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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B(150048)

消费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 华 消 费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银华消费主题 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 设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银 华 消 费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于 2011 年8 月1 日证监 许可 【2011 】1205 号 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9 月 2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 资,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人 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投资人应 当充分了 解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 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 人进行长 期投资、 平均 投资成本的 一种简单 易行的投 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有的 风险 , 不能保证投 资人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 式。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 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 人 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 ,在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 ,基金份 额净 值可能低于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包 括市场风 险 、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合规 性 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如 投资 风险 、 上市交易风险 、 杠杆机制风 险、折/溢 价交易风险、 风 险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份额折算风 险 等) 。巨额赎回风 险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 险, 即当单 个开放 日 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超 过 前一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包括 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 A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额)的 10%时, 投资人 将 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 持有的 全 部基金份额 。 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 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 的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风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期 限 、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 是否和 投资人 的 风 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 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 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 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 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的其他机构 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 单 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以 及相关公 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28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31 日,所披 露的投 资组合为 2018 年 1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 理人 .............................................................................................................................. 9 四、基金托 管人 ............................................................................................................................ 2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 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 算规则 ........................................................................................ 40 七、基金的 募集 ............................................................................................................................ 43 八、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4 九、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45 十、银华消 费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 46 十一、基金 的份额配 对转换 ........................................................................................................ 59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61 十三、基金 的业绩 ........................................................................................................................ 71 十四、基金 的财产 ........................................................................................................................ 72 十五、基金 资产估值 .................................................................................................................... 73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79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80 十八、基金 份额折算 .................................................................................................................... 82 十九、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88 二十、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9 二十一、风 险揭示 ........................................................................................................................ 94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98 二十三、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四、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五、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3 二十六、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七、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05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十八、备 查文件 ...................................................................................................................... 106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07 附件二: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21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一、绪言 《 银华消费主题 分级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 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 条件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 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银华消费 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银华 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 书 : 指《 银华消费 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银华 消费主 题分级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 定、决议 、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25 日 修订通过 、2011 年10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不包括台 湾地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香港、 澳门) 合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 批准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19.投资人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 :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 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24.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 机构: 指 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28.基金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的 、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30.深圳证券 账户: 投资人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 账户(即A 股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31.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 基金管 理人向 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 的日期 32.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告 的 日期 33.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 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 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间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5.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9.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业务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布 实施的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实施 细则》 、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 布实 施的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 则》 及 销售 机构 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 实施细则 41.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44.基金转换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申 请将其 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已开 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5.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 作,包括跨 系统转托 管和系统 内转托管 46.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7.银华消费 份额: 本 基金的 基础份额 。 投资人 在场外 认/ 申购的银 华 消费 份 额不进行 基金份额 分 拆; 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银华 消费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 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银华 消费 份额,可选 择进行基金 份额分拆 ,也可选 择不进行 基金份额 分拆 48.消费 A 份 额:银华 消费份额 按基金合 同约定 规则 所 自动 分离 或选择分拆 的稳健 收益 类基 金份额 , 即指更名前 的“银华 瑞吉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发布 公告将原 银华瑞吉 份额更名 为消费 A 份额 49.消费 B 份 额:银华 消费份额 按基金合 同约定 规则 所 自动 分离 或选择分拆 的积极 收益 类基 金份额 , 即指更名前 的“银华 瑞祥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发布 公告将原 银华瑞祥 份额更名 为消费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B 份额 50.消费 A 份 额的本金 :除非基 金合同文 义另有 所指 ,对于 消费A 份额而 言,指 1.00 元 51.巨额赎回: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银华 消费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 银 华消费份 额、 消费A 份额、 消费B 份额)的 10% 时的情 形 52.流动性受 限资产: 是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3.元 : 指人 民币元 54.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 约 55.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56.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 价值 57.银华消费 基金份额 净值 :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9.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60.日/天: 指公历日 61.月:指 公 历月 62. 场外 :指 不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自 身 的柜 台或 者其 他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 认 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基金销 售机构和 场所 63.场内: 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 单位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 易业务的 场所 64.注册登记 系统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 统 , 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认 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本 系统 65.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 通过 场内会 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 统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66.上市交易 : 基金存 续期间 投资人通 过场内会 员单位 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 卖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 额的行为 67.《上市交 易公告书 》 :指《 银华消费 主题分级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之银华 瑞吉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 告书》 68.系统内转 托管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9.跨系统转 托管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 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70.自动分离 :指投资 人在场内 认购的每 5 份银华消费 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按 1:4 比例 自动转换 为 1 份 消费 A 份额 和4 份 消费 B 份 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 : 指本基 金的银 华 消费份 额与 消费A 份额 、 消费 B 份 额之间按 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 行转换 的行为,包 括分拆和 合并 72.分拆: 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每 5 份银华消费 份额的 场内份额 申请转 换 成 1 份消费 A 份额 与 4 份消费 B 份额 的行为 73.合并: 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每 1 份消费 A 份额与 4 份消费B 份额申 请转换成 5 份银华消费 份额的 场内份额 的行为 74.消费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 消费 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为 “同期 银行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4% ” ,同期银 行人民币 一年期 定 期存款利 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 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4% ” 。但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 诺 或保证消费 A 份 额持有人 的该 等收益,如在 某一会 计年度内 本 基金资 产出现极 端损 失情况下, 消费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 会面 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 收益 的风 险 甚至损 失本金的 风险 75.消费 A 份 额累计约定 应得收 益: 消费 A 份额 依据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及基 金合同约 定的截至 计算日 的实际天数 计算的累 计收益 76.不可抗力 :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法 克服的任 何事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报业 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1号东方 广场东方 经贸城C2 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 立的全国性 资产管理 公司。 公 司注册资 本为2.222 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为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出资比例44.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 例18.90% ) 、 山 西海鑫实 业股份 有限公司 ( 出资比例0.90% ) 、 杭州银 华聚义投 资合伙企 业 (有限合 伙) (出 资比例3.57%) 、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出资 比例3.22% ) 。 公 司的主 要业务是 基金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 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 、 “风险控制委员会”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 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 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 运作的监督 。 公司监事会 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 的财务 以及对公司 董事、 高 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 进行监 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 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 管理三部、 量 化投资部、 境外投资 部、 养老金 投资部 、FOF投资管理 部、 研究部、 市场营销 部、 机构业 务 部、 养老金业 务部、 交易 管理部、 风 险管理部、 产品 开发部、 运作 保障部、 信 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 融部、 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 、内部审 计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 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公司投 资业务的 最高决策 机构, 同 时下设 “ 主动 型A股投资决 策、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 量化和境 外投 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 策”五 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 投资业务理 念、投资 政策及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管理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 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 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 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 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 、重庆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 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 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 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 ;并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 券业协会投 资银行业 务委员会 第五届副 主任委员 ,深 圳市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 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吉林省政府 秘书长。 现任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长、党委书 记。 吴坚 先生 :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 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 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席, 重庆仲裁 委仲 裁员,重庆 市证券期 货业协会 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 投资 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从业20年。他 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 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 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 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此外 , 兼任中 国基金业 协会理事 、 香山论坛发 起理事 、 秘书长 、 《 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 年 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 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 大学金融校 友联合会 副会长。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 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 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 主任, 研究 生院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政 府特殊津 贴享 受者, 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 咨询专家 委员会委 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 人民大学、 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 担任客座教 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 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 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 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 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 常务理事 ,中国优 选法统筹 与经 济数学研究 会常务理 事。 邢冬梅女士 : 独立董 事, 法律 硕士, 律 师。 曾任 职于 司法部中国 法律事务 中心(后更 名为信利 律师事 务所) , 并 历任北 京市共和 律师事务 所合伙 人 。 现任 北 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 所管理合 伙人、 金融部负 责人, 同时兼任北 京朝阳区 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 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 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 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 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王芳女士: 监事会主 席, 西南 政法大学 法学 硕士 及清 华五道口金 融EMBA 。2000 年至2004 年9 月就职于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4 年10月至今历任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 总经理、合 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 、合规总 监。 李军 先生 :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 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 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 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 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 管理三处 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 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事 。现任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运营管 理部 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总经理。现 任公司运 作保障部 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 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 理助理、副 经理、经 理。现任 公司行政 财务部总 监助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 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 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巴 克莱亚太 有限公司 副董事等 职, 曾任 银华 全球核心优 选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 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 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 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 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财富资本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周思聪女士 :硕士 学位。2008 年7 月加入 银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 行业研究 员、行 业研究组 长 及基金经理 助理职务 。 自 2014 年 1 月 13 日起担 任本 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1 月17 日起 兼任银华 体 育文化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兼任 银华智荟 内在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杨靖 先生, 管理本基 金时间为2011 年 9 月 28 日至 2012 年4 月13 日。 王琦先生, 管理本基 金的时间 为 2012 年 3 月 27 日至2012 年 12 月 3 日。 韩广哲先生 ,管理本 基金的时 间为 2012 年 11 月20 日至 2013 年12 月 17 日。 马君女士, 管理本基 金的时间 为 2013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 :王立新 委员:周毅 、王华、 姜永康、 倪明、董 岚枫、肖 侃 宁 、周可彦 、 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 :详见主 要人员情 况。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 人员情况 。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筹) , 先后在 研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 银华保本 增值证券 投 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 理一部总监 、投资经 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 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职。2005 年9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 养老金管 理部投资 经理职务 。 曾担任 银 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3 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 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 经理以及银华财 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 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 券基金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股 票基金助 理等职, 并曾 任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 务。 2011年4月加 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投 资管理 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 理。 曾任 银华内需 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现任 银华核心 价值优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 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估值优 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和银华稳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 究部助理 研究员、 行业研究 员、 研究部副总 监。现任 研究部总 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 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 天同180 指 数基金 、 天同保 本基金及 万家货 币基金基金 经理, 太 平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 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 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 总经理助理 。 周可彦先生,硕士学位。历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员,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 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曾担任嘉实泰和价值 封闭式基金基金经理职务,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曾 担任天弘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职务 。2013 年8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司银 华 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和谐主 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港深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银华瑞 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及银华瑞和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李晓星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6 年8月至2011 年2月任 职 于ABB ( 中国 ) 有限公 司, 历 任运营发 展部运 营 顾问、 集团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等职务。2011年3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行业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及银 华心诚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销售基金 份额;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4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销机 构, 并 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5 8. 依法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确 定 银华消费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 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 基金的投资 。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6 反《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发 生: (1)本基金 投资于其 他基金; (2)以基金 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 基金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3)动用银 行信贷资 金从事证 券买卖; (4)将基金 资产用于 抵押、担 保、资金 拆借或 者贷 款; (5)从事证 券信用交 易; (6)以基金 资产进行 房地产投 资; (7)从事有 可能使基 金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从事证 券承销行 为; (9)将基金 资产投资 于与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 (10)违反 证券交易 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行 为来操纵和 扰乱市场 价格; (11)进行 高位接盘 、利益输 送等损害 基金持有 人利 益的行为; (12)通过 股票投资 取得对上 市公 司的 控制权; (13) 因基金投 资股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股东 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 董事会或 其他持有5%以上投 票权的 股东恶意串 通,致使 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 侵犯社会 公众 股东的合法 利益; (14)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关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行为: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 议; (2)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3)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材 料中弄虚 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5)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6)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 (7)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7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 括以下内容 : (1) 建 立风险管 理环境 。 具体 包括制定 风险管理 战略 、 目标 , 设置 相应的组 织机构 , 配备 相应的人 力资源与技 术系统, 设定风险 管理的时 间范围与 空间 范围等内容 。 (2)识别风 险。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险 ,为什么 会存在以 及如何引 起风险。 (3)分析风 险。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 生的可能性 及其引起 的后果。 (4) 度 量风险 。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定量 的度量手 段。 定性的度 量是 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 量的方法则 是设计一 些风险指 标,测量 其数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险 。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标 准相对比 , 对 于那些级别 较低的风 险, 则 承担它 , 但需 加以 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 急处理措施 。 (6)监视与 检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理 绩效,在 必要时适 时加以改 变。 (7) 报 告与咨询 。 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东、 公 司董事会 、 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 监管 部门了解公 司风险管 理状况, 并寻求咨 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 等各个经 营环节。 B. 独立性原 则。公司 设立独立 的督察长 与监察稽 核部 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 性。 C.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 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8 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 点。 D.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 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 对各项经营 风险的控 制。 E.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 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 隔离。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 员,制定 严格 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处 罚措施。 F.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 和完善。 (2)内部控 制的主要 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 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 险控制委员 会可依据 其职权, 在上报董 事会的同 时, 对公司业务 进行一定 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 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 略,设立 了投资决 策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等 发表专业 意见及建 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 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 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 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 管理人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 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 独立,并且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 互核对、 相互牵制 。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 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 险,各工 作岗位均 制定有相 应的书面 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 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9 书面化的操 作手册, 同时,规 定完备的 处理手续 ,保 存人员进行 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 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 适当的人 员进行处 理。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 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 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 察稽核报 告,报公 司督察长 、董 事会及中国 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关于 内部控制 的声明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确 ;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 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 内领先 、国际知名 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 银行,总 部设在 北京。 本 行于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本 集团资产 总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7,283.62 亿元, 增幅3.47% 。 上半 年, 本集团实现 利润总额1,720.93 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长1.30% ;净利 润较上年 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 亿 元,盈利水 平实现平 稳增长。





2016 年 , 本集 团先后获 得国内外 知名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奖项 。 荣获 《 欧洲货币 》 “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国最 佳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 太区最佳 流动性管 理银行” , 《机构投 资 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 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 最具社会责 任金融机 构奖” 。 本集团在 英国《 银行家 》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 本 总额继续位 列全球第2;在美 国《财富 》2016 年 世界500 强排名 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 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有投 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 员工220 余人 。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 续聘请外 部会 计师事务所 对托管业 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 计,并已 经成 为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1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 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 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 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 悉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 营业 部并担任 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 贷业务和 集团客户 业务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 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战略 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R)QFII 、 (R)QDII 、 企 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 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7 年二季 度末, 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759 只证券 投 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 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同。中 国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获 得《全球 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 融》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中 国最佳 次托管银 行” 、 “ 最 佳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融》评 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2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 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 生,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行开发 的 “新 一代托管应 用监督子 系统” ,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 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在日 常为 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 费用的提取 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 查监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 异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和投资独立 性等方面 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 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3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 大移动应用市场下 载“银华 生利宝”手 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 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2. 代销机构 (1)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4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 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华 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8号 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东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46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网址 www.hzbank.com.cn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5 400-8888-508 16)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8)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乌鲁木齐市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0) 厦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 北路101号 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1)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42号写 字楼101 室 法 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2)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 心A 座- 大 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6 23)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5)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 、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6)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 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7) 国开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华外 馆斜街甲1 号泰利明 苑写字 楼A座 二区4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28)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赛罕 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D座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29)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358号大 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0)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 心21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1)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2) 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高新区 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3)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 开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 区锦业路1 号都市之 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5)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6)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圣廷苑酒 店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7)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8)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8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9)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0)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1)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2)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 街232号陕 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3)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4)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5)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9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6)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7)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48)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 市和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qzq.com 49) 中信建投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0)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1)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2)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3)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0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4)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5) 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15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201 、 501、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6)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6008号 特区报业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7)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8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8)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 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9)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115号投 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0)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1 61)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95503 网址 www.dgzq.com.cn ; www.dfzq.com.cn 62)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3)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丰盛胡 同28号太 平洋保险 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4)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5)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6)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67) 国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 辅星路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8)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2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 区东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9) 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88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70)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1)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2)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3)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 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4) 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5)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3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6)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7)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157号新 天地大厦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 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78) 华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柳 梧新区察 古大道 1-1 君泰国 际 B 栋一层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9)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0)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1)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4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2) 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3)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4)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2号莲 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5)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213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86)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7) 世纪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号 招商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8)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9)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 路2号高 科大 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5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0)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18 、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1)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2) 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北 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宏 客服电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93)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4)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198号新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5)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6)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7)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6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中 路 交界 处 荣 超商 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8)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9)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0)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200号 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1)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2)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北 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3)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4)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7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05) 北京钱景财 富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6)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7)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8) 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09)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0)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1)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555号裕 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8 112)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 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13)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4)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 广场B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5)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6)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17) 北京肯特瑞 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 区亦庄经 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街18 号院A 座4 层A428 室 联系人 万容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terui.jd.com (以上排名 不分先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并及 时履行公 告义务。 (2)场内代 销机构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9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 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 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马剑英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艳、马剑 英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0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 消费份额” ) 、银华 消 费主题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 份额 (即 “消费 A 份额” ) 与银华 消 费主题 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之积 极收益类份 额(即“ 消费 B 份额” ) 。其中, 消费 A 份 额、 消费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 终保持 1:4 的比 例 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 自动分离 与分拆 规则 基金发售结 束后, 本 基金将 投 资人在场 内 认购的 全部 银华 消费份额 按照 1:4 的比 例 自动分 离为 预期 收益与风险 不同的两 种份额类 别,即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 。 根据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比 例,消费 A 份额 在场内 基金初始 总份额 中的份额 占比为 20% , 消费 B 份额在场内 基金初始 总份额 中的份 额占 比为 80% ,且 两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 投资人可以 选择将其 场内申购 的银华消 费份额按1∶4 的比例 分拆 成消费A 份额和 消费 B 份 额; 投资 人也可按 1∶4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 消费A 份额 和 消费B 份额申请合 并为场 内银华消 费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银华消费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 上市交易。 消费 A 份额 与消费 B 份额 交易代码 不同 , 只可 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不可 单独进行 申 购或赎回 。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 消费份额。场外申购 的银华 消费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 有的场外银 华 消费份 额跨系统 转托管至 场内并申 请将 其分拆成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后 上市交易 。投 资人可按 1:4 的配比 将其持有 的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合并为 场内银华 消费 份额 后赎回。 无论是 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 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十七、基 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的银华 消费 份额不进行自动 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 消费份 额按 1:4 的 比例分拆 为 消费A 份额和消费 B 份 额。 (三) 消费A 份额 和消费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计算 规则 基于 消费 A 份 额和消费 B 份额不同 的风险和 收益特征 , 本基金份 额所分离 的两类基 金份额消费 A 份 额 和消费 B 份额具有 不同的参考 净值计 算规则 。 在 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本基金 将在每个 工作日按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对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分别进行 参考净值 计算,每 5 份银华 消费 份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 值等于 1 份消费 A 份额和4 份 消费 B 份额的资产净 值之和。 消费 A 份额为低 风险且 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 , 本基金 净资产优 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1 确保消费 A 份额 的本金 及消费 A 份 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 益 ;消费 B 份 额为 高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较高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在优 先 确保消费 A 份额 的本金及 累计 约定应得收 益 后,将 剩余净资 产 计为 消费 B 份额 的 净资产 。 在 本基金存 续期内, 消费A 份额 和消费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计算 规 则如下: 1. 消费A 份额 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为 “同 期银行人 民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4% ” , 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 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 基准利 率 为准。基 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4%”。 2.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 对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 进行 参考 净值计 算。 在进行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 额各自的参考 净值计 算时 ,本 基金净资 产优先确保 消费 A 份额 的本金及 消费 A 份 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 益, 之 后的剩余 净资产计为 消费 B 份 额的净资 产。消费 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 益按依据 消费 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计 算的每日 收益率和 截至计算 日 消费 A 份额 应计收益的 天数确定 。 3. 每 5 份银 华消费份 额所代表 的资产净 值等于 1 份消费 A 份额和4 份消费B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之和。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消费 A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约定 应得收益 ,如在 某 一会计年 度内 本 基金资产出 现极端损 失情况下 , 消费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 收益甚至 损 失本金的风 险 。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 公式分别 计算并 公告 T 日银 华消费份 额 基金份 额净值及 消费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1. 银华消费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 银华消费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日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T 日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总数 为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和银华消 费份额的份 额 数之和。 2. 消费A 份 额和 消费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消费 8 . 0 2 . 0 A A 消费 银华消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其中: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2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T 日 ,自 不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 日的下一 日至 T 日} ; 银华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 份银华消 费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A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 份 消费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B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 份 消费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R 为当年消费 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 银华消费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以及 消费 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 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3 七、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8 月1 日 证监 许可 【2011】1205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结束募集, 募集期 募 集的基金份 额及利息 转份额共计 508,705,414.04 份,有效认 购总户数 为 3,913 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4 八、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 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5 九、 消费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有 关规定, 申请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额上市 交易。 (二)上 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 消费A 份额与 消费B 份 额上市交 易的地点 为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消费A 份额与消费B份额 于2011年10 月21日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等 有关规定 ,包括但 不限于: 1. 银华消费 份额所分 离的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以 不同的交易 代码上市 交易,两 类基金份 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 日两类基 金份额的 参考 净值; 2. 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B 份额实 行价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比例为 10% ,自 上市首日 起实行; 3. 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B 份额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B 份额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5. 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B 份额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 相关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额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 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 揭示。行 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 示前一交 易日 消费A、 消费B 基金份 额的 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 上市和终止 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6 十、银华消费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额不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与赎回 ;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可通过场内 或场外两 种方式对 银华 消费 份额进行 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与赎回场所 银华 消费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 。 投资人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 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银华消费 份 额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 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 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 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 和场内、 场外代销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 理银华消费 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 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 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 开立、使用 的具体事 宜 详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 相关 业务公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 消费份额的申购、赎 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7 交易日申请 处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10 月26 日起 开始办理 银华消 费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银华 消费份额 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五)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 银华 消费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持 有份 额的份额登 记日期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公 告 。 (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定 的 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 银华消费 份额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交银 华 消费 份额 赎回申请 时, 其在 销售机构(网点)须 持有 足够的 银华 消费份额 可用 余额 。 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 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 体规 定为准。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8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售 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业 务规 则,对上 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公 告。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 (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 理。 4. 申购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资 人T 日申购 基金成 功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增加 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 算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 结 算手续。 (3)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 本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可对上述登 记结算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 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有 关规 定予以公告 。 (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 银华消费份额申购时,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每个 基金账户首 笔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每笔金 额不得低 于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 销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其业务 规定 为准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 银华消费 份额场 外赎回时 , 每 笔赎回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 场内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的最低 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 同 时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数份 额,且单 笔赎回最 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 个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 份的 , 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 回。 3. 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 银华 消费 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 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9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有的银华 消费 份 额上 限进行限制 。 5 、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银 华消费份 额 的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体 规定 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八)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 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的 申购费率 相同, 最高为 1.5%, 且 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表 所 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 取 1,000 元/笔 自2013年1月25 日起, 本基金 在直销业 务中对于 养老金 客户的前端 收费模式 实施特定 申购费率 , 具 体 如下表所示 : 特定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特定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M<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0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0%,随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人 本基金的 场内赎回 费率为 1.50% ,其 余持 有期限的投 资人收取 固定 的场 内 赎回费 率 0.5% 。具 体费率如下 表所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 限(Y ) 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1 年 0.5 % 1 年≤Y <2 年 0.25 %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Y <7 天 1.50% Y ≥7 天 0.5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本基金在直 销业务中 对于养老 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 回费 率。对养老 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 回费率而 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 归入基金 财产。具 体如下表 所示: 特定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特定赎回费 率 Y <7 天 1.50% 7 天≤Y <1 年 0.125% 1 年≤Y <2 年 0.062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 金的赎回费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 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 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 产。 6. 银华消费 份额的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 5% , 但对于 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银华消费份 额的申购 费率、 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1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 另行公告 。 ( 九)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银华 消费份额 申购份 额的计算 : 银华 消费份额 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申购费 用=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至整 数位,小 数点 以后的部分 舍去,不 足 1 份 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 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一:投资 人通过场 内申购银 华 消费份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 资 6,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银 华消费份 额, 其对应的场 内申购费 率为 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消费份 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6,000/ (1+1.5%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 份( 截位 保 留至 整数位) 即:投资人 投资 6,000 元从场 内申购银 华消费份 额, 假设申购当 日银华消 费份额净 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5,576 份 银华消费 份额。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2 例二:投资 人通过场 外申购银 华消费份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 资 6,000 元通过场 外申购银 华消费份 额, 其对应的场 外申购费 率为 1.5% ,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消费份 额净值为1.06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 (1+1.5%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73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6,000 元申购 银华消费 份额,假 设申 购当日银华 消费份额 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 得到 5,576.73 份银华 消费份额 。 2. 本基金银华 消费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 银华 消费 份 额赎回 采 用“份额 赎 回”方 式,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后的余额 ,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三:银华 消费 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投资人 通过 场内赎回 某投资人从 深交所场 内赎回银 华 消费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 为一年,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11,422.60 元 即: 某投资 人从深交 所场内持有 10,000 份 银华 消费份额 一年后赎 回 , 假设 赎回当日 银华 消费 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11,422.60 元。 例四:银华 消费 份额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投资人 通过 场外赎回 某投资人赎 回银华消 费份额 10,000 份 ,持有 时 间为 一年 三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 回金额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3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银华消费份额一 年三个月 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 承担 。 (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 申购的银华 消费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 申购的银华 消费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消费 A、消 费 B 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证券账户 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 消费份额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不能直接 申请 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4 比例申 请合并为 银华消费 份 额后再申请 场内赎回 。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 消费基金份额既可以 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后通过跨 系统转托 管转至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经过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 申请按 1:4 比例分离 为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B 份额后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十 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 措施。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 一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4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7. 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 、8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二 ) 暂停 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银华消费份额的赎回申请的措施。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 按每个 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 量占已接受 赎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若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延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银华 消费份 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依照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银华 消费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总 份 额(包括银 华消费份 额、 消费A 份额、 消费B 份 额) 的 10%,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5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包括 银华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 额、 消费B 份额 )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 华消费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应业务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 则及届时 开展 转换业务的 公告。 (3) 在本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 包括银 华消费份额 、 消费 A 份 额、 消费 B 份额,下 同 )的 20% 时,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部分(不 含 20%)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延期办 理。对 于未 能赎回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日的 银华消费 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公告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日提 出的赎回 申请中未 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20%的 部分( 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 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6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银 华消费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 务规则及 相关 公告。 (4)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 ,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银华 消费份额的 赎回申请 ;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银 华消费份 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银华 消费份额 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 告 1 次。 当连续 暂 停时间超过 2 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将刊登 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 一月一次 。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银华消费 份额 净值。 (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银华消费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 十六)基金转托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7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2)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银 华 消费 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 场内赎回 或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 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 位(交易 单元 )时,须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银华 消费 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 银华消费 份额 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 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 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 费 。 (十八) 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注 册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 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以及国家 有权机关 的要求来 决定 是否冻结。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8 (十 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如遇法律法 规及注册 登记机构 、 证券交 易所相关 规则 等发生变动 , 上述 ( 十七) 、 ( 十八) 和 (十九) 项规则等可 相应进行 调整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9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 消费 份额与消费A 份额、消费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 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 五 份银华消费 份 额的场内 份 额申请转 换成一份 消费 A 份额与 四 份 消费 B 份 额的行为 。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每一 份 消费 A 份额 与 四 份消费 B 份额申 请转换成 五份银华 消费 份 额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会 对具备基 金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 资格的证 券公司名 单进行更 新, 投资者可登 陆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网 站 (www.chinaclear.cn ) 查询最新 名单, 本公司对 该名 单的更新不 再另行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10 月21 日开 始办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 对转换时 除外) , 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 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 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 份 额申请。 2. 申请分拆 为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 的银华消费 份 额的场内份 额必须是5 的整数 倍 。 3. 申请合并 为银华消费 份额的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 额必须同时 配对申请 ,且基金 份额数必 须为整 数且满足 1:4 的配比 关系 。 4. 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 系统转托管为银华 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0 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五)份额 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刊登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 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 相关业务办 理机构公 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1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 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与结构转 型带来的投 资机会, 追求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回 报,力争实 现基金资 产的中长 期稳定增 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60%-95% , 其 中投资于 大消费行业 上市公司 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80% ; 权证投资 比例范围 为基 金 资产净值 的0-3%;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三)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将优先考虑对于股票 类资产的配置,在采取精选策略构造股票组合 的基础上, 将剩余资 产配置于 固定收益 类和现金 类等 大类资产上 。 2. 股票投资 策略 (1)对大消 费行业的 界定 根据消费行业的属性, 本基金 将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 消费者的行业定义为消费品行业。基于这样的 定义,大消费行业分类在申万行业分类的标准上,共 划分为 三类:即必需消费品、可选消费品和其他消 费品。其中,必需消费品和可选消费品两种分类都是 基于目前申万行业二级分类的已有消费品行业的划 分形成的。同时,我公司在对消费品行业深刻理解的 基础上,认为有一些行业虽然目前尚未被官方划入 消费品行业,但是其属性已经基本具备消费品的行业 属性,即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品的行业,我们 也将这类公司划入我们的消费品行业选择中,且将其 定义为其他消费品行业。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下列 子行业定义 为大消费 行业: 第一组 可选 消费组 餐饮旅游、 纺 织服装、 家 用电器、 商 业贸易、 信息服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2 第二组 必需 消费组 农林牧渔、 食品饮料 、医药生 物 第三组 其他 消费组 消费电子、 建 筑装饰、 消费轻工、 航空、 消 费制造、消 费金融服 务、乘用 车 (2)自上而 下的行业 配置策略 我国经济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是大势所趋。在这 一过程中,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各个 消费子行业均受益于居民消费升级的大趋势。本基金 将对经济转型过程及其带来的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 进行跟踪分 析,不断 发掘各个 行业的投 资机会。 本基金将分 别从以下 两个方面 对大消费 行业的各 个子 行业进行分 析: 1) 生命周期分析:根据大消费行业各个子行业以及对 应的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 创业期、成长期、 成熟期和衰 退期) , 对 企业进行 盈利性 分析, 挑 选出处 于成长期, 预期营业 收入及利 润能够超 过行业平 均 水平从而能 够推动业 绩稳定持 续成长的 个股。 2) 政策支持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财政税收政策 、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策对消费行业 各子行业的 影响,超 配受益于 国家政策 较大的子 行业 ,低配受益 国家政策 影响较小 的子行业 。 (3)定量分 析和定性 分析相结 合、自下 而上的 个股 精选策略 1) 定性分析:根据对大消费各个子行业的发展情况和 盈利状况的判断,从基本面角度对未来几年内 相关子行业 内的上市 公司能够 带来的投 资回报进 行分 析。 2) 定量分析: 在精选 消费行业 股票的基 础上, 本 基金采 用以下方法 分析其估 值水平: 市盈率法 (P/E)、 市净率法 (P/B ) 、 市销率 法 (P/S ) 、 市 盈率-长 期成 长法 (PEG ) 、 企 业价值/销 售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值/ 息税折 旧摊销前 利润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流贴现模 型 (FCFF 、FCFE ) 或股利贴 现模型 (DDM ) 等。通过估 值水平分 析,发掘 出价值被 低估或估 值合 理的股票。 3) 投资价值综合评价:根据基本面的具体变化和估值 的变化,对消费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价, 精选出具 有较高投 资价值且 估 值水平 合理 的上市公司 。 3. 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 线配置策略、套利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和可转 换公司债券 投资策略 等,以兼 顾投资组 合的收益 性与 流动性。 (1)久期调 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 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3 变动方向的 预期,进 而主动调 整所持有 的债券资 产组 合的久期值 ,达到增 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 的目的。 (2)类属配 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 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 最能符合本 基 金风险 收益特征 的资产组 合。具体 包括 市场配置和 品种选择 两个层面 。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场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 场规模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固定收益类资产 所占的投资 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 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 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 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 种固定收益 类资产之 间进行优 化配置。 (3)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 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 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 变化时差异 较大。 一般情况 下,在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 陡时,采 取子弹型 策略(bullet strategy )组合表 现较好,在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 平时,采 取哑铃型 策略 (barbell strategy )组合表 现较好。 (4)骑乘策 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 通过 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 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 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 益率将下降 ,基金从 而可获得 资本利得 收入。 (5)个券精 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 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 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 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 估值,重点选择较高到期收益率、价值被低估、预期 信用质量将改善、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 而价值尚未 被市场充 分发现的 个券。 (6)可转换 公司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 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 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其 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 前景、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 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4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 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 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 被市场低估 的品种, 来构建本 基金可转 换公司债 券的 投资组合。 (7)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违约率 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 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2)国家宏 观经济环 境及其对 证券市场 、债券 市场 的影响; (3)国家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以及证券 市场政 策; (4)货币市 场、资本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 及未来 走势 。 2. 决策程序 本基金先通过研究平台由研究员精选出一篮子大消费 行业股票,重点配置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大消 费行业上市公司,再由基金 经理采取等权重化投资方 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定期分析和评估结果 阶段性调整 。 (1)主动选 股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通过专业化分工 、深度研究、持续跟踪,由研究员精选出具有 长期竞争力和投资价值的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作为投 资标的,精选出一篮子可供投资的股票库。对于选 入股票库的股票,将采取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原则上 如无特殊事件将每季度调整一次股票库,以降低换 手率,分享 复利回报 。 (2)等权重 化配置 公司的量化投资部门将对该股票库的全部股票实施等 权重化配置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等权重化配 置有助于最大程度分享小 企业成长为大企业带来的投 资机遇,同时通过交易规则约束,能够降低频繁交 易带来的成 本。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 数收益率 ×80%+中 国债券总 指数 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5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此事项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 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 金产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消 费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益相 对稳定的 特征;消 费 B 份额具有高 风险、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 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 组合良好 的流动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6)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 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80%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外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12)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6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3)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14)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16)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8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 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1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12)、( 13)、( 14)、( 17)项外, 因证券或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7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 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 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 载 数据截至2018 年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79,514,942.56 83.11 其中:股票 179,514,942.56 83.1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6,286,810.14 16.80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8 8 其他资产 183,943.64 0.09 9 合计 215,985,696.34 100.00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市 值占总资 产净值 比例 的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6,556,914.30 3.10 C 制造业 70,332,518.24 33.2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4,155,630.78 1.9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7,022,024.00 8.05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3,250,329.64 1.54 J 金融业 40,889,351.00 19.33 K 房地产业 37,012,783.00 17.5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95,391.60 0.14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9,514,942.56 84.87


2.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港股通股 票投资。 3.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35,300 8,836,443.00 4.18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9 2 601111 中国国航 734,200 8,700,270.00 4.11 3 000002 万科 A 252,200 8,395,738.00 3.97 4 600029 南方航空 799,400 8,321,754.00 3.93 5 601155 新城控股 235,600 8,288,408.00 3.92 6 600690 青岛海尔 453,000 7,981,860.00 3.77 7 000651 格力电器 168,900 7,921,410.00 3.74 8 000333 美的集团 145,260 7,921,027.80 3.74 9 002415 海康威视 189,600 7,830,480.00 3.70 10 000418 小天鹅 A 118,236 7,778,746.44 3.68


4. 报 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7.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贵金属。 8.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指期货 。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 有 国债期货 。 11 .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不 存在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 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 况。 11.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 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238.6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0 4 应收利息 10,679.57 5 应收申购款 33,025.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3,943.64


11.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 尾差。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1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8.30% 0 .54% -7.69% 1.04% -0.61% -0.50% 2012 年 3.29% 1.06% 1.43% 1.02% 1.86% 0.04% 2013 年 22.41% 1.43% 5.75% 1.03% 16.66% 0.40% 2014 年 13.64% 1.32% 15.32% 0.94% -1.68% 0.38% 2015 年 21.33% 3.09% 21.08% 1.96% 0.25% 1.13% 2016 年 -28.83% 1.70% -4.16% 1.19% -24.67% 0.51% 2017 年 22.66% 0.83% 38.10% 0.79% -15.44% 0.04%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8.78% 1.63% -2.80% 1.27% -5.98% 0.36%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 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27.31% 1.70% 77.86% 1.21% -50.55% 0.49%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2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 工作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 包括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 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债 券和权证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 估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4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双 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 布 。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 ( 四) 估值程序 1. 银华消费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银华消 费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 消费 A 、消费 B 份额参 考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银华消 费 基金份额 净值 和消费 A、消费 B 份 额参考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照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下 公式分别 计算并 公告 T 日银 华消费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及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1. 银华消费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 银华消费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产净值 /T 日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总 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T 日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总数 为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和银华消 费份额的份 额 数之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5 2. 消费A 份 额和 消费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消费 8 . 0 2 . 0 A B 消费 银华消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T 日 ,自 不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 日的下一 日至 T 日} ; 银华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 份银华消 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A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 份 消费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B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 份 消费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R 为当年消费 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 银华消费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以及 消费 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 算 ,均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差 错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 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6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发生 ,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 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 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 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 费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7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 并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2) 错 误偏差达 到银华消 费 份额 、 消费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任 一类别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银 华消费份 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 任一类别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 给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 有 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在 上述 第4 项 情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当采 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 施。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8 (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银 华 消费份 额、 消费A 份 额、 消费 B 份额)不 进行收益 分配。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 仲裁费 和诉 讼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 9.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在通 常情况下 ,基 金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年 费率计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 日,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 H =E×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1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 日,支付日 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 付,列入 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 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 人 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2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 消费 A 份额、银 华 消费 份 额存续期 内的每个 会计年 度(除基金 合同生效 日所在会 计年度外 )第一 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 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 基金的定 期份 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 会计年 度的第一 个工作日 (除基金 合同生效 日所 在会计年度 外) 。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消费A 份额、银 华消 费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 。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按 照 基金 合 同“ 四、 基金份 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 规则”进 行净值计 算,对 消费 A 份额的应 得收益进 行定期份 额折算, 每 5 份银 华消费份额 将按 1 份消费 A 份 额获得约 定应得收 益 的新增折算 份额。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消费A 份额 和 消费B 份 额的份额配 比保持 1 :4 的比例 。 对于 消费 A 份额期 末的约定 应得收 益,即 消费 A 份 额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 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 折算为场 内银华消 费份额分 配给 消费 A 份 额持有人。 银华消费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5 份银 华 消费份额将按 1 份消费 A 份 额获得新 增银华消 费份额 的分配。持 有场外银 华消费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消费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 场内银华 消费份额 的分配。 经过 上述份额折 算, 消费 A 份额 和银华消 费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将 相应调整 。 每 个会计年 度 第一个 工作日 为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本基金将 对 消费 A 份额和银 华消费份 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定期 份额折 算 。 每 个会计年 度 第一个 工作日进 行 消费 A 份额上 一年度 应得收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时, 有关计算 公式如 下: 8 . 0 2 . 0 A B 消费 银 华 消 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1. 消费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 后 消费A 份额的 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消费 A 份额的份 额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3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消费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前 消费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NAV NUM 1.000 - A A ? 【 消费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后 银 华 消 费 资产 净值 每份 银华 瑞吉 份额 期末 NAV 1.000 - 】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AV : 定期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消费份 额净值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定期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消费份 额的份额 数 前 消费 A NUM : 定期份额 折算 前消费 A 份额 的份额数 2. 消费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消费 B 份额 参考 净值及其份 额数。 3. 银华消费 份额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银华消费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银 华消费份 额=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银华消费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 银华消费 份额的折 算比 例 = 后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NAV ? 5 000 . 1 - A 】 定期份额折算 后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 折算 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消费份额 持有人新增 的银华消 费份额的 份额数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AV : 定期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消费份 额净值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定期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消费份 额的份额 数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消费 A 份 额净值等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4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 成立后 第 2 个会 计年度第 一个工作 日为定 期份额折算 基准日, 银华消费 份额当天 折算前 资产净值 为 7,458,000,000 元。 当天 场外 银华消费 份 额、 场内银华 消费份 额、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 的份额数分 别为 50 亿 份、5 亿份 、30 亿份 、120 亿 份。前一个 会计年度 末 每份消费 A 份额资产 净值 为 1.058000000 元,且 未进行 收 益分配 。 ① 定期份额 折算的对 象为基准 日登记在 册的 消费A 份 额和 银华消费 份额, 即 30 亿份 和 55 亿 份。 ② 消费A 份 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 消费 A 份额 的份额 数=折算前 消费 A 份额 的份额数=30 亿份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5×5,500,000,000]/5,500,000,000 = 1.344 元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前 消费 银华消费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消 费 NAV NUM 1.000 - A A ?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44 = 129,464,285.71 份 消费 A 份额 新增份额 折算成银华 消费份 额的场内 份额 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金财 产,因此新 增 银华消费 份额为129,464,285 份; 持有 的 消费 A 份 额为 30 亿 份。 ③ 银华消费 份额持有 人 新增的场外银华消费份额 =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 5,000,000,000/5 × (1.058000000-1.000)/1.344 = 43,154,761.90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 银华消费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 额折算前 场外银华 消费份额的份额 数+新增的场 外 银华 消费 份额 = 5,000,000,000+43,154,761.90 = 5,043,154,761.90 份 新增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 500,000,000/5 × (1.058000000-1.000)/1.344 = 4,315,476 份 银华消费场 内份额新 增份额折 算成银华 消费场内 份额 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 为 1 份) ,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因此 , 银华消费 份额持有 人 新增 的 场内 银华 消费 份额为 4,315,476 份。 银 华消 费份 额持 有人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场 内银华 消费 份额 的份 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场内 银华 消费 份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5 额的份额 数+ 新增的场内 银华消费 份额 = 500,000,000+4,315,476 = 504,315,476 份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暂停 消费 A 份额 与消费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消 费份额的 申购或赎 回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 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7. 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月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 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后,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根据具体 情况可以 选择 只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 算, 而不 再进行 定 期份额折 算 。 (二) 不定 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折算 外,本基 金还将在 银华消费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小于 等于 0.350 元时 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算 。具体规 则如下: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银华消费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小于等于0.350 元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确定 折算基准 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 消费A 份额、消费 B 份额、银华 消费份额 。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银华消费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小于等 于 0.350 元后, 本基金将 分别对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和 银华消费份 额 进行份 额折算 ,份额折 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 消费 A 份 额和 消费B 份额的 比例为 1 :4 ,份额折 算 后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 A 份 额和 消费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均 调整为 1 元 。 当 银华消费 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小于等 于 0.350 元后,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 额、银华 消费份额 三 类份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进行份 额折算。 (1) 消费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消费 B 份 额的资产 净值与份 额折算后 消费B 份额的资产 净值相 等。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6 000 . 1 B B B 前 消费 前 消费 后 消费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消费 B NUM :份额折算 后 消费 B 份额的份 额数 前 消费 B NUM :份额折算 前 消费 B 份额的份 额数 前 消费B NAV :份额折算 前 消费 B 份额 参考 净值 (2) 消费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后 消费A 份额与 消费B 份 额的份额 数始 终保持 1:4 配比; ②份额折算 前 消费 A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消费 A 份额的资产净值 及新增场 内银华消 费份额 的资产净值 之和相等 ; ③份额折算 前 消费 A 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 算后将持 有消费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 银华消费 份额。 4 B A 后 消费 后 消费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A A A ? ? ? 后 消费 前 消费 前 消费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消费 A NUM :份额折算 后 消费 A 份额的份 额数 后 消费 B NUM :份额折算 后 消费 B 份额的份 额数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NUM : 份额折算 前 消费A 份额持 有人在份 额折算后 所持有 的新增的场 内银华消 费份额的 份额数 前 消费 A NUM :份额折算 前 消费 A 份额的份 额数 前 消费A NAV :份额折算 前 消费A 份额 参考 净值 (3)银华消 费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 银华消费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银 华消费份额 的资产净 值相等。 000 . 1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NAV NUM NUM ?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7 其中: 后 银 华 消 费 NUM :份额折算 后银华消 费份额的 份额数 前 银 华 消 费 NUM :份额折算 前银华消 费份额的 份额数 前 银 华 消 费 NAV :份额折算 前银华消 费份额净 值 银华 消费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银华消费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 位为 1 份) , 小数点 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日折算前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消费 A 份额 净值 、消费 B 份 额净值 等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4) 举例: 某 投资人持有 银华消费 份额 、 消费A 份额 、 消费B 份 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三 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如下 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 消费 份额 、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三类基金 份额 净值均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银华 消费 份额 0.34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3,400 份 银华 消费 份额 消费A 份额 1.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700 份 消费A 份额+ 新增8,500 份 银华 消费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消费B 份额 0.17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700 份 消费B 份额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定暂停 消费 A 份额 与消费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消 费份额的 申购或赎 回 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 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 行审计。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告 知基金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 换。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基 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称“指 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0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 于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明 基金募集 情况 。 (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消费 A 份额 、 消费B 份额上 市交易3 个工作日 前,将 《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两类份 额开始上 市交易或 者银华消 费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各自 的 参考净值 ; 2. 在消费A 份额和消费B 份额 两类份额 上市交易 或者 本基金开始 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银华消 费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B 份额各 自的 参考 净值和参考 累计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华消费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各 自的参考 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或 自 然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净 值、银华 消费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消费 A 份额 和 消 费 B 份额各 自的 参考 净值和参考 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 七) 银华消费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资 人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1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包括 银华消费 份额、消 费 A 份 额、消费 B 份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权 益,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人 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 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2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 到银华 消费份额 、 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任一 类别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 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银华消费 份额 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开 始办理或 暂停接受 配对转换 申请;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 换后恢复 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 ; 28. 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 额折算; 29. 消费 A 份 额、消费 B 份额上 市交易; 30. 消费 A 份 额、消费 B 份额暂 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32.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3.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3 ( 十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4 二十 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人 持有本 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 大消费行 业中具有 持续增长 潜力的优 质上市公 司, 同时适度参 与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 投资。 本基金面临 的风险主 要有以下 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 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波动,从 而可能给 基金财产 带来潜在 的损失。 影响 证券价格波 动的因素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 几种: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 股流通政策 等)发生 变化,可 能导致证 券市场的 价格 波动,进而 影响基金 收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 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 宏观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本基金所 投资的股 票和 债券的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相应 发生变化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 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从而影 响基 金所持有证 券的收益 水平。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膨胀 抵销,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降, 影响 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 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都 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 有可能下跌 ,或者可 用于分配 的利润将 会减少, 从而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6.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 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之前较 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 来的风险 互为消长 。 7. 国际竞争 风险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5 随着对外开 放程度的 不断提高 , 我国上 市公司在 发展 过程中必将 面临来自 国际市场 上具有同 类技术、 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 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 下跌,从而 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 水平。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 风险,另 外,信用 风险也包 括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 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证 券市场判 断不准确 、获取的 信息不完 全、 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 都会影响 基金的收 益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 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 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 利的影 响。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 着基金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 波动。若由于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将会使 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 管理和投 资运作不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而带来 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 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而引 致风险, 如越权交 易、内幕 交易 、交易错误 和欺诈等 。 此外,在开放式 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 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 的特征 。此外,作为 行业基金,在获取消费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6 业收益的同 时, 也必 须 须承担 单一 行业 带来的风 险。 2. 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 险 (1) 上市交 易风险 消费 A 与消费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由 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 牌, 投 资人在停牌 期间不能 买卖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可 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 致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额 产生 流动性风 险。 (2) 杠杆机 制风险 从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 额来看, 消费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 征; 消费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 收益的特 征。 由于 消费 B 份 额内含杠 杆机制的 设计,消费 B 份额净 值的变动幅 度将大于 银华 消费 份额和消费 A 份 额净值的变 动幅度, 即 消费B 份额净值 变动的波 动性 要高于其他 两类份额 。 (3) 折/ 溢 价交易风 险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 ,由于受 到市场 供求关系的 影响,基 金份额 的 交易价格 与基金 份额净值可 能出现偏 离并出现 折/ 溢价风 险。 尽 管份 额配对转换 套利机制 的设计已 将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折/ 溢 价风险降 至较低水 平,但是 该制度 不能 完全规避该 风险的存 在。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 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 额折算的 设计,在 银华消费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于 等于 0.350 元时 , 本基金 将进行份 额 不定期 份 额折算。 原 消费 A 份额持有 人将会获 得一 定比例的银华 消费份 额,因此 原 消费 A 份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部 分基金份 额的风险 收益特征 将会发生 改变 。 (5)份额折 算风险 ① 在基金份 额折算过 程中由于 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资 人 带来损失 。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产。 场内份额 进行份额 折算 时计算结果 保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为1 份) , 小数 点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 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 而可能给 投 资人 带来 损失 。 ② 份额折算 后新增份 额有可能 面临无法 赎回的风 险。 新增份额可 能面临无 法赎回的 风险是指 在场内购 买消费 A 份额或 消费 B 份额的一 部分 投资 人 可能面 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 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颁 发的基金代 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 允许 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 投资人通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7 不具备基金 代销资格 的证券公 司购买 消费 A 份额 或消费 B 份额,在其参与 份额折算 后,则折 算新增的 银 华 消费 份额 并不能被 赎回。此 风险需要 引起 投资 人 注 意, 投资人 可以选择 在份额折 算前将消费 A 份 额或 消费 B 份额 卖出, 或者将新 增的 银华 消费份额 通过转 托管业务转 入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 公司后赎 回 基金份额。 (6)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银华消费 份额、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办理 银华 消费 份额 与 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之间份 额配对转 换。一方 面,份额 配对转换 业 务的办理可 能改变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的 市场供 求关系,从 而可能影 响其交易 价格;另 一方面, 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可能 出现暂停 办理的情 形, 投资 人 的 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 可能存在 不能及时 确认的风 险 。 (7)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银 华消费 份 额、 消费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将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银 华消费 份额 和 消费 A 份额实 施定期份 额折算。 基金份 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 新增份额 的情形, 投资人可 通 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 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 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 或赎回的价 格波动风 险。 (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也可 能导致基 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 4.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 运作产生影 响。 5.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8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 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收费 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 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 率的前提 下, 设 立新的基金 份额级别 ,增加新 的收费方 式; (5)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人 、 注 册登记机 构、 代 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7) 对 基金 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8)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9)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起2 日 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9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 承 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 财产清 算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0 产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分 别计算银 华消费份 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 据此由银华 消费份额 、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 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2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3 二十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修 订这些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 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 助查询账户 情况。 纸 质对账单 按季度提 供, 在每 季度 结束后 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 度内有交 易的持 有人 寄送。电子 对账单按 月度和季 度提供, 包括 微信 、电 子邮件等电 子方式, 持有人可 根据需要 自行选择 。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 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 红利按 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免 收申购费 用。 ( 三)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 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 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 为充分保障 投资人信 息安全 , 新密码 应为 6-18 位数 字加字母组 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 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 或登录公 司网站进 行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 四)在线服务 基金 管理人 利用自已 的线上平 台定期或 不定期为 基金 投资人提供 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 理 (或投 资顾问) 交流服务。


(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线 上交易系 统进行基 金交 易,详情请 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 关公告。 (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4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 招募书以 来的重要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8 年3月28 日 披露了 《关于修 订公司 旗下部分基 金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及调整 赎回费 的公告》 。 修订 后的 《基 金合同》 自 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 影响原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 金合同》 中 “本基金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的条款 于2018 年4 月1 日起正 式实施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二十 七、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6 二十 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华 消费主 题分级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银华 消 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银华 消 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关于申请 募集 银华 消费主题 分级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法律意 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 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 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7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义 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销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销机 构, 并 依据基金 销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11. 选择 、 更换律 师、 律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 会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 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8 回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依法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 ,确 定银华消费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9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0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并 通知基金管 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 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银华 消费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 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 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 同等的权 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1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 别由银华 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 进行 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 对应 的份额级别 内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 (二)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 有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各自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2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收费 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 不提高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 率的前提 下, 增 加新的收费 方式; (5)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人 、 注 册登记机 构、 代 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7)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8)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9)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 者不能召 集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 当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消费份 额、 消费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单独或合 计持 有银华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额各自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3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消费份 额、 消费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自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A 份 额、 消费B 份额各 自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须 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得就 未公告事 项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 知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的 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4 表决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 确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下同);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 督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 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 不到 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额各自 的 基金份 额 不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注册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 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5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 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 (六)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银华 消费份额 、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 召 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 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A 份额、 消费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 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 表决,经合 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 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 消费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 以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多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6 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 额 数量 、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 监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七) 决议 形成的条 件 、表决 方式、程 序 1. 银华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份 额级别 内享有平等 的表决权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银华 消费份额 、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2) 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 银华 消费份额 、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7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 席,则大会 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 (3) 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议 ,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 如大 会主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 大会主 持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 新 清点结果 。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 更的内容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8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 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收费 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在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 定的范围 内, 在不 提高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 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 金份额级 别,增加 新的收 费 方式; (5)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人 、 注 册登记机 构、 代 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7) 对 基金 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8)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9)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生效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起2 日 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 承 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9 (三)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 财产清 算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 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0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后,分 别计算银 华消费份 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 分配比例 ,并 据此由银华 消费份额 、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 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 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附件 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的 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 ,其 中投资于 大消费行 业上市公 司股票 的资 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80%;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品种 除外; (7)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本 基金托管人 处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在 本基金托 管人处托管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市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


(9)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0 )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2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4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5)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除上述第(9)、( 10)、( 11)、( 15 )项外, 因证券或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 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 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 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受限证券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 券。 本基 金不 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 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因 投资受限 证券需要 解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 失调、 基金流 动性 困难以及相 关损失的 应对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 情 况的处置。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相关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 问 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 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 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投 资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 关书面 资 料,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并 保证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 有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如 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提 供调整后的 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 包括但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不限于: (1)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建立 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 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 规 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 其他方式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 年。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按 照 《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关于 银华消费份 额 净值计 算 规则 及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分别计算 以上三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及参考净 值 ,计算结果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 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二)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三)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银华 消费主 题分 级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 除外。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