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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新视野A(005851)

财通新视野: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 年03 月27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2018]53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估 值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 中 高 收 益 的 基 金 产 品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低收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63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5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84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85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1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9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96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97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104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0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2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2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4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47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48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149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新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财 通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财 通 新 视 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财 通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财 通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等 25、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财 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26、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4、T+n 日 :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5、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6、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37、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7、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9、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55、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56、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 号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41 楼 设立日期:2011 年6 月21 日 法定代表人:刘未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 未 先 生 , 董 事 长 ,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财 通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原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筹建部负责人, 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 上 海 财 通 资 产 管 理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董事长、浙江财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 家 俊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高 级 金 融 学 院EMBA 、 中山 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 汇添富基 金南方大区 经 理 及 券 商 渠 道 负 责 人 、 南 方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全 国 渠 道 销 售 总 监 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陈 可 先 生 , 董 事 , 注 册 会 计 师 、 税 务 师 。 历 任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国 有 投 资 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董事;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 、 副 部 长 , 现 任 杭 州 实 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 财 务 总 监 管 理 办 公 室 ) 部 长 ( 主 任 ) , 兼 任 杭 华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杭 实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杭州)有限公司董事。 孙 文 秋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证券事务部经理,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投 资 有 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 上海东方 明 珠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上 海 东 方 明 珠 新 媒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兼 任上海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上 海 唯 赛 勃 环 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霍 尔 果 斯 拜 克 影 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浙江瀚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青岛易邦生物工程 有限公司董事。 姚 先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浙 江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 浙 江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部 主 任 。 现 任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 浙江大学学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浙 江 大 学 文 科 资 深 教 授 , 浙 江 省 政 府 咨 询 委 首 席 专 家 。 同 时 担任中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叁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 浙江浙能电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核 新 同 花 顺 网 络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朱 洪 超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现 任 上 海 市 联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 仲 裁 员 、易 居( 中国)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第 一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万 达 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 颖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复 旦 大 学 会 计 专 业 硕 士 学 历 。 中 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 专家库专家,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 现任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易 居(中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职工监事: 殷 平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产 品 战 略 部 总 监 , 产 业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汪 海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大 学 双 学 士 , 新 加 坡 管 理 大 学 财 富 管 理 硕 士 。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 经理助理、 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 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 副总 经 理 、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4 、督察长 黄 惠 女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历 任 张 家 界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方 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主 任 ,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者 保 护 基 金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谈 洁 颖 女 士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商 企 业 管 理 专 业 。 曾 就 职 于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 从 事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助理、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 总 监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财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权益投资总监。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谈洁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金梓才先生 ,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陆玲玲女士,研究部副总监; 张亦博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 生。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建 立 风 险 控 制 优 先 、 风 险 控 制 人 人 有 责 、 一 线 人 员 第 一 责 任 的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 、 决 议 的 执 行 中 ,“ 执行— 复核” 机 制 贯 穿 全 程 。 各 部 门 及 岗 位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工 作 职 责 和 业 务 流 程 , 通 过 重 要 凭 据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实 现 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 训 、 制 度 教 育 、 执 业 操 守 教 育 和 行 为 准 则 教 育 等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了 解 与 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 险 。 通 过 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 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 作 层 面 上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形 成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形 成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 以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形 成 第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并 建 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权、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业 务 跟 踪 的 原 则 , 制 定 公 司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并 严 格 区 分 业 务 授 权 与 管 理 授 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风险管理 风 险 管 理 的 工 作 覆 盖 到 全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以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平 台 , 从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三 个 层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 事 前 风 险 管 理 主 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 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 活 动 来 提 升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 、 业 务 操 作 规 范 化 、 精 细 化 来 进 行 ; 事 后 风 险 管 理 则 主 要 通 过 风 险 事 件 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 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 业务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信 息 系 统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的 系 统 评 估 , 对 公 司 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 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 及时进行解决。 在投资风 险 环 节 , 针 对 不 同 产 品 所 具 有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量 化 研 究 和 分 析 , 超 过 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 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报告相 关 责 任 人 ; 在 业 务 风 险 环 节 , 协 助 营 销 部 门 和 产 品 研 究 部 门 前 瞻 性 地 对 新 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 解 , 切 实 解 决 实 际 业 务 中 所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在 操 作 风 险 环 节 , 对 公 司 层 面 的 制 度 、 流 程 、 系 统 和 项 目 等 方 面 , 建 立 并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发 现 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 运营部门。 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 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层的责任。 (2 ) 上 述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3 )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 已 第 十 次 获 得 无 保 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 机 演 练”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理财号(微信号:ctfund88 ) 2 、代销机构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 www.nbcb.com.cn (3)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中 融 碧 玉 蓝 天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4)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庆 萍 传真:010-8523004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 锡 明 传真:021-6887020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6)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邵长永 电话:0769-22117110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罗曦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77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9)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http://www.zts.com.cn/ (10)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http://www.cgws.com (11)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http://www.swsc.com.cn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12)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电话: 010-60833889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3)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95551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4)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http://www.tebon.com.cn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15)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话:021-20655196 公司网址:http://www.hfzq.com.cn (16) 招 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201 室 ( 入 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 楼 法定代表人: 熊 剑 涛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86-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http://www.hfzq.com.cn (17)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701266 传真: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公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8)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 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9)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袁峻 电话:021-32229888-2553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http://www.ajzq.com/ (20)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9 客服电话:95525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公司网址:http://www.ebscn.com (21)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95587 公司网址:http://www.csc108.com/ (22)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http://www.cindasc.com (23)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95579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公司网址:http://www.cjsc.com (24)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http://www.swhysc.com (25)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世 纪 商 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825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公司网址:http://www.swhysc.com (26)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公司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7)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公楼 14-18 楼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公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0471-4960762 公司网址:http://www.cnht.com.cn (28)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86-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9)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傅静雅 电话:0431-82006251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http://www.nesc.cn (30)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http://www.gjzq.com.cn/ (31)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2)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联系人:龙江虹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话:9593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3) 华 泰 证 券 ( 上 海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马艺卿 电话:025-833890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http://www.htsc.com.cn (34)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 南 长 沙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齐冬尼 联系电话:86-10-59355807 客服电话:0731-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35)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无 锡 市 金 融 一 街 8 号 办公地址: 无 锡 市 金 融 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址: www.glsc.com (36)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37)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38)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新 盛 大 厦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 新 盛 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联系人:汤漫川 联系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 010-66555835 公司网址: http://www.dxzq.net (39) 开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 涛 联系电话: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http://www.kysec.cn/ (40)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 司琪 电话: 010-84183204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http://www.guodu.com (41)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樊忠亚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址: www.hazq.com (42)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5 、7 、10、18 、19 、35、 36、38、39-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7689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http://www.gf.com.cn (43)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十 一 、 二 十 八 、 二 十 九 、三 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赵楠 联系电话:0755-83007003 客服电话: 0755-26982993 公司网址: http://www.ydsc.com.cn


(44)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晓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95330 公司网址:http://www.dwzq.com.cn/ (45)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苏锋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46)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7)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住 深 圳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 传真:0755-2167 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48)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49)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刘汉青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50)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18825819005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51)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52)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http://www.jnlc.com/


(53)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法人代表:陈洪生 联系人: 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54) 通 华 财 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同 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99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 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周晶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400-66-95156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5)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 金 地 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6) 乾 道 盈 泰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人代表:王兴吉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57)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22 号 南 京 奥 体 中 心 现 代 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传真:021-2023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8)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9)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60)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61)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天天基金网址:www.1234567.com.cn (62)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人代表: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3)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传真: 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64)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人代表: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65)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6)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7)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七栋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七栋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68)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西群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69)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0)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翟相彬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71)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晓涵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119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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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48 (72)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人代表: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清算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3)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4)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5)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公司网站:www.ijijin.cn (76)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人代表: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3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77)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人代表: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电话:400-819-9868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78) 上 海 有 鱼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五层 法人代表: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400-7676-298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79)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4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80)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 武 林 时 代 20F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法人代表: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81)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人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010- 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2)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 得 大 厦 11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官网:www.520fund.com.cn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83)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二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 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4) 上 海 攀 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03 单元 法人代表:田为奇 联系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85) 天 津 市 凤 凰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 动 漫 大 厦 C 区 209(TG 第 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 181 号 世 纪 都 会 1606-1607 联系人:杨雪研 电话:022-23297867 传真:022-23297867 客服电话:4007-066-880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公司网址: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86)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人代表: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87)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人代表:程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88)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蔡小威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178000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9) 上 海 爱 建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46 号 爱 建 金 融 大 厦 102 室 联系人:蔡俊 电话:021-64382399 传真:64388012 客服电话:021-64393653 公司网址:www.ajcf.com.cn (90)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经 济 日 报 社 A 综 合 楼 712 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刘未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薛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东 三 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公 司 电 话 : (021)2228 8888 公 司 传 真 : (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 蒋 燕 华 、 蔡 玉 芝 业务联系人:蒋燕华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中国证监会2018 年3 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38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基金A 类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 或 者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等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但 调 整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 元。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取认购费。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所 示 :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M ) 认 购 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M : 认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算。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一 : 某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10,000 元 , 认 购 费 率 为1.2% , 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 元 , 则 可 认 购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认购份额=(9881.42 +1)/1=9882.42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认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9882.42 份A 类基 金份额。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认购份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例 二 : 某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50,000 元 ,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利息为23 元 。 则 可 认 购 的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50,000+23 )/1=50,023.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 元认购C 类 基 金 份 额 , 可 得 到50,023.00 份C 类 基金份额。 3 、认购金额限制 (1 )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最低 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酌 情 调 整 本 基 金 首 笔 认 购 和 每 笔 追 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3 ) 如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的5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50% 比 例 要 求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 、认购的程序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告。 5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 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 资 人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已 有 认 购 本 基 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中 心 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额的限制,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但 某 笔 交 易 类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业 务 ( 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0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或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 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 例 要 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M ) 申 购 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 300 万≤M<500 万 0.5%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M : 申 购 金 额 ; 单 位 : 元 )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2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 个 自 然 日 的 , 赎 回 费 用 全 部 归 基 金 财 产 , 对 份 额存续时间小于 3 个 自 然 月 的 , 赎 回 费 用 的 75% 归 基 金 财 产 , 对 份 额 存 续 时间小于 6 个 自 然 月 的 , 赎 回 费 用 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 于等于 6 个 自 然 月 的 , 赎 回 费 用 的 25%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5 、 当 本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关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 规 则 的 规 定 。 / 持 有 期 (Y ) 赎 回 费 率 A 类 基 金 份 额 Y <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 Y<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 C 类 基 金 份 额 Y <7 天 1.50% 7 天 ≤Y <30 天 0.5% Y ≥30 天 0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 为 份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一: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0=4,367.12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计 算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2,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2,000/1.1280=1,773.05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2,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C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1,773.05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满 五 天 后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1.50%=172.2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 元 即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10,000 份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满 五 天 后 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48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金额为 11,307.8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回申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支付。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前 一 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内 ( 含 1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一并按上述 (1)、( 2 ) 方 式 处 理 , 具 体 见 相 关 公 告 。 (4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进行积极配置, 并精选优质个股和 券 种 , 从 而 在 保 障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超 越 比 较 基 准 的 投资回报,力求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定 期 存 款 、协议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等 ) 、 同 业 存 单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 经济基本面状况、 宏观政策变化、 金融市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 通过对货币市场、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 估值状况比较分析, 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 根据 判断结果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 确定基金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 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 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 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 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工业增加值、 失业率水平、 固定资 产 投 资 总 量 、 发 电 量 等 宏 观 经 济 统 计 数 据 ; 政 策 面 分 析 方 面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 存 贷 款 利 率 、 再 贴 现 率 、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各 项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支 出 总 量 、 转 移 支 付 水 平 以 及 税 收 政 策 等 财 政 政 策 ; 金 融 市 场 分 析 方 面 主 要 包 括 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 建立成长策略、 主题策略以及动量策 略 等 多 策 略 体 系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针 对 性 运 用 。 具 体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成长股策略, 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研究, 精选股票; 通过自上而下的主题策略, 研究行业轮动与市场热点, 精选行业; 通过动量 策略进行股票操作层面的动态调整, 捕捉市场动量效应驱动的投资机会。 通 过以上多种策略的综合应用, 本基金建立基金投资组合, 并根据宏观经济状 况、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1 )成长策略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 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 点行业以及持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 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 潜在成 长 性 好 、 估 值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个 股 进 行 投 资 。 对 于 新 兴 产 业 , 在 对 产 业 结 构 演 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 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 重点 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 拥有核心技术、 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 模 式 的 公 司 ; 对 于 拐 点 产 业 , 依 据 对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趋 势 的 研 究 , 结 合 投 资 增 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 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 重点投资拐点 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 企 业 的 竞 争 优 势 、 发 展 战 略 以 及 潜 在 发 展 空 间 , 重 点 投 资 具 有 清 晰 商 业 模 式 、 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2 )主题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 结构 性 或 周 期 性 趋 势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 深 入 挖 掘 潜 在 的 投 资 主 题 , 并 选 择 那 些 受 惠 于 投 资 主 题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首 先 , 从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技 术 发 展 创 新 等 多 个 角 度 出 发 , 分 析 经 济 结 构 、 产 业 结 构 或 企 业 商 业 运 作 模 式 变 化 的 根 本 性 趋 势 以 及 导 致 上 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 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 主 题 ; 其 次 , 通 过 对 投 资 主 题 的 全 面 分 析 和 评 估 , 明 确 投 资 主 题 所 对 应 的 主 题行业或主题板块, 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 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 的 敏 感 程 度 、 反 应 速 度 以 及 获 益 水 平 等 指 标 , 精 选 个 股 ; 再 次 , 通 过 紧 密 跟 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 因 素 的 变 化 , 不 断 地 挖 掘 和 研 究 新 的 投 资 主 题 , 并 对 主 题 投 资 方 向 做 出 适 时 调 整 , 从 而 准 确 把 握 新 旧 投 资 主 题 的 转 换 时 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 )动量策略 动量策略是指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可呈现“ 强 者 恒 强” 的 特 征 , 通 过 买 入 过 去一段时期的强势股可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 各股票的市场价格动量特征, 分析指标包括各股票的阶段累计收益率、 换手 率 、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 波 动 率 , 选 择 动 量 特 征 明 显 和 价 格 趋 势 强 劲 的 个 股 纳 入投资组合,作为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3 、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 资 在 保 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信 用 风 险 管 理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 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 稳定的收益。 (1 ) 利 率 预 期 与 久 期 控 制 策 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 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 势 , 以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趋 势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降 低 组 合 的 久 期 ;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 提 高 组 合 的 久 期 。 并 根 据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情 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如子 弹 型 组 合 、 哑 铃 型 组 合 或 者 阶 梯 型组合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对 各 信 用 品 种 进 行 详 细 的 财 务 分 析 和 非 财 务 分 析 后 , 进 行 个 券 选 择 。 财 务 分 析 方 面 , 以 企 业 财 务 报 表 为 依 据 , 对 企 业 规 模 、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 偿 债 能 力 和 盈 利 能 力 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 非 财 务 分 析 方 面 ( 包 括 管 理 能 力 、 市 场 地 位 和 发 展 前 景 等 指 标 ) 则 主 要 采 取 实 地 调 研 和 电 话 会 议 等 形 式 实施。


(3 )时机策略


i.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 根 据 当 日 收 益 率 曲 线 和 债 券 特 性 , 建 立 债 券 的 估 值 模 型, 对 当 日 无 交 易 的 债 券 计 算 理 论 价 值 , 买 进 价 格 低 于 价 值 的 债 券 ; 相 反 , 卖出价格高于价值的债券。 ⅱ. 骑 乘 策 略 。 当 收 益 率 曲 线 比 较 陡 峭 时 , 也 即 相 邻 期 限 利 差 较 大 时 ,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 的 债 券 , 随 着 持 有 期 限 的 延 长 ,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将 会 缩 短 , 从 而 此 时 债 券 的 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 资本利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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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79 ⅲ. 息 差 策 略 。 利 用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 购 将 所 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 利 差 策 略 。 对 两 个 期 限 相 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 进 行 分 析 ,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买入 收益率 高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 通 过 两 债 券 利 差 的 缩 小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当 预 期 利 差 水 平 扩 大 时 , 买 入 收 益 率 低 的 债 券 同 时 卖 出 收 益 率 高 的 债 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 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 采 用 数 量 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权 证 的 溢 价 率 、 隐 含 波 动 率 、 到 期 日 等 指 标 , 选 择 权 证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时 机 , 追 求 在 风 险 可 控 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5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交 易 结 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提 前 偿 还 风 险 和 利 率 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 曲 线 策 略 、 预 期 利 率 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包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买 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22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2)、 (12)、( 22)、( 23 ) 点 的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5%+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 4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合 理 、 透 明 ;


(2 )沪深 300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编 制 和 发 布 有 一 定 的 历 史 , 有 较 高 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 具 有 市 场 覆 盖 率 , 不 易 被 操 纵 ; (4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比 例 ,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真 实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 指数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和 计 算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将 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 产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 上证指数 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 发 布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 金产品。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 评 估 金 融 衍 生 品 价 值 时 , 应 当 采 用 市 场 公 认 或 者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确定公允价值; (2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 、 当 本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失按下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 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2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具 体 分 配 方 案 以 公 告 为 准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 方 式 为 准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将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基 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 0.8%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提 : H =E× 0.8%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4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披 露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公告。 10、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2、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3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 级 确 定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 研 发 、 竞 争 加 剧 等 风 险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 可 分 配 利 润 的 降 低 , 使 基 金 预 期 收 益 产 生 波 动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分 散 化 投 资 来 减 少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8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 ) 与 基 础 资 产 相 关 的 风 险 。 包 括 特 定 原 始 权 益 人 破 产 风 险 、 现 金 流 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 ) 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相 关 的 风 险 。 包 括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 资 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 ) 其 他 风 险 。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和操作风险。 9 、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1 ) 基 差 风 险 。 在 使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市 场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 而 遭 受 基 差 风 险 。 (2 ) 系 统 性 风 险 。 组 合 现 货 的 β 可 能 不 足 或 者 过 高 ,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过 大 , 股 指 期 货 空 头 头 寸 不 能 完 全 对 冲 现 货 的 风 险 , 组 合 存 在 系 统 性 暴 露 的 风 险。 (3 ) 杠 杆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是 一 种 高 风 险 的 投 资 工 具 , 实 行 保 证 金 交 易 制度具有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的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二)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使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章 节 。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相对可控。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措 施 。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中“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的 相 关 内 容 。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 提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暂 停 估 值 、 摆 动 定 价 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使 用 各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工具而导致的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方可使用 。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在基金投资中对股票和债券类资产进行积极配 置 , 并 精 选 优 质 个 股 和 券 种 ,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可 能 会 在 大 类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置比例等环节形成误判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传输等风险。 2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 对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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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 书 113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托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因 向 审 计 、 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或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或 者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的合并;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推 出 新业务或服务;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选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人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4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未 成立日期:2011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84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定 期 存 款 、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等 ) 、 同 业 存 单 、 衍 生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等 ) 以 及 法 律 法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包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债 券 、 买 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 (2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2)、 (12) 点 的 情 形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销证券;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为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为准。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以 下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进 行监督。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定 的 文 件 格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名 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 并通过电话 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 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知 晓 并 同 意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提 供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或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文 件 格 式 不 符 合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 均 视 为 未 提 供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需 履 行 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 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可 行 性 说 明 。 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 券款兑 付)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5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5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 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相 关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先 行 赔 付 责 任 后 ,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7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9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0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1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基 金 份 额 登记机构 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2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3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理权;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4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基金成立后的 10 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电 子 开 户 确 认 书和对账单。 2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 日后(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立后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在内的电子对账单。 3 、 基 金 交 易 对 账 单 的 寄 送 频 率 为 经 济 寄 送 , 为 有 交 易 且 定 制 账 单 的 客 户寄送该季度的对账单。 且不论是否发生交易, 每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一 次 对 账 单 ( 要 求 不 予 寄 送 的 除 外 ) 。 季 度 对 账 单 于 每 季 结 束 后 20 个工作日 内 送 达 , 记 录 基 金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内 所 有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交 易 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 前 账 户 余 额 等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0 个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5 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发送账户状况电子对账单。 为 保 护 环 境 , 基 金 管 理 人 积 极 推 行“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活 动 , 鼓 励 基 金 持 有人订阅“ 更 环 保 、 更 快 捷 、 更 私 密” 的 电 子 账 单 代 替 传 统 的 纸 质 账 单 。 基 金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www.ctfund.com 或客户热线电话 400-820-9888 订 阅 电 子 账 单 。 在 时 机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以 电 子 账 单 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仅为坚持订阅 纸 质 账 单 的 客 户 继 续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服 务,引导基金持有人共同为保护地球绿色资源贡献一份力量。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 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 业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官 网 或 者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6 (六)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 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 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 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24 小 时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ctfund.com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7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暂无。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8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财通新 视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9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财 通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文件。 2 、 《 财 通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财 通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五 月 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