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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中证500指数增强A(005062)

博时中证500指数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7 月5 日 证监 许可[2017]1137 号 文准 予注 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场前 景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 职 业道 德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投 资策略 带来 的风 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在正 常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中 。在特 殊市场 条件 下,如 证券市 场的成 交量 发生 急剧 萎缩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以及 其他未 能预 见的 特殊 情形 下,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或变 现对 证券资 产价 格造 成较 大冲 击, 发 生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幅度 较大 、 无 法进行 正常 赎回 业务 、基 金不能 实现 既定 的投 资决 策等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以1.00 元 初始 面值 募集基 金份 额 , 在 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有 可能 出现亏 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初 始面 值。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本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26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7 年12月31 日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1 第二部分


释义.................................................... 2-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3-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4-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5-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9-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5-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19-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2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20-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22-1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中证5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及 《 博时 中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 时中 证500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1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 时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或者 本招 募 说明书 : 指 《博 时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博时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30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2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时 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投资 于中国 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指 按照 基金 合 同第 八部分 之 规定 召集 、 召开 并由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21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4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协议 ,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6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8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基 金 交易 业务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3 39、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条件 和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指 在基 金 存续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条件 和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 在基 金 存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和销售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 指令 :指 基金 管 理人在 运 用基 金财 产 进行 投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资 金 划拨 及实物 券调 拨指 令 46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7 、 巨额 赎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8、 元: 指人 民币 元 49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证券 持 有期 间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基金 份额 分类 :指 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类 别基 金资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4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55、 A 类 基金 份额 : 指 在 投资者 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但不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56、C 类基金 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 赎回费 用,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57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8、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9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1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 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2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 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 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 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35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3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 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 南财 经大 学企 业管 理专业 经 济学学 士学 位, 以及 北京 大学金 融学 专业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融类 公司 担任 管 理 或行 政职 位 ,拥 有相关 管 理和 从业 经 验。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兼 任友 联资产 管理 公司 执行 董事 。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 历任综 合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审计 稽核 部 总经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4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 生, 学 士。2000 年毕 业于 美国 麻 省理工 学院 ,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 )纽约 办公室并加 入企业并购部门 担任经 理, 负责 全球 电讯 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 2005 年, 加入 摩根 大通 (JP Morgan ) 香港办 公室 担任 副总 裁, 负责大 中华 区的 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金公 司德 劭 集团(DE Shaw& Co. ) 之大中 华区 私募 股权 投资 部门担 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至今 ,加 入 上海信 利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 及上 海汇华 实业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 并 负 责股权 投资 项目 管理 。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 加工作 ,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 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海 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香港 益丰 船务 公司财 务部 经 理、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中 远日 本 公司财 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运 输有 限公司 副总 会计 师等职 。2002.8-2008.7 , 任中远 航运 股份 有限 公司 (A 股上 市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董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 股 (新 加坡 )有 限 公司总 裁 ;并 任新 加坡 中 资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任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5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A+H 上市公 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2.2-2015.12 , 兼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监事长 、 天津 上市 公司 协 会副会 长 ; 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监事 会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 生, 教授级 高级 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 ;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 加了 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 的直 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 试和 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 办公室 主任 兼外事 办公室 主任;1995.12 —1999.12 ,任华 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 组书记 、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市 公司 代 码 0037 )副 董事 长、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深 圳华 能电 讯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0.01-2004.07 , 华能南 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重 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司 董事 长; 2016.8- 至今,任阳光 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 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6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 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 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7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桂征辉先 生,硕 士。2006 年起先后 在松 下电器 、美 国在线公 司、 百度公 司工 作。2009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程序 员、 高级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博 时沪 深300 指数 基金 (2015.7.21-至今 ) 兼 博时 中证 淘金 大 数据 100 指 数基 金 (2015.7.21-至 今) 、 博时银 智大 数 据100 指数 基金 (2016.5.20-至 今) 、 博 时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基 金 (2017.9.26-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任 博 时基金 权益 投资总部 董事 总经理 兼 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 学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员 、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8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至今 )、 博时沪 港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 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3 ) 的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3.9.13-2015.7.16 ) 、博时 新财富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8.1-2018.2.6 ) 的基金 经理。 现任董事 总经 理兼固 定收 益总 部公 募基 金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信用 债券投 资基 金 (2009.6.10- 至今 ) 、 博 时 稳健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2014.6.10- 至今)、 博时 新收益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2.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3.29- 至今)、 博时 鑫源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9.6-至 今)、 博时乐 臻定期开 放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9.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17- 至今 ) 、 博 时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10.24-至 今 ) 、 博 时鑫 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1.10-至 今 ) 、 博时鑫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至 今) 、 博 时鑫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2.10- 至今) 、 博 时鑫 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12.13-至 今 )的基 金经 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9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 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10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11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3-12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 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 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4-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 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4-2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内 大街 18 号 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韩 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 (二) 代销 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 :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红 联系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国富 联系人 :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2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25 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一飞 联系人 :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冀光恒 联系人 :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南 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金山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3 联系人 :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耀球 联系人 :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省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1)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嘉兴市 建国 南 路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市 建国 南 路409 号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4 法定代 表人 : 夏林生 联系人 :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1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兰凤 联系人 :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3)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万 柏林 区长 风西街 一号 丽华 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万 柏林 区长 风西街 一号 丽华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 阎俊生 联系人 :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14)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六一 北 路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台 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 行 法定代 表人 : 苏素华 联系人 : 吴白玫 、张 翠娟 、黄 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1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5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 俞俊海 联系人 : 孟建潮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596 网址: http://www.borf.cn (1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 路赛 格科技 园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企 大 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联系人 :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7)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鹭 江 道2 号 厦门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思明 区鹭 江 道2 号 厦门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 陈洪生 联系人 :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18)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799 号5 楼01、02 、0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 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胡燕亮 联系人 :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50810673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6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19)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南 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 址: 贵州省 贵阳 市南 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富 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荻 联系人 :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20) 诺亚正行(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金山 区廊 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 :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7 联系人 :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24)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文 二西 路 1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 街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顺 大 楼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8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 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军 联系人 :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2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钱燕飞 联系人 :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9 (3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宏达 北 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31)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人 :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崇明 县长 兴 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0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市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35)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丰台 区东 管 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外大 街甲 1 号环 球财 讯中 心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钱昊旻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3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体 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体 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卜勇 联系人 :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37)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 道科 苑路科 兴科 学 园B3 单元7 楼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1 法定代 表人 : 赖任军 联系人 :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3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 钟斐斐 联系人 :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2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36、38 、39 、41 、 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 :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 :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东 路 11 号高德 置地 广 场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3 (4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深 圳市 福 田区深 南大 道4011 号港 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易 联系人 :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 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 务 电 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4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4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德雄 联系人 :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4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4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5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詹露阳 联系人 :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洪家新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5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5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 、03、05、11、12 、13 、15、16、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5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刘婧漪 、贾 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55)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办公地 址: 桂林市 中山 南 路7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能 联系人 :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6 (56)中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 中科 金 座大厦 办公地 址: 河南省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 中科 金 座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窦荣兴 联系人 : 牛映雪 电话: 0371-85517710 传真: 0371-8551986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86 网址: www.zybank.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8 号 中粮 广 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 )65171166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5-17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林 佳璐 、张振 波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6-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与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7 月5 日 证监 许可[2017]1137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 , 基 金 份 额 共 募 集 383,128,088.40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 4,531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7 年9月26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1 第 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金 已 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 开放 日常 申赎 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该 类别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 购的,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 追加申 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 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申购的 , 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 额为 1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 为 1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 定的 前提 下 , 可 根据 自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和 追 加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2 、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本基 金单 笔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 份,若 投 资者单 个交 易账 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将不受 此限 制, 但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 请时须 全部 赎回 。 各销售 机构在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 提下,可根据 自己的情况 调整单笔赎回 申请限制, 具 体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者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3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 份时 , 余额 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定期 更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2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但 需符 合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5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 相 关公 告。 6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该类 别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在 当日 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 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必 须有足 够的 份额余 额 , 则 赎回申 请成 立, 否则 所 提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 投资 人 T 日的 赎回 申请 经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确 认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合 同载 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 申请 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收 到 该 申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3 请。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确 认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六、申购费用、赎回 费用 1 、申 购 、 赎回 费率 表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表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M < 100 万元


1.20%


0.00% 100 万元 ≤ M < 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 ≤ M


1000 元/ 笔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费用 由申购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用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表 注: 1 个月 指 30 日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 于 持续 持有 7 日以 内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100%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于 持续 持有 7 日以上 (含 7 日)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中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 赎回费率 和 销售 赎回期限(Y ) A 类基金份额 赎 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Y <7 日


1.50% 1.50% 7 日≤ Y <3 个月


0.50%


0.00% 3 个月 ≤ Y < 6 个月


0.25%


Y ≥ 6 个月 0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4 服务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假 定 T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 某投 资人本 次申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40 万 元, 对应 的本 次申 购 费率 为 1.20% ,该 投资 人 可得到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1.20% ) =395,256.92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5,256.92=4,743.08 元 申购份 额=395,256.92/1.0560 =374,296.3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4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60 元, 可得 到 374,296.33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例: 假定T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60 元, 某投资人 投资16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其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为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6,000,000 -1000 =15,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15,999,000/1.0560 =15,150,568.18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60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定申 购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15,150,568.18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三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5 0% , 假设赎 回当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为 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 、 本基 金各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 均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业务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 记权益 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 权 益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或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6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7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该单 个账 户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该类 别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 ( 被延 期赎 回 的赎 回申 请,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的份 额中 未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 的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前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 分延期 赎回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如该 持有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其 当日 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4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2 个 开 放日 )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媒 介上 予 以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 、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工作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8 十三、基金转换 1 、日 常转 换业 务的 办理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 开放 基金 转换 业务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转换 业务 ,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 。开 放日 对投 资者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是 9 :30-15 :00, 具体以 销售 网点 的公 告和 安排为 准。 2 、日 常转 换业 务 (1 )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 项 1 )业 务规 则


①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②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收 费模式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非 QDII 基 金不 能与 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③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购 。 基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④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投资者 采用 “ 份额转 换 ” 的原则 提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 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3 )重 要提 示 ①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博 时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在内 的 两只以 上( 含两 只) ,且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同 一机 构的博 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②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 刊登 于本 公司 网站 的《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③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9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1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办 理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 开放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开 放日 对投资 者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是 9 :30-15 : 00 , 具体 以销 售网 点的 公 告和安 排为 准。 2 、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3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4 、扣 款日 期和 扣款 金额


投资者 须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有关扣 款日 期的 规定 , 定 投金额 每次 不少 于人 民 币 10 元 ( 含 10 元 ) 。 5 、重 要提 示


(1 ) 凡申 请办 理本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的 投 资者须 首先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账 户。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8-10 (2 ) 本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的 每月 实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 申购 申请日 ,并 以该 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投 资者 可以从 T+2 日起 通过 本定 期定额 投资 计 划办理 网点 、 致 电本 公司 客服电 话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其每 次申 购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申购 份额将 在确 认成 功后 直接 计入投 资者 的基 金账 户。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1 第 八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程 序约束 和数 量化 风险 管理 手段 , 在 对标 的指 数有 效跟 踪的基 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目 标指 数的投 资收 益 ,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增值 。 力 争控 制本基 金的 净 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小 于 0.50% , 年跟 踪 误 差不 超 过 7.5%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以中 证 5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也可 少量 投资 于其 他股票 ( 非标 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 、银 行存款 、债 券、债 券回购 、权证 、股指 期货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投 资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比例 不低于 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指 数化 投资 的基 础上通 过数 量化 模型 进行 投资组 合优 化 , 在 控制 与业 绩比较 基 准偏离 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获得 超越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收益 。 (一) 股票 投资 策略 1 、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运 用指 数化 的投 资方法 , 通 过控 制对 各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权 重的 偏离, 实现 跟踪误 差控 制目 标, 达到 对标的 指数 的跟 踪目 标。 2 、投 资组 合构 建和 优化 本基金 将以 博时 数量 化模 型对股 票的 回报 预测 为基 础, 综合 考虑 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跟踪误 差、 行业 偏离 、 交 易成本 等,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和 优化 。 投 资组 合的 股票选 择将 以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 并 根据 博时 数量 化模 型对股 票的 回报 预测 , 优 先选择 成份 股和 非成份 股中 综合 评估 较高 的股票 ,对 指数 中的 股票 权重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指 数增强 的 目 的 。 3 、指 数增 强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博时 数量 化模型 对股 票进 行综 合评 定, 结 合风 险控 制模 型, 在 控制投 资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2 组合风 险预 算下 ,对 股票 组合进 行优 化, 力争 获得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回报 。 基金管 理人 借鉴 国际 定量 分析的 经验 , 以 对中 国市 场的长 期研 究为 基础 , 综 合来自 公司 财务报 表、 分析 师预 测和 市 场行情 趋势 等方 面的 信息 , 构建博 时数 量化 模型 。 该 模 型从价 值、 成长、 盈利、 质量、 行情 趋势等 方面, 从长 期和 短 期角度, 对股 票进 行综 合 评估, 得 到股 票 未来回 报能 力的 判断 。 投 资经理 以数 量化 模型 为基 础, 根 据自 身经 验对 市 场 状况作 出前 瞻性 判断, 优化 投资 组合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历 史回 测数据 和市 场状 况, 对博 时数量 化模 型进 行检 验和 改进, 力争 保持模 型的 有效 和稳 定, 为投资 决策 提供 支持 。 4 、股 票组 合调 整 (1 )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 根据 所跟 踪的中 证 500 指 数对 其成 份股的 调整 而进 行相 应的 定期跟 踪 调整。 (2 ) 不定 期调 整 1 )与 指数 相关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当中 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成份 股 权重重 新调 整时 ,本 基金 将进行 相应 调整 。 2 )申 购赎 回调 整


根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调整 ,从 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 3 )其它 调整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中 的权 重因 其他 特殊 原因发 生相 应变化 的, 本基 金可 以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调 整, 力求 降低 跟踪 误差。 (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基于基 金流 动性 管理 和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的需 要,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流动 性较 好的国 债 、 央行票 据等 债券 , 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 济 形势、 货币 政策 、 证 券市 场变化 等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变化 , 结 合债 券定 价技 术, 进 行个 券选 择。 针对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在 国内 资产 证券 化品 具体政 策框 架下 , 通 过宏 观经济 、 提 前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及 所在行 业景 气变 化等 因素 的研究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 分析和 价值 评估 后选择 风险 调整 收益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制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体 投资规 模并 进 行分散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 三)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 选择 流动 性好 、 交 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并 根据 对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势 的研 判, 以及 对股 指期货 合约 的估 值定价 , 与股 票现货 资产 进行匹 配 , 实 现多头 或空 头的套 期保 值操 作, 以对 冲风险 资产 组 合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3 的系统 性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并 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 杆作用 ,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跟 踪误 差, 达到 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 (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 制, 有利 于提高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效率 ,控 制基 金投资 组合 风险 水平 ,更 好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五) 融资 及转 融通 证券 出借业 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参 与融 资、 转融 通证券 出借 业务 时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和 比例 内、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 证券 出借业 务。 参与 融资业 务时 , 本 基金 将力 争利用 融资 的杠 杆作 用, 降低因 申购 造成 基金 仓位 较低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达 到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参与转 融通 证券出 借业 务时 , 本 基金 将从基 金持 有 的 融券标 的股 票中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股 票作 为转融 通出 借交 易对 象, 力争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增 厚投 资收 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投 资于 中证 500 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占 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完全 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 限制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限 制;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4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进行 的债 券回 购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4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 期货 ,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2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当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3 )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本 基金 融资 买 入股 票与其 他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 和,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6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本 基金 参与 转 融通 证券出 借 交易 的资 产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0%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平均 剩余 期限 按照 市 值加权 平均 计算; (17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完全 按照有 关指数的 构成 比例进 行证 券投资的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投 资组 合可 不受 前述比 例限 制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指 数 的 构 成比 例 进 行 证 券投 资 的 开 放式 基 金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特 殊 投资 组合可 不受 前述 比例 限制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它投 资比 例限 制。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5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上 述 第 (11 ) 、 (19)、 (20 ) 项 外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且该 等取 消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中 证 500 指 数。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证 500 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税后) ×5% 。 中证 5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为 反映 市场 上不 同规模 特征 股票 的整 体表 现,以 沪 深 300 指数 为基 础, 构建 的包括 大盘 、中 盘、 小盘 、大中 盘、 中小 盘和 大中 小盘指 数在 内 的规模 指数 体系 中的 组成 部分 。 中 证 500 指数全 称 “中 证小 盘 500 指数” , 它 的样本 选自 沪 深两个 证券 市场 , 其 成份 股 包含了 500 只 沪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之 外的 A 股市 场 中流动 性好 、 代表性 强的 小市 值股 票, 综合反 映了 沪深 证券 市场 内小市 值公 司的 整体 状况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6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代替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上述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 证券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通 过适 当的程 序变 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 并 同时 更换 本基 金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 若标 的指 数、 业绩 比较 基准 变 更对 基金投 资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 于 编 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 名等)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取得 基金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标的 指数 和业绩 比较 基准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品 种, 其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46,067,878.55 92.82 其中: 股票 146,067,878.55 92.8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625,544.40 2.94 其中: 债券 4,625,544.40 2.9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 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5,830,582.60 3.71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44,170.40 0.54 8 合计 157,368,175.9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517,238.00 0.33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7 B 采矿业 4,554,974.00 2.91 C 制造业 88,627,075.20 56.71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2,906,199.00 1.86 E 建筑业 3,667,109.00 2.3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820,444.40 7.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3,324,093.00 2.1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11,564,928.00 7.40 J 金融业 2,460,276.00 1.57 K 房地产 业 8,570,786.00 5.4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83,106.75 1.1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2,352,188.20 1.5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83,440.00 0.1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499,374.00 2.24 S 综合 136,647.00 0.09 合计 146,067,878.55 93.4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039 中集集 团 114,900 2,625,465.00 1.68 2 601678 滨化股 份 306,800 2,491,216.00 1.59 3 002078 太阳纸 业 257,400 2,388,672.00 1.53 4 600176 中国巨 石 141,700 2,308,293.00 1.48 5 600282 南钢股 份 472,300 2,285,932.00 1.46 6 600859 王府井 111,600 2,276,640.00 1.46 7 002244 滨江集 团 286,100 2,274,495.00 1.46 8 600729 重庆百 货 86,600 2,170,196.00 1.39 9 000703 恒逸石 化 99,200 2,139,744.00 1.37 10 600409 三友化 工 212,100 2,034,039.00 1.3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259,550.00 2.7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8 其 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65,994.40 0.23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25,544.40 2.9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20208 17 贴债 52 23,000 2,278,150.00 1.46 2 020207 17 贴债 51 20,000 1,981,400.00 1.27 3 128029 太阳转 债 1,191 119,100.00 0.08 4 110040 生益转 债 880 95,286.40 0.06 5 110038 济川转 债 800 84,944.00 0.0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仓 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 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 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中,没有投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1,155.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9-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171.39 5 应收申 购款 739,843.4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4,170.4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0-1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09.26-2017.12.31 -1.07% 0.99% -3.48% 0.91% 2.41% 0.0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1-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合约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的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不 含权债 券,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的 含权 债券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 价或 推荐估 值净 价 估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有 价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1-2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任 何一 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1-3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1-4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 、期 货交 易市 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期货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 误等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 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2-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别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 行。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3-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4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服 务费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账户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0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三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初 三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用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3-2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 C 类基 金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三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4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照 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 数有 限公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016% 的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016%÷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季支 付。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与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的 规 定 ,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季 人民 币 50,000 元 (即 不 足 50,000 元部 分按 照 50,000 元 收 取) 。 但 《 基金 合同》 生效 当季,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不 设下 限, 按实际 计提 的金 额支 付。 如与指 数编 制方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约定 的收 费标 准、 支 付方 式等 发生 变更, 按照变 更 后的费 率、 支付 方式 执行 ,此项 变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5 -11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4-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当 年 12 月 31 日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5-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5-2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其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其 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5-3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5-4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何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等。 (十一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十二 )参 与融 资及 转融 通证券 出借 交易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 参与 参与 融资 及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参 与融 资和 转融 通证 券出借 交易 情 况,包 括投 资策 略、 业务 开展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及其 管理 情况 等。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5-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 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6-1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 )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 市场 、技 术、 竞争 、管 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 化 的风 险。 (2 ) 债券 市场 不同 期限 、 不同类 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导 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 )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2 、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标 的为 中证 500 指数 的 成份 股 。 本基金 的资 产净 值会 随标 的指数 的 波动而 波动 。 3 、跟 踪偏 离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1 )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 ,而 指数 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这 将导致 基 金收益 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2 )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 红利 、新 股市 值配 售收 益 等因素 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标 的 指数收 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离 度。 (3 )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构成 ,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该成份 股 在指数 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标 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中 可能 暂时 扩大与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 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 大 。 (4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可 能带来 一定 的现 金流 或变 现需求 , 在遇 到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停 牌、 摘牌 或流 动性较 差等 情形时 , 基金 可能无 法及 时调整 投资 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本 , 导致 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扩大 。 (5 )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 资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能 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平 、 技术手 段 、 买 入卖出 的时 机选择 等 , 都 会对基 金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而影 响基 金跟踪 偏离 度 和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6-2 跟踪误 差。 (6 )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 因缺 乏卖 空、 对冲 机 制及其 他工 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成 本 较高; 因指 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制 错误 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投 资标 的过 分集 中的 风 险 本基金对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投 资标的 单一 且过 分集 中有 可能会 给本 基金 带来 风险 。 5 、巨 额申 购赎 回所 隐 含 的 风险 在巨额 申购 发生 时 , 可 能会 出现在 短期 内对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投 资比 例被 迫处 于较低 水 平的状 况 , 从 而导致 跟踪 误差的 大幅 增加 ; 在 巨额 赎回发 生时 , 可能会 出现 在短期 内被 迫 卖 出大量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这种 流动 性买 卖压 力也 可能导 致跟 踪误 差的 大幅 增加。 6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基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基 金赎 回,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风 险。 (1)基 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在客 户集 中度 控制 、 巨额赎 回监 测及 应对 在投 资者申 购赎 回方 面均 明确 了管理 机 制, 在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客户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 以 及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 竭等极 端情 况下 发生 无法 应对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障投 资者合 法权 益 的前提 下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审 慎确 认申购 赎回 申请 并综 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全 面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2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 , 同时 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 集中度 的特 征, 综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 实施 备 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取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6-3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使 用前经 过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 项支付 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 全面保 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 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结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等 。 8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 基 金管 理人为 调整 投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10、 期货 等金 融衍 生品 投 资风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风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于 衍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 有 时候 比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 不 适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 杠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 货 采 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6-4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进行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销售 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 构并 不 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7-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7-2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的利 益依法 为 基金 进行 融 资及 转融通 证 券出 借交易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2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 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3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4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5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法 律法规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6 中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者 提高销 售服 务费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以及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者调 低销 售 服 务费率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设 置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7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 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8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 含三 分之 一)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9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 亦 可采用 网络 、 电话 等其 他 非现场 方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者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 二分 之一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10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 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与将 来颁 布的 其他 涉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的 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8-12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基金 合同 之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 、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光 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币兑换 ; 国 际结 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汇 买卖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卖 ; 海 外分支 机构 经营 当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理 发行 当地 货币 ;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2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中 证 500 指数 成 分股和 备选 成分 股以 及其 他非成 分股 股票 库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以 中证 5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也 可少 量投 资于 其他 股票 (非 标的 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 、 银行 存款、 债券、 债券 回购、 权 证、 股指期 货、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和转 融通证 券出 借业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投 资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及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中 证 500 指数 成 份 股、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占 非 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但完全 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 限制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3 (3)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投资 的部 分不 受此限 制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进行 的债 券回 购期 限不得 超 过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2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4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4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5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 融资 买入股 票与 其他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5% ; (16)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本基金 参与 转融 通证 券出 借交易 的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50% , 证 券出 借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0 天, 平均剩 余期 限按 照市 值加 权平均 计 算 ; (17)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由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例 进行 证 券投资 的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合 可不 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有 关指 数的 构 成比例 进行 证券 投资 的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 资组合 可不 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19)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0 ) 本 基金 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2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它投 资比 例限 制。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5 因证券 、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 上述 第 (11 ) 、 (19)、 (20) 条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义 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 是否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 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第 (一) 、 (二 )款 约定 ,应 及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四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 协议 规定 的, 应 当及时 基金 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6 制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 》 及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按基 金销售协议的约定 ,将募 集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专门账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 理。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7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 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8 户 , 用 于 办 理基 金 托 管 人所 托 管 的 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 基 金 在证 券 交 易 所进 行 证 券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 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实际 有效控 制以外 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复 印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9 该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该类 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且估值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任何一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四 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任 何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核 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10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到 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11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 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19-12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决。 如经 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 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 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0-1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交 易确 认单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交 易日交 易结 束后 , 对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 的网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和打 印交 易确认 单 ,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博时 一线通 电话 、 博 时网 站查 询交易 确认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不 向投 资者 寄送交 易确 认单 。 2 、纸 质对 账单 根据客 户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向投 资人 提供 纸质 账单 寄送服 务。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 度有交 易的 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账 单 ;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账 单 。 3 、电 子对 账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阅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对账单 。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 自助 订 阅 ; 或 发送 “ 订 阅 电子对 账单 ”邮 件到 客服 邮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 接拨 打博 时一 线通 95105568 (免长 途话 费) 订阅 。 4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或拨 打博 时一 线通客 服电 话查 询、核 对、 变更 您的 预留 联系方 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投 资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网 上交 易系 统, 与基 金管理 人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服务 条款并 办理 相关 手续 后, 即可自 助开 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如基 金认 / 申购、定 投、转换、赎回、赎回转 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 请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 询。 2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交易 记录 等信 息, 同 时可 以修 改 基金 账户 信息 等基 本资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0-2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法律文 件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题 等。 4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首页 “在 线客 服” 功能进 行在 线咨 询。 也可 以在 “ 您问 我答” 栏目 中, 直接 提出 有关本 基金 的问 题和 建议 。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 务 。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 手机 访问 博时 移动版 直 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时 App 版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 可 以使用 基金 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易 、 理 财查 询、 账户 管理、 信息 资讯 等功能 和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客服 中心 提交 信息 订制 的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邮 件 、 手机短 信的 形式 定期 为投 资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一线通:95105568 (免 长途话费 ) 可享有投资理 财交易的一 站式综合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自 助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 易服 务 :本 公司 直销投 资者 可通 过博 时一 线通电 话交 易平 台在 线办 理基金 的 赎回、 变更 分红 方式 、撤 单等直 销交 易业 务。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资 料修 改、 投诉 受 理、 信息 订制、 账户 诊断 等服 务。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 线通 客服 电话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1-1 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2018 年 03 月 24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博时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修 改 前后文 对照 表》 ; 《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博 时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增加 基 金份额 类别 并修 改法 律文 件的公 告》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变更旗 下部 分基 金法 律文 件的公 告》 ; ( 二)、2018 年 03 月 0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 三)、2018 年 02 月 08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 金 新 增中 泰 证 券 为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 《 关 于博 时 中 证 500 基金新 增银 河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 ( 四)、2018 年 01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博 时中 证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 五)、2017 年 12 月 25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大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加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 六)、2017 年 12 月 18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博 时中 证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直销 渠道面 向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申购 费率 的公告 》 ; ( 七)、2017 年 11 月 27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 ( 八)、2017 年 10 月 20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直 销网 上交 易定 期投 资业务 和对 直销 网上 投资 者交易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 ( 九)、2017 年 10 月 13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博 时中 证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加部 分代销 机构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十)、2017 年 10 月 11 日 ,我 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博时 中证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转换 、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 《 博 时中 证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 ( 十一) 、2017 年 09 月 27 日,我 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上 公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0-2 告了《 博时 中 证5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 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 及其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


博时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5-22-1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 博 时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博 时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博 时中 证 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