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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定开混合A(005799)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定开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创 金合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八年 五月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5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82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7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126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9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30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12 日 证监许可[2018]428 号文注册募
集。 
2、基金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基金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 金为混 合型基 金,长期 来看, 其预期 收益和预 期风险 水平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与 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风险 ; 与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资产 支持证券 等特定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 如
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第三方风险,以 及 与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相关的 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等 ; 与本基金定期开放机制相关的流动性风险、 错过开放期的风险以及
投资者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 的操作风险 ;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等。 特别的, 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 本基金为
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 还将在特定
环境下启动 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5、 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 票期权 纳入到投 资范围 中,受 与投资
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等影响, 基金净值会因此而波动;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出现极端行情, 保证金账
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I 
 
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
险;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 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6、 本基 金主要 投资于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债券 、股指 期货、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同 业存单、 银行存 款等。 上述资产 均存在 规范的 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
下能够及 时满足 基金变 现需求, 保证基 金按时 应对赎回 要求。 极端市 场情况下,
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
到赎回 款项。 
7、基金 不同于 银行储 蓄与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获 得较高 的收益 ,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 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 , 投资人及发起资金
认购人均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基 金管理 人认购 的本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二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
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7、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 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原 则,在 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及《创 金合信 春来回 报一年期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创金 合信春来回报一 年期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 金合同 》:指《创金合 信春来 回报一年期定期 开放混 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之《创金 合信春 来
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
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指 《创金合信春来 回报一 年期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封闭期: 指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等申请的期间。 每个封闭
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 或其前一 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含该日) ;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 12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含该日) 
47、 开放期: 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等申请的期间。 每个开放期
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含该日) 。 每个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每个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
开放期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 赎
回等申请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8、 月度对 日 : 指 某一 特定 日 期在后 续月 份中 的对 应日 期, 如该 对应 日期 为非 工 作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若 该日历 月份 不存 在对 应日 期的, 则顺 延至 该月 最后 一日的 下一 工作
日,以 确保 开放 期的 起始 日为工 作日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
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 C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59、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 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 《运作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 募集
资金中发起资金不低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
年的 开放式 基金 
63、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4、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5、 货币市场工具: 指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12 月17 日颁布、
2016 年 2 月1 日实施的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
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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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9 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王晶晶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 
总计 100%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 名成员,其中 1 名董事长,3 名董事,3 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
副处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第一创业摩
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
泰一新 (北京) 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珠海一创风华文化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普创 (珠海) 投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人 代表、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
表人。 
苏彦祝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 投资部总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 董事,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 佛山市
诚信税务 师事务 所副经 理、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信息技 术部总 经理助理、
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 董事, 本科, 国 籍: 中国。 历任 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中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 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经理,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第一创业
摩根大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深圳市透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第一创业圆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第一创业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深圳聚创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一创泓宇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执行董事、 总经理, 深圳一创泰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珠海一创风华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一创创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广东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一创道胜资产管理 (青岛) 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一创汇智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 普创 (珠 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珠海
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中关村顺势一创 (北京) 投资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 珠海一创中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 浙江
一创电建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深圳 市鲲鹏 一创股权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上 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诚信证
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 (中 国) 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裁、 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铝海外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北京厚基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苏沃田集团董事、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 年 12 月-1975 年 3
月服役;1975 年 4 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
师, 北京市西 城区委办公室干部、 副总主任, 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 北京市政
府休改办调研处、 研究室处长,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 海
南代表处主任、 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 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 中润经
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委员、 党委书记, 名誉董
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国籍, 中国。 曾 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 年 12 月-2015 年 5 月历任中国 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组织部部长, 北京办事处总经理、 党委书记, 公司总
裁助理、 党委委员、 副 总裁。2011 年 1 月-2013 年 1 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 监事, 博士, 国籍: 美国。 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 (北京) 工程师,
GE Energy (通用电气 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 项目经理、新 英格兰电力交
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师、 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 花旗集团高级副
总裁 ,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创金合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历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部营 销管理 、东莞 营业部运 营总监 、资产 管理部综 合运营 主管。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 督察长,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
圳分会法务主管、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 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
经理、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 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 现任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 副总经理, 学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
业务总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 现任 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雪松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信
贷员, 深圳市太阳海岸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 基金经理、 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机构业务部总
监,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私募业务战略规划组负责人, 现任创
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谢东旭先生, 中国国籍, 复旦大学硕士。 曾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
究工作。2012 年 2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从事量化分析与投资工作。
2013 年 11 月起担任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1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 月 26 日担任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5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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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薛静女士,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程志田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在 募集 期间 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基金 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 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 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适 当性原 则:产 品的设计 、推广 、运作 应遵循风 险与客 户承受 能力适 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 四级风 险管理 体系,第 一层级 为董事 会下设的 风控与 审计委 员会, 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 第三层级为监 察稽核部, 第四层级为 各业务或职能部门, 采 取 “自上而下” 和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的理念, 即 “自上 而下” 风险管理政策的 传达和执行, “自下而 上” 的风险 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 )风 控与审 计委员 会:负责 对监察 稽核、 合规和风 险控制 的重要 事项进 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对董事会负 责; (2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对 客户资 产的投 资管理工 作进行 研究、 评估、 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 )风 险控制 办公会 :负责对 公司业 务开展 和经营管 理过程 中的重 大事项 进行风险揭示、 评估, 提出应对措施建议, 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各 职 能 部 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负责; (4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监督检 查基金 、特定 客户资产 与公司 经营管 理的合 规合法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负责 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控制; 负责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 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 (季 报、 年报) 等法定报告及 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 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 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 )各 职能部 门:为 公司风险 控制措 施的主 要执行者 ,对各 自范围 内的风 险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 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实现公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 益,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保护公 司声誉。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 营造 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组织体系, 对公 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 并建立对制 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 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行政规章、 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 将各种风险严格控 制在规定范围内, 实现业务稳健、 持续发展; 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保证客户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 风险,包 括治理 结构和 业务行为 风险、 员工道 德和法律 风险、 投资与 交易风险、 注册 登记 与基 金清 算风 险、IT 风 险等 ,分 别 制定 相应 的风 险防 范措 施, 并制定 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是风险控制办公会 的日常办事机构。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 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 权, 具体负责审查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 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的统筹工作; 负责公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 基金及其它资产管 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 调查处理公司、 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 负责员工的离任 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 )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 督机制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 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各层级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 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 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 做到公开、 透明, 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 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 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风 险控制 办公会, 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 评估, 提 出应对措施建议, 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 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投资 监控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 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7 )不 定期的 业务、 风险管理 和合规 培训。 公司制定 完整的 培训计 划,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本集团 总资产 62,976.38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48%,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12.66%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 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 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 得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进一步扩大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在国际资管和托管业界的影 响 力。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招商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 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 总裁, 招商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2013 年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335 只开 放式基 金。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 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 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 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适应招 商银行 托管业务 风险管 理的需 要,并 能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 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 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 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 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 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基 金投融 资比例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 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邮箱:cjhxzhixiao@cjhxfund.com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行公告义务。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 三 )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 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3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8]428 号 文注册 募集。 ( 一) 基金基 本情 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 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 (含该日) 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含该日) ; 每个 封闭期结束 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 12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 (含该日) 。 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 开放期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 赎 回等申请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 据认购/申购 费用、销 售服务 费用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费、 前端申购费, 但不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公式如下: T 日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 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 可自行 选择基 金份额类 别。本 基金不 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的 费率水平 ,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 募集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不设募集上限。 ( 五) 募集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确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 资者当 日(T 日)在规 定时间 内提交 的认购申 请,正 常情况 下,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 (3 )本 基金认 购采取 全额缴款 认购的 方式。 投资者认 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 )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被确 认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 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以 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 七) 基金认 购费 用 1、认购费率 (1 )认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认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其中, 特定投 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 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具体如 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其他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1000 万元(不含)以下 1.00% 0.10% 10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500 元 (2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基 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基金的 市场推 广、销 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 额、认 购费用 以人民币 元为单 位,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认 购份额 的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 舍去归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 +1%)=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50.00=99,059.90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50.00 元 , 加 上 认 购 款 项 在 认 购 期 间 获 得 的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可 得 到 99,059.90 份A 类基金份额。 (3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方式, 投资者认购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购费。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 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为: 利息折算份额=50/1.00 =50.00 份 认购份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认购总份额 = 100,000.00+50.00 =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 息 50.00 元 , 加 上 认 购 款 项 在 认 购 期 间 获 得 的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 可 得 到 100,05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 八) 募集期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一千万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 少于一千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十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三十 日内返 还投资 者已缴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 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 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 的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发 生变化 ,上述 终止规定 被取消 、更改 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基金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中列 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 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开放时间原则上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 开放期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 赎 回等申请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该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赎 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 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限 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具体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1 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采用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一种或多种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等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机构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其他投资者 特定投资群体 1000 万元(不含)以下 1.00% 0.10% 10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500 元 (2 )在 申购费 按金额 分档的情 况下, 如果投 资者多次 申购, 申购费 适用单 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65 日(不含)以下 1.50% 365 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365 日(不含) 以下 1.5% 365 日(含)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赎回 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7、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 处理原则及操 作 规范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某类别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申请 当日某 类别基 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时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则其申购 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1100=89,198.11 份 即, 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 元,可得到 89,198.11 份A 类基金份额。 (2 )投资者选择 C 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举例说明: (1 )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365 日后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13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 ×1.1320-0=11,320.0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基础份额 365 日 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20.00 元。 (2 )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25 日,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1.5% =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0-152.40=10,007.60 元 即: 投资人在持有 25 日后赎回本基金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 日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7.60 元。 4、正常 情况下 ,本基 金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开放期内 ,若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日 的 某类 基金份 额的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 日 日 终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人 可将 该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 1、本基 金申购 与赎回 的登记业 务按 照 登记机 构的有关 规定办 理。正 常情况 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扣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 机构可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对上述登 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某一份额类别或全部份额类别的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 按照 本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合 并计算 ,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 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 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 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将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 比例的。 9、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 值情 况时。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 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时间将 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 十)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某一份 额类别或全部份额 类别 的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 将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 十一)巨额 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对当 日全部赎 回申请 进行确 认,但 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3 )在 开放期 内,若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且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单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除被实施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外,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参 照 前段 “(2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约定的方式 进行处理 。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 事宜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3、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具体通知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 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及更新。 ( 十二)暂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 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 十五)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七)其他 1、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3、当技 术条件 成熟, 本基金管 理人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 赎回的 安排进 行补充和 调整, 或者办 理基金份 额的转 让、过 户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动态资产配置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 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公开 发行 的 次级债、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等)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在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 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在 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 终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 封闭期内的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动态资产配置策略, 在相对风险较低的稳固收益资产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和相对风 险较高 的风险 资产之间 进行动 态配置 。其中, 稳固收 益资产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 风险资产包括股票、 可转换 债券、可 交换债 券, 以 及国债期 货、权 证、股 指期货、 股票期 权等金 融衍生品。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变化情况 ,就稳 固收益 资产和风 险资产 的定义 进行更新,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本基金对稳固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过程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1)确定稳固收益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封闭期期末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 设定当期应持有 的稳固收益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的价值底线。 2)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价值计算组合安全垫, 并通过对宏观 经济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 结合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决定安全垫 的风险乘数, 进而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 比例。 3)动态调整稳固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投资组合中稳固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实际投资配比, 结合市场实际运 行情况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力争基金财产在净值不低于 本金损失容忍度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2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精选股票策略和多因子量化股票策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进行 股票组合的构建。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采取前述策略中的一种或多 种构建股票组合。 ① 精选股票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 “自上而下” 的行业策略与 “自下而上” 的公司研究相结合的 方式,构建精选股票组合。 A.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行业景气度分析和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就行业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估, 从而确定并 动态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在行业景气分析方面, 本基金将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在行业竞争格局方面, 本基金将 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B.个股投资策略 首先, 本基金针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分析, 将重点投资于满足以下标准的 公司: 公司经营稳健, 盈 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 财务状况运行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 财务风险较小; 公司治 理结构合理、 管理团队相对稳定、 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其次, 本基金将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 选择合适的 股票估值方 法。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市净率法、 市盈率-长期成 长法、 企业价值/销售收入、 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自由现金流贴现 模型或股利贴现模型等。 通过估值水平分析, 基金管理人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 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最后,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的基础上, 进行 股票组合的构建。 当行业、 公司的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 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② 量化多因子股票策略 本基金量化多因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国际通行的多因子模型为基础框 架, 并根据风险约束、 交易成本、 投资限制等时机情况的需要进行优化。 即, 本 基金量化多因子股票组合的构建包括多因子模型和投资组合优化两个部分。 A.多因子模型 多因子模型是一套通用的定量分析框架。 在这一框架下, 股票收益可分解为 一系列因子收益及权重的组合。 多因子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健的超额收益因子, 并进而根据因子收益的预测, 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 本基金根据国内证 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在实证检验的基础上, 寻找适合国内市场的因子组合。 本基 金所采用的多因子模型主要运用包括价值、 质量、 动量、 市场预期等类型的基本 因子, 并将根据市场状态的变化和因子研究的更新结论, 对多因子模型及其所采 用的具体 因子进 行适度 调整。在 此基础 上,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化, 综合因子的实际表现及影响 因子收益的众多信息进行前瞻性研判, 适时调整各因 子类别的具体组合及权重。 B.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在形成股票投资组合的具体结构时, 本基金将采取基于风险预算框架、 结合 交易成本控制的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具体而言, 根据多因子模型的超额收益预测 结果,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超额收益预测值、 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 交 易成本、 冲击成本、 流动 性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 通过主动投资组合优化器, 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投资组合。 模型。 具体而言, 根据多因子模型的超额收益 预测结果,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超额收益预测值、 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水平 、 交易成本、 冲击成本、 流动性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 通过主动投资组合优化 器,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 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 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 潜力和债券的相对安全、 收益固定的优势, 并 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 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 (如票面利息、 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 、 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 期权价值的大小、 基础股 票的质地和成长性、 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 结合转股溢价率、 纯债 溢价率等指标,精选具有一定安全边 际、换股潜力较大的可交换债进行投资。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 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 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本基金将积极 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 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股型和平衡型可 交换债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 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 赎回、 修正相关条款 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 选择最具吸引力标的进行配置。 4)衍生品投资策略 ①股指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股指期 货的投 资中将通 过对证 券市场 和期货市 场运行 趋势的 研究,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和股票期 权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 理两项策略和原则;a.避险: 在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 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 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b.有效管理: 通过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对投资组合的仓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②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 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③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将本 着谨慎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3 )稳固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类属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行 稳固 收益资产的投资管理, 力求在实现控制本金损失风险的基础上适当捕捉稳定 收益机会 。 同时 ,本基 金遵循适 度期限 匹配的 原则构建 投资稳 固收益 资产 组合, 即以剩余期限在封闭期剩余期限以内的个券为主要投资标的, 同时配置一定比例 的期限相对较长、 流动性良好的固定收益工具, 适度拉长组合久期, 以增强投资 收益。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方面进行债券组合投资管理。 其 中, 在类属配置方面,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供求变化等因素综 合分析市场趋势, 确定对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个券选择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 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合理运用投资管理策略, 实施积极 主动的 债券投资管理。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市 场交易机会捕捉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 封闭期 尽可能地投资于剩余期限匹配的固 定收益工具并持有到期, 以最大限度控制组合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其次, 本 基金还将通过利率趋势分析、 投资人偏好分析、 收益率曲线形态分析、 信用分析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和流动性分析等, 筛选出流动性良好、 到 期收益率有优势且信用风险较低的券种。 (4 )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2、 开放期的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基金 规模将 随着投资 人对本 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而不断 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 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 求。为保 持基金 的资产 流动性, 本基金 可适当 投资于货 币市场 工具。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 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资金面走向、 交 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 益率水平等, 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 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创 造稳定的收益。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2 )在 开放期 内,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 、股 票期权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但每 个交易日 日终扣 除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封闭 期内,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0%; 开放期 内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3)在任 何交易 日终, 持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5)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9)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 约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 总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 的,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 券;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 仓的 期权合 约 面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其 中,合 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封 闭期 内,本 基 金基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 产的 200% ; 开放期 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 产的 140%;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项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12) 、 (19) 、 (20) 项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4、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组合 限制、 禁止行为 规定的 条件和 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五 ) 投资管 理程 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形 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对于股票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行业前景与政策和个股基本面的分析 判断,形成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各投资标的 配置,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 部 发 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 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 优化。 ( 六 ) 业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短债指数收益率 ×8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 流 动性好的300 只股票组成的指数, 该指数能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 的整体表现, 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 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 的理想基准。 中证短债 指数由 中证指 数公司 编制 ,该 指数成 份券包含 一年期 以下的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 以及短期融资券, 是综合反映一年期以下债券及票据整 体价格变动趋势的指数 。 该指数旨在反映短期债券的走势, 为短期债券投资提供 分析工具和业绩比较基准 ,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 因此, 中 证短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 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 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七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长期来看,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 八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和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金合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约定 。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4 )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 债券 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合约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股票 期权合 约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 充分理 由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该 类基金 份额所 代表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余额数量计算。 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开放期内, 若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的 某 类 基 金份额的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日 终该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金总份 额的 30% ,基 金管理人可 将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8 位 ,小 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对于上述原因引起的份额净值保留位数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 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 约定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费用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或将不 同;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金融衍生品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仅就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的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7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 上述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 承担纳 税义务 。因此, 本基金 运营过 程中由于 上述原 因发生 的税负,仍 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 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 纳。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以 双方认 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信息披 露的 基本要 求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 露基金 信息 的禁止 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信息披 露文 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 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基金份额的折算; (29 )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的精 确位数; (3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 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 法等, 并充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 本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六 )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中可 能出现的 风险包 括特有 风险、市 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 一)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与本基金开放期 设置有关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运作期的设置与普通开放式基金有所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由此带 来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 “封闭运作期 ”和“开放运作期 ”, 每个 运作期期限为 12 个月 ,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 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下一开放运作期和 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每次开放 运作期和封闭运作期的长度不完全一样, 投资者应关注相关公告并及时履行权利, 否则将面临无法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存在着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3、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 期 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作为 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1)期货 采用保 证金交 易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 不利行 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 在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 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重大损失。 2)期货 合约价 格与标 的指数价 格之间 的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基差 风险 。 因存 在基差风险, 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 连带风险 。 ①对手方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 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 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 单位, 或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 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2 )投资股票 期权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因保 证金不足、 备兑 证券 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 ; 股票 期权具有 高杠杆性 ,当出 现不利 行情 时,微 小的 变动可 能会使投 资人权 益遭受 较大损失; 包括 对手 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 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4、 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 用风险 也称为 违约风险 ,它是 指资产 支持证券 参与主 体对它 们所承 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 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资 产支持 证券作 为固定收 益证券 的一种 ,具有利 率风险 ,即资 产支持 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 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 前偿付 风险是 指若合同 约定债 务人有 权在产品 到期前 偿还, 则存在 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 作风险 是指相 关各方在 业务操 作过程 中,因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而引起的风险。 (6 )法 律风险 是指因 资产支持 证券交 易结构 较为复杂 、参与 方较多 、交易 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 二)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政策的 变化对 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场是 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而 经济运 行具有 周期性 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波 动会导 致股票 市场及债 券市场 的价格 和收益 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 力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 资于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 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 约,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 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风 险是指 与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三) 基金资 产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此外, 在本基金 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但在极端的、 特殊 的市场情况下, 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日常申购或赎回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的详细 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部分。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金融衍生品、 货币市场工具等。 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交易, 监管主 体明确,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 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障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述 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按照净赎回金额的要求及时 变现, 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 产 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时启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灵活运用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不针对特定行业进行投资, 行业分散度较高、 个股分 散程度高, 且流动性作为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投资策略层面已经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了控制。据 wind 数据显示,2017 年 10 月股票市场 的 日均交易 量为4649.59 亿元, 其总体容量大, 流动性强, 参与投资者众多, 投资者持有结 构较分散, 而本基金配置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也有限, 因此,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股票 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较小。 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主要通过 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实施积极主动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的债券投资管理, 构造能够提供 稳健收益的债券组合 , 因此整体债券投资组合的 久期相对偏短 、 信用较高 , 拟投资的品种本身有一定的流动性保障。 债券市场本 身成交量 大, 日均交易量达万亿级别, 足以支持本基金 对债券的交易和配置 需求。 因此,债券投资对基金整体的流动性风险影响较小。 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 量水平、 申购赎回情况, 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 资金面走向、 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 进行各类货币市 场工具的投资。正常情况下,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普遍较好。 金融衍生品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 、 国债期货合 约 和权证进行投资。 具体到执行层面,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时: 封闭期内,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开放 期 内,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合约时: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此, 金融衍 生品合约的总体头寸有限。 总体上来 说,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不是必须的, 仅仅是出 于风险管理的需要, 临时被用于提 供与标的指数相当的市场暴露。 因此本基金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情形相对有限、 参与交易规模也非常有限。 根据 2017 年10 月的数据计算, 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 合约 当月 成交金额为 16073 亿元,股票期权合约日均成交量为 157.12 亿张,当 前国内主流金融衍生品的流动性足以支持本基金衍生品合约的相关交易需求。 因此,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不针对特定行业进行 投资,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 )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 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 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以应对巨额赎回, 具 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式 ” 。因 此在巨 额赎回情 形发生 时,基 金份额持有 人存在赎回款项不能被及时支付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 并计算,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如单一投资者的认 (申) 购行为导 致该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份额 占基金 总份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 50%时, 登记机 构可 对其认( 申) 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 以确保确认之后该单一投资人所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 例符合相关要求。 在该种情形下, 投资者的认 (申) 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或无法 确认的风险。 (2)本 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65 日的投资者 , 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或 赎 回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结合相应的行业惯例, 启动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若届时出现前述情形, 则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将被分配给 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当日参与申购 (赎回) 交易的投资者在承担申购费 (赎 回费)之外,还可能会被迫承担前述市场冲击成本。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 四)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运作风 险 1、操作 风险。 指相关 当事人在 业务各 环节操 作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如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此外, 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 场外市场 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 险。 2、技术 风险。 在本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 为或者 后台运作 中,可 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 等等。 ( 六) 不可抗 力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商违 约、基 金托管 人违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及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 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 资金 提 供方认 购的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 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和期货 结算 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除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以 外的其 他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或降低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基 金销售 机构调 整有关认 购、申 购、赎 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增加 或停止 某类基 金份额类 别的销 售、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调低现 有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 ; 9)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的有关 证明文 件、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示的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 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前 提下,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均 应 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有决定。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5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7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 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 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 板以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 发行的 次级债、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货币 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品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 等)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2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2)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 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 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b. 封闭期内,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开 放期内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 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h.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j.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k.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物; l.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合约面 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 封闭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 第(2) 点第2)、12)、19)、20) 项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6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 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 合有关规 定进行 监督。 对于不符 合规定 的银行 存款,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 有固定 期 限银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 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本基金 存款银 行的评 估与研究 ,建立 健全银 行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 负责对 本基金 银行定期 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责任。 2)基金 管理人 负责控 制流动性 风险, 并承担 因控制不 力而造 成的损 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 管理人 须加强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建 设。如因 基金管 理人员 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运作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 管理人 应与符 合资格的 存款银 行总行 或其授权 分行签 订《基 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 托管人 依据相 关法规对 《总体 合作协 议》和《 存款协 议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 银行资格等。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明确存 款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 款银行 指定的 存放存款 的分支 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 分支机 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基金存放 到期或 提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 款协议 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银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具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 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因定期存 款产生 的存单 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 (2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 投资于 银行存 款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基金 管理人 与存款 银行签 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 )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以下简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确认收妥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 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 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 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 )流 通受限 证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 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 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披 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 称、数量 、总成 本、账 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究,认 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1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结算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3、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管理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4、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金管 理人投 资产生 的存放或 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开立 “基金 募集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金 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资 金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法律 法规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 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 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投资需要 按照规 定开立 期货保证 金账户 及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 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 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 五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开放期内,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的某 类基金 份额的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工作日 日终该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总份额 的 30%,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将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定。 对于上述原因引起的份额净值保留位数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3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7、在有 需要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每季度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 六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托管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 ( 八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 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信息查 询服 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 IVR 自动语音、 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 务。查询信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 IVR 自动 语音 或转 人工座席 等方 式获取 账 户信息查 询服务。 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 交易流水、 交易确认、 分红 记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客户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还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 二) 信息咨 询服 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 等途径咨询产品等问题, 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 金咨询服务。 ( 三) 投诉处 理服 务 基金管理 人呼叫 中心提 供电话投 诉、信 件和电 子邮件投 诉等多 种投诉 渠道。 客户投诉实行分级管理、 限期处理。 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 并将 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 四) 资料寄 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 送有关资料,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对账单、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 五) 各类讲 座、 推介会 、座 谈会和 巡回 路演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 推介会、 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及时 与投资者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 六) 基金经 理座 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 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 与投资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 八)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请通 过上 述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本招募 说明书 复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创金合信春来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创金合信春来 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 《创金合信春来 回报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