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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融A(002073)

圆信永丰兴融: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圆 信 永 丰 兴融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公 告 
 
一、 会议基 本情况 
圆 信永 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基 金管理 人 ” )依 据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2507 号 文 核准 募集 的 圆 信永 丰兴 融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 于 2015 年 12 月21 日成立。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圆信
永 丰兴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
的有关约 定,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以通讯 方 式召开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关于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修 改基金合 同
的议案 》 。 
会议的具 体安排 如 下: 
1 、会议召开 方式: 通讯方式 。 
2 、 会议投票 表决起 止时间: 自 2018 年5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6
月 19 日 17:00 止( 投票表决 时间以 表 决票收件 人收到 表 决票时间 为
准) 。 
3 、 通讯 表决票 及所需 相关 文件 将 送达至 基金 管理人 ,具体 地址
和联系方 式如下 :


2 收件人: 圆信永 丰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圆 信永丰兴 融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投票处 地址: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528 号陆家嘴 基金大厦 19 楼 邮政编码 :200122 联系人: 严晓波 联系电话 : (021)60366818 、400-607-0088 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传真: (021)60366009 请 在信 封表面 注明 : “ 圆信 永丰兴 融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投 票 专用” 。 二、 会议审 议事项 本次持有 人大会 审 议的事项 为 《关 于圆 信永丰兴 融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修 改基金 合 同 的议案 》 (以 下简 称 “ 《议 案》 ” ) , 《议 案》 详见附 件一。 上述议案 的内容 说 明 详见附 件二 《 关于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 合同 的说 明》 。 三、 权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 的权益 登 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即 在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 午交 易时间结 束 后, 在登 记机构 登记在 册的 本基金 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均有 权 参加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并投 票 表决。


3 四、 投票方 式 1 、 本次 持有人 大会的 表决 方式仅 限于书 面纸 质表决 , 表决 票见 附 件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陆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tsfund.com.cn )下载并 打印等 方式 获取 表决票 。 2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按照 表决票 的 要求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证明 文件 ( 包括 使用的身 份证或 其 他能够表 明其身 份 的有效证 件 或证明) 正反面 复 印件; (2 ) 机构投资者 自 行投票的, 需 在表决 票上加盖 本单位 公 章 (或 基 金管理 人认可 的 相 关业务 专用章 ,下 同 ) ,并 提供加 盖公 章的企 业 法人营业 执照复 印 件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其 他单位 可 使用加盖 公 章的事业 单位法 人 登记证书、 有权部 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 复 印件等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自 行投 票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盖 本 机 构公章 (如有 )或 由授权 代表在 表决 票上签 字(如 无公 章 ) ,并 提 供该授权 代表的 身 份证明文 件 (包 括使 用的身份 证或其 他 能够表明 其 身份的有 效证件 或 证明) 正反 面 复印 件, 该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所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签署表 决票的 其 他证明文 件, 以 及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的营业 执 照、 商业登 记证或 者其他有 效注册 登 记证明复 印件, 以 及取得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资 格 的证明文 件的复 印 件; (3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 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章, 并 提供个 人投资者 身份证 件 (包括使用 的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 4 表明其身 份的有 效 证件或证 明) 正反 面复印件, 以及填 妥的授权 委托 书 原件( 参照附 件三 ) 。如 代 理人 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代 理人 的身份 证 件 (包括使 用的身 份证或其 他能够 表 明其身份 的有效 证 件或证明) 正 反面复印 件; 如 代 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 的加 盖 公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单位、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 的事业单 位法人 登 记证书、 有 权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 印件等); (4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 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 盖 章 , 并 提 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事 业 单位法人 登 记 证书、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以及 填 妥 的授权 委托书 原件 (参照 附件三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还 需提供 代 理人 的身 份证件 (包 括使用的 身份证 或 其他能够 表明其 身 份的有效 证 件或证明 ) 正反 面 复印件; 如 代理 人 为机构, 还需提 供 代理人 的 加盖 公章的企 业法人 营 业执照复 印件 (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单 位可 使用加盖 公章的 事 业单位法 人登记 证 书、 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证 明 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应由 代理人 在 表决票 上 签字或盖 章, 并 提供 该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的营 业 执照、 商业 登记证 或者其他 有效注 册 登记证明 复印件, 以及取得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资 格的证明 文件的 复 印件, 以 及填妥 的授 权委托书 原 件。 如 代 理人 为 个 人, 还需 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 证件 ( 包 括使用的 身份 证或其他 能够表 明 其身份的 有效证 件 或证明) 正 反面复 印件; 如 代理 5 人 为 机 构 , 还 需 提 供 代 理 人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 用加盖公 章的事 业 单位法人 登 记证书、 有权部 门 的批文、 开户证 明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 等 ) ;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使用 基金管 理人邮 寄的 专用授 权委托 征集 信函授权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销售机构 投票的, 接受有效 委托 的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销售机 构 应在表决 票上加 盖 本单位公 章, 并提供加 盖公章 的 企业法人 营业执 照 复印件 ; (6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 业务专 用章、 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 证书等, 以 基金 管 理人的认 可为准 。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需 将填妥 的表 决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于会 议投票 表 决起 止时 间内( 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9 日 17:00 止,以本 基金管 理 人收到表 决票时 间 为准)通 过 专人送交 或邮寄 的 方式送达 至本基 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地 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528 号 陆家嘴基 金大厦 19 楼) , 并请在 信封表 面注明: “ 圆信永 丰兴融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投票专 用 ” 。 五、 计票 1 、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 由基金 管理 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 ( 兴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在 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 工 作日内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 以 公证。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的每 一份基 金 份额有一 票表 决权。


6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 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 供文件 符合 本公告 规定, 且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 达 本公告规 定的收 件 人的, 为有 效表决 票; 有效表 决 票按表决 意见计 入 相应的表 决结果 , 其 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计入参加 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2 )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模 糊不清 、相互 矛盾 或无法辨 认, 但 其 他各项符 合本公 告 规定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计 入有 效表决票 , 并按 “ 弃权” 计入 对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计入参加 本次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表 决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 分填写 不完 整、不 清晰的 ,或 未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或 代 理 人 经 有 效 授 权 的 证 明 文件的, 或 未能在 截止时间 之前送 达 本公告规 定的收 件 人的, 均为 无 效表决票 ; 无效 表决 票不计入 参加本 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的 基 金份额总 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 决票的 ,如 各表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则 视为同 一 表决票; 如各表 决 票表决意 见不相 同 , 则按如 下原 则处理: i. 送达时 间不是 同 一天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写有 效的表 决 票为准 , 先送达的 表决票 视 为 被撤回 ; ii. 送 达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表 决票 上做出 了不同 表 决 意见,计 入弃权 表 决票; iii. 送达时间按 如 下原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以实 际递交 时 间为准 , 7 邮寄的以 本公告 规 定 的收件 人收到 的 时间为准 。 六、 决议生 效条件 1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 之 一) ; 2 、 《关于 圆信永 丰兴 融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修改 基金合 同 的议案 》 应 当 由 提 交 有 效 表 决 票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 方 为有效; 3 、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 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 的 事项自持 有人大 会 表决通过 之日起 生 效。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七、 二次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金 法》 及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 本次持 有人大 会需要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占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 一以上 ( 含二 分之一) 方 可举行。 如果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不符 合 前述要求 而 不能够成 功召开 , 基 金管理人 可在规 定 时间内就 同一议 案 重新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新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时, 除非授权 文件 另有载明 , 本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授 权期间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做出 的 8 各类授权 依然有 效, 但如果授 权方式 发 生变化或 者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重 新作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式 或最新 授 权为准, 详 细说明 见届时发 布的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 知 。 八、 本次大 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 圆信永 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联系人: 严晓波 联系电话 : (021)60366818 、400-607-0088 联系地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528 号陆家嘴 基金大厦 19 楼 网址:www.gtsfund.com.cn 2 、监督人: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3 、公证机构 : 上海 市东方公 证 处 联系人:021-62178903 联系电话 : 林奇 4 、见证律师 :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 所 九、 重要提 示 1 、 请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邮寄 表决票 时, 充分考虑 邮寄在 途 时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 2 、 上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 公告可 通过 圆信永 丰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网 站 (www.gtsfund.com.cn ) 查 阅 ,投 资 者如 有任 何 疑问 , 可致电 (021)60366000 、400-607-0088 咨询。


9 3 、本公告的 有关内 容由 圆信 永丰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负 责 解释。 附件一 : 《关 于圆信 永丰兴融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 基 金合同 的议案》 附件二 : 《关 于圆信 永丰兴融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修改 基 金合同 的说明》 附件三 : 《授 权委托 书》 ( 样本) 附件四 : 《圆 信永丰 兴融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决票 》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5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