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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C(004743)

易方达上证中盘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 年五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9 年12 月31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上 证中盘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 证监 许 可 【2009 】1498 号 )和 2010 年 2 月 11 日《 关于 易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接 基金 募 集 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 函[2010]79 号 )的 核准 , 进行 募集 。 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 于 2010 年 3 月31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为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目标ETF ) 的 联接 基 金, 其投 资目 标是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本 基 金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认 真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获 得 基金 投 资收 益, 亦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本基 金 特 有风 险, 主要 包括 指数波 动的 风险 、指 数编 制机构 发布 数据 错误 的风 险、基 金收 益率 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险 等 ; 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管 理风 险; 其 他风险 ; 等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 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人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投资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与目 标ETF 的 联系 与区别 本基金 为上 证中 盘 ETF 的 联接基 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区 别: (1) 在基 金的 投资方 法 方面, 上证 中盘 ETF 采取 完全复 制法 ,直 接投 资于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而本 基金则 采取 间 接的方 法 , 通 过将 绝大 部分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上证 中 盘ETF , 实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紧密 跟踪 。 (2) 在交 易方 式方 面, 投 资者既 可以 像股 票一 样在 交易所 市场 买上 证中 盘 ETF ,也 可以 申 购或赎 回 上 证中 盘ETF ; 而 本基金 则像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一 样 , 通 过基 金销售 机构按 未知 价





法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与上 证中 盘 ETF 业 绩表现 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发 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 法规对 投资 比例 的要 求。 上证中 盘 ETF 作 为一 种特 殊的基 金品 种, 可 将 全部 或接近 全部 的 基 金资 产 , 用于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表现 ;而 本基 金作为 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仍需 将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资 产投 资 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2) 申购 赎回的 影响 。 上证中 盘 ETF 场 内申 购、 赎回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申购 赎回 对基 金净 值影 响较小 ;发生 场 外申 购、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收 取一 定费 用并归 入基 金资 产作 为场 外现金 申购 、赎 回 对 基金 资产 可能 造成 的影响 的补 偿, 因此 申购 、赎回 可能 对基 金净 值影 响较小 。 而 本基 金 申赎采 取现 金方 式 , 大 额 申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一定 影响 , 该影 响可 能 无法得 到补 偿 。 本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除非 另有 说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 止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19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73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73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73 六、基金的募集 .................................................... 7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6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76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7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77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77 (二)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77 (三) 申购 、赎 回的 时间 ....................................................................................... 77 (四)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77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78 (六)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78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79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81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82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82


II (十一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83 九、基金转换 ...................................................... 86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86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86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87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87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87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87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90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90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 ........................................................................ 9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冻结与解冻 .......................... 92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92 (二) 转托 管 ........................................................................................................... 92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9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93 (一) 投资 目标 ....................................................................................................... 93 (二) 投资 范围 ....................................................................................................... 93 (三) 投资 理念 ....................................................................................................... 93 (四) 投资 策略 ....................................................................................................... 93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93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94 (七) 投资 决策 ....................................................................................................... 94 (八) 投资 限制 ....................................................................................................... 94 (九) 禁止 行为 ....................................................................................................... 95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95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95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95 十二、基金的业绩 ................................................. 10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102


III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102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102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102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102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104 (一) 估值 目的 ......................................................................................................104 (二) 估值 日 ..........................................................................................................104 (三) 估值 对象 .....................................................................................................104 (四) 估值 程序 .....................................................................................................104 (五) 估值 方法 .....................................................................................................104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05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07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0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8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108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108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08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108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08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10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0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10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12 (三) 基金 税收 ...................................................................................................... 11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3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113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11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4 十九、风险揭示 ................................................... 119 (一)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119


IV (二) 市场 风险 ...................................................................................................... 119 (三) 流动 性风 险 ..................................................................................................120 (四) 管理 风险 ......................................................................................................121 (五) 其他 风险 ......................................................................................................12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22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22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22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22 (四) 清算 费用 ......................................................................................................123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123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23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123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124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24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126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28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9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35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36 (七)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136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13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7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37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38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43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43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145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 管 .......................................................................147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48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148


V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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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管理 规定》 ”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易 方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 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目标ETF 、 上证 中盘ETF 指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即用 于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 3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 基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非直 销销售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的 销售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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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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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 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 可抗力




















指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的 客观 事 件 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称 为C 类份 额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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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基金 销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詹 余 引先 生, 工商 管理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平安 保 险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咨询 室 总经 理助理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咨询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国债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 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中国 平安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 金理事 会投 资部 资产 配置 处处长 、 投资 部副 主任 、 境外投 资部 主 任 、投 资部 主任 、证 券投资 部主 任。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易 方达 国际 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副 董事 长、 总裁 。曾 任广 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 财部 副 经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投 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副 总裁 。 7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广东 金融 高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 广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陈 志 辉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董 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税务 总 监、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广 州分 所高级 审计 员。 现任 盈峰 投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资 财中心 总经 理。 王 海 先生 ,经 济学 、工 商管 理 (国 际) 硕士 ,董 事。 曾 任工 商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法 律顾 问 室科 员; 工商 银行 珠海分 行法 律顾 问室 办事 员、营 业部 计划 信贷 部信 贷员、 办公 室行 长 室 秘书 、信 贷管 理部 业务主 办、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经理 助理 兼法 律室 副主 任、资 产风 险管 理 部 副总 经理 兼法 律室 主任、 资产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招商 银行 总行 法律 事务部 行员 ;工 商 银 行珠 海分 行资 产风 险部总 经理 兼特 殊资 产管 理部负 责人 、公 司 业 务部 总经理 、副 行长 ; 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公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总 经理; 工商 银行 韶关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 现任 广东 粤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戚 思 胤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高 速公 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 证券 部 投资 者 关系 管理 业务 员、 投资者 关系 管理 主管 、信 息披露 主管 、证 券事 务代 表;广 东省 广晟 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 部高级 主管 、 团 委副 书记 、 副部 长; ( 香港) 广晟 投 资发展 有限 公 司 董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资本 运营部 部长 、佛 山 电 器照 明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市 中金 岭南 有色金 属股 份有 限 公 司监 事、佛 山市 国星 光 电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东南粤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朱征夫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 立董事 。 曾 任广 东经 济贸 易律师 事务 所金 融房 地产 部主任 ; 广 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产 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任 。现 任广 东 东方昆 仑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 忻 榕 女士 ,工 商行 政管 理博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中科 院 研究 生院 讲师 ;美 国加 州 高温 橡 胶公 司市 场部 经理 ;美国 加州 大学 讲师 ;美 国南加 州大 学助 理教 授; 香港科 技大 学副 教 授;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瑞 士洛 桑管 理学 院教 授。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 谭劲松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会 计学 ) , 独立 董事 。 曾 任邵阳 市财 会学 校教 师 ; 中山大 学 管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现任 中山 大学 管理 学院教 授。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8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广 州市广 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广 州立 根小 额再 贷款股 份有 限 公 司董 事长 ;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广 州中盈 (三 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州 汽车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现任 广州金 融控 股集 团 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及 董事长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金控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 金期 货有 限公司 董事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州 股权 投资行 业协 会法 人代 表。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市 场部 总经 理、互 联网 金融 部 总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裁助 理 ; 广东粤 财互 联网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易方 达国 际控 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市场 总监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营 业 部 职员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广 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现 金管 理部总 经理 、固 定收 益总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 理、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首 席投 资官 、 基 金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人 民 币合 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负 责人 、证 券交 易 负责 人员 (RO ) 、 就证券 提 供意 见 负 责人 员(RO )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中债 资信 评估有 限责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吴 欣 荣先 生, 工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投资 管 理部 经 理、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公 募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权益 投资总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权 益投 资总 监、 基 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 南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9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监察部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官 。 曾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 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理 主 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 基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席产 品官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另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关 秀 霞女 士, 财务 硕士 、工 商 管理 硕士 ,首 席国 际业 务 官。 曾任 中国 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 计 师; 美国 道 富银 行波 士 顿 及亚 洲总 部 大中 华地 区 高 级副 总 裁 、董 事总 经理 、中 国区行 长、 亚洲 区( 除日 本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 主管、 美国 共同 基 金 业务 风险 经理 、公 司内部 审计 部高 级审 计师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首席 国际 业 务官。 高松凡 先生 , 高 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EMBA ) , 首席养 老金 业务 官。 曾任 招商银 行 总 行人 事部 高级 经理 、企业 年金 中心 副主 任, 浦东发 展银 行总 行企 业年 金部总 经理 ,长 江 养 老保 险公 司首 席市 场总监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养 老金 业务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首 席养 老金 业务官 。 2、基金经理 张 胜 记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 理助 理 、行 业研 究员 、指 数与量 化投 资部 总经 理助 理、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易 方达 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原易 方达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3 日)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指数 及增 强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3 月29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0 年3 月31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恒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 任职) 、易 方达恒 生中 国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 起任职 ) 、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2012 年9 月28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 标普全 球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9 月13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香 港恒 生综 合小 型股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11 月 2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标 普医 疗保 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 12 月3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标 普5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12 月 6 日 起任 职) 、 易方 达标 普生物 科技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经理 (自2016 年 12 月15 日 起任 职) 、 易 方达 标 普信息 科技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 金经理 ( 自2016 年12 月 15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原 油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 19 日起 任职 ) , 兼 任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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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 委 员会成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张胜 记先 生、 王建 军先生 。 林 飞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助理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副 总 经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总经理 、量 化基 金组 合部 总经理 、易 方达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5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 达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卫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兼 指 数及 增强 投资 部总 经理、 量化 策略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基 金经 理、 就证 券提供 意 见 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 负责 人员 (RO ) 、 证券 交易 负责人 员(RO)。 张胜记 先生 ,同 上。 王 建 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易 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助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 部副总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 方达创 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创 业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中 小 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并 购重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 达生 物科 技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指 数及 增强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经 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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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的 未 公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 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12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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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部 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 的行 动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 任 何 人不得 拥 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 循 相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相 违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14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末 , 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 工230 人 , 平均 年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 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全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 现优 异 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 最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信托 资产 、 保 险 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金 、 基 本养老 保险 、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 、 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 至 2017 年 末,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815 只。 自 2003 年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四年 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币 》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 香港 《 财资》 、 美 国 《环球 金融 》 、 内地 《证 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 佳 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 成 立以 来, 各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托 管 行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 设 ” 的 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 拓展 各项 托 管 业务 的同 时 , 把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 16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2012 、 2013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 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工 商 银行 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 证 业务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监 督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 员 ,在 总经 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对 业务 的运 行独 立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度 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法 律及 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 善,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 当分 离;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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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 取 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 )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 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特 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 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感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部 通 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 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托 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 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 从演 练结 果看 ,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 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监 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 样,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 产托 管部实 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实 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 过建 立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18


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 部 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 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认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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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李 红枫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蕾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8 号金 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以 下 排序不分先后)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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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渤 海银 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传真:022-58316569 网址:www.cbhb.com.cn (3)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东风 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华 夏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联系人 :王 者凡 客户 服务 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5)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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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平 安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赵 杨 联系电 话:0755-2216657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bank.pingan.com (7) 浦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高 天、 肖武 侠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8)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浙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沈 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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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 882618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 (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2) 中国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 紫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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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4) 中国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6)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85230049 网址:bank.ecitic.com (17) 包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2 传真:010-84596546 网址:www.bs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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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北京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赵 姝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9)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闫 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20) 大连 银行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朱 珠 电话:0411-823566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1) 德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德 州市 三八东 路 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玉芝 联系人 :王 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2)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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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吴 照群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4) 佛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禅 城区 华远东 路 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川 联系人 :谭 伟湛


罗 嘉仪 电话:0757-8321273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96138 网址:www.foshanbank.cn (25) 福建 海峡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传真:0591-87330926 网址:www.fjhxbank.com (26) 富滇 银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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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 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传真:0871-63194471 网址:http://www.fudian-bank.com/ (27) 富阳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5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富华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28) 广东 南粤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湛 江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乐山 大 道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 静 电话:020-280990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961818 网址:www.gdnybank.com (29)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80194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0) 广州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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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1) 贵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易 鸿宇 电话:0851-868586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033 传真:0851-86851953 网址:http://www.96033.cn (32)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传真:0451-87792682 网址:www.hrbb.com.cn (33) 杭州 联合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胡 莹 电话:0571-8792332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2 传真:0571-87923214 网址:www.u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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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震山 联系人 :金 超龙 联系电 话:0571-8515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35)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联系人 :王 丽辉 电话:0311-67807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传真:0311-67806407 网址:www.hebbank.com (36)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传真:0431-84992649 网址:www.jlbank.com (37) 嘉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昌 盛南 路 10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林生 联系人 :任 正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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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bojx.com (38)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170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39)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820 网址:www.jsbchina.cn (40)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 江 西省内 ) 、400-78-96266 ( 国内) 传真:0791-86790795 网址:www.nccbank.com.cn (41) 金华 银行 注册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何 赛丽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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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9-82178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传真:0579-82178321 网址:www.jhccb.com.cn (42) 锦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锦 州市 科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43) 九台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九台区 新华 大 街504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高新开 发区 蔚山 路 255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兵 联系人 :曲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96888-0-2 网址:http://www.jtnsh.com (44) 昆山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哲清 联系人 :黄 怡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79 网址:www.ksrcb.com (45)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金 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7-6156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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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qbank.com (46) 龙江 银行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友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5-8888 传真:0451-85706036 网址:http://www.lj-bank.com (47)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传真:0577-86921250 网址:www.lwrcb.com (48) 鹿城 农 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董 雷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网址:http://www.lcrcbank.com/ (49)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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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传真:0379-6593859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50)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任 巧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1)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传真:0533-2180303 网址:www.qsbank.cc (52)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联系电 话:0595-22551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传真:0595-22578871 网址:www.qzccbank.com (53)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成 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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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633-80816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日照 ) 传真:0633-8081276 网址: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54) 瑞安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办公地 址: 瑞安 市安 阳街 道万松 东 路 14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定表 联系人 :张 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57702 (55) 瑞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俊海 联系人 :孟 建潮 电话:0575-811053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传真:0575-84788134 网址:www.borf.cn (56)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57)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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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58)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区 敏欣 联系电 话:0757-2238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www.sdebank.com (59)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60)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传真:022-28405631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61)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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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传真:0531-68978176 网址: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62)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陈 菲 电话:0536-80519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传真:0536-8051916 网址:www.wfccb.com (63) 吴江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玉根 联系人 :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071 网址:www.wjrcb.com (64) 萧山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萧山 区人 民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萧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冯 亮 电话:0571-8273951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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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余杭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南苑街 道南 大 街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66) 云南 红塔 银行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玉 溪市 东风南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旃 绍平 联系人 :倪 源 电话:0877-279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67)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谢 圆圆 电话:0571 —87117661/ 1377780525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传真:0571 —8711760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68) 浙江 泰隆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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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中原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 路23 号 中科 金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70)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www.cqrcb.com (71)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72)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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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ssence.com.cn (73)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414 网址:www.s10000.com (74)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5) 长城 国瑞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深 田 路46 号 深田 国际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联系电 话:0592-2079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传真:0592-2079602 网址:www.gwgsc.com (76)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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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77)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78) 川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办公地 址: 成都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B 座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583045 网址:www.cczq.com (79)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80) 大同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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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81)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2)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3)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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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gzq.com.cn (84)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85)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86)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王 松 联系电 话:010-665591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87)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40F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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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88)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 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89)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7 、8、17-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0)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91)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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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传真:010-84183311-3122 网址:www.guodu.com (92)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93)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94)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5) 国融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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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一号 长 安兴 融 中心西 楼 2 层国 融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董 晶姗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grzq.com (96)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西湖区 北京 西 路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97)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8)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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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uosen.com.cn (99)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100)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101)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联系电 话:021-205155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2)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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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103) 华林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B 栋 一层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04)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400-689-888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105)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088 网址:www.hrsec.com.cn (106)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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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107)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108)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55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109)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网址:shhxzq.com (110)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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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联系电 话:0451-877657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337279 网址:www.jhzq.com.cn (111)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12)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联系电 话:029-633872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www.kysec.cn (113) 联储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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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15)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A 座F40-43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丁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16)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117)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 驰 联系电 话:021-38643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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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于军 联系人 :谢 丹 联系电 话:0755-221588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119)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20)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21)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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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 怀春 联系电 话:0991-23071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22)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联系电 话:021-3338822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23)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24)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95391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http://www.tfzq.com/ (125)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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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126)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街 3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联系电 话:029-87211526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211478 网址:www.westsecu.com (127)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128)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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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130)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31)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2)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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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33)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联系电 话:021-801086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134)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系人 :王 紫雯 联系电 话:156115386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或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35)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36)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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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37) 中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203152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138) 中天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李 泓灏 电话:024-23255256 客户服 务电 话:024-95346 传真:024-23255606 网址:www.iztzq.com (139)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40)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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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 或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1)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 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14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43)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144) 长量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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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党 敏 电话:021-20691935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5) 朝阳 永续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人代 表: 廖冰 联系人 :陆 纪青 电话:021-80234888-68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46) 创金 启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147) 大泰 金石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21-203241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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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tfunds.com (148) 大智 慧基 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428 号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联系电 话:021-2021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8.gw.com.cn/ (149) 蛋卷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阜 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50) 鼎信 汇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月 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8-5050 传真:010-82086110 网址:www.9ifund.com (151) 东证 期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上 海期 货大 厦 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张 敏圆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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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59999 传真:021-63326752 网址:www.dzqh.com.cn (152)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东大 街 99 号 平安 金 融中 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联系电 话:028-84252474-8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53) 富济 财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1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54) 海银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传真: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55)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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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56)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21-2083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57)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 鼎 电话:010-535096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传真:010-57756199 网址: www.chtfund.com (158) 弘业 期货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华 路 50 号 弘业 大 厦 9 楼 法人代 表: 周剑 秋 联系人 :孙 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159) 虹点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B 座 裙楼 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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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联系人 :牛 亚楠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60) 徽商 期货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人代 表: 吴国 华 联系人 :蔡 芳、 徐祥 龙 电话:0551-682628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61) 汇成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62) 汇付 金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宜山 路 700 号普 天信 息产 业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张 华 电话:8621-54677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www.chinapnr.com (163) 济安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46 层 济 安财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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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 济安 财富 官网 )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传真: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64) 金百 临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 99 号 法人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邹 云 电话:0510-81188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165)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蒋 雪琦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88337666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66)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1813 传真:021-68682297 网址:www.jfcta.com (167) 凯石 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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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传真:021-63333390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68) 肯特 瑞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十八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 89189291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169) 利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传真:86-021-60195218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70) 联泰 资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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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66zichan.com (171) 陆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172) 蚂蚁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73)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74) 中欧 钱滚 滚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良友 大 厦B301-305 室 法人代 表: 许欣 联系人 :屠 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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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700 — 钱滚 滚专 线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75) 钱景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74188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76)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10 网址:http://8.jrj.com.cn (177)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传真:010-58170800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78) 苏宁 基金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人代 表: 钱燕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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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 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79)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传真:021-54509953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0) 通华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褚 志朋 联系电 话:021-608187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156 转5 传真:021-60818588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81)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82) 途牛 金服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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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玄武 大 道699-32 号 法人代 表: 宋时 琳 联系人 :贺 杰 电话:025-86853960-667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183) 挖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84) 万得 基金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9 楼 法人代 表: 王廷 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85) 万家 财富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86) 新浪 仓石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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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87) 鑫鼎 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西 座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联系电 话:0592-31227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8-0808 传真:0592-3122701 网址:www.xds.com.cn ;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 (188)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传真:010-88312099 网址:www.yilucaifu.com (189) 宜投 基金 销售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 办公 楼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嘉里建 设广 场 3 座 3350 室 法定代 表人 :郭 海霞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272414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传真:0755-8860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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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itfund.com (190) 宜信 普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魏 晨 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www.yixinfund.com (191) 奕丰 金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2) 盈米 财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193) 云湾 投资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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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9999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94)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闫 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195)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601366-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351-4110914 网址:www.myfp.cn (196)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65807848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59539806 网址:http://www.cifco.net/ (197) 中经 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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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98) 中期 资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传真:010-65807864 网址:www.cifcofund.com (199) 中信 建投 期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 义层11-A , 8-B4, 9-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传真:023-86769629 网址:www.cfc108.com (200) 中信 期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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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083 37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10-5776 2999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01) 中正 达广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传真:021-33768132-802 网址:www.zzwealth.cn (202) 中证 金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陈 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203)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4) 众升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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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上 述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仅销售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 (集 中办 公区 )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联系人 :黎 明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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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周祎 联系人 :周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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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09]1498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联 接基 金 。 基金 的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10 年 3 月 25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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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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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本 基 金根 据所 收取 费用 的差 异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时收 取申购 费用 ,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 称 为A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并不 收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投 资 人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可 自 行选 择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 基金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 间不 得互相 转换 。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二)申 购、赎 回 的场所 1.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开办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赎 回 的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已于 2010 年 5 月 24 日 开 始办 理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已 于2017 年6 月2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它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 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公告 。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请 的,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四)申 购、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 , 即 本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其 中 :C 类 基金 份额 首笔 申购当 日的 申购 价格 为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78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2、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 回原 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 在该销 售 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处 理,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赎 回, 后确 认的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申 购、赎 回 的程序 1、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 六)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1 元人 民币 ; 通 过直 销 中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50000 79


元人民 币 , 追 加申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前提下 , 各销 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以 上金额 均含 申购 费)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受 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导 致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采取 控制 措施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 相关公 告。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每类 基金 份额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于 1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 管的该类 基金 份额 余 额不 足 1 份 ,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转 出该 类 基金份额 全 部份 额); 若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 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类 基金 份额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 回 。 在符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提 下 , 各 销售 机构 对 赎回份 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 的,需 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或者 新 增 基金 规模 控制 措施 ,但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效 前至 少在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1)A 类 基金 份额 对于 A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与除 此之外 的 其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补 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包括企 业年 金单 一 计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基 金 。 如 将来 出现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 住 房公 积金 、享 受税 收优惠 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特 定投 资群 体申 购费 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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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 额M (元 ) ( 含申 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12% 100 万≤M <500 万 0.05% 500 万≤M <1000 万 0.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 ( 含申 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 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况 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金 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A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0-6 1.5% 7-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2)C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天)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0-6 1.5% 7 及以 上 0%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调 整 后的申 购 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81


率优惠 活动 。 ( 八)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该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该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50,000 元 0.12% 49,940.07 元 59.93 元 1.0000 元 49,940.07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该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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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该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某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3、T 日的 两 类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该类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计 算日该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4 、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 大于 7 天 (含)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收 取 的赎 回费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对 C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收 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天 ( 不含 ) 的A 类 基金 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2 日(含 改日 )后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2、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 83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该 基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 定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若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 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赎回 申请 与其 他账 户赎 回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 销售 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4)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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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上证 中盘ETF 暂停 申 购、暂 停上 市或 上证 中 盘ETF 停 牌;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8 )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认 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 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金 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比 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 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时;或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份 额上 限 时;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的 ,申 购 款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到(6 )项、( 8 )到(9)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上证 中盘ETF 暂停 申 购、暂 停上 市或 上证 中 盘ETF 停 牌;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 85


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 停 基金 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3、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前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 理申 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 他 相关 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86


九、基金 转换 (一) 基金转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已于2010 年5 月 24 日开 始办 理转换 业务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已于2017 年6 月2 日开 始 办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原则 视 情况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在实 施日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金转换的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 进行申 请 。 投 资者 可以 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销售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资 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 即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 额注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入 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起 重 新开始 计算 。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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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 式 基 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 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 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当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 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成另 一 只基 金, 本基 金 每 类基 金 份额 单笔 转 出申 请不 得少 于 1 份(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 则必 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 类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 类 基金 余额 不足 1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 类 基金剩 余份 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 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 基金转换费率 基 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 成, 其 中赎 回费 按照 各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定 的比 例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换 费率 详见 相 关公告 。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六)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 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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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B ×C× D J= [B ×C ×(1-D)/(1+G)] ×G 其中 ,A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 E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 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财 富快线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 方 达龙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 方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 天 天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或者 短期理 财基 金转 出 时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转 出基 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双 月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H 为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公 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 如 涉及 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收 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各基 金 的 基金 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 定某 投资 者 ( 非特定 投资 群体 ) 在 T 日 转出10,000 份 易方 达上 证 中盘 ETF 联接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至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份额 ,转 出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1000 元 ,转 入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假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申 购补 差费 率 为 0.8% , 则可 获得 转入 基 金的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份额 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差 费= (转 换金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 ) ×申购 补 差 费率 ÷( 1+ 申购 补差 费 率) =(11,000.00-55.00 ) ×0.8%÷(1+0.8%)=86.87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86.87 =141.87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41.87=10,858.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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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58.13 ÷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上证 50 指数、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方 达货 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时, 转入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位 以后 舍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本 基金 转 出至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易方 达信 用债 债券 、易 方达纯 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易 方达 高 等级信 用债 债券 、易 方达 裕丰回 报债 券、 易方 达投 资级信 用债 债券 、易 方达 恒久 1 年定 期 债券、 易方 达黄 金 ETF 联 接、易 方达 新兴 成长 混合 、易方 达裕 惠定 开混 合发 起式、 易方 达 创 新驱 动混 合、 易方 达现金 增利 货币 、易 方达 财富快 线 货 币、 易方 达天 天增利 货币 、易 方 达龙宝 货币 、 易 方达 天天 发货币 、 易 方达 掌柜 季季 盈理财 债券 、 易 方达 沪深300 非 银联 接、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 易方达 新经 济混 合、 易方 达改革 红利 混合 、易 方达 裕如混 合、 易方 达 安 心回 馈混 合、 易方 达新常 态混 合、 易方 达新 收益混 合、 易方 达新 利混 合、易 方达 新鑫 混 合、易 方达 新益 混合 、易 方达新 享混 合、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药 ETF 联接 、易 方达新 丝路 混 合 、易 方达 国企 改革 混合、 易方 达瑞 景混 合、 易方达 瑞享 混合 、易 方达 瑞信混 合、 易方 达 瑞选混 合、 易方 达国 防军 工混合 、易 方达 中债 3-5 年期国 债指 数、 易方 达信 息产业 混合 、 易方 达 瑞和 混合 、易 方达安 盈回 报混 合、 易方 达瑞财 混合 、易 方达 瑞智 混合、 易方 达瑞 兴 混合、 易方 达瑞 恒混 合、 易方达 瑞祥 混合 、 易 方达 环保主 题混 合、 易方 达现 代服务 业混 合、 易 方达 大健 康主 题混 合、易 方达 量化 策略 精选 混合、 易方 达裕 祥回 报债 券、易 方达 裕景 添 利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易方达 丰惠 混合 、易 方达 供给改 革混 合、 易方 达丰 和债券 、易 方 达裕鑫 债券 、 易方 达富 惠 纯债债 券 、 易 方达 科瑞 混 合、 易方 达中 债7-10 年 期 国开行 债券 指 数、易 方达 深证 成指 ETF 联接、 易方 达瑞 通混 合、 易方达 瑞弘 混合 、易 方达 瑞程混 合、 易 方 达恒 益定 开债 券发 起式、 易方 达易 百智 能量 化策略 混合 、易 方达 价值 精选混 合、 易方 达 价 值成 长混 合、 易方 达中小 盘混 合、 易方 达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 、易 方达 科翔混 合、 易方 达 行业领 先混 合、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 、易 方达 沪 深 300ETF 发起 式 联接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股 票、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业 混合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混 合、 易方 达 创业板 ETF 联 接、 易方 达 安心回 报债 券、 易方 达科 讯混合 、易 方达 沪深 300 量化增 强、 易 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 易方达 纯债 债券 、易 方达 月月利 理财 债券 、易 方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时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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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八) 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 回 当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转 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决定 全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 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 例确 认( 另有 公告 的除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 不予以 顺延 。 (九)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或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 导 致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出现 连 续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上 证中 盘ETF 暂 停申 购 、暂停 上市 或上 证中 盘 ETF 停牌 ; 6、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7、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9、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10 、 当一 笔新 的转 换转 入申 请 被确 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 规模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本 基 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本 基金 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申 购比 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 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时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份 额 上限时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单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11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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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 述1 到8 项 ,10 到11 项 暂停 基金 转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相 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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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及冻结与 解冻 (一) 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 一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 司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的 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上述 情况 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他销 售 机构 可代 为受 理投 资者 的 申请 材料, 但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二) 转 托管 本 基 金目 前实 行份 额托 管的 交 易制 度。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三)基 金的冻 结 与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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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紧 密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 跟踪 偏离 度及 跟踪 误差 的 最小 化 。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控制 在0.35% 以内 ,年 化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4% 以内。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上证 中 盘ETF 、 上证 中盘 指数成 份 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投 资理念 指 数 化投 资具 有低 成本 、管 理 透明 及分 散化 程度 高等 优 点, 能稳 定地 获得 与标 的 指数 相近的 回报 。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上 证中 盘 ETF 的 联接基 金。 上证 中盘 ETF 是采用 完全 复制 法实 现对 上证中 盘 指数紧 密跟 踪的 全被 动指 数基金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实现 对业绩 比较 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力争 将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控 制 在0.35% 以内 , 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 4% 以内 。 在 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本 基金 将 在综 合考 虑合 规、 风险 、 效率 、成 本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决定采 用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或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方 式进行 上证 中 盘ETF 的买 卖。 待 指 数衍 生金 融产 品推 出以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以适 度 运用 衍生金 融产 品进 一步 降低 跟踪误 差。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上证中 盘指数 收 益率 ×95%+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5%。 如果上 证中 盘 ETF 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或 上证 中盘 指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上证中 盘 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 上证 中盘 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 上证 中盘 指数 编制方 法发生 重大 变 更导 致 该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部 分,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调 整 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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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上 证中 盘 ETF 的 联接基 金, 其预 期风险 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主要通 过投 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追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具有与 业绩 比 较基准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七)投 资决策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 (2)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 2、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拟定 资产 配 置 计划 ,按 照公司 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2) 基 金经 理 采 取实 物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上证 中 盘ETF 的买 卖; (3)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进 行跟踪 和 评估 。 (八)投 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金 资 产中 投资 于上 证 中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3、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5、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制 。 除上述 3 、5 、6 项以 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95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5、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但指 定的 目 标ETF 除外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一)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 基 金的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的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7 年 10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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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34,944.00 0.02 其中: 股票 34,944.00 0.02 2 基金投 资 202,103,912.32 92.8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154,296.21 6.96 8 其他资 产 502,781.09 0.23 9 合计 217,795,933.62 100.00 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易方达 上证 中 盘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 开 放式 (ETF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2,103,912.32 93.48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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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736.00 0.0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208.00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944.00 0.02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645 中源协 和 800 20,208.00 0.01 2 600074 ST 保 千里 2,400 14,736.00 0.01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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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2017 年 3 月 29 日, 银监会 机关 针对 票据 违规 操作、 掩盖 不良 、规 避监 管、乱 收 费用、 滥用 通道、 违背 国 家宏观 调控 政策 等市 场乱 象, 作 出了25 件 行政 处罚 决定, 罚款 金 额合 计4290 万 元, 其中 包 括华夏 银行 。 根据江 苏保 千里 视像 科技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2017 年 8 月 11 日发 布的 《江苏 保 千 里视 像科 技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及相 关当事 人收 到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 行 政处罚 决定 书> 的公 告》 , 因公司 涉嫌 信息 披露 违法 违规, 被中 国证 监会 予以 行政处 罚。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 基金 , 华夏银 行系 本基 金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 该类 股票的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公司 投资 制度的 规定 。除 华夏 银行 外,本 基金 目标 ETF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 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罚的 情形 。 除 ST 保 千里 外,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743.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78.90 5 应收申 购款 496,158.94 6 其他应 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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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2,781.0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645 中源协 和 20,208.00 0.01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0074 ST 保 千里 14,736.00 0.01 复牌交 易不 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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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3月31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1、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ETF 联接A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0 年12 月 31 日 9.10% 1.27% 0.46% 1.72% 8.64% -0.45%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29.73% 1.32% -29.94% 1.35% 0.21% -0.03%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3.56% 1.27% 3.55% 1.32% 0.01%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19% 1.23% 3.00% 1.26% 0.19%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31 日 50.46% 1.10% 49.61% 1.12% 0.85%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 11.45% 2.67% 9.13% 2.61% 2.32% 0.0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12.47% 1.51% -15.00% 1.51% 2.53% 0.00% 2017 年 1 月 1 13.60% 0.56% 10.58% 0.58% 3.02%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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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36.61% 1.48% 15.21% 1.52% 21.40% -0.04% 2、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ETF 联接C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17 年6 月5 日至2017 年 12 月31 日 13.45% 0.63% 8.94% 0.61% 4.51% 0.02% 注:自 2017 年 6 月 2 日 起,本 基金 增设 C 类份 额 类别, 份额 首次 确认 日为 2017 年 6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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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及 其应 收利 息 ;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基 金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11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 立资 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 户用 于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 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103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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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 金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 二)估 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债券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 务 公章 以书面 形式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无 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 用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 所采 用的净 价 , 确定 公 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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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上 证中 盘ETF 按 估值 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 六) 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 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 基 金估值 出 现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106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责 任方 追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 理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 规、 107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与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6、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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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 本 基金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 其 对 应的可 分配 收益 可能 有所 不同 。 同 一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对 应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 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六)基金 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 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109


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 对 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 执行 。 110


十六 、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 于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同 时为 上证 中盘ETF的 管理 人 与托 管人 ,为 避免 重复 收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 、 托 管人 不 对本基 金财 产中 的ETF 部 分 计提管 理费 、 托管 费。 本 基金制 定了 以 下的收 费标 准。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前 一日 本基 金持 有的 上证中 盘ETF 公 允价 值,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调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前 一日 本基 金持 有的 上证中 盘 ETF 公 允价 值, 金额为 负时 以零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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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按C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销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第(4) -(9) 项费 用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费 用的 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费 率 或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除 非 基金合 同、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前在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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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收取 方式 及计 算公 式详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中“ (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 率” 和“ ( 八)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的 相关 规定 。 2、 转 换费 目 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了 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具 体实 施 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投资 者承 担, 基金 转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 回 费用 和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其 中 转 出基 金赎回 费 按照 各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 关手续 费 。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3 、 投 资 者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 回和转 换 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 上述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上述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定 渠道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展 有差 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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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 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帐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帐目 、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须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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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指 定 媒体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2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115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3 ) 《托 管协 议 》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登载《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报 备采 用电 子 文本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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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20%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7、 临 时报 告 本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日 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或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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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 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118


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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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 险揭示 (一)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1、标的 指数 的 波动 风险 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 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标的指 数波 动。 由于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 基金 收益 水平 会发 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2、 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数 据 错误的 风险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的 成份股 数据 出现 错误 , 目 标ETF 的资 产净 值可 能受 到 不利影 响。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ETF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也 可能受 到不 利影 响。 3、 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主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1) 目标ETF 相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误 差 本 基 金主 要通 过 投资 于目标ETF实 现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紧 密跟 踪, 目 标ETF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误差 会影 响本 基金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 踪误 差; (2) 本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收 取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情形。 4 、 由于 本基 金 在投 资限 制、 运 作机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方 面 与目 标ETF 不同 ,因 此本 基 金 具有与 目标ETF 不同 的净 值 增长率 。 5、 本 基金 属于 联接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目标ETF , 因 此 目标ETF 面 临的 风险 可能 直 接或间 接成为 本基金 的风 险, 投资 者 应知 悉并 关注 目标ETF 招 募 说明 书等 文件 中的 风险 揭 示内 容。 ( 二)市 场风险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 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 而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策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 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 术更新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 120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 通货膨 胀因 素而 使其 购买 力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三)流 动性风 险 (1)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为上 证中 盘 ETF 的 联接基 金 , 主 要投资 上 证 中盘ETF 、 上 证中 盘指 数成 份股及 备 选 成份 股, 一般 情况 下,上 述投 资标 的流 动性 较好, 但不 排除 在特 定阶 段、特 定市 场环 境 下 特定 投资 标的 出现 流动性 较差 的情 况。 因此 ,本基 金投 资于 上述 资产 时,可 能存 在以 下 流 动性 风险 :一 是基 金管理 人建 仓或 进行 组合 调整时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 法按预 期的 价格 进行 目 标ETF、 股 票或 债券 的交 易; 二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目 标 ETF 、 股票 或债 券 ; 三 是目 标 ETF 暂 停赎 回或 暂停 在二 级市场 交易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出 现现 金支 付困 难, 基金管 理人 因此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以上 情形 均可 能给 本基 金带来 不利 影响 。 (2)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此外 ,如出 现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当本 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出该 比 例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具体 情形 、 程序 见招 募说明 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 “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 处理方 式”。 发 生 上述 情形 时, 投资 人面 临 无法 全部 赎回 或无 法及 时 获得 赎回 资金 的风 险。 在 本基 金 暂停 或 延 期办 理投 资者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还将 面临 净值 波 动的风 险。 (3 ) 除 场外 份额 巨额 赎回 情形外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 程 序及对 投 资者的 潜在 影响 除 场 外份 额巨 额赎 回情 形外 , 本基 金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包 括但 不限 于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暂停 基金 估值 以及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 施。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等工 具的 情形 、 程序 见招 募说 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之 “ (十一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的相关 规定 。 若 本基 金暂 停赎 回申 请,投 资者 在暂 停赎 回期 间将无 法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若 本基 金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支付 时间 将后 延, 可能 对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带来 不利影 响。 短期赎 回费 适用 于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费率 为 1.5% 。 短期赎 回费 由赎回 基 121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短期 赎回 费的 收取 将使得 投资 者在 持续 持有 期限少 于 7 日时 会承 担较 高的赎 回费 。 暂 停 基金 估值 的情 形、 程序 见 招募 说明 书“ 十四 、基 金 资产 估值 ”之 “ (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的相 关规 定。若 本基 金暂 停基 金估 值,一 方面 投资 者将 无法 知晓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将导 致投 资者 无 法申购 或赎 回本 基金 , 或 赎回款 支付 时间 将后 延 , 可能对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带来不 利影 响。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2、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导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销售 机 构等 机 构 无 法正 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险 。 3、 因 金 融市 场 危机 、代 理 商违 约 、基 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 出 基金 管 理人 自身 控 制能 力 的因素 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的风 险。 4、 因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 主要 在 场外 市 场进 行交 易 ,场 外 市场 交 易现 阶段 自 动化 程 度较场 内市 场低 ,本 基金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操作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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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 述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或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123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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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125


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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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 基金 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根 据托 管协 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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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128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 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 金合同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 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对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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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委托 代理 人参 加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1.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2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率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130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131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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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 4 )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含 10% )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 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 行审 核: 1)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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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134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 监 票人 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 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135


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本 基 金份额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目 标 ETF 的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其持 有的享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数 和表 决票 数为, 在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持 有目标 ETF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算 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但可 接受 本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委托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述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 同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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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七)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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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 集中 办公 区)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设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488 联系人 :贺晋 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 贷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 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兑 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业 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138


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上证 中 盘ETF 、 上证 中盘 指数成 份 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a.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上证 中盘 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b.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39


40% ; c. 本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d.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e.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f.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除上 述 2)的 c 、e 以 外,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限制要 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5)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140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 进行关 联交 易 , 并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的 名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对 银行 间 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须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 效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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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 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 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所 管理 的基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基 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进 行确 认。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 述信 142


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143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获 取到 账日 期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44


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 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的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 管理 。基 金募 集期满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确 认 文件。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与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规 定 》 、 《支 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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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实 物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 同签 署 后1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 146


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盖 章并 以传 真 方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3.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主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4. 本基 金的 估值 方法 为: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采 用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上证 中盘 ETF 按估 值日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若估 值日 非证 券交 易所 的营业 日, 以该基 金最 近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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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 市 场分 别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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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 协商 可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生效。 2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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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 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本 公 司定 制纸 质、 电子 或短 信 形式 的定 期或 不定 期对 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理 人可 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构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相关公 告 。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 资 者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或 反 馈投 资过 程 中需 要投诉 与 建议 的情 况 , 可 拨打如 下 电话 :4008818088 (免 长 途话 费 ) 。 投 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准 确理 解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 可拨打 上述 电话 详询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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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江 苏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0-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7-10-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万 家财 富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万家 财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0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出 、最 低持 有份 额和 定期定 额投 资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11-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7-11-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南 京证 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1-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7-11-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湘 财证 券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股 权结 构等 事项 变更的 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个人 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浙 商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苏 州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 “201 8 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农 业银 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司 旗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增值 税政 策的 公告 2017-12-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通 华财 富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通华 财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云 湾投 资为 销售 机构、 参加 云湾 投资 申购 与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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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2018-01-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大 泰金 石申 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参 加中 泰证 券网 上渠道 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展 恒基 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2-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修订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部分 条款 及调整 赎回 费相 关规 则的公 告 2018-03-2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8-03-23 关于警 惕冒 用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名 义进 行诈 骗活动 的特 别提 示公 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联 泰资 产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03-2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交 通银 行手 机银 行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国工 商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3-30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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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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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募集的 文 件; 2、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 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