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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成长(110010)

易基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07 年3 月15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易方 达价 值 成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字 【2007 】69 号 ) 和2007 年3 月23 日 《 关于 同意 易方达价值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 间安排 的函》 (基 金部函[2007]72 号)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4 月2 日 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投资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等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 资 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 止 日为 2018 年4 月 2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8 年3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5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5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9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1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8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73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73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73 六 、基 金的募 集 .................................................... 7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75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75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7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76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76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76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76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76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76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77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78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79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 册 登记 ................................................................................ 80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80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81


II 九 、基 金转换 ...................................................... 83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 83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83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83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4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4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84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86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86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 .................................................................................... 86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 88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89 (一) 投资 目标 ........................................................................................................ 89 (二) 投资 范围 ........................................................................................................ 89 (三) 投资 理念 ........................................................................................................ 89 (四) 投资 策略 ........................................................................................................ 89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93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93 (七) 投资 决策 ........................................................................................................ 94 (八) 投资 限制 ........................................................................................................ 94 (九) 禁止 行为 ........................................................................................................ 95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 95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 96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96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100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102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102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102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102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102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 103


III (一) 估值 目的 ...................................................................................................... 103 (二) 估值 日 .......................................................................................................... 103 (三) 估值 对象 ...................................................................................................... 103 (四) 估值 程序 ...................................................................................................... 103 (五) 估值 方法 ...................................................................................................... 103 (六) 暂停 公告 净值 的情 形 .................................................................................. 104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处 理 ...................................................... 104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106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107 (一) 收益 的构 成 .................................................................................................. 107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107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 107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107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8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 108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109 (三) 基金 税收 ...................................................................................................... 110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11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11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111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12 十 九、 风险揭 示 ................................................... 117 (一) 市场 风险 ...................................................................................................... 117 (二) 管理 风险 ...................................................................................................... 117 (三) 流动 性风 险 .................................................................................................. 117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8 (五) 其他 风险 ...................................................................................................... 119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20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 120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20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22


IV (一) 前言 .............................................................................................................. 122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22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125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126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7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 终止 .............................................................................. 132 (七) 争议 的处 理 .................................................................................................. 133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3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 134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34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35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38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39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 141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42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43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 143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4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 144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 144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 144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144 (五) 资讯 服务 ...................................................................................................... 144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5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47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48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 管理规 定》 ”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易方 达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合 同: 指《 易方达价 值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指《 易方达价 值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 对该 协议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 6月1 日起 施行的《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管理 规定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自2004 年7 月1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自2004 年7 月1日 起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自 2004 年 7 月1日 起施 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本基金 、基 金: 指依 据基金合 同所募集 的易方 达价值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 合《销售 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基 金管理人 或接受基 金管理 人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依 据有关规 定办理本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和 其他业 务的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3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网点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按有关 规定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编制 并公 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会 团体 、其 它组 织或 投资主 体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券市 场的中 国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等的总 称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开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金份 额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时间段 ,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本 基金 达到 规定的条 件后, 并按规定 办理了验 资和备 案手 续、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投资 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投资 者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换: 基金 转换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条件 将其 持有 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为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股票红 利、债 券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本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该 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后的 值


4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詹余引 先生 , 工商管 理博 士,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公司 证券 部研 究咨 询室总 经理 助理;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咨询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国债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资 产管理 部副 总经理 、总经 理;中 国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理事 会投资 部资产 配置 处处长 、投资 部副主 任、 境外投 资部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 证 券投 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 副董 事长 、 总 裁。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基金 经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 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裁。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6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广 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常务副 总经 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陈志辉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美 的集 团税 务总监 、 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广州 分所 高级审 计员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资财 中心总 经理 。 王海先 生, 经 济学、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 曾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 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 工商 银行珠 海分 行法律 顾问 室办 事员 、 营 业部计 划信 贷部 信贷 员、 办公室 行长 室 秘 书、 信贷 管理 部业务 主办 、 资 产风 险管 理部经 理助 理兼法 律室 副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副 总 经理兼 法律 室主 任、 资产 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总 行法 律事 务部 行员 ; 工 商银 行珠 海 分行资 产风 险部 总经 理兼 特殊资 产管 理部 负责 人、 公司 业 务部 总经 理、 副行 长; 工商 银行 广 东省分 行公司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理 ;工商 银行韶 关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现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戚思胤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 公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业 务员 、 投 资者 关系管 理主 管、 信息 披露 主管、 证券 事务 代表 ; 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资 本运营 部高 级主管 、团委 副书记 、副 部长; ( 香港) 广晟 投资发 展有限 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部 长、 佛山 电器 照 明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中 金岭 南有 色金 属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 佛 山市 国星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 粤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朱征夫先 生, 法学博 士, 独立董事 。曾 任广东 经济 贸易律师 事务 所金融 房地 产部主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忻榕女 士, 工商 行政 管理 博士,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科院研 究生 院讲 师; 美国 加州高 温橡 胶公司 市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大 学讲师 ;美国 南加 州大学 助理教 授;香 港科 技大学 副教授 ; 中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瑞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 现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 谭劲松先 生, 管理学 博士 (会计学 ) ,独 立董事 。曾 任邵阳市 财会 学校教 师;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银行 副董 事长 ; 广 州中 盈 (三 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广州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7 司党委 书记及 董事长 ;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广 州金控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 广金期 货有 限公 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广 州股 权投 资行 业协 会法人 代表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互 联网金 融部 总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总 裁助 理; 广东 粤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国际 控股 有 限 公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 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生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理 硕士 (EMBA ) ,副 总裁。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现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总部 总经 理、总 裁助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 讯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 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员 (RO )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负 责人 员 (RO) 、 提 供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 债资 信评估 有限 责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吴欣荣 先生 , 工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投 资管理 部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益投 资总 监、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官。 曾任 中国工商 银行 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员 ; 深 圳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公 室经 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主 任、 8 上市部 副总 监 、 基金 债券 部副总 监 、 基 金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 产 品官;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另 类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关秀霞 女士 , 财 务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首席 国际 业务官 。 曾 任中 国银 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 级 审计师; 美国 道富银 行波 士顿及亚 洲总 部大中 华地 区高级副 总裁、 董事总 经理、 中国 区行 长 、 亚洲 区 (除 日本外 ) 副 总裁、 机 构服 务主 管、 美 国共同 基金 业务 风险经 理、 公司 内部 审计 部高级 审计 师。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国际业 务官 。 高松凡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 首席养老 金业 务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 企 业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 发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 总经理 , 长江 养 老保险 公司 首席 市场 总监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养老 金业 务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2 、基金经理介绍 林高榜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易 方达科 汇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 5 月 11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 价值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8 年3 月23 日 起任 职 ) 。 武阳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助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5 日至 2017 年12 月 29 日)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易 方达 瑞享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12 月30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8 年 3 月23 日起 任职 )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潘峰 先生 ,管 理期 间为 2007 年 4 月 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郑茂 先生 , 管 理期 间 为 2014 年12 月 6 日至 2015 年5 月 18 日 ; 王 义克 先 生 管理 期间 为 2014 年12 月6 日至2018 年3 月22 日。 3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本公司权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吴欣荣 先生 、冯波先 生、 孙松先 生、 宋昆先生 、 付浩先 生、 陈皓 先生 。 吴欣荣 先生 ,同上 。 冯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发 展银 行行 员,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拓 展部 研究员 、 市 场拓 展部 副经 理、 市 场部 大区 销售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合 9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孙松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 中交 易室 主管、 集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 机 构理 财部总 经理 助理 、 机 构理 财 部副总 经理 、 权 益 投资 总部 副总经 理 、 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 养老 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宋昆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公 募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公募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二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科 讯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新兴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新 丝路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付浩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国际 金融 部职 员, 深圳和 君创 业研究 咨询 有限 公司 管理 咨询项 目经 理, 湖南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项 目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策划 部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权益 投资 总部 副总 经理 、 养老 金与 专户 权益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经理 助理 、 易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科瑞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科翔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募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投资经 理。 陈皓先 生 , 管 理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兼任 行业研 究员、 基金 投资部 基金经 理助理 、投 资一部 总经理 助理、 投资 一部副 总经理 、 易方达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一 部总 经 理、 易方 达平 稳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科翔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供给 改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0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1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力;


12 (6)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细 则等。 它们 的制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营业 务 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13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 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规 范有 效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 工 230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至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 证券投 资基 金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行连 续十四 年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 最 佳托管 银行 大 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15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部 门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16 良好的 防火墙 隔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为 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 战 , 资 产 托管 部 不 断 提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17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恒 丰银 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开 平 路88 号 瀛通 绿地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李 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5 传真:021-63890196 网址:www.hfbank.com.cn (5) 华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联系人 :王 者凡 客户 服务 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20 网址:www.hxb.com.cn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联系电 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8)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9)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21 网址:www.cib.com.cn (10) 招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沈 崟杰 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2)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3)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4) 中国 民生 银行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5)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6) 中国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7)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8)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23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9) 包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20) 北京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2)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4 网址:www.bankofdl.com (23)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4)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5)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6) 佛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7)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25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8) 富阳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29) 广东 南粤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30)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80194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1)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26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2)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3) 汉口 银行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徐 韬 电话:027-826563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6558 传真:027-82656213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34)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35)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27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6)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7)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 (38)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网址:http://www.bojx.com (39)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28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0)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1)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 江 西省内 ) 、400-78-96266 ( 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nccbank.com.cn (42)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29 (43)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4)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45) 昆仑 银行 注册地 址: 新疆 克拉 玛依 市世纪 大 道 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B 座 法定代 表人 :闫 宏 联系人 :张 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46)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47)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30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网址:www.yqbank.com (48)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49)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50)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51)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2)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3)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54)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55)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电话:0633-80816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日照 )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6)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57)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5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9)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60)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区 敏欣 联系电 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61)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2) 天津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宗唐 联系人 :满 与谦 、梁 冯雷 联系电 话:022-83872155 ,022-838728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2-96155 传真:022-83872156 网址:www.trcbank.com.cn (63)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34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64)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65)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66)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67)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35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8)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69)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传真:0571 —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70)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71)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36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72)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73)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4)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5)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37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76)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7)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8)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联系电 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79) 长城 国瑞 证券


38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80)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81)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2)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39 (83)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4)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85)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6)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40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7)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88)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孔 亚楠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89)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90)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41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91)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92)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93)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94) 光大 证券


4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 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95)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8、17-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6)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7)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98) 国海 证券


43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9)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00)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01) 国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西 楼 2 层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44 网址:www.grzq.com (102)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03)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04)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5)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45 网址:www.gyzq.com.cn (106)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7)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108)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109)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0) 华福 证券


46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11) 华林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12)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13)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47 (114)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15)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16)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17)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48 网址:shhxzq.com (118)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19)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20)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郭 小璇 联系电 话:010-576722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5 传真:010-57672020 网址:www.jzsec.com (121)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22)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23)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24)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丁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25)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50 网址:www.njzq.com.cn (126)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127)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于军 联系人 :谢 丹 联系电 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28)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9)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51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3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31)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32)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33)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52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34)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35)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211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36)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或95355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37) 湘财 证券


53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38)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39)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40)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41) 银河 证券


5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2)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3)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联系电 话:021-801086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44)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156115386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55 网址:www.avicsec.com (145)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46)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47)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48)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56 (149)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50)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 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5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5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53)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54)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55) 长量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6)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57)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58)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59) 大智 慧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联系电 话:021-2021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160) 蛋卷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59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1)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62)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63)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64)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60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65)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66)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67)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68)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61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 www.chtfund.com (169)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70)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71)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72)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62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73)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张 华 电话:8621-54677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74)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75)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76)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来 舒岚


63 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77)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78) 凯石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79) 肯特 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80)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64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81)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82) 陆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83)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84)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65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85)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86)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87)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88) 苏宁 基金


66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89)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0) 通华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褚 志朋 联系电 话:021-608187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 转5 传真:021-60818588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91)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67 (192)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193) 挖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4)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95) 万家 财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96) 新浪 仓石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 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 68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 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97)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98)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9)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1 号前 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合 办 公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69 网址:www.yitfund.com (200)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201)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202)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03) 云湾 投资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70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204)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闫 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05)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206)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658078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207) 中经 北证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71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208)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cifcofund.com (209)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10)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72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11)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zwealth.cn (212)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13)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4)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73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北京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 7 号北 京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唐丽 子 宋萍 萍 联系人 :王 玲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周祎 联系人 :周祎


7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同 意易方 达价 值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7]69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混 合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自2007 年 3 月28 日起公 开募 集, 并于 当 日 募集结 束 。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本基金 的初始 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75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4 月2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在基金 存续 期间 内, 如果 有效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宣布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法律、 法规 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外)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 二) 申购、 赎回 的场所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中心、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 、各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开 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 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 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 申购、 赎回 的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7 年5 月11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申购、赎 回的 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同 时开 放交易 的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它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原则 视 情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投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其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四) 申购、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 即本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指 定赎 回外 , 基 金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注册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后 注册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4、 当 日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 、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77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 金;提 交赎 回申请时, 账户 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 、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 时间受 理的申 请, 本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三 个工作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3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被确 认有 效 后 , 赎 回金 额将 由基 金管 理人通 常在T+3 个工 作日 但不超 过 T+7个 工作 日之 内从 基金 托管人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 款项 和份额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有关 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理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 合同 及本 招募 说明书 有关 规定 处理 。 ( 六) 申购、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非 直销销 售机 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1 元人民 币; 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5000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金 额均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各 销售 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以 上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采取 控制措 施。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单位 赎回 。单笔 赎回 或转换不 得少 于1 份( 如该 账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 额不足1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 若 某笔 赎 回将导 致投资 者在 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 基金余 额不 足1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资 者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各销 售机 构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的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78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关 限制 , 或者 新 增基金 规模控 制措施 , 但 应在调 整生效 前2个 工作日 至少在 一家指 定报刊 及网 站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申 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此 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 实施差 别的申 购费 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 补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 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以及可 以投资 基金的 其他社 会保 险基金 。如将 来出现 可以 投资基 金的住 房公积 金、享 受税收 优惠 的个人 养老账 户、经 养老 基金监 管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 定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 ( 含申 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15%


100 万≤M <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的 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 ( 含申 购 费) 前端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赎回费 率为 :


79 持有基 金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6 1.50% 7-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申购费 率 和 赎回 费 率, 上 述费率 如 发 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报 刊及网 站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 申 购费 率, 对于 1000 万元 (含 ) 以上的 申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147.78 元 9,852.22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5% 49,925.11 元 74.89 元 1.000 元 49,925.11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费 用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四 舍五入,保留 至小数点后 二位;申购份 数采取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80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 10,000 1.0000 元 6 天 1.5% 150 元 9,850 元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由 申购 人承担,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持 有期 少于 7 天 (不 含)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有期 在7 天 以上 (含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收取 赎回 费用 总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资产 ,余额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 ( 九) 申购、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工 作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工 作日 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2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81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该 基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 于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 可 以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其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未 能受 理部 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个 开放 日 赎回的 表示 外 , 将自 动顺 延至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 理。 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单 位净 值为 准进 行计算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其 赎回申 请全 部 得到满 足为 止。 投资 者在 提出赎 回申 请时 也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办理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通过 指定 媒体发 布公 告,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4)本 基金连 续两日 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和转 出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或证 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 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当 一笔新 的申购 申请 被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规模 上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申 购金 额 或净申 购比例 上限时 ;或 该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82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如发生 上述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之一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应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 (1) 到 (4) 、 (7 ) 、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 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时,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将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3 、基金 暂停申 购、赎 回, 基金管理 人 应 立即 在 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公 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回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83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只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一) 基金转 换开 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7 年8 月20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本 公司公 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原 则视 情况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 二) 基金转 换的 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2 、当日 的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 3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4 、基金 份额在 转换后 , 转 入的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5 、除非 有特别 说明, 投资 者可在同 时销售 拟转 出基 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处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 的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注 册的 基金 ; 6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7 、转换 业务遵 循 “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户 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84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某 笔 转换导 致投 资者 在 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该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五) 基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补 差 费用构 成, 其中 赎回 费按 照 各基 金 的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 办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相 关公 告 。 转换 费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调 整收费 方式和 费率水 平, 但最迟 应于新 收费办 法开 始实施 日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优 惠活动 。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方 式 A =[B ×C ×(1-D)/ (1+G )+F]/E H = B ×C× D J =[B ×C×(1-D)/(1+G)] ×G 其中,A 为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B为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C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出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D 为转 出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G 为对应 的申购 补差费 率; E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时账 户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仅 限转出 基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易 方达 龙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增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出 时对 应的 累计未 付收 益 ( 转出 基金 为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85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易 方达 掌柜季 季盈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H 为转 出基 金赎回 费;J 为 申购补 差费 。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 、转入 基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基 金向 申购费 用高 的基金转 换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申购 补差 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 关公告 。 3 、转出 基金时 ,如涉 及的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收 取的赎 回 费按照 各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告 约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 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举例说 明 : 假定 某投 资者 (非特 定投 资群 体) 在 T 日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价 值成长 混 合型基 金至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 额, 转出基 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1000 元, 转 入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混 合型 基 金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假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补差费 率为 0.5% ,则 可获 得转入 基金 的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 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上证50 指数 、 易 方达积 极成 长混 合、 易方 达货币 、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时 , 转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舍去 ,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 易 方达天 天理财 货币、 易方 达信用 债债券 、易方 达纯 债1年定 期开放 债券 、易方 达高等 级信用 债债券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债券、 易方达 投资级 信用 债债券 、易方 达恒久1 年定 期债券 、易方 达黄金ETF 联接、 易方 达新 兴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裕惠 定 开混合 发起 式、 易方 达创 新 驱动混 合、 86 易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 易 方达财 富快 线货 币、 易方 达天天 增利 货币 、 易 方达 龙宝货 币、 易方 达天天 发货 币、 易方 达 掌 柜 季季盈 理财 债券 、 易 方达 沪 深300 非银 联接、 易方 达增 金宝货 币、 易方达 新经 济混 合、 易方 达改革 红利 混合 、 易 方达 裕如混 合、 易方 达安 心回 馈混合 、 易 方达 新常态 混合 、 易 方达 新收 益混合 、 易 方达 新利 混合 、 易方 达新 鑫混 合、 易方 达新益 混合 、 易 方达新 享混 合、 易方 达沪 深300 医药ETF 联 接、 易方 达新丝 路混 合、 易方 达国 企改革 混合 、 易 方达瑞 景混 合、 易方 达瑞 享 混合、 易方 达瑞 信混 合、 易 方达瑞 选混 合、 易方 达国 防 军工混 合、 易方达中 债3-5 年期 国债指 数、易方 达信 息产业 混合 、易方达 瑞和 混合、 易方 达安盈回 报混 合、 易 方达 瑞财 混合 、 易 方达瑞 智混 合、 易 方 达瑞 兴混合 、 易 方达 瑞恒 混合 、 易方 达瑞 祥混 合、 易 方达 环保 主题 混合 、 易方 达现 代服 务业 混合 、 易方 达大 健康 主题 混合 、 易方 达量 化策 略精选 混合 、 易 方达 裕祥 回 报债券 、 易 方达 裕景 添利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易方 达 丰惠混 合、 易方达 供给 改革 混合 、 易 方达丰 和债 券、 易方 达裕 鑫债券 、 易 方达 富惠 纯债 债券、 易方 达科 瑞混合 、 易 方达 中债7-10 年 期国开 行债 券指 数、 易方 达 深证成 指ETF 联 接、 易 方达 瑞通混 合、 易方达 瑞弘 混合 、 易 方达 瑞程混 合 、 易 方达恒 益定 开债券 发起 式 、 易方 达易 百智能 量化 策 略 混合、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混 合、 易 方达 中小 盘混 合、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 置 混合 、 易方 达科 翔混 合、 易 方达 行业 领先 混合、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 易 方 达深证100ETF 联 接、 易方 达 沪深300ETF 发起式联 接、 易方达 上证 中盘ETF 联接、 易方 达消费 行业股票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混 合、 易方达资 源行 业混合 、易 方达创业 板ETF 联接 、易方 达安心回 报债 券、易 方达 科讯混合 、易 方达沪深300量 化增 强、易 方达双债 增强 债券、 易方 达纯债债 券、 易方达 月月 利理财债 券、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时,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七) 基金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八) 基金转 换 与 巨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 确 认(另 有公告 的除外 )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顺 延。 ( 九) 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87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它 原因而出 现连 续巨额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暂停接 受 该基金 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 或 某笔 转出 ; 5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转 换转 入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8 、当一 笔新的 转换转 入 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本 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 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时 ; 或 该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 或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换 申 请的措 施。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88 十 、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的行为 ,包 括 继承 、捐赠 、 强制执行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条 件 。 其中: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有 权机关依 据生 效的法 律文 书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其中, 因继 承、 捐 赠原 因 导 致的 非交 易过户 向 基 金销 售网 点申 请办理 , 因 强制 执行 原因 导致的 非交 易过 户直接 向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统一 申请 办理 。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两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转托管 业务 由各销 售机 构负 责受 理。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红 和红 利 再 投资) 一并 冻结 。 (六)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或 其他 基金业 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


89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 资目标 通过主 动的 资产 配置 以及 对成长 价值 风格 突出 的股 票进行 投资 ,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 健增值 。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现金 、 短 期金 融工具 、 权 证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40%—95% ;现 金、 债券 资产 、权证 以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的 5%-60%,其 中, 基 金持有全 部股 改权证的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 投资于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投 资理念 市场失 效往 往出 现在 具有 突出成 长性 和突 出价 值性 的股票 中 , 对 处于 两端 的股 票进行 投 资可获 得更 佳回 报。 在不 同的市 场环 境下 , 成 长股 和价值 股的 相对 表现 存在 周期性 特征 , 将 资产在 成长 股和 价值 股上 进行相 对均 衡配 置, 可以 在降低 组合 风险 的同 时, 提高组 合的 收益 水平。 对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 仍是 取得 超额收 益的 基础 。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40% —95% ; 现金、 债 券资 产、 权 证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5%-60%, 其中,基 金持 有全部 股改 权证的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 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析 , 进 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确定 组合中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 追 求更 高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括 GDP 增 长率 及其 构 成、CPI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 货币 政策等 , 以 判断 经济 周期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观 经济因 素, 包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3) 市场因 素 , 包 括股 票及 债券 市场的 涨跌 、 90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大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比 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其 变 化 ; (4) 政策 因素 ,与 证券 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 台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本基金 在 合 同生 效 后 六个 月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 资方 面,本 基金 遵循三个 投资 步骤。 一是 进行股票 的风 格特征 的数 量化评估 , 应用“ 易方达 成长与 价值 股评价 模型” , 使用 历史与 预测的 数据, 从公司 的备 选库股 票中选 择成长 与价 值特 性突 出的 股票。 二是 进行 股票 素质 的基本 面筛 选, 使用 优质 成长股 与优 质价 值股的 评价 标准 , 在 前面 用数量 化方 法选 出的 风格 鲜明的 股票 中 , 应用 基本 面分析 方法 , 选 出基本 面较 好的 股票 。 三 是进行 成长 与价 值的 风格 配置 , 根 据对 市场的 判断 , 动 态地 调整 成 长股与 价值 股的 投资 比重 ,追求 在可 控风 险前 提下 的稳健 回报 。 (1) 成长股 的投 资 本基金应 用“ 易方达 成长 与价值股 评价 模型” , 通过 成长股评 价指 标,包 括预 期当 年的净 利润 增长 率 、 预 期中 长期净 利润 增长 率 、 过 往净 利润增 长率 、 内部 成长 率等 指标, 从公司 的备 选库 中选 择成 长特征 鲜明 的股 票作 为深 入研究 的对 象。 然后, 本基 金通 过行 业研 究、 上 市公 司调 研、 财务 报表分 析、 国内 外同 业比 较等方 法,从 中选 择出 基本 面较 好、估 值合 理的 优质 成长 股作为 投资 对象 。 优质成 长股 的选 择标 准包 括: a. 短期及 中长 期经 营业 绩保 持长期 可持 续的 增长 。 短 期内 , 公 司利 润的 增长 速 度 高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并 将在中 长期 继续 保持 较高 的增长 势头 ; b. 推动企 业业 绩增 长的 因素 具有稳 定的 特征 ,主 要包 括: a) 产品市 场空 间大 ,市 场需 求在未 来较 长时 间保 持快 速增长 ; b) 企业及 其产 品具 有较 强的 市场竞 争力 。 市场 竞争 力来 自于对 原材 料的 控制 力、优秀 严谨的 管理、 较 高的技术 水平、 持续的 新 产品开发 与创新 能力、 先进的 生产 设备 、专 利的 掌握、 资源 与牌 照的 垄断 、品牌 知名 度高 等; c) 企业可 以通 过新 建产 能、 收购兼 并 、 新 产品与 新市 场的开 发 、 降 低生产 成 本等保 持经 营业 绩的 持续 增长; d) 公司的财 务指标 可通过 风 险检验, 并处于 较优水 平 。通过对 短期偿 债率、 资产负 债率 、 应收账 款周 转率 、 存 货周 转率 、 经 营 活动产 生的 现金 流等 财 务指标的 同业分 析,避 免 企业的财 务风险 ;通过 对 主营业务 收入利 润率、 营业利 润率 、 销 售净 利润 率的变 化趋 势以 及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 增长率的 纵向及 同业比 较 ,判断企 业的成 长动力 , 从中选择 财务风 险低、 盈利能 力稳 定并 增长 的公 司。 c. 根据该 企业 的行 业特 性 , 选 择合适 的股 票估 值方 法 , 包 括PE 、 PB 、 PEG 、 EV/EBITDA 等, 与 国内 外同 行业 类似 公司进 行比 较, 排除 股价 被大幅 高估 的股 票, 主要 投 91 资估值 处 于 合理 水平 或被 低估的 公司 。 (2) 价值股 的投 资 本基金 应用 “易 方达 成长 与 价值股 评价 模型 ” , 通 过价 值股评 价指 标, 包括 市净 率 、 预期股 息收 益率 、 市 销率 、 预 期市 盈率 等指标 , 从 公司的 备选 库中 选择 价值 特征鲜 明的 股票作 为深 入研 究的 对象 。 然后, 本基 金通 过行 业研 究、 上 市公 司调 研、 财务 报表分 析、 国内 外同 业比 较等方 法,从 中选 择基 本面 较好 或估值 有可 能改 善的 优质 价值股 票作 为投 资对 象。 优质价 值股 的选 择标 准包 括: a) 公司股 价被 严重 低估 : 主要 通过比 较国 内外 同行 业同 类公司 价值 指标 的高 低进行初 步判断 ,其次 需 进一步对 比同类 公司的 产 品结构、 设备先 进性 、 技术水 平、 预期 长期 增长 率等, 进行 综合 评判 。 b) 股价被 低估 的情 况有 望在 未来扭 转: i. 由于市 场低 估公 司未 来的 成长性 , 股 价出 现动 态低 估: 随 着公 司财 务 报表的 公布 ,股 价将 回归 合理水 平。 ii. 因公司 经营 管理 处于 困境 , 盈 利大 幅下 滑, 股价 出 现大幅 下跌 : 公司 拥有较 高价 值的 资源 、 技 术, 同 时股 价已 低于 重置 成本或 足以 吸引 收 购者的 兴趣 ,通 过收 购兼 并,公 司盈 利有 望好 转。 iii. 由于企 业非 市场 热门 品种 而被低 估: 股价 已低 于其 内在价 值, 且其 基 本面较 好并 有一 定成 长性 , 股价 有望 随着 市场 热点 的转移 , 在 未来 回 归到其 合理 价格 ; iv. 由于暂 时的 不利 消息 影响 , 股价 被低 估 : 该 不利 消息 并非意 谓着 或导 致公司 内在 盈利 能力 的减 弱, 市场 因短 期消 息而 对公 司未来 前景 存在 不正确 的预 期。 v. 由于周 期性 或短 期因 素, 公司盈 利下 滑幅 度较 大, 但有望 好转 。 vi. 其他有 可能 使公 司的 绝对 估值水 平较 低 、 而 未来 使股 价低估 的因 素有 可能改 变的 情况 。 c) 公司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或有 独特的 资源 或优 势 如果公 司是 由于 成长 性被 低估 、 被 市场 冷落 、 受 短 期消息 的影 响等 , 估 值 水平较 低, 本基 金会 关注 公司是 否具 有行 业核 心竞 争力。 如果 股价 低估 并有 可 能被收 购时 , 则更关 注公 司是否 具有 独特 的资 源、 设备能 力 、 地 区市场 占 有 率 等,是 否能 形成 对收 购方 的吸引 力。 (3) 成长与 价值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对市 场趋 势的判 断 、 成 长股 与价 值股 的相对 估值 及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 对成长 与价 值股 的投 资比 例进行 配置 。 总 体而 言, 成 长股与 价值 股在 股票 资产 中进行 相 92 对均衡 的配 置 , 以 控制 因风 格带来 的投 资风 险 , 降 低组 合波动 的风 险 , 提 高整 体收 益率 。 在构造 与调 整股 票组 合的 过程中 , 本 基金 还会 考察 组合的 行业 集中 度, 避免 风格与 行业集 中度 高度 相关 而带 来的风 险。 本管理 人会 不断 对成 长价 值投资 策略 进行 研究 , 持 续改进 “易 方达 成长 与价 值股评 价模型 ” , 评价 成长 与价 值 的指标 也有 可能 会随 之变 化。 基 金股 票资产 投资 流程图


备 选股 票库 风格 特征 的数 量化 评估 1. 预期净 利润 增长 率; 2. 中长期 净利 润增 长率 ; 3. 历史增 长率 ; 4. 内部成 长率 。 成长股评价模型 1. 市净率 ; 2. 预期股 息收 益率 ; 3. 市销率 ; 4. 预期市 盈率 。 价值股评价模型 具 有 鲜 明 成 长 特征的 备选 股 具 有 鲜 明 价 值 特征的 备选 股 ? 成长性 高; ? 稳定的 成长 推动 力; ? 合理的 估值 。 ? 股价低 估; ? 低估有 望扭 转; ? 具有核心竞争力或独特 资源或 优势 。 优质成 长公 司素 质筛 选 优质价值公司素质筛 选 股票 素质 的基 本面 筛选 成 长与 价值的 动态 配置 ? 市场趋 势的 判断 ; ? 成 长 与 价 值 股 的 相 对 估 值 及 预 期收益 率水 平。 构 造股 票投资 组合 成长 与价 值的 风格 配置


93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将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 种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在 类属配 置层 次, 结合 对宏 观经济 、 市 场利 率、 供求 变化等 因素 的综 合分 析, 根据交 易所 市场 与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 配置和 调整 , 确 定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 重。 在券种 选择 上, 本基金 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货 币政策 及 不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 率水 平、 流动 性和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 合 理运 用投资 管理 策略 , 实 施积 极 主动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具 体策略 有: 1 ) 利 率 预期 策 略: 本 基金将 首 先 根据 对 国内 外 经济形 势 的 预测 , 分析 市 场投资 环 境 的变化 趋势 , 重 点关 注利 率趋势 变化 ; 其 次, 在判 断利率 变动 趋势 时, 我们 将重点 考虑 货币 供给的 预期 效应 、 通 货膨 胀与费 雪效 应以 及资 金流 量变化 等 , 全 面分析 宏观 经济 、 货 币政 策 与财政 政策 、债 券市 场政 策趋势 、物 价水 平变 化趋 势等因 素, 对利 率走 势形 成合理 预期 。 2 ) 估 值 策略 : 建立 不 同品种 的 收 益率 曲 线预 测 模型, 并 通 过这 些 模型 进 行估值 , 确 定价格 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根据收 益率 、 流动性 、 风 险匹配 原则 以及 债券 的估 值原则 构建 投资 组合, 合理 选择 不同 市场 中有投 资价 值的 券种 ,并 根据投 资环 境的 变化 相机 调整。 3 ) 久 期 管理 : 本基 金 努力把 握 久 期与 债 券价 格 波动之 间 的 量化 关 系, 根 据未来 利 率 变化预 期,以 久期和 收益 率变化 评估为 核心, 通过久 期管理 ,合理 配置投 资品 种。在 预期利 率下降 时适 度增 加久 期,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适 度缩 小久期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 更 多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 盈利 模式, 本基金 会密 切跟踪 市场动 态变化 ,选 择合适 的介入 机会, 谋求高 于市场 平均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资 原则 为有利 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控制下 跌 风险、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将主 要投 资满 足成 长和 价值优 选条 件的 公司 发行 的权证 。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7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 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或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并及时 公 告。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 编 制方 法 和 历史 情况后 , 我们 选定 被市 场广 泛认同 的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 本基 金股 票 组合的 业绩 基准 ;债 券组 合的业 绩基 准则 采用 了市 场上通 用的 上证 国债 指数 。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 理论 上 其 风险 收 益水 平 低于股 票 型 基金 ,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 及 货 94 币市场 基金 。 (七)投 资决策


1、 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 理制 定 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 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2、 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 理在 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比例 范围 内 , 根据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策略 , 分 别进 行股票 、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资产 类别的 投资 决策 。 (1) 股票 投资 决策 A. 基金经 理 应 用 “易 方达 成 长与价 值股 评价 模型 ” , 使 用历史 与预 测的 数据 , 从 公司 的备选 库股 票中 选择 成长 与价值 特性 突出 的股 票; B. 基金 经理 应用优质 成长股与优 质价值股的评 价标准, 根 据行业研究员 的上市公 司 研究 报告,并结合 自身的分析 判断,精选投 资价值较高 的成长与价值 股票作为 本 基金的 备选 投资 对象 ; C. 基金经 理 根 据对 市场 趋势 的判断 、 成长 股与 价值 股 的相对 估值 及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对成长 与价 值股 的投 资比 例进行 股票 风格 的 优 化配 置,构 造股 票投 资组 合; D. 基金 经理根据上市 公司及行业 基本面的变化 以及对组合 风险的评估, 持续地对 组 合进行 优化 调整 。 (2) 债券 及货 币工 具的 投 资决策 基金经 理根 据宏 观研 究员 及债券 研究 员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结合 自身 的分 析判 断, 选 择具 体的债 券( 含可 转债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品 种构 造投 资组合 。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 前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及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本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4 、本基 金投资 股权分 置改 革中产生 的权 证,在 任何 交易日买 入的 总金额 ,不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股改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股改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其它 权 证的有 关比 例限 制, 遵从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5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95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投资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合同 将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规定 直接 进行 变更 , 在 变更 前 2 个工 作日 内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及指 定报刊 上发 布 公告, 此项 合同 修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除上 述5、7 、8 以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 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96 (十 一) 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复核 了本 报告的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3 月31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75,749,613.36 87.25 其中: 股票 5,375,749,613.36 87.2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52,569,480.04 4.10 其中: 债券 252,569,480.04 4.1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0,057,108.83 8.28 7 其他资 产 23,029,931.60 0.37 8 合计 6,161,406,133.8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92,941,932.00 3.14 C 制造业 2,791,814,299.22 45.4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2,036,457.35 2.9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8,766,734.01 2.9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2,764,726.07 1.3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5,982,688.05 4.82 J 金融业 883,400,021.28 14.39


97 K 房地产 业 459,836,315.94 7.4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07,691,162.84 3.3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00,515,276.60 1.64 S 综合 - - 合计 5,375,749,613.36 87.5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5,275,857 344,566,220.67 5.61 2 600036 招商银 行 8,588,020 249,825,501.80 4.07 3 000002 万


科A 7,363,883 245,143,665.07 3.99 4 000651 格力电 器 4,509,925 211,515,482.50 3.45 5 300015 爱尔眼 科 4,531,438 186,604,616.84 3.04 6 601117 中国化 学 24,699,655 182,036,457.35 2.97 7 600519 贵州茅 台 233,785 159,820,101.70 2.60 8 600276 恒瑞医 药 1,765,007 153,573,259.07 2.50 9 600196 复星医 药 3,407,409 151,595,626.41 2.47 10 000568 泸州老 窖 2,750,465 145,745,749.94 2.37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0,100,000.00 4.0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0,100,000.00 4.0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469,480.04 0.0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2,569,480.04 4.12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07 17 国开 07 1,500,00 150,060,000.00 2.45


98 0 2 170410 17 农发 10 1,000,00 0 100,040,000.00 1.63 3 128035 大族转 债 12,864 1,506,117.12 0.02 4 120001 16 以岭 EB 7,208 729,737.92 0.01 5 132010 17 桐昆 EB 1,750 233,625.00 0.00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53,311.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653,685.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54,402.42 5 应收申 购款 3,868,532.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029,931.6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0001 16 以岭 EB 729,737.92 0.0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99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568 泸州老 窖 63,103,803.14 1.03 非公开 发行 流通受 限 2 000568 泸州老 窖 61,334,478.30 1.00 非公开 发行 流通受 限 注:根据 《深 圳/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 司股东 及董 事、监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减持股 份 实施细 则》 ,大 股东 以外的 股东减 持所持 有的上 市公 司非公 开发行 股份, 采取 集中竞 价交易 方式的 , 在 任意 连续90 日 内, 减 持股 份的 总数 不得 超过公 司股 份总 数 的1%。 持有上 市公 司 非公开 发行 股份 的股 东, 通过集 中竞 价交 易减 持该 部分股 份的 , 除遵守 前款 规定外 , 自股 份 解除限 售之 日 起12 个月 内 ,减持 数量 不得 超过 其持 有该次 非公 开发 行股 份数 量的 50% 。


100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07 年4月2 日, 本基 金最 近十 个完整 会计 年度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的 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3.62% 2.27% -43.34% 2.13% -10.28% 0.14%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02.90% 1.99% 67.96% 1.43% 34.94% 0.5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94% 1.56% -7.80% 1.11% 10.74% 0.4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7.53% 1.29% -16.30% 0.91% -11.23%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95% 1.21% 6.29% 0.90% -5.34% 0.3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53% 1.26% -4.53% 0.98% 21.06% 0.28%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13% 1.13% 37.49% 0.85% -37.36% 0.2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7.65% 2.69% 5.73% 1.74% 61.92% 0.95%


101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26.01% 1.82% -6.88% 0.98% -19.13% 0.84%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9.78% 0.80% 15.44% 0.45% 14.34% 0.35%


102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 、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 应收申 购款 ; 6 、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 权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0 、 其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 登 记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 抵消。


103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104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暂 停公告 净 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 错 误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任 , 105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 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106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107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等项 目后的余 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十二 次, 全 年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供分配 收益 的10% ,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至少 一家 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红利发 放日前 一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 依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108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8”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销售 服务 费


109 销售服 务费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从 开放式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一定比 例的 费用 , 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 基 金的 营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 但应 于中 国证 监会 发布有 关收 取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费 用的 规定 后) 开始 计提 销 售服 务费 , 但 至少 应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公告 。 公 告中 应规 定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条件 、程序 、用 途和 费率 标准 。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 同及 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公告收取基 金 销 售 服务 费或 酌 情 降 低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4-8”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或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公告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高基 金管 理 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 用 1 、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 率 水平、 收取 方式 和计 算公 式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 ” 中 的 “ ( 七) 申购 、 赎回 的费 率” 和 “ (八 ) 申 购份 额 、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的 相关 规定 。 2 、转 换费 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构 成, 其中 赎回 费按 照 各基 金 的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新 的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110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从 本基 金财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用于基 金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具 体办 法按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执行 。 4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公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率 优惠活 动。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111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帐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 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会 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金 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 、 基金 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 财 务报 表及其它规 定事项进行审 计。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时 ,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112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113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报 备采 用电 子文 本方 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114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本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115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116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117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 政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 金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二)管 理风险 1 、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1.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可 投 资于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现金、 短期 金 融工具 、 权证 , 一般 情况 下, 这些 资产市 场流 动性 较好 , 但 不排 除 在特 定阶 段、 特定 市场环 境下 特定 118 投资标 的出 现流 动性 较差 的情况 。 因此 , 本 基金 投 资于上 述资 产时 , 可 能存 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 一 是基 金管 理人 建仓 或进行 组合 调整 时, 可能 由于特 定投 资标 的流 动性 相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期 的价格 买进或 卖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者 的赎 回,基 金被迫 以不适 当的 价格卖 出股票 、 债券或 其他 资产 。两 者均 可能使 基金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此 外 , 如 本基 金连 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 常 支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当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赎 回申 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 具体 情形 、 程序 见招 募说 明书 “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 十 ) 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投 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 无法 及时获 得赎 回资 金的 风险 。 在本 基金 暂停或 延期 办理 投资 者赎 回申请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 将面 临净值 波动 的 风险。 3. 除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实施 备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的情 形 、 程 序及 对投 资者 的潜在 影 响 除巨额赎 回情 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包括但 不限 于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暂 停基 金估 值以及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等 工具 的情 形、 程 序见 招募 说明 书 “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之 “ (十 一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的 相关规 定。若 本基金 暂停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在 暂停 赎回 期间 将无 法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若本 基金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支 付时间 将后 延, 可能 对投 资者的 资金 安排 带来 不利 影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费率 为 1.5% 。 短期 赎回 费 由赎回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短 期赎 回费 的收 取将 使得投 资者 在持 续持 有期 限少 于 7 日 时会 承担 较高 的赎回 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程 序见招 募说 明书 “ 十 四、 基金资 产估 值” 之 “ (六 ) 暂停公 告 净值的 情形 ” 的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 金暂 停基金 估值 , 一 方面 投资 者将无 法知 晓本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另一 方面 基金 将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将 导致投 资者 无法 申购或 赎回 本基 金, 或赎 回款支 付时 间将 后延 ,可 能对投 资者 的资 金安 排带 来不利 影响 。 ( 四)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成长 与价 值特征 突出 的股 票 。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模 型风险 。 本基金 使用 “易 方达 成长 与价值 股评 价模 型” 进行 选股, 模型 中的 指标 、 权 重、 计 算方 法的 选取不 当会影 响组合 中股 票构成 与投资 业绩。 本基 金会持 续地进 行投资 模型 的研究 与改进 。 119 2. 股票 研究 不深 入 与 业绩 预测不 准确 带来 的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选股 模型 中, 使用了 预测 性的 指标, 包括 当年 的净 利润 增长率 、 预 期中 长期 净利 润增长 率、 预期 市盈 率等 , 如果 研究 不深 入、业 绩预测 不准确 会增 加投资 风险。3. 行业 配置 风险。 本基金 主要以 风格 因素进 行选股 , 在某段 时期 , 风格 特征 鲜明 的股票 可能 大多 出自 少数 几个行 业 , 造 成本 基金 的行 业风险 较高 。 为避免 此风 险, 本基 金会 在组合 构造 过程 中, 注意 行业集 中度 风险 。 (五)其 他风险 1 、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 因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售 机 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 代 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 能力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120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补 偿的 权利 时, 可以 留置基 金资 产 或 者对基 金资 产的 权利 归属 人提出 请求 。 (二)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 清算小 组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清 算。 (2) 清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清算 小组 在 成立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应当 公告。 (3) 清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 金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 清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4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121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 清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清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上 。


122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 范易 方达价 值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国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在 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易 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基金 合同 》 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 均 以本 合同 为准 。 《 基金 合同 》 的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享有 权利 ,同 时需 承担相 应的 义务 。 易方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基 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 风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必 须自 担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 合同 》 应 当适 用 《 基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 之规定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改或 更新 导致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存在与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不 一致 之处 ,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及 时作出 相应 的变 更和 调整 ,同时 就该 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公 告。 (二)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3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 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 委 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决 定和 调整 除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 认为 基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124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过错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根据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25 (27)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 ; 对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6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有关规 定,保 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127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同 》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8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128 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调 低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如 在上 述第 4 条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 129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 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通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截 止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130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131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 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7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132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六)基 金合同 的 变更和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除 非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 变更应 当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 (2)依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基金合 同》 的变更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除 依本 《 基金 合同》 和/或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规, 对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和/ 或须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以 外的情 形,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可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


133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七)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本 《基 金合 同》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134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艳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 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 能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 同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 转 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 银 证转账 ) ; 保险 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年 金受 托管 理 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 金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 经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135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 票 和债券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40%—95%; 现金 、债券 资产 、权证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 5%-60%, 其中 , 基金持有 全部 股改权 证的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保留的现 金以 及投资 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①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②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③ 本 基金 投资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产生 的权 证, 在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 交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股改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股改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其它 权 证的有 关比 例限 制, 遵从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④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⑤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⑥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⑦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⑧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136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除 上 述④ 、⑤ 、⑧ 以外 ,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限制要 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 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则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 行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 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 变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 认已知 名单 的 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137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银行 间 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应 于 2 个 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 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 遵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138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 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 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 到 通 知 后下 一 个 工 作 日内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139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管理 。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 事宜。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140 有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代 表本 基金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 司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上述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实物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141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10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价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 盖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A.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C.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的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42 A.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 由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人 保管 。保 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 管期 限为 永久 保存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143 (七 )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及台 湾) 法律 管辖 。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本协 议相关 各方 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 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44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 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对 账 单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相 关 公告 。 ( 五) 资讯服 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资 过程 中需要 投诉 与建议的 情况 , 可拨 打如 下电话:4008818088 ( 免 长途话费 ) 。投 资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解 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合 同》 的 具 体内容,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45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苏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0-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万 家财 富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万家 财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赎回 、 转换转 出、 最低 持有 份额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数额 限制 的公告 2017-11-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京证 券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1-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湘 财证 券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2-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权结 构等 事项变 更的 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7-12-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流 通受 限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告 2017-12-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浙 商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 18 倾心 回馈 ” 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个人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聘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的 公告 2017-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司 旗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的公 告 2017-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农 村商 业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通 华财 富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通华 财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10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8-01-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云 湾投 资为 销售机 构、 参加 云湾 投资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17


14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8-0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大 泰金 石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中 泰证 券网上 渠道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展 恒基 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2-01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8-02-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8-02-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国 联证 券申 购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2-0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修订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部分条 款及 调整 赎回 费相 关规则 的公 告 2018-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8-03-23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8-03-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联 泰资 产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3-29 关于警 惕冒 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名 义进 行诈 骗活动 的特 别提 示公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昆 仑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行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海证 券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4-02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147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148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价值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 《易 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 《易 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5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