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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普悦债券(000291)

鹏华普悦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鹏华普悦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鹏华 丰信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 2018 年 1 月 1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 《 关于 准予 鹏华 丰 信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 注册 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2018]129 号文 )变 更注 册而 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变 更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鹏华丰 信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型 为 本基 金的 变更注册,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收 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本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但 不限于 : 系统 性风 险 、 非 系统性 风险 、 管 理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特 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人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 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 益分 配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4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 清算................................................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8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 件 ..................................................... 89 第 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 鹏华 普悦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普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由 鹏华 丰 信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注册。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 得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 数的50% ,但 在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 外。





第 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或 本基金: 指 鹏华 普悦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金 由鹏华丰 信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2、基 金管 理人 : 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鹏 华普悦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鹏华普悦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鹏 华 普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修 改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9、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记业务:指 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鹏 华 普 悦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原 《鹏 华 丰信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自同 一日 终止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存续 期 : 指 《 鹏 华普 悦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效 至 《鹏 华 普 悦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1、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5、 《业务 规则》 : 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6、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7、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8、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0、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1、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42、元 :指 人民 币元 43、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44、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 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 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 届发 审委委 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行政 总裁、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裁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公 司顾 问。 周中国 先生 , 董事 ,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 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 7 月 起历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经 理、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部副 总经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至 今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总 部总 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 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 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意 大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 投资 总监 、Epsilon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欧利盛 资本 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席 执行 官和总 经理 。 现任 意大 利 欧利盛 资本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 及业务 发展 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 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 籍: 意大 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 先 后在 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 理与 股 权部 工 作 ,现 在 担任 意 大利欧 利 盛 资本 资 产管 理 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 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 务部 总经 理,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 卢森 堡) 企业 服务 部总经 理。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任 , 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 国银 监会 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 任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 负 责 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 曼 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研究生 学历 , 国籍 : 中 国 。 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 正 大 财务公 司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陈冰女 士 , 监 事, 本科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 任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部会计 、 上海营 业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 资 金财 务部 财务 科副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资 金科 经 理、 资金 财务 部 主任会 计师 兼科 经理 、 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等 , 现任国 信证 券资


金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 兼资 金运营 部总 经理 、融 资融 券部总 经理 。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 ,工 商管 理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先后 在米 兰军医 院 出 纳 部 、 税 务师 事 务 所、菲 亚 特 汽 车 发动 机 和 变速器 平 台 管 控 管理 团 队 工作、 圣 保 罗 IMI 资产管 理 SGR 企业 经管 部 、圣保 罗财 富管 理企 业管 控部工 作、 曾任 欧利 盛资 本资产 管理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管 理和 投 资经理 ,现 任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 负责 人。 于丹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北京 市金 杜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现 任监察 稽核 部 总经理 助理 。 郝文高 先生 , 职工 监事 , 大专学 历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深 圳奥 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 金 事业部 副经 理、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登 记结 算部 总经理 。 刘嵚先 生 , 职 工监 事, 管 理学硕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毕 马威 ( 中国 ) 管 理 顾问公 司咨 询顾问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 分公 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任 首席 市场 官兼 市场发 展部 、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董 事, 总裁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邢彪先 生 , 副 总裁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法 学硕 士,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校 办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 处级秘 书 , 全 国社 保基 金 理事会 证券 投资 部处 长 、 股权资 产部 ( 实 业投资 部) 副主 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 任中国 证监 会第 16 届 主板 发审委 专职 委 员,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 职工 监事 、 督察长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电子 商务部 总经 理。 苏波先 生 , 副 总裁 , 管理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 长、 投资 部经 理,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渠道 服务 二部总 监助 理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职 工监 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永杰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共 中央 办公 厅秘 书局 干部 , 中 国


证监会 办公 厅新 闻处 干部 、 秘 书处 副处 级秘 书、 发 行监管 部副 处长 、 人事 教 育部副 处长 、 处 长,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韩亚庆 先生 ,副 总裁 ,经 济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国 家开 发银 行资 金局 主任科 员 、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 研员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 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戴钢先生, 国籍中 国,经 济学硕士,15 年 证券从 业 经验。曾就 职于广 东民安 证券研究 发展部 ,担 任研 究员 ;2005 年 9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 事研 究分 析工作 ,历 任 债券研 究员 、专 户投 资经 理等职 ;2011 年 12 月至 2016 年 2 月担 任鹏 华丰 泽 债券(LOF )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 6 月起担 任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1 月 起兼 任 鹏 华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 (2015 年 11 月 已转 型为 鹏华 丰 和债券 (LOF )基金)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 起兼 任鹏 华丰 实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9 月起 兼任 鹏华丰 泰定 期 开放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起 兼任 鹏华 丰信分 级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起兼 任鹏 华丰 尚定 期开 放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起 兼任 鹏华 金鼎 保本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8 月 起 兼任鹏 华丰 饶定 期开 放债 券基金 基 金 经理 ,现 同时 担任绝 对收 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戴 钢先 生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邢彪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韩亚庆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梁浩先 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 鹏华新 兴产 业混 合 、 鹏 华 研究精 选混 合基金 经理 。 赵强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资 产配 置与 基金 投资 部 FOF 投资副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销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份;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董事 会下设合 规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主 要负责 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经营管理 层、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 经理定期 召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在 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公司 通过不断 健全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 (2)管理 层牢固树 立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 理念 , 并着力培 养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公 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建立 并不断完 善内部 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 制制度 :自成立 来,公司 不断完 善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 (5)建立 健全各项 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公 司建立 了包括投 资管理制 度、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建立 了岗位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 置上采取 了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 (7)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 任 制:公司 通过健全 岗位责 任制使每 位员工都 能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 (8)构建 风险管理 系统: 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 评估、 预警、报 告、控制 以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 (9)建立 自动化监 督控制 系统:公 司启用了 恒生交 易系统以 及自行开 发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 责维 护 ,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 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上 海银 行” )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成立时 间: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78.0578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09]81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闻 怡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936 上海银 行成 立于1995 年 12 月 29 日, 是一 家由 国有 股份、 中资 法人 股份 、外 资股份 及 个人股 份共 同组 成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 总行 位于 上 海, 是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公司 , 股 票代 码601229 。 近年来 , 上海 银行 以 “ 精 品银行 ” 为战 略愿 景, 以 “精 诚至 上, 信义 立 行 ” 为企业 核心 价值观 , 以 “ 总体 形成 特 色、 区域 兼顾 差异 、 局 部 凸显亮 点 ” 为 指导 思想 , 持续推 进专 业化 经营和 精细 化管 理 , 经 营 实力和 发展 能力 明显 提升 。 根 据市 场和 自身 优势 , 上海银 行形 成 了 “ 中 小 企 业 综合 金 融 服 务” 、 “ 城市 居 民 财富 管 理 和 养老 金 融 服 务” 、 “金 融 市 场领 先 交 易服 务” 、 “两 岸三 地跨 境金 融 服务 ” 以 及 “最 佳在 线金 融服务 ” 等特 色定 位 , 通 过培育 和塑 造经 营特色 ,推 动结 构调 整和 转型发 展, 增强 可持 续发 展能力 。 目前, 上海 银行 在上 海、 宁波、 南京 、杭 州、 天津 、成都 、深 圳、 北京 、苏 州、无 锡 、 绍兴 、 南 通、 盐城 等地 拥 有分支 机构 和营 业网 点 311 个 , 设 有自 助银 行 211 个, 布放 自助 服务类 终端 设备 2167 台 , 初 步形 成了 覆盖 长三 角 、 环 渤海 、 珠 三角 、 中 西部 重点城 市的 网 络布局 框架 。 上 海银 行还 发 起设立 闵行 上银 、 衢 江上 银 、 江苏 江宁 上银 和崇 州上 银 村镇银 行, 发起成立上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在香港地区 设立 上海银行(香港)有 限公 司,并与全球 130 多 个国 家和 地区 近 1600 多 家境 内外 银行 及其 分 支机构 建立 了代 理行 关系 。 成立 20 年 来, 上 海银 行市 场竞争 力和 影响 力不 断提 高, 在 英国 《 银行 家》2017 年公 布 的“全 球前 1000 家 银行 ” 排名中 ,按 一级 资本 和总 资产计 算, 上海 银行 分别 位列全 球银 行 业第 85 位和 89 位; 多次 被《亚 洲银 行家 》杂 志评 为“中 国最 佳城 市零 售银 行” , 先后 荣 获


“上海 市著 名商 标” 、 “ 全 国银行 间市 场优 秀交 易成 员” 、 “最 佳企 业形 象奖” 、 “中 国银 行业 发 展论坛-最 佳城市 商业银行 ” 、 “上海清 算所 2015 年 度优秀清 算会员” 、 “债券 净额清算 优秀 奖” 、 “2015 年 度上 海市 金 融创新 二等 奖” 、 “2015 年 度银行 间本 币市 场交 易 200 强 ”等 荣誉 称号 , 并当 选第 二届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城商 行工 作委 员会主 任单 位。 截至 2016 年 底, 上海 银行 资产总 额 17,553.71 亿元, 较期初 增 长 21.13% ;客 户 存款余 额为 8,490.73 亿 元, 较期 初增 长 7.11% ;客 户贷 款 和垫款 总额 为 5,540 亿 元 ,较期 初增 长 3.26% ;资 本充 足率 为 13.17% ; 拨备 覆盖 率255.50%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上海银 行总 行下 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 从事 资产 托管 业 务的职 能部 门 , 内 设产 品 管理部 、 托 管运作部 (下设托 管运作 团队和运 行保障团 队) 、稽 核监督部 ,平均年 龄 30 岁左右,100%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上海银 行于 2009 年 8 月18 日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09]814 号。 截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上海银 行已 托 管 28 只 证 券 投资基 金, 分别 为天 治成 长精选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浦银 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中证 财 通中国可 持续 发展100 (ECPI ESG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浦 银 安盛季 季添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 双债保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丰 信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 海开 源事 件驱 动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家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安心 回报 半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浦银 安盛 月 月盈安 心养 老定 期支 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 信中证 申万 传媒 行业 投资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安添 颐养 老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瑞兴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博时裕 荣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浙商 惠盈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业福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慧成 货 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稳 瑞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稳 祥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 裕弘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兴 益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博 时悦 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泰柏 瑞爱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瑞 富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富 海纯债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博时 盈海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 管基 金 的资产 净值 合 计418.21 亿 元。 4、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内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 和本 行 有关规 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 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 托管部共 同组成 。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纳入 全行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资产 托管 部配 备专 职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内控 稽核 工作 ,各 业务 部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监督制 约必须渗 透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到 资 产托管 部所 有的 部室 、岗 位和人 员。 (2) 独立 性原 则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的 稽核 监督 团队 , 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负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相互 制约原则 :各业 务部室在 内部组织 结 构上 形成相互 制约,建 立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审慎 性原则: 内控与 风险管理 必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为前提 ,保证 托管资 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 托 管业 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内 控 优先 ” 的 原则 , 在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时,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5) 有效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体系 应与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 内控目 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建立 明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格 的人员 行为规 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2) 建立 托管 业务 前后 台 分离, 不同 岗位 相互 牵制 的管理 结构 。


(3)专门 的稽核监 督人员 组织各业 务部室进 行风险 识别、评 估,制定 并实施 风险控 制 措施。 (4) 托管 业务 操作 间实 施 门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


(5) 定期 开展 业务 与职 业 道德培 训,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并签 订承诺 。 (6)制定 完备的应 急预案 ,并组织 员工定期 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保 证业务 连续不 中 断。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联系电 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 张 圆圆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集 团大 厦 801B 室 联系电 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 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 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周 樱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根据 实情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基 金 或变更 上述 销售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联系电 话: (0755 )82021106 传真: (0755 )82021165 联系人 :吴 群莉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 :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陈熹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历史 沿革 鹏华普 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鹏华 丰信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鹏华丰 信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7 月 18 日 证监 许可[2013] 938 号文 核 准募 集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上海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基金 管 理人 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获 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 《鹏华 丰 信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生效 。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 , 鹏华 丰信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 大 会审 议通 过了 鹏华 丰 信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型 并修 改 基金合 同等 相关 事项 的 议 案, 内容 包括 鹏华 丰信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调整 基金 名称 、 运 作方式 、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 投资 、 基 金费 率 、 收 益分 配方 式、 终止 条 款 等 。 上 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事项 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 起 , 原 《 鹏华 丰信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失 效, 《鹏华 普 悦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存续 一、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登记机 构将 进行 本基 金份 额的更 名以 及必 要信 息的 变更。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约 定程 序终 止《 基金 合同》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相 关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相 关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生效 。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立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损 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 金份 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 投 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0 元, 各销 售机 构 对本基 金 最低申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 以 各销 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 首 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 万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为 1 万 元 (通 过 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等 特定交易 方式申 购本基金 暂不受此 限制) 。 本基金直 销 中 心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与申 购级差 限制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酌情 调整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账户最 低 余额 为 5 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 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5 份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包 括 账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余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将 被 强制赎 回 。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包括 但不限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保 险基 金 、 企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 商业 养老 保险 组 合。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 户范围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适用 下表 特定 申购费 率 ,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适 用下 表一 般申 购费率 :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0%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 投 资人 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 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投 资 5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份额 ,对 应费 率为 0.8%,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368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368 =47,842.56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368 元, 则 其可得 到 47,842.56 份基 金 份额。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25% Y≥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总额 的 100% 计 入基金 财产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 投资 人 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 时间为 三 个 月,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685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0685=10,685 元 赎回费 用=10,685×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685-0=10,685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68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685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定 媒介上 进行 公告 。 (4)当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 ,在当日 存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 赎回 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 申 请。对其他赎 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 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 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 当 日根据 前述 “ (1) 全额 赎 回” 或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办 理, 在 仍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 过 10% 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 请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 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五、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 其他 业务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前 提下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形 下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 管 理人可 制定 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并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和固 定收 益市场 的研 究分 析,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基础 上采 取积 极主动 的 投资策 略, 力争 取得 超越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债 券 (含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 府债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公开 发行 的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等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含同业 存单 ) 、 债券 回购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股票等 权 益类品种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 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作为债 券型 基金 , 本基 金 重点关 注未 来宏 观经 济形 势及利 率变 化趋 势 。 因 此 , 对 宏观 经 济形势 及中 央银 行货 币政 策尤其 是利 率政 策的 研判 将成为 投资 决策 的基 本依 据, 为 资产 配 置 提供前 瞻性 指导 。本 基金 将在对 未来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 , 对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权益 类资产 和现 金资 产的 配置 比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 取久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 债 券选择 策 略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 在 控 制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 通 过严 格的 信 用分析 和对 信用 利差变 动趋 势的 判断 ,在 获取当 期收 益的 同时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取久 期策 略,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组 合 久期管 理策 略 , 以 实现 对 组合利 率风 险的有 效 控 制 。 为 控制 风 险, 本基 金 采 用以 “ 目标 久期 ” 为 中心 的资 产配 置 方式 。 目 标久 期 的设定划 分为两个 层次: 战略性配 置和战术 性配置。 “目标久 期”的战 略性配 置由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确定 , 主要 根据 对 宏观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的预 测分析 决定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目 标久 期”


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 经理 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 影响 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 定的 范围内进行调 整。 如果 预期 利率 下降 , 本基金 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 直 至接 近目 标久 期上 限 , 以 较多 地获 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反 之, 如果 预期 利率 上 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 的 久期 , 直 至目 标 久期下 限,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下降 带来 的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 变化是 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 的依据 之一, 本 基金将据 此调整 组合长 、 中、 短 期债 券的 搭配 。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 时采 用子 弹式、 杠铃 或 梯 形策略 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调 整。 (3)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骑 乘策 略增 强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这 一策略 即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分 析 ,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 下, 随着 其剩 余期 限的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 线有 较大幅 的下 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 使收 益率 曲线 上升 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安全边 际。 (4) 息差 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 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 券,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5)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选择 定 价合理 或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在中 国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让 , 约 定在 一定 期限 还 本付息 的 公司债 券 。 由 于其 非公 开 性及条 款可 协商 性 , 普 遍 具有较 高收 益 。 本 基金 将 深入研 究发 行人 资信及 公司 运营 情况 , 合 理合规 合格 地进 行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投资 。 本基 金 将在投 资过 程中 密切监 控债 券信 用等 级或 发行人 信用 等级 变化 情况 ,尽力 避免 可能 存在 的债 券违约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 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 拟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 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以精 选个 股为主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并判断 未来 股票 市场 趋势 的基础 上 , 考察上 市公 司所 属行 业发 展前景 、 行业 地位 、 竞争 优势 、 盈 利能 力 、 成 长性 、 估 值水 平等 多 种因素 ,精 选流 动性 好, 成长性 高, 估值 水平 低的 股票进 行投 资。





4、权 证投 资策 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 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 资。 基金 对权 证投 资的 目 标首先 是控 制并 降低 组合 风险 , 其 次是 令基 金资 产 增值 。 本 基金 的 权证投 资策 略包 括: (1)采用 市场认可 的多种 期权定价 模型并根 据研究 人员对公 司基本面 等因素 的分析 , 形成合 理的 对权 证的 定价 ; (2)对标 的股票进 行价值 判断,结 合权证市 场发展 的具体情 况,决策 权证的 买入、 持 有或沽 出操 作; (3)本基 金权证投 资策略 包括但不 限于杠杆 交易策 略、看跌 保护组合 策略、 获利保 护 策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四、投 资决 策依 据及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经济 运行 态势 和 证 券 市场走 势。


(3) 投资 对象 的风 险收 益 配比。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投资 决策委员 会:确 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 分配和 投资策略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 出及 时重 大决策 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议,可 临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议 。


(2) 基金 经理 ( 或管 理小 组)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设 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需 要考虑 的 基本因 素包 括 : 每 日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净现 金流 量 ; 基金合 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制 ; 研究 员 的投资 建议 ;基 金经 理的 独立判 断;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组 的建 议等 。


(3)集中 交易室: 基金经 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 达投资 指令,集 中交易室 经理收 到投资 指 令后分 发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收到 基金 投资 指令 后准 确执行 。


(4)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组 :对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评 估,向基 金经理( 或管理 小组) 提 出调整 建议 。


(5) 监察 稽核 部: 对投 资 流程等 进行 合法 合规 审核 、监督 和检 查。


(6)本基 金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决 策程 序,并 予以 公告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债总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总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公司 编制 ,并 在中 国债券 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 布, 具有 较强 的权 威 性和市 场影 响力 ; 该 指数 样 本券涵 盖央 票、 国债 和政 策 性金融 债, 能较好 地反 映债 券市 场的 整体收 益 。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主 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为此, 本基 金选 取中 债总 指数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其预期 的收 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七、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14 ) 、 (19)、( 20)条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债券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债等 )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品 种,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 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估值 错误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 出现估值 错误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仲裁 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 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调 整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仲 裁费 、 诉 讼费 、 公证费 和认 证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关于审议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事 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表决 通过后, 基金管理 人将 经 中国证监 会 变更注 册后的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 站 上。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 金管 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 有 风险。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的 ; 26、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并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系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 险 等 。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 关证 券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 规出台 , 引 起债券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资 带来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 化 会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证 券的 价格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 并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 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 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带来的 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在利 率 走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率 就 会降低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当利 率上 升 时,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二、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公司 经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基金可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 付息 ,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 的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 这 种 风险主 要表 现在公 司债 券中 , 公司 如 果因为 某种 原因 不能 完全 履约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风险 不仅 指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大 及企 业信 用评级 下降 的风 险。


三、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 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四、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 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 净值 。 (1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债 券回 购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同 时本 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 本基 金拟 投资 市场 、 行 业及资 产的 流动 性良 好 , 流动性 风险 相对 可控。 (2)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 或者变 现为 现金时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影 响 , 都 会影 响基 金 运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其 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综 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 对 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辅 助措 施 , 包 括但 不 限于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暂 停基金 估值 、 摆动 定价 机制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施 。 基金 管 理人实 施前 述备 用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投 资者 可能面 临无 法及 时赎 回、 无法全 部赎 回 、 或赎回 成本 相对 较高 的风 险。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当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 在当日存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 对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 额 赎回申 请人 ” ) 和大 额赎 回 申请人10% 以内 的赎 回申 请在当 日根 据 前述 “1 ) 全 额赎 回” 或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的 约定 方式办 理 , 在 仍可 接受 赎 回申请 的范 围 内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超过10%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 当日 未予 确认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 期 办理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赎回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五、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1 、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80% ,因此,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 下 跌,本 基金 将无 法完 全避 免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在 于该 类债券 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由于不 公开 资料 , 外部 评级 机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部 评级 , 可能会 降低 市场 对该 类债 券的认 可度 , 从而 影响 该 类债券 的市 场流 动性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信用 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发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的 波动 性较 大, 同时 , 各类材 料 (包 括招募 说明 书 、 审 计报 告 ) 不 公开 发布 ,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2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 产


的20% 。 因此, 本基 金除 承担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 险 和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外 , 还将面 临股 票 市场下 跌的 风险 。 六、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3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后 方可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约 定程 序终 止《 基金 合同》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 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但对于 已 合法 划转出 托 管账户 的资 产, 以及 因合 法原因 处于 托管 人实 际控 制之外 的资 产, 托管 人不 承担保 管 义 务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暂不 设置 日常 机构 ,日常 机构 的设 置和 相关 规则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进 行。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在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可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外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5)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 关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9)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会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 含三 分之 一 ) 以 上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 可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 照现 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亦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变 更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后 方可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 效 后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约 定程 序终 止《 基金 合同》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华南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深圳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中 外合 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金煜 成立日 期:1995 年 12 月2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中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 本:78.05785 亿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人 民币 存贷 款 等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债 券 (含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 府债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公开 发行 的 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等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含同业 存单 ) 、 债券 回购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 基金对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股 票等权 益 类品种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以调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股 票等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1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本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2)、( 14 ) 、 (19)、( 20)条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 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应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确 保对相 关风险 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 在 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 如 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 足额现 金确 保 基金的 支付 结算 。


3、基金托 管人有权 根据基 金管理人 制定的风 险控制 制度对基 金管理人 投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 应 及时 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是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监督 ,如发 现 异常情 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因市 场变 化 , 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七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本协议 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与上 文所述的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范围并 不完全 一致,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 管理办 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本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 还应 遵守 《关 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 限 。 2、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 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金 划 付时间 等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 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 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 并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八)基 金管理人 应当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务 进行研 究,认真 评估中期 票据投 资业务的 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 法 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 制 定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相 关制 度 ( 以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 《制 度》 的内容 与本 协议 不一 致的 , 以 本协 议的 约 定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 期票 据属 于固 定 收益类 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 一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 票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 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市 场变化, 基金管 理人投资 的中期票 据超过 投资比例 的,基金 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二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三 )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但对 于已 合法 划转出 托管 账户 的资 产, 以及因合 法原因 处于 托管 人实 际控 制之外 的资 产, 托管 人不 承担保 管义 务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资 产托 管人 对因 为资 产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资产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 或 交由 期货 公司 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制 、保 管和 使用 。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新账 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实 物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 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基 金托 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2、具 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包 括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等)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对银行 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格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成 本 估值。 (4)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流通受 限的股票 ,包括 非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股 票时公司 股东公 开发售 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 的 带限售 期的 股票 等 (不 包 括停牌 、 新发 行未 上市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股票 )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7)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 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或对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方 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由于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 金额等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的 编制;在 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及复 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及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复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国 家 有关 规 定为准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 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 管理 人 和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深圳 市 , 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的职 责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4)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人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 销创 新及 网上 交易 服务 为丰富 投资 人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投 资人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 方便、 快捷 地办理 基金 交 易及信 息查 询等 已开 通的 各项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有 技术 系 统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人 提供更 加多 样化 的交 易方 式和手 段。 二、交 易资 料的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 文件形 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 送新开 户欢迎信 、交易对 账单、 《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在 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 客户 发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 通 过 手机短 信可 定 制的信 息包 括 : 月 度短 信 账单 、 公 司最 新公 告、 持 有基金 周末 净值 等 ; 通 过 邮件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鹏 友会 周刊 、 财 经 资讯 、 电 子对 账单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 发展需 要和 实际 情况,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定 制信息 内容 。 四、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 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 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信息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重 大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服 务 。 现 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 由 各 销售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本 基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七、客 户专 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客 户 专家团 ” 机 制 , 邀 请客 户 对客户 服务 工作提 出意 见和 建议 。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售 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 查文 件包 括: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鹏华 丰 信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 注册 的文 件 2、《 鹏华 普悦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鹏华 普悦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 查文 件的 存放 地点 和 投资 人 查 阅方 式: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 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 本页无正文,为鹏华 普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签署页) 签 署人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章)






































签 署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