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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163208)

诺安油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理 人: 诺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 重要提示 (一)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以下 简称“本基金” )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8 月9 日证监 许可 【2011 】1258 号文核准公 开募集 ,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9 月 27 日 正式生效 。 (二)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三)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时 应 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 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示的 《风险说 明书》、 基金 产品风险等 级划分方 法及说明 等 。 (四)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五)本基金为基金 中基金(FOF ),主要投资于 全 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 源类基金 (包 括 ETF) 以 及公司股 票, 基金 净值会因 为石油、 天然 气等能源 价格波动 等 因素 产生波动 。 基金投 资中出现 的风险 分为如下 三类: 一是 本基金特有 风险, 包括投资 标的风 险、 上市交易及 外汇额度 限制引致 的特殊风 险等; 二 是境 外投资风险 , 包括汇 率及外汇 风险管制 、 政治管制风 险、税务 风险、法 律风险等 ;三是基 金运 作风险,包 括操作风 险会计核 算风险 、 交易清算风 险、 技术系统 运行风 险、 通讯风险、 不可 抗力风险等。 在 投资本基 金前, 投资 者 应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 , 应充 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 并对于 认购 ( 或 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 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 “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须承担基 金投 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 (六) 基金 合同生效 六个月后 , 在相 关条件成 熟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将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申请上市交 易, 在本 基金上市 交易前 , 投资者 仅可通 过赎回基金 份额进行 变现。 在 上市交易 期间, 如出 现继续接 受申购 可能导致 本基金突 破国家 外汇局批准 的外汇额 度的情况 , 本基 金 将暂停申购 , 由此可 能导致 二级市场 价格出现 较大波 动。 当本基 金因外汇 额度原 因暂停申 购 期间出现了 较高的折 溢价率 , 折溢价 率可能因 国家外 汇局批准基 金管理人 新增外汇 额度以及 本基金恢复 申购业务 而大幅缩 小, 亦 可能导致 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 格出现较 大波动 。 本基金 二 级市场收盘 价折溢价 率可能因 石油天然 气等能源 市场 价格波动等 市场因素 发生较大 变动。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七)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投资者 适当性管 理办法 , 对投 资者进行分 类。 投资 者应当如 实提 供个人信息 及证明材 料, 并对所提 供的信息 和证明材 料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负责。 投 资者应当知 晓并确认 当个人信 息发生重 要变化 、 可能 影响投资者 分类和适 当性匹配 的, 应 及 时主动进行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更新)已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招募说 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2 第六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3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87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93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 15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59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 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 《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 《深 圳证券交易所 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等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诺安 油气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涵盖 诺安 油气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的投资目标、 投 资理念、 投 资策略、 风险 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及 费率等与 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所 有相关事 项 , 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并 注意基金 管 理 人对本招 募说明书 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油气能源股 票 证券投资基 金(LOF)招募 说 明书》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 《基金合同 》: 指《 诺 安油气能 源股票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议 》: 指《 诺 安油气能 源股票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托管协 议 》 及其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 书》: 指《 诺 安油气能 源股票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 书》 及 其定期更新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仅 为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 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基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 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修订;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公布、 同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6 月 18 日公 布、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 会于 2007 年6 月 18 日公 布、自同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于 实施<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 知》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诺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境外托管人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 登记结算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 登记结算机 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人;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 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 合同》生 效至终止 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会 员单位;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 场外” 和“场外” ; 场外: 指不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 台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 购、场 内申购、场 内赎回;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 深圳证券账 户: 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 的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 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 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 日期;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 存在的基 金财产的 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公司行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 行公司有 关的重大 信息, 包 括但不限 于权 益派发、 配股、提前 赎回等信 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 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 和补充;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 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 同》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 使 本 《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 染病传 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易等。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全球范 围内优质 的 石油、 天然气等 能源 行 业类 基金 (包 括 ETF ) 以及 公司股票 , 基金净值 会因为 石油、 天然 气等能源价 格波动 、 行 业及公司 的经营 风险和财 务 风险 等因 素产生波 动。 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 风险分为如 下 三类: 一是 本 基金特有 风 险, 包括投资标 的风险、 主 动管理风 险、 上市交易 及 外汇额度限 制引致的 特殊风险 等; 二是 境外投资 风 险, 包括汇率 及外汇 风险管制、 政 治管制 风险、 税务风险、 法律风险 等; 三是基 金运作风险, 包 括 管理人 风险、 操作 风险 、 会计 核算 风险 、 交易清算 风险 、 技术 系统运行 风 险 、通讯风 险 、 不可 抗力风险 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标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全 球范围内 优质的石 油、 天然气等 能源 行业类 基金 (包括 ETF ) 以 及 公司股票, 以分享石 油、天然 气等能源 行业 长期 增值 的收 益。 石油、 天然 气等能源 行业属于 周期性行 业, 与 国内国 际经济波动 相关性较 强, 因此 能源 行业周期性 波动风险 是本基金 的主要风 险之一 。 另外 , 石油、 天然气等 能源类商 品价格走 势 是影响本基 金投资标 的 的另一 主要 风险 因素。 由于本 基金主要投 资于指数 化投资工 具 (包 括 ETF )以及主动管理 基金和上市公 司股票,因此 ,本 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和 主动型投资工 具的 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工具 ,如石油、天 然气 等能源行 业 指数基金(含 ETF )以及石油天 然 气等能源类 商品 ETF 的投资风 险


1) 能源 行业是周 期性行业 , 宏 观经济及 行业的波 动将 造成能源行 业指数 基 金 ( 含 ETF) 净值的波动 ,使投资 者面临周 期性风险 。 2)能源行业 指数基金 (含 ETF )及能 源商品 ETF 净 值波动率与 影响石油 、天然气 等能 源类商品价 格的风险 因素密切 相关。 因 此, 对 石油、 天然气等能 源类商品 价格产生 负面影响 的因素也会 对石油、 天然气以 及能源指 数 ETF 的 基金 净值产生负 面影响。 具体因素 如下: ○ 1 石油、天然 气等资源 行业供求 情况; ○ 2 石油、天然 气等资源 行业储备 情况; ○ 3 政治风险, 例如战争 ; ○ 4 气候状况; ○ 5 其他因素。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 3) 由于能源 行业 ETF 及能源 商品 ETF 市场价 格受到 二级市场需 求和供给 的影响, 能源 行业 ETF 及 能源商品ETF 二级 市场价格 可能与该 基金 资产净值不 同。 因此 , 如果 投资人选 择 通过二级市 场变现, 可能随之 产生价格 风险。


4)能源行业ETF 及能 源商品 ETF 投资标 的有可 能因 缺乏流动性 而对基金 产生损失 。 5)由于能源 商品 ETF 主要 是持有能 源类商品 期货合 约来复制能 源市场表 现,因此 , 能 源商品 ETF 净值表现 与现货价 格不具有 完全相关 性。


6)由于能源 商品 ETF 持有 国债,因 此,基金 资产有 可能因国债 收益率的 变动而产 生损 失。


7)能源商 品 ETF 所持有的 期货合约 需要在合 约到期 之前进行展期 。由于 不同期货 合约 价格波动率 不同, 因此, 在 展期 过程 中, 基金可能 产 生 展期 亏损, 并 使基金净 值表现与 业绩 比较基准产 生较大偏 差。


8)如果能源 商品 ETF 持有柜台 交易的期 货合约 ,则 该基金可能 产生对手 方信用风 险。


(2)主动管 理基金及 能源类公 司股票的 投资风 险 主动管理基 金及能源 类公司股 票除受 能 源行业周 期性 影响以及 石 油、 天 然气等能 源类商 品价格波动 的影响外 ,还存在 下列风险 : 1)主动管理 基金管理 团队的管 理能 力、 管理经 验不 足,投资风 格多变; 2)能源类公 司股票受 公司基本 面、市场 流动性 等因 素的不利影 响。 2、主动管理 风险 指基金经理 对基金的 主动性操 作导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是一只主动 管理型基 金, 通过 “核 心-卫星”策略精选 全球石油天然气 等资源行业优 质 基金(含 ETF)及 公司股票。 在 本基金 精选基金以 及个股的 操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可能限 于知识、 技 术、 经 验等因素 而影响其 对 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 和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断, 其精选 处的基金或 个股的业 绩表现并 不一定持 续的优于其 他的基金 或者 股票 。 3、上市交易 及外汇额 度限制引 致的特殊 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 六 个月后 ,在相 关条件成熟的 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 将向深圳证 券 交易所申请 上市交易 。 在本基 金上市交 易前, 投 资者 仅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 额进行变 现。 (2)在上市交易期间 ,如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导致 突 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 外汇额度, 本 基金将暂停 申购,由 此可能导 致二级市 场价格出 现较 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 额度原因暂停 申购期间出现 了 较高的折溢价率,折 溢价率可能 因 国家外汇局 批准基金 管理人新 增外汇额 度以及本 基金 恢复申购业 务而大幅 缩小, 亦可能导 致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 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 出现较大 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 收盘价折溢价 率可能因石油 天 然气等能源市场价格 波动等市场 因 素发生较大 变动。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及外 汇管制风 险





本基金 以人民币 募集和计 价,经过换 汇后投 资于 全球市场以 外币计价 的金融工 具。外币 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 变化将会 影响本基 金以人民 币计 价的基金资 产价值, 从 而导致基 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 险。此外, 部分国家/地区可 能对外汇 实施 管制,从而带 来一定的 货币汇兑 风险。





2、政治 管制风险





不同国 家或地区 的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 发生变 化, 会导致市场波动进而 影响基金收益 ,产生风险; 此外 ,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 不时 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 从而对基 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 产带 来不利影响 。





3、税务 风险





由于 各个 国家/地区 在税 务方 面的 法律法 规存 在一 定差 异, 当投资 某个 国家/地 区市 场 时, 该国家/ 地区可 能会要求 基金就股 息、 利息 、 资本 利得等收益 向当地税 务机构缴 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各个 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 能发生变化, 或者 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从而导致 基金向该国家/地 区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 投资 当日并未预 计的额外 税项。





4、法律 风险 由 于各 个国 家/ 地区适 用不 同法 律法规 的原 因, 可能基 金的 某些 投资行 为在 部分 国家/ 地区受到限 制或合同 不能正常 执行, 或 者由于 税制、 破产制度的 改变等法 律上的原 因, 给交 易者带来损 失的可能 性。 (三)基金 运作风险 1、管理人风 险 管理人风险 又分为专 业水平风 险和诚信 风险。 管理人 专业水平风 险是指管 理人的员 工可 能由于缺乏 境外市场 知识与较 高职业水 准, 基 于主观 的或者客观 的原因没 有及时掌 握境外金 融市场动态 并获取相 应的知识 与技能 , 在境外 投资决 策和运作中 失误, 而 导致境 外投资的 收 益受到不利 影响。 管理人诚信 风险是指 管理人的 员工可能 在境外投 资管 理活动中违 法违规操 作, 或 者在与 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可 能发生冲 突时照顾 私利,给 基金 资产造成损 失,形成 管理人诚 信风险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





2、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那些由 于不合理 的内部程 序或人为 操作 造成的风险 。 以下 事件有可 能引发 操作风险:


(1) 内部程序 出错造成 的资产计 量错误;


(2) 员工的操 作造成的 错误;


(3) 违规操作 造成的损 害,如市 场操纵、 内幕交 易、 利益输送等 。 3、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主要是 指由于会 计核算及 会计管理 上违 规操作或工 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 , 如 经常性的串 户 、 账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付款 、 资金汇 划系统款项 错划 、 日 终轧账假 平 、 会计 备份 数据丢 失 、 利息 计算错误 等。 4、交易清算 风险


清算风险主 要因为国 际结算的 支付方式 和时间的 差异 , 造成划付款项 的延误和 错划, 进 而影响到投 资者的申 购赎回及 基金资产 的安全。 5、技术系统 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登记 结算机构 、销售机 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 构等等 。


6、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 指境外投 资管理活 动对远距 离、 跨时区 的 通讯系统要 求较高, 技术 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 素造成的 通讯故障 可能会影 响到本基 金投 资管理活动 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 , 从而 导 致基金资产 受到损失 。





7、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争 、 代理机 构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 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 第 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 通过 在全球范 围内精 选优质的石 油、 天然 气等能 源行业 类基金(包 括 ETF ) 以及公司 股票进行 投资, 为 投资 者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公募 基金 (包 括 ETF); 普通股、 优 先股、 存托凭 证等权益 类证券; 银 行存款、 可转让 存单、 回购 协议、 短期 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 工具; 政府债 券、 公司债 券、 可 转换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为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于基 金的比例 不低于 本基 金资产的 60% , 投资于 基金的资 产 中不低于 80% 投资于 石油天然 气等能源 行业基金 ,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正常的市 场状况下 , 本基 金将会投 资于全球 范围内 优质的石油 、 天然 气等能源 行业的 基金(包括 ETF ) 及公司股票。 本基金投资的 基金主 要包括(1)石油天 然气等能源行业 基 金,包括能 源行业 ETF (即 跟踪能源 行业指数 的 ETF )及能源行 业股票基 金(包括 跟踪能源 行业指数的指数基金 和 80%以上 资产投资于能 源行业 公司股票的主动型基 金) 。 (2)以跟 踪 商品指数或 商品价格 为投资目 标的商品 类基金 。 本基 金投资的股 票主要包 括: (1 ) 石油和 天 然气等能源行业的 开采、加工、 销售及运输等 企业股 票; (2)能源设备及 服务等企业股 票; (3)新能源 及替代 能 源,如风 能、太阳 能、其 他环 保能源及可 再生能源 企业股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它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在保证流动 性的前提 下,本基 金现金头 寸可存放 于境 内,满足基 金赎回、 支付管理 费、 托管费、手 续费等需 要,并可 以投资货 币市场工 具。 本基金管理 人自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 。 三、 投资理念 石 油、 天然 气等 资源的 稀缺 与需 求持 续增 长的矛 盾凸显 油气 等能 源行 业的长 期投 资 价 值。 本基金在 全球范围 内精选石 油、 天然 气等能源 行 业基金 (包括ETF ) 及优 质公司股 票进 行投资,为 投资者实 现资本稳 健、长期 增值的目 标。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6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 产配置上 采用“双 重配置” 策略。第 一层 是大类资产 类别配置 , 第二层 是 在权益类资 产内的“ 核心”组 合和“卫 星”组合 的配 置。权益类 资产包括 基金(包 括 ETF ) 和股票。本 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 略如图 1 所示: 图1:诺安油气能源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资 产配 置策略图 (1)大类资产配置 —— 资产组合配置策 略 本基金在大 类资产配 置层面将 贯彻 “自 上而下 ” 的资 产组合配置 策略, 通 过分析全 球宏 观经济环境 和经济政 策, 借助 基金管理 人 宏观 经济量 化的研究成 果, 分析 和比较权 益类、 固 定收益类和 流动性工 具等大类 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 益特 征, 在有效 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 运用 定 性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 式确定基 金资产配 置长期比 例。 本基金同时 关注宏观 经济的动 态变化和 市场趋势 ,根 据盈利增长 、流动性 、估值水 平、 投资主体行 为、市场 情绪等因 素进行综 合判断, 积极 地调整各类 资产在投 资组合中 的比例, 把握市场时 机,力争 实现投资 组合的收 益最大化 。 (2)权益类资产配置 —— “核心-卫星”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在权 益类资产 投资方面 采用“核 心 —卫星 ”资 产配置策略。 “核心 — 卫星”投 资 策略将组 合 资产分成 两部分: 一部 分为 “核心” 组 合 , 该组合主要投 资于石油 天然气等 能源 行业基金 , 包括 能源行业 ETF 、 能源指数 基金以 及主 动型能源基 金, 以分享能 源行业的 长期 收益; 另一部分 为 “卫星” 组 合, 主要投 资于石油、 天然气等能 源类商品ETF 及能 源行业个 股,通过不 同资产类 别的优化 配置以及 优质个股 的精 选,力争追 求超额投 资收益。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7 “核心—卫 星” 资产 配置策 略将主动 投资策略 与被动 投资策略相 结合。 根 据宏观 经济环 境、 经济和 产业周期, 股票市 场估值 、 市场投 资主题和 风格转换, 以及市场 整体的波 动水平, 基金管理人 将对“核 心 —卫星 ”之间的 资产配 置 进行 评估和调整 。 2、 “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在“核心” 组合中, 本基金将 主要投资 于石油天 然气 等能源行业 基金,主 要包括: (1) 以跟踪石油 、 天然气 等能源类 行业公司 股票指 数为投 资目标的 ETF 及指数 基金。 (2 ) 以超 越 石油、天然 气等能源 类行业公 司股票指 数为投资 目标 的主动管理 型基金。 (1)实现“核心”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考虑到全 球各主要 资本市场 宏观经济 环境的不 同、 经济发展及 产业周期 的不一致 , 以 及各市场行 业板块估 值、 市 场投资主 题和风格 的转换 , 基金管理 人将初步 确定在 全球不同 地 区和市场配 置 能源行 业基金的 比例; ② 根据基金 管理人对 全球各区 域经济及 能源行 业短、 中、 长期发 展走势的 分析和 预期, 调整“核心 ”组合在 各主要资 本市场的 投资比例 ; ③ 基金管理 人在前述 配置比例 基础上, 从投资 品种 库中选择代 表性强、 跟踪质量 好、 流动性高和 费率较低 的 ETF 或 指数型基 金以简单 有效 快速准确的 获取能源 行业投资 收益, 同 时精选业绩 突出、评 级优秀和 流动性强 的主动管 理型 能源基金以 获取超额 收益。 (2)精选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保证“核心” 投资 策略的实现 1)指数型 基金(包含 ETF )选择指标 投资于指数 型基金 (包含 ETF ) 的主要 目标是简 单、 有效、 快速、 准确的 获取能源 行业 投资收益, 基于此, 该类基金 的选择指 标主要包 括: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 司管理该 类基金的 经验、 管理 历史以及规 模;


② 做市商评 价指标 : 包括做 市商的基 本情况、 报价连 续性和买卖 价差, 历 史成交量 等; ③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 指标:投 资理念、 投资风 格、 历史业绩和 稳定性; ④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 指标: 基 金所跟踪 指数和 市场 的代表性; 基金的长 期表现和 跟踪 效率; 基金 的波动 性 和风险调 整后收益 及业绩归 因分 析等; 基金 的年内日 均成交量 及流动性 ; 基金的费率 等等。 2)基金筛选:形成 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的备 选基 金池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 团队 和做市商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8 - 基金管理 人:公司 历史、管 理规模和 公司管理 层、 股东结构、 产品种类 、竞争优 势、 主要客户和 过往法律 纠纷等; - 基金产品 : 成立时 间、 投资 理念、 费 率水平 、 资产增 长、 客户分 布状况和 投资限制 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 策机制、 业绩增长 模式(依 靠人 员还是依靠 流程) 、投 资人员和 研 究人员的权 责划分、 研究优势 、信息来 源和独立 研究 机构 和卖方 机构研究 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 队结构和 稳定性 、 成员职 责和从 业经历、 团 队的绩效 评价体系 和备 选基金的基 金经理管 理其它基 金的状况 ; - 风险控制: 公 司风险控 制体系、 流 程、 员工风险 意 识、 风险事故汇 报路径和 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 方案; - 做市商能 力评估( 主要针对ETF)。 ② 定量指标 ,主要针 对基金投 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 绩归因分 析,深入 了解基金 投资 流程和分析 管理人投 资技巧; - 基金的表 现分析: 分析并确 认基金绝 对和相对 表现 优于同类基 金平均水 平; -基金的风险 分析:确 认基金总 体投资风 险水平 适当 可控, 分析 风险的来 源以及基 金风 险调整后的 收益; - 基金的投 资风格分 析:确认 基金的投 资风格与 其宣 称的投资风 格相符并 长期保持 一 致; - 基金规模 ;


- 基金的历 史跟踪误 差以及变 动,ETF 还需要考 虑流 动性和成交 量等; - 第三方评 级机构( 如晨星、 理柏等) 对基金的 评级 。 3)基金优选:形成 指数型基金(包括 ETF)核心 基金 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 研究人员 将结合备 选基金池 中对于每 只备 选基金定性 和定量分 析的指标 进 行分析判断 , 并结合 当前市 场实际情 况进行微 调, 最 后根据计算 结果对备 选基金进 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 分和优选 结果确定 本基金投 资的 指数 型基 金(包含 ETF )核心 基金池。 (3)精选主动型能源行业基金保证“核 心”投资策 略的实现: 1)主动型基金选择指标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9 投资于主动 型基金的 主要目标 是在实现 能源行业 收益 的基础上通 过精选业 绩突出 、 评级 优秀和流动 性强的主 动基金实 现超额收 益,基于 此, 此类基金的 选择指标 包括主要 包括: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 司管理该 类基金的 经验、 管理 历史以及规 模;


②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 指标:投 资理念、 投资风 格、 历史业绩和 稳定性; ③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 指标:基 金的长 期 业绩表 现、 基金的波动 性、风险 调整后收 益、 业绩归因分 析及基金 的费率等 等。 2)基金筛选: 形成主动型基金的备选基 金池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 团队 - 基金管理 人:公司 历史、管 理规模和 公司管理 层、 股东结构、 产品种类 、竞争优 势、 主要客户和 过往法律 纠纷等; - 基金产品 : 成立时 间、 投资 理念、 费 率水平 、 资产增 长、 客户分 布状况和 投资限制 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 策机制、 业绩增长 模式(依 靠人 员还是依靠 流程) 、投 资人员和 研 究人员的权 责划分、 研究优势 、信息来 源和独立 研究 机构和卖方 机构研究 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 队结构和 稳定性 、 成员职 责和从 业经历、 团 队的绩效 评价体系 和备 选基金的基 金经理管 理其它基 金的状况 ; - 风险控制: 公 司风险控 制体系、 流 程、 员工风险 意 识、 风险事故汇 报路径和 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 方案; ② 定量指 标,主要 针对基金 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 绩归因分 析, 深 入了解基 金投资 流程和分析 管理人投 资技巧 、 择时 和选股能力 ; -基金的表现 分析:分 析并确认 基金绝对 和相对 表现 优于同类基 金平均水 平; -基金的风险 分析:确 认基金总 体投资风 险水平 适当 可控,分析 风险的来 源以及基 金风 险调整后的 收益; - 基金的投 资风格分 析:确认 基金的投 资风格与 其宣 称的投资风 格相符并 长期保持 一 致; - 基金规模 ;


- 第三方评 级机构( 如晨星、 理柏等) 对基金的 评级 。 3)基金优选:形成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 金池 ① 基金优选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0 本基金分析 研究人员 将结合备 选基金池 中对于每 只备 选基金定性 和定量分 析的指标 进 行分析判断 , 并结合 当前市 场实际情 况进行微 调, 最 后根据计算 结果对备 选基金进 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 分和优选 结果确定 本基金投 资的主动 型基 金的核心基 金池。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 核心基金 池基础上 构建组合 , 主要 根 据基 金资产整体 在全球不 同市场投 资的 头寸、单个 基金历史 业绩表现 和投资价 值等因素 综合 计算得出单 个基金的 权重。


另外, 本基 金还可以 根据组合 的风险特 征分析 , 对个 别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 一定调整 , 以 达到风险和 收益的最 优平衡。


(5)组合调整


由于短期内 石油、 天然气等 能源商品 市场通常 会受到 一些非理性 或者非基 本面因素 的影 响并进一步 传导到能 源行业从 而产生波 动, 本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对引起市 场波动的 长期和短 期的各种不 同因素的 研究与判 断,对投 资组合进 行动 态调整,以 降低投资 组合的投 资风险 。 3、 “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在 “卫星” 组合中 , 本基金 将主要投 资于: (1 ) 以跟 踪石油、 天 然气等能 源品商品 价格 或商品价格 指数为投 资目标的 能源类商 品 ETF ; ; (2 ) 全球范围内 优质的石 油、天然 气等能 源类公司股 票。 (1)实现“卫星”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本基金管 理人将深 入研究能 源商品价 格趋势 、 能源 行业盈利和 估值水平 变化, 利用两 者之间价格 的差异化 波动进行 商品和股 票资产的 优化 配置。 进一 步的, 基金管理 人将深入 研 究全球范围 内不同市 场商品价 格发展走 势、 不同市场 行业周期 、 投资风 格、 估值水平 等因素, 分析基金投 资此类市 场获得超 额收益的 可能性, 最 终 定位“卫星 ”策略投 资的市场 。 ②根据 “卫 星” 策 略确定的 资产类别 和市场, 本基金 管理人从定 性和定量 两方面主 动选 择最优和最 有代表性 的石油天 然气商品ETF 和能 源行 业股票,在 符合资产 配置决策 基础之 上,结合投 研团队的 研究分析 成果,运 用最优化 技术 实现“卫星 ”组合配 置。 (2)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 投资策略 1)基金选择指标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 司管理该 类基金的 经验和 管理 历史以及规 模;


② 做市商评 价指标: 有做市商 的基本情 况、报 价连 续性和买卖 价差,历 史成 交量 等;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1 ③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 指标:投 资理念、 投资风 格、 历史业绩和 稳定性; ④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 指标:基 金所跟踪 指数和 市场 的代表性; 基金的长 期表现和 跟踪 效率; 基金 的波动性 和风险调 整后收益 及业绩归 因分 析等; 基金 的年内日 均成交量 及流动性 ; 基金的费率 等等。 2)基金筛选:形成备选基金池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 团队 和做市商 - 基金管理 人:公司 历史、管 理规模和 公司管理 层、 股东结构、 产品种类 、竞争优 势、 主要客户和 过往法律 纠纷等; - 基金产品 : 成立时 间、 投资 理念、 费 率 水平 、 资产增 长、 客户分 布状况和 投资限制 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 策机制、 业绩增长 模式(依 靠人 员还是依靠 流程) 、投 资人员和 研 究人员的权 责划分、 研究优势 、信息来 源和独立 研究 机构和卖方 机构研究 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 队结构和 稳定性 、 成员职 责和从 业经历、 团 队的绩效 评价体系 和备 选基金的基 金经理管 理其它基 金的状况 ; - 风险控制: 公 司风险控 制体系、 流 程、 员工风险 意 识、 风险事故汇 报路径和 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 方案; - 做市商能 力评估。


② 定量指 标,主要 针对基金 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 绩归因分 析; - 基金风险 调整后的 收益; - 基金历史 跟踪误差 及变动;


- 基金规模 、流动性 和成交量 ;


- 第三方评 级机构( 如晨星、 理柏等) 对基金的 评级 ; - 基金的商 品期货合 约投资所 涉及的现 货价格收 益率 (Spot Rate ) 、滚动 收益率 (Rolling Yield ,指 当前投资 的期货合 约临近 到期 时,通过头 寸展期而 转入下一 月份合约 所产生的损 失或者收 益)和现 金收益率 情况,以 及期 货合约展期 的具体策 略。


3)基金优选:形成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 研究人员 将结合备 选基金池 中对于每 只备 选基金定性 和定量分 析的指标 进 行分析 判断 , 并结合 当前市 场实际情 况进行微 调, 最 后根据计算 结果对备 选基金进 行评估打 分。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2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 分和优选 结果确定 本基金投 资的核心 基金 池。


(3)股票投资策略: 自下 而上,重 视公司基 本面, 应用合理的 价值投资 成长的理 论, 精选投资股 票。 1)自下至上,重视基本面 :首 先根据量 化指标构 建 备选股票池 ,然后应 用以合理 的价 值投资成长 的理论, 对备选股 票再次进 行精选, 建立 核心股票池 。 2)建立备选股票池 根据公司增 长性、估 值水平指 标、盈利 质量、价 格趋 势,、规模、 流动性等 一系列量 化 指标对股票 进行初步 筛选,建 立备 选股 票池。 3)建立核心股票池 应用合理的 价值投资 成长的理 论对备选 股票再次 筛选 : 本基金 专注于在 价值和成 长之间 寻找投资机 会, 从备 选股票 池中选择 那些具有 价值优 势又有良好 发展前景 的公司 。 市盈率 和 增长之间的 比率(PEG ratio ) 是我们考 虑的重 要指 标。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卫 星”组合 将在核心 股票池和 核心基金 池的 基础之上构 建投资组 合。 4、债券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 的框架下 , 本基 金管理人 对全球宏 观经济 运行趋势及 其引致不 同国家或 地区 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 作出判断 , 运用 数量化工 具, 对 不同国家及 地区未来 市场利率 趋势及 市 场信用环境 变化作出 预测, 并 综合考虑 利率变 化对债 券品种的影 响、 收益 率水平 、 信用风 险 的大小、流 动性的好 坏等因素 。 主要的债券 投资策略 是: 久期调整 策略、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 骑乘策 略、相对价 值策略、 信用利差 策略、回 购放大策 略以 及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等。 本基金将在 全球范围 内进行债 券资产配 置,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债 券选择标 准, 运 用相应 的债券投资 策略,构 造债券组 合。 5、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是 本基金投 资管理的 一个重要 环节, 主要包 含以下三个 方面的内 容: 现 金流预 测、现金持 有比例管 理、现金 资产收益 管理。 准确预测未 来几个交 易日的现 金流动是 做好现金 管理 的前提, 基金管理 人将合理 把握因 基金的申购 赎回、 石 油、 天 然气等能 源商品价 格以及 能源行业股 票波动加 大等因素 引起的现 金流变化, 编制基金 现金流量 表。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3 持有一定比 例的现金 资产是基 金保持流 动性的必 然要 求, 但现 金资产的 持有将会 影响到 本基金的投 资收益, 形成现金 拖累。 基金管理 人将在 保证基金流 动性需求 的前提下 , 制定合 理的现金资 产持有比 例。 对于基金持 有的现金 资产, 基金管理 人将在保 证基金 流动性需求 的前提下 , 提高 现金资 产使用效率 ,尽可能 提高现金 资产的收 益率。 随着全球证 券市场投 资工具的 发展和 丰 富, 若 今后出 现了更合理 可行的投 资于石油 、 天 然气等能源 类行业的 投资方法 和策略, 本基金对 投资 方法和策略 可进行相 应的调整 或更新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依 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 投资的前 提 ;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 态势、区域经 济发展情况, 各 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场 走 势等因素是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基础 ;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 投 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 做出 投资决策, 是本基金 维护投资 者利益的 重要保障 ; 4、投资方式 。本基金 在投资决 策 委员会 领导下 ,通 过投资团队 的共同努 力,由基 金经 理具体执行 投资计划 ,争取良 好投资业 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 全球证券 市场中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 普通股、 优先股、 存托凭证等 权益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存单 、 回购 协议、 短期 政府债券 等货币市 场工具; 政府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换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 ; 以及 公募基金 (包 括 ETF ) 和中国 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总 体上,本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构建的具 体流程如 下: 1、投资原则 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 员会在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 定的前提 下, 根 据研 究 人员和基金 经理的有 关报告 , 决定基 金投资的 主要原 则, 对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 配置比例 等 提出指导性 意见。 2、资产配置 策略 根据宏观经 济环境、 经济和 产业周期, 股票市 场估值 、 市场投资 主题和风 格转换, 以及 市场整体的 波动水平, 基金经 理将对“ 核心 —卫 星” 之间的资产 配置进行 评估和调 整。


3、投资品种 库的构建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4 在基金投资 方面, 研 究员和 基金经理 通过建立 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 , 建立 了一整 套指标体系 , 通过指 标体系选 出备选基 金池及 核心基 金池 。 在股 票投资方 面, 研 究员首先 根 据量化指标 构建备选 股票池 , 然后应 用以合理 的价值 投资成长 的 理论, 对 备选股 票再次进 行 精选,建立 核心股票 池。 4、组合构建 研究部和基 金经理根 据投资限 制的要求 , 从投资 品种 库中选择代 表性强、 跟踪质量 好、 流动性高和 费率较低 的 ETF 或 指数型基 金 、优质 的能 源类股票及 主动管理 型基金进 行组合 构建。





5、组合 调整


基金经理 有权根据 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 的需要 , 在其 权限范围内 对组合进 行调整, 超出其 权限的调整 , 需报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 组合 调整至 少每季度一 次, 调整 的标准主 要是 由于 短期内石油 、 天然 气等能源 商品市场 通常会受 到一些 非理性或者 非基本面 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 波动 并进一 步传导到 能 源行业 , 本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 对引起市场 波动的长 期和短期 的各种不 同因素的研 究与判断 ,对投资 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以 降低投资组 合的投资 风险。 6、现金管理 持有一定比 例的现金 资产是基 金保持流 动性的必 然要 求, 但现 金资产的 持有将会 影响到 本基金的跟 踪效果 , 形成现 金拖累 。 本基 金将综合 考虑 基金申购赎 回、 能 源价格 波 动等因 素, 在保证基金 流动性需 求的前提 下, 通 过量化模 型计算 出最佳现金 持有量, 从而提 高现金资 产 使用效率, 缩小本基 金的跟踪 误差。


7 、风险控 制与评估 风险控制办 公会定期 召开会议 , 听取投 资管理 部、 基 金经理、 风 险控制人 员对基 金 投资 组合进行的 风险评估 ,并提出 风险控制 意见。 基金管理人 将定期计 算基金跟 踪误差以 管理组合 的市 场风险。 跟踪误差 是指 组合 投资回 报率和所跟 踪的指数 回报率差 额 减去该 差额平均 值所 得结果 的标 准差, 跟踪误差 用来测量 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收 益率之间 的偏离度 。 跟踪误差= 其中: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5 表示考察期 内组合的 投资回报 率 表示考察期 内所跟踪 的指数的 回报率 年跟踪误差= 日跟踪 误差 基金管理人 将在定期 计算跟踪 误差的基 础上, 调整组 合, 剔除 风险过大 的标的基 金或股 票,以使本 基金的跟 踪误差控 制在合理 的范围之 内。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购买不动 产 ; 5、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 6、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7、购买实物 商品 ; 8、除应付赎 回、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以 外,借 入现 金 ; 9、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10、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11、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12、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品 ; 13、 向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1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16、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6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基金持 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净 值的20% 。 在基金 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 受上述限制 。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 金融组织除外 ) 发行的证券(不包括 境外基金) 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净值 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 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 备 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其中持 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 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或影 响发行该证券 的 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 一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10%以 上具有 投票 权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任何一只 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 份 额的20%。





6、为应 付赎回 、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7、 每只境 外基金投 资 比例不 超过 本基 金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投资境外 伞型基 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 当视为一 只基金。





8、本基 金 不得投 资于以下 基金: (1)其他基 金中基金 ; (2)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 前述两项 基金的伞 型基金子 基金。 9、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 限制 。 若基金超过 上述 1-7 项 投资比例 限制,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 商 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机或 放大交 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7 1、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 品全部敞 口不得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 易 衍生品支付 的初始费 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台 交易金 融衍 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 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日 对交易进行估 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 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本基 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60 个工 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及风 险分析年 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商 业银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 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 以确保担 保物市值 不低于已借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 基 金支付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 要。 4、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外, 担保物可 以是以 下金 融工具或品 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 3) 商业票据 ; 4) 政府债券 ; 5) 中资商业银 行或由不 低于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 ( 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易并在 正 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 还 任一或所有 已借出的 证券。 6、基金管理 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损失 负相应责 任。 7 、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 50 %。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而 持有 的担保物不 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8 ( 五)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 列 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 除 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 用评级机构 信用评级 。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度对卖 出 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时 向 本基金支付 售 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市值计 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支 付现金的102%。 一旦 卖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券 正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 应 责任。 ( 六) 基金 参与 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 回购 交易 ,所 有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券 总市 值均 不 得 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 制计算, 基金因参 与正回购 交易而持 有的 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 资产。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如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 相关程序 后, 可 相应调整 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 上限规定 , 不需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标普能 源行业指 数 (净收 益 )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NTR ) )。 标普能源行 业指数( 净收益) 是标普 500 指 数(S&P 500 Index ) 的子指数 ,该指数 以 标普 500 指 数中能源 行业的成 分股为成 分股, 各成分 股都是世界 上非常知 名的能源 公司, 分 别 是美国石 油、 天然气、 消 耗性燃料、 能 源设备及 相 关服务领域 的领军者, 公 司的基本 面良 好、发展稳 定。 综合标普能 源行业指 数 (净收益) 的 编制方法、 成 分 股覆盖特点 及领域, 标普 能源行业 指数(净收 益)能够 有效地反 映出国际 能源行业 的价 格趋势。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29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将会 投资于全 球范围内 优质的石 油、 天然 气等 能源行业基 金 (包括 ETF ) 及公 司 股票,在证 券投资基 金中属于 较高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 益的基金品 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 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托管人 招商 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 ,以人民 币元为记 账单 位。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 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 计。 (一) 报告 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 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41,281,423.39 91.71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0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12,470,614.09 8.10 8 其他资产 295,350.69 0.19 9 合计 154,047,388.17 100.00 (二) 报告 期末在各 个国家( 地区)证 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分 布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以及存托 凭证 。


(三) 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及存 托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以及存托 凭证 。


(四)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以及存托 凭证 。


(五) 报告 期末按债 券信用等 级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项主要列 示按国际 权威评级 机构 (标普、 穆 迪) 的 债券信用评 级情况。 本基 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 此类债券 。


(六)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 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金融 衍生品投 资。


(九) 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 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 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ISHARES- DJ ENERG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Black Rock Fun d Advisers. 29,133,920.90 19.49 2 SPDR OIL EXP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SGA Funds Mana gement, Inc 29,040,261.84 19.43 3 SPDR-ENE RGY SEL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SGA Funds Mana gement, Inc 28,014,745.94 18.74 4 ISHARES- GLB ENRG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Black Rock Fun d Advisers. 27,890,460.68 18.66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1 5 VANGUARD ENERG E ETF 基金 契约型开 放式 The Vanguard G roup Inc. 27,202,034.03 18.20 (十) 投资 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 本期 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中 没有发行 主体被证 监部门立案 调查的,或 者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证 券。


2、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股 票。 3、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44.04 5 应收申购款 294,306.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5,350.69 4、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2 第 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9.27 ~2011.12.31 0.40% 0.04% 13.24% 2.33% -12.84% -2.29% 2012.1.1 ~2012.12.31 -5.18% 0.88% 3.67% 1.10% -8.85% -0.22% 2013.1.1 ~2013.12.31 14.39% 0.83% 20.49% 0.88% -6.10% -0.05% 2014.1.1 ~2014.12.31 -14.97% 1.25% -8.12% 1.16% -6.85% 0.09% 2015.1.1 ~2015.12.31 -20.30% 1.81% -17.07% 1.77% -3.23% 0.04% 2016.1.1 ~2016.12.31 33.88% 1.62% 34.86% 1.52% -0.98% 0.10% 2017.1.1 ~2017.12.31 -8.91% 0.94% -7.55% 0.87% -1.36% 0.07% 2011.9.27 ~2017.12.31 -10.00% 1.25% 34.37% 1.32% -44.37% -0.07% 注: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标普 能源 行业 指数 (净 收益)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NTR))。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3 注:本基金的 建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期结 束时各 项资 产配置 符合 合同约定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4 第 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 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 投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27 日 , 本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五十五 只开放式基 金: 诺安 平衡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 货币市场 基金、 诺安先锋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价 值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诺 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中 小盘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主题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全球黄 金证券投 资 基金、 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诺 安 行业轮 动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安多策略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5 金、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诺安 全 球收益不动 产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 新动 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汇鑫保 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双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安 研究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诺安 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 鸿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信 用 债券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诺 安稳固收 益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诺安泰 鑫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诺 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 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诺安天天宝 货币市场 基金 、 诺 安理财宝 货币市场基 金、 诺安 永鑫收益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聚 鑫宝货币 市场基金 、 诺安稳健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聚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新经济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低 碳经济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 诺安 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诺安 先进制 造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利 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景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诺安益 鑫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诺安安 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诺安 精选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和鑫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诺 安积极回 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优选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进取回 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高端制造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改革趋 势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 瑞鑫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圆鼎 定期开放 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诺 安鑫享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秦维舟先生, 董 事长,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北京中 联 新技术有限 公司总经 理, 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 司总经理 , 香港先 锋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中国新纪 元有限公 司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伊力扎提?艾合买提江 先生,副董事 长,历任吉通 网 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副 总经理, 中 化国际石 油公司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 、 公司 副总经理 、 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 ,现 任 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 信托有限 公司 总经理。 赵忆波先生, 董 事, 硕士。 历任 南方航空 公司规划 发 展部项目经 理, 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翰 伦投资咨 询公司 (马 丁可利基 金) 投 资经理, 纽银西 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经理,现 任 大恒科 技副董事 长 。 赵照先生, 董事,博 士。历任 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 有限 公司北京证 券营业部 交易部经 理、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6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发展策 划部主任 、 国家 电网公 司金融资产 管理部发 展策划处 处长、 国 网英大国际 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发展策划 部主任 、 英大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 英大资 本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等。现任 中国对外 经济贸易 信托 有 限公司党 委委员、 副总经理 。 孙晓刚先生, 董 事, 本科。 历任 河北瀛源 建筑工程 有 限公司职员、 北 京诺安企 业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 上 海摩士 达投资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及投资总监 、 上海钟 表有限 公司副总 经 理。现任上 海钟表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奥成文先生, 董 事, 硕士。 历 任中国通 用技术 (集 团 ) 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 经营部 副 经理,中国对 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理,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 现任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汤小青先生, 独 立董事, 博 士。 历任国家 计委财政 金 融司处长, 中国 农业银行 市场开发 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 银行河南 省分行副 行长, 中国人 民银行合作 司副司长 , 中国银 监会合作 金融监管部 副主任, 内蒙 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 局局长 , 中国银监会监 管一部主 任, 招商银 行 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 独 立董事, 博 士。 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 外 汇业务管理 处处长, 中国 工商银行 伦敦代表处 首席代表 , 中国 工商银行 新加坡分 行总经 理, 中国工 商银行个 人金融 业务部副 总 经理,机构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机构金融 业务部资 深专 家。 赵玲华女士, 独 立董事, 硕 士。 历任中国 人民解放 军 空军总医院 新闻干事, 全 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 负责人, 中国人民 银行人事 司综合处 副处 长, 国家外 汇管理局 政策法规 司副处长 , 中 国外汇管 理杂志社 社长兼主 编,国家 外汇管理 局国 际收支司巡 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 , 监事, 硕士。 历 任太原双 喜轮胎工 业股 份有限公司 全面质量 管理处干 部。 2004 年加入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司。 现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司副 总法 律顾问、风 险法规部 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理事会 秘书长 , 君安证券 香港 公司副总经 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 事, 本科。 历任 浙江证券 深圳营业 部 交易主管、 国泰 君安证券 公司部门 主管、 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交易中心 总 监, 现任诺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首席交易 师 (总助 级)兼交易 中心总监 。 梅律吾先生, 监 事, 硕士。 历任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研究员,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研 究部副总 监、 指数投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7 资组副总监 ,现任指 数组负责 人 。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 总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 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产经 营部副经 理 ,中国 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筹备 工作,任 公司 督察长,现 任公司总 经理。 杨文先生 , 副总 经 理, 企业管理 学博士 。 曾任 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研 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 员 , 中融基金管 理公司市 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 总监、 发展战略部 总监,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 , 经济学硕士 ,CFA 。曾任平 安 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 研究员、西北 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部 研究员。 2003 年10 月 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权益 投资事 业部总经 理、 投资 一部总监 、 诺安先 锋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理 。 陈勇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 学硕士, 注册 会计师。 曾 任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 固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资产管 理部基金 经理 , 民生证 券公司证 券投 资总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研究部 总监、 合规 与风险 控制部总监、 督 察长, 现任 公司副总 经 理 、固定收 益事业部 总经理 。 曹园先生, 副 总经理, 本科。 曾任 职于国 泰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先 后从事 于 TA 交易中 心交易员、 销售部北 方区副总 经理、北 京公司副 总经 理的工作。2010 年 5 月加 入诺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华北 营销中心 总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 营销事 业 部总经理 。 马宏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中国 新兴 (集 团) 总 公司职员、 中化财务 公司证券 部职 员、 中化 国 际贸易股 份有限 公司投资 部副总经 理、 中 国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总监、资 产管理二 部副总经 理、投资 发展部总 经理 。现任公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宋青先生, 学士, 具 有基金 从业资格。 曾 先后任职 于 香港富海企 业有限公 司、 中国银行 广西分行、 中国银行 伦敦分行 、 深圳 航空集团 公司、 道富环球投 资管理亚 洲有限公 司上海代 表处,从事外汇交易 、证券投资、 固定收益及贵金 属 商品交易等投资工作 。2010 年 10 月 加入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国际业 务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起任 诺安全球 黄金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7 月 起任诺安 油气能源 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经理 。 5、 历任基金经 理 梅律吾先生 ,2011 年9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8 6、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的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分股票类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 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体如 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 主席由公 司总经理奥成 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杨谷先 生, 副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总经理 、 投资 一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韩冬 燕女士 , 权益投资 事业部副总 经理 、 基金经 理 ; 王创练 先生, 研究 部总 监 兼首席策 略师 (总助级 ) 、 基金经 理 。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 由公司总经理 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 包括:杨 谷先生, 副 总经理、 权益 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 投资一部 总监、 基 金经理; 谢志华先 生, 固定 收益事业部 副总经理 、 基 金经理 、 总 裁助理 ; 王 创练 先生, 研究部总 监 兼首席 策略师 (总 助 级)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管 理运用基金 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 登记 结算 机 构 相关业务规则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 改 并公布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 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本 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 得基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核准或 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销售 基金 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 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 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金代 销 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和有关 法 律法规对基 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39 (8)自行担任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 金 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并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对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订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 率; (17)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 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0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投资 人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后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 (18)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9)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0)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4)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防止在不 同基金 间进行有损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源分 配;


(25)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1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 禁止性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及基金 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管理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 制制度概 述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是公 司为有效 防范和控 制经 营风险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 , 保证 公司规范经 营、 稳健 运作, 确 保基金 、 公司财 务和其 他信息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 公 司的良好声 誉及股东 合法利益 , 在充 分考虑内 外部环 境因素的基 础上, 通 过构建 科学的组 织 机制、 运用 有效的管 理方法 、 实施严 格的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 成的控制 风险的管 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在 于建立一个决 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高效、 持续健康发 展的资产 管理实体 , 在充 分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护 公司的良 好 声誉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2. 风险管理 制度 (1)风险管 理的具体 目标 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的具 体要 求,公司风 险管理的 总体目标 为: 1 ) 确保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章 和公司各 项管理规 章制 度的贯彻执 行; 2 ) 建立符合现 代企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治理 结构, 形 成科 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 执 行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2 机制和监督 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 金管理的 效率和效 益,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努力 实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经 风险调整 后的利益 最大化; 4 ) 通过严格的 风险控制 体系和管 理措施, 保 障公司发 展 战略的顺利 实施和经 营目 标的全面实 现,维护 公 司及公 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 5 ) 建立高效运 行、 控制严密 、 科 学合理 、 切实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度 , 及 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 洞,保证各 项业务稳 健运行; 6 ) 借鉴和引用 国际上成 熟、 先进 的风险控 制理念和 技术 , 不断提升公 司国际化 经 营水准和核 心竞争能 力,巩固 公司的声 誉和市场 份额 。 (2)风险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 管理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首要性原 则:公司经 营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险 管理 置于公司经营中 的战略层面并 作为首要任 务; 2)全面性原 则:风险管 理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 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经营环节 ; 3)审慎性原 则:公司组 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 理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 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出 发点; 4)独立性原 则:合规审 查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险 控制办公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应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5)有效性原 则:风险管 理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法 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 规章,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 ,并成为 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 的行动指 南; 6)适时性原 则:风险控 制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 前瞻 性。同时,随时 对各项制度进 行适时的更 新、补充 和调整, 使其适应 基金业的 发展 趋势和最新 法律法规 的要求; 7)防火墙原 则:公司各 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 上和 制度 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对因业 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 息的人员 ,应 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 。 (3)风险管 理的具体 内容 1)确立加强 风险控制 的指导思 想,以及 风险控 制的 目标和原则 ; 2)建立层次 分明、权 责明确、 涵盖全面 的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立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风 险控制方 法; 4)建立严格 合理的风 险控制程 序和措施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3 5)制定持续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 度的评价 和检查 机制 。 (4)风险管 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 管理的具 体目标与 原则,公 司设立 了以 下风险管理 机构及职 能部门: a. 董 事会下 设合规 审查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负责 对公司经 营管理 和基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合法 、合规 性进行 全面、 重点的 检查分析 评价,对 公司经 营和基 金投资 管 理 中的风 险进行 合规检 查和风 险控制 评估。并 出具相应 的工作 报告和 专业意 见 提交董事会 。 b.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事 会负责 ,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督察 长的职 责 进行工作。 c. 公 司设风 险控制 办公会 ,在总 经理的 领导下制 定公司风 险管理 制度和 政策, 对 公司 风险 控制部 提交的 风险评 估报告 作出全面 的讨论和 决定, 从而使 风险政 策 得到有力的 执行。 d. 公 司设 监 察稽核 部 ,直 接对总 经理负 责,同时 协助督察 长开展 工作。 在各部 门 自 我监察 的基础 上依照 所规定 的职责 权限、工 作程序 进 行独立 的再监 督工作 , 对 公司经 营的法 律法规 风险进 行管理 和监察, 与公司各 部门保 持相对 独立的 关 系。 e . 公司 设风 险控制 部,负 责根据 公司各 类业务的 特点和需 求,制 定各个 风险领 域 ( 投资、 运作、 信用等 )的风 险管理 和绩效评 估方法, 并监督 其执行 ;定期 向 管理层提交 风险评估 报告。 2)为最大限 度地实现 风险管理 的目标, 公司以上述 机构及职能部 门为依托,构建 了科学严密 ,层次分 明的风险 管理体系 ,主要分 为三 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 董事会、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b. 第二层面为 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控制 办公会及 监察 稽核部、 风 险控制 部 ; c. 第三层面为 公 司各业 务相关部 门, 对各 自部门的 风险 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 险控制防线, 能及时有 效地发现 、 识 别、 防 范及化解 公司运营中 存在的各 种不同 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 投资风险 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 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 风险控制体 系,从而 做到在每 个环节有 效控制风 险点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4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细致的研究工作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 法来实现。 研 究员通过 调研作 出定性的 判断, 同 时公 司还通过量 化的指标 体系, 如: 风险指标体 系 (包括 标准 差、 跟踪误差、 下方风 险、 组合 VaR 等) 、 流动性 指标体系 等,运用数 量化模型 进行价值 评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 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 当基金经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 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 防止了不当投资行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 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 中的仓位、 集中度、 流动性多 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险控 制包括业 绩评价和 业绩归因 ,为优化 投资 策略提供参 考。


3.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基础上, 实现持续、稳 定 、健康发展的经营目 标, 公司内 部 控制的总体 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地为投 资者服务, 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 全,实现 公司经营 方针和 目标 ,维护股东 权益; 3)树立良好 的品牌形 象,维护 公司最重 要的资 本- 声 誉; 4)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 现代管理要 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 5)建立切实 有效的内 部控制系 统,查错 防弊, 消除 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 运行; 6)规范公司 与股东之 间的关联 交易,避 免股东 干涉 公司正常的 经营管理 活动。 (2)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建立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 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 强化内 部管理制 度 的高度权威 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超 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 权力;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 上 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 制的建 立、 执 行部门 , 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 资产以及 其他资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5 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必 须 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的相 互制约措 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 制制度的 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 要包括环 境控制和 业务控制 。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 部控制相关 的环境因素 相互作 用的综合效果 及其对业务 、员工 的影响力 , 环境 控制构成 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 础。 公司 致力于从治 理结构 、 组织 机构 、 企 业文化、员 工素质控 制等方面 实现良好 的环境控 制。 2)业务控制: 包括投 资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 控 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监 察稽核控 制及其它 方面的内 部控制等 。 a. 投资 管理业务 控制 : 涉及到 研究业务 控制 、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 、 基 金交易业 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 交易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 控制主要 包括: 公 司的研 究工作 应保持 独立、 客观 , 为公司 基金投 资运 作以及 公司业 务的全 局 发展提供全 方位的支 持; 建立科学 的研究工 作管理流 程和投资对 象备选库 制度;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 度;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 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包 括: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及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 略、投 资组合 和投资 限制等 要求; 健全投 资决策 授权 制度, 实行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应 当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重 要投资 要 有 详细的 研究报 告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投 资风险 评估与 管 理 制度; 建立科 学的投 资管理 业绩评 价体系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对 投资决 策 和 投资执 行的过 程进行 合规性 监督检 查;相 关业务 人员 应遵循 良好的 职业道 德 规范,严禁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事 件的发生 。 III)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包 括: 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投 资决策 和交易 执行实 行严格 的人 员和空 间分离 制度, 建 立 交易执 行的权 限控制 体系和 交易操 作规则 ;建立 完善 的交易 监测、 预警和 反 馈系统; 执行公平 的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不 同投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6 建 立完善 的交易 记录制 度,及 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每 日投 资组合 列表等 文件; 制 定 相应的 特殊交 易的流 程和规 则;建 立科学 的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建 立关联 方 交易的监控 制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 公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 , 建立 完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及 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 其内容。 c. 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 : 公 司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要 求 , 遵循安 全性 、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 的管理制度。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 制度、 信息技术 系统的稽 核检查 制度等管 理措施, 确保系统 安全运行 。 d. 会计系统 控制 : 公司根 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 企业会 计制度》 、 《证 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 控制。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 分工;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 为 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 独立; 基金会计 核算独立 于公司 会计核算 ; 采取适 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 ;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 账程序;建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建立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 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 控制 : 公司设 立督察长 , 督 察长直接 对董 事会负责 , 经董 事会聘任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 监察稽核部 ,对公 司经营层 负责,开展 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 稽核部 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项 经营管理活 动的有效 运行。 f. 其他内部 控制机制 : 其他内 部控制包 括对销售 和客 户服务的控 制、 对基 金托管人 和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7 基金代销机 构等合作 方的控制 、授权控 制、危机 处理 控制、持续 的控制检 验等。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8 第 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 本基 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2011 年8 月 9 日证监 许可 【2011 】1258 号文核 准 。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基金 份 额净值 为人民币1.00 元 ,按 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自 2011 年 8 月 2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向全社会 公开募集 ,基金募 集工 作已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结束 。 本基金募集 的有效认 购总户数 为 12,096 户。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 1.00 元人民 币 计算,募集 期募集金 额及利息 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 计 951,030,683.39 份。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49 第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 定, 本基 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 , 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9 月27 日正式生 效。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 基金。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0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 定, 申 请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 基 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 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登 记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 交易。


一、基金上市


1、 根据有关规 定,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具 备上市 条件 , 于2015 年2 月17 日起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交易代码 :163208 )


2、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 则》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等有关 规定,包 括但 不限于: (1)本基金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 一交易 日基 金份额净值 ;


(2)本基金 实行价格 涨跌幅限 制,涨跌 幅比例 为10%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


(3)本基金 买入申报 数量为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本基金 申报价格 最小变动 单位为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则及规定 。


3、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4、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 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 则》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深 圳证 券交易所可 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不再具备 本章第( 一)款规 定的上市 条件;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1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收 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 暂停基金 上市的决 定之 日起2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发 布基金暂 停上市 公告 。


当暂停上市 情形消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向深圳 证券交 易所提出恢 复上市申 请, 经 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 准后可恢 复本基金 上市,并 在指定媒 体发 布基金恢复 上市公告 。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 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 ,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发布 基 金终止上市 公告。


五、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 关规定进 行调 整的, 本基 金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 且此项 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的新功 能,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 功能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 市契约型 开放式基 金, 投资 人可以 通过上 市交易、 场 外申购赎 回、 场 内申购 赎回三种方 式,实现 基金份额 的日常交 易。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 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网点及 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场 内申购 和赎回场所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申 赎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 本基 金场内 、 场外代 销机构 名单参见本 招募说明 书 “ 十九 、 相关服 务机构 ”部 分相关内 容及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人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若基 金 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机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 行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1 年 9 月27 日生 效, 于 2011 年11 月 10 日开始 办理日常 申 购、赎回业 务。 2、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 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 证 券交易所、纽约证券 交易所同时 开 放的每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 回时 除外) 。 3、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但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 时 除外。 场内 业务办理 时间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交 易时间, 场 外业务办 理时间 为开放日 的 上午 9:30— 下午 3:00。 4、 基金管 理人可与 销售机构 约定, 在 开放日的 其他时 间受理投资 者的申购 、 赎回申 请, 但是对于投 资者在非 开放时间 提出的申 购、 赎 回申请 , 其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 改 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 对 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但 此项调整 应在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3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 即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 赎回基金份 额 时, 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场外 认购、 申购确认 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亦即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 场外销售 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 理时 , 认购、 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 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 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 率; 场内赎 回 采用固定费 率。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 的 时间以内撤销,在当 日业务办理 时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应使 用基金账户, 办 理场内申购、赎回应 使用深圳证 券 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 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 新规定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益 的前 提 下 调整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 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申请场外申 购赎回的 投资人必 须根据销 售机构规 定的 程序, 申 请场内申 购赎回的 投资人 需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 购赎回相 关业务规 则, 均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 投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3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 资者 应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 请未得到基 金管理人 或登记结算 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 的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或基 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4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10 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 账户 , 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除 外 ; 如基 金 投资所处的 主要市场 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 休市时 , 基金 管理人将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及 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 最迟不超 过 T+10 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 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 。 国家外 汇管理相 关 规定有变更 或本基金 所投资市 场的交易 清算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付时 间将相应 调整。在 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4、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结算 (1)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 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 (2)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金成 功后, 登 记 结算机 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 办理登 记结算手 续, 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3)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 者办理 相应的登 记结 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上 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其他销售 机构每个基金 账 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1 ,000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投 资者开 通) 每 个基金账 户首 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 元( 含申 购费)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 额最 低为1,000元。 2、 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其 他销售机 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本 基金的最 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 。通过本 公司网上 直销平台 赎回上述 基金 ,单笔赎回 申请的最 低份额不 作限制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但 某笔赎回导 致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一个 网点的基金 份额余额 少于相应 的最低赎 回限额时 ,余 额部分的基 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 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场内赎回本基 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 为整数份额 ,且单笔 赎回最多 不超过99 ,999 ,999 份 基金份额。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 最低申购限额 、交易级差、 最 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 代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5 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4、本基金 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设置最 高份额限 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金额和 赎 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 调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 一家指定媒 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 场内 和场外的申购 费率 相同,最高为 1.5% ,且随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递减 。 投资人 多次认购 时, 需 按单笔认 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 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 具体费 率如下: 场外、场内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其 中 25% 的 部分归基 金 资产所有, 其余 部分可 用于注册 登 记等相关费 用。 本基 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赎回费 率, 不按份 额持有时 间分段 设置赎回 费 率。 本基金的 场外 赎回 费率随持 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 过赎回总金 额的 0.5 %。 具体费 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3% T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为 固定值 0.5% ,不按份 额持有 时间分段设 置赎回费 率。 3、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 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6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 提高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适 用的 费率的前提 下, 依 法收取短 期赎 回 费。基金管 理人将于 实施时, 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告中 载明。


6.本基金申 购、 赎回 的币种为 人民币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并提前公 告。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 1、 申购份 额及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 场内申购时 , 申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 舍去, 不 足 1 份额 对应 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场外申购时 , 申购的 有 效份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2、 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场 内和场外 赎回时 ,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 小数 点后2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 适 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 的 申购, 净申购金 额=申购 金额-固定 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申购费 用=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时 , 申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 舍去, 不 足 1 份额 对应 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 按实 际确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以 当日基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7 金 份额净值 为 基准 计 算,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 差 产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 承 担。





例一:投资 人通过场 内申购基 金份额的 计算


某投资人投 资 6,000 元通过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其对应 的场内申购 费率为 1.5%,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 (1 +1.5%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 份 (保留至 整数 位)


即:投资人 投资 6,000 元从场 内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5,576 份 基金份额 。


例二:投资 人通过场 外申购基 金份额的 计算


某投资人投 资 6,000 元通过场 外申购本 基金,其 对应 的场外申购 费率为 1. 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6,000/ (1 +1.5%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73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6,000 元申购 本基金 ,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5,576.73 份基金 份额。 (三)赎回金额 采用“份额 赎回 ”方 式,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赎 回时, 赎回金额 均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的余 额, 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例三:投资 人通过场 内赎回金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 深交所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8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人 从深交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为 11,422.60 元。


例四:投资 人通过场 外赎回金 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 为一年三个 月,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3%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 =34.4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34.44 =11,445.56 元


即:某投资 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 一年三 个月后赎回 ,假设赎 回当日本 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1,445.56 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应当在 估值日后2 个工作 日内披露 。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基金份额净 值 = 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本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登 记结 算业 务按 照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正常 情 况 下, 投资者 申购基金 成功后 ,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 益并办理 登记 结算 手续,投资 者自 T+3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构在T+2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 益的登记结算 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 法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 场外申 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 场内申 购或上市 交易买 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 回, 但不可卖出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59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既可上市 交易 ,也可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 方式 如出现如下 情形,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基金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 作;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 主要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汇市 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 证券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场的 公 众节假日,并可能影 响本基金正 常 估值时 ;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易 或 其他重大事件,继续 接受申购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登 记 结算机构因技术保障 或人员伤亡 导 致基金销售 系统或基 金 注册登记 系统、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或基金 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 运行 ;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 产 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 份额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理人 规 定的上限(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外 管 局的审批及 市场情况 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某笔申 购; 9、发生《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10、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暂 停申 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 的 , 申 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 述 1 到7 项、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 暂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况及处理方 式 如出现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 人 可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 的主要证券交 易市场或外汇 市 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遇公众 节 假日,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0 (4)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证券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场 的 公众节假日、休市, 并可能影响 本 基金正常估 值与投资 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 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赎回 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 登 记 结算机构因技术保 障或人员伤 亡 导 致基 金销售 系统 或基 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时;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者延 期支付赎回 款项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 赎回款项 , 按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 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至 少一家 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 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 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对于场 外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1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办 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或代 销机构的 网点刊登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同时以 邮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 务的场内 处理,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基金 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 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 者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2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 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不能 通存通兑 的 ,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 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 (席位)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 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中 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登记结算 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 “继承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 ”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 结算机 构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3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 《业 务规则 》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并按基 金登记结 算机 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登 记 结 算 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 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 但 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 户、交易、 清 算、登记等 各项费用 以及为了 加快清算 向券商支 付的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收益 分配过程 中发生的 费用; 7、为应付赎 回和交 易 清算而进 行临时借 款所发 生的 费用; 8、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的会 计师费和 律师费; 9、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 用和外汇 兑换交易 的相关 费用 ; 10、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因 自身原因 而导致 的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及基 金资产 由原 基金 托管人 转移 至新基 金托 管人以及 由于 境外托 管人 更换 导致基 金资 产 转移所引起 的费用; 11、 基金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应 当缴纳的 、 购买或 处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 、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 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 税 (以及与 前述各 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 罚金 及费用) 以及 相关手续费 、汇款费 、基金的 税务代理 费 等; 12、 为了基 金利益 ,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自身原因而 导致的、 与基金有 关的 诉讼、追索 费用; 13、基金上 市初费和 上市月费 ; 14、按照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 15、本基金 终止清算 时所发生 费用,按 实际支出 额从 基金财产总 值中扣除 。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5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基金管 理费给基 金管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托 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户。如需 要变更收 款帐户,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10 个工作日向 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 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3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 并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 付托管费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中第 3-15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在场内 和场外的申购 费率 相同,最高为 1.5% ,且随申购金 额的 增加而递减 。 投资人 多次认购 时, 需 按单笔认 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 分别计算 认购费用 。 具体费 率如下: 场外、场内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6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 购费率)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申购费 用=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时 , 申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 舍去, 不 足 1 份额 对应 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场外申购时 ,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其 中 25% 的 部分归基 金 资产所有, 其余 部分可 用于注册 登 记等相关费 用。 本基 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赎回费 率, 不按份 额持有时 间分段 设置赎回 费 率。 本基金的 场外 赎回 费率随持 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 过赎回总金 额的 0.5 %。 具体费 率如下: 采用“份额 赎回 ”方 式,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赎 回时, 赎回金额 均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的余 额, 赎 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3、转换费 场外赎回费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3% T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为 固定值 0.5% ,不按份 额持有 时间分段设 置赎回费 率。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相 关规则与 具体费 率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上 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 。上述费率 如 发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 施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 上述费率 还将在最 新的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特定 地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 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 和销售过 程中发生 的其他费 用, 以 及因故 与本基金有 关的其他 费用, 将依照 国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予以收 取和使用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验 资 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 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 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 除非 基金 合同、 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 调 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费率, 无 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 依照国 家或所 投资市场所 在国家的 法律法规 的规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8 定履行纳税 义务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6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 基金的 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以及 证券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账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 人、 基金 代销机构 和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 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和/ 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 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和基金代销 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 基 金财产不 属 于其清算财 产。除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在符合本合 同和托管 协议有关 资产保管 的要求下 ,对 境外托管人 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 失, 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措 施进行追 偿, 基 金管理人 配合基 金托管人进 行追偿。 基金托 管人存在 故 意或过失行 为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 并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本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除非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人存 在过 失、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将不 保证托管 人或境外 托管 人所接收基 金财产 中 的证券的 所有权 、 合法性或真 实性(包 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 转让)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0 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应妥 善保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财产汇入、 汇出、 兑 换、 收汇、 现 金往来及证 券交易的 记录、 凭 证等相关 资料, 并按规 定的期限保 管, 但境 外托管人 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 账户相关 的资料的 保管应按 照境外托 管人 的业务惯例 保管。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的 价值, 并 为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等提供 计价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本基 金投资主 要市场的 交易 日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基金、 股票、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 通的有价 证券的估 值 上市流通的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ETF ) 、 股 票和债 券,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新 股,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 值; 非 公开发行 且处于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4)对于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债券按 成本价估值; 对 于非上市债券,参照 主要做市商 或 其他权威价 格提供机 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 其中 成熟市 场的债券按 估值日的 最近买价 估值; 新 兴市场的债 券按估值 日的最近 买价和卖 价的均值 估值 。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 以其在估值日 公布的净值进 行 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 布估值日 的 净值的,以 估值日前 最新的净 值进行估 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 除权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 高 于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或低 于配股价 ,则 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 其他有 价证券 ,从持 有确认日起到 卖 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有价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2 证券 投资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 证券 投 资的 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未上 市交易的 其他有价 证券 投资按公允 价估值; 6、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上述 第 1-5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 法。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9、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 原则: (1) 估值计算 中涉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镑 等五种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 的, 将依据下列 信息提供 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 为基准 : 当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 人民币与 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 其 他货币采 用美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 算, 与美 元的汇率则 以估值日 下午四点 (北 京 时间)彭 博信息(Bloomberg) 数据为准 。 若无法取得 上述汇率 价格信息 时, 以 托管银行 招商银 行或境外托 管人所提 供的合理 公开 外汇市场交 易价格为 准。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10、估值中 的税收处 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实际支 付日 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可以 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 行基 金资产估值 , 但不 改变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资产估值 承担的责 任。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授权代理 人) 同基 金托管人 (或其 授权代理 人) 分别 进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 或其授权 代理人 ) 完成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 以书面形 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 的估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3 值方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 后签章返回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交易 所、市场或外 汇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延迟估值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保护 ; 4、法律法规 、本合同 约定以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 日的截止时间 后计算开放日 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 双方在核对 时, 由于双 方会计系 统原因容 许差异 的绝 对数在份额 净值 0.5% 以内的 , 以基 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为准 。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 如因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错误 ,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 失的, 由 基金管理 人自行承 担,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 (含第三位) 内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关于差错 处理,本 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结算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4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 况,按下 列有 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 理。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任 ,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管 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本 协议的当 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 金合同中估值 方法进行处理 ,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基 金 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没有发现 , 且造 成投资人 损失的 , 由双方根 据过错程 度按照 管理费和 托 管费的比例 承担相应 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 规定估值方法 外的方法确 定 一 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 形并已告知 基 金托管人的 情形下, 若基金 管理人净 值计算出 错,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 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 造成投资 人损失的 ,双方按 照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 不 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单 方 面对外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结果时注 明未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将有关情 况 向监管机构 报告, 由 此给投资 者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托管 人故意或过 失没有尽 到复核义 务的,托 管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单方面对 外 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 告 上标明未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因基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而单方面 对外公布 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结果或公 告的计算 结果与基 金托管人 (最 终) 复核结 果不一致 而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5) 由于证 券交易所 、 交易市 场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及数据 供应商发送 的数据错 误, 经纪 商/ 交易对家未 能及时确 认交易及 详细交易 资料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 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误 ,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金 的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5 损失,由提 供信息的 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 偿 ;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 协商 ; 8)差错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 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 负责,并且 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10)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11)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12)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 但该第 三方是由 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 ,应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 并向差错 方追 偿 。 13)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 失。 14)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4、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6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结 算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章 第四条有 关估值方 法规定 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 理 人 (或其授 权代理人 ) 和基金 托管人 ( 或其授 权代理 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 5、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 动(该部 分收益 不得 用于支付基 金的利润 分配) 。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6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份额 ,其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 资, 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按红 利再投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 若投 资人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现 金分红, 投资人不 能选择其 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 定; 4、 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期末 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 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8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 式 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 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计 算 方法,依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执行。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7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8、 基金管 理人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 内向证 监会提交包 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 险分 析年度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 需在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0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采 用中文。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 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后的 《 招募说明 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 《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 招募说 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媒 体和网站上 登载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后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估值 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 估值日后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1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 等信 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站上 。 七、定期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颁 布 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 年度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2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境外 托管人 ;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住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偏差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市; 27、中国证 监会所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将有关情 况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 所,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置 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的住 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 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 查阅。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4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1) 终止《基 金合同》 ; 但当基 金规模小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或基 金持有人 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 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9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终 止 《 基金合同 》 而 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 赎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 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6)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5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基 金合同》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执行, 自 《基金合同 》变更生 效之日起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当基金 规模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 或基金持 有人数 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 有基 金份额比例 达到 90% ,基金管 理人有权 终止《基 金合 同》而无需 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基 金资产中 获得 补偿的权利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6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7 第 十 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招商 银行 ”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 8 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行长:田惠 宇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8 日, 是我国 第 一家完 全由企业法 人持股的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行设 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 了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 所挂牌 (股 票 代码:600036 ) , 是国内 第一家采 用国 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 司。2006 年 9 月 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所挂 牌 交易(股票 代码:3968), 10 月5 日行使H 股 超额配 售,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团 总资产 62,976.38 亿 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 资本充足 率 15.48% ,权重 法下资本充 足率 12.66% 。 2002 年 8 月,招商 银行成立 基金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 国证监会 同意,更 名为 资产托管部 , 下 设业务管 理室 、 产品管 理室 、 业务营 运室、 稽核监察 室、 基金外包 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银行 和中国证 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 格,成为 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 项业 务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 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银行 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 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QF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托管、保险资 金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8 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 立 “因势 而变、 先 您所想 ” 的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 信守承 诺” 的 托管核 心价值, 独 创 “6S 托 管银行 ” 品牌体 系, 以 “ 保护您 的业务、 保 护您的财 富” 为历 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 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服务标 准, 首 家发布 私募基金 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国内 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 , 成功托管国 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 第一只FOF 、 第 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 、 第 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 市场基金 赎回资 金 T+1 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 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 金专户理 财、 第一家大小 非解禁资 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 单一托管 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 者服务机 构的 转变,得到 了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持续稳健 发展,社会影 响力不 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 中 国最佳托管 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 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 内托管银行; “托管通”获 得国 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 中国资产 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 产托管银 行” ; 2017 年6 月 再度荣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奖 ”, “全功 能网上托 管银行 2.0 ” 荣获 《银行家》2017 中国金 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 ” ;8 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 媒体 《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 托管银 行奖” , 进一步扩 大我行 托管业务在 国际资管 和托管业 界的影响 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 事长、非 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 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 东伦敦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吉 林大学经 济管理 专业硕 士, 高级经 济师。 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 司 董事长, 兼 任招商局 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 会主席 、 招商 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招商 局华建公路 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 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曾任 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总 公司总裁 助理、总 经济师 、 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总 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 长、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行行 长、本行 执行董事 。美 国哥伦比亚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学位,高 级经济师 。曾 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 上 海银行副行 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上海市分 行副行 长、 深 圳市分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行 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 长。 王良先生, 本行 副行长, 货币 银行学硕 士, 高级经 济 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 国科 技 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 京分行展 览路支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89 行、 东三 环支行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行长 、 北京分 行风 险控制部总 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 北京分行 行长助理 、 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 北京分行 党委书 记、副行长 (主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 分行行长 、党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 长助理兼 北京分行行 长、党委 书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 招商银 行总行行 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 任本行副 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 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 大学 本科毕 业, 具有基 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 于中国农 业银行黑 龙江省分 行, 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 市分行 , 从事信贷管 理、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 行至今,历 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 经理助 理等职。 是国 内首家推 出 的网上托管 银行的主 要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 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 业从业经 验。在 托管产品创 新、服务 流程优化 、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 系管理等 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 究和丰富 的实 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累 计托管 335 只开放式 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 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理念; 形 成科学合 理的决 策机制 、 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 制, 防 范和化解 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 业务的稳 健运行 和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 建 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 、 堵 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 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 制制度, 确保 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 确保内控机 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 程的不断 完 善。 2、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层面对 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 制。 二级防范是 总行资产 托管部设 立稽核监 察室, 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 稽 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 室直接领 导下, 独立于部 门内其他 业务室 和托管分部 、 分行资 产托管 业务主管 部 门, 对各岗位、 各 业务室、 各 分部、 各项 业务中的 风 险控制情况 实施监督, 及 时发现 内部控 制缺陷,提 出整改方 案,跟踪 整改情况 。 三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专业 岗位设置 时, 必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 监 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 式视业务 的风险程 度决定。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0 3、 内部 控制原 则 (1)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过程 和 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室和岗位, 并 由全部人员 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各 种 风险,托管组织体系 的构成、内 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应当体现 “内控优 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各 室、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相 对 独立,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 资 产和自有资 产之间应 当分离 。 内部控 制的检查 、 评价 部门应当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 监察室应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负责 对部门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权威 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 受内部控制 约 束的权利, 内部控制 存在的问 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 时的 反馈和纠正 。 (5)适应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业务 风 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随着托管业 务 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 等外部环 境 的改变及时 进行修订 和完善。 内部控制 应随着 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 营理念等 内 部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制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 应的修订 和完善 。 (6)防火墙原则。 业 务营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室 , 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 上适当 分离 , 办公网和业 务网分离 ,部门业 务网和全 行业务网 分离 ,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 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的基 础 上,关注重要托管业 务事项和高 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体系 、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 等 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 相互监督 ,同时兼 顾运营效 率。 (9)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业务 的 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适当的 成 本实现有效 控制。 4、 内部控制措 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制定 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控管 理 办法》 、 《招商银行 基金托管 业务操作 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操作 流程、 会计 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 等方面, 保证 资产托管 业务科学 化、 制度 化、 规范化运作。 为 保障托 管资产安 全 和托管业务 正常运作 , 切实 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 事人的 利益, 避免 托管业务 危机事 件发生或 确 保危机事件 发生后能 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 理, 招 商银行还制 定了 《招商银 行托管业 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 灾难备份中心 ,各 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 灾难备份中心 进行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1 备份,确保 灾难发生 时,托管 业务能迅 速恢复和 不间 断运行。 (2)经营风 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管项 目 审批、资金清算与会 计核算双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 人跟踪、 凭 证管理、 差错 处理等一 系 列完整的操 作规程, 有效 地控制业 务运 作过程中的 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采 用 加密方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异 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 日实时 对托管业 务数据库 进行备 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 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 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 才能进行 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 制。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对 业 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 客户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 保管。 客户资 料不得泄 露, 有关人 员如需 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 审批, 并 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 险控制。招商 银行对信息技 术 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 岗双责、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 门禁管理、电 脑密码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 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 墙保护等 ,保 证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建 立 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 工培训、激 励 机制、加强 人力资源 管理及建 立人才梯 级队伍及 人才 储备机制, 有效的进 行人力资 源控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等有 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 基金投融 资比例 、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 款银行 、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托管协 议、上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整改 ,整 改的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例 调整 期 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 理人未能 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2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核查 。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 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 据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3 第 十 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 兄弟哈里 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公 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的布朗 兄弟哈里 曼银行 ( “BB H” ) 是 全球领先的 托管银行 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 经开始在 美国提供 托管服务 。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 球托管服 务, 是 首批开展全 球托管业 务的美国 银行之一 。 目前 全球员 工 约 5700 千 人, 在 全球 18 个国家和 地 区设有分支 机构。


BBH 的惠誉长 期评级 为 A+ ,短 期评级为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 里曼银行 的全球托 管业务隶 属于本行 的投 资者服务部 。 在全球 范围内 , 该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 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 洲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截至2016 年12 月 31 日,托管资产 规模 达到了 4.2 万亿美元, 其中 超过 百分之 六 十是 跨境投资资 产。亚洲 是 BBH 业务增长 最快的地 区之一 。我们投身 于亚洲市 场,迄今 已逾 25 年, 亚洲区 服务 的资产 超6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 部(Investor Services) 是公 司最大的 业务 , 拥有 近4600 名员工。 我 们 致力 为 客户 提供稳 定优 质的 服务, 并根 据客户 具体 需求提供 定制 化的全 面解 决方 案,真 正做 到 “ 以客户为 中心 ” 。. 由于坚持长 期提供优 质稳定的 客户服务 ,BBH 在 行业 评比中屡获 殊荣,包 括∶ 《全球托管人》 2016 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基 金管理托 管服务- 北美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4 2015 年共同基金行政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 球杰出表 现者” 2015 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基 金管理客 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代 理银行资 产服务 2013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 中有 9 项位 #1, 2 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 有 2 项位#1, 5 项 位列 #2


《全球投资人》 2016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共同基 金/ UCITS


- 美洲地区( 原始分数) #2


- 使 用多个托 管人的客 户 – – 欧 洲、中 东和非洲 地区 ( 加 权 ) 2015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多 个托管人 的客户 – 亚太地 区 (加权 ) #2 – 共同基 金管理者 ( 全球 和仅美洲 地区) 2014 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 产管理规 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 客户 – 全球 #1 -


资 产管理规 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 客户 – 欧洲、 中东和非洲 #1 -


美 洲共同基 金管理者





《ETF Express 》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欧 洲 ETF 基金管理者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北 美 ETF 基金管理者





《R&M 调查》 2014 年 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美洲 市场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5 2、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 的资产净 值; 3、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及时 办理受托 资产的 清算 、交割事宜 ; 4、按照相关合同的 约定和所适用 国家、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开设受 托资产的资金 账 户以及证券 账户; 5、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资 产业务 活动 有关的会计 记录、交 易信息; 6、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以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7、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6 第二十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是指具 有基金代 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 (二)场外销售机构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 圳、北京 、上海、 广州 、成 都 开设五 个直 销网点对投 资者办理 开户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1、深圳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13 号兴业 银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 冬灵 2、北京分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光华 路甲 14 号 诺安大 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 佳 3、上海分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210 号 21 世 纪中 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 惠如 4、广州分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7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黄 怡珊 5、西部营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 新区府城 大道西段 399 号天 府新 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裴 兰 (2)基金代销机构 (排名不分先后) (1)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联系人:兰 奇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 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田 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8 网址:www.boc.cn (4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升荣 联系人:张昊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传真:025-86775054 客户服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7)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8)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 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 : 翼光恒 联系人:周 睿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 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 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1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电话:010 -58351666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0 传真:010 -83914283 联系人:李 群 客户服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福州 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 中国福州 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 平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3)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c (14)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 钱华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5)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1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宾水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7)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 邵崇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 婷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18)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9)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2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 -68815009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 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2)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 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 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3)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 世旺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4)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大钟亭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 步国旬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 春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25) 中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6 ) 国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张 利军、陈 韦杉 联系电话:400-660-9839 、95385 网址:www.grzq.com (27)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4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 治国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8)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9)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0)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5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联系人:刘 毅


电话:86-0755-82026809 传真 :86-0755-8202659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2)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中信建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 188 号中信建 投证 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6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4)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 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35)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 外大街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 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36)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7) 德邦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 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罗 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8) 第一创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 洁茹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0)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少华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8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2)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国信 证券大厦 十六 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国信 证券大厦 十六 层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荣 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世安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09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4)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吴 颖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 (45)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区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区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其聪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7)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 建邺 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0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8) 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 638 号 兰州 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98888 ( 全国) 、95368 ( 甘肃 ) 网址:www.hlzqgs.com (49)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田德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0)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国海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何春梅 联系人:武 斌 联系电话:0755-83718808 传真:0755-8371159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1 (51)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 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 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 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021-38784525 网址:www.xcsc.com (52)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 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晓峰 电话:0791-83811898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 雅娜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3) 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国际 金 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国际 金 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玺





客户服 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54) 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8 、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5)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56)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迎宾 街 15 号 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111 号山 西世 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7) 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岗厦 社区深南 大道 南侧金地中 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333 号金 砖大 厦 8 楼 ; 深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岗厦社 区深南大 道南侧金 地中 心大厦 9 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 际中心27 层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丁 倩云 联系电话: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8)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2704 法人代表人 : 马勇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3 (59)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 丙烨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0)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世 友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18-188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1) 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2) 蚂蚁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原 杭 州数米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 江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3) 深圳众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公 司(原 深 圳众禄金 融控 股股份有限 公司 )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801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4)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6) 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邮 电新闻 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7)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 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佶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3999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5 手机客户端 :天天盈 基金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8) 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春 联系人: 赵 沛然 联系人电话 :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9) 浙江金观诚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 徐黎云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人电话 : 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0) 一路财富( 北京)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 万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1)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杨浦 区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魏 可妤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6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原 上海 陆金所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王之光 联系人: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3)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 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 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联系人:余 永键 联系电话:010-850975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4) 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 1 号 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业务联系人 :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5) 北京唐鼎耀 华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7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 庆县延庆 经济开发 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0 号 二十一 世纪 大厦 A 座 3 层 303 室 法定代表人 : 张冠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9868 电话:010-59200999 传真: 010-59200800 网址:www.tdyhfund.com (76) 泰诚 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薛 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cn (77)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钟 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8)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人:陈 东 客户服务电 话:4000-466-788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79) 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 航天 科技广场A 座17 楼 1704 室 法人代表: 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0) 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电话:0592-3128888 、0592-8060888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81) 北京晟视天 下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 6 号万通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联系人:徐 长征、林 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82) 北京钱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原 北京钱 景财富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中关村 金融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 www.niuji.net (83) 北京广源达 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 层 605 室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 永霞


联系电话:15201586214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84) 北京电盈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呼家 楼(京 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呼家 楼(京广 中心)1 号楼36 层3603 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黄 翠茹


联系电话:010-56176115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0-3391 公司网站:www.dianyingfund.com (85) 北京新浪仓 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西北旺东 路 10 号院 西区 8 号楼 新浪总部大 厦 法人代表: 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6)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 e 世界A 座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7) 北京懒猫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 景山区石 景山路 31 号院盛 景国 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四惠 东通惠河 畔产业园 区 1111 号国投尚 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0 联系人:王 芳芳 电话:18519215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88) 凤凰金信( 银川)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 自治区银 川市金凤 区阅海湾 中央 商务区万寿 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 产业园 凤凰 金融 18 号 楼 法定代表人 :程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9) 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0)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 明路 518 号北美广 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蓝 杰 联系电话:021-65370077-22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1)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1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袁 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92)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3)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4) 中证金牛( 北京)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 武门外大 街甲 1 号 环球财讯 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2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颐合中鸿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7 号 光华长安 大厦2 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 虞荣方 、 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邹 俊 电话:010 85085000 传真:010 85185111 联系人:左 艳霞 经办注册会 计师:左 艳霞、张 品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3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深南大道4013 号兴 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证监 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 卖;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 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4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投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明 书》 取得基金 份 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 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 完全承认 和接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管 理运用基金 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 登记结算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 改 并公布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分 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本 基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获 得基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核准或 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销售 基金 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 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 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金代 销 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和有关 法 律法规对基 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 金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结 算 业务,并按 照《基 金 合同》规 定对登记 结算机构 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5 (9)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订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 率; (17)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 认为基金代销 机构 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 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6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投资 人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后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 (18)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9)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0)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4) 公平 对待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防止在不 同基金 间进行有损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及资源分 配;


(25)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义务。 (六)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7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 他收入;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 托管人,可授 权境外托管人 代 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 人职责。境 外 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 程中, 因 本身过错 、 疏忽 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 责任; (7)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七)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准时将公 司行为信息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 所 有应得收入 ;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 以受托 人名义或指 定的代理 人名义登 记资 产; (5)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6)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7)确保基 金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目标 和限制进 行管理 ; (8)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9)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0)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执 行基金管理 人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 清算、交割 事宜;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8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2)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3)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4)按规 定从基金 管理人处 取得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资 料; (15)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确保基 金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方法进行计 算 ; (17)确保 基金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确 定并实施收 益分配方 案 ; (18)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20)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运作; (21)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开持有 人大 会; (22)确保基金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申购、认购 、赎回等日 常 交易 ; (23)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责任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24)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5)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 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报告;


(27) 每月 结束后 7 个工作日 内, 向 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 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 况,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28) 基金托管 人应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9) 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 基金管 理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 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其 保存 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30)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以 及 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根据审慎监 管 原则规定的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职责。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29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利。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合法利 益 的活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 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 (十) 本 《 基金 合同 》 当事 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 《基 金合同》 为 依据, 不 因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 二) 召 开事由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0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同》 ,但当基 金规模小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或基 金持有人 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 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9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终 止 《 基金合同 》 而 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变 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 进行修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或修改 不涉及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 (6) 除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 ( 三) 召 集人和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1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 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 四)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 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2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 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 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 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 托人持 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完 备, 到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及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召集人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3 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和基 金管理人(分 别或共同 称为 “ 监督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4) 本人 直 接 出具 书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登记结 算机构记 录相符; 6)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 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临 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 至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人 并由 召集人公告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4 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以 上多 数选举 产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 成的条件 、 表决方 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通 过方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5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 有效;涉及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 同》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议,可 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6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 效。 关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 中 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关于本 章第(二)条所规 定 的第(9)、(10)项 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 后方可执行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 果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十)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1) 终止《基 金合同》 ; 但当基 金规模小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或基 金持有人 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 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90% , 基金管 理人有权终 止 《 基金合同 》 而 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 外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7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形。 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 赎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 同》 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本《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 生变化 ;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基 金合同》变更 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执行, 自 《基金合同 》变更生 效之日起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 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当基金 规模小 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 或基金持 有人数 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 有基 金份额比例 达到 90% ,基金管 理人有权 终止《基 金合 同》而无需 召开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权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基 金资产中 获得 补偿的权利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8 1、 《基金合同》 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规定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 《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 金合同 》 和《托管协 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 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39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 基金合同 》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 其解释。 (二) 本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 《 基金合同 》 产生的或与本 《 基金合同》 有 关 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 协商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约 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 《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 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 《 基金合同》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 为准。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0 第 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 深圳市 深南大道4013 号兴 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和 长期 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 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 卖;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 业务。 经 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15.77 亿元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1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中实 际可以监 控事项的 约定, 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 监督。主要 包括以下 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 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等各投 资 品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 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 , 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 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应自 《 基金合同》生效起对 基金的投资 和 融资比例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监督 基 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满 6 个 月后开始) 、单一投 资 类别比例限 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 限制、 基金投 资 比例是否符 合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不 符合规定的 , 基金托 管人应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及时 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 合法规及 基 金合同允许 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 限。 若基金超过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应当 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 要求。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 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单,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均 有责任 保证该 名单的真实 、 准确和 完整性 , 并及时 将 更新后的名 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基金 托管人提 醒基金 管理人后 仍无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 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4、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 回购交易 及监督所 需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 交易对手 库, 交易对手库 由信用等 级符合 《通 知》 及 《基金合 同》 要求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进行金融衍 生品、 证券借 贷、 回购交 易时, 交易对 手 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 库进行监 督;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2 5、基金如 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 控 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 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现金差额 的计算、 预 估申 购价格,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业 务监督、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 10 个交易日 内纠正 , 投 资组合比 例的调整 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 确认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如基金 管理人未 予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五)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由基 金托管 人于估值日 结束且相 关数据齐 备后,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六) 基 金托管人 的投资监 督报告的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受限于基金 管理人及 其他中介 机构 提供的数据 和信息, 基金托 管人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 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 、 暗示 或 表示,并对 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所 引起 的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 (七)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其投资 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 资 回报不承担 任何责任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3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就基 金 管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所有 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 金财产安全保 管和办理与基 金 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 等职责委托 给 第三方机构 履行 。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和本协 议约定外,基 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 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或第 三方谋取 利益, 违反此义 务所得 利益归于基 金财产, 由此造 成的直接 损 失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 该等 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 恢复基 金财产的原 状、 承担 因此所 引起的直 接 损失的赔偿 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确保 境 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托管证券 ;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 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不 得 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 立任何担保 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抵押、 质 押、 留置等, 基金 托管人 将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 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根 据有关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4 适用法律的 规定而产 生的担保 权利除外 ;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 人进行本协议 项下基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如 因基金持有 的资产所 产生的应 收资产 , 并由基金托 管人作为 资产持有 人, 基 金托管人 应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 账日没有 到达托 管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并 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当存 入基金管理人 开 立的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 理 人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 聘请 具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验资完 成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账户中 ,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 验资确认金 额相一致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 理 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 必要的 协助。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托管 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刻制、 保 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或收取 现 金差额款、 支付赎回 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均需 通过 本基金的托 管账户进 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 4、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监管机 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在基金 所投资市场的 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 处按照该交 易 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业务规则 开立证券 账户,基 金管 理人应提供 必要的协 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以 及各自委 托代理人 均不得擅 自出借转 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5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明文件 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 产 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账 户所在 国或 地区有关法 律的规定 。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投 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 资产托管 人负 责开立, 基 金管理人 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 。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 投资市 场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 管 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 由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资 当地市 场的 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 所有证券的 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 有基金财 产中 的所有证券 。 3、基金托管人应该:(a) 在其账目 和记录中单独列 记 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 要求 和 尽商 业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其 境外 托管人 在其 账目和记 录中 单独清 楚列 记证 券不属 于境 外 托管人, 不论证 券 以何人 的名义登 记。 而且, 若证 券 由基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 人以无记 名方 式实际持有 , 要求和 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 将这些证 券和 基金托管人 、 其境外 托管人自 有的资产 、 任何其他人 的资产分 别独立存 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疏 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 管 人将不保证 其或其境 外托管人 所接收基 金财产中 的证 券的所有权 、 合法性 或真实 性 (包括 是 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 。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 证券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 金的实益所 有 人持有,但 须遵守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例 和条 件。 6、 由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外 托管 人为 基金的利 益而持有 的证券(无记 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 统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6 持有的证券 除外)应按 本协议约 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 应就 其为基金利益 而 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 式 的重大改变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应基 金管理人 要求将 这些市场发 生的事件 或惯例变 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 理人要 求改变本 协议约定 的证券 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 应就此予以 充分配合 。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 合同后 应及时将 一 份正本的 原件或加 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除另 有规定外 , 基金 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一 般应保证 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 以 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原 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 并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因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合同传 真 件与事后送 达的合同 原件不一 致所造成 的后果 ,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由 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20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 算按照相 关的法律 法规 进行,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委托 第三方 机构完成。 基金托管 人可委托 境外托管 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基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 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企 业会计准 则》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 每 个工作日 12 :00 之前,基 金管 理人 将 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估 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 报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 述传真后 对 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 核,并在 当日 15 :00 之 前盖章 或签字后以 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外公布。 基 金月末 、 季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 法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7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 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错误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 误 达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形 , 有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 偿。 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则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 如果上 述错误造 成 了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 利, 且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 足以弥补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 则 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 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 及其他 中介机 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托 管人予以 免 责。基金托 管人可以 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 (含第三位) 内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8 3、关于差错 处理,本 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结算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 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 况,按下 列有 关不可抗力 的约定处 理。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责任 ,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 在基金管 理人可 承担的范围 内应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过 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本 协议的当 事 人应将按照 以下约定 处理。 1)如采用本协议或基 金合同中估值 方法进行处理 ,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基 金 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没有发现 , 且造 成投资人 损失的 , 由双方根 据过错程 度按照 管理费和 托 管费的比例 承担相应 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采用 规定估值方法 外的方法确定 一 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 形并已告知 基 金托管人的 情形下, 若基金 管理人净 值计算出 错,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发 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 造成投资 人损失的 ,双方按 照管理费 率和 托管费率 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 不 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单 方 面对外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结果时注 明未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将有关情 况 向监管机构 报告, 由 此给投资 者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托管 人故意或过 失没有尽 到复核义 务的,托 管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4)如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人复 核,单方面对 外 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 告 上标明未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因基金 管理人 未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而单方面 对外公布 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结果或公 告的计算 结果与基 金托管人 (最 终) 复核结 果不一致 而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5) 由于证 券交易所 、 交易市 场及注册 登记公司 及数据 供应商发送 的数据错 误, 经纪 商/ 交易对家未 能及时确 认交易及 详细交易 资料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 的净值计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49 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 响;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 人 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误 , 进而导 致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金 的 损失,由提 供信息的 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 偿 ;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 金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 协商 ; 8)差错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差 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 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9)差错的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损 失 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10)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11)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12)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 但该第 三方是由 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 ,应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 并向差错 方追 偿 。 13)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 , 并 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 用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0 和遭受的损 失。 14)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4、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结 算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 算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延迟估值有利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保护 ; 4、《基金合 同》约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四)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委 托的境外 托管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地设 置、 登 记和保管 基 金的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由此 产生的后 果基金 托管人予 以 免责。 若当 日核对不 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和 基金 托管人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次托 管人应 定期 就 会 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进 行核对。 如发现 存 在不符, 双方 应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 正。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1 3、基金托管 人法定报 告 基金托管人 需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监管机 构报 告相关信息 , 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内 容: (1)自开设 境外结算 账户之日 起 5 日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情报 告外管局 ; (2)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作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和外 管局报告基 金境外投 资情况, 并按 相关监管规 定进行国 际收支申 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或资 金汇出违法、 违 规的,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或外管 局 报告;


4、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 由基金 管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并于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 予 以公告;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5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将编 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 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70 日内, 基金 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 的报告送 交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月 度报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立即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 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 构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 构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应在收到 后 10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传真 的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 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 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 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 的账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2 管人 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 的 复核意见书 , 双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 , 由此 产生的后 果 基金托管人 予以免责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 况报 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 证件 号码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募 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依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负 有保密义务 。 除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 中的任何 信息以任 何方式向 任何第三 方披 露, 基金 托管人应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 及其 中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之目的 而需 要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 内。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 该会现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 应各自继 续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3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修 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书面形 式对协 议进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4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增 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公开信 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 (基金管 理人)信 息; 2、披露基金 信息; 3、其他信息 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 2、其他资料 。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 查询 对于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都会 给予其唯 一的客户 服务 账户及初始 密码。 为 了持有人 方便起见 , 客户 服务账 户将和客户 基金账户 唯一对应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客户服务 中心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都可 以凭 借客户服务 账户、 基金账户 或身份证 号 进入本人的 账户, 了解账 户信息, 包 括本人的 基本资 料、 基金品种、 基 金份额、 基 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修 改账 户的非重要 信息, 如 联系地 址、 电 话等等。 也 可以亲自 到直销网 点或致电 客户服 务中心 , 由服务人 员提供相 关服务 。 为了维 护 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 要信息的 更改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亲自到指定 的基金销 售网点进 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 定制自己 所需 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 管理人新 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 等方面的 内容。基 金管理人 按照 要求将定期 或不定期 向客户发 送信息 , 客户也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浏 览相关信 息。 如果客户不 需要或需 要调整 , 也可以 直 接在线修改 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 再投资服 务; 2、定期定额计划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通过 直销网上交 易系统以及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建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5 设银行、 中国银行 、 南京 银行、 兴业银行 、 中国 民生 银行、 中国 民生银 行直销银 行、 华 融证券、 信达 证券、 渤 海证券、 爱建证券 、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光 大证券、 国海证券 、 国泰君安证 券、南京 证券、中泰 证券、 申万宏源 证券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 天相投 资、 浙商证券、 中 国银河证 券、 中信 建投证券 、 华龙证 券、 平安证券、 大 同证券、 联储证券 、 深圳新兰德、 长量基金、 天天基金 、 增财基 金 、 蚂蚁 基金、 众禄基 金、 好买基 金、 和讯 信息、展恒 基金、一 路财富、 利得基金 、浙江金 观诚 、同花顺 、 诺亚正行 、唐鼎耀 华、 凯石财富、 泰 诚财富 、 盈 米财富、 联泰资产、 奕丰金 融、 钱景 基金、陆 基金、 厦 门鑫鼎 盛、 晟视 天下 、 广源达 信 、 电盈基金 、 新 浪仓石 、 汇 成基金 、 懒猫金 融 、 凤 凰金信 、 蛋 卷基金、 中证 金牛 、 挖财 基金、 济安财富 等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具体开 放 时间和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的 公告或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 的投诉管 理由客户 服务中心 统一管理 , 设 定投诉管理 人具体处 理投诉 , 营销 服务 部负责 督促投诉 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披露日期 1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诺安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 10 月 9 日暂 停申购 、 赎回及定投 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9/28 2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北 京蛋卷基 金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转换业 务及开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0/18 3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江 苏 银行基金 定投及 电子银行 渠道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0/19 4


诺 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LOF)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0/25 5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正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7/11/11 6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2017 年第 2 期- 摘要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1/11 7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通过网 上直销现 金宝 账 户申购( 认购) 及定投申 购基金 开展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7 8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华 泰证券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13 9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中证金 牛 (北京 ) 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投业务 及开展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13 10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诺安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2017 年 12 月 25 日 暂停申购 、 赎回及定投 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21 11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 金调整流 通受 限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22 12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 境外主要市 场节假日 暂停申购 赎回安排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25 13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 国工商银行 “2018 倾 心回馈 ”基金定 投优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28 14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交 通 银行手机 银行基 金申购及 定投申 购手续费 率优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29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7 15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产 品缴纳增 值税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7/12/30 16


诺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 2017 年最 后一 个交易日 QDII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及 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8/1/3 17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诺安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 1 月 15 日暂 停申购 、 赎回及定投 业务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1/11 18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上 海挖财金 融信 息 服务有限 公司为 旗下部分 基金代 销机构并 开通 定投、转换 业务及开 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1/17 19


诺 安油 气能 源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LOF)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1/22 20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旗 下部分基 金通 过 江苏银行 办理申 购起点、 最低赎 回份额、 最低 持有份额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1/29 21


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延长通 过网上直 销现 金 宝账户申 购(认 购)及定 投申购 基金开展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2/6 22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济安财 富 (北京 )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投、转 换业务及 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 报》 2018/3/20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8 第二十 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网点 的营业场 所, 投 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 对投 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2018 年第1 期) 159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 诺安 油气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文 件 二、 《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三、 《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