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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瑞A(002476)

博时安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博时安瑞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2016 年2 月14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 于准予 博时 安瑞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6] 261 号) 进行 募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投 资者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利率 风险 , 本 基金持 有的 信用 品种 违约 带来的 信用 风险 , 债 券回 购风险 等等 ; 基 金 运作风 险,包 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风险 , 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产 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等等 。此外,本 基 金以1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存在 基金 份额 净值跌 破1 元 初始 面值的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 金、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低 风险/ 收益 的产 品。 4 、本 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 可能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行 门 槛低 , 投资 过程中 的信 用风险 也相 应增 加 , 有可 能出现 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按 时清 偿 债 务, 或者 在存 续期内 评级 被下调 的风 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不 能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而是 通 过上证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及深 交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或证 券公 司进行 转让,同 时, 交 易 所 按照 申 报 时 间先 后 顺 序 对 私募 债 券 转 让进 行 确 认 , 对导 致 私 募 债券 投 资 者 超过 200 人 的转 让不 予确 认 。 因 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面 临着 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在正 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在 特 殊 市场 条件下 , 如 证券 市场 的成 交量发 生急 剧萎 缩、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以 及其他 未能 预见 的特 殊情 形下,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或 变现 对证券 资产 价格 造成 较大 冲击, 发生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幅 度较 大、 无法 进行 正常赎 回业 务 、 基金不 能实 现既 定的 投资 决策等 风险 。 5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债综 合财 富(总值) 指 数收益 率×90%+1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10% (每 个封闭 期首 日,1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根 据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利 率水 平调 整) , 但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有可 能不能 达到 或 超过同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水 平,投 资者 面临 获得 低于 目标收 益率 甚至 亏损 的风 险。























































































































博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 基金合 同》 。 7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8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10、 本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30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2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4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5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 62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8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70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78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8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11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17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一部分


绪言 《 博时 安瑞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 ) 以 及《 博时 安瑞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安瑞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 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博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安瑞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安瑞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 时安瑞 18 个 月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博时 安瑞 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安瑞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博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 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封闭 期: 指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或 自 每一




















































































































博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8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18 个 月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18 个 月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的 18 个月, 以此 类推 。本 基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36 、 开放 期: 指自 封 闭期结 束 之日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起 ( 含该 日) 五 至二 十个工 作 日,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开放 期未 赎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封 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 , 在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 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37、 开放 日: 指在 开放 期 内,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 日 38、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开 放 期内 按照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6、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7、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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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他资产 的 价 值总 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 金 根据 销售 服 务费 收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不同 的类别 54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者认 购 、 申 购时 收取 认 购、 申购 费用 , 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5、C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 金 份额 56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7、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8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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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 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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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 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 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 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 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35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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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 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 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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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 ;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 生,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 工作, 历 任中国 远洋运 输总公 司财 务处科 员、中 国-坦 桑尼亚 联合海 运服务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中 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条 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程 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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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 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 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 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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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凯杨先 生,硕 士。2003 年起先后 在深 圳发展 银 行 、博时基 金、 长城基 金工 作。2009 年1 月 再次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固定 收益研 究员 、 特定资 产投 资经理 、 博时 理 财30 天债 券基 金 (2013.1.28-2015.9.11 ) 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总 部现 金管 理组 投资副 总监 、 博 时 外 服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5.6.15-2016.7.20 ) 、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2013.6.26-2016.12.15 ) 、 博 时裕 瑞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5.6.30-2016.12.15 ) 、 博 时裕 盈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5.9.29-2016.12.15 ) 、 博时 裕恒 纯 债债券 基金 (2015.10.23-2016.12.15)、 博 时 裕 荣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1.6-2016.12.15 ) 、 博 时 裕 晟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5.11.19-2016.12.27 ) 、 博 时裕 泰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5.11.19-2016.12.27 ) 、 博时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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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丰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1.25-2016.12.27 ) 、 博 时 裕 和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5.11.27-2016.12.27 ) 、 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5.11.30-2016.12.27 ) 、 博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5.12.2-2016.12.27 ) 、 博 时 裕 达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5.12.3-2016.12.27 ) 、 博 时裕 康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5.12.3-2016.12.27 ) 、 博 时安 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 2012.12.6-2016.12.28 ) 、 博 时 裕 腾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18-2017.5.8 ) 、博时裕安 纯债债 券基金 (2016.3.4-2017.5.8 )、 博时裕新纯 债 债券基金(2016.3.30-2017.5.8 ) 、博时 裕发纯债 债 券基金(2016.4.6-2017.5.8 )、博 时 裕景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4.28-2017.5.8) 、 博 时裕 乾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15-2017.5.31)、 博 时 裕 通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4.29-2017.5.31 ) 、 博 时 安 和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6.1.26-2017.10.26 )、博 时安 源 18 个月 定开 债基金 (2016.6.16-2018.3.8 ) 、博 时 安誉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5.12.13-2018.3.15 ) 、 博 时 安 泰 18 个 月 定 开 债 基 金 (2016.2.4-2018.3.15 ) 、 博时 安祺 一年 定开 债基 金 (2016.9.29-2018.3.15 ) 的基 金经 理。 现任固 定收 益总 部现 金 管 理组投 资总 监兼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基金 (2013.7.25- 至今 ) 、 博时双月 薪定期 支付债 券 基金(2013.10.22-至今 ) 、博时现 金收益 货币基 金 (2015.5.22- 至今)、 博时安 瑞 18 个 月定开债 基金(2016.3.30-至今) 、博时 安怡 6 个 月定开债 基金 (2016.4.15-至 今) 、 博 时裕弘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6.17-至 今) 、 博时 裕顺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6.23-至 今) 、 博 时裕昂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7.15-至 今) 、 博时 裕泉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9.7-至 今) 、 博时 裕信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10.25- 至今 ) 、 博时 裕诚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0.31-至 今)、 博 时安诚 18 个月 定开债 基 金(2016.11.10- 至今) 、 博时安 康 18 个月定开 债(LOF )(2017.2.17- 至今) 基金、 博时 合惠货币 基金(2017.5.31-至今)的 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就 读于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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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 任博 时基金 权益 投资总部 董事 总经理 兼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 学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员 、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至今 )、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 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3 ) 的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3.9.13-2015.7.16 ) 、博时 新财富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8.1-2018.2.6 ) 、博时 稳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2014.6.10-2018.4.24 ) 的 基金 经 理。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 定收益 总部 公 募基金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信用债 券投 资基 金 (2009.6.10- 至今 ) 、 博 时新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2.29-至今 ) 、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3.29- 至今)、 博时 鑫源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9.6-至 今)、 博时乐 臻定期开 放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9.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17- 至今 ) 、 博 时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10.24-至 今 ) 、 博 时鑫 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1.10-至 今 ) 、 博时鑫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至 今) 、 博 时鑫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2.10- 至今) 、 博 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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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12.13-至 今 )的基 金经 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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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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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 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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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 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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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 的 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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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2013 、 2014 年 八次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均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 迄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 告 , 表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务 在风 险 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的 风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 达到国 际先 进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 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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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 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 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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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 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 管 协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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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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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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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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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17)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18)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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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 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 (重庆)、400-70-96899 (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2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22)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建忠 联系人: 范亮 电话: 023-67637962 客户服务电话: 966866 网址: www.cqrcb.com (23)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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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联系人: 王帆 电话: 020-28852675 传真: 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313 网址: www.grcbank.com (25)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 028-85029649 传真: 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 95392 网址: http://www.cdrcb.com/ (2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7)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28)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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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 址: http://www.jshbank.com (29)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 号 法定代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30)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福建海 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31)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266566 传真: 0757-86250627 客户 服务电话: 96138 网址: www.nanhaibank.com (3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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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3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 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3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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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4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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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4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45)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4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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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 www.snjijin.com (47)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4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wm.com (4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5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5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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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5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5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54)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5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 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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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57)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8) 江西正融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5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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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6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6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6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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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66)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67)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68)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69)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7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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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7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72)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73)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74)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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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 www.dzbchina.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刘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林佳 璐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并 于2016 年2 月14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准予 博时 安瑞18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6] 261号) 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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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为 自 2016 年 3 月 7 日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4,684,343,814.67 份 (含 利息结 转的 份额 ) , 有效 认 购户数 为 14,765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定期开 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届 满 时 , 如 基 金 规 模 低 于2 亿 元 , 则 基 金 合 同终止,履行清算程序,上述事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并 终 止 ,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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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者 每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8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运 作 模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的 期 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 18 个 月 后 的 对 应 日 的 期 间 , 以 此 类 推 。 如 该 对 应 日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期时间 。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 他 销 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 本 基 金 进入首个开放期,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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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期 限原则上为 五 至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如在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期时间 。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 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资 人 首 次购 买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追加购 买 最低金 额 为 1 元; 详情 请 见当地 销售 机构 公告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 份;


3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但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开 放期内 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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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期 的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A 类 基金份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0.60%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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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购买 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本 基金 A 类及 C 类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有期间 (Y )


费率


Y <7 天


1.50%


Y ≥ 7 天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本 基金 向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赎 回费 并 10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或等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不收 取赎 回费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收费方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迟应在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 假 定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某 投资 人 本次通过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60%) =99,403.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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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申购费 用 =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 =99,403.58/1.016 =97,838.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1.016 元 , 可 得 到97,838.17 份A 类 基金份额。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0/1.060 =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类基金 份 额净值为1.06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4,339.62 份C 类基金份额。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A 类 或C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A 类或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 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万份A 类 基金份 额 , 该笔份额 持有时 间满 一 个 封闭期 , 则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 =100,000 ×1.017 ×0 =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700.00 -0 ==101,7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 有 期 限 满 一 个 封 闭 期 , 假设赎回 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1,700.00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基金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 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进行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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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销售服 务费率 。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投资者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 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 响 , 从而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1 、2 、3 、5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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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应延长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发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第4 项 除 外 )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支付。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不 存 在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第 (1 )项办理, 亦 可 在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接 受 和 确 认 并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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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的 基 础 上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终止《基金合同》 。 (3 ) 延 期 办 理 : 开 放 期 内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 申 请 ,应 当 按 上 述 第 (1 ) 、 (2 ) 项 规 则 办 理 。对 于 上 述 持 有 人 被 延 期 办 理 的 部 分 ,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未作明确选择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至 办 理 完 毕 , 因 此 导 致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期 外 为 该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期 间 外 延 期 办 理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可 超 过20个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外 延 期 办 理 期 间 不 办 理 申 购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延长期 限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尚 未 办 理 完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上 述 第 (1 ) 项 规 则 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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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 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公告。 4 、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1 、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业 务规 则


①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②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收 费模式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③ 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④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 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 投 资者采 用 “ 份额 转换 ” 的 原则提 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3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4 、重 要提 示 ① 本基金 转换 业务适 用于 可以销售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两只以 上( 含两只) ,且 基金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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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登记机 构为 同一 机构 的博 时旗下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②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站 的《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③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金额必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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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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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力 争战 胜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 稳健 、 持 续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 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 中 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 券 、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及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可 分离 交易债 券的 纯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回 购和银 行定 期存 款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5% 的 限 制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回 购 和 银行定期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者 是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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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 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 客观、 综合的考 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 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 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化分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 本 基 金 以 持 有 到 期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宏观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产 支 持 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 )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 及 回 购 成 本 等 因 素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正 回 购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2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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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建 议;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为 行业研 究 与分析 提供 支持 ;固 定收 益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国证监会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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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开放期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0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投 资 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 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12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 13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5% ; 封 闭 期 不 受 此 限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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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除 上 述 第2 、8 、13 、14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构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 限 制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 指数收益率×90%+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利率(税后)×10%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 据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的利率 水平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 或 者 市 场 发 生 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 低 风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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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787,686,690.32 91.93 其中: 债券 737,606,690.32 86.08 资产支 持证 券 50,080,000.00 5.84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4,810,376.82 0.5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4,342,729.00 7.51 8 合计 856,839,796.1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3,464,000.00 25.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3,464,000.00 25.99 4 企业债 券 239,277,690.32 40.5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00,536,000.00 17.02 6 中期票 据 99,494,000.00 16.8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44,835,000.00 24.52 9 其他 - - 10 合计 737,606,690.32 124.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215 17 国开 15 1,100,000 106,139,000.00 17.97 2 111892469 18 哈 尔滨 银行 CD039 500,000 48,890,000.00 8.28 3 111892536 18 贵 阳银 行 CD046 500,000 48,295,000.00 8.18 4 111788648 17 贵 州银 行 CD055 500,000 47,650,000.00 8.07 5 170210 17 国开 10 500,000 47,325,000.00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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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 1 146578 花呗 41A1 300,000.00 29,970,000.00 5.07 2 116614 万科 8A1 200,000.00 20,110,000.00 3.41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将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 流 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执 行。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 11.2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股票中,没有 投资 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 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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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 存出保 证金 24,579.8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8,571,791.1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746,358.1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342,729.0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流通受 限的 股票 。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1 、安瑞 18 个月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3.30-2016.12.31 1.10% 0.14% 0.79% 0.09% 0.31% 0.05% 2017.01.01-2017.12.31 0.10% 0.06% 0.37% 0.06% -0.27% 0.00% 2018.01.01-2018.03.31 1.88% 0.06% 1.73% 0.04% 0.15% 0.02% 2016.03.30-2017.03.31 3.10% 0.10% 2.92% 0.07% 0.18% 0.03% 2 、安瑞 18 个月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3.30-2016.12.31 0.80% 0.14% 0.79% 0.09% 0.01%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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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017.01.01-2017.12.31 -0.30% 0.05% 0.37% 0.06% -0.67% -0.01% 2018.01.01-2018.03.31 1.79% 0.05% 1.73% 0.04% 0.06% 0.01% 2016.03.30-2017.03.31 2.30% 0.10% 2.92% 0.07% -0.62% 0.0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类有价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的不含权债券 ,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值; 对 在 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 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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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各类基金份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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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公告。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应 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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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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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 制 )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并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 分 配 方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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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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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 仲 裁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60%÷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8%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8%÷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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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日期顺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 首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至 登 记 机 构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72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 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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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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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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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4 、更换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费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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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7 、 任一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 入 开 放 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 缓 支付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7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 投资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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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媒介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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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 基金管理人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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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 )操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无流动性应对压力。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在客户集中度控制、 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 机制,在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客户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以 及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保障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 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延 期 办 理 。 同 时 , 如 本 基 金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 ,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使 用 前 经 过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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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8个月的 期 间 。 在 本基金的封闭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 额 赎回 并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 )在每个开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三 条 约定的资 产规模过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5 ) 本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可能 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发 行 门槛 低 , 投 资过 程中 的 信用风 险也 相应 增加 。 有 可能出 现债 券到 期后 , 企 业不能 按时 清偿 债务 , 或 者在 存续 期内 评 级被下 调的 风险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券 不能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而 是 通过上 证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及 深交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或 证券 公司进 行转 让 , 同时 , 交 易所 按照 申报 时 间先后 顺序 对私 募债 券转 让进行 确认 , 对导 致私 募 债券投 资者 超过 200 人的 转让 不予 确认 。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面临着 流动 性 风 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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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销售 机 构 代 理 销 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止《基金合同》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届 满 时 , 如 基 金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 6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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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 回 款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届 满 时 ,如 基 金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 则 基 金 合同终止,履行清算程序,上述事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授 权 方 式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列明。 4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止《基金合同》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届 满 时 , 如 基 金 规 模 低 于 2 亿 元 的 ; 6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7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40 联系人 :王 娟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5 年 11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0000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资金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保 险 兼业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家债 券 、 金融债 券、 次级 债券 、 中 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短期融 资券 及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可 分离 交易债 券的 纯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回 购和银 行定 期存 款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 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可 交 换债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 的期间 内 , 基 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期内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需 要,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2 ) 开 放期内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在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其 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理人管 理 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 由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0)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剩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 余封 闭运作 期;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投资日 至下 一封 闭期到 期日 的期 限;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其中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12)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资产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0% ;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封闭 期不 受此 限。 除上述 第 (2) 、 (8 ) 、 (13 ) 项以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 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 法律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则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 核交 易对手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交 易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核 心 存 款 银行 名 单 进 行 调整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名 单,审 核核 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名 单内 列明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 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 成的损失 时,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上 述资料 应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相关 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 规进行 监督 ,并审 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理 人 风 险 管理 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证监 会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2)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 托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3)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风 险 采取积 极有 效的 措施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 保基金 的支 付结 算。 (4)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根据 基金管理 人制 定的风 险控 制制度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额度 和比 例进 行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应 风险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的 , 应 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5)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如 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如 因市场 变化, 基金 管理人投 资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基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求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债券 托管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债 券托管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 基 金投 资 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 必要 的协 助配 合, 但 对 此不承 担 责 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 资金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必要 协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 据法 》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 利率 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与合 同原 件核 对一致 的 加盖公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或 复印件 , 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会计 复核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均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约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的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对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的不含 权债券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含 权债券,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值 净价 估 值; 3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 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日内 完成半 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认或 出具 相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 时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 决。 如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 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交 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交 易确 认单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正常 开放 期,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对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可 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 售机构 的网点 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和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或在 T+1 个工 作 日 后通过 博时 一线 通 电 话、 博时网 站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不向 投资 者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根据客 户需 要, 博时 基金 向投资 人提 供纸 质账 单寄 送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每 年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3 、电 子对 账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 投 资 者 可 以登 录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阅 ; 或发送 “ 订阅 电子对 账单 ”邮 件到 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 接拨 打博 时一 线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 费) 订阅 。 4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或拨 打 博 时一 线通 客 服电 话查 询、核 对、 变更 您的 预留 联系方 式 。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网 上交 易系 统, 与本 公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接受 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 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 申 购、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定投、 转换 、 赎 回、 赎 回转 申购及 分红 方式 变更 等。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1 、 查询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同 时 可 以 修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料 。 2 、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 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3 、 在线客 服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功能进 行在 线咨 询。 也可 以 在 “ 您问 我答 ”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 时 WAP 网 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移 动版 直销网 上 交易系 统(http://m.bosera.com )和 博时 App 版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可 以使 用基金 理财 所 需的基 金交 易、 理财 查询 、账户 管理 、信 息资 讯等 功能和 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的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一线通: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可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一 站式 综合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自 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 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投 资者 可 通 过博 时一线 通电 话交 易平 台 在 线办理 基 金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变 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 已开通 协议 支付 账户的 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 付 。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 料修 改、 投诉 受 理 、 信息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 联 系方 式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2018 年 03 月 3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20180330 关 于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手机 银 行申购 及定 投业 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 二) 、2018 年 03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安 瑞 18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博 时安 瑞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 三) 、2018 年 03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博时 安瑞 18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和托 管 协议修 改前 后文 对照 表》 、 《关 于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变更旗 下部 分基 金法 律文 件的公 告》 ; ( 四) 、2018 年 01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安 瑞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五) 、2017 年 12 月 29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20171229 关 于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手机 银 行申购 及定 投业 务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 六) 、2017 年 12 月 06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龙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 七) 、2017 年 11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八) 、2017 年 11 月 1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 时安 瑞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摘要) 》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



































博 时安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博时安瑞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文件 (二) 《博时安瑞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安瑞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 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阅方式: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