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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合作创新混合(004393)

安信合作创新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安 信 合 作 创新 主 题 沪 港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三 月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安信合 作创 新主 题沪 港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6]2403 号 文注 册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安信合作 创新 主题沪 港深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 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市 场价 格 产 生 影 响而 形 成 的 系统 性 风 险 , 个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风 险,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基金 投资 相关 股票 市场 交易互 联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允 许买 卖 的 规 定范 围 内 的 香 港联 合 交 易 所上 市 的 股 票 (以 下 简 称 “港 股 通 标 的股 票” )的 ,将面 临港 股通机 制下因 投资环 境、投 资标 的、市 场制度 以及交 易规 则等差 异带来 的特有 风险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名称 仅表 明本 基金 可以 通过港 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基金 资产 对港 股标的 投资 比例 会根 据市 场情况 、 投 资策 略等 发生 较大的 调整 , 存 在不 对港 股进行 投资 的可 能。本 基金为 灵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益 高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金, 但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同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 谨慎做 出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3 月 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6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4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5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6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8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2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3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8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安信 合作 创新 主题 沪港 深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安信合 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 册。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安 信 合作创 新主 题沪 港深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安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安 信合 作创新主 题沪 港深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安信 合作创 新主 题沪港 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安 信合作 创新 主题沪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安信合 作创 新主题 沪港 深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沪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 机制 : 简称沪 港通 , 是 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 交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易所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 建 立技 术连接 , 使内 地和香 港投 资者可 以通 过 当 地证券 公司 或经 纪商 买卖 规定范 围内 的对 方交 易所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 沪股 通和 港股通 两 部 分 17 、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 指 内地投 资者 委托 内地 证券 公司 , 经 由相 关证券 交易 所设立 的证 券交易 服务 公司 , 向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进行 申报 , 买 卖规定 范围 内的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 销 售机 构: 指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或接受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8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三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若 该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 务规则》 :指 《安 信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0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 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4 、摆动 定价 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5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6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 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0,625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静满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9.8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95% 佛山市 顺德 区新 碧贸 易有 限公司 20.28%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连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长城 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行部 经理 、 中 信证券 股份 公司投 行部 经理 、 第 一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安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党 委副 书记 。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总 裁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兼任 安 信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等 职务 。 现任中 国五 矿集 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五矿 资本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五 矿经 易 期货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五 矿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五矿 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工银 安盛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中国 外贸 金 融租赁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绵阳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党 委书 记。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五矿 资本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党 委委 员兼 资本 运营部 总经 理, 五矿 资本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资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五 矿经 易期 货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 矿国 际信 托有 限公司 董事 , 五 矿鑫扬 (浙 江)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绵 阳市 商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代永波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硕士。 历任 深圳市 深国 投房地产 开发 有限公 司财 务部会计 、 第一创 业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业 务经 理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 总裁、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执行 总经理 、 深 圳市 帕拉 丁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资本市 场部董 事总经 理、 深圳市 帕拉丁 股权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现 任广州 市顺路 工程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郭伟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历 任福 云会 计师 事务所 项目 经理 , 上 海中 科合臣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主 管, 厦门 天地安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高能 资本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业 务董事 等职 。现 任中 广核 财务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庞继英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央 纪律 检查 委员 会干部 , 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司长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副总 裁、 总裁 , 中 国人民 银行 条法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司副司 长、金 融稳定 局巡 视员, 中国再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党委 副书 记、副 董事长、 国家开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魏华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毕业 于武 汉大 学政 治经济 学专 业、1979 年毕 业于厦 门 大学政 治经 济学 研究 班。 历任武 汉大 学经 济系 讲师 , 保险 系副 教授 、 副 系主 任、 主 任, 保险 经济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中 国保监 会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暨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 湖 北省 政府 文史研 究馆 馆员等 职 。 现 任武汉 大学 风险研 究中 心 主 任、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尹公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四川 建材 工业学 院辅 导员 、 学 办主 任, 中 农信 (香港 ) 集团 有限公 司法 务主管 , 广东 信达律 师事 务所专 职律 师 , 广东 华商 律师事 务所 专 职 律师, 广东 百利 孚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现 任广 东信 达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五 矿集团 财务 公司 资金 部科 长、 香 港企 荣财务 有限 公司 资金 部高 级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规划 发展部 总经 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金 融业务 中心 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等 职务 。 现任五 矿资 本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纪委 委员 , 五 矿资本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工银 安盛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监 事, 中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矿 证券有 限公 司董事 , 五矿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 董事 ,五 矿经易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余斌先 生, 监事 , 经 济学 学士。 历任 深圳 鸿华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审 计经 理、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中 科证 券托 管组 副组长 。 现 任安 信证 券股 份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经 理。 蒋牧人 先生 , 监 事, 法律 硕士。 历任 北京 金杜 律师 事务所 实习 律师 、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 华林 证券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业务 总监 。 现 任深 圳市 帕拉丁 股权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廖维坤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理学学 士。 历任 轻工 业部 南宁设 计院 电算 站软 件工 程师,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营业 部电 脑主 管 , 南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电 脑工 程 师、 布 吉营 业部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稽 核总 部高 级经 理、 经 纪业 务总 部高 级经 理,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首 席信 息官 , 兼任 安信 乾盛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财富管 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监事 。 王卫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工商管 理硕 士, 注册 会计 师 。 历 任吉 林省 国际 信托 公司财 务人 员, 汉 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主 管, 浦银 安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部 负责人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


张再新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历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会计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部 会计 、 工 会财 务委 员。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运营 部总经 理助理 、 交易 主管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连志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陈振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投资 部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福民 路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基 金 投资部 总经 理、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晓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上 海石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室高 级经 理,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运行部 襄理 、 市 场发 展部 高级经 理、 债券 基金 部执 行经理 , 南 方证 券行政 接管 组成 员,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督 察长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 深圳 ) 有 限公司 董事 。 李学明先 生, 副总经 理, 哲学硕士 。历 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总裁办 公室 高级经理 , 理财发 展部 高级 经理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安 信基 金 筹备组 成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乔江晖 女士 , 督 察长 , 文 学学士 。 历 任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公 安部 科长 、 副 处长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 金筹 备组成 员 ,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北京分 公司 总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督 察长 , 兼 任安信 乾盛 财富 管理 (深 圳) 有 限公 司董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一峰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 产管理 总部 助理 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安 信基金 筹备 组研 究部 研究 员,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理 、 权益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研 究总 监 兼 研究 部总 经理 。 2014 年 4 月 21 日至今 ,任 安信 价 值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今, 任安信 消费 医药 主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2017 年 5 月 4 日, 任安信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今, 任 安信 新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16 日至 今, 任 安信中 国制 造 2025 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 29 日 至今 , 任安 信合 作 创新主 题沪 港深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张明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2011 年 7 月-2011 年 12 月 在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安信基 金 筹备组 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2011 年 12 月加 入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 任研 究 部研究 员、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权 益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2017 年 5 月 5 日 至今 , 任 安信 合作 创新主 题沪 港深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平稳 增长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安信中 国制 造 2025 沪 港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7 年 7 月 3 日至 今 ,任安 信鑫 安得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谭珏娜 女士 , 经济学 学士 , 历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国 际业 务部 业务 助理 、 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内部风 险控 制员 、交 易员 ,2013 年 4 月加 入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 历 任运 营部 交易 员、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助 理、 投资 银行 部投 资经理 、 研 究部 研究员 。 现 任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 司 权益 投资 部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16 日 至今, 任 安信中 国制 造 2025 沪 港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合作 创新 主题 沪港深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陈振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简 历同 上。 龙川先 生, 统计 学博 士。 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 美国 )量 化投 资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首 席研 究员 、 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 资部总 监。 现任 安 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部总 经理 。 陈一峰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简历同 上。 占冠良 先生 , 管理学 硕士 。 历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大成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研究部 研究员 、投 资部基 金经理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专户投 资管 理部投 资经理,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 。现 任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FOF 投资部总 经理。 杨凯玮 先生 , 台湾大 学土 木工程 学 、 新 竹交通 大学 管理学 双硕 士 。 历任 台湾 国泰人 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台湾新 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组合 高级 专员 , 台湾 中华 开发 工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自 营交易 员, 台湾 元大 宝来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台 湾宏泰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科 长, 华润 元大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基金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 理。 张竞先 生 , 南 开大学 金融 学硕士 。 历任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所研 究员 , 安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投资经 理助 理、 安信 基金 筹备组 研究 部研 究员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部 控制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适 用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并适时 调整 和不 断完 善,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的 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投 资、交易 、研 究、评 估、 销售等业 务环 节,适 当分 离,以 达 到防范 风险的 目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悉 内部信 息的 人员, 制定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监 督措施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设 立了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相 应的 控 制制度 。 公司经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部 控制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一个 浓厚 的内 部控 制文 化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章 制度 , 使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风险意 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公司构 建有 效的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的 监督 职能 , 严 禁不 正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公司建 立合 规、 高 效 、 健 全、 制衡 的内 部组 织架 构 , 建立 决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的运 行机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高 效、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各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 操 作流 程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定期 对部 门内 风险进 行评 估 , 确定 风险 管理战 略并 实施 , 监 控风 险管理 绩效 , 以 不断改 进风 险管 理能 力。 (2) 风险 评估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 和分 析, 及时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 ,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期 的风 险评 估 、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的 风险 评估 以及 违规 、 投 诉、 危机事 件发 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3) 控制 活动 公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 公司建 立科 学的 授权 制度 。 授权 控制 是内 部控 制活 动的基 本要 点, 它贯 穿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始 终 。 公 司建立 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 基金 的资产 和其 他 受 托资产 要实 行独 立运 作, 单独核 算。 公司 建立 科学 、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 记录 和业 务监 督严格 分离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实 行物理 隔离 。 公 司制 定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 序。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适 当、 有效 的信 息沟通 机制 和渠 道, 保证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内部控 制的 监督 完善 由公 司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部 门在各 自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的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公 司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公司根 据市 场环 境、 新的 金融工 具 、 新 的技术 应用 和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对原有 的 内 部控制 定期 进行 全面 检讨 ,审查 其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 基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5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中心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 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陈 思伶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站:www.boc.cn (2)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自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065 网站:www.zrcbank.com


(3)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站:www.gtja.com (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站:www. citics.com (8) 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服 务电 话:96577 网站:www.zxwt.com.cn (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10)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11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站:www.zszq.com.cn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鸿安 国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13)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1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写 字 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 (15) 东海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qh168.com.cn (16)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1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站:www.dxzq.net (18)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一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1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净 月开 发区 生态大 街 6666 号东 北证 券 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2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2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 西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23) 五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 公楼 47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24) 中大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山 北路 310 号 3 层、11 层西、12 层东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忠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0-999 或者 0571-85801071 网站:www.zdqh.com (25)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 南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网站:www.hx818.com (2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2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8 号 华泰 证 券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站:http://www.htsc.com.cn/ (28)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站: www.hysec.com (29)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站:http://www.csco.com.cn (30)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 北省 武汉 市武 昌 区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1/4008005000 网站: http://www.tfzq.com (31)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6 网站:www.gzs.com.cn (3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3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3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3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站:licaike.hexun.com (3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网站:www.zcvc.com.cn





(3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38) 泰信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 环北 路 69 号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穆 宏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8-7575











网站:www.taixincaifu.com (39)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 区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站:www.5ifund.com (40)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站:www.qianjing.com (4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42) 深圳 市金 斧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 街道科 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 大厦 18F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网站:www.jfzinv.com


(4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珠 海市 琶洲 大道 东 1 号 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44)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网站:www.shengshiview.com (45) 北京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少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09972 网站:www.5ilicai.cn (46)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4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站:www.fundzone.cn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48)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 区江东 中路 222 号 南京 奥 体中心 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网站:www.dtfunds.com


(49) 乾道 盈泰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 大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5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 发区科 创十 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98 8511 网站:fund.jd.com (51)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 总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站:www.xincai.com (52)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53)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4)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 区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5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56)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站:www.snjijin.com


(57)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梨园 路 6 号物 资控 股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58) 北京 格上 富信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网站:www.igesafe.com


(5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 吴雪 秀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站:http://www.yilucaifu.com (60)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61) 中民 财富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5716 网站:https://www.cmiwm.com/ (62)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95 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63)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 金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客 户服 务电 话:95156 网站:https://www.tonghuafund.com (64)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 来高 科技 产 业园 18 号楼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0-5919 网站: www.fengfd.com (65)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66) 深圳 市前 海排 排网 基金销 售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 4001 号 深圳 市世 纪工 艺品文 化市 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0-3928 网站: www.simuwang.com (67)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4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68)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 坊东街 2 号经 济日 报社 综 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1818 /010-66154828


网站:www.5irich.com


(69)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网站: www.wacaijijin.com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70) 天津 市凤 凰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和 平区 南京 路 181 号世 纪都 会 1606-1607 法定代 表人 :谭 智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66-880


网站:http://www.phoenix-capital.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商务 中 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莲花 街道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入领 电话:0755 -82509865 传真:0755 -82560289 联系人 :宋 发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系人 :李 妍明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 〔2016 〕2403 号文 注 册。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 从 2017 年 2 月 27 日起 至 2017 年 3 月 24 日止 , 有 效份 额为 530,202,398.01 份基金 份额 ,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 为 141,890.38 份 基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530,344,288.39 份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5,554 户。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 包括直 销机 构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名单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部分相 关内容 及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或其 他公 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若该 工作 日为 非港股 通标 的股 票交 易日 , 则本 基金 不开 放,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生 效。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不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顺延 至前 述影 响因 素消 除的下 一个 工 作日划 出。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基 金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通过 本基金 除基金 管理 人以外的 其他 销售机 构进 行申购,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 元 ( 含申 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2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进 行申 购 ,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0 元 (含申 购费 ) 。 3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 销进行 申购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 元(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单 笔 1 元 ( 含申购 费) , 网上直 销单 笔交 易上 限及 单日累 计交 易 上限请 参照 网上 直销 说明 。 4 、投资 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当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每笔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份基 金份额 。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某 笔交 易类业 务 (如 赎回 、 基金 转 换、 转托 管等 ) 导致 在销 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全部 一同赎 回。 6 、本基 金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申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但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不 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7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8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投资 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人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投资 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七、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最高 申购 费率不 超过 1.50% 。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表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用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 元≤M <500 万元 1.0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 , 申 购费 用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登 记和 销 售。 2 、赎 回费 率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T) 赎回费 率(%) T<7 天 1.50% 7 天 ≤T<30 天 0.75% 30 天 ≤T<180 天 0.50% 180 天 ≤T <365 天 0.20% 365 天 ≤T <730 天 0.10% T ≥730 天 0.0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天的 投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100% 归 入基 金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超 过 30 天 ( 含 30 天 ) 但 少 于 90 天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75% 归 入基金 资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超 过 90 天 ( 含 90 天 ) 但少 于 180 天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50% 归入基 金资 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超 过 180 天 ( 含 180 天) 但 少于 730 天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的 媒介上 公 告 。 4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并 进行 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假 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20 元 , 某 投资 人 本次申 购本 基 金 25 万元 , 对应的 本 次申购 费率 为 1.50% ,该 投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250,000/ (1+1.50%)=246,305.42 元 申购费 用=250,000-246,305.42 =3,694.58 元 申购份 额=246,305.42/1.0520 =234,130.63 份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即: 投 资人 投资 2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20 元 , 可得 到 234,130.63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2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200 天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2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1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20,000× 1.2100=24,200.00 元 赎回费 用=24,200.00× 0.20%=48.40 元 净赎回 金额=24,200.00-48.40=24,151.6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2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 200 天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 值是 1.21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24,151.6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 超过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8、9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 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的 赎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回申请 情形 的 , 除 未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内 的赎 回申请 按上 述规 定办 理赎 回申请 外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开通 转换 业务 ,具 体实 施办法 详见 相关 公告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 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详见 相关 公告。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的基 础上 , 在 本基 金关 注的 领域 内精选 股价 相对 于内 在价 值明显 低 估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注重 安全边 际,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现长 期稳 定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沪 港通机 制下允 许投资 的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公司债 、企业 债、 可转换 债券、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包括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 等) 、股 指期 货、权 证等金 融衍生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其中 , 投资 于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的比例 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本 基金投资 于合 作创新 主题 相关证券 的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持有 的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三、投资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 略以 基于宏观、政策及市 场分 析的定性研究为主, 重点 关注包括 GDP 增速 、 投 资增 速 、 货 币供应 、 通胀 率和 利率 等 宏观 和 政策 指标 , 同时 结 合定量 分析 的方 法, 对 未来 各大 类资 产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进 行分 析评估 , 制 定股 票、 债券、 现金等 大类 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 范围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产品充 分发 挥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研究 优势, 运用 科学严谨 、规 范化的 资产 配置方法 , 灵活配 置投 资于 具有 合作 创新(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简称 PPP) 主 题相 关领域 的上 市 公司证 券, 谋 求基 金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长。 我们 将 通过合 作创 新 (PPP) 主题 股票池 的构 建 和个股 精选 来完 成对 股票 投资策 略的 构建 。 (1) 合作 创新 (PPP ) 主 题相关 行业 界定 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 , 即合 作创 新模 式, 泛指公 共部 门与 私人 部门 为提供 公 共产品 或服 务而 建立 的各 种合作 关系。 合作 创新 (PPP) 模 式具 有弥 补财 政资 金不足 、 充分 发挥参 与各 方专 长、 提高 项目经 营效 益和 服务 水平 的优点 。 当前中 国正 处于 关键 的经 济转型 期 , 政 府一 方面 要摆 脱经济 对传 统重 资产 投资 模式的 过 度依赖 , 寻 找新 的经 济增 长点, 另一 方面 又需 要继 续保障 和提 升公 共产 品及 服务的 供给 数量 与质量 , 保持 经济 和社 会 的平稳 运行 和发 展 。 在 此 背景之 下 , 推 进 PPP 模 式 , 引 入社 会资 本 参与公 用 事 业和 基础 设施 建设, 不仅 可以 凭借 相对 少量的 财政 资金 撬动 社会 资本, 缓解 地方 财政压 力, 更有 利于 社会 资本充 分发 挥其 专业 管理 能力, 大大 提升 公共 产品 及服务 的供 给数 量与质 量。 落实 到上 市公 司 层面, PPP 的 引 入能 够提 高 上市公 司的 收入 , 降 低其 资 产负债 率, 显著改 善企 业回 款慢 问题 ,进而 改 善 PPP 参 与方 的 财务报 表。 财政部 已 于 2014 年、 2015 年共推 出 2 批 PPP 示 范 项 目, 示 范项 目数 量 236 个 , 总投 资 金额 8300 亿 元, 预 计 2016 年 还将 推出 第三 批示 范 项目, 估计 投资 金额 超 过 6000 亿。 截止 2015 年 2 月底 ,全 国各 地 共推 出 PPP 项目 7116 个 ,项目 金 额 83122.83 亿 元 ,全 国 PPP 项 目主要 涉 及 18 个领 域 , 在 7116 个 PPP 项 目 中, 市政 工程领 域 PPP 项 目 最多 , 总计 1877 个, 占总项 目数 的比 重约 26% 。生态 建设 和环 境保 护项 目总计 989 个 ,占 比约 14% 。交 通运 输 项目也 高 达 819 个 , 占 比 约 12% 。 另 外 , 全 国 PPP 项目还 涉及 片区 开发 、 旅 游、 水利 建设 、 交通运 输、 保障 性安 居工 程、 医 疗卫 生、 文 化、 体 育、 农 业、 科 技等 领域。 作为促 进投 融资 体制改 革 、 提 高社会 资源 配置效 率的 一个 非常 值得 探索与 实践 的领 域, 未来 几年 , 中 国针 对 PPP 模 式 的政 策推 广力 度 还将大 大增 强 。 遵循海 外成 熟市 场经 验, 结合我 国经 济结 构特 点, 从资本 市场 角度 来看 , 本 基金投 资 的 合作创 新 (PPP) 主 题涉 及 的行业 包括 涉及 生态 环保 、 水利 、 建 筑建 材、 交通 、 医疗、 教育 、 文化等 诸多 领域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2) 合作 创新 (PPP ) 主 题股票 池的 初步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将重 点关 注生 态环保、 水利 、 建筑 建材 、 交通、 医疗、 教育、 文 化等领 域相 关的上 市公 司, 将通 过合 作创新 (PPP ) 模 式与 政府 方合作 , 参 与投 资 、 运营 并提供 公共 服 务的上 市公 司纳 入本 基金 的股票 池。 本基 金将 重点 关注具 备以 下特 征的 上市 公司: 1 ) 各 级财 政部 与发 改委 PPP 项 目库 、 其 他的 全国 性 综合 PPP 项 目 库、PPP 研 究中心 项 目库涉 及的 相关 上市 公司 ; 2 )各级 财政部 及发改 委印 发的深入 推进 政府和 社会 资本合作 工作 的通知 中涉 及的相 关 上市公 司; 3 )各级 政府披 露的合 作框 架、合作 意向 书、招 标、 投标、预 成交 、中标 、签 订合同 涉 及的相 关上 市公 司; 4 ) 已经 或正在 与政 府方 签 订与合 作创 新 (PPP) 模式 相关的 意向 书 、 备 忘录 、 框 架协议 、 正式的 合作 创新 (PPP ) 项 目合同 ,约 定有 关项 目开 发的关 键权 利义 务的 上市 公司等 。 同时, 在不 同的 经济 发展 阶段,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市场环 境、 国家 政策 、 产 业变化 等多 种因素 对合 作创 新(PPP ) 主题的 股 票 池进 行持 续跟 踪和动 态调 整。 (3) 个股 筛选 在合作 创新 (PPP ) 股 票池 构建完 成后, 本基 金通 过 深入的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股票估 值 分析进 行个 股筛 选。 1 )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I 经营状况 分析 我们通 过分 析上 市企 业的 公司治 理、 商业 模式 、 产 品研发 、 营 销策 略、 成本 控制等 多方 面的运 营管 理能 力 , 判 断公 司的核 心价 值与 成长 能力 , 选择经 营状 况良 好 , 并 符合 产业升 级、 科技进 步、 制度 创新 及体 制改革 趋势 的个 股, 形成 投资标 的。 II 财务状况分 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盈 利能 力 、 成长 能力 、 营 运能 力、 杠杆 水平 以 及现金 流管 理水平 ,选 择优 良财 务 状 况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2 )股 票估 值分 析 通过对 公司 内在 价值 的研 究, 结 合市 盈率 (P/E ) 、 市 净率 (P/B ) 、 市 盈增 长比 率 (PEG), 自由现 金流 贴现 (DCF ) 等一系 列估 值指 标, 给出 股票综 合评 级, 从中 选择 估值水 平相 对低 估的公 司。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本基金 将结 合公 司状 况以 及股票 估值 分析 的基 本结 论, 选择 具有 较强 竞争 优势 且估值 具 有吸引 力的 股票 ,形 成投 资标的 并持 续跟 踪。 此外 , 本 基金 将保持 高度 的风险 意识 , 对所投 资的 公司进 行密 切的 跟踪 研究 , 把 握股 票 估值水 平的 变化 趋势 , 通过 压力测 试 、 情 景分 析等 技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风险 评估 。 同 时, 不断发 掘其 他 价 值被 低估 的股票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3) 沪港 通港 股投 资策 略 在人民 币加 快国 际化 的背 景下 , 以 沪港 通为 代表 的港 股将获 得全 球机 构投 资者 的密切 关 注。在 过去 很长 的一 段时 间内, 港股 的蓝 筹股 相对 于 A 股 有较 为明 显的 估值 优势, 而许 多 在港股 上市 的成 长股 则在 估值和 成长 性都 较国 内成 长股有 更明 显的 优势 。 这将 为国内 投资 者 带来风 险相对 低而投 资回 报确相 对较高 的投资 机会 。 我们 将结合 公司 基本面 、国内 经济和 相关行 业发 展前 景、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行为 、 境 内机 构和个 人投 资者 行为 、 世 界主要 经济 体 经 济发展 前景 和货 币政 策 、 主 流资本 市场 对投 资者 的相 对吸引 力等 影响 港股 投资 的主要 因素 来 决定我 们对 港股 权重 配置 和个股 选择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在 宏观 经济运 行态 势分 析、 经济 政策分 析的 基础 上, 分析 基础利 率的 走势, 研究 利率 期限 结构 和中长 期收 益率 走势 。 在 此基础 上利 用利 率策 略、 久期策 略、 信用 策略 、 回 购策 略等主 动投 资策略 ,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 发 掘和利 用市 场失衡 带来 的 投 资机会 , 实 现组 合增 值。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以 企业 债、 公 司债 和可 转债 为主 , 并根 据流 动性 管理的 需要 配置 国债 和货 币市场 工具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参与 股指 期 货投 资时 机和 数量 的决策 建 立在对 证券 市场 总体 行情 的判断 和组 合风 险收 益分 析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宏 观经 济 因素、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和 资本市 场因 素, 结合 定性 和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 资时 机。 基 金管 理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限定 和要 求, 确定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性风 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回等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作 用, 以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险 的目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前将 建立股 指期 货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投资决 策小 组, 负责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管理 的相 关事 项,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 货投 资管理 制定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后执 行。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时,基 金管理 人股指 期货 投资管 理从其 最新规 定, 以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求 的变化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采用 权证 估值 量化模 型评 估权 证的 内在 定价, 在此 基础上 谨慎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基金 还可 利用 权证 与标 的股票 之间 可能 存在 形成 的风险 对冲 机 会,在 充分 论证 和模 型分 析的基 础上 谨慎 构建 套利 投资组 合, 获取 相对 稳定 的投资 收益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合作 创新主 题 相关证券 的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持有 的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同 一家公 司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15.1 本基 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5.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15.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15.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17 ) 、 (18 ) 条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40% + 恒生 AH 股 H 指数 收益率 × 2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40%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的 包含 上海 、 深圳 两个 证券 交易 所流 动性好 、 规 模最大 的 300 只 A 股 为样 本的成 分股 指数 ,是 目前 中国证 券市 场中 市值 覆盖 率高、 代表 性 强、 流 动性 好, 同时 公信 力较好 的股 票指 数,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的比 较基准 。 本 基金 选择该 指数 作为 股票 (不 含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投资 部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恒生 AH 指数 系列 包括 同 时以 A 股形 式及 H 股形 式 上市, 市值 最大 及成 交最 活跃的 中 国公司 为成 份股 。其 中, 恒生 AH 股 H 指 数用 以量 度成分 股在 H 股 市场 的表 现。本 基金 选 择该指 数作 为港 股通 标的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 深交 易所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债 券组成 ,中证 指数 公司每 日计算 并发布 中证 全债的 收盘指 数及相 应的 债券属 性指标, 为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分 析工具 和业 绩评 价基 准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作为 债券 投资部 分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 及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 依 据维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按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产 品风 险等级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评 级结果 为准 。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从 而面 临港股 通机 制下因 投资 环境 、 投 资标 的、 市场 制度 以及交 易规 则等差 异带 来 的 特有风 险。 七 、 基 金投 资 组合 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于 《安 信合 作创 新主 题沪港 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09,509,010.51 78.93 其中: 股票


209,509,010.51 78.9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28,298.06 0.12 其中: 债券


328,298.06 0.1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4,661,448.96 20.59 8 其他资 产


944,940.95 0.36 10 合计


265,443,698.4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4,470,212.39 5.51 C 制造业


149,257,827.33 56.8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16,143.20 0.01 E 建筑业


21,962,816.66 8.3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872,380.40 3.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37,597.24 0.8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 务业


34,112.55 0.01 J 金融业


10,253,170.92 3.9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706,302.72 1.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323.20 0.01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7,612.34 0.03 S 综合


- - 合计


208,910,498.95 79.56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非必需 消费 品


598,511.56


0.23


合计


598,511.56


0.23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彭 博行 业分类 标准 (B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


1 000786 北新建 材 509,100 11,454,750.00 4.36 2 601088 中国神 华 475,467 11,016,570.39 4.20 3 002202 金风科 技 570,000 10,744,500.00 4.09 4 000651 格力电 器 243,903 10,658,561.10 4.06 5 601799 星宇股 份 169,597 8,395,051.50 3.20 6 000910 大亚圣 象 346,378 7,932,056.20 3.02 7 600487 亨通光 电 193,882 7,836,710.44 2.98 8 000488 晨鸣纸 业 451,818 7,531,806.06 2.87 9 600519 贵州茅 台 10,553 7,360,611.97 2.80 10 002508 老板电 器 149,389 7,185,610.90 2.74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28,298.06 0.1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8,298.06 0.13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


1 128029 太阳转 债 2,262 226,198.51 0.09 2 128024 宁行转 债 1,021 102,099.55 0.04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8、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时 机和 数量 的决策 建 立在对 证券 市场 总体 行情 的判断 和组 合风 险收 益分 析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宏 观经 济 因素、 政策 及法 规因 素和 资本市 场因 素, 结合 定性 和定量 方法 , 确 定投 资时 机。 基 金管 理人 将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 模,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限定 和要 求, 确定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投资比 例。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未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不存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人 从 制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入 库再 买入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88,007.5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166.61 5 应收申 购款


844,766.7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4,940.9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 3 月 29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03.29-2017.12.31 21.55% 0.69% 9.62% 0.42% 11.93% 0.27%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账 户中 的资 金进 行托管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全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 值 全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 品 种 当日 的 估 值 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或 估 值全 价 中 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股票同 时在两 个或 两个以上 市场 交易的 ,按 股票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同一 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 、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7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以 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 6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证券、期 货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 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后 , 可调 整基金 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基金管理 人必 须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 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 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市 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参 与港 股通 交易的 相关 情况 。 (十一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等。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出 现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此外 , 回 购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到 多种因素 的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世 行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是 不能 完全 规避。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 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特定 投资 对象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运 用科学 严谨 、 规范化 的资 产配置 方法 , 灵活配 置投 资于合 作 创 新主题 相关 领域 的上 市公 司证券 。 因此 , 本 基金 受 股票系 统性 风险 影响 较大 , 可 能面 临较 大 的投资 风险 ; 此外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合 作创 新主 题相关 的证 券 , 因此 本基 金在获 取合 作创 新主题 相关 行业 证券 投资 收益的 同时 , 须 承受 证券 波动带 来的 行业 风险 。 当 合作创 新主 题相 关行业 证券 表现 较差 时 , 本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可 能低 于主要 投资 对象 为非 合作 创新主 题相 关 行业证 券的 基金 。 (2) 投资 策略 相关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0-95% , 因 此, 本 基金 受股票 系统 性风 险影 响较 大,可 能面 临较 大的 投资 风险。 (3) 境外 市场 的风 险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1 )本基 金将通 过港股 通投 资于香港 市场 ,在市 场进 入、投资 额度 、可投 资对 象、税 务 政策等 方面 都有 一定 的限 制, 而 且此 类限 制可 能会 不断调 整, 这些 限制 因素 的变化 可能 对本 基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 市场 造成障 碍 , 从 而对 投资 收益 以及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产生 直接或 间接 的 影响。 2 ) 香 港市 场交 易规 则有 别 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因 此, 在 港股 通下 参与 香港 股票投 资 还将面 临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特殊 风险 : a. 港 股市 场实行 T+0 回 转 交易, 且对 个股 不设 涨跌 幅限制 ,港 股股 价可 能表 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烈 的股 价波 动。 b. 只有境内 、香港两 地均为 交易日且 能够满足 结算安 排的交易 日才为港 股通交 易日, 在内地 开市 香港 休市 的情 形下 , 港 股通 不能正 常交 易, 港股 不能 及时卖 出 , 可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 c. 香 港出 现台风 、 黑 色暴 雨或者 联交 所规 定的 其他 情形时 , 联 交所 将可 能停 市, 投 资者 将面临 在停 市期 间无 法进 行港股 通交 易的 风险 ; 出现 上交所 证券 交易 服务 公司 认定的 交易 异 常情况 时, 上交 所证 券交 易服务 公司 将可 能暂 停提 供部分 或者 全部 港股 通服 务, 投 资者 在暂 停服务 期间 无法 进行 港股 通交易 ,港 股不 能及 时卖 出,可 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d. 投 资者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 益分派 、 转换 、 上市 公司 被 收购等 情形 或者 异常 情况 , 所 取得 的港股 通股 票以 外的 联交 所上市 证券 , 只能通 过港 股通卖 出 , 但 不得买 入 , 上交所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因港 股通 股票 权益 分派或 者转 换等 情形 取得 的联交 所上 市股 票的 认购 权利在 联交 所 上市的 , 可 以通 过港 股通 卖出, 但不 得行 权; 因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 派、 转换 或者上 市公 司被 收购等 所取 得的 非联 交所 上市证 券, 可以 享有 相关 权益, 但不 得通 过港 股通 买入或 卖出 。 e. 代 理投 票。 由于 中国 结 算是在 汇总 投资 者意 愿后 再向香 港结 算提 交投 票意 愿, 中国 结 算对投 资者 设定 的意 愿征 集期比 香港 结算 的征 集期 稍早结 束; 投票 没有 权益 登记日 的, 以投 票截止 日的 持有 作为 计算 基准; 投票 数量 超出 持有 数量的 ,按 照比 例分 配持 有基数 。 以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 给本 基金投 资带 来特 殊交 易风 险。 (4)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将投 资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在 交易 时间 内提 交订 单依据 的港 币买 入参 考汇 率和卖 出 参考汇 率 , 并 不等于 最终 结算汇 率 。 港 股通交 易日 日终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换汇 成本 按成交 金额 分摊 至每 笔交 易, 确定 交易 实际适 用的 结算汇 率 。 故 本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基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 (5) 港股 通额 度限 制风 险 港股通 业务 存在 每日 额度 。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有限 公司开 市前 阶段 , 当 日额 度使用 完毕 的, 新 增的 买单 申报 将面 临失败 的风 险; 在联 交所 持续交 易时 段, 当日 额度 使用完 毕的 , 当 日本基 金将 面临 不能 通过 港股通 进行 买入 交易 的风 险。 (6) 交收 制度 带来 的流 动 性风险 由于香 港市 场实 行 T+2 日(T 日买 卖股 票, 资金 和 股票 在 T+2 日才 进行 交收 )的交 收 安排 , 本 基金 在 T 日 ( 港 股通交 易日 ) 卖出股 票 ,T+2 日 ( 港股 通交 易日 , 即 为卖出 当日 之 后第二 个港 股通 交易 日) 才能在 香港 市场 完成 清算 交收, 卖出 的资 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 人 民币资 金账 户。 因此 交收 制度的 不同 以及 港股 通交 易日的 设定 原因 , 本 基金 可能面 临卖 出港 股 后 资 金 不 能及 时 到 账 ,而 造 成 支 付 赎回 款 日 期 比正 常 情 况 延 后而 给 投 资 者带 来 流 动 性风 险。 (7)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停 牌 、退市 等制 度性 差异 带来 的风险 香港联 交所 规定 , 在 交易 所认为 所要 求的 停牌 合理 而且必 要时 , 上 市公 司方 可采取 停牌 措施。 此外, 不同 于内 地 A 股 市场 的停 牌制 度, 联 交所对 停牌 的具 体时 长并 没有量 化规 定, 只是确 定了 “尽 量缩 短停 牌时间 ”的 原则 ;同 时与 A 股市 场对 存在 退市 可能 的上市 公司 根 据其财务 状况 在证券 简称 前加入相 应标 记( 例如,ST 及*ST 等标 记) 以警示 投 资者风险 的做 法不 同,在香港联 交所市场没 有风险警示板, 联交 所采用 非量化的退市 标准且在上 市公司退 市过程 中拥 有相 对较 大的 主导权 ,使 得联 交所 上市 公司的 退市 情形 较 A 股 市 场相对 复杂 。 因该等 制度 性差 异 , 本 基金 可能存 在因 所持 个股 遭遇 非预期 性的 停牌 甚至 退市 而给基 金 带来损 失的 风险 。 (8) 港股 通规 则变 动带 来 的风险 本基金 是在 港股 通机 制和 规则下 参与 香港 联交 所证 券的投 资 , 受 港股 通规 则的 限制和 影 响 ; 本 基 金 存在 因 港 股 通规 则 变 动 而 带来 基 金 投 资受 阻 或 所 持 资产 组 合 价 值发 生 波 动 的风 险。 (9)本 基金的 基金名 称仅 表明本 基 金可 以通过 港股 通机制投 资港 股,基 金资 产对港 股 标的投 资比 例会 根据 市场 情况 、 投 资策 略等 发生 较大 的调整 , 存在 不对 港股 进行 投资的 可 能 。 7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1)杠 杆风险 :因股 指期 货采用保 证金 交易而 存在 杠杆,基 金财 产可能 因此 产生更 大 的收益 波动 。 (2)基 差风险 :在利 用股 指期货对 冲市 场系统 风险 时,基金 资产 可能因 为股 指期货 合 约与标 的指 数价 格变 动方 向不一 致而 承担 基差 风险 。 因存 在基 差风 险, 在 股指 期货合 约展 期 操作时 ,基 金资 产可 能因 股指期 货合 约之 间价 差的 异常变 动而 遭受 展期 风险 。 (3)股 指期货 展期时 的流 动性风险 :本 基金持 有 的 股指期货 头寸 需要进 行展 期操作 , 平仓持 有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换 成其 他月 份股指 期货 合约 , 当 股指 期货市 场流 动性不 佳 、 交 易 量不足 时 , 将 会导致 展期 操作执 行难 度提 高、 交易 成本增 加 , 从 而可能 对基 金资产 造成 不 利 的影响 。 (4)期 货盯视 结算制 度带 来的现金 管理 风险: 股指 期货采取 保证 金交易 制度 ,保证 金 账户实 行当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资金 管理 要求 高。 当 市场持 续向 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期 货保 证 金不足 , 如果 未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将 被强 制平 仓, 可能 给基金 资产 带 来 超出预 期的 损失 。 (5)到 期日风 险:股 指期 货合约到 期时 ,本基 金的 账户如仍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交易 所 将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 账户 持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 因此 无法 继续 持有 到期 合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6)对 手方风 险:资 产管 理人运用 基金 资产投 资于 股指期货 时, 会尽力 选择 资信状 态 优良 、 风 险控 制能力 强的 期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 不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选择 的期 货 公 司在交 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 算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7)连 带风险 :为基 金资 产进行结 算的 结算会 员或 该结算会 员下 的其他 投资 者出现 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 导 致中 金所 对该 结算 会员下 的经 纪账 户强行 平仓 时,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被连 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损 失。 (8)未 平仓合 约不能 继续 持有风险 :由 于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的变化 、中 金所交 易 规则的 修改 、 紧急措 施的 出台等 原因 , 基金资 产持 有的未 平仓 合约 可能 无法 继续持 有 , 基 金 资产必 须承 担由 此导 致的 损失。 8 、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其 他销售 机构)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行 风险评 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9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 (一)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 分的约 定。 (二) 拟 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产 的 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投资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时 , 因 投资 者赎回 导致 基金 规模 下降 而使基 金 资产的 流动 性出 现明 显降 低 的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证 券市 场 和期 货市 场 , 在投 资运 作 过程 中, 为有 效应 对和 处理本 基金 可能面 临的 流动 性风 险, 防范由 于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风险 事件 或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投资 股票 、 债券等 证券 品种的 流动 性 , 以及 投资 组合整 体的 流动 性, 降低 基金资 产的 流 动 性风险 。 (三) 巨额 赎回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具 体 办 理方 法参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八 部分 第十 一条的 约定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4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0% 以上的 赎 回申请 情形 的 , 除 未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内 的赎 回申请 按上 述规 定办 理赎 回申请 外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四)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 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 基金合 同相关约定,以上 流动性 管理工具将使投资 者无法 及时全部 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无 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 得赎 回款项等。 三、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 他基 金销售 机构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 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销 售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且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第二十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第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者应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 或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 网 上服 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不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2 、 每月 结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 全国 统 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免 长途 话费 )订阅 。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助 开户交 易:投 资者 持有建设 银行 、农业 银行 、招商银 行等 银行的 借记 卡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自 助开 户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记 录 等信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3 、信息 咨询服 务:投 资者 可以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 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4 、 在 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 点击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首页 “在线 客服 ” , 与 客服 代表 进行在 线 咨询互 动。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 投资者 提供 电子邮件 方式 的业务 咨询 、投诉受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 息订制 的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以 电子 邮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 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一 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 有如下 服 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投 资者可 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2 、人工 电话服 务:客 服代 表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业务 咨询、信 息查 询、资 料修 改、投 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第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中国 铝业 (601600 )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2017 年10 月18日 2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并 参加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7 年10 月24日 3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增 加注册 资本的 公 告 2017 年10 月26日 4 安 信 合 作 创 新 主 题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第3季度 报告 2017 年10 月27日 5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部分基 金 申购 ( 含定 期定额申 购) 、赎 回、转 换和最低 持有份 额数额 限 制的公告 2017 年11 月9 日 6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11 月13 日 7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11 月27 日 8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12 月6日 9 2017年度 安 信合作创 新主 题沪港深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变 更的公 告 2017 年12 月7日 10 关于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 、赎回 等交易 类 业务的公 告 2017 年12 月23日 1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流通 受限股票 估值方 法的公 告 2017 年12 月23日 12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旗下资管产品执行增值 税政策的 公告 2017 年12 月30日 13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ST 保千 里 (600074 )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2017 年12 月30日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14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中天 金融 (000540 )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2018 年1月6日 1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1月10 日 16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奥瑞 德 (600666 ) 估 值调 整的公告 2018 年1月10 日 17 安 信 合 作 创 新 主 题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第4季度 报告 2018 年1月20 日 18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增 加基金 直销账 户 的公告 2018 年1月25 日 19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1月26 日 20 关于安信 新常态 沪港深 精 选股票型 、 安 信中国 制造2025沪港 深 灵活配置 混合型 、 安 信合 作创新主 题沪港 深灵活 配 置混合型 和 安 信 工 业 4.0 主 题 沪 港 深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年非 港股通 交易日 暂 停申购、 赎回 、 转换 、 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的公 告 2018 年1月31 日 21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东山 精密 (002384 )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2018 年2月2日 22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2月9日 23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关于旗 下万华 化学 (600309 )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2018 年2月10 日 24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3月2日 2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 务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3月12 日 26 安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三 钢 闽 光 (002110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2018 年3月24 日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27 关于中国 制造2025 沪港 深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安信 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8 年3月26 日 28 关于修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和招募说 明书的 公告 2018 年3月29 日 29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开 放式基 金 销售代理 服务机 构的公 告 2018 年3月29 日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第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 书 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人还 可以 直接登 录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 查阅 和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第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安信 合作创 新主 题沪 港深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注 册 的文件 (二) 《安 信合 作创 新主 题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安 信合 作创 新主 题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关 于申 请募 集注 册安 信合作 创新 主题 沪港 深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法 律 意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附 件一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9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调 整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或 在对 现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调 低赎 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0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1 (4)授 权委 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2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 况下 ,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3 1 、议 事内 容 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 ,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通 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4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5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且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6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市 的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 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8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 商务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入 领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5.06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9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 外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合 作创 新主题 股 票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 对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沪 港通机 制下允 许投资 的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公司债 、企业 债、 可转换 债券、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包括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 等) 、股 指期 货、权 证等金 融衍生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合作 创新主 题 相关证券 的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持有 的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同 一家公司 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0 A+H 股合 计计 算)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同 一家公 司在境 内和香 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 计计 算)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如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15.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1 值的 10% ; 15.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5.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15.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15.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上述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金 与 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2 ) 、 (17)、 (18 ) 条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约 定,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及时 基金 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 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3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4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 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6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5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6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 5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6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7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四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8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9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 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市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