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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鑫盈混合A(003275)

国联安鑫盈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正文 (2018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 证监许可 【2016】 1907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 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中等 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业绩 ................................................................................................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七、风险揭示 ................................................................................................ 74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7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一、绪言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 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联 安 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联安鑫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 、 销售机构:指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构:指办理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 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 金字 [2003]42 号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董事 、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情况 1、现任董事会成员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 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 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 经理、副总裁、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 公司总经理, 硕士学位。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 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3 月28 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同意刘轶先 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士 代行督察长职务。 Jiachen Fu(付佳晨) 女士,董事 ,工商管理 学士。2007 年起进入 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 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 管兼创始人、忠利保险 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 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 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 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 年 3 月底 退休 前, 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 负责监督安联亚洲 保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 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 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 安 联苏黎 世公司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 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 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 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 主管、 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 (股 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 汪卫杰先生 ,董事,经 济学硕士, 会计师职称 。1994 年 起进入金融 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 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 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 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 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 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 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 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 员会、上海市发展计划 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 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工商管理硕士(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 产管理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 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产管理 中国区负责人。2010 年 7 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 席执行官 (总经理) 。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担任总经理。 2 、现任监 事会成员 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 年 3 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 民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 7 月加入 原国泰证券,历任国泰 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 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1999 年8 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 年9 月任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 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朱慧女士,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 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监。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 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 营部副总监。 3 、现任高 级管理人员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 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 香港公司研究策划部经 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 部总经理、副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 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 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 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3 月28 日, 根据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同意刘轶 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孟朝霞女 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 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 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 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助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东先生,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加盟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 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 6 月加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投 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 高级董事总经理;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中凡,硕士研究生。2005 年7 月至2008 年7 月在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 有限公司(原宏力半导 体制造有限公司)担任企业内部管理咨询管理师一 职。2009 年3 月至2011 年3 月在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原上海远东鼎 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信用评估项目经理。2011 年5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 用研究信用分析员、债券组合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等职位。 2015 年5 月起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5 月起兼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理。2015 年7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起兼任国 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国联 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睿利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9 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时 间 冯俊先生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 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 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 益 部 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组成。 投 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 三 )基金 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 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 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 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 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 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 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 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 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 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 加 7,283.62 亿元, 增幅3.47%。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 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 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 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 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 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 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 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 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 资 部、 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 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 业 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 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 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 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 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QFII” 等奖项, 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 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 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 的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运 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 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 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592 联系人:徐野 客服电话: 95568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 www.cmbc.com.cn 3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 (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 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6)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 号岗厦皇庭中心 8 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


0755-82880158 联系人:廖嘉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9)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 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程雷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10)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1)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 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 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 、 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 金合同,经2016年8 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07号文件准予注 册募集。募集期为2016年9 月19 日至2016 年9 月23日 止。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897,712,115.07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1504户。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行 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后 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前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 和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 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赎 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或 其他销售机 构申购本基 金的,每个 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 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机 构有申购本 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 上述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 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 分配的基金 收益,通过 红利再投资 方式转入持 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 机构单个交 易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该账户保 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 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7%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赎回 费率随投资 人申请份额 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75% 30 日≤T<6 个月 0.50% T≥6 个月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 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 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30 日以下 0.5% 30 日以上(含) 0%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7% 。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净申购金额=10000/ (1+0.7% )= 9930.49( 元)


申购费用=10000- 9930.49= 69.51(元) 申购份额=9930.49/1.1200=8866.5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866.51 份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 申购份额=9999000/1.1200=8927678.57(份 )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可得到 8927678.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 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 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 则投资者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元)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赎回费用=11200×0.5%=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 :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 =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 =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若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受理 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 金管理人可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和 保持基金资 产良好流动 性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 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 券 、 可转换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债券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75%,持 有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 定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体 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 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 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 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 投资组合风 险进行风险 测算;研究 员对信用债 的信用评级 提供研究支 持;每日提 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依据上述报 告对资产配 置提出指导 性意见;如 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 委员会及时 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 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 决议,参考 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 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券种投 资比例,交 易指令传达 到交易部; 交易部依据 基金经理的 指令,制定 交易策略,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 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 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风险。 ( 四 )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 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 经济的周期 变化,主要 是中长期的 变化趋 势, 由此确定利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观经济周期的属性, 即货币市场 顺周期、债 券市场逆周 期的特点, 确定债券资 产配置的基 本方向和特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征。结合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以及 债券市场资 金供求分析 ,为各种稳 健收益类金 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 久期后,通 过研究收益 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 率曲线分析 模型对 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 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 通过优化资 产配置模型 选择预期收 益率最高的 期限段进行 配比组合, 从而在子弹 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债券 类别配置/ 个券选择: 主要依据信 用利差分析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 置。 本基金根据 利率债券和 信用债券之 间的相对价 值,以其历 史价格关系 的数量 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 特定类别收 益品种的基 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 个品种的信 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 差水平较高 时持有金融 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可分离 可转债等信 用债券,在 信用利差水 平较低时持 有国债等利 率债券,从 而确定整个 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 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 中,本基金 采用定量分 析与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 方法,选择 其中经 营稳健、具 有核心竞争 优势的上市 公司进行投 资。其间, 本基金也将 积极关注上 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 反映上市公 司质量和增 长潜力的成 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 估值指 标等进行定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 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经营情况,重点投资 具有较高进 入壁垒、在 行业中具备 核心优势、 经营稳健的 公司,并坚 决规避那些 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 五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25% ,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75% ; (2) 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 政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定,则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六 )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8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 由从上 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 的可自由流 通股数进行 加权,指数 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 成左右的市 值,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 , 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所有固定 利率国债为 样本,按照 国债发行量 加权而成。 其编制方法 借鉴了国际 成熟市场主 流债券指数 的编制方法 和特点,并 充分考虑了 国内债券市 场发展的现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状,具备科 学性、合理 性、简便性 和易于复制 等优点。上 证国债指数 可以表征整 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 设定的投资 范围,基金 管理人以 20 %的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和 80%的上证 国债指数收 益率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指 数编制机构 调整或停止 该等指数的 发布, 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属于中等预 期风险、中 等预期收益 的证券 投资基金, 通常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 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 东权利和债 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62,479,811.42 13.38 其中:股票 62,479,811.42 13.38 2 固定收益投资 357,624,187.23 76.58 其中:债券 357,624,187.23 76.5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637,933.11 7.85 7 其他各项资产 10,230,317.58 2.19 8 合计 466,972,249.3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 资 组合 2.1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 类 的境内股 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402,725.46 11.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6,143.2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942.76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8,043,000.00 1.76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479,811.42 13.6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分 类 的港股通 投 资股票投 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大 小排序的 前 十名股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309 万华化学 330,000 12,520,200.00 2.74 2 600887 伊利股份 375,000 12,071,250.00 2.64 3 600276 恒瑞医药 168,000 11,588,640.00 2.54 4 600196 复星医药 210,000 9,345,000.00 2.05 5 600019 宝钢股份 1,020,000 8,812,800.00 1.93 6 601288 农业银行 2,100,000 8,043,000.00 1.76 7 603477 振静股份 1,955 37,027.70 0.01 8 603283 赛腾股份 1,349 19,614.46 0.00 9 603329 上海雅仕 1,182 17,942.76 0.00 10 603080 新疆火炬 1,187 16,143.20 0.00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品 种 分类的债 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95,552,438.20 20.9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5,166,398.90 27.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5,166,398.90 27.42 4 企业债券 113,272,850.13 24.82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23,632,500.00 5.1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7,624,187.23 78.3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大 小排序的 前 五名债券 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9557 17 国债 03 771,000 76,992,060.00 16.87 2 108601 国开 1703 736,880 73,525,886.40 16.11 3 018002 国开 1302 507,140 51,342,853.60 11.25 4 122477 15 月星 01 295,000 28,989,650.00 6.35 5 101662025 16 来宾工投 MTN001 250,000 23,632,500.00 5.18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大 小排序的 前 十名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大 小排序的 前 五名贵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 货 交易情况 说 明 9.1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 货 持仓和损 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 投 资股指期 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 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 货 交易情况 说 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货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债 期 货持仓和 损 益明细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 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 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万华化学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万华化学 (600309) 的发行 主体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7 月6 日发布公告 称,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工业园“9.20 ”较大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 烟台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80 万元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 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7,165.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12,787.63 5 应收申购款 364.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30,317.58 11.4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 通 受限情况 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309 万华化学 12,520,200.00 2.74 重大事项 2 603080 新疆火炬 16,143.20 0.00 新股待上市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6-09-29 至 2016-12-31 -1.00% 0.60% -1.60% 0.12% 0.16% -0.04% 2017-01-01 至 2017-12-31 9.40% 4.66% 4.74% 0.15% 0.13% 0.02% 2016-09-29 至 2017-12-31 8.31% 5.28% 3.03% 0.15% 0.14% 0.01%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








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6-09-29 至 2016-12-31 -1.12% 0.60% -1.72% 0.12% 0.16% -0.04% 2017-01-01 至 2017-12-31 8.90% 4.66% 4.24% 0.15% 0.13% 0.02% 2016-09-29 至 2017-12-31 7.68% 5.28% 2.40% 0.15% 0.14% 0.01%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账 户中的资金 进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 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 值、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出 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 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 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 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以 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 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 息收入。 (5) 本基金 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份额 登记机 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 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发送的 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 分配的有关 业务规则进 行调整,并 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H =E×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前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4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划 出,由登记 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 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 付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 专门用于基 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并保 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 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 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 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在《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市 场,而证券 市场价格因 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 素、投 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波 动,使基金 运作客观上 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 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的是基金 资产的保值 增值,如果 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 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动有关的 风险,单一 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再投资风险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利 率风险互为 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 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 主要存在于 可转债的投 资中,具体 表现为可转 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 格波动的影 响,同时可 转债还有信 用风险与转 股风险。转 股风险指相 对应股票价 格跌破转股 价,不能获 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 弥补当初付 出的转股期 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 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 ,到期 不能履行合 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 外,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 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 及投资管理 水平直接影 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 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 基金的投资 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否健 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 风险和其他 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职 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 和债券会因 各种原因面 临较高的流 动性风险, 使证券 交易的执行 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 加。此外,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需求 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 风险控制指 标加强对流 动性风险的 跟踪、防范 和控制,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在开放式基 金的运作过 程中,可能 因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 等引致的风 险,或者技 术系统的故 障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 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影响 。这种风险 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 因本基 金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 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八 、 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额净 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 配的金额以 及参与清算 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4)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 基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 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 第(3)项 中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 行,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 纸质、网络 、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 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 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 一切争 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为本协 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 香港、澳门 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 券 、 可转换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0-25%,持有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0-25%,债券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75%;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5.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 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八)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 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 含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 登记结算机 构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 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 户费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 垫付,待托 管产品启始 运营后,基 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管理人。 4.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 证金、交收 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 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时,如 果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北 京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交 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 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行 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 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进 行调整,确 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 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 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或 通知存款以 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 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 息收入。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5) 本基金 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 存款银行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 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 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 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 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成 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八)基金管 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 机构的保存 期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各 自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 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 对账单。 年 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 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相 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 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 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者留 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 、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投 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二十三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公告日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3-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康尼机电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13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一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宣亚国际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4-26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深交所、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5-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华铭智能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5-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万盛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购、 赎 回、 定投、 转换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索菱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6-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7-15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季 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7-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八一钢铁、 沙钢股份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8-02 关于执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 、 《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8-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中粮地产股票估值调整的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 报、 公司网站 2017-08-12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购、赎回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8-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变更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等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8-18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半 年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8-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9-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中国铝业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9-16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季 报 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7-10-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 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0-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1-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1-11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1-1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 公司网站 2017-11-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亨通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涪陵榨菜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23 国联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及专户产 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万华化学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1-10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4 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2018-01-20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1-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东山精密、 兆易创新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2-0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台海核电、 康得新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2-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并计划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3-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网上直销平台汇款交易方式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3-26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年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3-27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 、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鑫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投 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二 〇 一 八 年五 月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