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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裕如纯债债券A(005972)

交银裕如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浙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五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 德裕如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经 2018 年 4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8 】693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
将依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特定 风险;投
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 特定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4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裕如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 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裕如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裕如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26、 销售机构: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 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 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时 收 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 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财务会计处处长、郑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徐瀚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香港分行电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太平洋 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 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 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定邦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历任施罗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 武汉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 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 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 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 副总监。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 (原湖南财经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上海 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 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 颖女士, 天津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经济学学士。 12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验。 2004 年至 2006 年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2006 年至 2010 年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2010 年至 2014 年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 年至 2016 年任五矿证 券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事业部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于 200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任光大保 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0 年 8 月 30 日任光大保德信 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28 日至 2013 年 6 月 16 日任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8 月 2 日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 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9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任银华 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24 日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任银华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任银华信用季季 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7 日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6 年加入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 (公募) 投资总监,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丰盈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7 年 6 月 10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丰 硕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荣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 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 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 合公司战略发展 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 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 )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 用 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3 〕1519 号 联系人: 项星星 联系电话: (0571 )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 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 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 水市副市 长, 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 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 长、市长。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刘晓春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本科、高级 经济师。刘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浙江农村金融研究》编 辑部副主任、国际业务部信贷科科长、国际业务部信贷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 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香港分行副总经理、总经理。 ( 二) 发展概 况及 财务状 况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全称为“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为 “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英 文简称“CZBANK ”。 浙商银行前身为“浙江商业银行”,是一家于 1993 年在宁 波成立的中外合资银行,2004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重组、更名、迁 址,改制为现在的浙商银行,并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正式开业,总行设在浙江省杭 州市。2016 年 3 月 30 日,浙商银行在港上市,股票代码为(02016.HK )。 浙商银行确立 了 “两最 ” 发展总目标: 到 2025 年左右, 成为最具竞 争力全国性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 最具竞争力是指在服务能力、 风控能力、 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成为服务全国乃至 全球市场、功能齐全、规模领先、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根据上 述总目标,浙商银行确立了全资产经营战略:在继续做大信贷资产规模的同时,通 过加强与银行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金融市 场,实现资产经营表内与表外、本币与外币及多品种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持 续性金融解决方案。 以尽量少耗用资源的方式, 在不同阶段强化相应的战略性业务、 轻资产业务和效益型业务,进而重塑银行资产负债表,以资产经营能力驱动负债, 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影响力。 ( 三) 托管业 务部 的部门 设置 及员工 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 中心、市场一部、市场二部、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 的完整与独立。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9 名。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 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 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 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 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 四)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许可[2013]1519 号。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6 只,规模 合计 1379.3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 五) 基金托 管人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 ,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网站及手机 APP ,下同)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 申购、 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 fund001.com 。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周莉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 丁媛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8]693 号文准予 募 集注册 。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 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资人 认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购/ 申购费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回费用, 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 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 申购、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募集期间个人投 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除法律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8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 售机构 相关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 中“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 ( 一)基金备案 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 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 销售渠道: 通过各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3 ) 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 得撤销 。


(4 ) 直销机构接受首 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 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 机构接 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 额高于 10 元,以该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5 )如 本基 金单 个投资 人 累计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数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份。


(2 )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 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 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非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费率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A 类 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率 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 金 额(含 认购 费) A 类 基 金份额 特定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24%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4%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 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 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 +50.00/1.00 =99,453.58 份 即: 若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 100,000 元 本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45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 老 金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24% 。 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24% )=99,760.57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760.57=239.43 元 认购份额=99,760.57/1.00 +50.00/1.00 =99,810.57 份 即: 若该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99,810.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50.00 )/1.00=100,050.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 50.0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投资 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 截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 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 构 ”章节或拨打 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 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 构 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 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 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 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3、最低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若当日该账 户同时有 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 人在该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 参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 的 登记 (1 )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 起 (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不支付申购费 用 、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A 类 基 金份额 特定 申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赎 回人承担, 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间 大于 等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30 天 0.1% 30 天以上(含)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30 天 0.1% 30 天以上(含)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 基金 销售费用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有),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8%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100,000-793.65 )/1.0400=95,390.72 份 即: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如果其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五 :某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 购费率为 0.32%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2% )=99,681.0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 元 申购份额= (100,000-318.98 )/1.0400=95,847.13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 95,847.1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七 : 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 为 20 天时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0.1% =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101.60=101,498.40 元 即: 投资者 在持有期限 为 20 天时赎回 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01,498.40 元。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八: 某投资者在持有期限 为 20 天时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0.1% =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101.60=101,498.40 元 即: 投资者 在持有期限 为 20 天时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101,498.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 A 类基金份 额总数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 C 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包括该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 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有权 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刊登公 告 或者通知 销售机构代为告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 十 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八 )其他 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并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 本基金不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 (可分离 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财政 以及货币 政策变化 趋势作出分析 和判断,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 确定本基金 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和严 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综合考虑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 险的潜在影响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1、久期管理策略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 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密切跟踪 CPI 、PPI 、汇率、M2 等利率 敏感指标和宏 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 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 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 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 当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密 切 关 注 月 度 CPI 、 PPI 等物价指数,货币 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 变动趋势分析,结合 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 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原则上, 在利 率上行通道中, 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 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 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 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结合债券市场 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 根据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 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 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别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 配置。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 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 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 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 地 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 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 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 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 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 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 持 信 用 ( 拟 ) 降 级 的 信 用 债 券 ; 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 的信用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综合考虑信 用基 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回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 信用分析,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行严格筛选 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分数高于内 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是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 收益率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 度投资。





( 四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3)、(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 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等各类券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 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 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 益特征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 发行主体的基本面; (4 )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 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 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 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 )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 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 交易指令通过风 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 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 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 )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 (5 )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 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 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纪机构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 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七 )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 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 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 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 《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 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以登记机构 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 费 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4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 )赎回费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流动 性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的 ,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分别公告一次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 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0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基金 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 等信息。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六、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 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 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 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从而产生风险 。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 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 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 险放大的风 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 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 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 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 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 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 支付赎回款项。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 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 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 收益产生 影响。 ( 五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因 投资 债券 资产而面临债券 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 2、 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 以及对企 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 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3 、 基 金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风 险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的 特定风 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 ( 七 )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特 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 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 八 )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十 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 任;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销售 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会议通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 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止 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争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 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浙商银行 ) 住所: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成立 日期:1993 年 4 月 1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959,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企业债、公司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5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完成确认后,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 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5.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账 户 。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 认购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 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到的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 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 3、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2 ) 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 管理人可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 人 。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 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是 指 基金 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金额 。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 上海 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本协议 受中国法律 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募 集客 户服务 相关 准备工 作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手机短信及其他服务形式,向投 资者提供关于基金募集的信息咨询服务,并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募集相关业务提供协 助 。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 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进行 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 面 加“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 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五 )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选择红 利再投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其持有的 A 类以及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七 )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二)《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 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