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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安享绝对收益(002527)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04 月08 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 6 基 金的 募集 .............................................................................................................................. 62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3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5 § 9 基 金的 投资 .............................................................................................................................. 75 § 10 基金 的财 产 ............................................................................................................................ 85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86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0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2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5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6 § 16 风险 揭示 .............................................................................................................................. 101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 106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8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28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44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6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48 § 23 备查 文 件 .............................................................................................................................. 149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5 年11 月 22 日证 监许 可[2015]2695 号 文注 册募 集 , 基 金合同 已于2016 年4 月8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由此可 能给 基 金 净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失 。 本基金 以市 场中 性策 略为 主要投 资策 略, 通过 同时 构建多 头和 空头 的方 式实 现策略 , 因 此除面 临一 般混 合型 基金 风险外 还包 括本 基金 所特 有的风 险。 首先, 本基 金的 市场中 性策 略 是否能 实现 剥离 多头 股票 系统性 风险 具有 不确 定性 ; 其次,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工具股 指期 货 还可能 引发 的基 差风 险、 杠杆风 险、 对手 方风 险、 盯市结 算风 险等 ; 此 外, 在本基 金的 封闭 运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面 临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 节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8 年 4 月 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成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的 法 律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不一 致,应 当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为 准。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及《南 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安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 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安 享绝对 收益 策略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安享绝 对收 益策略 定 期开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安享绝对 收益 策略定 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南方安 享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在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 七部法 律的决 定》修 改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1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投 等业 务。 24 、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5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南 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7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办理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投等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南 方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9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开 放期 :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间 。 本基 金每 三个 月开 放一 次, 每 次开 放期不 超 过5 个 工作 日 , 每 个开放 期所 在月 份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 月中最 后一 个日 历月 , 每 个开放 期的 首日 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指 期货 交割 日 ( 不含该 日 ) 前 五 个工作 日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开始 前 2 日进行 公告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要 求 41 、 封闭 期: 本基 金的 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第 一个 开放 期的 首日 (不 含 该日 ) 之 间期 间, 之后 的 封闭期 为每 相邻 两个 开放 期之间 的期 间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自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进 入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 务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4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6 、 定 投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50 、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1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 发 起式基 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 运作,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承诺认 购一 定金 额并持 有一 定期 限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56 、 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参与 认购的 资金 。发 起资 金认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且 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57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 员 58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以上释 义中 涉及 法律 法规 、 业务 规则 的内 容, 法律 法规、 业务 规则 修订 后, 如适用 本基 金,相 关内 容以 修订 后法 律法规 、业 务规 则为 准。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 南方证 券 有限公司 、厦 门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 、广 西信托 投资 公司共同 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 注册 资本 达到1 亿 元人 民币。2005 年,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 资扩股 ,注 册资 本 达1.5 亿元人 民币 。 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3 亿 元人 民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5%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15% 及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中 共江 苏省 委农 工部 至助理 调研 员, 江 苏省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调研 员, 华泰 证券 总裁 助理、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投资 银行 业务 总 监 兼 投 资 银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 紫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华 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 司 董事 长、 华泰 证券( 上海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 女士 , 董 事, 金融 专业硕 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赛格 集团 销售 , 深 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投 资一 部研 究室 主任 , 大 鹏证 券经 纪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深圳 福虹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 南 方 总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第一证 券总 裁助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深 圳华 强北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渠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道服务 部总 经理 、 运 营中 心总经 理、 零售 客户 部总 经理、 执行 办主 任、 总裁 助理。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 生, 董事 , 管 理学 博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北 京东城 区 人 才交 流服 务中 心、 华 晨集 团上海 办事 处 、 通商 控股 有限公 司 、 北 京联创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干 部, 华泰 证券资 产管 理 总 部高级 经理 、 证券投 资部 投资策 划员 、 南通姚 港路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瑞 金一路 营业 部 总 经理、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综 合事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 、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 董 事, 工 学学 士, 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 第 124 师工 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排 长、 代政治 指导 员、 师政 治部 组织科 正连 职干 事, 陆军 第 42 集团 军政 治部 组织 处 副营职 干事 , 驻 香港部 队政 治部 组织 处正 营职干 事, 驻澳 门部 队政 治部正 营 职 干事 , 陆 军第163 师 政治 部宣 传科副 科长(正 营职) , 深 圳市纪 委教 育调 研室 主任 科员、 副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副 主任 、 党 风廉政 建设 室主 任。 现任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党委 副书 记、 纪委 书记, 深圳 市投 控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 李平先 生, 董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 深圳市 城建 集团 办公 室文 秘、 董 办文 秘,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 高 级主管 、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金 融发 展部副 部长 ,深 圳市 城市 建设开 发( 集团 )公 司董 事。 李自成 先生 , 董 事, 近 现代 史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厦门 大学 哲学 系团 总支 副书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工会 主席 、 党 总支 副 书记 。 现 任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党 总支 副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 生, 董事 , 临 床医 学博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 安徽泗 县人 民医 院临 床医 生, 瑞 金医 院主治 医师 , 兴 业证 券研 究所医 药行 业研 究员 、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监、 副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中国 籍。 曾任 职德 勤国 际会计 师行 会计专 业翻 译, 光大 银行 证券部 职员 ,美 国 NASDAQ 实习职 员, 证监 会处 长、 副 主任 ,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 党委 副书 记, 南方 东英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国 家经 委副 处长 , 商 业部政 策研 究室副 处长 、 国 际合 作司 处长、 副司 长, 中国 国际 贸易促 进会 商业 行业 分会 副会长 、 常 务副 会长, 国内 贸易 部商 业发 展中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会副 会长 、 秘 书长 , 安 徽省政 府副 秘书 长, 安 徽省 阜阳 市政 府市 长, 安 徽省 统计 局局 长、 党组书 记, 国家 统计 局总 经济师 兼新 闻发 言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 特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论坛 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会 长。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中国 籍。 曾任 职东南 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 大学工 程管理 学院院 长。 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 融创新 研究院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院长、 金融 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南京 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中国 金融 学年 会常 务 理事, 江苏 省资 本市 场研 究 会会长 , 江 苏省 科技 创新 协 会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博士 , 法 学硕 士, 香 港证券 及投 资学 会杰 出资 深会员 。 曾任职 香港 警务 处( 商业 罪 案调查 科) 警务 总督 察, 香 港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证券主 任, 香 港证券 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法 规执 行部 总监 。现 任香港 金融 管理 局顾 问。 郑建彪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学 硕士, 工商 管理 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中 国籍。 曾 任 职北京 市财 政局 干部 , 深 圳蛇口 中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任 。 现任 致 同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管理 合伙人 , 中 国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 立董 事, 法 学硕士 , 中国 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 深圳) 律师事 务 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合伙 人。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全 联并 购公 会广 东分 会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师 工作 委员 会副主 任,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女企 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 先生, 监事 会主 席 , 法律 博士, 中国籍 。 曾 任职中 国证 监会 副处 长、 处长, 华 泰 证券合 规总 监, 华泰 联合 证券副 总裁 、 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南 方股 权投 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中国 籍。 曾任 职熊猫 电子 集团 公司 财务 处处长 , 华 泰证券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稽 查监 察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华泰 长城期 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籍 。 曾 任职 浙江 兰溪 马涧米 厂主 管会计 , 浙江 兰溪纺 织机 械厂主 管会 计 , 深圳 市建 筑机械 动力 公司 会计 , 深 圳市建 设集 团 计 划财务 部助 理会 计师 , 深 圳市建 设投 资控 股公 司计 划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 经 理助理 , 深圳 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经 理 、 财 务预算 部副 部长 、 考 核分 配部部 长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长 、 深 圳经 济特 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建 安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克力 先生 , 监 事, 船舶 工程专 业学 士, 中国 籍。 曾任职 厦门 造船 厂技 术员 , 厦门 汽车 工业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国际 广场筹 建处 副主 任, 厦信 置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部 副经理 、 自 有资产 管理 部副 经理 职务 。 现 任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司投 资发 展部 总经理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林红珍 女士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厦门 对外 供应 总公 司会 计,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厦门 外供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兴业 证券计 财部 财务 综合组 负责 人 、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险 控制部 总经 理助理 兼审 计 部 经理、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 稽核 审计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 风险 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财务 部、 资金 运营 管理 部总经 理, 兴证 期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 兴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企业管 理硕 士学 历, 中国 籍。 曾 任职 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海王 生 物人 力资 源总监 , 华信 惠 悦咨询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顾问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 人力 资 源部总 经理 、执 行董 事,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 计 算机硕 士研 究生 , 中 国籍 。 曾任 职安 徽国 投深 圳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 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电 脑部 经理 助理 ,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副 总监 、 市场服 务部 总监 、 电 子商 务部总 监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总 经理 、 执 行董事 。 林斯彬 先生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 曾任 职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证券业 务部 实习律 师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深 圳分 行资 产保 全部 职员 , 银 华基 金监察 稽核 部法务 主管 , 民 生加银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职 员。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董 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 经 济师 , 中 国籍。 曾任 职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总经 理,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经 济学学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国籍 。 曾 任职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秘书 , 中 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 产 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EMBA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国 籍。 曾任职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处 级秘书 ,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华泰联 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 合 规总监 等职 务,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 司 副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 委书记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高级 分析 师,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及 国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保 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总裁助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 总 监,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固定 收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市 场部总 助 , 中 国人寿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部 高级 投资经 理 , 泰 达 宏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总 监、 研究 总监 、 首 席策略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 部总监 、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 投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 方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权益 )。 鲍文革 先生 ,督 察长 ,经 济学硕 士, 中国 籍。 曾任 职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师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投 行 部及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总 监、 公 司监 事、 财务 负责 人、 总 裁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6 年4 月至 2016 年12 月, 朱 卫华 ;2016 年12 月 至今, 罗 文杰。 罗文杰 女士 , 美国南 加州 大学数 学金 融硕 士、 美国 加州大 学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具 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曾任 职于 摩根 士丹利 投资 银行 , 从 事量 化分析 工作 。2008 年9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 任南方 基金 数量 化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4 月起担 任数 量化 投资 部基 金经理 。现 任 指数投 资部 、数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南方 策 略基金 经理 ; 2013 年4 月至 今, 任 南 方500、 南方500ETF 基 金经 理; 2013 年5 月至 今, 任 南方 300、南 方开元 沪 深300ETF 基金 经 理;2014 年10 月至 今, 任 500 医药 基金 经理 ;2015 年2 月至 今, 任南方 恒 生ETF 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至今, 任南 方安享 绝对 收益 、 南 方卓 享绝对 收益 基 金经理 ;2017 年7 月 至今 ,任恒 生联 接基 金经 理;2017 年 8 月 至今 ,任 南方 房地产 联接 、 南方房 地 产ETF 基金 经理 ;2017 年11 月至 今, 任南 方策略 、 南方 量化 混合 基 金经理 ;2018 年2 月至 今, 任H 股 ETF 、南方 H 股ETF 联接 基金 经理;2018 年 4 月 至今 , 任 MSCI 基金 基 金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李 海鹏 先生, 副总 裁兼首 席投 资官 (权 益) 史 博先生 ,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 兼权 益专户 投资 部总 经理 蒋峰 先生, 权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茅炜先 生, 交易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管理部 总经 理王 珂女 士, 权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张 原先 生, 指 数投 资部 兼数 量化 投资部 总经 理罗 文杰女 士 , 现 金投资 部总 经理夏 晨曦 先生 , 固 定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李璇 女士 , 固 定收 益专 户 投资部 总经 理乔 羽夫 先生 ,固定 收益 研究 部总 经理 陶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突 ,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1 位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根据 2017 年美 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71 位。 截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90382.54 亿 元。 2017 年1-12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702.23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 托管 中心” ) 。 现有 员工 具有 多 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以及 经济师 、 会 计师 、 工 程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 术职 称, 员工 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职 业技 能优 良, 职业 道德素 质过 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 生2018 年2 月 起任 本 行 董事 长 、 执 行董 事 。2013 年 11 月 起任 本行 执行 董 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 责任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 董事 、行 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 本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 分行副 行长 、 行长, 南 宁 分行 行长 ,广 州分行 行长 。彭 先生 1986 年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经 济学 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8 月, 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 历 任本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财 务会 计部 副科长 、 科长 、 处长 助理 、 副 处长 , 会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335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了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证券公 司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银 行理 财产品 、 信托 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 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 金基金、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 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强 内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覆 盖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行 、 监督 、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建 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机 制。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二级 部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有 效 的相互 制衡 措施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控 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托 管中心 制 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 括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办 法》 、 《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系 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 产 托管 业务 商业秘 密管 理规 定》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行为 规范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档案管 理暂 行办 法》 等,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基金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加 以完善 。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 术系 统规 范管 理, 业务管 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 业区实 行封 闭管 理,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全 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进行 国际 标准 的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资金 的到 账与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 监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行为 , 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予 以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交通 银行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的 , 交通 银 行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有权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保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托 管业 务 的 高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 公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季 平伟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吴 斌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人 :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 平 联系人: 李博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施 艺帆 联系电 话:021-50979384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6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 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月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鲁 娟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 话 : 96198 ;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7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8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联系人 :陈 玲 联系电 话:021-38576830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宁波 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 江 苏 张 家 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施 圆圆 联系电 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22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甘 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cqcbank.com 23 深 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光安 联系人 :常 志勇 联系电 话:0755 -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4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东莞 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东 莞市 东城 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5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上江 街 8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李 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6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8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 服 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 省 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29 广 东 顺 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陈 素莹 电话:0757-2238587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0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宗唐 联系人 :李 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3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包头 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张 建鑫 联系电 话:010-6481603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2 广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 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33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 大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 大九洲 大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 服 电 话 : 96588( 广 东 省 外 加 拨 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4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天 宁区 延宁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5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 话 : 400-88-96666( 全国) ,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6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晨 联系人 :张 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www.urcb.com 37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市 湖滨 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 厦 门市 湖滨 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孙 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 话:400-858-8888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8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 奥体金 融中 心 d 栋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人 :武 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 话: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9 山 东 寿 光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寿光 市 银海 路 19 号 办公地 址: 山 东省 寿光 市 银海 路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颜廷 军 联系人 :武 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96633 40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陕西 西安 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雁 塔区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 联系人 :白 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41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人 :朱 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3 客服电 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2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 西省 太原 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华 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 山 西省 太原 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华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联系人 :卫 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43 龙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哈 尔滨 市道里 区友 谊 路 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哈 尔滨 市道里 区友 谊 路 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辉 联系人 :闫 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 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44 广东南 粤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乐 山大 道 60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临 江大 道 5 号保利 中 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韩春 剑 联系人 : 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 —2631600 客服电 话: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45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能 联系人 : 刘兴 运 电话:0773-3879905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46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泉 州市 丰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47 成 都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科 华 中 路 88 号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武 侯 区 科 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杨 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 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48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 话:(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49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松 山 新 区 科 技 路 68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锦 州 市 松 山 新 区 科 技 路 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伟 联系人 :庞 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50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 州省 贵阳 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中华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宗 权 联系人 : 陈楠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51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烟 台 市 芝 罘 区 南 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开平 路 88 号瀛 通绿 地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蔡国 华 联系人 : 蒋悦 电话:021-63890184 传真:021-38966360 客服电 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52 浙 江 泰 隆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路桥区 南官 大 道 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望 江 东 路 5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钧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陈 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 话: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53 浙 江 杭 州 余 杭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 煜标 联系人 :蔡 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54 浙 江 富 阳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富 阳区 鹿山街 道依 江 路 501 号第 1 幢 法定代 表人 :丁 松茂 联系人 :陈 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55 长 春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二 道区自 由大 路 57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绿 园 区 正 阳 街 4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铁刚 联系人 :张 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 话: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56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 道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焦 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 话:96588 网址:www.qsbank.cc 57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人 :牛 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58 浙 江 萧 山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萧 山区 人民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云龙


联系人 :朱 光锋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 话: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59 晋中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晋中 市 榆次区 迎宾 西 街 65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晋 中 市 榆 次 区 迎 宾 西 街 6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海 滨 联系人 : 贺莎 莎 电话:18634889009 客服电 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系人 :乔 琳雪 联系电 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联系电 话:010-656082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黄埔 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5、7、8、17 、18 、19 、38-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何耀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15 、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 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 北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 怀春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958 号 华能联 合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联系电 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 券 (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 号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531-8960616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联系电 话:010-85127609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人 保寿 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孙 燕波 联系电 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市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8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 市香坊 区赣 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 黑 龙江 省哈 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路 833 号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9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江 苏 省 无 锡 滨 湖 区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 址 : 江 苏省 无锡 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2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世安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3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5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人 :梁 微 联系电 话:95396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6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歩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联系电 话:025-58519523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8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杭 州市 江干 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 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 一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088 号招商 银行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 花街道 益田 路 6013 号江苏 大 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7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8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0 号 润枫 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 航证 券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路 88 号 江信 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0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1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 319 号 8 幢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4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5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 话:010-58328373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57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3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E 栋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联系电 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n 5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9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联系电 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 话: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呼 和浩 特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 址 : 呼 和浩 特市 赛 罕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熊 丽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1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兰 州市 城关 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6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肇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3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内 蒙古 呼和 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18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 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虞哲 维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4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 心办 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5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玺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 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 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67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惠州 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郭 晴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夏 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69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 西 安市 高新 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0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王 婧 电话:010-886951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1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 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张 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7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 湖 北省 武汉 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岑 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或 95391 网址:www.tfzq.com 73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胜 门 外 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 邢飞 电话:010-5936004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74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圣 廷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 号金砖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沙常 明 联系人 : 丁倩 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5 川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四 川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 都市高 新区 交子 大 道 177 号中海 国际 中 心 B 座 17 楼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四川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成都 市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 中海国 际中 心 B 座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孟 建军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02 客服电 话:95105118 网址:www.cczq.com 76 中信建 投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渝中 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上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站大楼 平 街 11-B , 名义 层 11-A ,8-B4 ,9-B 、 C 办公地 址: 渝 中区 中山 三 路 107 号 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 表人 : 彭文 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8 徽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79 弘业期 货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秦淮 区 中华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秦淮 区 中华 路 50 号弘 业大 厦 2-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联系人 : 孙朝 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 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0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1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虹 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 法兰 桥 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3 蚂蚁 (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 前街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4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8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金 座 大楼( 东方 财富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 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6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电 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罗 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五 常 街 道 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8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16 号 中期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9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1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2 浙江金 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3 号 金诚 集 团(锦 昌大 厦)13 楼 法人: 徐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3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锦江 区东 大街 99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陈 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5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6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宏达 北 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祖 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7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8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经济日 报社 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魏 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99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中 国(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0 大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浦 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印 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1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长宁 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2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郑 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3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金佶 联系人 :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4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思明 区 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 门市 思明 区 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5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6 中经北 证 ( 北京)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贺 联系人 :张 巍 电话:010-5086 6176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07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号盈科 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8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西扩)N-1 、N-2 地块新 浪总 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9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0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厦 35 层 01B 、02 、03 、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1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 4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 表人 : 张鑫 联系人 : 刘美 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2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继 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3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中 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4 济安财 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5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1 号新华 社第 三工 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6 鼎信汇 金 ( 北京) 投资 管 理有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 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公司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太 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7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1 号 110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8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燕 飞 联系人 :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9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齐剑 辉 联系人 :姜 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12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2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联系人 :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3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24 南 京 途 牛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5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 海泰和 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昆 明路 518 号 北美 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联系人 :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6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6 号东方 科技 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7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 徐伯 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jr.jd.com 128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9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 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 公 地 址 :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 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荻 联系人 :潘 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网址:www.urainf.com 130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 试验区 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 人:胡 燕亮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 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31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凤 东路 东、 康宁 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 郑 州市 郑东 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金 融大 厦 6F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www.hgccpb.com/ 132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11 月 22 日证 监 许可[2015]2695 号 文注 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 募集 期自2016 年4 月6 日至2016 年4 月 6 日 止, 共募 集 297,572,089.41 份基 金份 额 ,募集 户数 为 2142 户。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 用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 元,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方 承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少 于 3 年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 4 月 8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 将 终止本 基金 合同 , 不 需要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1 、每 个开 放期 届满 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2 、每个 开放期 届满时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净申购金 额或 者减去 当日 净赎回 金 额后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自 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基金 份额的 开放 期和 封闭 期 本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次 开放 期不 超过5 个 工作日 , 每 个开 放期 所在 月份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月 中最 后一 个日历 月 , 每 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不 含该日 )前 五个 工作 日的 第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一 个开放 期的 首日 (不 含该 日) 之 间的 期间, 之后 的封 闭期 为每 相邻两 个开 放期 之间 的期 间。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举例: 假设 本基 金成 立日 为 2016 年9 月 20 日, 则 第一个 开放 期所 在月 份为12 月, 当 月沪 深300 股指 期货 交割 日为 12 月16 日 , 该 日 ( 不含 ) 的 前五 个工作 日的 第一个 工作 日为 12 月 9 日, 因此 本基 金第 一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 ,开 放期 不超 过 5 个工 作 日。 按 照上述 规则 类推,2017 年 开放 期所 在月 份为3 月、6 月、9 月、12 月, 开放期 的首 日 分别 为3 月10 日,6 月9 日,9 月8 日,12 月8 日。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开放 期开始 前 2 日进行 公告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日起 , 继 续计 算该 开 放期时 间, 直到 满足 开放 期的时 间 要 求。 8.2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开放 日为开 放期 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 告 。 8.4 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8.5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不成 立。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8.6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具 体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为 准 , 投 资 人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低 于 1 份 , 投 资人 全额 赎回 时不受 上述 限制 。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根 据情况 调高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要 求, 具体 以销 售机 构公布 的为 准 ,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7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高 于 1.5% ,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示(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注:N 为自 然日 。 对于开 放期 申购 并在 该开 放期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由 于开放 期可 能涵 盖节 假日 或者周 末 , 因此该 份额 的持 有时 间可 能出现 小 于 7 日或 者大 于 等于 7 日 但是 小 于 30 日 的 情况,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将 按照 上述 安排 收取。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含)但少于 3 个 月的 基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赎 回费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含) 但小 于 6 个月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 赎回 费用50% 归入 基金财 产 ; 对 于持 有期 长 于 6 个 月 (含 ) 的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赎 回费 用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8.8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 金额 申请、 份额 确认 ” 的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0 元, 对应申 购费 率 为1.5% ,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70 =96,875.2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额 申请、 金额 确认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持 有 3 个月 赎回10 万份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 ×0.5% =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508.5 =101,191.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8.9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8.10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 原因, 使短 期内继 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使用 固有 资金、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出 资认 购的基 金份 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50% 的 除外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4 、5、6、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第 8 项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拒 绝 该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申购的 时间 相应 延长 。 8.11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开放期 内因 发生 不可 抗力 等原因 而发 生暂 停赎 回情 形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 停 赎回的 时间 相应 延长 。 8.12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将全 部受理 , 赎 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当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的赎回 申 请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其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50% 以 上部分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理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但 若在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发生 上述 情形的 , 超 过部 分将视 为无 效赎 回申 请。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括 但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件 或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8.13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8.14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年对 本基金的 开放 期进行 公告 ,期间不 再另 行发布 开放 和暂停 申 购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还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时间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8.15 基 金转换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份 额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8.16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8.17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8.18 定 投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投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投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开始 办理 的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 告。 8.19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手 续、 冻结 方式按 照登 记 机 构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规 、 监管 规 章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 务规 定来 处理。 8.20 其 他业务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 场外基 金份 额转 让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灵活应 用多 种绝 对收 益策 略对冲 本基 金的 系统 性风 险,寻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 值 。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主 板、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行 票 据、金 融债 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 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 例范 围 在80% —120% 之间 。其 中: 权益 类空 头 头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票 市值 、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封闭 期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开放期 内,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9.3 投资 策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 力争 通过 合理 判断 市场走 势, 合理 配置 股票、 股指期 货、 债券 等投 资工 具 的比例 , 通 过 定 量 和 定性 相 结 合 的方 法 精 选 个 股, 并 通 过 卖出 股 指 期 货 合约 对 冲 股 票组 合 的 市 场风 险,在 尽量 避免 投资 组合 资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力 争实 现较为 稳定 的绝 对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策略 主要 是以宏 观经 济分 析为 重点 , 基于经 济结 构调 整过 程中 相关政 策 与法规 的变 化、 证券 市场 环境、 金融 市场 利率 变化 、 经济 运行 周期 、 投 资者 情绪以 及证 券市 场不同 类别资 产的风 险/ 收 益状况 等,判 断宏观 经济 发展趋 势、政 策导向 和证 券市场 的未来 发展趋 势, 确定 和构 造合 适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重 点是 对于股 票现 货和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之 间的 调配 。 为了实 现 规避股 票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获取 较为 稳定 的绝 对收 益的目 的, 本基 金权 益类 空头头 寸的 价值 占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值 的比 例范 围 在80% —120% 之间 。 基金 经理 和 风险管 理人 员运 用定性 和定 量方 法分 析投 资组合 、 股 票市 场的 风险 水平以 及资 产类 别间 的相 对风险 水平 , 以 风险调 整后 回报 (risk-adjusted returns )的 高低 决定权 益类 资产 的净 敞口 的比例 。 2 、多 头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多 头策 略有 股票 多头策 略和 股指 期货 多头 策略 , 但 现阶 段主 要以 定量 和定性 相 结合的 方法 精选 个股 为主 导策略 ,以 获取 稳定 的超 额收益 (alpha )为 股票 投 资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精选 个股 。 主要 需要考 虑的 方面 包括 上市 公司治 理 结构、 核心 竞争 优势 、议 价能力 、市 场占 有率 、成 长性、 盈利 能力 、运 营效 率、财 务结 构 、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公司 基本 面变化 等, 并对 上市 公司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价 , 精选 具有 较高 投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多头组 合。 3 、空 头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现阶 段主 要通 过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 对 冲持 有股票 的系 统性 风险 。 本 基金在 股指 期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 管理投 资策 略 , 根据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主要采 用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 货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力 争获 得稳 定的 正向超 额收 益。 为更好 地控 制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将保 持隔 夜现 金中 性(Overnight Dollar Neutral ), 即每日 收盘 时 股 票现 货与 卖出的 股指 期货 的价 值基 本匹配 。基 于管 理人 对后 市的预 测分 析 , 上述比 例可 能有 所偏 离 , 但 权益类 空头 头寸 的价 值占 本基金 权益 类多 头头 寸的 价值的 比例 范 围在80% —120% 之间 。 4 、其 他绝 对收 益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股指 期货 套利 的对冲 策略 寻找 和发 现市 场中资 产定 价的 偏差 , 捕捉 绝对收 益 机会。 同时 ,本 基金 根据 市场情 况的 变化 ,灵 活运 用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如 统计套 利策 略 、 定向增 发套 利策 略、 大宗 交易套 利、 并购 套利 策略 等) 策 略提 高资 本的 利用 率, 从 而提 高绝 对收益 ,达 到投 资策 略的 多元化 以进 一步 降低 本基 金收益 的波 动。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股指 期货 套利 策略 股指期 货套 利策 略是 指积 极发现 市场 上如 期货 与现 货之间 、 期货 不同 合约 之间 等的价 差 关系, 进行 套利 ,以 获取 绝对收 益。 股指 期货 套利 主要包 括以 下两 种方 式: ①期现 套利 期现套 利过 程中 , 由 于股 指期货 合约 价格 与标 的指 数价格 之间 的价 差不 断变 动, 套 利交 易可以 通过 捕捉 该价 差进 而获利 。 ②跨期 套利 跨期套 利过 程中 , 不 同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不 断变 动, 套 利交 易通 过捕 捉合 约间价 差进 而获利 。 (2) 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基金经 理会 实时 关注 市场 的发展 ,前 瞻性 地运 用其 他绝对 收益 策略 。 5 、风 险控 制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多 种风 险控 制策略 和工 具,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量化 风险 监测 和控 制。 风 险的 衡量主 要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价值 (Value-at-Risk , 简称 VaR ) 来衡 量。VaR 指 在一定 的概 率 水平下 (置 信度) , 某 一金 融资产 或证 券组 合在 未来 特定的 一段 时间 内的 最大 可能损 失。VaR 的特点 是可 以用 来简 单清 晰的表 示市 场风 险的 大小 , 对于一 般投 资者 而言 不需 要进行 复杂 的 计算就 能方 便的 对风 险的 大小进 行评 判 。VaR 不 仅可 以和其 他风 险管 理方 法一 样在事 后衡 量 风险大 小 , 可 以在事 前计 算风险 ; 不仅 能计算 单个 金融工 具的 风险 , 还 能计 算由多 个金 融 工 具组成 的投 资组 合风 险 。 资 产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投 资组 合在较 差环 境下 的压 力测 试和各 种情 景 分析, 充分 考虑 并做 好相 应的止 损准 备。 6 、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 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 资人 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 率期 限结构变 化, 并 充分 考虑 组合 的流 动 性管理 的实 际情 况, 配置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和 债券 组合 结构; 其次, 结合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 析、 税 收分 析等 综合 影响 确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 上述 基础上 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 进行个 券选 择, 选择 被低 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在 具体 投 资操作 中, 我们采 用骑 乘操 作、 放大 操作、 换券 操作 等灵 活多 样的操 作方 式, 获取 超额 的投资 收益 。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采 取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交易 , 并限 制投 资人 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相对 较差 。 同 时, 受到 发债主 体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营波 动性 较高 、 信 用基 本面稳 定性 较差 的影响 , 整 体的 信用 风险 相对较 高。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这两 个特 点要 求在 具体的 投资 过程 中, 应采 取更 为谨慎 的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认为 , 投 资该类 债券 的核 心要 点是 分析和 跟踪 发债 主体的 信用 基本 面, 并综 合考虑 信用 基本 面、 债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 资 决策。 8 、权 证投 资策 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与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9.4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权 益类空 头头 寸的价值 占本 基金权 益类 多头头寸 的价 值的比 例范 围在 80% —120% 间 。 其 中: 权益 类 空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的 股票 市值 、 卖 出股 指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买入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计 值; (2)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 和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3)开 放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7)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闭期 内,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200%; (1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9)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 (3) 、(13 )、 (19)、 (20 )项另 有约 定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9.5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同 期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2%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且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9.6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特 殊的 混合 型基 金, 通 过采 用多 种绝 对收 益策略 剥离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因 此相 对股票 型基 金和 一 般 的混 合型基 金其 预期 风险 较小 。 而相 对其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于绝 对收 益 策略投 资结 果的 不确 定性 ,因此 不能 保证 一定 能获 得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绝 对收益 。 9.7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9.8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2,051,425.31 82.53 其中: 股票


72,051,425.31 82.5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5,222,590.34 5.98 8 其他资 产


10,032,702.49 11.49 9 合计


87,306,718.1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A


农、林 、牧 、渔 业


310,776.00 0.36 B


采矿业


3,177,110.63 3.65 C


制造业


32,367,971.98 37.2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1,357,520.00 1.56 E


建筑业


2,793,992.00 3.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864,188.00 2.1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789,862.00 0.9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3,256,623.00 3.74 J


金融业


23,778,556.70 27.33 K


房地产 业


2,056,915.00 2.3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5,680.00 0.0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76,716.00 0.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15,692.00 0.13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69,822.00 0.08 S


综合


- - 合计


72,051,425.31 82.8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91,600 5,982,396.00 6.88 2 600036 招商银 行 94,400 2,746,096.00 3.16 3 600519 贵州茅 台 3,989 2,726,960.18 3.13 4 600438 通威股 份 183,100 1,944,522.00 2.23 5 601166 兴业银 行 111,300 1,857,597.00 2.14 6 600016 民生银 行 213,900 1,709,061.00 1.96 7 600801 华新水 泥 101,900 1,518,310.00 1.75 8 600887 伊利股 份 50,300 1,433,047.00 1.65 9 601288 农业银 行 350,700 1,371,237.00 1.58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0 603877 太平鸟 45,310 1,316,255.50 1.5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 (元)


风险说 明


IC1804 IC1804 -18 -21,885,120.00 334,200.00 - IH1804 IH1804 -46 -37,489,080.00 2,623,620.00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2,957,82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916,957.14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2,882,797.14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采 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股 指期 货 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与 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力争 获得 稳定 的正 向超 额收益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号


1


存出保 证金


10,029,598.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04.1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32,702.4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9.9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 (3 ) (2)- (4) 2016.04.0 8-2016.12 .31 -0.10% 0.12% 2.56% 0.01% -2.66% 0.11% 2017.01.0 1-2017.12 .31 -0.67% 0.22% 3.41% 0.01% -4.08% 0.21% 2018.01.0 1-2018.03 .31 -1.69% 0.38% 0.81% 0.01% -2.50% 0.37% 自基金 成 立起至 今 -2.45% 0.22% 6.93% 0.01% -9.38% 0.21%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 券、 衍生 工具 和其 他 投资等 持续 以公 允价 值计 量的金 融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本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应 当暂 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修 改或调 整,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为基金管理 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基金管 理人的附加管 理费之和。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本管 理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理费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如 下: (1) 基金 管 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本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年 费率计 提。 基本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基本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基本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支 付。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1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同时 满 足以下 条件 的前 提下 ,提 取附加 管理 费: ①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② 附加 管理费是在每 一封闭期的 最后一个工作 日计算并计 提。按照“新 高法原则” 提 取超额 收益 的10% 作 为附 加管理 费 : 即 每次 提取 评 价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 前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必须 超过 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放 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值和1 的孰 高者 ,管 理人 才能收 取附 加管 理费 ,附 加管理 费按 照下 述公 式计 算并收 取。 提取评 价日 :每 次基 金封 闭期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2 )附 加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和提取 在同时 满足 以上 附加 管理 费提取 条件 的情 况下 ,附 加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为 附加管 理费= A H A S P P ? ? ? % 10 ) ( 其中: A P 为提取 评价 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前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A P =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 次 分 红 日 的 折 算 因 子 第 次 基 金 份 额 分 红 第 i i 1 ? ? ? n i H P 为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 最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 放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其 中首 次封闭 期的 H P 为1 A S 为提取 评价 日的 基金 份额= 提取评 价日 基金 总份 额 ? 提取评价 日的 折算 因子 某日的 折算 因子 为相 应日 期(包 括当 日) 之前 所有 折算系 数的 乘积 折算系 数= 基金 折算 日除 权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折算 日除权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附加管 理费在每一封 闭期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计 算并计提。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按照 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 费率等 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披露 内容 、 登载 媒介 、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说明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置 披露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风 险 ,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本基金 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基金运 作期 间 , 如 报告 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27 、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或者 以XBRL 电 子方式 复核 审查 并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 16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国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三、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开 放式 基金 , 在 所有开 放日 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安排 本基金 采用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 , 每 三个 月开放 一次 , 每 次开 放期 不超 过 5 个 工作日 ,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2)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股指期 货等 , 投 资标 的均 在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合法 范围之 内 , 且 一般具 备良 好的市 场流 动性 和可 投资 性。 实际 投资 过程中 , 主 要采用 股指 期货 来剥离 基金 的系 统性 风险 。 根 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的 相 关要求 , 本基 金会审 慎评 估所投 资资 产的 流动 性, 并针对 性制 定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因 此 本基金 流动 性风 险也 可以 得到有 效控 制。 (3) 巨额 赎回 情 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20%时 , 本基金 将可 能无 法 及时赎 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如基 金管 理人对 于其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部分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延 期 部 分 如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但若 在开 放期最 后一 日发 生上 述情 形的, 超过 部分 将视为 无效 赎回 申请 。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 在面 临大 规模 赎回 的情况 下有 可能 因为 无法 变现造 成流 动性 风险 。 如果 出现流 动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实施 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作为 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的辅 助措施 , 包 括但 不限于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 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 同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时 刻防 范可 能产生 的流 动 性风险 , 对流 动性风 险进 行日常 监控 , 保护持 有人 的利益 。 当实 施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工 具时, 有可 能无 法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限 支付 赎回 款项。 四、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非 开放 日不 能申 购或 赎 回的风 险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本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次 开放 期不 超过5 个 工作日 , 每 个开 放期 所在 月份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月份 在后 续每三 个日 历月 中最 后一 个日历 月 , 每 个开 放期 的 首 日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不 含 该日) 前五 个工 作日 的第 一个工 作日 , 因 此投 资人 面临在 非开 放 期内不 能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风险 。 2 、巨 额赎 回风 险 若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有可 能采取 部分 延期 支付 或暂 停支付 的 措施以 应对 巨额 赎回 , 因 此在巨 额赎 回情 形发 生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份额 的风险 。 3 、每 个开 放期 届满 时基 金 无法继 续存 续的 风险 (1) 每个 开放 期届 满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的; (2)每 个开放 期届满 时,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净申购 金额 或者减 去当 日净赎 回 金额后 低 于5000 万 元的 ;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出现 上述 情况 之一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不 需要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存 在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险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 后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 动终 止, 且不 得通 过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续 基金 合同 期限 , 存 在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续 的风 险。 5 、本 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每个 开放 期的起 始日 与当 月沪 深 300 股指 期 货交割 日相 关, 由于 每月 沪深 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会发生 改变 , 每 个开 放期 的起始 日也 会发 生改变 , 因此 , 请 投资 人 关注本 基金 的相 关公 告, 避免因 错过 开放 期而 无法 申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6 、绝 对收 益策 略失 败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市场 中性 投资策 略来 实现 绝对 收益 , 但是不 能确 保策 略能 完全 剥离基 金 的系统 性风 险, 因而 有可 能因绝 对收 益策 略失 败导 致基金 损失 。 7 、卖 空风 险 本基金 目前 主要 采用 股指 期货来 剥离 基金 的系 统性 风险, 将来 会优 选做 空个 股、 做 空其 他衍生 工具 的方 式来 实现 投资目 标 。 同 时持 有多 头和 空头头 寸的 方式 导致 本基 金存在 在特 定 市场情 况下 跑不 赢普 通偏 股型基 金的 风险 , 同时 有可 能导 致 持有 本基 金在 特殊 情况下 比持 有 普通偏 股型 基金 蒙受 更大 损失。 8 、股 票选 择风 险 本基金 多头 股票 部分 主要 采用基 本面 研究 的方 式进 行选择 , 期望 筛选 出对 比做 空的股 指 或个股 有超 额收 益的 股票 。 但是通 过基 本面 研究 买入 股票的 区间 收益 率有 可能 低于做 空的 股 指收益 率或 个股 收益 率, 从而导 致基 金损 失。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9 、本 金损 失风 险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各种 绝对 收益策 略对 冲基 金的 系统 性风险 , 而且 采用 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基 准利率( 税后)+2% 作 为其业 绩比较基 准, 但是投 资策 略的失败 和投 资市场 的波 动会导致 投资 本基金 的投 资者 遭受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 险 (1) 股指 期货 的基 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形成 基差 风险 的潜 在原因 包括 : 1 )需 要对 冲的 风险 资产 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 存在 明显 差异 ; 2 )因 未知 因素 导致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 离正常 水平 ; 3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 行股指期 货合 约展期 的过 程中,基 金财 产可能 会承 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致 的展 期风 险。 (2) 股指 期货 的杠 杆风 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 动。 (3) 股指 期货 的到 期日 风 险 股指期 货合 约到 期时 , 基 金财产 如持 有未 平仓 合约 , 中金 所将 按照 交割 结算 价将基 金财 产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基 金财 产将 无法 继续 持有到 期合 约, 具有 到期 日风险 。 (4) 股指 期货 的对 手方 风 险 资产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 资信 状况 优良 、 风 险控制 能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 但不 能杜 绝在 极端 情况 下, 所 选择 的期 货公 司在 交易过 程中 存在 违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 产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 损失。 (5) 股指 期货 的盯 市结 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 保证金 账户 实行 当日 无负 债结算 制度 , 对资 金管 理要 求较高 。 假如市 场走 势对 本基 金财 产不利 , 期货 经纪 公司 会按 照期货 经纪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通 知 资产管 理人 追加 保证 金, 以使基 金财 产能 继续 持有 未平仓 合约 。 如出现 极端 行情 , 市 场持 续 向不利 方向 波动 导致 期货 保证金 不足 , 又 未能 在规 定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保 证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仓 ,甚 至已 缴付 的所 有保证 金都 不能 弥补 损失 ,从而 导致 超出 预期 的损 失。 (6) 股指 期货 的平 仓风 险 在某些 市场 情况 下, 基金 财产可 能会 难以 或无 法将 持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平 仓, 例如 , 这 种 情况可 能在 市场 达到 涨 跌 停板时 出现 。 出 现这 类情 况, 基 金财 产缴 付的 所有 保证金 有可 能无 法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 还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 部损失 。 期货经 纪公 司或 其客 户保 证金不 足, 又未 能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或因 其他 原因导 致中 金所对 期货 经纪 公司 的经 纪账户 强行 平仓 ,基 金财 产可能 因被 连带 强行 平仓 而遭受 损失 。 (7) 连带 风险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为基金 财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投 资者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 能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 金财产 的资 产可 能因 被连 带强行 平仓 而遭 受损 失。 11 、基 金资 产投 资特 定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 经纪 公司 违反 法律 法规或 中金 所交 易、 结算 等规则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由 于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 中金 所交 易规则 的修 改、 紧急 措施 的出台 等原 因 ,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12 、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般 情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外部 评级机 构一 般不对 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 评级, 可能 也会 降低 市场 对该类 债券 的 认 可度 , 从 而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场 流动 性 。 同时 由于 债券发 行主 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性 较大 , 且 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 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 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 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在 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和定 投等 业务规 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协调一 致后 , 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6 ) 在遵守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为 支付 本基金 应付 的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必要 限度 内以 基金资 产作 为抵 押、 质押 进行融 资;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人提 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反《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 投 资人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 同》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三年后 的年 度对 日, 若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合 同 自动终 止 , 且 不得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金 合同 期限 。 届 时 , 本基金 即进 行清 算,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清 算 。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放 期届 满时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 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 当日 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将终止 《基金 合同 》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 等基 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或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 会议 的 方 式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决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本 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 行方 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为基金管理 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基金管 理人的附加管 理费之和。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本管 理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理费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本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年 费率计 提。 基本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基本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基本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支 付。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1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同时 满 足以下 条件 的前 提下 ,提 取附加 管理 费: ①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② 附加 管理费是在每 一封闭期的 最后一个工作 日计算并计 提。按照“新 高法原则” 提 取超额 收益 的10% 作 为附 加管理 费 : 即 每 次 提取 评 价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 前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必须 超过 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放 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管 理人 才能收 取附 加管 理费 ,附 加管理 费按 照下 述公 式计 算并收 取。 提取评 价日 :每 次基 金封 闭期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 )附 加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和提取 在同时 满足 以上 附加 管理 费提取 条件 的情 况下 ,附 加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为 附加管 理费= A H A S P P ? ? ? % 10 ) ( 其中: A P 为提取 评价 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前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A P = 提取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 次 分 红 日 的 折 算 因 子 第 次 基 金 份 额 分 红 第 i i 1 ? ? ? n i H P 为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 最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 放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其 中首 次封闭 期的 H P 为1 A S 为提取 评价 日的 基金 份额= 提取评 价日 基金 总份 额 ? 提取评价 日的 折算 因子 某 日的 折算 因子 为相 应日 期(包 括当 日) 之前 所有 折算系 数的 乘积 折算系 数= 基金 折算 日除 权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折算 日除权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附加管 理费在每一封 闭期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计 算并计提。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上市的 股票、债券等 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体 包括 : 股 票 (包 含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 金权益类空头 头寸的价值 占本基金权益 类多头头寸 的 价值的 比例 范围 在80%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 头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封 闭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开放期 内,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权 益类 空头 头 寸的价 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值 的比 例范 围在 80% —120% 间 。 其 中: 权益 类 空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的 股票 市值 、 卖 出股 指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买入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计 值; (2) 开放 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3) 开放 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7)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200%; (18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9 ) 开放期内,本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除上述 第 (3) 、 (13) 、 (19 ) 、 (20 ) 项 另有 约 定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自 决 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其他基 金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上海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 街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成立时 间: 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主 板、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行 票 据、金 融债 券、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次 级债 券 、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 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权益 类空 头头 寸的 价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 头寸的 价 值的比 例范 围 在80% —120% 之间 。其 中: 权益 类空 头 头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 的股票 市值 、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和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封闭 期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开放期 内,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权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值占 本基 金权益 类多 头头寸的 价值 的比例 范围 在 80% — 120% 间 。 其中 : 权 益类 空 头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 卖出 股指 期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买入持 有的 股 票市值 、买 入股 指期 货的 合约价 值及 买入 其他 权益 类衍生 工具 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值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2 、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和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封闭期 内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和 有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 3 、开放 期内,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4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16 、在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17 、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且 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封 闭运 作期 ; 18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19 、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遵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21 、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3、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期间 , 本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除上述 第 3 、13 、 21 、22 项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限 制规 定时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投 资组 合限制 并相 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限 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 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 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资 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指 令之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其他 双方认 可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有 流通受 限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应至 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进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出 现风 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险 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险 管理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投资中 期票 据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2.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资中 期票 据,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本基金 拟购 买中期 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 划付 的金额 等执 行指 令所 需相 关信息 ,并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 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 料可能 导致基 金投资 出现 风险,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中期票 据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出具的 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债 券托 管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是 否 及时、 准确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是否 按照 法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 债 券托 管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 到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 并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 网银 ”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结 算汇划 业 务 。 (5)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 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向人民 银行 进行报备 ,并 在备案 通过 后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债 券托 管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2)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 议,协 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 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以约 定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利益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 “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7)、 (9 ) 进行处 理时, 若基金 管理 人净值 计算出 错,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或降 低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公 告一次 , 于 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盖章 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2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外,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 发 生 《 基金 法 》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终止事 项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 机构 、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清 算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2 日 内应 就清算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机构及 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主要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增 加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系 统、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 力等 原因 , 导 致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若本基 金包 含在 中国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销售 的H 类份 额, 则该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客 户服务 中 心电话 服务 、客 户投 诉及 建议受 理服 务及 网站 资讯 等服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场外 交易 电子邮 件对 账单 、 场外 交易 手机短 信对 账单 以及 场外 交易微 信 对账单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电子 邮件 、 手机 短信 或微 信形式 向定 制的 个人 投资 者定期 发送 , 资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 手机号 码) 不详 的、 微信 未绑定 的除 外。 2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可 享有 场外 基金 交易 查询、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信 息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务 机构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个人 投资 者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微 信公众 号或 客户端 办理开 户、认 购/ 申 购、赎 回及信 息查询 等业 务。有 关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具 体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等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定 期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微 信公 众号 或客 户端 , 根 据提 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的问题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 投资 咨询 、 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等专 项服 务。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 微 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得 基金 、 挖财基 金、 众禄 基金 、好 买基金 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2018-04-04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年 度报告 2018-03-29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8-03-2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3-21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2018-02-2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2-1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和耕 传承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8-02-0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2-0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8-01-25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4 季度报 告 2018-01-22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2018-01-09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证券 投 资基金 缴纳 增值 税及 其附 加税费 的公 告 2017-12-3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 通受限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2017-12-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川财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7-12-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晋中 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7-11-24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7-10-13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2017-10-10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8 年第 1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2 、《 南方 安享 绝对 收益 策 略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南方 安享 绝对 收益 策 略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