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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润泽债券A(004893)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 润 元 大 润泽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润 元大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年 五月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 不时地 更新和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且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九) 、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
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 此项调整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据 相 关
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执行划款。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执行划款。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执行划款。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 , 努力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力争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长期稳定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 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单 、 国债 期货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比例 做适度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财政、 货币政策等 的基础上, 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 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决定组合的久期, 并通过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 合理分布, 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 并尽可能提高基金收益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趋势, 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收 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 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 降低或加长整 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 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 3、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市场偏好、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首先将考虑安全性, 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 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 出现 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 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 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 抵押贷 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 产品投 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 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流动性优先的前提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 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 正回购、 降 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投 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 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 目的。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 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需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 )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4) 、 (15) 项限制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基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华润元大 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摘要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