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华润元大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五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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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华润 元大润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7 年6 月23 日 《关于准予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7 】1017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认购 ( 或 申 购 ) 本基 金 时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 信息 披 露 文件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险 收 益 特 征和 产 品 特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自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谨慎 、 自主
做 出 投 资 决策 。 本 基金面 临 的 主 要风 险 是 市场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信用 风 险 、 政
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采 用 非 公开方 式 发 行 的债 券 。 由于不 能 公 开 交易 , 一 般情况 下 , 交 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 出所持 有 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由 此 可 能给 基 金 净值带 来 更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损 失 , 本基金 的 特 定 风险 详 见 招募说 明 书 “ 风险 揭 示 ”章节 等 。 本基
金 为 债券型基 金 , 属于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中 低风 险 品 种 ,预 期 风 险和预 期 收 益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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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国 债期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 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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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8
九、基 金的 投资 ............................................................... 58
十、基 金的 财产 ............................................................... 6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六、 风险 揭示 ............................................................... 83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9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8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9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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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华润 元大润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以及 《 华润 元大 润泽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 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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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润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 元大润泽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大 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 元大润泽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第 十四 次 会 议《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委 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港 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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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 人 的 合称 ( 以 下或称 “ 基 金 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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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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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广 、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 基 金 份 额 类别 : 指根 据 认 购 费 、 申购 费 、赎 回 费 、 销 售 服务 费 收取 方 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9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介: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4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55 、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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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 摆 动 定 价 机制 : 指当 本 基 金 各 类 份额 遭 遇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通 过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 调 整 投资 组 合 的市场 冲 击 成 本分 配 给 实际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从 而 减 少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不 利 影响 , 确 保投资 者 的 合 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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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总 经 理 业 务办 公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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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金 融 科 技 委员 会 、 公募基 金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专 户 产 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 固 有资金 投 资 运 用管 理 委 员会 作 为 总 经 理行 使 职 权的议 事 决 策 机
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八 个 部门 。 其中 投研条线包括 权 益 投资 部 、
指 数 投 资 部、 量 化 投资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资 产 配 置 部、 专 户 投资部 、 研 究 部
和交易部八 个 部 门 ;市场 条线包括 市 场 部 、华南 营 销 中 心、 华 东 营销中 心 和 华 北
营销中心四 个部门; 运营 条 线 包 括信 息 技 术部、 运 营 管 理部 、 综 合管理 部 和 财 务
部四个部门; 同时公司 还设立了 产品部和监察合规部, 产品部具有战 略引领地位,
负 责 公 司 产品 的 全 流程管 理 , 监 察合 规 部 独立于 各 业 务 部门 , 对 公司及 基 金 投 资
运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全 投 资管 理 制 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基金 会 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 新 先 生 , 董 事长 , 博士 学 历 。 曾 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行城 市 金
融 研 究 所 副所 长 、 战略管 理 与 投 资者 关 系 部副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部副总 经 理 。 现
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香 港 岭南 大 学 社会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泰国 际 保 险 公司 亚 太 总部研 究 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区 研 究 中心主 管 , 荷 兰国 际 集 团全球 养 老 金 服务 企 业 资深顾 问 。 现 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车 纲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曾 任 审 计署 武 汉特 派 员 办 事 处 副处 长 ,审 计 署
深 圳 特 派 员办 事 处 副处长 , 深 圳 市笨 牛 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 司市 场 调 研员。 现 任 华 润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及审计部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 来 证 券 研发 部 总 经研究 组 组 长 、宝 来 证 券集团 总 裁 特 别助 理 、 总经理 室 主 任 、
国 际 金 融 部副 总 经 理,宝 来 证 券 (香 港 )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宝 来 证券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Commissioner ) 。 现 任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总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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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孙 茂 竹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公 司 工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北 京 城建 设 计 发展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财信国 兴 地 产 发展 股 份 有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山 东大汉 建 设 机 械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 胤 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公 司 证券 部 律
师 。 现 任 北京 金 诚 同达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人、 深 圳 分 所主 任 , 深圳市 格 林 赛 特
环 保 能 源 科技 有 限 公司监 事 , 深 圳市 南 天 信息技 术 有 限 公司 监 事 ,研奥 电 气 股 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历任化学 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 华 开 发 公 司 经 理, 蓝 筹 管 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盛 顿 资 本 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士 顿 银 行(CSFB )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 彩 晶 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利 统 股份 有 限 公司监 察 人 , 富晶 通 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富堡工 业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 瑞 源 先 生 , 董事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元大 宝 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服 务代 理 部
科 长 , 元 大宝 来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客户 服 务 部 经理 、 行 销部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理 财 部副 总 经 理、通 路 事 业 部资 深 副 总经理 ,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深 圳华 润 元 大资产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元 大 证 券投 资 信 托股份 有 限 公 司
通 路 事 业 部资 深 副 总经理 。 现 任 元大 人 寿 保险股 份 有 限 公司 金 融 通路业 务 督 导 资
深副总经理。
孙 晔 伟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博 士 学 历。 历 任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院 研 究人 员 ,
东 北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 银 行 部经 理 , 东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司督 察 长 , 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安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 东 方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总经 理 。 现 任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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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 古 彬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日盛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执董 , 日
盛 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宝 来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宝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裁, 宝来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宝 来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 元大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现任 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汉宇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 司(上海)董事,财团法人元大
文教基金会董事。
曹 建 英 女 士 , 监事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深圳 证 券通 信 公 司 北 京 分公 司 行政 管 理
岗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总 行 电话 银 行 中心行 政 管 理 岗, 招 商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部 坐 席 管理岗 、 信 息 技术 部 电 子商务 岗 、 渠 道管 理 部 高级经 理 , 深 圳
市 融 通 资 本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 司 销 售业 务 部 副总经 理 。 现 任华 润 元 大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
廖 洁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中 国银 行 深圳 市 分 行 金 融 机构 部 证券 岗 、
博 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监 察 合 规 部法 律 顾 问。现 任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合规部高级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 成员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 仆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宝 钢 集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资金 部 投
资 经 理 , 在联 合 证 券有限 公 司 固 定收 益 部 主持工 作 , 宝 钢集 团 资 产部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宝 岛 贸易 投 资 公司投 资 部 总 经理 , 华 宝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资 产管理 部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信 诚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投 资 研究部 基 金 经 理, 东 方 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 东 育 先 生 , 总经 理 助理 , 硕 士 学 位 。历 任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销 售 总 监, 泰 达 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分 公 司 总 经理 , 金 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 豫 皓 先 生 , 督察 长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湖 北 省交 通 运 输 厅 汉 十高 速 公路 管 理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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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职 员 , 审计 署 西 安特派 员 办 事 处主 任 科 员,华 润 ( 集 团) 有 限 公司审 计 部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润 金 融 控股有 限 公 司 风险 管 理 及审计 部 助 理 总经 理 。 现任深 圳 华 润 元
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俊杰先生,基金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1 年金融从业经验。历任平
安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衍生 产 品 部 金融 工 程 研究员 、 固 定 收益 事 业 部高级 经 理 、 高
级 债 券 研 究员 , 金 鹰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固 定收益 投 资 部 基金 经 理 。现任 华 润 元 大
稳 健 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华润 元 大 润泰双 鑫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华 润 元
大 现 金 收 益货 币 市 场基金 、 华 润 元大 现 金 通货币 市 场 基 金和 华 润 元大润 鑫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总经理)
李仆(副总经理)
张俊杰(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刘宏毅(研究部负责人)
李武群(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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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反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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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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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 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是 负 责 协 助 总经 理 统 揽公 司 风 险 管 理全 局 的 议事 机 构 ,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 )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根 据 具 体 情 况制 定 本 部门 的 作 业 流 程及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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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 系报 告 路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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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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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 福 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207.74 亿 元人民币
联 系 电 话 : (021 )62677777-212035
联系人: 周频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兴 业 银 行 成 立 于1988 年8 月 , 是 经 国 务 院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首 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 , 注 册 资 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 诚 服 务 , 相 伴 成 长 ” 的 经 营 理 念 ,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538.50 亿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
托 资 产 管 理 处 、 科 技 支 持 处 、 稽 核 监 察 处 、 运 营 管 理 处 、 期 货 业 务 管 理 处 、 期
货存管结算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10 人,平均年龄 32 岁,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 银 行
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21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234.37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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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处 室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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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监控。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 应 急 预 案 》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和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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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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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构 为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直 销中 心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 直 销 交易 平台 。
(1)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李洋逸冰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认购、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www.cryuantafund.com 。
2、其他销售 机构
(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公司电话:400-880-0338
客服电话:400-880-0338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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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www.crbank.com.cn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官方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站:www.dwzq.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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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畅
公司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官方网站: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公司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电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95548
官方网站:www.zxwt.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公司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官方网站:www.xyzq.com.cn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公司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官方网站:www.zts.com.cn
(1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站:www.zszq.com.cn
(1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官方网站:www.citicsf.com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李玉婷
公司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官方网站:www.swhysc.com
(1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公司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官方网站:www.hysec.com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公司电话:021-2069186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官方网站:www.erichfund.com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官方网站:www.1234567.com.cn
(1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 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街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公司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官方网站:www.cifcofund.com
(1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公司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官方网站:www.ehowbuy.com
(1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李晓芳
公司电话: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官方网站:www.myfund.com
(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公司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官方网站:www.5ifund.com 、www.10jqka.com.cn
(2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公司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官方网站:www.noah-fund.com
(2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C5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臧静
公司电话:021-54647888
客服电话:400-920-3882
官方网站:www.hotjijin.com
(2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公司电话:021-20324091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官方网站:www.dtfunds.com
(2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公司电话:010-56200948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官方网站:www.qianjing.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公司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官方网站:www.leadfund.com.cn
(2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公司电话:021-20665952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官方网站:www.lufunds.com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公司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官方网站:8.jrj.com.cn
(2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公司电话: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官方网站:www.hcjijin.com
(2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站:www.ifastps.com.cn
(3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官方网站:www.yingmi.cn
(3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公司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官方网站:www.jfzinv.com
(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 人:吴鸿飞
公司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站:www.jiyufund.com.cn
(3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赵耶
公司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话:95177
官方网站:www.snjijin.com
(3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公司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官方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www.haojiyoujijin.com
(35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嘉琦
公司电话:0755-8288015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官方网站:www.foreseakeynes.com
(3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公司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官方网站:www.amcfortune.com
(37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公司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官方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38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公司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站:www.xiquefund.com
(39 )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C 区209(TG 第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世纪都会 1606-1607
法定代表人:谭智勇
联系人:杨雪研
公司电话:022-23297867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官方网站:www.phoenix-capital.com.cn
(40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1 号楼证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官方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4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公司电话:010-59336539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站:www.jnlc.com
(42 )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2 单元 5 层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挺
联系人:黄笛
公司电话: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www.gwcaifu.com
(43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公司电话:010-83991719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官方网站:www.grzq.com
(4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7 幢23 层1 号-4 号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7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淼
公司电话:027-8386377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方网站:www.buyfunds.cn
(45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9 层A21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 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公司电话:010-68091380
客服电话:400-8557333
官方网站:www.jhjfund.com
(4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站:www.essence.com.cn
(4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 、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公司电话:020-87555888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95575
官方网站:www.gf.com.cn
(4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站:www.jianfortune.com
(4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贾一夫
公司电话:010-6521558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站:www.harvestwm.cn
(5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公司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官方网站:www.danjuanapp.com
(5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公司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官方网站:www.ebscn.com
(5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公司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官方网站:www.cicc.com.cn
(5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公司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官方网站:licaike.hexun.com
(5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韩锦星
公司电话:95118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官方网站:fund.jd.com
(5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公司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站:www.chtwm.com
(5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公司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官方网站:www.xds.com.cn
(5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联系人:陈益萍
公司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95156-5
官方网站:www.tonghuafund.com
(5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徐越
公司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官方网站: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86(755)3353 8399
传真:86 (755) 8266 8726
联系人:许湘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 、吴迪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01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本 基 金 根 据认 购 费 、申购 费 、 赎 回费 、 销 售服务 费 收 取 方式 的 不 同,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 据 基 金 销售 情 况 ,基金 管 理 人 可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且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六) 基金份额的认购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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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22 日起至2017 年5 月 31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的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 机构相关公告) 。
(2) 销售渠道: 基金 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及各销售 机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
(3) 销售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 时 ,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10 元人民币 。 如果销 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
币,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金额 没有限制。
如 本 基 金 单 个投 资 人 累计 认 购 的 基 金份 额 数 达到 或 者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1.00 元。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募 集 期 投 资人 可 以 多次认 购 本 基 金,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 认购 费 率 按每笔 认 购 申
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须支付认购费用,费率按认购金额递
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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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A 类基 金份额 认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 元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登记 等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包 括 认购 申 请 确 认 总 金额 折 算的 基 金 份 额 加 上认 购 申请 确 认
总 金 额 在 募集 期 产 生的利 息 折 算 的基 金 份 额,利 息 折 算 份额 不 收 认购手 续 费 。 计
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认 购 费 用 的 认购 ,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总 金 额- 固 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假定某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100,000 元,且该认 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0.6%,则可认购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10.00/1.00 =99,413.58 份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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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 者选择投资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99,413.58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如:假定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用为 0,则可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 +10.00/1.00=100,010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且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可得到 100,010 份C 类基金份额。
6、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 人通常 应在T+2 日后 及时 (包括
该 日 ) 到 网点 查 询 交易情 况 。 基 金销 售 机 构对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表 示对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认 购申请 。 申 请 的成 功 确 认应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为 准 。 投资人 可 以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到 原 认 购网 点 打 印认购 成 交 确 认
凭证。
8、认购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有 效认 购 款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账 户 , 在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 前 , 任何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购款 项 在 基 金募 集 期 间 产生 的利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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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 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 转 换 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 金 合 并或 者 终 止基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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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投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进 行 申 购或赎 回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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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一
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申 购 最低 金 额 为 单 笔10元 人 民币 , 追 加 申 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单
笔10 元 人 民币 。 本 基金直 销 中 心 单笔 申 购 最低金 额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酌情 调 整 。 各
销 售 机 构 接受 申 购 申请的 最 低 金 额为 单 笔10元人民币, 如果 销 售 机构业 务 规 则 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人民币,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人 在 单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的 本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0 份 时, 若 届
时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限 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比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 等 措 施, 切 实 保护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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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
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申 购 、 赎回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构的 确 认 结 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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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按照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 和其他 必 要 的 手续 费 。 本基金 赎回费率
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183 日 0.10%
183 日≤N 0.00%
C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10%
30 日≤N 0.00%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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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购 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 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额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为793.65 元,可得到94,482.24 份 A 类基金份
额。
例如: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100,000 元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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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 该投资人投 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 基 金份额, 假定申 购当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 元 ,可 得到 96,153.85 份C 类 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 总额=10,000 ×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10%=12.8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12.80=12,787.20 元
即:该投资人 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3 个月,假定
该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2,787.20 元。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有时间为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 , 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1.110 =1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100 ×0.10%=11.10 元
赎回金额=11,100.00-11.10=11,088.90 元
即:该投资人 在 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20 天,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 元,可得到1,088.9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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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全 部 或 部分 被拒绝的 ,被 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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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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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赎 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 部赎 回 为 止;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一 开 放 日的 该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
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于 当 日 非 延期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非延 期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延期 赎 回 申请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日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部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部 分 赎 回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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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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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 金的 投资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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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 过 投 资于 债 券品 种 , 努 力 降 低基 金 净值 波 动 风 险 , 力争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提供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长期稳定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次 级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地 方 政 府债券 、 政 府 支持 机 构 债、政 府 支 持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可 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中 的 纯债 部分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定 期 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持 有 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 法 律 法 规 有 新规 定 的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对 上述 比 例
做适度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在 分 析 宏 观 经 济指 标 和财 政 、 货 币 政 策等 的 基础 上 , 对 未 来 较长 的 一段 时 间
内 的 市 场 利率 变 化 趋势进 行 预 测 ,决 定 组 合的久 期 , 并 通过 不 同 债券剩 余 期 限 的
合 理 分 布 ,有 效 地 控制利 率 波 动 对基 金 净 值波动 的 影 响 ,并 尽 可 能提高 基 金 收 益
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是 基 于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化 特 征的 分 析 ,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并据 此 进 行投资 组 合 的 构建 。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有两 方 面 的内容 , 一 是 收
益 率 曲 线 本身 的 变 化,根 据 收 益 率曲 线 可 能向上 移 动 或 向下 移 动 ,降低 或 加 长 整
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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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 据 不 同 类 别 资产 的 收益 率 水 平 、 市 场偏 好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投 资 的规 定 、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首 先将 考 虑 安 全 性 ,优 先 选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债 券 品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除 考 虑安全 性 因 素 外, 在 具 体的券 种 选 择 上,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曲 线 的 基础上 , 找 出 收益 率 明 显偏高 的 券 种 ,并 客 观 分析收 益 率 出 现
偏 离 的 原 因。 若 出 现因市 场 原 因 所导 致 的 收益率 高 于 公 允水 平 , 则该券 种 价 格 出
现 低 估 , 本基 金 将 对此类 低 估 值 品种 进 行 重点关 注 。 此 外, 鉴 于 收益率 曲 线 可 以
判 断 出 定 价偏 高 或 偏低的 期 限 段 ,从 而 指 导相对 价 值 投 资, 这 也 可以帮 助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证 券 化产 品 为 主 ( 包 括以 银 行贷 款 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
基 础 资 产 质量 及 未 来现金 流 的 分 析, 本 基 金将在 国 内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基 本 面 分析和 数 量 化 模型 相 结 合,对 个 券 进 行风 险 分 析和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的总 体 投 资 规模 并 进 行分散 投 资 , 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 体 流 动 性相 对 较 差。同 时 , 受 到发 债 主 体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波动性 较 高 、 信
用 基 本 面 稳定 性 较 差的影 响 , 整 体的 信 用 风险相 对 较 高 。中 小 企 业私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求 在 具 体的投 资 过 程 中, 应 采 取更为 谨 慎 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认 为 ,
投 资 该 类 债券 的 核 心要点 是 分 析 和跟 踪 发 债主体 的 信 用 基本 面 , 并综合 考 虑 信 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7、流动性管理策略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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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流 动性 优 先 的 前 提 下, 综 合平 衡 基 金 资 产 在流 动 性资 产 和
收 益 性 资 产之 间 的 配置比 例 , 通 过现 金 留 存、持 有 高 流 动性 债 券 种、正 回 购 、 降
低 组 合 久 期等 方 式 提高基 金 资 产 整体 的 流 动性。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密 切 关 注 投
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运 用 国债 期 货 , 以 提 高投 资 效率 , 更 好 地 达 到本 基 金的 投 资
目 的 。 本 基金 在 国 债期货 投 资 中 根据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 以套 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 原 则 ,参 与 国 债期货 的 投 资 ,以 管 理 投资组 合 的 利 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 投 资 决策 是 根 据实 际 经 济 运 行状 况 、 货币 政 策 和 财 政政 策 的 执行 情 况 、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决定资产的配比;
(3)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为投资提供策略依据。
2、投资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 经 理 负
责下达投资 指 令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 保 交 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资 产 的 收 益风 险 状况 作 出
判 断 。 本 公司 的 研 究员提 供 宏 观 经济 分 析 和策略 建 议 。 基金 经 理 结合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研 究员 的 投 资建议 , 根 据 投资 目 标 、投资 理 念 和 投资 范 围 拟定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 向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提 交 投 资策 略 报 告。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进 行投资 策 略 报 告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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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投 资 品的 备 选库 。 基 金 经 理 在其 中 选择 投 资
品 种 , 并 决定 交 易 的数量 和 时 机 。对 投 资 比例重 大 的 单 一品 种 的 投资必 须 经 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批 准;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根 据相关 规 定 进 行决 策 程 序的审 核 、 投 资
价 值 的 实 质性 判 断 ,并听 取 风 险 分析 意 见 ,最终 作 出 投 资决 策 。 基金经 理 根 据 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即时监控措施
本 基 金 秉 持 流 动性 与 收益 性 的 关 系 下 进行 投 资组 合 调 整 , 并 每日 监 控投 资 组
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则必须即时做出调整。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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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单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10%;
(12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 债券 ( 不 含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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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 (9 ) 、 (14 ) 、 (15)项 限制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 格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整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在基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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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收益率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总 值 ) 指数是 由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编 制, 样 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 够 很 好 地反 映 中 国债券 市 场 总 体价 格 水 平和变 动 趋 势 。 中 债 综 合全价 ( 总 值 )
指数 各 项 指标 值 的 时间序 列 完 整 ,有 利 于 深入地 研 究 和 分析 市 场 ,适合 作 为 本 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 更 科 学客 观 的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于 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 经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变更业 绩 比 较 基准 并 及 时公告 , 而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中 低 风 险 品 种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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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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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券 、 国债 期货合约 和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 价格 进 行 估值;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 且 本基 金 采 用的是 按 收 盘 价估 值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债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的 , 采用 最 近 交易日 结 算 价 估值 。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7、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估 值 错 误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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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 托 管 人
估 值 错 误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 人 追 偿 。
基金管理 人和 托 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估值错 误 方 追 偿; 追 偿 过程中 产 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 入 基 金 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估 值 错 误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
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 除 或 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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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相 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 费 , 各 基金 份 额 类别对 应 的 可 供分 配 利 润将有 所 不 同 ,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 各 类 别
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对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 和 支 付 方 式进 行 调 整 ,此 项 调 整 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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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自 动转为 相 应 类 别的 基 金 份额。 红 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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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出 具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 执 行划 款 。 若遇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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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出 具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后 执 行划 款 。 若遇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等 , 支付日期
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 理人 出 具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后 执 行 划 款。 若 遇 法定节 假 日 、 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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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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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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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前 款 规 定 的市 场 交 易日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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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投 资 者 的权益 , 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应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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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 用 计提 标 准 、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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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发 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国 债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中 披 露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 持 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 证 券市 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信息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日 内 ,在 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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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期报 告 和 定 期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相关 基 金 信 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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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是 市 场 风 险 、 流动 性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政 策 风险 、 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 于 中 央 银 行 的利 率 的调 整 和 短 期 利 率的 波 动产 生 本 基 金 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动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的 周 期性 变 化, 国 家 经 济 和 各个 行 业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从 而影 响 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以 及 回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资 获 得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投 资 时的 利 率
水 平 和 再 投资 的 策 略。因 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 变化而 引 起 再 投资 收 益 率的不 确 定 性 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要 是 指 因基 金 资 产 变 现的 难 易 程度 所 导 致 基 金收 益 变 动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对 象 的 流动性 相 对 较 好, 但 是 在特殊 市 场 情 况下 ( 加 息或是 市 场 资 金
紧 张 的 情 况下 ) 也 会出现 部 分 品 种的 交 易 不活跃 、 成 交 量不 足 的 情形, 此 时 如 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市场 主 要为 证 券 交 易 所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流 动 性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场 所 , 主要投 资 对 象 为具 有 良 好流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市 的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情 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额 占 比 情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期 赎 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 个 基 金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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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持 有 人在 单 个 开放日 申 请 赎 回基 金 份 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一 定 比例以 上 的 ,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流 动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况 下 发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者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将以 保 障 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为 前 提 , 严格 按 照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谨 慎 选取延 期 办 理 巨额 赎 回 申请、 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取 短 期 赎回费 等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工具 作 为 辅 助措 施 。 对于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具 的 使 用,基 金 管 理 人将 依 照 严格审 批 、 审 慎决 策 的 原则,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行 监 测 和评估 , 使 用 前经 过 内 部审批 程 序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各 类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 工具 时 , 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请 、 赎 回款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影 响 , 基金管 理 人 将 严格 依 照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进 行 操 作 ,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 票据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 本 金 或 利息 时 ,将 直 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 策 风 险 主 要 指由 于 国家 财 政 政 策 或 货币 政 策的 变 动 导 致 货 币市 场 波动 所 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业 技 能、 研 究 能 力 及 投资 管 理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对 经 济 形势、 证 券 价 格走 势 的 判断, 进 而 影 响基 金 的 投资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资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否健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风 险 和 其他合 规 性 风 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 人 的 职业 道 德 水平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人 在 各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内 部 控制 不 到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成 操 作 失误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风 险 , 如 越权 交 易 、内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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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甚 至 导 致基金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来自 基 金 管 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风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是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公 开 方式 发 行
的债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易 , 一般 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 在 较 大 流 动性 风 险。 外 部
评 级 机 构 一般 不 对 这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 也 会 降 低市 场 对 该类债 券 的 认 可
度 , 从 而 影响 该 类 债券的 市 场 流 动性 。 同 时由于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产规 模 较 小 、
经 营 的 波 动性 较 大 ,且各 类 材 料 不公 开 发 布,也 大 大 提 高了 分 析 并跟踪 发 债 主 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十 )投资国债期货的 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国 债 期货 , 国 债 期 货 作为 一 种金 融 衍 生 品 , 其价 值 取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础 资 产 或指数 , 其 评 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 钩 资 产的 价 格 与价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国债 期 货 所面临 的 风 险 主要 是 市 场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 保 证
金风 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 外 , 由 于 衍 生品 通 常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具 有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风 险 等 风险。 价 格 波 动风 险 指 的是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 致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率 和价 格 波 动。流 动 性 风 险指 的 是 受资产 支 持 证 券市 场 规 模及交 易 活 跃 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 约 , 或 在交 易 过 程中发 生 交 收 违约 , 或 由于资 产 支 持 证券 信 用 质量降 低 导 致 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十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
市 场 利 率 波动 造 成 的利率 风 险 外 ,还 要 承 担如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等 信用品 种 的 发 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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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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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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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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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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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产相互独 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户 和 期 货 账 户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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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销售 服 务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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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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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 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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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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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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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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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处理 期 间 ,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勤 勉 、 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代 理 发 行股 票 以 外的有 价 证 券 ;买 卖 、 代理买 卖 股 票 以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外 的 有 价 证券 ; 资 产托管 业 务 ; 从事 同 业 拆借; 买 卖 、 代理 买 卖 外汇;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从事 银 行 卡业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财 务 顾 问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经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 以 便基 金 托 管人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 监 督 ,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资 券 、 超 短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地 方 政 府债券 、 政 府 支持 机 构 债、 政 府 支 持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 可 分离交 易 可 转 债中 的 纯债 部分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 定 期 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国债期货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持 有 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国债 期 货实 物 交 割 前 , 管理 人 需事 先 与 托 管 人 就国 债 期货 实 物
交割的具体运营及操作签订补充协议。
在 法 律 法 规 有 新规 定 的情 况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对 上述 比 例
做适度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 基 金 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进行 债 券 回 购的 资 金 余额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 本 基 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 债券 ( 不 含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债券 投 资 比 例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 )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5 )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应 当 与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 (9 ) 、( 14 ) 、 (15)项 限制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 章 第 九条 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 式 对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 承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 略,遵 循 基 金 份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 格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 事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发 行的 证 券 名单,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交,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的真 实 性 、 完整 性 、 全面性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任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 时 更新该 名 单 。 名单 变 更 后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 的 、 经慎 重 选 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对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方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 况 需要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 的 ,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
相 关 交 易 对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 应予 以 必 要的协 助 与 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对合 同 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如 基 金 托管 人 事 后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书 面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或 以 双 方 认可 的 其 他方式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经提 醒 后 仍 未改 正 时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6、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 面 协 议 。基 金 托 管人应 根 据 有 关相 关 法 规及协 议 对 基 金银 行 存 款业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格 审 查 、复核 相 关 协 议、 账 户 资料、 投 资 指 令、 存 款 证实书 等 有 关 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对 基 金 投资银 行 存 款 的交 易 对 手是否 符 合 有 关规 定 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
真 评 估 中 期票 据 投 资业务 的 风 险 ,本 着 审 慎、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进 行中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 基金 管 理 人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监管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严格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风 险 控制 制度 和 流 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 以 下 简称 “ 《制 度 》 ” )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的 投 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 并书面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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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 守 情 况 ,有 关 制 度、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的完 善 情 况,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执 行 情 况。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的 上 述事 项 违 反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本 协 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纠 正。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相 关托管 协 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及 时 发出回 函 , 并 及时 改 正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所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理人 改 正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违 规 事 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
金 托 管 人 如认 真 履 行了上 述 监 督 责任 , 则 就基金 管 理 人 因投 资 中 期票据 所 导 致 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提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需向 中 国 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 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 , 应当 立 即 以书面 或 以 双 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期货账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的 核 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纠正 , 并 将 纠正 结 果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 金 管 理人提 出 警 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协 商 解 决。基 金 托 管 人未 经 基 金管理 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本 基金的 任 何 资 产( 不 包 含基金 托 管 人 依据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结 算 数 据完成 场 内 交 易交 收 、 托管资 产 开 户 银行 扣 收 结算费 和 账 户 维
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予以 必 要 的 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 存于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属 于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 管 人 开 立的 基 金 银行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 聘 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
金 账 户 , 保管 基 金 财产的 银 行 存 款。 该 基 金托管 专 户 同 时也 是 基 金托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式 下 , 代表所 托 管 的 包括 本 基 金财产 在 内 的 所有 托 管 资产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进 行 一 级 结算 的 专 用账户 。 该 账 户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 金 托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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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一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基金托 管 专 户 进
行。
(2)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定期存款账户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定期 存 款在 存 款 机 构 开 立的 银 行账 户 , 包 括 实 体或 虚 拟账 户 ,
其 预 留 印 鉴经 各 方 商议后 预 留 。 本着 便 于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保 管 和 日常监 督 核 查 的
原 则 , 存 款行 应 尽 量选择 托 管 人 经办 行 所 在地的 分 支 机 构。 对 于 任何的 定 期 存 款
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该 协 议 作 为划 款 指 令附件 。 在 取 得存 款 证 实书后 , 托 管 人保 管 证 实书正 本 或 者 复
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该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进 行定期 存 款 的 投资 和 支 取事宜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支 取 或 部分提 前 支 取 定期 存 款 ,若产 生 息 差 (即 本 委 托财产 已 计 提 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开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资 金结算 账 户 , 持有 人 账 户和资 金 结 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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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 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规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由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 有价凭 证 的 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理。 基 金 托 管人 对 由 基金托 管 人 以 外机 构 实 际有效 控 制 的 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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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三 十 个 工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 处 。 重大 合 同 的保管 期 限 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加盖 公 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金 额 。 各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指
该类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计 算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总数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算 , 均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经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以 双 方 约 定的 方 式 提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或 有 权 机关另 有 要 求 的除 外 。 如不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关法 规 承 担 责
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所 保管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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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应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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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知 晓
其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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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 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 合 理 时间 内 取 得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 投 资人按 此 种 方 式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 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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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 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润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华润元大润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五 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