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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价值贰(050201)

博价值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 价值增长贰 号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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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2006 年 8 月 2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 】174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 在 特 殊市场 条件 下 , 如 证券 市 场的成 交量 发生
急剧萎 缩 、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以 及其 他未 能预 见的 特殊情 形下 ,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或变现 对证 券资 产价 格造 成较大 冲击 , 发生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幅度 较大 、 无 法进行 正常 赎回
业务、 基金 不能 实现 既定 的投资 决策 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审核
同意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因基 金价 格可 升可跌 , 亦 不保 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能 全数 取回其 原本 投资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将 来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3 月27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 特别提 示 1、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说明 本基金 是博 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复 制产 品 , 博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是博 时基 金管理 公司 管理 的第 一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2 年10 月 9 日成 立 ,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本基金 与博 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采用 相同 的投 资目标 、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 理念 , 但 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博 时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不预 示本 基金 的未来 表现 。 本 基金与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未来 业绩 可能 存在差 异。 2、提 醒投 资人 正确 理解 价 值增长 线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1) 价值 增长 线与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两 个不 同的 概念 开放式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的 计价 基础 , 而 价值增 长线 则是基 金管 理人 为约 束自 身的投 资风 险 , 而 自设 的 一个风 险控 制目 标 。 价 值 增长线 不是 实际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只 是基 金管理 人力 争保 证的 价值 水平。 (2) 价值 增长 线不 是保 底 收益承 诺 价值增 长线 既不 是基 金投 资人的 实际 收益 , 也不 是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底收 益承 诺, 而是 基 金管理 人力 争保 证的 价值 水平 。 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大 概率上 会在 价值 增长 线之 上, 但也 不能 完 全排除 小概 率事 件发 生的 风险, 即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价值 增长 线的 可能 。 (3) 金融 技术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在投资管理和 风险管理中 采用了组合保 险和风险预 算管理(VaR )的金融工程 技 术, 并经 过严 密的 过程 控制 , 但 依然 不能 保证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任何 时候 均不 跌破 价值增 长线 。 (4) 价值 增长 线的 披露 价值增 长线 数值 是由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 并经 过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公 开发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批 准 的 商 业 银 行。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是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公开 发布 ; 同时 , 根 据 本基金 产品 的特 点 , 为 保 证价值 增长 线计 算的 准确 和公允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价值 增长 线数 值也是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与基 金份 额净 值一起 同时 对外 公布 。 (5) 价值 增长 线计 算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公 布 了 价 值 增 长 线 的 计 算 方 法 , 由 于 计 算 方 法 简 便 透 明,投 资人 可自 行计 算, 并与公 布值 随时 核对 。 需要特 别说 明的 是 , 价 值 增长线 固定 周期 ( 按日 历 计算的 每 180 天 ) 进行 调 整。 本基金 自基金 开放 日起 的第 一个 日历 日 180 天( 第一 期) 内,价 值增 长线 数值 设为 恒值 0.900 元; 第一期 结束 后 , 即 从日 历 日的 第 181 天起 , 本基 金 将开始 按照 已公 布的 价值 增长线 计算 公式 定期计 算。 (6) 价值 增长 线计 算的 差 错处理 当价值 增长 线计 算差 错明 确为基 金管 理人 责任 时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采用 最有 利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结果 (一 般为 最大值 )并 对外 公告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目


录 重 重 要 要 提 提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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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一 一. . 绪 绪 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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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二 二. . 释 释 义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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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管 管 理 理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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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托 托 管 管 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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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2 2 五 五. . 相 相 关 关 服 服 务 务 机 机 构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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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5 5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募 募 集 集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生 生 效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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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3 3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的 的 申 申 购 购 与 与 赎 赎 回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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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3 3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投 投 资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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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 3 九 九.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业 业 绩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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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1 1 十 十.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财 财 产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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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2 2 十 十 一 一. . 基 基 金 金 资 资 产 产 的 的 估 估 值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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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3 3 十 十 二 二. . 基 基 金 金 收 收 益 益 与 与 分 分 配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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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8 8 十 十 三 三.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费 费 用 用 与 与 税 税 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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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09 9 十 十 四 四.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会 会 计 计 与 与 审 审 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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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2 2 十 十 五 五.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信 信 息 息 披 披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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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2 2 十 十 六 六. . 基 基 金 金 的 的 风 风 险 险 揭 揭 示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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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7 7 十 十 七 七.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的 的 终 终 止 止 与 与 基 基 金 金 财 财 产 产 的 的 清 清 算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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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9 9 十 十 八 八. . 基 基 金 金 合 合 同 同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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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21 1 十 十 九 九. . 托 托 管 管 协 协 议 议 内 内 容 容 摘 摘 要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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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34 4 二 二 十 十. . 对 对 基 基 金 金 份 份 额 额 持 持 有 有 人 人 的 的 服 服 务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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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42 2 二 二 十 十 一 一. . 其 其 它 它 应 应 披 披 露 露 的 的 事 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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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43 3 二 二 十 十 二 二. . 招 招 募 募 说 说 明 明 书 书 的 的 存 存 放 放 及 及 查 查 阅 阅 方 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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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45 5 二 二 十 十 三 三. . 备 备 查 查 文 文 件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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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并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博 时 价值增 长 贰号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 博 时 价 值增 长 贰 号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件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每6 个 月更 新 1 次 , 并 于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后的45 日 内公告 ,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后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 知等 《证券 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十 八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称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公 民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 的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 并取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 险 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博 时基 金管理 有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 卖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中 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核 准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本基 金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 《 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务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规 定 申 请 将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并 在 同 一 登 记 机 构 处 登 记 的 其 它 开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放式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出 并 转 入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账户 的行为 巨额赎 回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 基金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上一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 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 票、流 通 受 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 目前 公司 股东 为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 产管理 公司 ,持 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 份 6%;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限 公 司,持 有股 份 12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广厦 建设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持 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分别 是: 权益投 资总 部、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 产品 规 划部 、 营 销服 务部 、 客户 服务中 心 、 市 场部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户部、机 构-上海、机构-南 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 京、零售-上海、零售-南 方、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 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务 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 部下设 股票 投资部 ( 含各 投资 风格 小 组) 、 研 究部 。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究 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 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 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专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 售组 织、 目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 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 司零 售渠 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 负责北 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部 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 该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 机 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 华 南地 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 老金 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基本 养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售 与服 务、 养老 金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 负责券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北京、 零售- 上海 、 零 售- 南方 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作 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易部 负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 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 责公司 各类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权益 类特 定资产 专户 和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 产管理 部负 责公 司的 基金 中基金 投资 产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金投 资部 负责 公司 所管 理企业 年金 等养 老金 资产 的投资 管理 及相 关工作 。 绝对 收益 投资 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 产 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 互 联网 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务 拓展 和 客户运 营 , 推 动公 司相 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户 服务 中心 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 时慈 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议 及文 件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 绩 效评 估、 员 工沟通 、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 理工作 。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 预算管 理 、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 系 统 开 发 、 网 络 运 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金 运作 部负 责基 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险 管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 金运 作、 内部 管理 、 制 度执 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向 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海 分 公司 、 沈 阳分 公司 、 郑 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沈阳 、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 沪 、 沈 阳和 郑州 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到2018 年3 月 31 日 ,公司 总人 数为535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监 察制 度 、 财 务管 理 制度 、 人 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士 , 董 事 长。 历任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 计 划处 处 长, 中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 党 委 副书记 , 广东 发 展银行 行长 、 党委 副书 记 ,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 执行 董事 、 副 董事 长 、 党 委副 书记 ,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 董 事。2015 年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中 共党 员, 南 开大 学国际 金融 博士 , 清华 大 学金融 媒 体EMBA 。1986-1990 年 就读 于北 京师 范大 学 信息与 情报 学 系, 获 学士 学位;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获法 学硕 士学 位;2003-2006 年, 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7 月, 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副 总经 理、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党办 副主 任兼新 闻办 ( 网信 办) 主 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 巡视员 ;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 专员办 处长 、 副 专员;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监 管部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农业工 程研 究设 计院 情报 室 干部 。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 获得西 南财 经大 学企 业管 理专业 经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及 北京 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 政职位,拥有相 关管理和 从业经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 友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行董事。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 商局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历任综合管理 部副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总经理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任 教师 。1995 年4 月 进入 招 商证券 , 先后 任上 海澳 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投 资部 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股票 销 售交易 部总 经理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部 ) 、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2008 年7 月,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 、 第三届 监事 会监 事 。2008 年7 月 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 事。 陈克庆 先生 , 北京 大学 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起 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经 理 , 国 信 证 券 投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西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总 经 理 。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 生, 学 士。2000 年毕 业于 美国 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 学士 学位 。2000 年 起,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CSFB ) 纽约 办公 室并 加入 企业 并购部 门担 任 经理, 负责 全球 电讯 及消 费零售 行业 的并 购项 目;2005 年, 加入 摩根 大通 (JP Morgan)香 港办公 室担 任副 总裁 , 负 责大中 华区 的企 业并 购项 目;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 金公司 德劭 集团 (DE Shaw& Co. ) 之大 中华 区私募 股权 投资 部门 担任 执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 , 加入上 海信 利 股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任 董事 及上 海汇 华实 业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总监 , 并 负责 股权 投 资项目 管理 。 顾立基 先生 ,硕 士,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任 共青 团总支 书记 ;1983 年 起, 先后任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管理委 员会 办公 室秘 书、 主任;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免 税品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中国 国际 海 运集装 箱股 份有 限公 司 董 事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国际 招商局 贸易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香 港海 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招 商局 蛇口 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 退休 。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2010 年10 月 , 兼 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2009 年6 月 至 今, 兼任 中国 平 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外 部监 事 、 监 事会 主 席;2011 年3 月 至今 , 兼 任湘电 集 团 有限 公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 任德 华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董事;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2013 年6 月至 今, 兼 任深 圳市昌 红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六 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1974 年12 月 参加 工 作, 历任 中国远洋 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中国-坦桑尼亚 联合海运服 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 海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香港-佛罗伦租箱公司( 香港上市公 司)副总 经理、中远太平 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 副总经 理 、 中 远日 本公 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 运输 有限 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上市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 限公 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事会 副主 席、 中远 控股(新 加坡)有 限公司 总裁;并 任新加坡 中资企 业协会会 长。2011.11-2015.12 ,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行董 事、 总经 理。2012.2-2015.12 ,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天津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 生, 教授级 高级 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研究 生。 历 任葛 洲坝水 力发 电厂 工作 助理 工程师 、 工程 师、 高级 工 程师 、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 气分厂 主任 、 书 记;1989.09 —1991.10 任 葛洲坝 至上 海正 负50 万 伏 超高压 直流 输电 换流 站书 记兼站 长, 主 持参加 了我 国第 一条 亚洲 最大的 直流 输电 工程 的安 装调试 和运 行 ;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 公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 兼任中 国华 能集 团董 事、 深圳南 山热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市公 司代 码0037 ) 副董事 长、 长城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 事长、 深圳华能 电讯有限 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 华能南 方 公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 后, 任华 能房 地产 开发 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 事长、 董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 司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2009.12-2016.8, 任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 公司董事长 、景顺长城资 产管理(深 圳)公司董事 长;2016.8-至今 , 任阳光 资产 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 、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 硕士 ,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珠 海证 券 有限公 司经 理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经 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管理 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7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陈良生 先生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 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 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4 月至今 任中 国长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城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机构协 同部 专职 董监 事 。 2017 年6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事。 赵兴利 先生 , 硕 士, 监 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津 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 华 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筹 备 天津港 (集 团 )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事。2001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平安 保 险公司 总公 司、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工 作 。 现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 ,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 会监事 。 黄健斌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1995 年起 先后 在广 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 广 发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 中 银 国际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管理 部工 作 。2005 年 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公司 , 历 任固 定收 益部 基 金经理 、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 合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 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 社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董事 总经 理 、 年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高级 投资 经理、 兼任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2016 年3 月18 日至 今担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员工 监事 。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事。1997 年7 月 起先 后在 华侨 城 集团公 司、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作 。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5 年5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 硕 士, 副 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 在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 华紫光 股份 公 司CAD 与信 息事业 部任 总工 程师 。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行 政管理 部副 经理 ,电 脑部 副经理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主管 IT 、 运作 、 指 数与 量 化投资 等工 作 , 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及博 时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经 理 。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 技上 海 投资公 司、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特定 资产 高 级 投资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兼 任博时 基金 (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 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 理工 作 。2000 年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债 券组 合经 理 助理 、 债 券组 合 经理、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经 理兼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社 保组 合投 资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博时基 金 ( 国际 ) 有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 生 , 硕 士 , 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 室 、 中 国 证监会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工 作 。2015 年6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孙麒清 女士 , 商 法学 硕士 , 督察 长。 曾 供职 于广 东 深港律 师事 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监 察法律 部法 律顾 问 、 监 察 法律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公 司 督察长 , 兼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4、本 基金 基 金 经理 蒋娜女 士, 硕士 。 2012 年从 上海交 通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毕业后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员 、 高 级研 究员 、 资深 研究 员、 博时 混合 基金 (2016.9.29-2018.3.9 ) 的 基金 经理。 现任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兼博 时文体 娱乐 主题 混合 基金 (2017.5.25-至 今) 、 博 时价值 增长 贰号 混合基 金(2017.11.13- 至 今)的 基金 经理 。 王增财 先生 ,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电建 集团 七局、 平安 证券、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工作 。 2017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博 时价值 增长 混合 基金 (2017.6.22- 至今 ) 兼博 时 价值 增长 贰号 混合 基金 (2017.6.22- 至今 ) 、 博 时精 选混 合基 金 (2017.11.13-至 今) 的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周志 超 (2016.10.24-2017.11.13 ) 、 黄瑞庆 (2015.2.9-2016.10.24)、 唐桦(2013.11.22-2015.2.9 ) 、 温 宇 峰 ( 2012.7.10-2014.7.14 ) 、 夏 春 (2008.12.20-2012.7.31 ) 、 杨锐 (2006.12.30-2008.12.20 ) 、 肖华 (2006.9.27-2006.12.30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 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 获 理学 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MBA 项 目, 获得 香港 中文 大学 MBA 学位 。2001 年7 月至2003 年 12 月 在招 商证券 研发 中心 工作 , 任 研究员 ;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2 月 在银 华基 金工 作, 任基 金经 理 助理。2006 年 3 月 加入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研究员 。2007 年 3 月起 任 研究部 研究 员 兼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 理助理 。2008 年 2 月调 任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2012 年 8 月 至2014 年12 月 担任 博时 医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 经理。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基 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开 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金经理 。 现任博时 基金权益投资 总部董事总 经理兼 股票 投 资部总经 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助理。 现任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1993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经 济学院 、 江南 证券 、 清华 大学 、 江 南 证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公司 工作。2011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投 资经理 、 博 时抗 通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 基 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现 任 首席宏 观策 略 分 析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俊先 生, 硕士 。 2008 年从 上海交 通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毕业后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 研 究 员 、 金 融 地 产 与 公 用 事 业 组 组 长 、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国 企 改 革 股 票 基 金 (2015.5.20-2016.6.8 ) 、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 (2015.5.22-2016.6.8 ) 、 博 时沪 港深价 值 优选混合 基金(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经理 。现任研 究部总 经理兼博 时主题行 业 混合(LOF) 基金(2015.1.22- 至今) 、博时 沪港深优质 企业混 合基金(2016.11.9-至 今) 、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硕士。 1995 年起 先后在 上海 工艺 品进 出口 公司、 德国 德累 斯顿 银行 上 海分行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美国Lowes 食品 有限 公司 、 美 国通 用电 气公 司、 华夏 基金固 定收 益部 工作 。2005 年加 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基金经 理 、 博 时稳 定价 值 债券投 资基 金 (2005.8.24-2010.8.3)的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 ) 、 博时 亚 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2.1-2014.4.2)、 博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1.8-2014.6.10 ) 、 博 时双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9.13-2015.7.16 ) 、 博 时新 财富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6.24-2016.7.4)、 博时新 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3.29-2018.2.6 ) 、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2016.8.1-2018.2.6 )的 基金经理 。现任董 事总经理 兼固定收 益总部 公募基金 组 投资总 监 、 博 时信 用债 券 投资基 金 (2009.6.10- 至 今) 、 博 时稳 健回 报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4.6.10- 至今 ) 、 博时 新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2.29- 至今) 、 博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3.29-至 今) 、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9.6-至 今) 、 博 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9.29- 至今) 、 博时 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17-至今)、 博时双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10.24-至 今) 、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1.10- 至今) 、 博时鑫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至今 ) 、 博 时鑫 润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2.10- 至 今) 、 博 时鑫 和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12.13-至 今) 的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博 士。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石家 庄经 济学 院、 长盛基 金 、 德邦基 金 、 上 海金 珀资 产 管理公 司工 作 。2015 年 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股 票投 资 部绝对 收益 组投 资总 监,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年 金投 资部投 资 总 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公司设 立独 立 的 监察 部 ,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个 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察 部负 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 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 评 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 个部门 的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 资风险 管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公司建 立、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 高 管人 员关 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保 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得 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时 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 健 全了 各项 制度 ,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 投 资 决策分 开 , 基 金交 易集 中 ,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 职责 , 并 及时 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 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用 适合 的程 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公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风 险隐 患进 行 层层汇 报 , 使 各个 层次 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效 的内 部 监控系 统 , 如 电脑 预警 系 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 对 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 险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 示指数 趋势 、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 控 制 和规避 , 尽可 能 地减 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 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 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7,283.62 亿元, 增 幅3.47% 。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30% ; 净 利润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重 要奖 项。 荣获 《 欧洲货 币》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球 金融 》 “2016 中 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区 最佳 流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售银 行奖 ” 及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 任金融 机构 奖” 。 本 集团 在 英国 《银 行家》 2016 年“ 世界 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 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 产市场 处、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 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共 有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 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 并 在总 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资 托管 业 务部 、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 导职务 。 其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 部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7 年二 季 度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合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 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 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工作 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 况 进行监 控 , 如 发现 投资 异 常情况 ,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和 投资 独立 性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 (4)通过技 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 易,电话或 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内 大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 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联系人 :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 :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4)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联系人 :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6)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庆萍 联系人 :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国富 联系人 :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8) 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9)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联系人 :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0)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国华 联系人 :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1)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3) 广 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明生 联系人 :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 :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 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华裕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 :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冀光恒 联系人 :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北 京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金山 联系人 :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8) 青 岛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少泉 联系人 :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9) 徽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注册 地 址: 合肥市 安庆 路 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市 安庆 路 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晓昕 联系人 : 叶卓伟 电话: 0551-2667635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21)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 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卢国锋 联系人 : 吴照群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杭州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陈震山 联系人 :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8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4) 温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邢增福 联系人 :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5) 汉 口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汉 口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6)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东 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伏安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联系人 :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7) 江 苏张 家港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港 市杨 舍镇 人民 中 路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港 市杨 舍镇 人民 中 路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8) 深 圳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光安 联系人 :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29) 洛 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市 洛阳 新区 开元 大道 与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建甫 联系人 : 董鹏程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0) 烟 台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文君 联系人 :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31) 齐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淄博市 张店 区中 心 路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市 张店 区中 心 路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杲传勇 联系人 :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32) 大 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 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占维 联系人 :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3) 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志文 联系人 : 李至北 电话: 0451-87792450 传真: 0451-8779268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7 网址: http://www.hrbb.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34) 重 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 路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 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甘为民 联系人 :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 其他 地区 )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35) 浙 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 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 金子军 联系人 :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6)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耀球 联系人 :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37) 河 北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38) 嘉 兴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嘉兴市 建国 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市 建国 南 路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林生 联系人 :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39) 江 苏常 熟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熟 市新 世纪 大 道5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常熟 市新 世纪 大 道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建明 联系人 :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40) 广 东顺 德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佛山市 顺德 区大 良街 道办 事处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佛山市 顺德 区大 良街 道办 事处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姚真勇 联系人 :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41) 金 华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金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雅清 联系人 : 徐晓峰 电话: 0579-83207775 传真: 0579-821783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11-6668 网址: http://www.jhccb.com.cn (42) 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延陵 中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阳 联系人 :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43) 江 苏江 阴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江阴 市澄 江中 路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江阴 市澄 江中 路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仁法 联系人 : 陆建生 电话: 0510-86823403 传真: 0510-86805815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0-96078 网址: http://www.jybank.com.cn/ (44) 吉 林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 路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唐国兴 联系人 :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45) 苏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凤 联系人 :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46) 威 海市 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市 宝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经十 路奥 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 谭先国 联系人 : 武芳 电话: 0531-68978175 传真: 0531-68978176 客户服 务电 话: 省内96636 、境 内4000096636 网址: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47)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48)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企 大 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49)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50) 厦 门市 鑫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鹭 江 道2 号 厦门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鹭 江 道2 号 厦门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 陈洪生 联系人 :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51) 上 海挖 财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799 号 5 楼01 、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 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燕亮 联系人 :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52) 大 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南 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南 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荻 联系人 :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53)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金山 区廊 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 :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4) 深 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5)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56)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57) 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58)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9)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文 二西 路1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顺 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平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联系人 :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0)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 :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61)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 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峨 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春 联系人 :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62) 中 期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光 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 外光 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路瑶 联系人 : 朱剑林 电话: 010-59539866 传真: 010-5953986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010-65807110 网址: http://www.cifcofund.com/ (63) 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注册地 址: 拱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 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拱墅区 登云 路 55 号 (锦 昌 大厦)1 号 楼金 观诚 营业 大厅 法定代 表人 : 陈峥 联系人 :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64) 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联系人 :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5) 乾 道金 融信息 服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东 北旺 村 南1 号楼7 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外大 街合 生财富 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吉 联系人 :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66) 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民 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 田磊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67) 泛 华普 益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成 华区 建设 路 9 号 高地 中 心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于海锋 联系人 : 邓鹏 电话: 028-66980977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84252474 网址: www.puyifund.cn (68)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69) 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 武 区苏 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70) 众 升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弟 联系人 :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71)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昌庆 联系人 :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72)深圳 腾 元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 1806-1808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 1806-1808 法定代 表人 : 曾革 联系人 :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3) 通 华财 富(上 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同 丰 路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 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马刚 联系人 :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74) 北 京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75) 深 圳宜 投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路 鲤鱼 门 街1 号 深港 合作区 管理 局 综合办 公 楼A 栋201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 华建强 联系人 :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76) 北 京汇 成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伟刚 联系人 :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7) 深 圳盈 信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莲 花街 道商 报东路 英龙 商务 大 厦8 楼A-1 (811-812 ) 办公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南 山 路155 号南 山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 表人 : 苗宏升 联系人 : 胡碧萱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电话: 0411-66889888 传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90-3688 网址: www.fundying.com (78) 北 京晟 视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怀柔 区九 渡河 证黄 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甲6 号万 通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79)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院5 号楼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外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秀 联系人 :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80) 北 京钱 景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人 :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81) 北 京唐 鼎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延庆 县延 庆经 济开 发区百 泉 街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甲40 号 二十 一世 纪大 厦A303 法定代 表人 : 王岩 联系人 :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82) 成 都华 羿恒信 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大 道中 段199 号 棕榈 泉国 际中 心1 幢1 单元19 层4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大 道中 段199 号 棕榈 泉国 际中 心1 幢1 单元19 层4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壁 联系人 : 谭佳洲 电话: 028-87326832 传真: 028-8732683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10-009 网址: www.huayihengxin.com (83) 海 银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4) 北 京广 源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6 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剑辉 联系人 :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85) 天 津国 美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南港 工业区 综合 服务 区办 公楼D 座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霄 云 路26 号 鹏润大 厦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东华 联系人 :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6) 北 京新 浪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58 号 906 室、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琪 联系人 : 付文红 电话: 010-82628888-5657 传真: 010-8260751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87) 中 经北 证(北 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4 号北 礼士 路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星 联系人 : 陈莹莹 电话: 010-68998820-8306 传真: 010-883815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88) 北 京君 德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办 公楼 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 2202 室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法定代 表人 : 李振 联系人 :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89) 上 海万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明 路1500 号 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富 联系人 :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90) 泰 诚财 富基金 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91)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修敏 联系人 :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92) 北 京坤 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延庆 县延 庆经 济开 发区百 泉 街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 李雪松 联系人 :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93) 北 京微 动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4) 江 西正 融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高 新开 发区 紫阳大 道绿 地新 都 会38 栋 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高 新开 发区 紫阳大 道绿 地新 都 会38 栋 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雯 联系人 :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 务电 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95) 上 海基 煜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联系人 :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6)上海 凯 石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西 藏南 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1 号凯石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97) 上 海朝 阳永续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新 区上 丰 路977 号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张江 高科 碧波 路690 号 4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廖冰 联系人 :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9-1888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98) 北 京虹 点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 盈科 中 心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浩 联系人 :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99)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小贺 联系人 :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100) 上海陆 金所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01) 大泰金 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 代五 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102) 珠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03) 和耕传 承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 厦 602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 厦 602 法定代 表人 : 李淑慧 联系人 :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104) 奕丰金 融服 务(深 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海 德三 路海 岸大厦 东 座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5)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 财 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钱昊旻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6) 北京懒 猫金 融信息 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石景 山 路31 号 院盛 景国 际广 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呼 家楼 安联 大厦 715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法定代 表人 : 许现良 联系人 :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107) 北京肯 特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东 三 街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经济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 院京 东总 部A 座 4 层 A42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108) 大连网 金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体 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体 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卜勇 联系人 :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109) 中民财 富管 理(上 海)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洪军 联系人 :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110) 深圳市 金斧 子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苑路科 兴科 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赖任军 联系人 :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1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斐 联系人 :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12) 深圳前 海凯 恩斯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19 号 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 表人 : 高锋 联系人 :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113) 深圳前 海欧 中联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宝安 中心 区海 秀 路19 号国 际 西岸 商务 大厦 703 、705 法定代 表人 : 梁双凤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联系人 :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114) 天津万 家财 富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自 贸区 (中 心商 务区 )迎宾 大 道1988 号 滨海 浙 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辞 联系人 :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5) 上海华 夏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毛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116) 中国国 际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 阳 区建 国门 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联系人 : 赵森 电话: 010-5953986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http://www.cifco.net (117) 中信建 投期 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11-B, 名义 层 11-A, 8-B4,9-B 、C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中 山三 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 11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18) 中信期 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皓 联系人 :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9) 徽商期 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华 联系人 : 杨彩格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120) 东海期 货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25、27、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太康 联系人 :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网址: www.qh168.com.cn (121) 弘业期 货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中华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秋 联系人 :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122) 大有期 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二 段128 号 现代 广场 三、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二 段128 号 现代 广场 三、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众辉 联系人 :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1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 :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2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青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联系人 :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2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2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12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36、38 、39 、41 、 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 :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12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路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6 号 京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12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 :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13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13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民生 路1199 弄 五道口 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13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尤习贵 联系人 :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13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13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维佳 联系人 :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136) 湘财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137) 万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13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热 线4008888777 ,安徽 省内 热 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13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峰 联系人 :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40)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深 圳市 福 田区深 南大 道4011 号港 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易 联系人 :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141) 山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 侯巍 联系人 :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42)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林 联系人 : 吴忠超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43) 东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勇力 联系人 :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4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翠 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星 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4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4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鑫军 联系人 :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147) 方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148) 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14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50) 广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邱三发 联系人 :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15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市 生态 大 街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福春 联系人 :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52) 南京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步国旬 联系人 :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15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德雄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联系人 :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54) 新时代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155) 大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 世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56) 国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57) 浙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58) 平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阳 联系人 :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59) 华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南 二 环959 号财智 中 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6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四路 光大银 行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161) 财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一兵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84403360 网 址: http://www.cfzq.com/ (16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联系人 :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16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明军 联系人 :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164) 东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延陵 西 路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朱科敏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联系人 :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6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166) 恒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16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马跃进 联系人 : 汪代强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68) 华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69) 申万宏 源西 部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高新 区( 新市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季 联系人 : 唐岚 电话: 010-88085201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70) 中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71) 世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昧军 联系人 : 袁媛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17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学民 联系人 :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7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抚河 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市 抚河 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宜四 联系人 :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174) 华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荣年 联系人 : 耿贵波 电话: 0755-82707855 传真: 0755-23613751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托 号 码 4008802888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175) 德邦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法定代 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76) 西部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楼 办公地 址: 西安市 西五 路海 惠大 厦4 层 422 室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武 联系人 :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7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 张宗悦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17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179)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 贸大 厦2 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 贸大 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 服 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80) 财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 董卿 电话: 0571-8782235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81) 上海华 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海平 联系人 :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82) 五矿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 心47-4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永衡 联系人 :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18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洪家新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84) 瑞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宜荪 联系人 :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8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 、03、05、11、12 、13 、15、16、18、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186) 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扬录 联系人 :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187) 国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 祥路 交汇处 武川 立 农村镇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四楼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武川县 腾飞 大道 与呈 祥路 交汇处 武川 立 农村镇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 陈韦杉 电话: +86 10 83991888 传真: +86 10 8808663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6919911 网址: http://www.grzq.com/ (188) 联讯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 东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8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90) 九州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省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D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曲国辉 联系人 : 刘中华 电话: 010-63889326 传真: -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9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9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13 法定代 表人 : 赵大建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19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94) 长城国 瑞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深 田 路46 号 深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勇 联系人 : 邹燕玲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9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钱华 联系人 :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9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骏 联系人 :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97) 财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 强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厦23 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 强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厦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翟建强 联系人 :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198) 大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99) 首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涛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200) 太平洋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 路389 号志远 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展北 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 陈征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电话: 0871-68885858 传真: 0871-68898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01) 联储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圣 廷苑酒 店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圣 廷苑酒 店B 座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沙常明 联系人 :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202) 泉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市 丰泽 区云 鹿 路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子能 联系人 :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203) 龙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友谊 路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友谊 路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建辉 联系人 :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204) 桂林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注册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能 联系人 :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205) 德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德州 市三 八东 路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德州 市三 八东 路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玉芝 联系人 :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国 浩律师 集团(北京)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 厦9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38 号泰康 金融 大 厦9 层 负责人 :

















王 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传真:




















021-65176800 联系人 :

















黄伟 民 经办律 师:














黄 伟民、 陈周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林 佳璐 、张振 波 六、 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基金 字[2006]174 号 文 批准募 集发 售。 设立 募集 期从 2006 年 9 月 4 日起到 9 月 22 日止 ,共募 集 1,692,841,702.70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 43,482 户 。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 契 约型 开放式 ,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9 月27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申购与 赎回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 托或 授权 的销 售代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实际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 并 予以公 告。 投资人 应该 在销 售机 构指 定的营 业场 所按 照指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 销 售机构 也可 以提 供电 话委 托、 传 真交 易或 者网 上交 易等非 现场 方式 , 为 投资 人办理 申购 、 赎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回等业 务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于2006 年 10 月 17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并 于2006 年10 月 30 日 开始办 理 日常赎 回业 务 。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相 关披 露文 件中 规定 。 基 金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调 整不 应对 投资 人利 益造成 实质 影响 并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调 整生 效日 的 前2 个 工作日 内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及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上 公告。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 通 过代 销机 构购 买的 , 首次单 笔最 低购 买金 额不 低于 10 元 , 追 加购 买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 各代 销机 构可 根据 自 己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和最 低追 加申 购金 额限制 ; 通过 直 销机构 购买 的, 首次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追 加购 买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10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申购 金额、赎回份额 和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及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人可 向 销售机 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缴 款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1)前 端申 购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2.0% 100 万元 ≤ M<50 0 万元 1.6% 500 万元 ≤ M<10 00 万元 1.2% M≥100 0 万元 1000 元人 民币 (2)后 端申 购费 持有基 金时 间(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2.0% 1 年≤ Y<2 年 1.6%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2 年≤ Y<3 年 1.2% 3 年≤ Y<5 年 0.6% Y≥5 年 0 (3)赎 回费 持有基 金时 间(Y) 赎回费 率 Y < 7 日 1.50% 7 日≤Y<1 年 0.8% 1 年≤ Y<2 年 0.4% 2 年≤ Y<3 年 0.2% Y≥3 年 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 资产,申 购费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 推广和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 除注册登记费后 的余额归 基 金财产 , 其 中,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对 其他 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归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为赎 回费 的 25%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 况调整 申购 费率 ,但 最高 不超过 3.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决 定 对不同 持有 期限 的基 金份 额等实 行差 别化 的赎 回费 率, 并予 公告 , 而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赎回 费率 模式 需 公告并 公平 地对 待同 类投 资人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基金份 额申 购价 格=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申 购价 格 例一: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某投 资 人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 采用前 端 收费方 式, 申购 费率 为 2%,则可 申购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价 格= 1.05 6× (1+2% )=1.07712 元 申购份 额=10,000/1.07712 =9,284.02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可得 到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9,284.02 份基 金份 额。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例二: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6 元, 某投 资 人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 采用后 端 收费方 式, 则可 申购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1.056 =9,469.7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可得 到 9,469.70 份基 金份 额。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一: 前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某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 年两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4%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计 算过 程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16=10,160 元 赎回费 用=10,160 ×0.4%=40.64 元 赎回金 额=10,160-40.64=10,119.36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持有 期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4%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19.36 元。 (2)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赎 回份 额 ×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适用 的后端 申购 费 率 赎回费=赎 回总 金额 ×适 用 的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后 端申购 费- 赎回 费 上述计 算公 式中 , 后端 申 购费的 计算 基数 为本 次要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初购 买时所 需的 申购金 额 , 具 体表 达为 : 当 初购买 本次 赎回 份额 的申 购资金 总额 ×该 部分 份额 所对应 的费 率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例二: 后端 收费 模式 下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 算举 例 假定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 元 , 该投 资人 选 择后端 收费 模式, 在二 年零 二个 月后 赎回 10,000 份, 赎回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扣 除的 后 端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10,0 00 ×1. 2 5 =12,500 元 后端申 购费 =10,000 ×1. 0 56×1. 2%=126.72 元 赎回费 =12,500 ×0. 2%=25 元 赎回金 额=12,500 -126.72 -25 =12,348.28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 元,持 有 期所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 , 后端 申购 费为1.2%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2,348.28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4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 数 点后第 三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金 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第三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6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7、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收 取的 其他 赎回费 按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 金财 产, 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8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6 、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 (1)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 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 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时,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 被延 期赎 回的赎 回申 请,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的份 额中 未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 % 的部分 ,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前 段 “ (1 ) 全额 赎回 ” 或 “ (2 ) 部 分顺 延 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如 该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十一 )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十二 )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 自 2006 年 10 月 30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共同 推出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计 划投 资业务 。 1、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依法可 以投 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3、扣 款日 期和 扣款 金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 和 最低 限额 的规定 , 并与 销售 机构 约 定每 期 扣款 金额, 但最 低每 次不 少于 人 民币 10 元( 含 10 元) 。


4、重 要提 示


(1)凡申请办理 本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 的 投资者须 首先开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 基金账 户。


(2 )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每 期 实 际 扣 款 日 即 为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日 , 并 以 该 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投 资 人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计 划办理 网点 、 致 电博时 公司 客服 电话 或登 录博时 公司 网站 查询 其每 次申购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申购份 额将 在确 认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 资者 的基金 账户 。 (3) 各机 构办 理业 务情 况 见本公 司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www.bosera.com 参 阅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定期投 资业 务规 则 》 , 也可 拨打客 户服 务 电话:95105568 (免 长途 费)了 解或 咨询 相关 情况 。 (十三 ) 基金 转换 自2006 年10 月30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的转换 业 务。 1、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申购 费补 差和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 购费 补 差具体 收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业 务规 则 (1)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 构进行。转换的 两只基金 必须都是该销售 人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 登 记机 构 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2)前端收费模式 的开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到前端 收费模式 的其它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 基金视同 为前端收费模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 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 它基 金。 非QDII 基 金与QDII 基金不 能互 转。 (3)基金转换的目 标基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算持有 时间。基 金转出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 申购。 基金 转换 后可 赎回 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 份额可 在权 益登 记日 的 T +2 日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基金转换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 算。投资 者采用 “份额转 换 ”的原 则 提交申 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是 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3、暂 定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和 处理 (1 ) 基 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的 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 此有 关转 出基 金 和转入 基 金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有 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2) 出 现法 律、 法 规、 规 章规定 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已 载 明并获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4、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转换业务 适用于可以销 售包括 本基金 在内的两只 以上(含两只 ) ,且基金 登 记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 博时 旗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2)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 公式及 举例 参 见2010 年3 月 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 换业务 的解 释权 归本 公司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基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请 受理 日 起2 个月 内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及质押 1 、基金登记机构 只 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2 、在不违反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 的条件下,基金 登记机构 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 押 业务或 其他 业务 ,公 布并 实施相 应的 业 务 规则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力争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高 于价值 增长 线水 平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在 多层 次复 合 投资策 略的 投资结 构基 础上 , 采 取低 风险适 度收 益配 比原 则, 以长期 投资 为主 , 保 持基 金资产 良好 的流 动性,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长 。 (二) 投资理念 做投资 价值 发现 者。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 持续 的 现金收 益和 良好 增长 前景 的上市 公司 , 最终 将得 到 投资人 的认 可并会 在股 价上 得到 体现 。 本 基金 力求 在强 化投 资 研究的 基础 上 , 长 期坚 持 对股票 进行 质地 分析和 现金 流分 析, 发现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 同时 , 本 基金 致力 于通 过 专业化 投资 方法 将中 国经 济长期 增长 的潜 力最 大地 转化为 投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人的安 全收 益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仅 限于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本 基金 不会 使用 财 务杠杆 放大 金融 衍生产 品的 作用 。 (四) 基金产 品描 述 本基金 依托 中国 经济 和资 本市场 的高 速成 长, 充分 发挥基 金投 资理 财的 规模 经济效 益 , 结合基 金管 理人 的专 业研 究与管 理能 力, 最大 程度 实现投 资人 财富 的保 值增 值。 1、核 心概 念- 价值 增长 线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身 的投 资管理 与风 险管 理 , 创 造 出一条 随时 间推 移呈 现非 负增长 态势 的安全 收益 增长 轨迹 ,简 称价值 增长 线, 并力 争使 基金份 额净 值高 于价 值增 长线水 平 。 2、价 值增 长线 的确 定 价值增 长线 固定 周期 (按 日历计 算的 每 180 天 ) 进 行调整 , 每 期期 初按 照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的一 定比 率 ( 提升率 ) 和上 期期 末日 的 价值增 长线 水平 来确 定本 期期末 日的 价值 增长线 水平 , 本期 内任 意 一天的 价值 增长 线水 平由 上期期 末和 本期 期末 的价 值增长 线水 平线 性插值计 算得出。 如果当期基金分 红,则分红除权日之后( 含分红除权日当日) ,价值增长 线水平 扣除 分红 额度 向下 调整 。 如 果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零增 长或 负增 长 , 则本期 价值 增长 线 保 持 上 期 期 末 水 平 。 价 值 增 长 线 从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起 计 算 , 第 一 期 价 值 增 长 线 水 平 固 定 为 0.900 元。 3、价 值增 长线 的披 露方 式 本基金 价值 增长 线将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连 同本 基金 份额净 值同 时向公 众披 露 。 (五) 投资决 策 1、决 策依 据 (1)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基金 进行投资 的 前提 ; (2)宏观经济发展 环境、微观企 业经济运行态势 和证券市 场走势。这是基 金投资决 策 的基础 ; (3)投资对象收益 和风险的配比 关系。在充分权 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 做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出投资 决策 ,是 基金 维护 投资人 利益 的 重 要保 障。 2、投 资程 序 (1)研究部、数量 化投资部和交 易部通过自身研 究及借助 外部研究机构形 成有关公 司 分析 、 行 业分 析、 宏观 分 析、 市场 分析 以及 数据 模 拟的各 类报 告 , 为 本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 (2)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开会 议,并依据上述 报告对本 基金的投资方向 、资产配 置 比例等 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如遇重 大事 项,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时 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决 策 ; (3)基金经理小组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 报告,并结合自 身对证券 市 场和上市 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 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 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 择,以 及 买 卖时 机 ; (4)交易部依据基 金经理小组的 指令,制定交易 策略,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 组合计划 , 进行具 体品 种的 交易 ;基 金经理 必须 遵守 投资 组合 决定权 和交 易下 单权 严格 分离的 规定 ; (5)风险控制委员 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投资组合计 划提出风 险防范措施,监 察部对投 资 组合计 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基 金经 理小 组依 据基 金 申购和 赎回 的情 况控制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6)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 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3、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兼顾 风险 预算 管理的 多层 次复 合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层面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和 风险管 理方 针 , 基 金将 通 过战略 资产 配置 和战 术资 产配置 决策 来确定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的比 例。 长期 内, 本 基金 将基 于以 宏观 经济分 析为 重点 的资产 类别 收益 风险 预测 框架来 调整 资产 配置 。 短 期内 , 本 基金 将基 于经 济 结构调 整过 程中 政策 、 法 规的 相关 变化 , 通过时 机把 握来 调整 资产 配置 。 待 股票 指数 期货 推 出后 , 本 基金 计 划使用 该衍 生产 品进 行组 合保险 。 (2) 股票 组合 层面 本基金 以全 市 场 A 股 流通 股加权 指数 作为 市场 基准 指数, 使用 行业/风 格结 构 来构建 股 票组合, 并以单个行业/ 风格的市场 基准指数权 重作为考虑的 出发点;为增强股票组合 的预 期收益 , 本基 金将 通过 自 上而下 和自 下而 上相 结合 的分析 方法 来确 定股 票组 合中单 个行 业或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风格偏 离其 市场 基准 指数 权重的 比例 ; 为控 制股 票 组合与 市场 基准 指数 的跟 踪误差 , 本基 金 将对单 个行 业或 风格 组合 偏离其 市场 基准 指数 权重 的程度 进行 限制 。 (3) 股票 选择 层面 本基金 将 以A 股 市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上 市股 票作 为选股 范围 , 依据 划分 高 质量 、 价 值 型和成 长型 的标 准 , 通 过 估值比 较 、 质 量比 较和 增 长比较 三个 层次 的框 架筛 选出高 质量 的价 值型公 司和 高质 量的 成长 型公司 , 再基 于竞 争能 力 、 估 值比 较和 市场 趋势 等 因素主 动确 定最 终选择 。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可投资 的债 券品 种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 可转换 债) 等。 本基 金将 在研 判利 率 期限结 构变 化的 基础 上做 出最佳 的资 产配 置及 风险 控制 。 在 选择 国 债品种 中, 本基 金重 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 涵的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并 且关 注投资 人结 构 , 根据利 率预 测模 型构 造最 佳期限 结构 的国 债组 合; 在选择 金融 债、 企业 债品 种时, 本基 金重 点分析 债券 的市 场风 险以 及发行 人的 资信 品质 , 资 信品质 主要 考察 发行 机构 及担保 机构 的财 务结构安 全性、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 等。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 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 捕捉 其套利 机会 。 本基金 建仓 时间 为 3 个月 ,使股 票仓 位达 到30% , 其中高 质量 的价 值型 公司 和高质 量的 成长型 公司 股票 的投 资比 例将不 低于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80%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自本基 金成 立日 至 2008 年8 月31 日 ,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基 金管 理人 通过自 身的 投资管 理与 风险 管理 , 创 造出一 条随 时间 推移 呈现 非负增 长态 势的 安全 收益 增长轨 迹 , 简 称 价值增 长线 。 为使本 基金 的业 绩与 其业 绩比较 基准 具有 更强 的可 比性 , 本 公司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同意 后, 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 本基 金 业绩比 较基 准变 更为 :70%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3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今后如 果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投资 基准 , 或者 更 科学的 复合 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调 整或 变更 投资 基准。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以在 风险约 束下 期望 收益 最大 化为核 心 , 在收益 结构 上追 求下 跌风 险有下 界、 上涨 收益 无上 界的目 标。 (八) 投资限 制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基金 资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基金与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并按 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6)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除上述 第 (7) 、 (8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前 述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 本基金 合同 将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定 直接 进行 变更 , 在 变更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及 指定报 刊上 发布 公告 ,此 项合同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发生 变更, 上述 禁止 行为 应相 应变更 。 (九) 基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的 董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61,518,107.92 61.34 其中: 股票 961,518,107.92 61.3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65,866,613.60 23.34 其中: 债券 365,866,613.60 23.3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580,270.87 6.42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59,352,849.24 3.7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0,164,974.94 5.11 8 合计 1,567,482,816.57 100.00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9,007,620.00 1.86 C 制造业 332,176,642.15 21.3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32,043.20 0.00 E 建筑业 100,366,570.48 6.4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188,456.10 0.9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163,911,972.35 10.5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87,300,478.84 5.60 J 金融业 149,728,564.16 9.6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7,643,037.44 4.3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32,323.20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6,130,400.00 1.04 S 综合 - - 合计 961,518,107.92 61.70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310 东方园 林 4,389,644 88,539,119.48 5.68 2 600115 东方航 空 8,751,200 71,847,352.00 4.61 3 600176 中国巨 石 4,335,454 70,624,545.66 4.53 4 002027 分众传 媒 4,804,193 67,643,037.44 4.34 5 600029 南方航 空 4,070,805 48,523,995.60 3.11 6 002078 太阳纸 业 4,979,900 46,213,472.00 2.97 7 601318 中国平 安 644,792 45,122,544.16 2.90 8 601012 隆基股 份 1,200,000 43,728,000.00 2.81 9 601336 新华保 险 600,000 42,120,000.00 2.70 10 002555 三七互 娱 2,005,100 41,184,754.00 2.64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890,513.60 0.3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58,871,000.00 23.0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58,871,000.00 23.0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105,100.00 0.1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65,866,613.60 23.48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70211 17 国开 11 1,500,000 148,950,000.00 9.56 2 080205 08 国开 05 1,000,000 100,130,000.00 6.43 3 150312 15 进出 12 500,000 49,785,000.00 3.19 4 140219 14 国开 19 300,000 30,084,000.00 1.93 5 170306 17 进出 06 300,000 29,922,000.00 1.92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1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报 告期内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 11.2 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投 资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7,886.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1,843,373.7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37,608.35 5 应收申 购款 76,106.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164,974.94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间 ①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②份额 净值 增长率 标准 差 ③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 ④ 2006.9.27-2017.12.31 86.33% 1.31% 293.57% 1.06% -207.24% 0.25% 2017.1.1-2017.12.31 -4.85% 0.66% 14.50% 0.45% -19.35% 0.21%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2016.1.1-2016.12.31 -10.86% 1.19% -7.21% 0.98% -3.65% 0.21% 2015.1.1-2015.12.31 3.80% 2.10% 8.04% 1.74% -4.24% 0.37% 2014.1.1-2014.12.31 21.85% 0.93% 38.72% 0.85% -16.87% 0.08% 2013.1.1-2013.12.31 -8.48% 1.14% -5.56% 0.98% -2.92% 0.16% 2012.1.1-2012.12.31 0.46% 0.85% 6.47% 0.89% -6.01% -0.04% 2011.1.1-2011.12.31 -9.63% 0.70% -16.51% 0.91% 6.88% -0.21% 2010.1.1-2010.12.31 -8.55% 1.04% -7.82% 1.11% -0.73% -0.07% 2009.1.1-2009.12.31 61.59% 1.36% 61.77% 1.44% -0.18% -0.08% 2008.1.1-2008.12.31


-50.35% 1.81% 4.17% 1.28% -54.52% 0.53% 2007.1.1-2007.12.31 106.94% 1.69% 89.52% 0.29% 17.42% 1.40% 2006.9.27-2006.12.31 37.70% 1.22% 0.00% 0.00% 37.70% 1.22%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票 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 非 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2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流 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 (1)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值 ;


(3)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任何 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1)基金持 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 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五)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开放 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 规、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 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4、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应当暂停估值 ;5、 法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法的 第(3) 项、债 券估值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基金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买卖 证券 差价、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投 资人 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4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若 投资 者要 修 改分红 方式 , 请自 行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修改 ; 5、分 红方 式最 终以 登记 机 构 确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6、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7、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最多 分配 4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可 分配 收益 的60% ; 但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因基 金分 红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变化 , 不 会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 会降 低基 金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 资收益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现金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十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终止 清算 时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 中 3-8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 理费 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或 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公告 。 (五)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1) 前端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2.0% 100 万元 ≤ M<50 0 万元 1.6% 500 万元 ≤ M<10 00 万元 1.2% M≥100 0 万元 1000 元人 民币 (2) 后端 申购 费 持有基 金时 间(Y) 后端申 购费 率 Y<1 年 2.0% 1 年≤ Y<2 年 1.6% 2 年≤ Y<3 年 1.2% 3 年≤ Y<5 年 0.6% Y≥5 年 0 (3) 赎回 费 持有基 金时 间(Y) 赎回费 率 Y<7 日 1.5% 7 日≤Y<1 年 0.8% 1 年≤ Y<2 年 0.4% 2 年≤ Y<3 年 0.2% Y≥3 年 0 2、转 换费 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申购 费补 差和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两部 分构成 , 其中 : 申 购费 补 差具体 收取 情况 , 视 每次 转换 时的 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 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扣 除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应归资 产部 分后 的余 额归 登记机 构所有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十四、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 3、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2)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 金 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4、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5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 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6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 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本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7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上述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中应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 审 查,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售 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六、基金的风 险 揭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须了 解并 承受以 下风 险: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险。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8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力风险。基 金的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 理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本基 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在客 户集 中度 控制 、 巨 额赎 回监 测及 应对 在 投资者 申购 赎回 方面 均明 确了管 理机 制, 在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客户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以及 市场 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 竭等极 端情 况下 发生 无法 应对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障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前提 下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审 慎 确认申 购赎 回申 请并 综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全 面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等 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易 场所,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等 ) , 同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的 特征 , 综 合评估 在正 常市 场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放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9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 采取延 期办 理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 回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四)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与博 时价 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采用 相同 的投 资目标 、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 理念 , 但 在 投资运 作上 完全 独立 。 由 于两只 基金 推出 时的 证券 市场环 境不 同, 建仓 时机 不同等 因素 , 因 此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不预 示本 基金的 未来 表现 。 本基 金 与博时 价值 增长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未来 业绩 可能存 在差 异 。 (五) 其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 2 、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 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 6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七、 基金合同 的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0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并、 撤销 ;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 清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清 算公 告 ;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1 (五)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 2、交 纳所 欠税 款 ; 3、清 偿基 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3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 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 财产 ; (2)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认购 和申购费用、基 金赎回手 续费用和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 (6)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2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 登记 机构 ,并对 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0 )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 理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3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 金管理人违 反本 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4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5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 何原因,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 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6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提议 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7)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7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 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8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或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I. 对 到 会 者 在权 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份 额 应 占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 II. 到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身份 证 明 及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 代 理人 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9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I.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II.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III.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IV.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V.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0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 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1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终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会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 基金托 管人 拒绝 按照 上述 规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 效 力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2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三)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3) 因为当 事人 名称 、 注册 地 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 致基金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3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 中 国证监 会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3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及 清算 程序 (1)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4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九、托管协议 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邮政编 码:


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日期 :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5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 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仅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本基 金不 会使用 财务 杠杆 放大 金融 衍生产 品的 作用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3)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4)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债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 (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6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的,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上述 第 (6) 、 (7 ) 项 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前 述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整完 毕。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 基金合 同将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规定直 接进 行变 更 , 在 变 更前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及指 定报刊 上发 布公 告, 此项 合同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交易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7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并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8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9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8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 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 “基金 募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9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 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 以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 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0 (5)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 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其 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 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1 算,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2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通网上 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阅电子对账单”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二 、网上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中国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宝理财专户均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 在 “ 您问我答”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问题和建 议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3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 机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 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 话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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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二十一、其它应 披 露的事项 ( 一) 、2018年03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二) 、2018年03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修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4 改前后文对照表》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变更旗下部 分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三) 、2018年03月2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四) 、2018年03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五) 、2018年01月2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六) 、2018年01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了《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 ( 七) 、2017年12月2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20171229 关 于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1229关于博时基金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邮储银行网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1229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工 行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大 河 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八) 、2017年12月0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龙 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九) 、2017年11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 、2017年11月1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价 值 增 长 贰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经理变更的 公 告 》 ; ( 十 一) 、2017年11 月1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 号 ( 摘 要 ) 》 ; ( 十 二) 、2017年10 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5 二十二、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复 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还 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http://www.bosera.com )查 阅和下 载招 募 说明书 。 二十三、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价 值增长 贰号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2、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博 时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5、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关于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募集 设立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号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投 资者查 阅方 式 1 、存放地点: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8 年5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