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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鑫禧混合A(005154)

博时鑫禧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鑫禧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4 月1 日 证监 许可[2017]443 号 文准 予注 册。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市场前 景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市 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职 业道 德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投 资策略 带来 的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本基金为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 收益/ 风险特征 的基金,其 预期 收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在正 常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中 。在特 殊市场 条件 下,如 证券市 场的成 交量 发生 急剧 萎缩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以及 其他未 能预 见的 特殊 情形 下,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或变 现对 证券资 产价 格造 成较 大冲 击, 发 生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幅度 较大 、 无 法进行 正常 赎回 业务 、基 金不能 实现 既定 的投 资决 策等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其 发行 人是 非上 市中小 微企 业, 发行 方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发 行。 当基 金所 投资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之债 务人出 现违 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生 交收 违约 , 或 由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下 降等 , 可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 统企 业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更 大 , 从 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体 的债 券 投资风 险。 本基金 以1.00 元 初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 在 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初 始面 值。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2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1 第二部分


释义 .......................................................................................................................... 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 合同的生效 ....................................................................................... 6-1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7-1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9-1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14-1 第十五部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1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21-1 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1-1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22-1 1-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 以及《 博时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鑫禧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 根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2-1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鑫禧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鑫禧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 时鑫禧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博时鑫禧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2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 、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登 记 机构 为博 时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或接受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2-3 38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4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5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6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款 项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2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本 基 金各 类份 额 遭遇 大额申 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53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 指本 基 金根 据销 售 服务 费收取 方 式的 不同 , 将基 金份额 分 为不2-4 同的类 别 54 、A 类基 金份 额 :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 、 申购 时收 取 前端认 购 、 申 购费 用 ,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份 额 , 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称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55 、C 类基金 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 据 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的 基金份额 ,且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56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7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3-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前 公司股 东为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中国 长城 资产管理 公司,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交 易部、 指数 与 量化 投资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元 资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3-2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 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 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办 公室 专门负 责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各 专业 委员会 各项 会务工作 ; 股东关 系管理 与董、 监事 的联络 、沟通 及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工 作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公 司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建 立和 完善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与 流程 ,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 司各类 投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与 控制。 监察 法律部 负责对 公司投 资决 策、基 金运作 、3-3 内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 客观 、 公 正的 意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境 外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35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 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 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中 国证监 会深 圳 专员 办处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 助 理。 自 2011 年 3-4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责 全球电 讯及 消费零售 行业 的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入摩 根大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免 税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 华安 顾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1955 年 生, 会计师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1974 年12 月参 加工 作, 历任3-5 中国远 洋运输 总公司 财务 处科员 、中国- 坦桑 尼亚联 合海运 服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日 本中铃 海运服 务公司 财务部 经理 、中远 (英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香港 益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理 、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 投资 (新 加坡 ) 有 限公 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裁 、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发 电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工 程师、 高级 工程师 、葛洲 坝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伏超 高压 直流 输电 换流 站书记 兼站 长,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 董事 长、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 顺长城 资产 管理 (深 圳) 公 司董事 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 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 任合 肥办 事处 综合 管理部 部长 、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3-6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筹 备 天津港 ( 集团 )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3-7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雷先 生, 硕士 。2007 年 起华信 惠悦 咨询 公司 工作 。2008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历 任数 据分 析员 、 研 究 员、 资深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2014.12.8-2016.4.20 ) 、 博 时 平 衡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2.13-2016.4.20 ) 的基金 经理 。 现 任博 时行 业 轮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8.29- 至今) 、 博 时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3.10- 至今 ) 、 博时鑫 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10.9- 至今 )的 基金 经 理。 王申先 生, 博士 。2002 年 起先后 在友 邦保 险、 申银 万国证 券、 国金 证券 工作 。2013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固定 收益研 究主 管、 固定 收益 总部研 究组 副总监 、 博时 锦 禄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6.11.8-2017.10.19 ) 、 博 时 民 丰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1.30-2017.12.29 )、博 时安 慧 18 个月 定开 债基金 (2016.12.16-2017.12.29 )、 博时合 惠货 币基 金 (2017.1.13-2018.3.15 ) 、 博 时智 臻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8.30-2018.3.15)、 博 时 民 泽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2017.1.13-2018.3.15 ) 、 博 时 富 嘉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7.1.20-2018.3.15 ) 、 博时 汇享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7.2.28-2018.3.15 ) 、 博时 丰达 纯 债债券基 金(2016.11.8-2018.3.29 ) 的基金 经理。 现任固定 收益总 部研究 组 总监兼博 时宏 观回报 债券 基金 (2015.5.22-至 今) 、 博 时新 财富 混 合基金 (2015.6.24-至 今 ) 、 博时 富鑫 纯债债券 基金(2016.11.17-至今) 、博时 鑫润混 合 基金(2016.12.7- 至今) 、博时鑫 泰混3-8 合基金(2016.12.29-至 今 )、博时 富腾纯 债债券 基 金(2017.6.27-至 今)、 博时盈海 纯债 债券基 金 (2017.8.14- 至 今) 、 博 时鑫 禧混 合 基金 (2017.9.26- 至今) 、 博 时丰 达 6 个 月定 开债发 起式 基金 (2018.3.29-至 今) 的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 士。 1994 年至 1998 年 在北 京大 学 生 命 科学学 院 学 习, 获理 学学 士 学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任 博 时基金 权益 投资总部 董事 总经理 兼 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 。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 学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员 、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3-9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至今 )、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 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基 金经 理 、 博 时稳 定价 值债券 投资 基金 (2005.8.24-2010.8.3 ) 的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 博 时 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0.11.24-2013.9.25 ) 、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2.1-2014.4.2)、 博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1.8-2014.6.10 ) 、 博时 双债 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9.13-2015.7.16 ) 、 博 时新 财富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5.6.24-2016.7.4)、 博时新 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3.29-2018.2.6 ) 、 博 时新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8.1-2018.2.6 ) 的基金 经理。 现任 董事总经 理兼固 定收益 总 部公募基 金组 投资总 监、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资基 金 (2009.6.10-至 今) 、 博时 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2014.6.10- 至今 ) 、 博 时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2.29-至今 ) 、 博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3.29-至 今) 、 博 时鑫 源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9.6- 至 今) 、 博 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9.29-至 今 ) 、 博时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6.10.17-至 今)、 博时双 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10.24- 至 今) 、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1.10-至 今 ) 、 博时鑫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至今 ) 、 博时 鑫润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7.2.10- 至 今) 、 博 时鑫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12.13- 至今 ) 的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 盛基金 、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3-10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3-11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 金 募集 期 结 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3-12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13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3-14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手 段 , 建 立数 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示 指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完 整的 培训计 划, 为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 当的培训 ,使 员工明 确其 职责所在 , 控制风 险。 4-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成立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 公 司主 营业 务主 要包括 :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业 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93.5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之 一。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健 经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业 务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 于 2003 年 设立 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部 ,2013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 2016 年 进行 组 织架构 优化 调整 , 并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目前下 设证 券托 管处 、 客 户资产 托管 处、 内控 管理 处、 业 务保 障处 、 总 行资 产托管 运营 中心 (含合 肥分 中心 )五 个职 能处室 。 4-2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 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 ,1956 年出 生 ,研究 生学 历,博 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职称 。曾 任 上海外 高 桥保税 区开 发 ( 控股 ) 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外高 桥保 税区管 委会 副主 任; 上海 万国证 券公 司代 总裁; 上海 久事 公司 总经 理; 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投资 开发总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洋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 事长 。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第十 二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伦敦 金融 城中国 事务 顾问委 员会 委员 , 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理 事 会成员 、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经济管 理学 院顾 问委 员会 委员。 刘信义 ,男 ,1965 年出 生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 师。曾 任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金融服 务办 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 市 金融 服务办 主任 助理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财 务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刘长江 , 男, 1966 年出 生 , 硕士 研究 生, 经 济师。 历 任工商 银行 总行 教育 部主 任科员 , 工商银 行基金 托管部 综合 管理处 副处长 、处长 ,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基金 托管部 总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银 行总 部资 产托 管部 、 企 业年 金部 、 期 货结 算 部总经 理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资产 托管部 、 企业 年金 部 、 期 货 结算部 总经 理,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 融机构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金融 机构部 、 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规 模为 2817.65 亿 元,比去 年末增 长 53.08% 。托管证 券投资 基金 共一 百二十九 只,分 别为 国泰 金龙行业 精选 基金、 国泰 金龙 债券 基金 、 天治 财富 增长 基金 、 广 发小盘 成长 基金 、 汇 添富 货币基 金、 长信 金利趋 势基 金、 嘉实 优质 企业基 金、 国联 安货 币基 金、 银 华永 泰债 券型 基金 、 长信 利众 债券 基金(LOF ) 、 华 富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策 略 精 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基金 、 博 时 安丰 18 个月 基金 (LOF ) 、 易方 达裕丰 回报 基金 年、 鹏华 丰泰定 期开 放基 金、 汇添 富双利 增强 债 券基金 、 中 信建 投稳 信债 券基金 、 华 富恒 财分 级债 券基金 、 汇 添富 和聚 宝货 币基金 、 工 银目 标收益 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北 信瑞 丰宜 投宝货 币基 金、 中海 医药 健康产 业基 金、 国寿 安保 尊4-3 益信用 纯债 基金 、 华 富国 泰民安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 博 时产 业债 纯债基 金 、 安信动 态策 略灵 活配置 基金 、 东 方红 稳健 精选基 金、 国联 安鑫 享混 合基金 、 国 联安 鑫富 混合 基金、 长安 鑫利 优选混 合基 金、 工银 瑞信 生态环 境基 金、 天弘 新价 值混合 基金 、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币 基金 、 鹏 华 REITs 封闭 式基 金、 华富 健康文 娱基 金 、 国 寿安 保稳 定回报 基金 、 国寿 安保 稳健 回报基 金、 国投瑞 银新 成长 基金 、 金 鹰改革 红利 基金 、 易 方达 裕祥回 报债 券基 金、 国联 安鑫禧 基金 、 国 联安鑫 悦基金 、中银 瑞利 灵活配 置混合 基金、 华夏 新活力 混合基 金、鑫 元汇 利债券 型基金 、 国联安 安稳 保本 基金 、 南 方转型 驱动 灵活 配置 基金 、 银 华远 景债 券基金 、 华 富诚鑫 灵活 配置 基金、 富安 达长 盈保 本基 金、 中 信建 投稳 溢保 本基 金、 工 银瑞 信恒 享纯 债基 金、 长 信利 发债 券基金 、 博 时景 发纯 债基 金、 国 泰添 益混 合基 金、 鑫元得 利债 券型 基金 、 中 银尊享 半年 定开 基金、 鹏 华 兴盛 定期 开放 基金、 华富 元鑫 灵活 配置 基金、 东方 红战 略沪 港深 混合基 金、 博时 富发纯 债基 金、 博时 利发 纯债基 金、 银河 君信 混合 基金、 鹏华 兴锐 定期 开放 基金、 汇添 富保 鑫保本 混合 基金 、 景 顺长 城景颐 盛利 债券 基金 、 兴 业启元 一年 定开 债券 基金 、 工 银瑞 信瑞 盈 18 个月 定开债 券基 金、中 信建投 稳裕定 开债 券基金 、招商 招怡纯 债债 券基金 、中加 丰享 纯 债债券 基金 、 长安泓 泽纯 债债券 基金 、 银河君 耀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广 发汇 瑞一年 定开 债 券 基金、 国联 安鑫 盛混 合基 金、 汇 安嘉 汇纯 债债 券基 金、 鹏 华普 泰债 券基 金、 南方宣 利定 开债 券基金 、 招 商兴 福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 博 时鑫 润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兴 业裕 华债券 基金 、 易 方达瑞 通灵活 配置混 合基 金、招 商招祥 纯债债 券基 金、国 泰景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基金、 、易 方 达瑞程 混合 基金 、 华福 长富 一年定 开债 券基 金 、 中 欧骏 泰货币 基金 、 招商 招华 纯债 债券基 金、 汇安丰 融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汇安 嘉源 纯债债 券基 金、 国泰 普益 混合基 金 、 汇添富 鑫瑞 债券 基金、 鑫元 合丰 纯债 债券 基金、 博时 鑫惠 混合 基金 、 工银 瑞信 瑞盈 半年 定开 债券基 金、 国泰 润利纯 债基 金、 华富 天益 货币基 金、 汇安 丰华 混合 基金、 汇安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 汇安 丰恒混 合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启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中 证 500 指数 基金 、 南方和 利定 开债 券基 金 、 鹏华丰 康债 券基 金 、 兴 业 安润货 币基 金 、 兴 业瑞 丰 6 个 月定 开债 券 基金、 兴业 裕丰 债券 基金 、 易方 达瑞 弘混 合基 金、 银河犇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长 安鑫 富领 先混合 基金 、 长盛盛 泰灵 活配置 混合 基金 、 万 家现 金增利 货币 基金 、 上 银慧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易 方达 瑞富 灵活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富腾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工业 4.0 主题沪 港深 精选 混合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顺债券 型基 金、 万家 天添 宝货币 基金 、 长 安鑫 垚主 题 轮动混 合基 金 、 中欧 瑾泰 灵活配 置混 合基 金、 中银 证券安 弘债 券基 金、 鑫元 鑫趋势 灵活 配 置 混合基 金 、 泰 康年 年 红纯 债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 、 广 发高 端制 造股票 型发 起式基 金 、 永 赢4-4 永益债 券基金 、博时 鑫禧 灵活配 置混合 基金、 南方 安福混 合基金 、中银 证券 聚瑞混 合基金 、 太平改 革红 利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中 金价 值轮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本 行内部 控制 目标为 : 确保经 营活动 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监 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保 业务 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本 行内部 控制 组织 架 构 为:总 行法律 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 控制的 牵头管 理部 门,指 导 业务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总行风 险监 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险 的牵 头 管理部 门。 指导 业务 部门 开展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操作 风险管 控工 作。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下设 内控 管理处 。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 行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 制具体 管理 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责 。 3 、内 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本行已 建立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贯 穿资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执行 、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结 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控 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 规经营 为出 发点 , 各 项业 务流程 体现 “内 控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念,营 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业 务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和 保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管 理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的 资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 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办 公区域 建立 健全 安全 监控 系统 , 利 用录 音、 录像 等 技术手 段实 现风 险控 制;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 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 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 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 、 监督 依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1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4-5 (2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4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5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 ; (6 )法 律、 法规 、政 策的 其他规 定。 2 、 监督 内容





我 行根据 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议 约定 ,对基 金合 同生效之 后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格 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理 人违 规风 险。 3 、 监督 方法 (1 ) 资产托 管部 设置核 算 监督岗 位,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 ) 在日常 运作 中,凡 可 量化的 监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 通过托 管业务 的 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 ) 对非量 化指 标、投 资 指令、 管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 报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 监督 结果 的处 理方 式 (1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 定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行 复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违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金 托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 ) 针对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5-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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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苑路科 兴科 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赖任军 联系人 :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1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5-4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斐 联系人 :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1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阳 联系人 :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8 号中 粮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 佳 5-5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林 佳璐 、张振 波 6-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4 月1 日 证监 许可[2017]443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为 2017 年 09 月 05 日至2017 年 09 月 07 日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500,406,450.50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为948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正 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8-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及转 换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金 已 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开放 日 常申 赎业 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投资人 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 首次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投 资 人申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首 次单笔 最低 申 购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 可 根据 自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和 追 加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 2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某一类 别基 金份 额余 额为 10 份, 若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易 账户的 某一 类别 基金 份额 余额少 于 10 份 时, 该类 份 额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本基 金单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于 10 份,若 投 资者单 个交 易账 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将不 受 此限 制, 但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须 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前 提下, 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单 笔赎 回申8-2 请限制 ,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为准 ,投 资者 需遵 循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某一 类别基 金份 额数 量限 制, 具体规 定 见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5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6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某一 类 别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 赎 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 间前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申 请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延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8-3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均采 用金 额申购 方式 ,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申购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 额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0.80% 0.8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30%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递减 ,费率 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Y ) A 类 份额 赎回 费 率 C 类 份额 赎回 费 率 Y < 7 日 1.50% 1.50% 7 日 ≤ Y < 30 日 0.75% 0.50% 30 日 ≤ Y <6 个月 0.50% 0 Y ≥ 6 个月


0 0 (注:1 月指 30 日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A 类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不 少 于 30 日 但 少于 3 个月的 A 类 基金 份 额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 的 A 类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C 类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赎回 费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8-4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者 销售服 务费率 。 5 、当 本基 金各 类份 额发 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七、A 类 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当申 购费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当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该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且该 申购 申请 被全 额 确认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 0.8% , 假 定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1500=8,626.6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000 元本金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 且 该申 购申 请被 全 额确认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定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500 元, 可得 到 8,626.63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 间大 于 30 日 但不 满 6 个月 , 赎 回8-5 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申 请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0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6 个月 ,赎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68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均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业 务 1 、 投资 人 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 并办理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 投资 人 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6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拒 绝或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 规定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8-7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 将自 动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其 余当日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非 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某一 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部分 延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 含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8-8 3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1、 业务开放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9 月27 日开 放日 常转 换业 务。 2、日常转换业务的办理 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转换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开放日 对投 资者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是 9 : 30-15 :00 ,具 体以 销售 网 点的公 告和 安排 为准 。 3、日常转换业务 (1)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 项 1 )业 务规 则


①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②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收 费模式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非QDII 基 金不 能与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③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2 日。 ④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 投 资者采 用 “ 份额 转换 ” 的 原则提 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3 )重 要提 示 ①本基金转换业务适 用于 可以销售包括博时鑫 禧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在 内 的8-9 两只以 上( 含两 只) ,且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博 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②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③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4. 基金销售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机构( 含直 销中心 及直 销网上交 易) 。 投资者 如需 办理直 销 网上交 易,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bosera.com 参 阅《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业务 规则》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定期 投资业 务规 则》 等办 理相 关开户 、申 购、 赎回 、基 金转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 ) 非直 销机 构 序 号 销售机构 A 类是 否 开通 定投 A 类是 否 开通 转换 C 类是 否 开通 定投 C 类是 否 开通 转换 1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司 是 是 是 是 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是 是 是 是 3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是 是 是 是 4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是 是 是 是 5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是 是 是 是 6 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司 是 是 是 是 7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是 否 是 否 8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是 是 是 是 9 深圳市金 斧子投 资咨询 有限公司 是 是 是 是 10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是 是 是 是 11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否 否 是 是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 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8-10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上 述代 销机 构和 直销 机 构均受 理投 资者 的开 户、 日常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金 若 增加、 调整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机构 ,本 公司 将及 时公 告,敬 请投 资者 留意 。 2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明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的 详 细情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 2017 年9 月23 日 《证 券时报 》 上 的 《 博时 鑫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2017 年9 月27 日开 放日 常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2) 申购 费率 8-11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表: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 额(M)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率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0% 0.80% 100 万元 元00%0 购 费率 万元 0.30%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来源: 博时 基金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3)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定投 金额 A 类基 金份 额每 次不 少于人 民 币10 元( 含10 元) ,定 投 金额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次不 少于人 民 币10 元( 含10 元 ) 。 (4) 重要 提示


1 )凡申 请办理 本基金 “ 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 ”的 投资 者须首先 开立 本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基 金账户 。 2 )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以 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 投资 者可 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办理 网点、 致电 本公 司客 服电 话或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其每次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申 购份 额将 在确认 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 资者的 基金 账户 。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9-1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对多 种投 资策 略的有 机结 合, 在严格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力 争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获 取长 期持 续稳 定的 投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以 及债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地 方政 府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 交换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含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次 级债 ) , 以 及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和国 债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 结 合 、 定 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互 相补 充的 方法 , 在股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资 产类 之间 进行相 对稳 定的 适度 配置 , 强调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与 自下 而 上的市 场趋 势分 析有 机结 合进行 前瞻 性的 决策 。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包括 : 期 限结 构策 略、 信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 息 差策略 、 可 转换债 券投资 策 略等 。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变 化趋 势, 对各 类型 债券进 行久 期配 置。 具体 策略又 分为9-2 跟踪收 益率 曲线 的骑 乘策 略和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策 略。 2 、信 用策 略 信用债 收益 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加 信用 利差 , 信 用利 差收益 主要 受两 个方 面的 影响, 一是 该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平 均信 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二 是该 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变 化。 基于 这两方 面的 因素 , 本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采用 (1) 基于 信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策 略和 (2) 基 于信 用 债信用 变化 策略 。 3 、互 换策 略 不同券 种在 利息 、 违 约风 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 收 和衍生 条款 等方 面存 在差 别, 投 资管 理人可 以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赚 取收 益级 差。 4 、息 差策 略 通过正 回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从而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宏观 经济 变化 和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变 化, 判断市 场的 变化 趋势 , 选 择不同 的行 业, 再 根据 可转 换债 券的 特性选 择各 行业 不同 的转 债券种 。 本 基金 利用 可转 换债券 的债 券底 价和到 期收 益率 来判 断转 债的债 性, 增强 本金 投资 的相对 安全 性; 利用 可转 换债券 溢价 率来 判断转 债的 股性 ,在 市场 出现投 资机 会时 ,优 先选 择股性 强的 品种 ,获 取超 额收益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以定 性和 定量分 析为 基础 , 从基 本面 分析入 手 , 主 要遵 循以 下三 个步 骤 : (1)本 基金将 对股票 的风 格特征进 行评 估,从 股票 池中选择 成长 与价值 特性 突出的 股 票。 根据一 系列 指标 对市 场上 所有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行 评估 。 成 长股 的重 要评 估指 标是考 察 公司的 成长 性 。 价值 投资 的核心 思想 是寻 找市 场上 被低估 的股 票 。 通过 以上 评估 , 初 步筛 选 出成长 与价 值股 票池 。 (2)对 股票的 基本面 素质 进行筛选 ,应 用基本 面分 析方法, 确定 优质成 长股 与优质 价 值股的 评价 标准 , 在 第一 步选择 出的 具有 鲜明 风格 的股票 名单 中 , 进一 步分 析, 选出 基本 面 较好的 股票 。 (3)进 行成长 与价值 的风 格配置。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市场的判 断, 动态地 调整 成长股 与9-3 价值股 的投 资比 重, 追求 在可控 风险 前提 下的 稳健 回报。 在以上 形成 的价 值股 、 成 长股股 票池 中 , 本基 金根 据对市 场趋 势的 判断 、 宏 观经济 环 境 等因素 , 对成 长与价 值股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配置 。 总 体而言 , 成长 股与价 值股 在股票 资产 中 进 行相对 均衡 的配 置, 适度 调整。 以控 制因 风格 带来 的投资 风险 , 降 低组 合波 动的风 险, 提高 整体收 益率 。 (四)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本 基 金在权 证投 资方 面将 以价 值分析 为基 础, 在采 用数 量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础 上, 立足 于无风 险套 利, 力求 稳健 的投资 收益 。 2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3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基 础资 产及 结构 设计 的研究 , 结 合多 种定 价模 型, 根 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适度 进行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 未来随 着证 券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发 展和 丰富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9-4 (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后, 需遵 守下 列规 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 购)等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规定 ; (17)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9-5 的 15% ;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 3 )本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规定 ;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1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3 ) 、 (20)、( 21)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9-6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50% +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50% 沪深300 指数是 由沪深A股 中规模大 、流 动性好 的最 具代表性 的300 只股 票组成 ,于2005 年4月8日 正式 发布, 以综 合反映 沪深A股 市场 整体表 现。中 证综合 债券指 数是 综合反 映银行 间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 融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因此 , 以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50% + 中证 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50% ” 为本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能够 较 好反应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及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时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变 更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及 货币市 场基 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 特征 的基 金。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和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和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9-7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博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31,156,559.00 90.86 其中: 股票 231,156,559.00 90.8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821,743.00 4.25 其中: 债券 10,821,743.00 4.2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2,049,973.87 4.7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71,739.16 0.15 8 合计 254,400,015.0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5,365,780.00 73.05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9-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310,265.00 2.8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2,839,580.00 5.0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773,568.00 3.0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0,420,316.00 4.1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447,050.00 2.93 S 综合 - - 合计 231,156,559.00 91.0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779 水井坊 278,200 13,019,760.00 5.13 2 600809 山西汾 酒 228,400 13,016,516.00 5.13 3 600196 复星医 药 289,000 12,860,500.00 5.07 4 601336 新华保 险 182,900 12,839,580.00 5.06 5 601012 隆基股 份 349,700 12,743,068.00 5.02 6 000858 五粮液 158,200 12,637,016.00 4.98 7 000513 丽珠集 团 183,500 12,193,575.00 4.81 8 300347 泰格医 药 296,200 10,420,316.00 4.11 9 603338 浙江鼎 力 132,300 10,404,072.00 4.10 10 601100 恒立液 压 355,495 9,754,782.80 3.8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821,743.00 4.2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9-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821,743.00 4.2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563 17 国债 09 108,380 10,821,743.00 4.2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 形 。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中,没有投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3,079.77 9-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8,659.3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1,739.1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 博时鑫 禧混 合A :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7.09.26-2017.12.31 1.34% 0.26% 2.58% 0.39% -1.24% -0.13% 博时鑫 禧混 合C :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09.26-2017.12.31 1.31% 0.26% 2.58% 0.39% -1.27% -0.13% 10-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11-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 品种外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11-2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 估 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11-3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11-4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1-5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12-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12-2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 的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 执行。13-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0.6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 动于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账户 路径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 动于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账户 路径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13-2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或不可 抗力 等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日 期顺 延 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 动于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账户 路径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登记机 构 , 由 登记机 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假或不 可抗 力等致 使无 法 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 销 售服 务费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持续 销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14-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15-2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15-3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 金持续运 作过程中,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15-4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时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15-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 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三 )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十四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15-6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16-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 同时 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2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3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16-2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 项支付 等可能 受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二、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本 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存在 大 类资产 配置 风险 , 有可 能 因为受 到 经济周 期、 市场 环境 或管 理人能 力等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偏 离最 优化 水平 , 给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绩 效带来 风险 。 同时 , 本 基金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采取 自下 而上的 方法 , 以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为基 础, 精 选成 长与 价值 特性 突出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这 种对股 票的 评估 具有一 定的 主观 性, 将在 个股投 资决 策中 给基 金带 来一定 的不 确定 性, 因而 存在个 股选 择风 险。 2 、股 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 具有 杠杆性 ,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益 遭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货 采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 重大 损失 。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16-3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三、其 他风 险 1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期货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2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3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17-1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自 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17-2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 货 经纪 商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18-2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18-3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18-4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18-5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外 ,当 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18-6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 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 约 定进 入清 算程 序并终 止,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18-7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 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18-8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委派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 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18-9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授 权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他 方 式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 用书面 、 网络 、电 话、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18-10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 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18-11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自 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六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18-12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18-13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圳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为 基金合 同之 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地 区法律 )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19-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3169999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国富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216.18 亿元 人民币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对象 是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期 货,以 及债券 (包括 国债 、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交换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次 级债 ) , 以及央 行票 据 、 中 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19-2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和 国债 期货 、 货 币市 场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基金资 产 的0%-95%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5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9-3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16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后 ,需 遵守 下列 规定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本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17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的 ,应 遵循 下列 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③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规 定;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1 )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4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公募 基金是 否符合 上述 比例限 制。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3)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 第 2)、 13)、 20)、 21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的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 有 关于 基金 从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19-5 应 相 互 提 供 与本 机 构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 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 利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其更 新, 并 加盖 业务 章并 书面 提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真实、 完整 、 全 面。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 任保 管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19-6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的 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书 面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有 关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关指 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 规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 第二条 第( 一) 款第 2 项 对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除 此外 ,无 其它监 督责 任。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中 期票据 前 , 基 金管 理人 须根 据法律 、19-7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中期 票据 的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是否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否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19-8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 应 按本 协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管 人主动 扣收 的汇划 费除外) 。托 管人不 对处于 自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 及期 货账 户等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追 偿行 为应 予以 必要的 协助 与 配合, 但对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19-9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金 额相 一致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有 效认购 资金当 日以书 面形 式确认 资金到 账情况 ,并 及时将 资金到 账凭证 传真 给基金 管理人 , 双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 备 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有效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及 托管 行的 相关 要求 , 提供 开户 所需 的资料 并提 供其 他必 要协 助。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预留 印鉴 由管 理人 刻制在 托管 账户 开立 前移 交托管 人。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门 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为履 行 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19-10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同 》 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就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业 务签订 书 面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对 应的财 产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19-11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数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每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份额 净值 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股 指 期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 品种外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估19-12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 未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19-13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4 位 )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到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进 行赔 偿。 3.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或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仍 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9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19-14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报 告、 半年 报 告或 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19-15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文 件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并且 保证其 的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 不 得将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 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的地 点在 深圳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方 均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并需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加 盖公章 或合 同专 用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理 人签 字 (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19-16 2.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19-17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20-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交易 确认 单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正常开 放 期,每次 交易结 束后, 投 资者可 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销 售 机构的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和打印 交易 确认 单 , 或 在 T+1 个工 作日 后 通过博 时一 线通 电话 、 博时 网站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 基 金管理 人不 向投 资者 寄送 交易确 认 单 。 2 、 纸质 对账 单 根据客 户需 要, 博时 基金 向投资 人提 供纸 质账 单寄 送服务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作 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账 单。 3 、 电子 对账 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助订 阅; 或发 送 “订阅 电 子对账 单 ” 邮 件到 客服 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时 一线 通 95105568 (免 长 途话费 )订 阅。 4 、由 于投资 者提 供的邮 寄 地址、 手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或拨 打博 时一 线通客 服电 话查 询、核 对、 变更 您的 预留 联系方 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网 上交 易系 统, 与本 公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 协议, 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 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 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 基金认/ 申购、 定投、 转换 、 赎 回、 赎 回转 申购及 分红 方式 变更 等。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查 询。 2 、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同 时可 以修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料 。 3 、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 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 取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件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4 、 在线 客服 20-2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功能进 行在 线咨 询。 也可 以在 “ 您问 我答”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时 移动版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时 App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 可 以使用 基金 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易 、 理 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息 资讯 等功能 和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 过博时 网站 、客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将以 电子邮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 线通:95105568 (免 长 途 话 费 )可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的 一 站式 综 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自 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易 服务 :本公 司 直销投 资者可 通过博 时一 线通电 话交易 平台在 线办 理基金 的 赎回、 变更 分红 方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 业 务。 3 、人 工电话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资料修 改、投 诉受 理、信 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 电话 留言 服务 :非 人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 线通 客服 电话 :95105568 (免 长途 话费 ) 九、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 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21-1 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2018 年 02 月 0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博时 鑫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恢 复大额申 购、 转换转 入、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 告》; ( 二) 、2018 年 01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博时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三) 、2017 年 10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旗 下部 分基金开 通直 销网上 交易 定期投资 业务 和对直 销网 上投资者 交易 费率优 惠 的公告 》; ( 四) 、2017 年 10 月 1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博 时 鑫 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五) 、2017 年 09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博时 鑫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大额申 购、 转换转 入、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公 告》 ; 《博时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转 换、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的 公告》 ; 《 博时 鑫禧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常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公告》; 《博 时鑫禧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 和下 载招募 说 明书 。 22-1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博时 鑫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博 时鑫禧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博 时鑫禧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鑫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