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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沪深300(005870)

鹏华沪深300: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查看PDF公告

鹏华沪深300 指 数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 “ 确权 ”
登记指引 
鹏华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鹏 华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 或 “本
基金” , 基金 代码:005870)由 鹏 华新 丝路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鹏华 新 丝路
分级 ” ) 转 型而 成 。 自 鹏华 新丝路 分级 终止 上市 后, 原登记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的 基金 份额 , 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要 办理确 权手 续, 将 原 本登 记在上 海 证 券账
户内的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至 普通场 外基 金 账 户名 下 。 原 鹏华新 丝路 分级 份额 持有 人对该 部分 份
额进行 重新 确认 与登 记后 ,方可 就其 转型 后的 鹏华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份额 办
理赎回 业务 ,此 过程 称之 为“确 权” 。 
鹏华新 丝路 分级 转型 为 鹏 华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后 , 基 金份 额确 权登 记具体 规 则如下 : 
一、确 权对 象 
截至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终止 上市日 前一 交易 日(即2018 年5月14日 )15 :00 交易 时间结 束
后 登记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的全 体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二、确 权业 务受 理时 间 
鹏华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基 金 确权业 务受 理起 始时 间与 鹏华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基 金 份额的开
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时 间相同 , 具体 请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 开放 申赎 公告 , 届 时不再 另行 公 告
确权业 务受 理时 间 。 可 办理 基金确 权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在开放 式基 金业 务受 理时 间内都 可以 受
理基金 确权 业务 。 
三、确 权受 理机 构 
鹏华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基 金 的确权 受理 机构 为 本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他有 权销 售本 基金的 销
售机构 。 
四 、确 权业 务规 则 
(一) 确权 相关 事项 
1、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退市 后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1.0000 元。鹏华 基金
将据此 计算 持有 人持 有的 鹏华新 丝路 分级 份额 经折 算调整 后应 获得 的 鹏 华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基 金份 额。 鹏华 新丝 路分级 持有 人在 基金 退市 时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暂 时托管 在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临 时账户 下。 
2、 鹏华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基金 的 确权 业务 开始 受理 后, 持 有人 到确 权受 理机 构 或其 他销 售机构 开立 鹏华 基金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并 申 请办理 确 权业 务 。 本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 人持有 鹏华 新
丝路分 级 的 账户 信息 进行 确权登 记 , 确权 成 功后 鹏华 新丝路 分级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其
开立的 场外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中 , 持有 人可 办理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3、 在 持有 人办 理确 权之 前 , 如 鹏华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 基金 进 行收 益分 配, 则未 办理确 权手 续
的基金 份额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为红 利再 投资 , 红利 再投 资的份 额 托 管在 登记 机构 开立的 临时 账
户下, 持有 人办 理完 成确 权登记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一 并转移 至投 资者 的场 外 基 金账户 。 
(二 ) 确权 流程 
1. 投资 者持 以下 资料 到本 基金办 理确 权业 务的 销售 机构提 出确 权申 请。 
(1) 个 人投 资者 需本 人亲 自 到销售 网点 办理 并提 供以 下资料 : 
①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②填妥 并签 字或 签字 加盖 章的确 权业 务申 请表 (见 附件1 ); 
③销售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其 他有关 材料 。 
(2) 机 构投 资者 需提 供以 下 资料: 
①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 书副本 原件 , 并提 供加 盖单 位公章 的营 业执 照或 注册 登记证 书副 本
的复印 件; 
②加盖 单位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非法 人单 位则 为负 责 人)章 的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 书原件 以及
复印件 ; 
③被授 权人 身份 证件 原件 以及复 印件 ; 
④填妥 并加 盖单 位公 章和 法定代 表人(非 法人 单位 则 为负责 人) 章的 确权 业务 申 请表 (见 附件
1) ; 
⑤销售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其 他有关 材料 。 
2. 参与 本基 金确 权的 销售 机构在 接受 投资 者的 确权 申请后 须首 先核 对确 权申 请人的 投资 者
名称 、 证 件类 型、 证件 号 码、 证券 账户 号等内 容正 确完整,无 涂改, 并提 示申 请人正 确填 写确
权的基 金名 称、 基金 代码 、基金 数量 和联 系方 式等 。 
3. 办 理确 权的 销售 机构 须 将投资 者的 确权 申请 材料 提交至 本基 金管 理人 。 办 理确权 的销 售
机构需 保留 投资 者提 供的 确权申 请资 料原 件, 以备 留 档核查 。 
4. 基金 管理 人 在 收到 申请 确权的 确权 申请 材料 后, 对 投资者 提供 的确 权信 息与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移 交的 资料 进行 核对, 核对无 误后 即为 其重 新登 记确认 基金 份
额。 
5. 投资 者经 确权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可通 过其 办理 确权 业务登 记的 相关 销售 机构 办理赎 回和 其他相关 业务 申请 。 
6. 投资 者在 各销 售机 构办 理确权 业务 的具 体程 序, 若 有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销 售机构 的说
明为准 。 
(三 ) 其他 特殊 情形 确权 流程 
办理其 他特 殊情 形确 权的 资料需 邮寄 或以 鹏华 基金 认可的 方式 送达 鹏华 基金 审核 , 审 核通 过
后方可 办理 确权 业务 。 
1、其 他特 殊情 形 
其他特 殊情 形包 括但 不限 于以下 情形 : 
(1) 由于 持有 人基 本信 息 发生变 更等 原因 导致 与 鹏 华新丝 路分 级 退 市时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移交的 持有 人名 册 (以 下简 称 “原 持有 人名 册 ” ) 中信 息不相 符 的 。 
(2) 因继 承、 捐赠 或司 法 执行等 原因 需进 行非 交易 过户的 。 
2、其 他特 殊情 形确 权需 提 供的资 料 
(1) 个人 投资 者需 提供 的 资料 
1)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确权 申 请表( 见附 件2 )和 开放 式 基金开 户证 明( 见附 件3 )。 
2)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持有 人 有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3)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持有 人 证券账 户卡 复印 件。 
4)因 证件 号码 重号 或其 他 原因变 更证 件号 码、 姓名 、证件 类型 等, 导致 投资 者基本 信息 与
原持有 人名 册不 符的 , 应 提供身 份证 所辖 派出 所出 具的变 更证 明, 军人 则提 供复原 迁入 地所
辖派出 所出 具的 变更 证明 。 
5)因 证券 账户 开户 时录 入 错误或 填写 资料 错误 ,导 致投资 者账 户信 息与 原持 有人名 册不 一
致的, 应提 供以 下相 关资 料: 
①原开 户机 构 ( 或承 继单 位) 出 具的 证明 开户 信息 录入或 填写 错误 并承 诺承 担相应 法律 责任
确认书 ; 
②证明 开户 信息 录入 或填 写错误 的原 始开 户凭 证( 需加盖 开户 机构 或承 继单 位印章 ); 
③不能 提供 第② 项证 据的 , 应当由 指定 证券 公司 提供 账户内 鹏华 新丝 路分 级 份 额归属 的 证 明 ; 
④不能 提供 第① 条所 要求 的材料 申请 证券 账户 注册 资料变 更的 , 应当 提交 人民 法院的 确权 法
律文书 或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书。 
6)因 继承 、捐 赠等 其他 原 因申请 办理 其他 特殊 情形 确权的 ,需 提供 继承 人或 捐赠双 方有 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以 及继 承公证 书和 证明 被继 承人 死亡的 有效 法律 文件 或捐 赠公证 书等 。 
7)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展客 户 身份识 别 、 投资 者适 当性 所需的 其他 资料 。 (2) 机构 投资 者需 提供 的 资料 
1)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确权 申 请表( 见附 件2 )和 开放 式 基金开 户证 明( 见附 件3 )。 
2)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
的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3)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持有 人 证券账 户卡 复印 件。 
4)因 历史 原因 变更 营业 执 照记载 的相 关内 容, 导致 投资者 资料 信息 与原 持有 人名册 不一 致
的, 应 提供 全国 企业 信用 信息公 示系 统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如未 能提 供全 国企 业信用 信息 公示
系统的 有关 证明 文件 ,则 应出具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门 出具的 变更 证明 。 
5)因 证券 账户 开户 时录 入 错误或 填写 资料 错误 ,导 致投资 者账 户信 息与 原持 有人名 册不 一
致的, 应提 供以 下相 关资 料: 
①原开 户代 理机 构 ( 或承 继单位 ) 出 具的 证明 开户 信息录 入或 填写 错误 并承 诺承担 相应 法律
责任确 认书 ; 
②证明 开户 信息 录入 或填 写错误 的原 始开 户凭 证( 需加盖 开户 机构 或承 继单 位印章 ); 
③不能 提供 第② 项证 据的 , 应当由 指定 证券 公司 提供 账户内 鹏华 新丝 路分 级 份 额归属 的 证 明 ; 
④不能 提供 第① 条所 要求 的材料 申请 证券 账户 注册 资料变 更的 , 应当 提交 人民 法院的 确权 法
律文书 或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书。 
6)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展客 户 身份识 别 、 投资 者适 当性 所需的 其他 资料 。 
(3) 登记 机构 可根 据业 务 需要对 上述 办理 其他 特殊 情形确 权所 需材 料进 行调 整,具 体要 求
以登记 机构 最新 规定 为准 。 
( 四) 确权 确认 及失 败处 理 
1、 销售机构 对确权申请 的受理不代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接受了确
权申请,申请的成功 与否 应以本基金登记机构 的 确认结果为准。 持 有人 可 于销售 机构 网
点,或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服中 心进 行确 权确 认情 况查询 。 
2、如 果持 有人 的确 权业 务 信息经 登记 机构 确认 有误 ,则确 权失 败。 持有 人可 通过确 权受 理
机构, 或拨 打本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话 查询 确权 失败的 具体 原因 和后 续处 理方法 ,投资
者需重新办理确权业 务 。 
五、其 他说 明 
1、确 权遵 从谨 慎原 则, 如 果持有 人未 按照 本规 则办 理相关 手续 ,或 虽按 照本 规则办 理了 相
关手续 但其 身份 仍不 能核 实的, 则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进行 确权 登记 。 
2、 投资 者须 保证 提供 的以 上资料 内容 清晰 、 无 误。 若 因持有 人提 供的 资料 不真 实、 不 准确 、不完整 或不 及时 等原 因导 致确权 无法 完成 ,造 成的 损失由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3、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确权 业 务不收 取任 何费 用。 
4、本 基金 份额 确权 登记 规 则的最 终解 释权 归本 基金 管理人 所有 。 
5、持 有人 可登 录 鹏 华基 金 网站下 载或 根据 相关 销售 机构的 指导 获取 确权 业务 相关申 请表 。 
6、持 有人 可登 录 鹏 华基 金 网站(www.phfund.com ) 或拨打 鹏华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咨询 相关 业务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年5月18日 附件1 : 
鹏华新丝 路分级 确 权申请表 
( 客户 姓名 或名 称 ) ,现申 请 办理 鹏华 新丝 路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退 市后转 换为 鹏
华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自动 确权 业务 , 现提供 相关 资料 , 请予 办理 确权业 务 。 
鹏华基 金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情况 
姓名


开户证 件号 码


基金账 号


交易账户


联系电 话


开户机 构


鹏华新 丝路 分级 基金 账户 情况 姓名


开户证 件号 码


证券账 户号 码( 上海 )


持有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份额


开户机 构


备注 本人办理 鹏华 新丝路 分级 确权业务 ,特 向 销售 机构 及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提出上述 申 请, 并 将此 申请 书及 其他 所附资 料作 为确 权依 据。 本人承 诺本 申请 书上 所填 内容及 所提 供的 全部资 料均 真实 有效 ,并 愿意承 担因 以上 资料 不实 所引致 的一 切法 律责 任。 申请人 签名 (盖 章) : 年月日 附件2 : 鹏华新丝 路分级 确 权申请表 ( 客户 姓名 或名 称 ) ,由 于___________ 原因 ,无 法正常 办理 鹏华 新丝 路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到期 转换 为 鹏 华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自动 确权 业务 ,现提 供相 关 资料, 请予 办理 确权 业务 。 鹏华基 金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情况 姓名


开户证 件号 码


基金账 号


交易账户


联系电 话


开户机 构


鹏华新 丝路 分级 基金 账户 情况 姓名


开户证 件号 码


证券账 户号 码( 上海 )


持有 鹏 华新 丝路 分级 份额


开户机 构


备注 本人因无 法在 销售机构 办理 自动 确 权业 务,特 向 鹏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提出 上述申请 , 并将此 申请 书及 其他 所附 资料作 为确 权依 据 。 本 人承 诺本申 请书 上所 填内 容及 所提供 的全 部 资料均 真实 有效 ,并 愿意 承担因 以上 资料 不实 所引 致的一 切法 律责 任。 申请人 签名 (盖 章) : 年月日 附件3 : (此页 由开 放式 基金 开户 机构填 写, 可用 开户 回单 替代) 开放式基 金开户 证 明 客户( 客户 姓名 或名 称 )









































_ (证 件类型 )





























(证件 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我 处开 立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用于办 理 鹏 华新 丝路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退 市后转 换为 鹏华 沪深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确权 业务 , 该 客户开 户时 证件 齐全 、真 实有效 。 销售机构 经办 人 (签名 ) 及联系 方式_____ 销售机构 ( 盖章 )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