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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A(67506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西部利得 天添 富 货 币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2018 年 第 一 期)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 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〇一 八年 五月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6 年8 月18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187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申请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人认购 (申购) 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 年12月31日, 投资组合报告 为2017年四季度报告,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28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十部分


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7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西部 利得 天 添富 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西部利得天添富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西 部利得 天 添富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西部利 得 天添 富 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西部利 得 天添富 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西 部利得 天添富 货币市场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知 , 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修订或更新 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西部利得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5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其中 包 括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但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6、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8、 影子定价: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 计 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3、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6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6、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情 况 名称: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11 层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剑钧 设立日期:2010 年7 月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 伍仟万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572888 联系人: 陈眉媚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8,500,00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71,500,000 49% 合计 350,00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 徐剑钧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 毕业于 陕西 师范 大学 、 复 旦大学 及西 安西北 大学 , 分 别获 理学 硕士 ( 基础 数学 ) 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曾 在英 国爱 丁堡大 学从 事资 本市场 研究 工作 ,23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1995 年 3 月 起任陕 西省 证监 局市 场部 负责人 。1995 年10 月起 任陕 西证 券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01 起 任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历 任公司 督察 长,2016 年9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8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 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 务主管。1998 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 年起任中 信建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机构销 售部 总经理 助 理。2007 年起 在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起任 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自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刘建武先生:董事 刘建武 先生 ,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 毕 业于西 安西 北大 学, 获经 济管理 学博 士学位 。1991 年 起在 陕西 省计划 委员 会经 济研 究所 工作。1993 年起 在西 安市 人民政 府办 公 厅工作 , 历任 财贸 、 金 融 、 经济管 理副 处级 秘书 , 科 技文教 管理 处处 长 。2001 年起任 西安 高 新管委会 管理 办副主 任及 西安高科 集团 公司副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西 安 市 投 资服务中 心投 资管理 副主 任。2003 年起 任陕西 省投 资集 团公 司金 融证券 部经 理。2005 年10 月任西 部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目 前兼 任陕 西省 投资集 团 ( 有限 ) 公 司董 事、 陕 西证 券期 货业协 会会 长。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 生,董 事,博 士。毕业 于南京 大学, 获管理科 学与工 程博士 学位。 曾 任 携 程 旅 行 网 高 级 总 监, 富 友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泛 亚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执行副总裁, 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伟忠先生:独立董事 陈伟忠, 教授,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 获管理学博 士学位。 长期 从事金 融 研究及管 理工 作。1984 年起历任 西安 交通大 学教研室主 任、 系主任、 博导, 同 济大学经管学院现代金融研究所所长。 现担任同济大学经 济金融系主任、 同济大学上海期货研究院院长、 应用经济学学术委员会主任、 中 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分会理事、上海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沈宏山先生:独立董事 沈宏山先生: 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君 安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法律事务部、 人力资源部、 收购兼并部门业务董事, 方正 9 证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等职 务。 爱建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辰光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安信证券内核委员。现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严荣荣女士:独立董事 严荣荣,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 院。曾任Gless Lutz & Partner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2、监事会成员 王光辉先生:监事会主席 王光辉先生, 监事会主席。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研究生学历。 曾任陆家 嘴国际 信托公 司济南业 务部总 经理, 兴业银行 济南分 行同 业 部总经理,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何方先生:监事 何方先生, 监事。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汉唐证券资 产管理部研究员、 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 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 经理 、西部证券副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总经理 。 杨超先生:监事 杨超先生, 监事, 硕士 学历。 先后毕业于上海 同济大学信息工程专业, 获学 士学位;上海交通大学软件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汇添富基金高级 IT 经 理、 中银国际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 华夏证券软件开发工程师。 现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事业十二部总经理。 谢娟女士:监事 谢娟女士, 监事。 毕业 于四川大学行政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曾任 中国银 行重庆市分行助理风险经理、 南洋商业银行总行风险主任。 现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剑钧先生:董事长 徐剑钧先生, 董事长, 博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复 旦大学及西安西北大学, 分别获理学硕士 (基础数学)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在 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资本市场研究工作,23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5 年 3 月起任 10 陕西省证监局市场部负责人。1995 年 10 月起任陕西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1 起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9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0 年起任北京市永安宾馆 业务主管。1998 年起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2006 年起任 中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机构 销售 部总经 理 助理。2007 年 起在 光 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销售交易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起 任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自2015 年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 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 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专业,22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8 年起任北京大 学社会科学处职员。1993 年起任 北京市波 姆红 外技术 公 司总经理 助理 。1996 年起任华 夏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高级 投资经理。2007 年起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股票分析师、 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16 年9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心峰先 生, 基金经 理 ,英国曼 彻斯 特大学 理 学硕士。5 年证 券从业 年限。 曾任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易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6 年11 月加入本公司, 自2017 年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西部利得 天添富 货币市 场基金、 西部利 得合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经理, 自2017 年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8 月 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江先生, 总经理助理、 投资 总监, 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财政学专业。12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兴业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 交易 员 、农银 汇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 副总经理。 2016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汇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1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江先生, 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硕士毕业于 复旦大学财政学专业。 12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 理。2016 年 8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西部利 得天添富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起担 任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刘荟女士 ,公募 投资部 副总经理, 毕业于辽 宁大学 应用数 学专业。10 年证券 从 业年限。 曾任群 益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2014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 曾任研究员, 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自 2016 年 1 月起担任西 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担任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韩丽楠女士, 事业三部副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经济与金融专业, 获 理学硕士学位。13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渣打银行国际管理培训生、 诺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上海元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15 年5 月 加入西部 利得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 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事 业三部 副总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 得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2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3 月起担任 西部利得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起 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西部利得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自2017 年2 月起担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 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自2017 年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5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汇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保国先生, 研究部副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上海理工大学系统理论专业, 获理学 12 硕士学位。8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 上海嘉华投 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 年 1 月加入我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盛丰衍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 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 5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 上海光大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 年10 月 加入本公司, 自2016 年1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刘心峰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 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5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权益投资助理、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 年10 月加入本公司, 自 2016 年1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起担任西部 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严志勇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 济学专业。7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 年5 月加入本公司, 自 2017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西部利得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崔惠军先生 , 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 权益量化投资总 监, 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17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世纪证 券证券投资部分析师、 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部高级经理、 东方证 券金融衍 生品业 务总部 总经理助 理、鹏 华基金 量化及衍 生品投 资部总 经理助理。 于 2017 年 8 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副总经理、权益量化投资总监。自 2018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张翔先生, 事业十六部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荷兰代尔 夫特理工大学概率、 风险及统计专业。11 年证券从业年限。 曾任 上海汇富融略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派杰亚洲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及产品协调员、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加 13 入本公司, 现任事业十六部总经理。 自 2017 年10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得尊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 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4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 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5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披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划,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投资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充分 16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须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 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的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 墙原则 :公司 管理的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以及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 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 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组织机 构、内 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部 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是公司一 切制度 的最高 准则,公 司章程 是公司 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项 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 控制大 纲是依 据国家相 关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的有关 规定以 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 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 对制订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 部控制目 标而建 立的一 系列组织 机制、 管理办 法、操作 程序与 控制措 施的总称; 3)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 包括了以 下内容 :内部 控制大纲 、风险 控制制 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紧急应变 制度、 公司财 务管理制 度、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和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等;


17 4)部门 管理制 度是根 据公司章 程和内 控大纲 等文件的 要求,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 包括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 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 具体业 务规 则 是针对公 司的某 项具体 业务,对 该业务 的操作 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 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 委员会。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 股东会的决议, 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 公司设立监事会, 向 股东会负责, 依照 《公司法》 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经营 管理行 为进行 监督。公 司的日 常经营 管理工作 在总经 理的领 导下运行,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 会下属 的合规 审核委员 会对公 司制度 的合规性 和有效 性进行 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目 标, 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 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确保公司规 范健康发展; B、公司 经营层 下设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向总经 理负责, 负责对 基金投 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将 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和公众责任、 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 何组合损失, 以及对商业机会、 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 具体包括 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 识别、 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 经营层 下设投 资决策委 员会, 负责对 公司的基 金产品 及各投 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采用风险量化技术 18 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 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 务部门 是公司 内部控制 的具体 实施单 位,负责 对职责 范围内 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 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对业务风险进 行控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 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 监 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 从组织结构、 操作 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方 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 位职责 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 明书和 业 务流程 ,各岗 位人员 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 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机 制,相关 部门和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 督察长 和内部 监察稽核 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 有效的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信息。 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保障信息的及时、 准 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 监督系统 通过其监 督职能 的行使 确保公司 决策系 统和执 行系统合 法、合 规、高 效地运作。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 公司组织 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 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 性,适时改进。 (4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19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 )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 为了 有效地 控制公 司内部风 险,公 司各业 务部门建 立第一 道监控 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 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同时, 监察稽核部 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 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形成第二道 监控防线。 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 并就将检查结果汇报合 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成立日 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 高 希泉 联系电 话:(0755) 2219 770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一家总 部设 在深 圳的 全国 性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简称 : 平 安银 行, 证券 代 码 000001 ) 。 其前 身是 深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于 2012 年6 月 吸收合 并原 平安 银行 并于 同年 7 月更 名为 平安 银行 。 中 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及 其子公 司合 计持 有平 安银 行 58%的 股份 ,为平 安银 行的控 股股 东。 截至 2017 年 末, 在职 员 工32502 人 ,通 过全 国 70 家分行 、1079 家营 业机 构 为客户 提供 多种 金融 服务 。 2017 年, 平安 银行 收入 、 利润、 规模 保持 稳健 发展 。 实现 营业 收 入1057.86 亿元( 还 原营改 增前 的营 业收 入同 比增 幅 1.67%) 、净 利润 231.89 亿元 (同 比增 长2.61%) 、资 产总 额32,484.74 亿 元( 较上 年末增 长 9.99% ) 、 吸收 存 款余 额 20,004.20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长 4.09%) 、发 放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含贴 现)17,042.30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幅15.48%)。 平安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下 设市 场拓 展处 、创新 发展 处、 估值 核算 处、资 金 清算处 、规 划发 展处 、IT 系统支 持处 、督 察合 规处 、基金 服务 中心 8 个处 室 ,目前 部门 人 员为 60 人。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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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正涛,男, 中共 党员 , 经济 学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高 级理 财规 划师 、 国 际注册 私人 银行 家,具 备《中 国证券 业执 业证书》 。长期 从事 商业银 行工作 ,具有 本外币 资金 清算, 银行经 营管理 及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经营管 理经 验 。1985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在 武汉 金 融高等 专科 学 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 招商 银行 武汉 分行任 客户 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2 月在招 行武 汉分 行武 昌支行 任计 划信 贷部 经理 、行长 助理 ;1999 年3 月-2000 年1 月 在招行 武汉 分行 青山 支行 任行长 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7 月 在招 行武 汉 分行公 司银行 部任副 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 招行 武 汉分行 解放 公园 支行 任行 长;2003 年3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招 行武 汉分行 机构 业务 部任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 招行 武汉分 行硚 口支 行任 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 招行 武汉 分行 同业 银行部 任总 经 理;自2008 年 2 月加 盟平 安银行 先后 任公 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产 品及 交易 银行部 副总 经 理, 一直 负责 公司银 行产 品开发 与管 理 , 全面 掌握 银行产 品包 括托 管业 务产 品的运 作 、 营 销 和管理 , 尤 其是 对商 业银 行有关 的各 项监 管政 策比 较熟悉 。2011 年12 月 任平 安银行 资产 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2013 年5 月起任 平安 银行 资产 托管 事业部 副总 裁 (主持 工作 ) ;2015 年3 月 5 日起 任平 安银 行资 产托 管事业 部总 裁。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 银监 会核 准开 办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截至2017年12月 末,平 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净 值规模 合计6.13 万亿 ,托 管证券 投 资基金 共109 只 ,具 体包 括 华富价 值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 量子生 命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可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保 证金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 平 安大华 日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新 华鑫 益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中证可 转换 债 券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红 塔红 土盛 世普 益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活期 添利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新 华增 盈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安 盈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平安 大华 新 鑫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华万 银多 元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进 取 收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吴 移动 互联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 华智慧 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金通 用鑫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嘉合磐 石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平安 大华 鑫享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弘 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泰纯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德 邦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中 海顺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 新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东 方红 睿轩 沪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浙 商汇 金 22 转型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安泽 回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裕 景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平 安大 华惠 盈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源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安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稳 盛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长 信先 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润 元大 现金 通货币 市场 基金 、平 安大 华鼎信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鼎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 荣欢定 期开 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信富 平纯 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合 嘉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丰安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新活 力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颐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 弘惠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鹏 华兴 安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西 部利 得天添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鹏华 弘腾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安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安 信活 期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广发 鑫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惠 享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安 悦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惠 融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起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惠金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 华量 化成 长多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丰 达纯债6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英大睿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西 部利 得新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弘 安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平 安大 华惠 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鑫盛18 个月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长 盛盛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 丰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惠 隆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新 常态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大华 金管 家 货币市 场基 金 、 平安 大华 鑫利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 泰安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新 华鑫 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联安 睿智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华 泰柏 瑞享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汇 平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安 新安 平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量 化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平安 大华 中证 沪港深 高股 息精 选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前海 开源 聚财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招 商招 弘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稳阳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盛 盛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 海开源 沪港 深隆 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平安 大华 惠益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鹰 添荣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西部利 得汇 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鹏华 丰玉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安睿 安定期 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西部 利得久 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汇安18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投摩 根岁 岁金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平安 大华 转 23 型创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天 弘天 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和 元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盛通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平 安大 华添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平安 大华 惠元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金丰沃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银消 费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高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 方达瑞 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金 丰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金 丰 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平 安大 华惠 泽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智 造未 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安弘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稳悦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 大华量 化先 锋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平 安大 华沪深300 指数 量化增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要求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理念和 经营 风格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确 保 内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体系 的有效 性;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险 ,确 保业 务的 安全 、稳健 运行 , 促进经 营目 标的 实现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设 有总行 独立 一级 部门 资产 托管事 业部 ,是 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 的管理 和运 营部 门, 专门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事 业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取得 基金 从业资 格的 人 员符合 监管 要求 ;业 务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 门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24 行业普 遍使 用的 “资 产托 管业务 系统 —— 监控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监 控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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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11 层 02、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剑钧 联系电话: (021 )38572888 传真: (021)38572750 联系人: 陈眉媚 客服热线: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热线: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26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叶佳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任巧超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朱雅崴 客服热线: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27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 热线:0991-2307105 网址:www.hysec.com


28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田薇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9 (18)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3 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李颖











客服热线: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热线: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400-6666-888 网址:http://www.cgws.com (2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热线: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0 (23)世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4008-323-000


网址:http://www.csco.com.cn/ (2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19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热线:021-52822063 网址:www.91fund.com.cn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1 (2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客服热线: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2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梭街丹梭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20 联系人:盛海娟 客服热线: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服热线:95021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客服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2 (33)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5)京东金融-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


http://fund.jd.com/





(3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33 网址:www.ehowbuy.com (3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客服热线: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3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 姜焕洋 客服热线:0411-88891212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罗文燕


34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 幢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徐博 客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5)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 坎村 735 号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客服热线: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4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7)成都华弈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 幢 1 单元19 层 4 号


35 法定代表人:赵壁














联系人: 谭佳洲 客服热线:400-8010-009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48)西部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8 幢10000 室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杰 联系人:闫海 客服热线:400-688-6896 网址:www.westfutu.com (4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西部利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11 层02 、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剑钧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 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 021)38572666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36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 (021 )2212 2888 传真: (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37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分类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 万 ≥500 万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 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三 、基 金份额 的升 降级 1、在基金存续期内,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 有的A 类 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在基金存续期内,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低于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 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 否则, 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 交易申请 无效的 后果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投资 人认/申 购申请 确认成 交后,实际 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38 准。 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在 不 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 金 份额 类别, 或 取消 某基 金份 额类别, 或对 基金 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进 行调 整并 公 告, 且无需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39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 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77 号文核 准, 募集期自 2016 年9 月22 日至2016 年 9 月26 日止。 募集期内, 该基金的有 效认购份额为 2,668,062,281.0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9,386.51 份,两 项合计共2,668,081,667.51 份基金份额。


40 第 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28 日生效。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41 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9 月2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42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 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影 响业务 处理流 程的情况, 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视该等影响因素消除情况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A 类基金 份额申 购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直销 机构 办理 A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 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 43 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 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 时,为 确保基金 平稳运 作,避 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2、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44 例2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1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通常情况 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3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 份,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 50,000×1.00 =50,0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 元。 (2 )本基金须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 赎回费对应 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 ×1.00 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 ×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基金 份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且偏离度为负, 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即对应 强制赎回费率为1.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 ×1.0%=1,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 ×1.0%=10,000.00 元


45 赎回总金额=5,000,000 ×1.0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 -10,000.00 =4,990,000.00 元 即:投 资人 在强 制收取 赎回费 的情 况下 赎回 5,000,000 份本基 金, 可得到 4,990,000.00 元赎回金额。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出现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影 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8、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6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 金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累 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的情形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47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8 第 十 部分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转换 一 、基 金转换 申请 人的范 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 、基 金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目前本公司直销柜台、 网上直销、 申万宏源、 光大证券、 国金证券、 银河证 券、 中信建投、 平安证券、 东海证券、 西部证券、 利得基金、 同花顺 、 联泰资产、 长量基金、 汇成 基金 、 泛华普益、 钱景财富投、 中泰证券 、 陆金所 已开通本基金 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稳健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场外 ) 、成 长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多策略 优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天 添鑫货币 市场基 金、景 瑞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大泰金石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等权重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场外) 、成长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多策 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 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添 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债券投资基 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祥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业务。 万得投顾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 重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场外 ) 、成 长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多 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 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 49 券投资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久 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祥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 换业务。


奕丰金融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 重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场外 ) 、成 长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多 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 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 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久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祥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间的相互转 换业务。 长城证券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动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等权 重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场外 ) 、成 长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多 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行 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合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 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久安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祥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互转换 业务。 中信证券 、中信 证券( 山东) 、 中信期 货 已开 通本基金 与公司 管理的 行业主 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中证 500 等权 50 重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场外 ) 、策 略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间 的相互转换 业务。 好买基金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 合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 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 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祥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间 的相互转换业务。 泰诚财富已开通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西部利得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新动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证 500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场外) 、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多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行业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 合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景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天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 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祥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得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 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祥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间 的相互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 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 流程 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 、基 金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 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51 四 、基 金转换 费用 1.转换 费用由 二部分 组成:转 出基金 赎回费 和转入基 金与转 出基金 的申购 补差费。


2.赎回 费:赎 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 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 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用 100%归入基金财产。 3.申购 补差费 :按照 转入基金 与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的 差额收 取补差 费。转 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 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从申购费率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率高的基 金转换时, 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 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计 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5.转换 费用以 人民币 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如遇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基 金转换 费用的 构成同样 适用于 前述规 则,即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7.各基 金赎回 费率以 及各基金 申购费 率请参 照相应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或 参照本公司优惠活动公告。 五 、基 金转换 公式 1.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份额×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申购补 差费率/ (1+申购补差费率)


各基金赎回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或参照 本公司优惠活动公告。


2.金额与份额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 转入净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例如:





a.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 0.8%,转出基金赎回费率为 0.1%,转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为 1.5%,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2.000 元,转出份额为 500,000.00 份。





转出金额=500,000.00 份×1.000 元=500,000.00 元





转换费用=500,000.00 元×0.1% +500,000.00 元×(1-0.1% )×0.7%/ (1+0.7% )=500.00 元+3,472.19 元=3,972.19 元





转入金额=500,000.00 元-3,972.19 元=496,027.81 元





转入份额=496,027.81 元÷2.000 元=248,013.91 份





b.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 1.2%,转出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转出基金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为 0.8%,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2.000 元,转出份额为 500,000.00 份。





转出金额=500,000.00 份×1.000 元=500,000.00 元





转换费用=500,000.00 元×0.5%=2,500.00 元





转入金额=500,000.00 元-2,500 元=497,500.00 元





转入份额=497,500.00 元÷2.000 元=248,750.00 份 六 、拒 绝或暂 停基 金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3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况;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到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相关基金转换业务时, 其相关具 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54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过 户 、 冻 结、解冻和质押 一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户 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登 记业务 的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 善保存 登记数 据,并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称、 身份信 息及基 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 得少于20 年; (4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账户信 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务 55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基金 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解 冻与 质押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5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创造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人提供现金管理工具, 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同时充 分把握市场短期失衡带来的套利机会, 在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最佳 平衡点。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 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 适时调整基金的短期投资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 陡峭时, 将买入期限相对较短并卖出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 当预期收益率曲 线将变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并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2、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是债券价格相对于利率水平正常变动的敏感度。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前瞻 性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可以有效地确定投资组合的最佳平均剩 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可以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 率风险;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 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赚取利率下行带来 的超额回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变化趋势,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 57 工具的市场规模、 流动性以及参与主体资金的供求变化等因素, 确定各类资产在 组合中的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 确定不同期限类别 资产在各资产类别中的比例。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 率差异, 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 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 为基金资产增 加收益。 同时, 密切关 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季节因素、 日历效应、IPO 发行等 因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 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对市场 资金 面的变 化( 如季节 性资 金流动 、日 历效应 等) 及本基 金申 购/赎 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现金库存管理、 回购滚动操作、 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安 排及资产变现等措施, 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 在保证满足基金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 6、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基金管理人将积极 把握由于市场短期失衡而带来的套利机会, 通过跨市场、 跨品种、 跨期限等套利 策略,力求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用 定性 方法和 定量 方法,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化模 型相 结合,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进行分析, 并结合发行条款、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等个券因素以及市场利率、 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 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 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获得稳定收益。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将根据审慎原则, 通过指定严格的投 58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及主体, 定期监测分析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流动性, 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组合整体久期。 本基金对于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的仓 位、评 级及 期限 的选择 均是建 立在 对经 济基本 面、 政策面、 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 此外, 本基金利用 内部信用评级筛选模型, 系统跟踪分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偿债 能力、 盈利能力、 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要素, 选择优 质个券投资标的,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59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 基金 需保持 足够 比例的 流动 性资产 以应 对潜在 的赎 回要求 ,其 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 于5%; ②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8)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 、 第 7) 的 ①项 和第8)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60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义 务。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 61 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其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和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 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 剩余期 限- Σ投资 于金 融工具 产生 的负债 ×剩余 期限+ 债券正 回 购×剩 余期限 )/( 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 产-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 计算公式如下 : (Σ投 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 剩余存 续期 限-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资 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银 行活 期存款 、清 算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2)回 购( 包括正 回购 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 62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 行定 期存款 、同 业存单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 央银 行票据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中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 合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和 剩余 存续期 限是 指计算 日至 债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 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基 于审 慎原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 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63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275,003,544.28 27.64 其中: 债券 3,243,569,544.28 27.37 资产支 持证 券 31,434,000.00


0.27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406,295,410.64 28.7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195,827,955.52 1.65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5,082,791,777.30 42.90 4 其他资 产 84,667,857.52 0.71 5 合计 11,848,758,589.74 100.00 2 、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2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19,143,182.18 4.7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 值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资 产净值 的 20% 。 3 、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2


64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37.05


4.7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1.5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4.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4.6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19.0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6.57 4.71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80,166,321.10 5.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80,166,321.10 5.2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90,360,440.86 3.54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273,042,782.32 20.61 8 其他 - - 9 合计 3,243,569,544.28 29.42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65 5 、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0683 17 兴 业银 行CD683 2,500,000 246,917,445.93 2.24 2 111784792 17 桂 林银 行CD122 2,000,000 198,244,455.22 1.80 3 111710676 17 兴 业银 行CD676 2,000,000 197,635,798.22 1.79 4 170204 17 国开 04 1,800,000 179,821,500.18 1.63 5 111710662 17 兴 业银 行CD662 1,500,000 148,383,956.82 1.35 6 111709532 17 浦 发银 行CD532 1,500,000 148,094,280.84 1.34 7 150207 15 国开 07 1,100,000 110,115,747.92 1.00 8 111780934 17 张 家口 银行 CD023 1,000,000 99,874,153.36 0.91 9 111781004 17 宁 波银 行CD124 1,000,000 99,864,515.52 0.91 10 111721188 17 渤 海银 行CD188 1,000,000 99,543,134.45 0.90 “6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15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33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131%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PRA(146875) 信福A 300,000.00 30,000,000.00 0.27 2 1789045 17 上和 1A1 100,000.00 1,434,000.00 0.01


66 8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4,025,181.52 4 应收申 购款 642,676.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4,667,857.5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本报 告中涉 及比 例计 算的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67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9 月28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7122% 0.0011% 0.0909% 0.0000% 0.6213% 0.0011% 2017 年1 月 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0220% 0.0012% 0.3509% 0.0000% 3.6711% 0.0012% 2018 年1 月 1 日 - 2018 年3 月31日 1.0399% 0.0010% 0.0863% 0.0000% 0.9536% 0.0010% 2016 年9 月28 日- 2018 年3 月31日 5.8524% 0.0017% 0.5285% 0.0000% 5.3238% 0.0017%


6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B: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9 月28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7737% 0.0011% 0.0909% 0.0000% 0.6828% 0.0011% 2017 年1 月 1 日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4.2834% 0.0011% 0.3509% 0.0000% 3.9325% 0.0011% 2018 年1 月 1 日 - 2018 年3 月31日 1.0998% 0.0010% 0.0863% 0.0000% 1.0135% 0.0010% 2016 年9 月28 日- 2018 年3 月31日 6.2460% 0.0017% 0.5285% 0.0000% 5.7157% 0.0017%


69


70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 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 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 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72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所 折算 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百 分号 内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 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含第四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 (含第 三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73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74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3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5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损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时,相应缩减投资者相应 的基金份额;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全部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某类 基金 份额余 额时 ,基金 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 时, 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大于零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当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小于零时, 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 前未付收益小于零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交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且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76 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 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对 当天 实现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 本招 募说明 书第十 八部 分。


7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纪服务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6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A、B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的调 整


7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待履 行相 关程序 后可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 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80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化 时, 本 基 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82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已实 现收 益/ 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按 每 日 复 利 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83 7 日年化收益率 ( % ) = { [ ∏ ( 1 + R i 1 0 0 0 0 ) 7 i = 1 ] 365 / 7 ? 1 } × 100%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以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或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85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8、 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 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8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 当出 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相 关 信息 :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87 第十九 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 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 而产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利 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也 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 用风 险。基 金所 投资企 业债 券的发 行人 如出现 违约 、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 买力 风险。 因为 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 导致 货币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技 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结算系 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 88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 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 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五 、其 他风险 1、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六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 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89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90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1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申 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调高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92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93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94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 需其他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5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96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7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或提 高销 售服务 费 ,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和费用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98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并 在不影 响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及规则; (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代 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99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100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101 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 不与 法律法 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102 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03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值 变动 损益 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日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 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时,相应缩减投资者相应 的基金份额;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全部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某类 基金 份额余 额时 ,基金


105 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 份额 时, 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大于零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当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小于零时, 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小于零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交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且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06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纪服务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6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6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 日期顺延。


107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自然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A、B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 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待履 行相 关程序 后可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 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10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创造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 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 定期 存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利 率债 券,已 进入 最后一 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


109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 基金 需保持 足够 比例的 流动 性资产 以应 对潜在 的赎 回要求 ,其 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5%; ②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④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20%。 8)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110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 、 第 7) 的 ①项和第8)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111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义 务。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 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2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已实 现收 益/ 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可参见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 理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13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114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5 第二十 二 部分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11 层02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徐剑钧 成立时间:2010 年7 月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 注册资本:叁亿 伍仟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572888 传真: (021)38572790 联系人:陈眉媚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116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 贷、 结算、 汇兑业 务; 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 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境内境外借 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提供保管箱服务 ;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务; 经有关监管机 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 117 得超过240 天; (2) 本基 金持有 的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总 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同 一机 构发行 的债 券、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 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20% ,投 资于不 具有 基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 金需保 持足 够比例 的流 动性资 产以 应对潜 在的 赎回要 求, 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2)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五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118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8) 本基 金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须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1) 项、 第 (7)的 1) 项和第 (8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 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9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义 务。重 大关 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120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 方式, 经提 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 违反 《基 121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 协议有 关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书 面 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前 能够 监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违 反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122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123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募 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的约定 ,将 认购 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人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 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 专户 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体按基金托管 人要求办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124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 ,副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正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125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及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 率是以 最近 7 个 自然 日(含 节假 日)的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126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因 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 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损 失, 将负 偏离度 绝对值 控制在 0.5% 以 内。当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连续 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公允 价值估 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27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 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7 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 128 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90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129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 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0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 止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31 第二十 三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 理财 咨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二) 全天 候的 7 ×2 4 小 时电话 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 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 产品 介绍 等) 。 (三) 7×2 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 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席 繁忙 , 可 留言 , 基 金管理 人 会 尽快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信函 、 电 邮、 传 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议、 投诉 等需 求, 基 金管理 人 将 尽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 进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 拨打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申请 订制(退订)免 费的手机 短信资讯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投资 人发 送短 信资 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 拨打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申请 订制(退订)免 费的电子 邮件资讯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投资 人发 送电 子资 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 网址 :www. westleadfund.com (二) 电子 邮箱 :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700-7818 (全 国免 长途 话 费) ,021-38572666 (四) 客户 服务 传真 :021-38572750 (五)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杨高 南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 金 融广 场 11 层邮编 :200127


132 六、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请 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已经 全面 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133 第二十 四 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 于 新 增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汇 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3-30 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03-31 3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4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4-12 5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定 投 金 额下限的公告 2017-04-12 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 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4-13 7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与 泛 华 普 益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04-15 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04-21 9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04 10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7 年第 1 期) 2017-05-12 1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1 期) 2017-05-12 12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7


134 13 关 于 新 增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转换业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06 14 关 于 新 增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6-08 15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 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9 1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7-07-01 17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7-20 1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07-21 19 关 于 新 增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8-02 20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在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转 换 及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25 2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2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2017-08-29 23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3 24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2017-09-19


135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5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8 26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0-26 27 关 于 新 增 喜 鹊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7 28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 期) 2017-11-10 29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7 年第二期) 2017-11-10 30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2 31 关 于 新 增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19 3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7-12-20 33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 2017 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18-01-02 34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告 2018-01-19 35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春节长假期间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8-02-09 36 关 于 新 增 西 部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 业务的 2018-03-03


136 公告 37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转换业务与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07 38 关 于 新 增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03-21 39 西 部 利 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西 部 利 得 天 添 富 货 币 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6 40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8-03-30 41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42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2018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8-04-23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7 第二十六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 《西部利得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三、 《西部利得 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西部利得天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5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