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4 月 14 日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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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基金管理人 ................................................................................................................ 8
§ 4 基金托管人 .............................................................................................................. 17
§ 5 相关服务机构 .......................................................................................................... 22
§ 6 基金的募集 .............................................................................................................. 53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5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3
§ 10 基金的投资 ............................................................................................................ 65
§ 11 基金的财产 ............................................................................................................ 75
§ 12 基金资产估值......................................................................................................... 76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0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1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2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 17 风险揭示................................................................................................................ 87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 19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92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08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1
§ 24 备查文件............................................................................................................... 112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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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南 方积 极 配置 基金 ” 或“ 本基 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年 6 月 11 日证监基金字[2004]84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10 月 14 日生效。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本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或 “管 理人 ”)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4 月1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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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基 金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 成立 并运 作, 若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
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1 日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8 月 17
日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以 下简 称 《业 务规 则》 ) 以及 《南
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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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南方积极配置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指《南方积极配置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于 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 2004 年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 2004 年6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 2004 年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 务规 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起施行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 构: 指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 担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内 的会 员单 位进 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上 市 交易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销售机构:指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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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据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期结 束并 达到 成 立条 件后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合 同备
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 销售 机构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申 请购 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销 售机 构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 交易 :指 基金 存续 期 间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 统转 登记 :指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 登记 人给 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账 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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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人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 券 的账 户, 包括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记 录在 该 账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人 的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流动性受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等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包括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等
网站: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nffund.com; www.icbc.com.cn)
以上 释义 中涉 及法 律法 规 、业 务规 则的 内容 , 法律 法规 、业 务规 则 修订 后, 如适 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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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 金管 理人
3.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 )82763888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 亿元人民
币。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
2018 年 1 月,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金 3 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 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要 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 波先 生, 董事 长,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共 江苏 省 委农 工部 至助 理调
研员 ,江 苏省 人 民政 府办 公厅 调研 员 ,华 泰证 券 总裁 助理 、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业务 总监 兼投 资 银行 业务 管理 总部 总 经理 ,华 泰 证券 副总 裁 兼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 华泰 证券 (上 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 芬女 士, 董事 ,金 融 专业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职赛 格集 团销 售 ,深 圳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一 部 研究 室主 任, 大鹏 证 券经 纪业 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 圳福 虹路 营业 部 总经 理、
南方 总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第一 证 券总 裁助 理 ,华 泰联 合 证券 深圳 华强 北路 营 业部 总经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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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渠道 服务 部 总经 理、 运营 中心 总 经理 、零 售 客户 部总 经 理、 执行 办主 任、 总 裁助 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 先生 ,董 事, 管理 学 博士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 京东 城区 人才 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晨
集团 上海 办事 处 、通 商控 股有 限公 司 、北 京联 创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干 部, 华泰 证 券资 产管
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投资 策 划员 、南 通 姚港 路营 业 部副 总经 理、 上海 瑞 金一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证 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综合 事务 部 总经 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 副 科长( 正营 职) ,深 圳 市纪 委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科 员、 副 处级 纪检 员 、办 公厅
副主 任、 党风 廉 政建 设室 主任 。现 任 深圳 市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纪 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 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深圳 市城 建集 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信访办) 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 成先 生, 董事 ,近 现 代史 专业 硕士 ,中 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大 学 哲学 系团 总支 副书
记, 厦门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 主 任、 营业 部 经理 、计 财 部经 理、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党总 支副 书 记。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 先生 ,董 事, 临床 医 学博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安徽 泗县 人民 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金
医院 主治 医师 , 兴业 证券 研究 所医 药 行业 研究 员 、总 经理 助 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 理。 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 松先 生, 董事 ,经 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南 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 源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国家 经委 副 处长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 处长 、 国际 合作 司处 长、 副 司长 ,中 国 国际 贸易 促 进会 商业 行业 分会 副 会长 、常
务副 会长 ,国 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 心 主任 ,中 国 商业 联合 会 副会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 徽 省阜 阳市 政府 市长 , 安徽 省统 计 局局 长、 党 组书 记, 国家 统计 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 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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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 丹先 生, 独立 董事 , 金融 学博 士, 国务 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中 国 籍。 曾任 职东 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 长、 金融 工 程研 究中 心主 任, 南 京大 学创 业 投资 研究 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中 国 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江 苏省 资 本市 场研 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 创新 协会
副会长。
周锦 涛先 生, 独立 董事 , 工商 管理 博士 ,法 学 硕士 ,香 港证 券及 投 资学 会杰 出资 深会
员。 曾任 职香 港 警务 处(商 业罪 案调 查 科)警务 总督 察, 香 港证 券及 期 货专 员办 事 处证 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 彪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 管 理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 市财 政 局干 部, 深圳 蛇口 中 华会 计师 事 务所 经理 , 京都 会计 师事 务所 副 主任 。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合伙 人, 全联 并 购公 会广 东 分会 会长 , 广东 省律 师协 会女 律 师工 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 东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法 律博 士, 中国 籍 。曾 任职 中国 证监 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证 券合 规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副 总 裁、 党委 书 记、 董事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舒本 娥女 士, 监事 ,大 学 本科 学历 ,中 国籍 。 曾任 职熊 猫电 子集 团 公司 财务 处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 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 查 监察 部副 总 经理 、总 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华 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 花女 士, 监事 ,大 学 本科 学历 ,高 级会 计 师, 中国 籍。 曾任 职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主管 会计 ,浙 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主 管 会计 ,深 圳 市建 筑机 械 动力 公司 会计 ,深 圳 市建 设集
团计 划财 务部 助 理会 计师 ,深 圳市 建 设投 资控 股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经 理助 理,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 经理 、财 务 预算 部副 部 长、 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现 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 力先 生, 监事 ,船 舶 工程 专业 学士 ,中 国 籍。 曾任 职厦 门造 船 厂技 术员 ,厦 门汽
车工 业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厦门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 司 国际 广场 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信 置 业发 展公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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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 经理 、投 资 部副 经理 、自 有资 产 管理 部副 经 理职 务。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 公司 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 珍女 士, 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中 国籍 。 曾任 职厦 门对 外供 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门
中 友贸 易联 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 门外 供房 地 产开 发公 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业 证 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 组负 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 务 部经 理、 计 划财 务部 经 理、 风险 控制 部总 经 理助 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 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财 务部 、资 金 运营 管理 部 总经 理, 兴证 期货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德 伦先 生, 职工 监事 , 企业 管理 硕士 学历 ,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 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 技术 有限 公 司处 长, 汉唐 证券 人 力资 源管 理 总部 总经 理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 源 总监 ,华
信惠悦咨 询公 司 副总 经理 、首 席顾 问 。现 任南 方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组 织 部部 长、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执行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民 先生 ,职 工监 事, 计 算机 硕士 研究 生, 中 国籍 。曾 任职 安徽 国 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 师,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 脑部 经理 助 理,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 场服 务 部总 监、 电子 商务 部 总监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 管理 部总
经理、执行董事。
林斯 彬先 生, 职工 监事 , 民商 法专 业硕 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金杜 律 师事 务所 证券 业务
部实 习律 师,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深圳 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 银华 基金 监 察 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董事。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 宏先 生, 副总 裁,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 师 ,中 国籍 。曾 任职 江 苏省 投资 公司 业务
经理 ,江 苏国 际 招商 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苏 省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 苏国
信高 科技 创业 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 总经 理, 南 方资 本管 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 东先 生, 副总 裁, 经 济学 学士 ,高 级经 济 师, 中国 籍。 曾任 职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 公厅 秘书 ,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 投 资公 司综 合 管理 部总 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产 品开 发部 总监 、 总裁 助理 、 首席 市场 执 行官 。现 任南 方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 经理 、沈 阳 分公 司总 经 理、 总裁 助理 ,华 泰 联合 证券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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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会秘 书、 合 规总 监等 职务 ,南 方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 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 级分 析师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高 级研 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 、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 务部 总监 、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南方 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现 任 南方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 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市 场部 总助 , 中国 人寿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股票 部高 级投 资 经理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研 究总 监 、首 席策 略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 革先 生, 督察 长, 经 济学 硕士 , 中国 籍。 曾任 职财 政 部中 华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 司投 行部 及计 划财 务 部总 经理 助 理, 南方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 保障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财务 负责 人、 总裁 助 理。 现任 南 方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南 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4 年10 月至2005 年3 月,李明;2005 年3 月至2006 年3
月,陈键;2006 年3 月至 2008 年1 月,姜文涛;2008 年1 月至 2010 年1 月,张慎平;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李源海;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2 月,李源海、蔡望鹏;2015 年 2
月至今,蔡望鹏。
蔡望 鹏先 生, 清华 大学 固体 力学 专业 硕士 学 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08 年 4 月至
2013 年 2 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械行业研究员;2013 年 2 月加入南方基金,担
任南 方稳 健、 南方 稳健 二 号的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5 年 1 月 至今 ,任 南 方积 配基 金经 理;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中国梦基金经理。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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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成 员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首席 投资 官 (专 户) 兼权 益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蒋 峰先 生, 权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茅炜 先生 ,交 易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 珂女 士, 权益 投资 部 总经 理张 原 先生 ,指 数 投资 部兼 数量 化投 资 部总 经理
罗文 杰女 士, 现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夏 晨 曦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 经理 李璇 女士 , 固定 收益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乔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陶铄先生。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3.3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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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 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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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 基金 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 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 保证 公司 规范 运作 , 有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金 财务 和公 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 真 实、 准确 、 完整 ,从 而 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 司为 实现 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 一系 列组 织 机制 、管 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 控 制制 度由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等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总揽 和 指导 ,内 部控 制大 纲 明确 了内 控 目标 、内 控 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 施等
内容。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资 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基 金会 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信 息技 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 制必 须覆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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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在 职能 上应 当保 持相 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 衡,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应充 分发 挥各 机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 员工 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的 方法 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提 高经 济 效益 ,以 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
司财 务会 计制 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 和会 计岗 位 职责 ,并 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包 括凭 证制 度、 复核 制 度、 账务 处理 程序 、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
序、 基金 财务 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成 本 控制 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 批 制度 和 费用 报销 管 理办 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组 织各 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
标和 原则 、风 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 风 险控 制的 程 序、 风险 类 型的 界定 、风 险控 制 的主 要措
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 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主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
控制 制度 以及 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 墙 制度 、岗 位 职责 、反 馈 制度 、保 密制 度、 员 工行 为准
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负 责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除 应 当回 避的 情况 外,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 的知
情权 和独 立的 调 查权 。督 察长 根据 履 行职 责的 需 要, 有权 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 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资 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 会议 ,有 权 调阅 公司 相 关文 件、 档案 。督 察 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 定期 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 报 告, 并在 董 事会 及董 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 核工 作。 公司 配备 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 员遵 守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规章 的情 况;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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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体系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 专 业的 服务 团 队, 严格 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 响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 管银 行中 最 丰富 、最 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 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 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 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 多的 国内 托 管银 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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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 管人 自 有财 产以 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别 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 照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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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 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 视改 进和 加 强内 部风 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 已经 与国 际 大型 托管 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 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 一个 运作 规 范化 、管 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 资产 的安 全 完整 ;维 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 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负责 制定 全 行风 险管 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 察工 作的 内 部风 险控 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 的运 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 权。 各业
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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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 检查 、评 价 部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严格 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取
了良 好的 防火 墙 隔离 制度 ,能 够确 保 资产 独立 、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 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 理者 ,要 求 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 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 控防 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 效考 核和 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 控文 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 队精 神和 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 检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 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 练更 加接
近实 战, 资产 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最 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 的“ 随机
演 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托 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两 个 小时 内恢 复 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 导下 ,依 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 贯彻 落实 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 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施 才 会全 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 业 务部 门和 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 责范 围内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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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 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 制的 理念 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度 建设 和 工作 流程 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 察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透 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 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 成立 之日 起 就特 别强 调 规范 运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体 系作 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管 部始 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 等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5.1 销售 机 构
5.1.1 场外销售机构
5.1.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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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 纯
联系人:王菁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政 储 蓄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 : (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斌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50979384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金超龙
联系电话: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上 海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陈玲
联系电话:021-38576830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东 莞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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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zcb.com.cn
2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5
江 苏 江南 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6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7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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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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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 、18 、
19 、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 信 证券 ( 山东 )有 限 责 任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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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中 国 人保 寿 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姜志伟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 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 柳梧 新区 察古 大道 1-1 号君 泰国 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4008718880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13 号江 苏大 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 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
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 心 201、501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 心 201、501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6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联系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7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 虞哲维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王晓静
联系电话: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7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三、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网址:www.lxzq.com.cn
7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7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8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83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4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办公 地址 : 中国 (四 川)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成 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86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 B4 ,9-B 、C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办公 地址 :渝 中区 中山 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 B4 ,9-B 、C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8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9
诺亚 正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虹 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杨 浦 区秦 皇 岛路32 号c 栋
法定 代表 人: 汪 静波
联系 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 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 售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罗 湖 区梨 园 路物 资 控股 置 地大 厦8 楼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罗 湖 区梨 园 路物 资 控股 置 地大 厦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 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 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9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虹 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 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 海 市虹 口 区欧 阳 路196 号( 法兰 桥 创意 园 )26
号楼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 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 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2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杭 州 市余 杭 区仓 前 街文 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州 市 西湖 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 时代 广 场B 座
6F
法定 代表 人: 陈 柏青
联系 人: 韩爱 彬
客服 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 售投 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东 方路1267 号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 跃伟
联系 人: 张佳 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 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徐 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徐 汇区 宛 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大楼 (东 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其 实
联系 人: 黄妮 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 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 售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顺 义 区后 沙 峪镇 安 富街6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安 苑 路15-1 号 邮电 新 闻大 厦2 层
法定 代表 人: 闫 振杰
联系 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 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9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浙 江 省杭 州 市文 二 西路 一 号元 茂 大厦903 室
办公 地址 :杭 州 市余 杭 区五 常 街道 同 顺街18 号 同 花顺 大 楼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凌 顺平
联系 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7
众升 财富 ( 北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望京 东 园四 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望 京 浦项 中 心A 座9 层04-08
法定 代表 人: 李 招弟
联系 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 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朝 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 厦10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朝 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 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 莉
联系 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 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9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 京)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 代表 人: 戎 兵
联系 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 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00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杭 州 市拱 墅 区登 云 路45 号( 锦昌 大 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 拱墅 区登 云路43 号 金诚 集 团 (锦 昌 大厦 )13
楼
法人 :徐 黎云
联系 人: 来舒 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 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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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四 川 省成 都 市成 华 区建 设 路9 号 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 成都 市 成华 区 锦江 区 东大 街 99 号平 安 金融 中
心 15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 海锋
联系 人: 陈金 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 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102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 纪 大道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 纪 大道8 号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赵 学军
联系 人: 景琪
电 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 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 券投 资 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华 强 北路 赛 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宣 武 门外 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 勇
联系 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 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经 济 技术 开 发区 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 区东 三 环北 路 甲19 号SOHO 嘉盛 中 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周 斌
联系 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 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5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 代表 人: 赵 荣春
联系 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 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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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港 合 作区 前 湾一 路 鲤鱼 门 街1 号前 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 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嘉 里 建设 广 场2 座 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 凤潮
联系 人: 梁菲 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 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107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 资管 理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民丰 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白纸 坊 东街2 号
经济 日报 社综 合 楼A 座 71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梁 蓉
联系 人: 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 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8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银 城 中路8 号 402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8 号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刘 惠
联系 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 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9 大智 慧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浦 东杨 高 南路428 路1 号楼10-11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 浦东 杨 高南 路 428 路1 号楼 10-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申健
联系 人: 印强 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 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10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长 宁 区福 泉 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 代表 人: 燕 斌
联系 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 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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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宝 山 区蕴 川 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浦东 新 区峨 山 路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李 兴春
联系 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 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黄 浦 区中 山 南路100 号19 层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 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金 佶
联系 人: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 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13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 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厦 门 市思 明 区鹭 江 道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办公 地址 :厦 门 市思 明 区鹭 江 道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 陈 洪生
联系 人: 梁云 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 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4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陆 家嘴 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 学勤
联系 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 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5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西 大 望路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工 人 体育 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二层
法定 代表 人: 胡 伟
联系 人: 陈铭 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 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16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 二期( 西
扩)N-1 、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 研 楼5 层 518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东 北 旺西 路 中关 村 软件 园 二期( 西
扩)N-1 、N-2 地块 新浪 总 部科 研 楼5 层 518 室
法定 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 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 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珠 海 市横 琴 新区 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海 珠 区琶 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 南 塔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肖 雯
联系 人: 邱湘 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8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福 田 街道 金 田路 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
02 、03 、04 单位
办公 地址 :深 圳 市福 田 区福 田 街道 金 田路 中 洲大 厦 35 层 01B 、
02 、03 、04 单位
法定 代表 人: 刘 鹏宇
联系 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 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9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 资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延 庆 县延 庆 经济 开 发区 百 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 亮马 桥路40 号 二十 一 世纪 大厦A 座303
法定 代表 人: 张 鑫
联系 人: 刘美 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 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0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黄 浦 区西 藏 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黄 浦 区延 安 东路1 号凯 石 大厦4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 系人 :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 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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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南 京 市建 邺 区江 东 中路222 号南 京奥 体 中心 现代 五
项馆2105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峨 山路505 号东 方纯 一 大厦15 楼
法定 代表 人: 袁 顾明
联系 人: 孟召 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 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2
济安 财富 ( 北京 )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 三环 中 路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 三环 中 路7 号 财 富中 心A 座46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 健
联系 人: 李海 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 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3
中证 金牛 ( 北京 ) 投 资咨 询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丰 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宣 武 门外 大 街甲1 号新 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 5F
法定 代表 人: 钱 昊旻
联系 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中 关 村大 街 11 号1108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海 淀 区中 关 村大 街 11 号1108
法定 代表 人: 王 伟刚
联系 人: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 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南 京 市玄 武 区苏 宁 大道1-5 号
办公 地址 :南 京 市玄 武 区苏 宁 大道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 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 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26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新 街 口外 大 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朝 阳 区望 京 东园 四 区浦 项 中心B 座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 人: 姜英 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 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福 山路33 号11 楼 B
座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区 浦 明路1500 号万 得 大厦11 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 廷富
联系 人 :徐 亚 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 电话 :400-821-0203
12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阜通 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阜通 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 代表 人: 钟 斐斐
联系 人 :吴 季 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 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新 金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2 层
办公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新 金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2 层
法定 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 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 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崇 明 县长 兴 镇路 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 济发 展 区)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昆 明 路518 号北 美 广场A 栋1002-10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 翔
联系 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 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31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海 淀区 中 关村 东 路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大兴 区 亦庄 经 济开 发 区科 创 十一 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A 座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江 卉
联系 人: 徐伯 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 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3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虹 口 区东 大 名路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33 号 通泰 大 厦B 座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毛 淮平
联系 人: 仲秋 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 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 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杨 高南 路 799 号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 代表 人: 胡 燕亮
联系 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 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4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1.2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 销售 机构 是指 具有 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 经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程爽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3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 )82687860
传真:(0755 )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 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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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4 号文募集。募集期自 2004 年 8 月 24 日至
2004 年 9 月 29 日, 共募 集 3,535,576,439.25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 28171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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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10 月 14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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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8.1 场外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8.1.1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8.1.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在确定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8.1.3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1.4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确认与通知: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
网点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3、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 户。 在发 生延 期赎 回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8.1.5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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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 根据 情 况调 高首 次申 购和 追 加申 购的 最 低金 额,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 为准 ,投
资 人 需遵 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 最低 申购 金 额由 基金 管 理人 制定 和 调
整。
2、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 自己 的情 况 调高 单笔 赎 回申 请份 额要 求限 制 ,具 体以
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赎回限额的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三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计 算并 四舍 五 入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8.1.6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1000 万 1.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N ≥7 日 0.5%
对于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 对于 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如本基金推
出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费率将另行公告。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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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限 制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 实际 执行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进 行公 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 下, 对基 金销 售费 用实 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率 优惠 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8.1.7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购费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8 =96,894.35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7 日,赎回费率为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8 ×0.5% =508.4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8 -508.40 =101,171.60 元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 工作 日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8.1.8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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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
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8.1.9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情形。
发生 上述 (1)到(6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7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足 够的 现 金或 者政 府债 券, 以 备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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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已 接受 的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足额 兑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兑 付, 可 兑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兑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发 生 的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并 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 投资 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
停基 金赎 回,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暂停公告。
8.1.10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 对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 申请 ,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 不享 有优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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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权 并以 该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依据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 请。 如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其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部分 的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管 理人 只接 受其 基 金总 份额 50% 部分 作为 当日 有效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前述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对该 部分 有效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延 期部 分 如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请将
被撤 销。 如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 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报刊和网
站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8.1.11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 天, 暂 停 结束 后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 时, 可将 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 月一 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连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8.2 场内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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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 2005 年 8 月 22 日披露在报刊及网站的《南方积极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场内申购、赎回的公告》。
8.3 基金 的 转托 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 申购 或上 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
登 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 可以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卖出 ,也 可 以直 接申 请 赎
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席
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4)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 T 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
申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 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5)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 日至 R 日,R 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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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 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继承 、捐 赠、 司法 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继承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只受 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的情 形; “司 法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相关资料。
8.5 基金 转 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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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 金的 日常 交易 包括 上 市交 易和 申购 赎回 两 种方 式。 本章 是有 关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申购赎回适用上一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4、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交易 所挂 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示 。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 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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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 后,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核 准后 ,可 恢 复本 基金 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上 刊 登恢 复上 市 公
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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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 的 投资
10.1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通 过积 极操 作进 行资 产 配置 和行 业配 置, 在 时机 选择 的同 时精
选 个 股, 力 争在 适度 控 制风 险并 保 持良 好流 动性 的 前提 下, 为 投资 者寻 求 较高 的投 资 收
益。
10.2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0.3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采 用上 证 综指 , 债 券投 资部 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采
用上 证国 债指 数 。本 基金 定位 在混 合 型基 金, 以 股票 投资 为 主, 国债 投资 只是 为 了回 避市
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85% +上证国债指数×15 %
10.4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国 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 股票 、债 券及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投
资品种。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A 股;债券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可转 债、 短 期票 据和 回 购等 ;剩 余部 分的 现 金资 产将
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
在以 上投 资范 围内 ,根 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理念 和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将从 中选
择出适合的投资对象,完成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的过程。
其中 ,资 产配 置将 在上 述 各大 类投 资品 种之 间 进行 ,以 决定 股票 和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大类资产投资的目标比例为:股票 85% ,债券 10% ,现金 5% ,可能比例为:股票 40%
-95% ,债券 0%-50% ,现金 5%-10%;行业配置将以与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高度关联性、贡
献度 大、 成长 性 快、 投资 价值 高的 六 个行 业为 主 ,这 六个 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整个 股票
投资的 65% ;在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进行个股的选择。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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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投资 理念
本基 金将 股票 型、 配置 型 和积 极操 作型 基金 相 结合 ,采 用定 量分 析 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在秉 承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一 贯 的投 资理 念 的基 础上 ,按 照以 下 理念 进行
投资:
积极 投资 原则 :本 基金 认 为中 国证 券市 场是 一 个非 完全 有效 市场 。 因此 ,通 过积 极投
资, 动态 资产 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挖 掘 出投 资价 值 被市 场低 估 的股 票或 债券 ,可 以 获得 超过
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价值 投资 原则 :通 过对 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结构 变 化和 各行 业发 展周 期 的研 究, 通过 对上
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定性和定量研究,进行价值投资。
研究为本原则 :本 基金 坚 信在 中国 证券 市场 , 研究 创造 价值 。通 过 对上 市公 司具 有前
瞻性的研究,挖掘上市公司内在投资价值,有助于规避上市公司的道德及信用风险。
10.6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秉 承的 是“ 积极 配 置” 的投 资策 略。 通 过积 极操 作进 行资 产 配置 和行 业配 置,
在此 基础 上选 择 个股 ,力 争达 到“ 在 适度 控制 风 险并 保持 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为投 资者
寻求较高的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在本 基金 中, 配置 分为 一 级配 置、 二级 配置 和 三级 配置 ,其 中一 级 配置 就是 通常 所说
的资产配置,二级配置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三级配置也就是个股选择。
1、一级配置(资产配置 )
一级 配置 是在 大类 资产 的 层面 上进 行配 置, 大 类资 产是 指股 票、 债 券、 现金 ,配 置的
结果是确定这三类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
我国 证券 市场 取得 了令 人 瞩目 的成 就, 但仍 处 于初 期的 发展 阶段 , 表现 出在 市场 非完
全有 效的 情况 下 较高 的投 资 收益 和较 大 的投 资风 险并 存, 系 统风 险高 于 非系 统风 险 的特 征。
这表明通过积极操作获取超额收益的可能,也表明资产配置的重要性。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根据 宏 观经 济情 况、 及未 来 较长 一段 时间 内股 票 走势 的判 断决 定。
在调 整资 产配 置 比例 时,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 以下 三 个方 面: 一 是政 策面 的变 化, 二 是宏 观经
济的 发展 情况 , 三是 市场 本 身的 规律 。通 过这 三 个方 面对 市 场的 上升 或下 降方 向 及程 度做
出预测,动态调整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仓位,最终达到资产配置的目标。
作为 配置 的结 果, 当预 期 股票 市场 出现 时间 较 长、 幅度 较大 的上 升 行情 时,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可 以达 到或 接 近 95% 。也 就 是说 ,在 既定 情况 下 ,本 基金 可 以作 为一 只全 股票
基金 看待 。一 般 情况 下, 在一 级配 置 中, 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少 量国 债仅 是为 了应 对 市场 的系
统性风险。
2、二级配置(行业配置)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二级配置是在大类资产内部进行二次配置,主要是指股票投资中的行业配置。
具体 而言 ,在 股票 投资 部 分, 本基 金将 选择 出 与国 民经 济增 长具 有 高度 关联 性、 贡献
度大 、成 长性 快 、投 资价 值高 的六 个 行业 ,对 这 些行 业的 股 票进 行重 点投 资; 在 债券 投资
部分 ,本 基金 将 根据 剩余 期限 结构 , 结合 久期 策 略选 择重 点 投资 品种 ,在 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可转 债 、短 期票 据及 回购 间 进行 选择 性 投资 ;在 现 金方 面, 本基 金将 以 基金 流动
性管理为原则,在保证满足赎回要求的情况,根据上述的一、二级配置进行比例调整。
我国 经济 高速 增长 的同 时 不同 行业 分享 经济 增 长成 果能 力显 现出 一 定的 差异 。这 表明
在考 虑宏 观面 的 整体 经济 周期 的同 时 也需 要关 注 行业 的经 济 周期 ,通 过对 其中 表 现最 好的
行业进行重点投资,能更好地 分享整体经济增长的成果。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行业 PEG 定量研究,最终达
到行 业配 置的 目 标。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 方法 是指 通 过对 主要 宏 观经 济数 据的 分析 和 预测 ,确
定主 要宏 观经 济 变量 的变 动 对不 同行 业 的影 响。 自下 而上 的 研究 方法 是 指通 过对 外 部环 境、
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预测,确定行业结构变化对各个行业的潜在影响。行业 PEG 研
究 方 法是 指 通过 定量 分 析行 业市 盈 率和 行业 增长 率 之间 的比 率 关系 ,确 定 行业 的投 资 价
值。
作为配置的结果,本基金所选择的六个行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整个股票投资的65% 。
3、三级配置 (个股选择)
三级配置是在一、二级配置之后对个股的选择。
本基 金按 照价 值投 资理 念 ,通 过综 合考 虑上 市 公司 的产 品定 位与 市 场空 间、 市场 潜力
与增 长速 度、 竞 争环 境与 行业 结构 、 成本 控制 与 利润 水平 、 绝对 估值 与相 对估 值 ,确 定行
业中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最终完成个股选择的过程。
10.7 投资 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决策依据
(l)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决策的基础。(3)
投资 对象 收益 和 风险 的配 比关 系。 在 充分 权衡 投 资对 象的 收 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 做 出投 资决
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l)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
合的一二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提出投资建议:研究人员通过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化和各行业发展周期的 研
究, 从众 多行 业 中精 选出 与国 民经 济 增长 具有 高 度关 联性 、 贡献 度大 、成 长性 快 、投 资价
值高 的六 个行 业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根 据对 六个 行 业的 上市 公 司进 行研 究, 确定 公 司的 投资
价值,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理 在遵 守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原 则 前提 下, 根据 证券 分 析人 员提
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
程序。
10.8 建仓 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0.9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l)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 与 由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总和 ,不 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8)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除上 述第 (5)、(6 ) 项另 有约 定外 ,由 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等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10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 的处 理 原则 及方 法
1、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10.11 基 金融 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10.12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38,094,391.96 84.68
其中:股票
738,094,391.96 84.6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7,438,288.20 3.15
其中:债券
27,438,288.20 3.1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5,159,780.54 12.07
8 其他资产
915,793.09 0.11
9 合计
871,608,253.79 100.00
1.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2,039,642.65 56.12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532.42 -
E
建筑业
11,774,682.00 1.37
F
批发和零售业
10,490,479.28 1.2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9,099,853.80 2.2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
75,462,552.88 8.79
J
金融业
68,960,468.72 8.03
K
房地产业
42,943,858.06 5.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367,522.15 1.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 -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13,951,800.00 1.62
S
综合
- -
合计
738,094,391.96 85.93
1.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1.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745 闻泰科技 1,883,208 53,106,465.60 6.18
2 002572 索菲亚 1,026,028 35,161,979.56 4.09
3 002677 浙江美大 2,012,900 34,722,525.00 4.04
4 300308 中际旭创 418,528 31,954,612.80 3.72
5 603898 好莱客 1,082,500 30,699,700.00 3.57
6 300383 光环新网 1,436,600 26,936,250.00 3.14
7 300577 开润股份 362,395 24,813,185.65 2.89
8 600036 招商银行 830,100 24,147,609.00 2.81
9 002372 伟星新材 1,142,100 23,310,261.00 2.71
10 601939 建设银行 2,976,800 23,070,200.00 2.69
1.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847,777.60 3.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90,510.60 0.1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438,288.20 3.19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9512 15 国债 12 180,320 18,021,180.80 2.10
2 019540 16 国债 12 78,360 7,826,596.80 0.91
3 113008 电气转债 14,210 1,429,668.10 0.17
4 128013 洪涛转债 1,750 160,842.50 0.02
1.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 贵金属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 名 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11.1 声明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 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如是 ,还 应
对相 关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程 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声明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如是 ,
还应 对相 关股 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做 出说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95,033.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3,158.55
5
应收申购款
27,600.92
6
其他应收款
-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5,793.09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债 1,429,668.10 0.17
2 128013 洪涛转债 160,842.50 0.02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3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净值表现
1.12.1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 (3) (2)- (4)
2004.10.14
-2004.12.3
1
-1.62% 0.22% -4.23% 0.90% 2.61% -0.68%
2005.1.1-2
005.12.31
-3.29% 0.93% -4.98% 1.17% 1.69% -0.24%
2006.1.1-2
006.12.31
122.84% 1.37% 104.55% 1.15% 18.29% 0.22%
2007.1.1-2
007.12.31
112.40% 2.02% 78.94% 1.87% 33.46% 0.15%
2008.1.1-2
008.12.31
-50.51% 1.90% -58.33% 2.42% 7.82% -0.52%
2009.1.1-2
009.12.31
53.23% 1.54% 65.99% 1.61% -12.76% -0.07%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010.1.1-2
010.12.31
6.98% 1.33% -11.60% 1.21% 18.58% 0.12%
2011.1.1 -
2011.12.31
-23.30% 0.99% -18.12% 0.98% -5.18% 0.01%
2012.1.1 -
2012.12.31
1.90% 0.93% 3.37% 0.93% -1.47% 0.00%
2013.1.1 -
2013.12.31
8.14% 1.09% -5.21% 0.98% 13.35% 0.11%
2014.1.1 -
2014.12.31
27.46% 1.02% 44.65% 0.92% -17.19% 0.10%
2015.1.1-2
015.12.31
43.63% 2.45% 9.93% 2.08% 33.70% 0.37%
2016.1.1-2
016.12.31
-10.10% 1.51% -9.81% 1.23% -0.29% 0.28%
2017.1.1-2
017.12.31
14.99% 0.81% 5.70% 0.46% 9.29% 0.35%
2018.1.1-2
018.3.31
-1.79%
1.23%
-3.33%
0.95%
1.54%
0.28%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473.84% 1.45% 139.63% 1.41% 334.21% 0.04%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 11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 金资 产以 基金 托管 人 名义 开立 基金 托管 专 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基金 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及 人民 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固有 资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归 入其 固有 资产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 资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 资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 金资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资产 不 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非 因基 金资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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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资产 是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 加盖 业务 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在 基金 管理 人 传真 的书 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 公章 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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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纠 正,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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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或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的 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于 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求 交 付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 的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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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 应当 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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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 净 收益 为基 金 收益 扣 除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可 以在 基 金收 益 中扣 除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
益的 50% ;
3、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
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南方积极配置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 收益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 金收 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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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5% 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0.25%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下调 前述 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 类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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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
告。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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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 应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四 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结果 编制 基 金募 集情 况公 告, 并 在募 集期 结束 的次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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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 束之 日起 九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 运作 期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 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即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两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重大 事件
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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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 提前 三十 日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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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交易 公告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和基 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以 及基 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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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定位为混合配置型基金,强调采用积极策略通过三级配置 (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和个股配置)进行投资,因此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股 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的 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 要存在于可转债投资中,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对
应股 票价 格波 动 的影 响, 同时 可转 债 还有 信用 风 险与 转股 风 险。 转股 风险 指相 对 应股 票价
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配置的风险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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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 配置 将会 对基 金资 产 的增 值带 来 超额 回报 ,但 由于 信 息来 源的 不 足、 滞后 或错 误,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在判 断宏 观市 场、 行 业周 期产 生 偏差 及选 择 证券 品种 的失 误, 造 成基 金资
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三)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 金将 在发 行结 束后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由 于上 市期 间 可能 因信 息 披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 资者 在停 牌期 间不 能 买卖 基金 , 产生 风险 ;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 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份 额 转向 场外 交易 后导 致 场内 的基
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占 有 和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 成管 理 风
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开放 式基 金, 在 所有 开放 日管 理人 有 义务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 回。 中国 股市 波动
性较 大, 在下 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 剧减 少的 情 况, 如果 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 动性 风险 。 另外 ,固 定 收益 证券 相对 于股 票 市场 流动
性较 低, 从而 在 买卖 时较 难获 得合 理 的价 格或 者 要付 出更 高 的费 用。 这些 都构 成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 金采 用开 放方 式运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国 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 类 股票 、债 券及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 投资 标 的均 在证 监会 及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合法 范 围之 内, 且一 般具 备 良好 的市
场流 动性 和可 投 资性 。本 基金 投资 范 围的 设定 也 合理 、明 确 ,操 作性 较强 。本 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本基 金 采用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 分析 相结 合 的方 法, 在 秉承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一贯的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投资原则进行投资。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
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 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本 基金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 部基 金份 额, 即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 额赎 回。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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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含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如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其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部分 的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管 理人 只接 受其 基 金总 份额 50% 部分 作为 当日 有效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全 额赎 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 约定 方式 对 该部 分有 效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 金在 面临 大规 模赎 回 的情 况下 有可 能因 为 无法 变现 造成 流动 性 风险 。如 果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在 确保 投资 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 下, 可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作 为 特定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 助措 施,
包括 但不 限于 延 期办 理 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停 基 金估 值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时 刻 防范 可能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对流 动性 风险 进 行日 常监 控 ,保 护持 有 人的 利益 。当 实施 备 用的 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六)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法 律文 件投 资章 节有 关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表 述 是基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 例、 证券 市场
普遍 规律 等做 出 的概 述性 描述 ,代 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 下本 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 征。 销售
机构(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 和代 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对本 基 金进 行风 险 评价 ,不
同的 销售 机构 采 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因 此销 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 评价 与法 律文 件 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 需按 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 风险 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 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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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
起生 效。 但如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并属 于 本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 情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 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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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 清算
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基 金清 算费 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 小组 作出 的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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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 】3 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发售 的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并不 以在
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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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资
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
利;
(10 )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
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决
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
金报告。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资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 互 独立 ,保 证 不同 基金 在 资产 运作 、财 务管 理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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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9 )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印件;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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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 安全 ,保 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资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 自有 资产 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资产 相 互独 立;
对不同的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 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负 责 基金 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 ) 采用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采用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
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 采用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 法律 文
件的规定;
(14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复 核基 金业 绩报 告, 并报 银行 业监 管机 构和 中
国证监会;
(15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6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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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 依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自基 金托 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8)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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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的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 (不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开 会 时间 、地 点 由基 金管 理 人选 择确 定, 在基 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六十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自 行 召集 并确 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六 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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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10% (不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十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但 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三 十日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至少 一种
指定报刊或网站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7)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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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 会者 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应 当大 于在 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 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 满 足上 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 则召 集人 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 重新 开会 的 时间(至 少应 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 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布 会议 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 日内 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2)召集 人在 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
3)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不含 50% );
4)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同
时提 交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和授 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 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 工作 日后),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 登记 日不
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向大 会召 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只适用
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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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宣 布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决 ,在 公证 机 构的 监督
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大 会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不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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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不 含 2/3 ) 通过 方可 作出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无 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 名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没 有怀 疑, 而 出席 会议 的 其他 人员 对大 会主 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即 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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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两个 工 作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或网站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
起生 效。 但如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并属 于 本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 情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 者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 当事 人因 基金 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 代理 人处 ,投 资者 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 种方 式所 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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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结 算业 务; 居 民储 蓄业 务; 信托 贷 款、 投资 业务 ;金
融租 赁业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投 资; 在境 内、 外 发行 或代 理 发行 外币 有 价证 券;
贸易 、非 贸易 结 算; 外币 票据 贴现 ; 外汇 放款 ;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 外汇 及外 币有 价 证券 ;境
内外 外汇 借款 ; 外汇 及外 币票 据兑 换 ;外 汇担 保 ;保 管箱 业 务; 征信 调查 、咨 询 服务 ;证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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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社 保基 金托 管; 企 业年 金托 管 ;委 托资 产 托管 ;信 托资 产托 管 ;基 本养
老保 险个 人账 户 基金 托管 ;农 村社 会 保障 基金 托 管; 投资 连 接保 险产 品的 托管 ; 收支 账户
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D 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 产 核算 、基 金 价格 的计 算 方法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 用的 支付 、基 金申 购 资金 的到 账 和赎 回资 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金
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 否妥 善保 管 基金 的全 部 资产 、是 否及 时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可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 对基 金资 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托 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 产灭 失、
减损 、或 处于 危 险状 态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书 面 方式 要求 托 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 必要 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 督、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监 督方 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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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自有 资产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本 基 金资 产与 托管 人的 其 他资 产及 其 他基 金的 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 账管 理。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 托管 人 处的 ,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
失。
对于 基金 申 (认 )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 金资 产没 有 到达 托管 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 给基 金造 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 募集 截止 ,由 基金 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督 促注 册登 记 人应 将募 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3 日的赎回款与T+2 日申购款进行
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查收 申 购资 金是 否到 账, 对 于未 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基 金托 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 模式 下,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 专用 账户 。 该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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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 中国 外汇 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开 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 协议 ,进
行使 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一 起 负责 为基 金 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 公司 或其 他的 代保 管 库中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 托管 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签署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根据 基金 的需 要 以基 金的 名义 签署 。 合同 原件 由托 管人
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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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布。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是 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过 户与 注册 登 记人 负责 制定 。基 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争 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 )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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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发售 机构 及销 售机 构 提供 ,以 下是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主 要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有权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增 加和 修 改相 关服 务 项目 。如 因 系统 、第 三方 或不 可 抗力 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场 外交 易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场 外交 易手 机短 信对 账 单以 及场 外交 易微
信对 账单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 子 邮件 、手 机 短信 或微 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个人 投 资者 定期
发送,资料(含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的除外。
2、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或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个人 投资 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
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个 人投 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
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 人可 以利 用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等 获取 基金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 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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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 根据 提示 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的问
题,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微 信公 众号 或 客户 端获 得投 资咨 询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 :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该 热线 获得 投资 咨询 、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 息定 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客 户服 务中 心人 工 热线 、在 线客 服、 微 客服 、书 信、 电子
邮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柜台 等不 同 的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 所提 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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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29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03-29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赎回费调整的提示性公
告
2018-03-27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28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02-0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8-02-01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4 季度报告 2018-01-22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1-15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8-01-12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1-1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川财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挖财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2-0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7-11-01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5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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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招募 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 本费 购买 本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积配(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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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四)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