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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MSCI中国A股国际ETF联接A(005868)

平安大华MSCI中国A股国际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M SC I 中国 A 股 国际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五 月 
 



2 【 重要 提示】 平安大 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8 年3 月 22 日 证监 许可[2018]517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 场前 景做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投 资人应 当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本 基金 为平 安大 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简 称 “目标 ETF ”) 的 ETF 联接 基金 ,通 过投资 于目 标 ETF 跟踪 标 的指数 表现 ,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证 券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还 可少 量投资 于 非成份 股、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 股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在正 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 的流 动 性风险 适中 。 在特殊 市场 条件下 , 如证 券市场 的成 交量发 生急 剧萎 缩、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以 及其他 未能 预见 的特 殊情 形下 ,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或变 现对 证券 资产 价格造 成较 大 冲击 , 发 生基 金份额 净值 波动幅 度较 大 、 无法 进行 正常赎 回业 务 、 基金 不能 实现既 定的 投 资 决策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 基金 合同 。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 现的保 证。


3 目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8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募 集 ......................................................................................................................... 24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0 九、 基金的 投资 ..................................................................................................................... 40 十、 基金的 财产 ..................................................................................................................... 46 十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 47 十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2 十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4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7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8 十六、 风险揭 示 ..................................................................................................................... 63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9 十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7 二十一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98 二十二 、 备查文 件 .................................................................................................................... 99


4 一、 绪 言 《平安 大 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规 定》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指 引第 2 号 —— 基金 中基金 指引 》以及 《 平安 大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平 安 大华 MSCI 中国A 股 国际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 平安 大 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平安 大华 MSCI 中国 A 股 国 际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平 安大 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平 安大 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 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议 《全 国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 关 于 修改<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6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运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 金进行 境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平 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7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指 《平 安大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指 《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简 称 ETF 47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 其绝大 部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 ETF (以 下简 称目标 ETF) , 紧密 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 追求跟 踪偏 离度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采用开放 式运 作方式 的基 金, 简称 联接 基金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8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5、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益 田 路 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 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设立日 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吴 小红 联系电 话:0755-22623179 2 、股 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 持股比 例: 股东名 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平安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18,210 60.7% 大华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7,500 25% 三亚盈 湾旅 业有 限公 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 理人 无 重 大行 政处 罚 。 3 、客服 电 话:400-800-4800 ( 免长 途话 费)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1 )董 事会 成员 罗春风 先生 ,董事 长, 博 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 生。曾 任中 华全国 总工 会 国际部 干 部, 平安 保险 集团办 公室 主任助 理 、 平 安人寿 广州 分公司 副总 经理 、 平 安人 寿总公 司人 事 行 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 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 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深圳平 安大 华汇 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姚波先 生, 董事 ,硕 士,1971 年生 ,中 国香 港。 曾 任 R.J.Michalski Inc. ( 美国 )养老 金 咨询分 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 国) 助理 精算 师、Swiss Re (美 国) 精 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 算师 、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精算 师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务 , 现 任中 国平安 保险 (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兼 首席财 务官 兼总10 精算师 。 陈敬达 先生 , 董 事, 硕 士, 1948 年 生, 新 加坡 。 曾 任 香港罗 兵咸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师 ; 新鸿基 证券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DBS 唯 高达 香港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执行 委员会 执行 顾问 ,现 任集 团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副 主任 。 杨玉萍 女士 ,董事 ,学 士 ,1983 年生。 曾于 平安 数 据科技 (深 圳)有 限公 司 从事运 营 规划 , 现 任平 安保 险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中 心薪酬 规划 管理 部高 级人 力资源 经理 。 肖宇鹏 先生 ,董事 ,学 士 ,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 中 国证监 会系 统、平 安大 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现 任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叶杨诗 明女 士,董 事, 硕 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 籍 。曾任 职于 澳新银 行、 渣 打银行 、 汇丰银 行并 担任高 级管 理 职务。2011 年加入 大华 银 行集团 ,任 大华银 行有 限 公司董 事总 经 理, 现任 大华 银行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香港 区总 裁兼大 华银 行 (中国 ) 有 限公司 非执 行董 事,同 时于 香港 上市 公司 “数码 通电 讯集 团有 限公 司”任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张文杰 先生 ,董事 ,学 士 ,1964 年生, 新加 坡。 现 任大华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执行董 事 及首席 执行 长 , 新加 坡投 资管理 协会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历任 新加 坡政府 投资 公司 “特 别投 资 部门” 首席 投资 员, 大华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组 合经 理,国 际股 票和 全球 科技 团队主 管。 李 兆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华 南液 化 气船务 公 司远洋 三副 、 二 副、 后加 入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任总公 司办 公室 法律 室主 任、 总 公司 办公 室主任 助理 、 高 级法 律顾 问、 兼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集团) 总 公司 保险 业务 管理 委 员会委 员、 总 公司投 资审 查委 员会 委员 、 广 东海 信现 代律师 事务 所专职 律师 、 合伙人 ; 现 任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所 任主 任律 师、 合伙 人。 李娟娟 女士 ,独立 董事 , 学士,1965 年 生。 曾任 安 徽商业 高等 专科学 校教 师 、深圳 兴 粤会计 师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 深 圳职 业技 术学院 经济 系教师 、 会计 专业主 任 、 深圳职 业技 术学 院计财 处 处 长; 现任 深圳 职业技 术学 院经 济学 院副 院长。 刘雪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员 、 深圳华 侨城 集团 会计 师、 财务经 理、 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 会计 师、 深圳 市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部 门临时 负责 人、 秘书 长助 理;现 任深 圳市 注册 会计 师协会 副秘 书长 。 潘汉腾 先生 ,独立 董事 ,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 新 加坡赫 乐财 务有限 公司 助 理经理 、 新加坡 花旗 银行 副总 裁、 新加坡 大华 银行 高级 执行 副总裁 ; 现 任彩 日本 料理 私人有 限公 司非 执行董 事 、 一 合环保 控股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速美 建筑集 团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华业 集团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巢傲文 先生 ,监事 长, 硕 士,1967 年生 。曾 任江 西 客车厂 科室 助理工 程师 ; 深圳市 龙 岗区投 资管 理公 司经 济研 究部科 员; 平安 银行 (原 深圳发 展银 行) 营业 部柜 员、 副 主任 、 支11 行会计 部副 主任 、 总 行电 脑部规 划室 经理 、 总 行零 售银行 部综 合室 经理 、 总 行稽核 部零 售 稽 核室主 管、总 行稽核 部总 经理助 理;广 东南粤 银行 总行稽 核监察 部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惠州分 行筹 建办 主任 、 分 行行长 、 总 行稽 核部 总经 理; 现 任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总经 理室 , 兼任 重庆 金融 资产 交易 所监事 会主 席 。 冯 方女 士, 监事, 硕士 ,1975 年生, 新加 坡。 曾任 职于淡 马锡 控股和 旗下 的 富敦资 产 管理公 司以 及新 加坡 毕盛 资产公 司、 鼎崴 资本 管理 公司。 于 2013 年 加入 大华 资产管 理, 现 任区域 总办 公室 主管 。 郭晶女 士, 监事, 硕士 ,1979 年生。 曾任 广东 溢达 集团研 发总 监助理 、侨 鑫 集团人 力 资源管 理岗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室 副经 理。 李峥女 士, 监事, 硕士 ,1985 年生。 曾任 德勤 华永 会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 、深圳 市 宝能投 资集 团财 务部 会计 主管,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岗 。 (3 )公 司高 管 罗春风 先生 ,博士 ,高 级 经济师 ,1966 年生 。曾 任 中华全 国总 工会国 际部 干 部,平 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 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 人事行政部/ 培 训部总 经理 、 平安保 险集 团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 平 安人寿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深圳 平安 大华汇 通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肖宇鹏 先生 ,学士 ,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 会系统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付强先 生, 博士, 高级 经 济师,1969 年生 。 曾任 中 国华润 总公 司进出 口副 科 长、申 银 万国证 券研 究所 任高 级研 究员 、 申 万巴 黎基 金管 理公 司高级 研究 经理 、 安信 证券 首席分 析师 、 嘉实基 金管 理公 司产 品总 监、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 任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生 , 毕业于 新加 坡国立 大学 , 拥有学 士和 荣誉学 位, 新 加坡籍 。 曾任新 加坡 国防 部职 员, 大华银 行集 团助 理经 理、 电子渠 道负 责人 、 个 人金 融部投 资产 品 销 售主管 、 大 华银 行集 团行 长助理 , 大 华资 产管 理公 司大中 华区 业务 开发 主管 , 高级 董事 。 现 任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汪涛先 生,1976 年 生, 毕 业于谢 菲尔 德大学 ,金 融 硕士学 位。 曾任海 赛宁 国 际贸易 有 限公司 销售 经理 、 汇 丰银 行上海 分行 市场 代表 、 新 加坡华 侨银 行产 品经 理、 渣打银 行产 品 主 管、 宁波 银行 总行 个人 银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 总 行审 计部 副总经 理 、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经 理、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现任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特正 先生 ,督察 长, 学 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 圳 发展银 行龙 岗支行 行长 助 理,龙 华 支行副 行长 、 龙 岗支 行副 行长、 布吉 支行 行长 、 深 圳分行 信贷 风控 部总 经理 、 平安 银行 深圳 分行信 贷审 批部 总经 理、 平安银 行总 行公 司授 信审 批部高 级审 批师 、 平 安银 行沈阳 分行 行长12 助理兼 风控 总监 。现 任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2 、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为 成钧 先生 , 上 海交 通大 学博 士 , 南京大 学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博士 后, 曾任职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中 国平 安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 加入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平安 大华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12-25 至今 ) 、平安 大华 中证 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8-03-23 至今 ) 、 平安 大华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2018-4-4 至 今) 基 金经理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副 总经 理林 婉文 女士, 衍生 品投 资中 心投 资执行 总经 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基金 经理 神爱 前先 生。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生 , 毕业于 新加 坡国立 大学 , 拥有学 士和 荣誉学 位, 新 加坡籍 。 曾任新 加坡 国防 部职 员, 大华银 行集 团助 理经 理、 电子渠 道负 责人 、 个 人金 融部投 资产 品 销 售主管 、 大 华银 行集 团行 长助理 , 大 华资 产管 理公 司大中 华区 业务 开发 主管 , 高级 董事 。 现 任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 生,北 京大 学硕 士, 美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 约翰 霍普金 斯 大学博 士后。 先后担 任瑞 士再保 险自营 交易部 量化 分析师 、花旗 集团投 资银 行高级 副总裁 、 瑞士银 行投 资银 行交 易量 化总监 、 德意 志银 行战 略 科技部 量化 服务 负责 人 。 2014 年 10 月加 入 平 安 大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 任 衍 生品 投 资 中 心投 资 执 行 总 经理 。 现 任 “平 安 大 华 深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 平安 大华 沪深 300 指 数量 化增 强证 券投 资 基金” 、 “ 平安 大 华鑫荣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平安 大华 量化 先锋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神爱前 先生 , 厦 门大 学财 政学硕 士,7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曾 任第 一创 业证 券研 究所行 业 研究员 、 民 生证 券研 究所 高级研 究员 、 第 一创 业证 券资产 管理 部高 级研 究员 ,2014 年 12 月 加入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公 司, 任投 资研 究部高 级研 究员 , 现 任 “ 平安 大华 策 略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 平安 大华 智慧中 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平 安大 华智能 生活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13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 但向 监管 机 构、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 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 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14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 开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 职 守、 滥用 职权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 责; (7 ) 泄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5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除目标 ETF 以外 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本基 金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 内容 。 基本管理 制度 包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投资 管理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16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 内部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职 能上 应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 主要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引 》 、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 会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 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17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 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成立日 期: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3 号 联系人 :郭 明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30 人, 平均 年龄33 岁,95% 以上 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 ,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大 投 资 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 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 障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 产 证券化 、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 QDII 专户 资产 、 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 管产品 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 提 供 个性 化的托 管 服 务。 截至 2017 年 末 ,中 国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金815 只 。自2003 年 以 来, 中国 工商 银行 连 续十 四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 、 香港 《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54 项最 佳托管 银行 大 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19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 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 审计 标准第70 号 ) 审 阅后 , 2015 年、 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均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20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 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21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 展 的生命 线。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托 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的《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和有关 基 金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的 投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 或有 关基金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 售机 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详 见《 发售公 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一) 直销中 心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 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 加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3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5033 号平 安金 融中 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张 平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联系人 :陈 颖华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23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张宁


24 六、 基金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 【2018 】517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二、基 金的 类别 指数型 、联 接基 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五、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 人 民币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六、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上 限。 七、发 售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经 确认 不得 撤销。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各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认 购本 基金 所应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办 理 手 续 详见 本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或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业 务 办 理规 则。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确 定, 请参 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25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 到网 点查 询 交易情 况,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八、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进行 募集 。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公司 网站 (www.fund.pingan.com ) , 在与 基金 管理 人达成 网 上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解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后,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系 统办理 开户、 认购 等业务。 (目前 基金 管理人 仅对个 人投资 者开通 网上 交易 服务 ) 。 具体销 售机 构及 联系 方式 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为准 , 请投 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的 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如果 本基 金后 续调整 销售 机构 的, 基金 管理人 将会 刊登 关于本 基金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九、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收 取 前端认 购/ 申购 费用 并在 赎 回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用 、 不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但 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收 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 份额, 称为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 日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有关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具体 设置 、 不 同份 额间转 换的 具体 操作 、 费率 水平 等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公告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增 加、 减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额 类 别 设 置、 对 基 金 份 额分 类 办 法 及规 则 进 行 调 整并 在 调 整 实施 之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十、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 投资者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 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26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已经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4 、认 购限 制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 , 通 过代 销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认 购 的,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起点 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 额为单 笔人 民币 100 元 ( 含认购 费) 。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柜台 接受 首次 认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 单笔人 民币50,000 元 (含 认购费 ) ,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 金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20,000 元(含 认购 费) 。 基金管 理人 对募 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 定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认 购金 额 上限 ,具 体规 定见 相关 公告 。 5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十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 民 币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 认 购费用 ,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购 费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表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认 购费 率结 构 认购金 额M (元 ) 认购费 率 M <50 万 0.80% 50 万 ≤ M <100 万 0.50%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 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的情 形下 : 27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 发售 面值 (2) 认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的情 形下 :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期间 利息 )/ 基金 份 额 发售 面值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 认购期 间利 息)/ 基 金份 额 发售面值 4 、计 算举 例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 率0.80%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300,000/ (1+0.80% )=297,619.05 元 认购费 用=300,000 -297,619.05 =2,380.95 元 认购份 额= (297,619.05+30 )/1.00 =297,649.0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3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30 元 , 则 其可得 到297,649.05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50 万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为 550 元,其 对应 的认 购费 用 为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 购份额 为: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5,500,000 -1000.00 =5,4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 (5,499,00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55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50 元, 则其可 得 到5,499,55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10 )/1.00 =100,010.0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 认 购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10 元 , 则 其可得 到100,010.00 份C 类基金 份额 。 5 、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十二、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28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 息以及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十 三、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同时 本基 金 目标 ETF 符合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前提 下 ,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或 者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款 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 款 利息; 3 、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0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 证券 、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31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如遇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障 、 银行 交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了业 务流 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应 顺 延。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 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原 则上 ,投 资者 申购 本 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通过 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网 上 交易系 统申 购的 ,单 个基 金帐户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起点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 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接受 首次申 购申 请 的最低 金额 为单 笔人 民 币5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人民 币 20,000 元(含 申购 费) 。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 32 2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的累 计持 有份 额 暂不 设上 限限 制。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 A 类、C 类基 金 份额时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不得低 于 5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0 份 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申 请赎 回 。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6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对于A 类、C 类基 金份 额, 每次转 出份 额不 得低 于 50 份。 留存 份额 不足50 份的 , 只 能 一次性 赎回 ,不 能进 行转 换。 7 、投 资者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对于 A 类和 C 类 份额 , 每期扣 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 实际 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9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10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该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扣 除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用 。投 资者 申 购A 类 基金 份额时 的 申 购费 用 如 下: 表 2: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元 ) 申 购费 率 M <50 万 1.00% 50 万 ≤ M <100 万 0.70%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33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由 投 资人 承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人承 担, 其中 针对 持有 期限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用 将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针对 持有 期限不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 用不低 于25% 的 部分 归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赎回 费率 随赎 回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A 类份 额赎 回费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天 1.50% 7 天≤ 持有 期<1 年 0.25% 1 年≤ 持有 期 0% 注:1 年指 365 日 C 类份 额赎 回费 持有期(日)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0% 持有期 ≥7 日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相 关公告 。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34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某投 资人 本次 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40 万元 , 对应的 本次 申购 费率 为 1.0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 的 A 类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1.00% )=396,039.60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6,039.60=3,960.40 元 申购份 额=396,039.60/1.0560 =375,037.5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60 元, 可 得到 375,037.50 份A 类 基 金份额 。 例: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60 元 ,某 投资 人投 资 60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A 类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6,000,000 -1000.00 =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 申购 当日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560 元, 可 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例:假 定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某投 资人 本次 申购本 基 金C 类 基金 份 额10 万元 , 该投资 人可 得到 的 C 类基 金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560 =94,696.97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申 购当 日C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60 元, 可 得到 94,696.97 份 C 类基 金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35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三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 三年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1.2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 A 类份额 和C 类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目标 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或二 级市场 交易 停牌 ,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本基 金申购 的 情形。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5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因技 术故 障或异 常情 况导致 基36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9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 模、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 投资 者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10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11、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除 第 6 、9 项 外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 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目标ETF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目标ETF 暂 停赎 回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或 延缓 支付 赎回对 价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本基 金赎 回的 情形 。 4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5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6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以 有效 申请当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6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37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该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 如果基 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10% (含 10% ) 的赎回 申请 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办法参 见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2 ) 部分 延 期赎回 ”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交 易日38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投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39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通过 其他方 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十九、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4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紧密跟踪标 的指 数, 追 求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相 似的 回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此外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债 券、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政府支 持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 指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目标 ETF 作为 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便 特定 的客户 群通 过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 本基金 并不 参与 目 标 ETF 的管理 。 主 要以 一级 市场 申购的 方式 投资 于目 标 ETF , 获取 基金 份 额净值 上涨 带来 的收 益; 在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交 易流 动性 较好 的情 况下, 也可 以通 过二级 市场 买卖 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绝 对 值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4% 。 如因 指数 编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施 避 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并将以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90% 的 资产 投资 于目 标 ETF 。为更 好41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其 余资产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二) 目 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目 标 ETF 有如下两种 方式 : (1) 申 购和 赎回: 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 回后 , 以 股 票组合 进行 申购 赎回 或者 按照目 标 ETF 法律文 件的 约定以 其 他方式 申赎 目 标 ETF 。 (2) 二级 市场 方式 :目 标 ETF 上市交易 后, 在二 级市场 进行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的 交 易。 当目 标 ETF 申购、赎 回或 交易模 式进 行了 变更 或调 整,本 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或 调 整,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决 定采用 一级 市场 申赎 的方 式或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方式 进行目 标 ETF 的买卖 。 (三)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目 标 ETF 。 因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复 制法 , 即按照 标的 指数的 成份 股 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 但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流动 性不足 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搭 配 使 用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的替代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选择 债券 品种 时, 首先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判 断未 来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置 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 次, 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税 收分 析等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 上述 基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 行个券 选择 ,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资操 作中 , 采 用骑乘 操作 、放 大操 作、 换券操 作等 灵活 多样 的操 作方式 ,获 取超 额的 投资 收益。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 策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六) 股指 期货 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证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42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对冲 因其 他 原因导 致无 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的风 险; 利用 金融 衍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 股票和 目 标 ETF 仓位频 繁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达到 有效 跟踪 对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七)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关 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 量及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 本 基金 将在 国内资 产 证券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架 下, 采 用基 本面 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风 险分 析和 价值评 估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 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若 本基金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的 ,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目标 ETF 、 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43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 展期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 、 (2) 、 (11)、 (15 ) 、 (16 ) 项另 有约 定 外, 由于 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 调整 、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流 动性 限 制 、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或 交收 延迟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由 于证 券、期 货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调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 动性限 制、 目标ETF 暂 停申 购 、 赎 回或 二级市 场交 易停 牌或 交收 延迟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第 (1 ) 项 规定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2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44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 国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五、标 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指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标 的指数 收益 率×95%+ 银 行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5%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业绩 比较基 准与 投资 比例 相符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标的指 数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 适合 投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按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数 、 业绩比 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中,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质 性 变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若变 更标 的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 于指 数编制 单位变 更、指 数更 名等事 项) ,则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45 若基金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的 原则 ,根据 投资情 况和市 场惯 例调整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组成 和权重,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取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的目 标 ETF 为股票 型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跟踪标 的指 数 表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证券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 、目 标 ETF 发生相 关变 更情形 时的 处理 目标 ETF 出现 下述 情形 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 由 投资 于 目标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 为直接 投 资该标 的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 若届 时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有 跟踪 该标 的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则本 基金 将本着 维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选 取其他 合适的 指数 作为标 的指数 。 相应地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中将删 除关 于目 标 ETF 的 表述部 分 , 或 将变更 标的 指数 , 届 时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4 、目 标ETF 与 其他 基金 进行合 并; 5 、 目标ETF 的基 金管 理人 发生变 更 ( 但变 更后 的本 基金与 目 标 ETF 的基 金管 理人相 同 的除外 ) ;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本基 金将 相应 变更 标的 指数且 继续 投资 于该 目 标ETF。 但 目 标ETF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变更 目 标 ETF 标的指 数事 项的 ,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出 席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进行 表决 ,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变更标 的指 数事 项的 , 本基 金可不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相应 变更 标的 指数 并仍为 该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


46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7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票 、 债 券、 衍生 工具和 其他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 金融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目标ETF 的估 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成 本能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值 ,应持 续评估 上述 做法的 适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 或 未挂牌转 让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8 (4)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6)本 基金存 入银行 或其 他金融机 构的 各种款 项以 本金列示 ,按 协议或 约定 利率逐 日 确认利 息收 入。 (7)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合约 ,按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10 ) 流 通受 限的股 票 , 包括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首 次公开 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开 发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11 )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2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原有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 债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及自 律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 日闭市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49 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50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 4 、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发生暂 停估 值 、 暂停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情形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51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12 )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易 所、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52 十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对 其持 有 的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选 择不同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 同一 投资人持 有的同一 类别的 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 一种分 红方式, 如投资人 在不同 销售 机构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则基 金登 记机 构将 以投 资人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为 准;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依据相关 规定进 行 公53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 的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行。


54 十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扣 除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后的 余额 (若 为负 数, 则 取 0) 的 0.50%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部 分基 金资 产 (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基 金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 0.10%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55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 所持 有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基金 资产 后的 余额 (若 为 负数, 则 取0) 基金托管 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0.10%÷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 自 动在 月初5 个工 作日内 、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与销 售机 构签 订的 销售协 议中 约定 的付 款周 期分别 划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基 金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归 属于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 投资 回报 和/ 或本 金承 担纳税 义务 。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过 程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基 金财 产承担 , 届时 基56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能通过 本基 金财 产账 户直 接缴付 , 或划 付至 基金 管理 人账户 并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税 务部 门要 求完成 税款 申报 缴纳 。


57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披 露内 容、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 等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59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60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61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7 、变 更目 标 ETF ; 28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9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股指 货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十一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本基 金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62 (十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中 披露 所持基 金的相 关情况 ,包 括(1 ) 投资政 策、持 仓情 况、损 益情况 、净值 披露时 间等 。 (2 ) 交 易及 持 有基金 产生 的费 用 , 包 括 申购费 、 赎回 费、 销售 服务 费、 管理 费、 托管费 等 , 招 募说 明书 中 应当列 明计 算方 法并 举例 说明。 (3 ) 本基 金持 有的 基金发 生的 重大 影响事 件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终 止基金 合同 以及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等。 (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关联方 所管 理基 金的 情况 。 (十三 )参 与融 资及 转融 通证券 出借 交易 的信 息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策 略、 业务 开展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及其 管理 情况 等 。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或 者 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63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有 市场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特 有风 险及其 他风 险等。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率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64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开 放式 基金 , 在 所有开 放日 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 主 要投 资于 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 的 指 数 成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还 可少量 投 资于非 成份 股、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目 标 ETF 跟踪的标 的指数 为 MSCI 中国A 股 国际 指数 (MSCI China A International Index ) , 该 标的 指数 的成 分股为 中国 市场 市值 最大 及成交 量最 活跃 的A 股 ,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部 分延 期赎 回 或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同时 , 如 本 基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对其采 取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具体 可见 招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中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的 内容 。 (3)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 摆 动定 价 、暂停 估值 等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作 为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使用 ,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严 格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原则 , 及 时有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检测 和评估 , 使用 前 经过内 部审 批程 序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在实 际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赎回 款项 支付等 可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 依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全 面保障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四、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标的 指数的 风险: 即标 的指数因 为编 制方法 的缺 陷有可能 导致 标的指 数的 表现与 总 体市场 表现 存在 差异 , 因 标的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可 能导 致指 数调 整较 大, 增 加基 金投 资成本 ,并 有可 能因 此而 增加跟 踪误 差, 影响 投资 收益。 2 、标的 指数波 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 成份 股的价 格可 能受到政 治因 素、经 济因 素、上 市 公司状 况 、 投 资人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 险。 65 3 、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 在跟踪指 数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基 金的 业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因素: (1) 目标 ETF 与标的 指 数的偏 离; (2) 基金 买卖 目标 ETF 时所产 生的 价格 差异 、交 易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4)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调 整; (5) 基金 买卖 股票 时产 生 的交易 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6) 申购 、赎 回因 素带 来 的跟踪 误差 ; (7) 新股 市值 配售 、新 股 认购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8) 基金 现金 资产 的拖 累 ; (9) 基金 的管 理费 、托 管 费和销 售服 务费 等带 来的 跟踪误 差; (10) 指数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成份 股涨 、跌 停板 等因素 带来 的偏 差; (11 )基 金管 理人 的买 入 卖出时 机选 择; (12) 其他 因素 带来 的偏 差。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或 若目 标 ETF 变更标 的指数 , 本 基金 也将 相应 变更标 的指 数且 继续 投资 于该目 标 ETF , 本基金 的 投资组 合随 之调 整,基 金收 益风 险特 征可 能发生 变化 ,投 资人 需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5 、投 资于 目标ETF 基金 带 来的风 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所以本 基金 会面 临诸 如目 标 ETF 的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目标 ETF 的 技术 风险 等风 险。 6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具有 一定 的价格 波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 风险等 风险。 价格波 动风 险指的 是市场 利率波 动会 导致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收益 率和价 格波动 。 流动性 风险 指的 是受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场规 模及 交易 活跃程 度的 影响 , 资产 支持 证券可 能无 法 在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 大数量 的买 入或 卖出 , 存 在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指的 基金 所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债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 易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证 券价格 下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 7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 当 出现不 利行 情时 ,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资 人权益 遭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8 、参 与融 资与 转融 通业 务 的风险 66 本基金 可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参与 融资 及转融 通业 务 , 可 能存 在杠 杆投资 风 险和对 手方 交易 风险 等融 资及转 融通 业务 特有 风险 。 9 、基 金财 产投 资运 营过 程 中的增 值税 鉴于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利益 投资 、 运用基 金财 产过程 中 , 可 能因法 律法 规、 税收 政 策的要 求而 成为 纳税 义务 人, 就归 属于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 投资 回报 和/ 或本 金承 担纳税 义务 。 因此 , 本 基金 运营过 程中 由于上 述原 因发 生的 增值 税等税 负 , 仍 由本基 金财 产承担 , 届时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能通过 本基 金财 产账 户直 接缴付 , 或划 付至 基金 管理 人账户 并 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税 务部 门要 求完成 税款 申报 缴纳 。 五 、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 和其 他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评 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67 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8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 6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 认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9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及 转融 通;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投等的 业务 规则 ;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除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目 标ETF 所 产生 的权利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70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 人泄露 , 但 向监 管机构 、司 法机 关及 审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 供的除 外;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71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72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73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本基 金参 会份 额和 票 数按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占 本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折算;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份74 额直接 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 参加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额 和票 数 时,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 决权的 参会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 :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 本 基金 持有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目 标 ETF 后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和目 标 ETF 的每 一参 会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召开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由 本基金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日常 机构 。 若将 来法 律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另 有 规定的 ,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为准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75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的前提 下,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等 除 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之外的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及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由于 目标 ETF 变 更标 的指数 、交 易方 式变 更、 终止上 市或 目标 ETF 基金 合同终 止 而变更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76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77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 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78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79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 80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81 6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一 致或 基金资 产清 算小组认 为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更 为有利 的清 算方 法, 本基 金财产 的清 算可 按该 方法 进行 , 并 及时 公告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要 求办理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争 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82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34 层 法定代 表人 :罗 春风 成立时 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 】191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22623179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83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 此 外 , 为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括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央 行票据 、金 融债券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券 、 政府支 持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债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 单、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证 、 股 指 期货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本 基 金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 若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的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 价证券 指目 标 ETF 、 股票 、债券 (不 含84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 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7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除上述 第 1)、 2)、 11)、 15 ) 项另 有约 定外 , 由 于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 赎 回 或 二 级 市场 交 易 停 牌或 交 收 延 迟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 、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或 交收 延迟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 合第 1 ) 项规 定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2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85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除 目标 ETF 以 外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以 下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投资 进行 监督 。 (1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托管 人确定 的文件 格式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名 单对 基金 管理 人银 行间市 场交 易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拟 增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 应按 照前 述要 求重新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名单,并通过电 话或邮 件向基金托管 人确认,拟 调整名单经基 金托管人确 认后开始 生效。 因基金 管理人 未履 行确认 程序导 致交易 对手 名单未 变更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知晓 并同 意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管 理人 未提供 交 易对手 名单或 交易对 手 名 单文件 格式不 符合托 管人 要求的 , 均视为 未提 供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同意 , 基金托 管人 无需履 行前 款项 下监 督职 责。 因此 给基 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与银 行间 市场 的丙类 会 员进行 债券 交易 的, 可以 通过邮 件 、 电 话等双 方认 可的方 式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可 行性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确保说 明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基 金托86 管人不 对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可行 性说 明进 行实 质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以 DVP( 券款 兑付) 的交易 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5 、 关于 银行 存款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应 基于 审慎原 则评 估存 款银 行信 用风险 并据 此 自行选 择存 款银 行。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上 述原 则给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相 关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承 担 。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先行 赔付 责任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职 责仅 限于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先行 赔付 责任 。 6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 定义与 上文流 动性受 限资 产不同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 行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87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88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必要 的协 助, 但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其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开 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89 出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90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 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该 计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余额 数量 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目 标 ETF 基 金份额 、 股票 、 债 券、 衍生 工具和 其他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量 的91 金融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目标ETF 的估 值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其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 (2)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 证券, 估值 日不存在 活跃 市场时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其 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如成 本能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值 ,应持 续评估 上述 做法的 适当性 , 并在情 况发 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调 整。 (3)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 量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 确 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 于不 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按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 定的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按成 本估 值。 (6)本 基金存 入银行 或其 他金融机 构的 各种款 项以 本金列示 ,按 协议或 约定 利率逐 日92 确认利 息收 入。 (7) 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证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8)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9)本 基金投 资期货 合约 ,按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10 ) 流 通受 限的股 票 , 包括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首 次公开 发行 股票 时公 司股 东公开 发售 股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11 )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2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原有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上述 资产 或负 债公 允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13) 相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及自 律规 则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12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93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94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的保 存期 限自 基金账 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以 上。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不含 港澳台 地区 法律 )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95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 清算 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更为 有利的 清算 方法 , 本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可按 该方 法进 行, 并及 时公 告,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要求 办理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96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7 二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等 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 :00-17 :00 为投 资人 提供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400-800-4800 ( 免长途 话费 ) 直销电 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 真:0755-23990088 二、投诉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或以 书信 、 电子 邮件等 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提 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 工作 日之内 对投 资人 的投 诉做 出回复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fund.pingan.com ) 为 投资人 提供理财 刊物查 阅、热 点 问答、市 场波动 点评 、 研 究资 讯等 信息服 务。 同时 , 网 站还 设有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 邮箱等 , 投 资人 可在线 提问 或留 言。 四、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您 /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 费查阅 。 1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平安 大 华MSCI 中国A 股国际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 《平 安大 华MSCI中国A 股 国际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 同》 ; 3 、 《平 安大 华MSCI中国A 股 国际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2018 年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