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004899)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银信享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 不向个 人 投资者公 开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五 月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7 年 6 月 2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监 许可[ 2017 ]1043 号 文注册 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 场前 景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自主 判断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 政治 、 经 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 投 资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等 等 。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险揭 示 ” 章节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 者 销售。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3 月 28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本基金 托管 人兴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2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6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2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8 十、基 金的 投资 3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4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4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9 十七、 风险 揭示 65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8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10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3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105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中银信享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信享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 银信享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信享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中 银 信享 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银信享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可 投 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但本基 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销 售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23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以发 起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 限不少 于 3 年的 基金 管理 人的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2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5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28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6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7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8 、 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3 个月 的期 间 ,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非 工作 日 的,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 入首个 开放 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3 个 月的 期间, 如果 封闭期 到期 日 的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 闭 期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39、开 放期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进 入开放 期 , 期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2 个工 作日 ,并 且 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开放 期前 2 日进 行公 告 40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42 、 《业 务规则》 :指 《中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43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7、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8、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9、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3、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4、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56、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7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8、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9、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 女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超 (WANG Chao )先 生, 董 事。国 籍: 中 国。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 商管理 硕士 。现 任 中 国银 行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历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级经 理、 主管, 中银 国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 董事会 办公 室负 责人 、董 事会秘 书等 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首 席产 品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金 计划 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外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 金计 划处副 处长 、 资 金业 务部 负责人 、 资 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等 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 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资 本 市场、 投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 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 先 生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 京大学 的风 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 任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 青少 年发展 基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2 、监 事 乐妮(YUE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X.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商 学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 书 , 加 拿大 西部 大学 毅伟商 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 士(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曾在 加拿 大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 帝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 作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 券)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理 公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 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任 、 讲 师 。 张家文 (ZHANG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 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4 、基 金经 理 白洁 (BAI Jie ) 女士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VP )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金 盛保 险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固 定收 益分 析员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担 任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11 年 3 月至 今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 银理 财 7 天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中 银理 财 21 天债 券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产业 债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0 月 至今任 中银 安 心回报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中银 新机 遇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 银颐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睿享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 悦 享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3 月至 今任 中银 富享 基金 基金经 理 , 2017 年 3 月 至今 任中 银丰 庆基 金经理 ,2017 年 9 月 至今 任中银 信享 基金 基金 经 理 。 具有 13 年证 券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 证券、 银行 间本 币市 场交 易员从 业资 格。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鹏 洲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 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审计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 括根据 有关 要求 建立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规 章、 手册 和风控 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设 置完善 关键 风险 指标 、 运 作风险 识别 及评 估及 风险 事件报 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制 : 包 括 制定审 计 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兴 业银 行 ”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刘 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207.74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长 ” 的 经营 理念, 致力 于为客 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 行资 产总额 达 6.09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收 入 1570.60 亿 元 , 全 年实现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38.50 亿 元 。 在 2016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兴业 银行 按总 资产 排名 第 33 位 ,按 一级资 本排 名 第 32 位; 在 2016 年 《 财富 》 世 界 500 强中 , 兴 业银 行排 名第 195 位 ; 在 2016 年《福 布斯 》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0 强排 名中 ,兴 业银 行位居 第 59 位, 稳居 全球 银行 50 强、 全球上 市企 业 100 强 、 世 界企 业 500 强。 品牌 价值 同步提 升, 根据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联合 世界知 名品 牌评 估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 7 全 球银行 品 牌 500 强” 榜单 , 兴业银 行排 名第 21 位 ,大 幅上 升 15 位,品 牌价 值突 破百 亿美 元 达 105.67 亿 美元 ,同 比 增长 63.70% 。 在国内外权威 机构组织 的 评奖中,兴业 银行连续 六 年蝉联中国银 行业 “ 年度 最 具社会责任 金 融机构 奖 ” , 并先 后获 得 “ 亚洲卓 越商 业银 行 ” 、 “ 杰 出中资 银行 奖 ” 、 “ 年度 最 佳股份 制银 行 ” 、 “ 卓 越竞 争力金 融控 股集 团 ” 、 “ 卓 越创 新银 行奖 ” 、 “ 年 度优 秀绿 色金融 机构 ” 、 “ 最 佳责 任企 业 ” 等 多项 殊荣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三)托管业务部的 部门 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 处 、 运 营管 理及 产品 研发 处 、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 室 , 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 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 , 兴业 银行 已托 管开 放式 基金 224 只 , 托 管基金 财产 规 模 6889.38 亿元。 (五)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 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必须覆 盖基 金托管 部的 所有处室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设立 独立 的稽核 监察 处,该处 室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 互制约 原则: 各处 室在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 则:建立 完备 的风险 管理 指标体系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防 火墙原 则:托 管部 自身财务 与基 金财务 严格 分开;托 管业 务日常 操作 部门与 行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体系同 所处 的环境 相适 应,以合 理的 成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审 慎性原 则。内 控与 风险管理 必须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在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责 任追究 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 应有 明确的 责任 人,并按 规定 对违反 制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制 度建设 :建立 了明 确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 险识别 与评估 :稽 核监察处 指导 业务处 室进 行风险识 别 、 评估, 制定 并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 员管理 :进行 定期 的业务与 职业 道德培 训, 使员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念 ,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信用 风 险 控制 、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费用的 支付 、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 件等 行 为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 通过 托管业务系统,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如 发现 接近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控制 比例 情况, 严密 监视,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发现违 规行 为,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督促 其纠 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其 他销 售机 构 除本公 司直 销中 心以 外 , 暂无其 他销 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乐 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联系人 :徐艳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经 2017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 可 [2017]1043 号 文件 注册 募 集。 本 基金 为契 约型 定期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 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起 开始 发售 , 每份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截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募 集结束 ,共 募集 份 额 5,009,999,000.00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2 户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 之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且不 得 通 过召开 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延 续 。 若 届时 的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化 , 上述 终 止规定 被取 消 、 更 改或 补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参 照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执 行 。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并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3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3 个 月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 封闭 期相 应 顺延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 该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开 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3 个 月的 期 间, 如 果封 闭期 到期 日的 次日为 非工 作 日的 ,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 以 此类推 。 本基 金封 闭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与 赎 回业 务 , 也不上 市交 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 包 括该日 ) 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期 不少 于 2 个 工 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 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且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 开放期 前 2 日进 行 公 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 生效 , 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 期为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的期 间,即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1 日, 首 个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假 设第 一 个开放 期时 间 为 2 个工 作 日,首 个开 放 期为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首 个开 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 起 (包括 该日 )3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5 日 ,以 此类推 。 又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生 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封闭 期为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的 期间, 即 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6 日, 假设第 一个 开 放期时 间 为 2 个 工作 日 , 首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作 日 为 2018 年 1 月 17 日 , 首 个开 放 期为 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 ; 第 二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3 个月 的期 间, 即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 ,以 此类推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亦 不可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本基 金进入 首个开放 期,开始 办理申购 和赎回 业务。本 基金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 一 个工作 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开放期 内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 放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放 期 以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于 2018 年 4 月 3 日 进入开 放期 ,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 为本基 金 的 第二 个开 放期 。 具体 信 息详见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发 布的 《 中银 信享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作 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遇 证券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 赎 回 款项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基金 合同 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 构申购 本基金份 额时,首 次申购 最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下 同)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 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 者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赎回 费应 全额 归基 金 财产 , 持 有期 7 日 以上 ( 含 7 日 ) 的,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Y <30 天 0.75% Y ≥ 30 天 0%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 放期 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普 通投 资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某 普通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 3 个月 ,其 赎 回适用 费 率为 0%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 可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 =0.00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 -0.00 =10,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不 接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等 异常情 况发生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基金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 继续 接受 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且开 放期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 应顺延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开 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单个 开放 日出现 巨额 赎回 的, 基金 管 理人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赎 回申 请应 于当 日全 部予以 办理 和确 认 。 但 对 于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 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赎 回款 项进 行延缓 支付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延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以赎 回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延缓 支付: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不 得低 于前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 但延 缓支 付的 期限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告 。 (3)在开 放期内, 当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申请 超过 前 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 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在 当日 接受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的比 例不 低 于 前一 估值 日基金总份 额 40% 的前提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如 延期办 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开 放期 相应 延长 ,延 长的开 放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 亦不 接受 新 的赎回 申请 , 即基 金管 理 人仅为 原开 放期 内因 提交 赎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40% 以 上而 被延 期办理 赎回 的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或 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法 , 同时 在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 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 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债券 回 购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周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 进行债 券投 资时 机的 选择 和久期 、 类属 配置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力 争获 取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投资 收益。 1、类 属配 置策 略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市 场 风险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确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类资 产间 的配 置。 2、久 期管 理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 基 金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 政策变 化 做出判 断, 密 切跟 踪 CPI 、PPI 、 汇 率、M2 等利 率 敏感指 标, 运 用数 量化 工 具, 对未 来市 场 利率趋 势进 行分 析与 预测 , 并 据此 确定 合理 的债 券 组合目 标久 期 , 通 过合 理 的久期 控制 实现 对利率 风险 的有 效管 理。 3、期 限 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态 变化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根据 债 券收益 率 曲线形 态 、 各 期限 段品 种 收益率 变动 、 结合 短期 资 金利率 水平 与变 动趋 势 , 分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的 变化 , 测算 子弹 、 哑铃或 梯形 等不 同期 限结 构配置 策略 的风 险收 益 , 形成具 体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4、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运行 、 发 行主 体的 发展 前景 和 偿债能 力 、 国 家信 用支 撑 等多重 因素 的综合 考量 对信 用债 券进 行信用 评级 , 并在 信用 评 级的基 础上 , 建立 信用 债 券池 ; 然 后基 于 既定的 目标 久期 、信 用利 差精选 个券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以 内部 信用 评级 为 主 、 外 部信 用评 级为 辅 , 研 究债 券发 行主 体的 基 本面 , 以 确 定债券 的违 约风 险和 合理 的信用 利差 水平 , 判断 债 券的投 资价 值 。 本 基金 将 重点分 析债 券发 行人所 处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 务质 量(包 括资 产负 债水 平、 资产变 现能 力 、 偿债能 力 、 运 营效 率以 及 现金流 质量 ) 等要 素, 综 合评价 其信 用等 级 , 谨 慎 选择债 券发 行人 基本面 良好 、债 券条 款优 惠的信 用类 债券 进行 投资 。 为控制 本基 金的 信用 风险 , 本基金 将定 期对 所投 债券 的信用 资质 和发 行人 的偿 付能力 进 行评估 。 对 于存 在信 用风 险 隐患的 发行 人所 发行 的债 券, 及 时制 定风 险处 置预 案 。 封闭 期内 , 如本基 金持 有债 券的 信用 状况急 剧恶 化 , 甚 至可 能 出现违 约风 险 , 进 而影 响 本基金 的买 入持 有到期 策略 ,本 基金 将对 该债券 进行 处置 。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及 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 在风险 可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通过 债券 回购 , 放 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 为 控 制风险 , 本基 金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的杠杆 比例 在每 个封 闭期 内原则 上保 持不 变 , 但 是 在回购 利率 过高 、 流动 性 不足 、 或 者市 场 状况不 宜采 用放 大策 略等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杠 杆比 例或 者不 进行 杠杆放 大。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前 偿还 率 、 风 险补 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 卡洛方 法等 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资决 策机制本 基金实 行投资决 策团队制 ,强调 团队合作 ,充分发 挥集体 智慧。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投 资和 研究 职能整 合 , 设 立了 投资 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固 定 收益分 析师 、 数 量分析 师和 基金 经理 , 充 分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 到投资 研究 的关 键环 节 , 群策群 力 ,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中 长期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投 资决 策程 序本 基金 具 体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 流程 为: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指 数是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 债券涵 盖的 范围更 加全 面 , 具 有广 泛 的市场 代表 性 , 涵 盖主 要 交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发 行主 体 ( 政府、 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 地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 项 指标值 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 整, 有利 于更 加 深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 在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 性和代 表性 、 指数 的编 制 方法和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理念 ,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认 同度 较高 的中债 综合 全价 ( 总值 ) 指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比 较真 实 的 反映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七)投资限制与 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 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0)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开 放期 内 ,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1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以上第 (1)、(11)、 (12)条 之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债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 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5 月 3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016,739,600.00 70.13 其中: 债券 4,016,739,600.00 70.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500,274.25 0.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14,748,251.58 28.1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46,217,105.86 0.81 8 合计 5,727,205,231.69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9,975,000.00 4.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9,975,000.00 4.95 4 企业债 券 1,815,491,600.00 35.9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9,930,000.00 0.99 6 中期票 据 479,673,000.00 9.5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421,670,000.00 28.17 9 其他 - - 10 合计 4,016,739,600.00 79.5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11709524 17 浦 发银 行 CD524 4,000,000 390,040,000.00 7.73 2 150201 15 国开 01 2,500,000 249,975,000.00 4.95 3 143327 17 招商 G1 2,000,000 198,500,000.00 3.93 4 111709480 17 浦 发银 行 CD480 2,000,000 197,460,000.00 3.91 5 111709511 17 浦 发银 行 CD511 2,000,000 197,440,000.00 3.9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2.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098.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165,007.5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217,105.8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7 年 9 月 29 号(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74% 0.02% -1.12% 0.06% 1.86% -0.04%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品 种,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6、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责 任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 责任 方未按 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 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发生前 述 第 3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 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的或 者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支出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诉 讼费 、仲 裁费 和财产 保全 费等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次月 初 3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垫 付,自 本基金 成 立一个 月 内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如资产 余额 不足 支付 该开 户费用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垫付 开户 费用 义务。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的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其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披 露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定 的市 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 人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临 时报 告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的 相 关情况 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明该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或 者构成一致 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 ,基 金不向个人投 资 者公开 销售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 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决 定暂 停估值 的; 4、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二是国 内市 场风 险 , 包 括 政策风 险 、 利 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 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 基金每 3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基 金合 同生 效 满 3 年之 日,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 止,且 不 得通过召 开基金持 有人大 会的方式 延续。 同 时, 《基 金合同》 生效满三 年后继 续存续的 , 若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故 存在 着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的风 险。 4、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本基金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具有一 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与基 础资产相 关的风 险主要包 括特定原 始权益 人破产风 险、现金 流预测 风险等 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 风险 。 (2)与资 产支持证 券相关 的风险主 要包 括资 产支持 证券信用 增级措施 相关风 险、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 险 。 (3)其他 风险主要 包括政 策风险、 税收风险 、发生 不可抗力 事件的风 险、技 术风险 和 操作风 险。 6、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导致 的风 险 (1)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风 险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可 能会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主 要 原因是 , 根 据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当特 定 机构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时 , 由于基 金份 额净 值四 舍五 入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份额 基金 财产 ,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发生 大幅 波动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符合基 金合 同和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单 日大幅 波动 是在 现有 估值 方法下 出现 的特 殊事 件。 (2)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为 应对 赎回 , 可能 迫 使基金 以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证 券,使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受到不 利影 响。 (3)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大 额 赎回导 致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较低的 风险 如果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导 致基 金资 产净 值较 低,可 能出 现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情形, 继而 触发 基金 合同 终止条 件导 致基 金无 法继 续存续 。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 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 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经营风 险: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 活动所引 起的收入 现金流 的不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需求 主要 集中在 开放 期 , 为 应对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 足 流动性 需求 。 但如 果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时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章 的相 关约 定 。 2、拟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根 据投 资范围 ,可 分为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 银行间 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 ,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 的 91% , 属于大宗交易( 批 发场 ) 市场 , 参与 者是 银 行等各 类机 构投 资者 , 实 行双边 谈判 成交 。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达成主 要通 过交 易双 方自 主谈判 、 逐笔 成交 。 双方 谈 判过程 即询 价过 程和 达成 交易并 形成 交 易合同的过 程,可 以通过 外汇交易中 心的电 子交易 系统(CFETS 系统) 进行 ,也可以通 过 电话、 传真 等 手 段进 行。 交易达 成后 ,交 易双 方要 统一在 CFETS 系统 中输 入 交易数 据, 生 成成交 单 。 银 行间 市场 2016 年的 全年 债券 成交 量达 到 123.99 万亿 , 托 管量 达 到 51.86 万 亿, 银行间 市场 的整 体流 动性 较好 , 尤 其是 利率 债和 高 等级信 用债 品种 , 这些 品 种成交 活跃 , 单 笔成交 量金 额一 般都 在千 万元以 上。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由各 类社 会投资 者参 与 , 属 于集 中 撮合交 易的 零售 市场 , 典 型结算 方式 是净额 结算 。 交 易所 市场 有两种 交易 方式:第 一种 是自由 竞价 、 撮 合成 交,即 按照 “ 价格 优先 、 时间优 先 ” 的原 则竞 价成 交, 竞价方 式包 括在 每日 开盘 时采用 集合 竞价 方式 、 在 日常 交 易时 间 采用连 续竞 价方 式 ; 第 二 种是大 宗交 易方 式 : 对 于 在上交 所进 行的 单笔 买卖 申报数 量不 低于 1000 手, 或交 易金 额不 低 于 100 万元 的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以及 在深 交所 进行 的单笔 交易 数 量不低 于 500 手, 或交 易 金额不 低 于 50 万 元的 现券 及质押 式回 购交 易, 认定 为大宗 交易 。 大宗交 易采 用协 议交 易或 盘后定 价 , 交 易的 申报 包 括意向 申报 和成 交申 报 , 成交申 报须 经证 券交易 所确 认。 交易 所确 认后, 买卖 双方 均不 得撤 销或变 更成 交申 报, 必须 承认交 易结 果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履行相 关的 清算 交收 义务 。 交 易所 市场 2016 年 的全 年债券 成交 量达 到 1.24 万 亿, 托管 量达 到 4.45 万 亿。 交易 所市 场 的流动 性较 银行 间要 差一 些,目 前竞 价交 易和 大宗 交易的 方式 可 以互补 , 市场 流动 性视 具 体品种 不同 , 差异 较大 , 高等级 的信 用债 流动 性要 好于低 等级 的信 用债。 3、拟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的 具体 资产 可分为 银行 间债 券 、 交 易 所债券 和货 币市 场类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单和 债券回购 ) ,整体 上银行间 发行的债 券的流 动性要优 于交易所 发行的 债券,货 币 市 场类一 般投 资期 限较 短, 流动性 也较 好。 银行间 市场 发行 的债 券可 分为三 大类:第 一 类 是 银 行间发 行的 国债 、 央票 和 政策性 金融 债 , 这 三类 债券 的流 动性 最 好, 2016 年 全年 的成 交金 额 占整 个银 行间 市场 成交 金额 的 54.7% 。 其中, 央票 因存 量不 断减 少,成 交量 稀少 ,国 债和 政策性 金融 债的 成交 活跃 品种以 1 年、3 年、5 年、7 年和 10 年 等 关键期 限的 债券 为主 。 第 二类是 银行 间发 行的 短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和企 业 债, 这几 类信 用债 按照 信 用等级 的不 同 , 高 等级 的 流动性 是优 于中 低等级 ,2016 年全 年的 成 交金额 占整 个银 行间 市场 成交金 额 的 26.1% , 成交 活跃品 种以 信 用等级 为 AAA 的 债券 为主 。 第三 类是 地方 政府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和 政策 性银 行之外 金融 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债 ( 商业 银 行债 、 商 业银 行次 级债 券 、 保 险公 司债 、 证券 公司 债、 证券 公司 短 期融资券 和其它金 融机构 债) ,这类 债券虽 然信用资 质较高, 但成交一 般不活 跃,一般 投 资 者以持 有到 期为 主。 交易所发行 的债券 也可分 为三大类, 一是流 动性较 好的国债,2016 年全年 的 成交金额 占整个 交易所 市场 成交金 额的 11.74% ;二 是交易 所 发行的 企业债 和公 募公司 债,这 两类 债 券的成交 量占交易 所市场 成交量的 近一半,2016 年 全年的成 交金额占 整个交 易所市场 成交 金额 的 48.71% 。但 这两 类 信用债 的流 动性 不同 、 个 券之间 差异 很大 ,部 分债 券竞价 交易 经 常多日 未有 成交 , 成 交活 跃券种 仍集 中 在 AAA 的高 等级债 券。 金额 较大 的需 要 通过 大宗 交 易的方 式才 能成 交 , 询 价 过程类 似于 银行 间债 券 。 三是交 易所 发行 的地 方政 府债 、 证 券公 司 债和政 策银 行债 , 这几 类 债券的 成交 量占 比较 小 , 流动性 一般 。 尤其 是政 策 银行债 因主 要在 银行间 发行 , 交易 所发 行 量较少 , 成交 很不 活跃 , 流动性 与银 行间 发行 的政 策性银 行债 有较 大差异 。 货币市 场类 包括 了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和债 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分 为有 提前 支取 条款和 无 提前支 取条 款两 类 , 一 般 可提前 支取 的流 动性 好于 不可提 前支 取的 存款 , 但 可提前 支取 也要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看是否 有额 外的 附加 条款 。 同 业存 单在 银行 间发 行 和交易 , 单只 的发 行金 额 一般较 大 , AAA 存单的 流动 性较 好, 在二 级市场 的交 易较 为活 跃。 另外, 债券 回购 都有 确定 的到期 日限 制 , 到期前 无法 为流 动性 变现 提供帮 助 , 但 相对 其他 可投 资产来 说 , 债 券回 购的 期限 一般也 较 短 。 4、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 可 能发生 的 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认为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延期 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一 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分 赎回申 请 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措施 ,详 细规 则参 见 招 募说明 书第 九章 第( 十) 条的相 关 约 定 。 5、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一)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二)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三)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四)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五) 暂停 基金 估值 ; (六) 摆动 定价 ; (七)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措 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 延 期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对赎 回 比 例 过高的 单 一 投 资者 延 期 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章 第 (十 ) 条 的相 关约 定 。 当实施 延期 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时 , 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不 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 了对 自 身流动 性产 生影 响外 , 也 将损失 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收 益 。 当 实施 对赎 回 比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者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时, 该 赎 回比 例 过高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无法全 额确 认 赎回,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 身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 影 响 。 实 施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九 章 第 (九 ) 条 的相 关约 定 。 若 实施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投资者 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额 , 可能 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一 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 若 实 施延缓 支付 赎回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款项 , 投 资者 不能 如期 获 得全额 赎回 款 , 除 了对 投 资者流 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 也将损 失延 迟款 项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章 第 (六 ) 条 的相 关约 定 , 对持续 持 有期小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 费 。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 二章 第 ( 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停 基金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会采 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对 投资 者 产生的 风险 如前 所述 。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 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保 护其 他持 有人 的 利益 。 在 实施 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 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 投资 者不利;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 四)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之 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 化 , 前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补 充 , 则 本基 金可 以 参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执行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三年 后 继续存 续的 ,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程 序进 行清 算,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等的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整管 理 费率 、 托 管费 率之 外的 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1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 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发 起资金 申购的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应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 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少 于 3 年; 10)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 管机构 依法 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 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1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法律 法规 要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赎 回 费或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 更收费 方式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 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规定 、 并且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前 提 下,于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内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 议程 序可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具 体方 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 金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过之 日起生 效,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 之日,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的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发生 变化 , 前 述终 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改或 补充 , 则本 基金 可 以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执 行;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满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 ,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 海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上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按照 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 仲裁中心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27 、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以及 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 其它业 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 买 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 资 产 托管业 务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 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 务; 财务 顾问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 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 后方可 开展 经营 活动)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短 期 融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次 级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 债券 回 购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不投 资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10 个 工作日 、开 放 期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10 个 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新增 投资 品种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清算 交收 、 核 算估 值、 系统支 持 等 方面确 认一 致, 确保 双方 均准备 就绪 方可 投资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 要, 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 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在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4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10) 本 基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基 金的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开 放期 内 ,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以上第(1) 、 (11 ) 、 (12 )条之外, 因证券市 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 项下 规定 的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发送 另一 方, 另一 方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一方 收 到另一 方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开始生 效。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如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未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 视 为基 金 管 理人认 可全 市场 交易 对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市 场 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 金托 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本基 金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及 其结算 方式 进行 监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书 面或 以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 经 提 醒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相 应损 失和责 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 致基 金出 现 风险或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 存款业 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 准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有关 法规规 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 存 款机 构签 订 相关书面协议。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 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 进行监督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 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 管职责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未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存 款银 行名 单的 ,视为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所 有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 前支取 的损 失由 其承 担。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此处的 流通 受限证 券 与 上文提及 的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并不完 全一致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 管理办 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2、在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 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3、在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 拟发 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 与承销 商签 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件 、 缴款 通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知书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划 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 划 款时 间 文件等 。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4、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5、 基金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达 成一 致 , 应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连 带 责 任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或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以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相应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 户,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7.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财产 , 或 交由 证券 公司 负 责清算 交收 的基 金资 产及 其收益 ; 由于 该等 机构 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协 议当 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 疏忽 、 过失 或破 产 等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等 不承 担 责任;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 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 出 具 验资报 告 , 验 资报 告需 对 发起资 金的 持有 人及其 持有 份额 进行 专门 说明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给予充 分的 协助 与配 合。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开设基 金托管 专 户,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 存款。 该 基金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 集中 清算 模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包 括 本基金 财产 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同时 , 基 金 托管人为该基金财产 在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 中开 立明细账户,对该基 金财 产实行独立核 算。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实 际 情况需 要 , 为 基金 财产 开 立资金 清算 辅助 账户, 以办 理相 关的 资金 汇划业 务。 2.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与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办理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保 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 属于 基 金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 的后果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 按规定 公告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 对外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 管,保 存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于 20 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 列日期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国际 仲裁中心) , 按 照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上海 国际 仲裁 中 心)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 ( 为本 托管 协议 之目的 , 不 包括 香港、 澳 门和台 湾 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 有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 四)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 五 )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2、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信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3、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信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4、 2018 年 1 月 2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缴 纳增 值税有 关事 项的 公告 》 5、 2018 年 1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信 享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6、 2018 年 2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电子 直销 赎 回转申 购相 关手 续费 优惠 的公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信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信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信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中银 信享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 募 集注 册中银 信享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