 :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4、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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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交易账户: 指各销 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46、 转托管: 指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47、 基金转换: 指投资 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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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58、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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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8 年 04 月12 日):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7.77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27.775% 加拿大 蒙特 利尔 银行 27.775% 山东省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 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 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 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 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 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 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 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 开展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展 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负 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 责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理 ;综合 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8 年3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418 人, 其中67.3%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 一) 董 事会 成员 薛爱东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 助 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特 许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 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国 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 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 基金投资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 基建基 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 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 理、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 力嘉 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计 及财务 金融 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 二) 监 事会 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公司律师, 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历任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 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室主任助理。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 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 核部二级部副经理、二级部经理等。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运营总 监。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 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 经理。 ( 三) 督 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 四) 经 营管 理层人 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 五)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1 )现任投资经理 袁宜, 博士, 曾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宏观分析师、 高级宏观分析 师、高级策略分析师、首席策略分析师;2011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任首席经济学家兼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10 月至2014 年4 月29 日任汉盛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4 月起任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4 月30 日起任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任富国睿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2 月起任富国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权益投资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六)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 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 构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 理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 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 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 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 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概 况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中国 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 。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 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 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最 佳大型 零售银 行奖”及 中国银 行 业协 会“年度最 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强排名” 中,以 一级资 本总额继 续位列 全球 第 2;在 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 国 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 行计 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 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 国际 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 资 部、 委托代理 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 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 一直 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账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 国建设银行连续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 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等奖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一) 内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 中国建 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 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 控制 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 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 力。 ( 三)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 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 体 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 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监督所托管基金 的 投资 运作。利 用自行 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 二) 监督流 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 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 系 统,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 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 监 督情况,定期编写基 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 一) 直 销机 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代 销机 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人代表: 周慕冰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电话: 010-68121816 联系人员: 林葛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陈四清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1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2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3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5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人代表: 郭少泉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电话: 0532-85709799 联系人员: 滕克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 16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人代表: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电话: 022-58316259 联系人员: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 17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陈占维 联系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电话: 0411-82356590 联系人员: 李格格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dl.com ( 18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 -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9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人代表: 王继康 联系电话: 020-28019593 传真电话: 020-22389014 联系人员: 黎超雄 客服电话: 020-961111 公司网站: www.grcbank.com ( 20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2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2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2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周杰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9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3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 3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尤习贵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3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33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 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3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周易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3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 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8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400-6666-888 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39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40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李俊杰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41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42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43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44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5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谢国梅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46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北 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7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8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 刘学民 联系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电话: 0755-25838701 联系人员: 吴军 客服电话 : 95358 公司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 49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 50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5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52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53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54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1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6、17 楼 法人代表: 沈继宁 联系电话: 0571-87825100 传真电话: 0571-87818329 联系人员: 章力彬 客服电话: 95336 浙江省-,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 55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56 )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人代表: 俞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联系电话: 0755-82083788 传真电话: 0755-82083408 联系人员: 杨莉娟 客服电话: 95323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 57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5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59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60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61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人代 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62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63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7 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电话: 010-83363010 联系人员: 张燕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64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 路18 号保 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65 )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 3 号楼5F 法人代表: 胡燕亮 联系电话: 021-50810673 传真电话: 021-58300279 联系人员: 李娟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66 )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67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68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 6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70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7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7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 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7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74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75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76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人代表: 沈伟桦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电话: 010-85894285 联系人员: 程刚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77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传真电话: 025-66996699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78 )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法人代表: 李悦章 联系电话: 010-65983456 传真电话: 010-6598333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联系人员: 张林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 79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号 法人代表: 王伟刚 联系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电话: 010-62680827 联系人员: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站: www.hcjijin.com ( 80 )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8 室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 021-20219188 传真电话: 021-20219923 联系人员: 印强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81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西路 58 号理 想国际大厦 906 室、海 淀北二 街10 号秦鹏大厦 12 层 法人代表: 张琪 联系电话: 010-62675369 传真电话: 010-62675979 联系人员: 付文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82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57-88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83 ) 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人代表: 杨健 联系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电话: 010-65330699 联系人员: 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84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人代表: 王廷富 联系电话: 021-51327185 传真电话: 021-50710161 联系人员: 姜吉灵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公司网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 85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86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人代表: 王翔 联系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电话: 021-55085991 联系人员: 蓝杰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87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8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鲍东华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89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黄敏娥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90 ) 中证金牛( 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5 层 法人代表: 彭运年 联系电话: 010-59336529 传真电话: 010-59336510 联系人员: 陈珍珍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91 )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7 层 法人代表: 江卉 联系电话: 010-89189291 传真电话: 010-89188000 联系人员: 徐伯宇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92 )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18 号东 方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7 楼18 号东方 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 赖任军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电话: 0755-66892399 联系人员: 张烨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 93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电话: 010-61840699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 94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人代表: 李一梅 联系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电话: 010-88066552 联系人员: 仲秋月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基 金登 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电话:(021)5115029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传真 :(021)51150398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1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3]54 号 文批准 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 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每 个 账户的认 购和 持有基 金 份额进行 限制, 具体 限 制请 参见相关公告。 二、 募 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6,917 户, 本次 募集 期的 有效 认购 份 额 985,076,338.96 份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 额 105,164.73 份,两项合计共985,181,503.69 份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合 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在本招募说明书 或其它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本基金于 2013 年 7 月1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的开放 时间办 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开放时间为 9:30-11:30 和13:00-15:00 。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 指定赎 回外,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照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 况并在 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人自行承 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 行账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 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 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 额 、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 购费用。 1)本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A、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500 万元 1.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上述 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 特定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5% 100万元≤M<500 万元 0.3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选择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本 公司旗下开放式基 金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后 端申购费 用时, 按申购 金额采用 比例费 率,费 率按持 有时间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目前仅适用于本公司基金直销系统, 如有变更, 详见 届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实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 办理后端申购模式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 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持有者收取不 低于赎回金额 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适用固定 的赎回费率,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2 年以 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 低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 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4、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的后端 申购费 在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额 时不收取 ,在投 资者赎 回 或转 换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1 )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例三 :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2 )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赎回以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时, 收取后端赎回费和后端申购 费。 后端赎回费率及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标准执行。 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 (或转换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 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八、 申 购和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 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6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 开通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前端为 000029;后端为 000161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业务规则 (1 )基 金转换 是指开 放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某 只基金 的部分 或全部 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售 机构进 行,且 该销售机 构须同 时代理 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收费 模式的 基金份 额之间进 行,即 前端收 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 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式的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 在公司直销系统中, 两种收费模式的 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金A/B 进行基金转换; (5 )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 )基 金转换 采用 “ 份额转换 、未知 价 ” 原 则,转出 、转入 均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7 )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 时,转 出方的 基金必须 处于可 赎回状 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8 )基 金转换 过程中 ,对于前 端转前 端的情 况,按照 需转出 份额对 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 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 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 )本 公司旗 下的 基 金转换后 ,转入 的基金 份额的持 有期将 自转入 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10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 )注 册登记 机构以 收到有效 转换申 请的当 天作为转 换申请 日(T 日) 。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 )起向业 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 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 )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 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 )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6 )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 按特定申购 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1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 基金申 购补差 费:按照 转入基 金与转 出基金的 申购费 率的差 额收取 补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 )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 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 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 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 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 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 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为零。 (1 )对 于由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担任注册 登记机 构的基 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 ×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对 于由本 公司担 任注册登 记机构 的基金 ,后端收 费模式 下基金 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 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6、重要提示 (1 )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本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但本基金与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换目前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若有变动以届时公告为准)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 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公司直销 系统办 理后端 收费模式 的基金 转换业 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4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可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 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5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 四、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选择, 实现基金资产 较高的长期回报。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 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3%,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 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 行业细分、 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 理全过程中。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 “自上而下” 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 主要包 括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 增长率、 失业率、 通货 膨胀率、 财政收支、 国 际收支、 固 定资产投资规模、 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等指标, 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 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1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最优 比例, 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 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大类资产的历 史回报、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行情驱动因素、类别风格轮动、 行业强弱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未来资产回报、风险及相关性的可能变化。 (2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 战术资产配置, 即在战略资产配置 长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 重点考 虑以下因素: [1] 基本面(Fundamental Factors) :评估基本面 因素,包括国内外宏观形势、 工业企业利润、货币政策等; [2] 资金面 (Liquidity Factors) :评估影响股市 中短期资金流; [3] 估值(Valuation Factors) : 评估股市历史绝 对、 相对估值及业绩调 升调降; [4] 市场面 (Market Factors) :评估市场情绪指标、动量、技术面等指标。 2、股 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 “价值为本, 成长为重” 的合理价格成长投资策略来确定具体 选股标准。 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 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 持续性与成长性, 通过精细化 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 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 从而实现风险调 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1 )第一层:侧重量化筛选 本基金重点关注由以下量化筛选过程产生的股票样本: 本 基 金 构建 的 量 化筛 选指 标 主 要包 括 : 市净 率(PB ) 、 市盈 率 (PE ) 、 动 态 市盈率(PEG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 价值股票的量化筛 选:选取 PB 、PE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2] 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 盈率 (PEG )较低,主营 业 务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2 )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在量化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基于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 相结合” 的原则, 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 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管理稳健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 (定量的) 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 重点关注 上市公司的资产质 量、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 权益 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 通过运用 (定性的) 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 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 研发 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 “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 对债 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 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 (包括: 资金面结构的调整、 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制 度建设和 品种创新等)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 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 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 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 期限 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1 )久 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 运行特 点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 限结构 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 后,基 金管理人 将针对 收益率 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3 )市 场转换 :基金 管理人将 针对债 券子市 场之间不 同的运 行规律 ,在充 分研究风险-收益特征、 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与调整组合 (包括跨市场套利 操作) ,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4 )相 对价值 判断: 基金管理 人将在 现金流 特征相近 的债券 品种之 间选取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 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5 )信 用风险 评估: 基金管理 人将充 分利用 现有行业 与公司 的研究 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 以此作 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贯彻的过程, 也是基金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 管理的过程。 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 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 结合 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基金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水 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 )运 用权证 与标的 资产可能 形成的 风险对 冲功能, 构建权 证与标 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 建权证 与债券 的组合, 利用债 券的固 定收益特 征和权 证的高 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 对不同 的市场 环境,构 建骑墙 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 组合等 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 严格风 险监控 的前提下 ,通过 对标的 股票、波 动率等 影响权 证价 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四、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 回购)等;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2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3)、( 21 ) 、 (22) 、 (23)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35%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 高、 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债综合指数是 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 投 资组 合报告 ( 一)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2,084,176.23 49.07 其中: 股票 202,084,176.23 49.0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281,500.00 4.93 其中: 债券 20,281,500.00 4.9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 2.4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4,303,062.31 8.33 7


其他资 产 145,129,389.17 35.24 8


合计 411,798,127.71 100.00 ( 二) 报 告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6,399,136.00 1.57 B 采矿业 3,137,613.00 0.77 C 制造业 128,448,694.16 31.56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448,866.87 1.5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6,659.62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9,643,363.86 4.83 J 金融业 740,922.00 0.18 K 房地产 业 6,539,692.72 1.6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3,114,708.00 5.6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7,574,520.00 1.8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2,084,176.23 49.66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002027 分众传 媒 1,245,400.00 16,053,206.00 3.94 2 002007 华兰生 物 351,800.00 10,578,626.00 2.60 3 002596 海南瑞 泽 677,200.00 8,478,544.00 2.08 4 002368 太极股 份 293,200.00 8,197,872.00 2.01 5 300065 海兰信 419,950.00 7,580,097.50 1.86 6 603959 百利科 技 204,000.00 7,574,520.00 1.86 7 300568 星源材 质 218,300.00 7,505,154.00 1.8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8 300058 蓝色光 标 884,900.00 7,061,502.00 1.74 9 600522 中天科 技 567,100.00 6,963,988.00 1.71 10 002156 通富微 电 552,600.00 6,852,240.00 1.68 ( 四)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274,000.00 4.9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274,000.00 4.9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7,500.00 0.0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281,500.00 4.98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1 140202 14 国开 02 200,000.00 20,274,000.00 4.98 2 123009 星源转 债 75.00 7,500.00 0.00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九)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 ( 十)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 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申明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是否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1,098.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4,160,856.8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5,952.44 5 应收申 购款 441,481.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9 其他 - 10 合计 145,129,389.1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4.12-2013.12.31 7.20% 1.15% -4.35% 0.89% 11.55% 0.26% 2014.01.01-2014.12.31 17.15% 1.10% 36.24% 0.79% -19.09% 0.31% 2015.01.01-2015.12.31 38.21% 2.08% 8.35% 1.61% 29.86% 0.47% 2016.01.01-2016.12.31 -10.36% 1.58% -6.37% 0.91% -3.99% 0.67% 2017.01.01-2017.12.31 30.78% 0.89% 13.89% 0.42% 16.89% 0.47% 2018.01.01-2018.03.31 0.34% 1.49% -1.41% 0.76% 1.75% 0.73% 2013.04.12-2018.03.31 104.17% 1.44% 48.44% 1.00% 55.73% 0.4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比 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注:1、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3 年 4 月 12 日 起至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公司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有 关的 费用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 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二、 与 基金 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三、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四、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 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 膨胀风 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 四) 操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 五)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 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 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股指期货 ,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 风险: (1 )市场风险:由于标的 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 )市 场流动 性风险 :当基金 交易量 大于市 场可报价 的交易 量 而产 生的风 险 (3 )结 算流动 性风险 :基金保 证金不 足而无 法交易衍 生品, 或因指 数波动 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 )基差风险: 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 )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 风险 (6 )作 业风险 :因交 易过程、 交易系 统、人 员疏失、 或其他 不可预 期时间 所导致的损失。 ( 八) 其他风 险 1、在符 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新 型投资 工具出 现和发展 后,如 果投资 于这些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0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1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 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2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3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四)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 财产管 理、 运用有 关 费用 的计 提、 支付方 式 与 比例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4 (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5 五、 基 金财 产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选择, 实现基金资产 较高的长期回报。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三)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6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7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2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 13)、( 21 ) 、 (22) 、 (23)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8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式 ( 一)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告 方式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的清 算方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9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0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1 第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2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股票) 、 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益 类 资产、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3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2%;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4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0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第 9、12、19、20、21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5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6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 例 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7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 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 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方 面有关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8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八)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九)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9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0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 基 金募 集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 金的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 基 金证 券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1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 券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 他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2 担保管 责任。 (八)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基金管理人确保传真件与原件一致,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复核 (一)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的 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3 (二) 基 金资 产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4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e、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f、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g、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h、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 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5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当 发生净 值计 算 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公司 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6 5、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 暂 停估 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 基 金会 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 基 金账 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 基 金财 务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7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 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8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和 终止 (一)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生效。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9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 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及时变更等原 因有可能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 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 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 话 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 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经本公司客服人员核实相关信息后,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二、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外 ,还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 免 费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 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 网 络在 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栏目, 可享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0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 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 七、 客 户投 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 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 基 金管 理人客 户服 务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1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 公 司 网 站 2017 年 10 月 19 日 2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和公司网站 2017 年 10 月 30 日 3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和公司网站 2017 年 12 月 6 日 4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产 品 实 施 增值税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和公司网站 2017 年 12 月 30 日 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7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公司网站 2018 年 1 月 2 日 6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2 月 7 日 7 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91 只基金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公 告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和公司网站 2018 年 3 月 24 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2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3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0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