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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全球稳健配置A(005440)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五月 



重 要提 示 华安 全球 稳健配 置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由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基 金管理人 ” )依 照有关 法律法规 进行募 集 ,并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6 年4月20日 《关于 准予华 安创业板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868号) 准予注册,并 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 月20日 《关于准予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7]2110 号) 准 予变更注册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 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 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技 术风险、 道德风险、 合 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等。 本基金 投资于境外证券,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 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 险 和 中 等 收 益 的 品 种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 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发售币种, 所对应基金份额为人民币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 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 费 ,而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 购费,而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对 A 类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 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 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 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管理人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43 九、基金的财产 ............................................................................................................................ 55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5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6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 露................................................................................................................. 69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5 十六、基金托管人 ........................................................................................................................ 77 十七、境外托管人 ........................................................................................................................ 81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8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9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00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 人的 服务...................................................................................................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 容摘 要....................................................................................................... 122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绪 言 《华安 全球稳健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或“招募 说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以下简称 “ 《试 行办法》 ” )、《关于实 施<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全球稳健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 托管人 :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根据基 金托管 人与其 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 合同: 指《 华 安全球稳 健配置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全 球稳健 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全 球稳健配 置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 安全球 稳健配 置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通知》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1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2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1、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 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51、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而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后 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54、 汇率: 如无特指, 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5、 基金 收益: 基金合 同项下的 基金收 益即为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 中国、 境内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 仅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3、 境外: 仅就基金合同而言, 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7 三、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 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与微 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 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股票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 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 荡风 险是指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国家或 地区 出现政 变或 暴乱等 政治 事件, 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 给本基 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2)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 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 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不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位置、 实施的不同宏观经济政策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 业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等 ) , 将对 基金的 投资绩 效产 生影 响。海 外证券 市场 的市 场机制 、运 行规律、 波动性以及对于特定事件、 特有的政治 因素、 法律法规、 市 场状况、 经 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国内 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 不同, 可能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 价格波动大、 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利率变动等风险。 比如, 美国、 英国、 香港 等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没有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价格涨跌空 间相对较大, 市场波动性高。 所有这些因素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使得在实际运 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汇率风险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 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 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 认/ 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 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在海 外市场 投资。 为了有效地管理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不抵触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的情况下, 利用远期合约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避免币值 波动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3、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 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 设定许可、 监督检查、 行政处 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 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 在境外证券投资 过程中, 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 交易结 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 从而造 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也会产生风险, 称之为政治 风险。 例如, 国内政治斗 争变革风险、 外汇资金 流动 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 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国家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于 海外 不同国 家的 市场, 而这 些投资 受到 各国汇 率、 税法、 政府政策、 对外贸易、 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 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境外投资的成本、 境外市场 的波动性均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6、小市值/ 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 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 管理能力尚未成熟, 相对于 大型蓝筹股而言, 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 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小市 值公司股票存 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 存 在 技 术 风 险 和 产 品 风 险 。 7、税务风险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 因各国、 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会就股 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 收益向各国、 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 各国、 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 生变化, 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8、交易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可能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而影 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安 排详见 本招 募说明 书“ 八、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基金合同约定: “ 本 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 ,其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股票型公募基 金 (包括股票型 ETF ) 的投资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60% , 债券、 债券型 公募基金 (包 括债券型 ETF )的投资 亦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 ,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 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 、债券的流动性良好; 2) 从投资限制上看, 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 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同时, 本基金境外投资时,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 还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综上所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流动性风险相对 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 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缓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中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中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中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 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四)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串户, 帐务记重,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 假平,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利 息计算 错误 等。 通过双 会计制 以及 基金 会计核 算、 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 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3、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对风险的管理越来越依赖复杂的量化模型, 于是衍生出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是指由于应用了不恰当的模型、 或虽使用了恰当的模型但是模型的结构 不够充分、 或者夸大了模型的解释能力, 由此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誉恶化或获利能 力降低。 我们可以把模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 ①由于给定模型的随 机特性, 模型中有内在的不确定性。 ②将具有特定结构和参数估计的模型运用于 某种特殊的环境中。 ③在给定的模型中, 参数赋值的不确定性。 用统计方法估计 的参数值错误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用于模型中进行预测, 预测值 就极有可能是错 误的。 ④ 模型选择错误。 ⑤金融模型通常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 投资实 践与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4、证券借贷/ 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 回 购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为 实 现 有 效 资 产 管 理 而 进 行 证 券 借 贷 、 正 回 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 如交易对手风险、 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 资产流动 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 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基金为提升交易效率或实现特定投资目的而进行大宗交 易时发生的风险因素, 如交易对手风险、 相关资产法律风险等, 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或陷入法律纠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法律风险风险的前提下, 谨慎进行大宗 交易 。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6、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同时, 基金 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 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门 欺诈 、 交易 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七)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 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5、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 如: 基金管理人、 投资顾问、 基金托 管人和经纪商等, 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 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 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6、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四、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 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 严格遵守 投资纪律, 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交换效率最大化, 并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在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 外公募基金(包括 ETF )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股票, 以及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现金 、 银 行存 款、可 转让存 单、 银行 承兑汇 票、银 行票 据、 商业票 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远期合约、 互换 , 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款、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债券回购等)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期货等用于 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股票型公募基金 (包括 股票型 ETF ) 的投资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60% , 债券、 债券型公募基金 (包括债券 型 ETF ) 的投资亦不超 过基金资产 的 60% 。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与债券两大类资产, 建仓完成后股债两类资产配置的 目标比例为 50%/50% ,偏离误差控制在±10% ,并定期进 行 回 顾 和 再 平 衡 调 整 。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在实际 投资 过程中 ,由 于受全 球宏 观经济 发展 、资本 市场 变化等 因素 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适时对股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当全球资本市场正常运行 时 , 本 基金 维持 50%/50% 的 股 债 配比 ;当 全球 资 本 市场 处于 非 正常状 态 , 尤 其 是股票市场大幅动荡时, 本基金将适当降低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 适当提高债券 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全球股票市场分为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两类, 将全球债券市场分为 美国市场、 非美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三类。 本基金将根据全球宏观经济走势、 各 区域和各主要经济体发展水平, 并结合对各细分市场的深入分析, 采用全球资产 配 置量化模型, 确定各类资产项下的具体市场配置比例并进行定期调整, 争取构 建具备中长期发展潜力的资产组合。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全球主要股票市场指数的股票型 ETF 、 跟踪全球主要 债券市场指数的债券型 ETF 等指数化投资工具 , 以获得所投资市场的平均收益。 (1)股票型 ETF 投资 策略 I. 投资步骤 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各主要经济体的深入分析, 结合股票资产 国别配置量化模型,确定股票资产项下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前述配置比例基础上, 从投资品种库中选择代表性强、 跟踪质 量好、流 动性高和费率水平低的股票型 ETF , 实现配置。 II. 本基金将根据以下 指标精选股票型 ETF 1)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 2)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 3)基金的流动性; 4)基金费率; 5)基金管理团队的经验,长期表现和稳定性。 (2)债券型 ETF 投资 策略 I. 投资步骤 将债券市场分为美国市场、 非美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三类, 将各市场下的债 券细分为国债、公司债与高收益债三类。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分类, 并结合债券区域配置量化模型, 确定具体配置比 例, 从投资品种库中选择代表性强、 跟踪质量好、 流动性高和费率水平低的债券 型 ETF ,实现配置。 II. 本基金将根据以下 指标精选债券型 ETF : 1)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效率; 2)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 3)基金的流动性; 4)基金费率; 5)基金管理团队的经验,长期表现和稳定性。 (3)其他开放式公募 基金投资策略 除 ETF 外,本基金 还可投资于其他开放式公募基金。本基金首先挑选业绩 突出、 评级优秀和流动性强的适选基金; 然后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深入分析基 金的业绩、 投资风险、 风格特征, 根据分析结果再次精选基金; 最后综合评价备 选基金的管理公司、 投 研团队、 投资理念和投 资流程等因素, 最终确 定投资标的 。 1)定量分析确定适选基金 对于同类基金, 本基金根据国际知名第三方评级机构 (如晨星、 理柏等) 对 基金的评级、 风险调整后收益、 规模和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指标, 对基金进行初 步筛选并确定适选基金。 2)深入定量分析确定备选基金: 运用基金分析评价体系, 对适选基金进行 表现分析、 归因分析、 风险分析和 风格分析,再次精选基金,保证备选基金业绩稳定、 风 险 可 控 和 投 资 风 格 一 致 。 a. 基 金 的 表 现 分 析 : 分 析 并 确 认 基 金 绝 对 和 相 对 表 现 优 于 同 类 基 金 平 均 水 平; b. 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 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 (择 时和选股能力) ; c. 基金的风险分析: 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 分析风险的来源; d.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 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 期保持一致。 3)定性分析精选基金: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通过对 每只 备选基 金进 行电话 会议 、正式 拜访 和对其 主要 客户的 问卷 调查, 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 最终选择投研团队稳 定、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查业绩良好的基金。 a. 基金公司: 公司历史、 规模和管理者, 股东结构、 产品种类、 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法律纠纷; b. 基 金 产 品 : 成 立 时 间 、 投 资 理 念 、 费 率 水 平 、 资 产 增 长 、 客 户 分 布 状 况 和投资限制等; c. 投资流程: 基金决策 机制、 业绩增长模式 ( 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 、 投 资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权责划分、 研究优势、 信 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 构 研究支持等; d. 投 资 团 队 : 团 队 结 构 和 稳 定 性 、 成 员 职 责 和 从 业 经 历 、 团 队 的 绩 效 评 价 体系和备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e. 风 险 控 制 : 公 司 风 控 体 系 、 流 程 、 员 工 风 险 意 识 、 风 险 事 故 汇 报 路 径 和 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 以国际化视野精选具有良好 成长潜 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 股 票 投 资 的 主 要 流 程 如 下 。 (1)投资对象初选 在基准指数覆盖的地区市场范围内, 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将包括成熟市场和 新兴市场的大盘股、 中盘股和小盘股, 但市值规模过小或流动性不足的个股将被 排除在外。 (2)股票研究 通过成长性分析和价值评估, 确定值得投资的股票。 其中, 对公司成长性的 评估包括行业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管理面分析等三个方面, 价值评估则 采用多个指标判断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3)确定备选股票池 在经过成长性分析和价值评估之后, 我们将把个股在全球地区和行业框架下 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 其中地区因素将重点分 析宏观经济环境及走势 、国家/ 地 区的经济 结构及发展模式、 国家/ 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家/ 地区的监管环境、 国家/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地区的消费者行为特征等。 经过全面深入的比较分析之后, 我们将选取最具有投 资价值的股票构成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4)组合构建 基金将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构建组合, 个股权重主要根据投资价值决定。 但 是基金可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 对个股或行业的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 以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微观层面分析相结 合的投资管理决策策略, 将科学、 严谨、 规范的投资原则贯穿于研究分析、 资产 配置等投 资决策全过程。 在认真研判全球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一级 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 在充分论证债券市场全球宏观环境和 仔细分析利率走势基础上, 依次通过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利差策略、 期限结构配 置策略及类属配置策略自上而下完成组合构建。 在投资实践过程中, 本基金将灵 活运用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积极的战术投 资策略, 发现、 确认并利 用资产定价偏离或市场不平衡等来实现投资组合的增值。 本基金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认真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投资风险。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资金面 走向、 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 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 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 流动性管理 。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 、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 日历效应等因素, 基金管理人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和债券回购的滚动 操作,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 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较高收益。 6、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 过对各国/ 地 区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环 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 成果, 判研主要汇率走势, 并适度进行外汇远期、 期货、 期权等汇率衍生品投资,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以降低外汇风险。 7、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 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 围内, 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 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时, 将在对 这些金融衍生品对应的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数量化定 价模型 ,确定 其合 理内 在价值 ,从而 构建 避险 、套利 或其它 适当 目的 交易组 合, 并严格监控这 些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得用于投机以 及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股票型公募基金 (包括股票型 ETF ) 的 投资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60% , 债券、 债券型 公募基金 (包 括债券型 ETF )的投资 亦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60% ; (2) 本基 金 应当 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 金境外 投资 时, 本 基金 持有同 一家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其中境外投资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 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4) 本基 金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其市 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5) 本基 金持有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境外 投资 时, 本 基金 持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 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10) 为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11 )本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 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行 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不 得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 (12) 本基金境内投资时,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境外投资时,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14)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除上 述 第(2)、( 13) 、 (14 ) 项外, 若基金 超过上 述 投资比 例 限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制, 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针对 境外 投资部 分,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 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基金 投资期 货支 付的初 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或 收取的 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 投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台 交易 金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要 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 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以 确保 担保物 市值 不低于 已借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已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 资商 业银行 或由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 何时候 终止 证券借 贷交 易并在 正常 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中发 生的 任何损 失负 相应责 任。 5、基 金可 以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 境外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 市值计 价制 度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 购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 入证券 采取 市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 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基金 参与 证券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 金参 与 境外 证券 借贷交 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或 所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 %。前 项比 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业绩比较基准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经汇率调整) : 明晟 MSCI 世界指数收益率×25% + 明晟 MSCI 新兴市场 指数收益率×25% +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50% 明晟 MSCI 世界指数(MSCI World Index )是由 MSCI 编制的证券指 数,该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覆盖 23 个发达国家的 中大盘股票,不易被操纵,并且有 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发达国家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明晟 MSCI 新兴市场指 数(MSCI Emerging Markets Index )是由 MSCI 编制的证 券指数, 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全球新兴市场的全球性投资指 数, 覆盖全球新兴市场,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新兴市 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彭博巴 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 (Bloomberg Barclays Global Aggregate Index )由巴克莱指数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 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不同区域 (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 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能 够很好 地反映 全球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全球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 于全球市场的股票和债券两大资产, 建仓完成后股债两类资产配置的目标比例为 50%/50% , 而股票资产 中新兴市场股票资产将占一定比例, 因此本基 金选择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 更需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及时公 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证券, 因此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 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 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 平 先 生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红 星 轴 承 总 厂 党 委 书 记 ,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法定 代表人 ) 、 总裁 。现任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 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基建处科员、 副主 任科员 、处长 助理 、副 处长, 固定资 产投 资审 计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处 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 (集 团) 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监事长, 上海海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战 略投 资部 总经理 等职务 。现 任 国 泰君安 证裕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 战略管理部总经 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 大 慰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 上 海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 麦理根 (McLagan) 公司中国区负责人。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朱学华先生, 本科 学历,19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 硕士 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 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 硕士研究生学历,23 年金融、 证 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台湾富邦 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 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 硕士 研究生学历,14 年金融、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 硕士 研究生学历,18 年金融、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庄宇飞, 基金经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发展总部分析师、 上海 吉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顾问事业部项目经理、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新发 展总部创新实验室负责人。2016 年 6 月加入 华安基金,任全球投资部基金经理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助理。2017 年 3 月起 担任华安全球美元票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全球美 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 本 公 司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 全 球 资 产 配 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和职务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王毅先生,总经理助理、首席战略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庄宇飞先生,全球投资部基金经理 杨志远,基金组合投资部 FOF 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52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6.8%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0.1%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 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 务板块组成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 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 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 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 《关于准予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868 号) 准予注 册,并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关于准予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7]2110 号 )准予变更 注册 。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到 2018 年 6 月 8 日, 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 可投资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未 达 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七 章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可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直 到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根 据 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七)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者。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 会 、 外 管 局 核 准 的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额 度 ( 美 元 额 度 需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设 定 基 金 募 集 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九)基金销售币种及份额类别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发售币种,所对应基金份额为人民币份额。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申购费, 而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 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且 对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 或 者 增 加 新 的 销 售 币 种 、 或 者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销 售 币 种 设 置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币 种 的 销 售 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欲 购 买 本基 金 , 需 开 立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投 资 者 开 户 需 提 供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等 销 售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材 料 ; 若 已 经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投 资 者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手 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请 投 资 者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销 售 机 构 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2)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登记机构将 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需 由 登 记 机 构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确 认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及 时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 不得撤销。 (5) 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 但 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 计认购 的基金 份 额数达 到或者超 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采 取 比 例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该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些认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拒 绝 该 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2) 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电子交易平台 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 追加认购的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 购 的 金 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 、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在 募集 期 内, 本基 金 按 初 始面值发售。 2、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时需缴纳前端认购费 , 对于本基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金 C 类基金份额则不收取认购费用 。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 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认 购 费 率 为 每 笔 500 元。其 他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 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 资 人 在募 集期 内 如果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按 单 笔 认购 申请 单 独计算 。A 类基 金份额的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 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单笔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200 万 1.0% 200 万 ≤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C 类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 ,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例二: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 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 +50)/1.00 =99,550.00 份 例三: 某投资者 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50 )/1.00 =100,050.00 份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募 集 验 资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本基金 所 设立 的 基金 份额 为 人民 币份 额 ,以 人民 币 计价 并进 行 申购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定 且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设 立 以 其 它 币 种 计 价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以 其 他 外 币 种 类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申 赎 的 原 则 、 费 用 等 届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信 息 将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 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二)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及 境 外 主 要 投 资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6、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 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 、赎回的申请。 2、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如遇 外 管 局 相 关 规 定 有 变 更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货 外 汇 市 场 暂 停 交 易 、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可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3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和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于申购、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 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 申购的单 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除 外 ) 申 购 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 追加认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或转 出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 1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转 出时或赎回、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 需 同 时 全 部 赎 回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赎 回 限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为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 转 出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养老金客 户的 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投 资 者 在一 天之 内 如果有 多 笔 申购 , 适 用 费率按 单 笔 分别 计算 ;A 类 基 金 份额 具 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 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随 持有期 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80 天 0.5% Y ≥180 天 0 单笔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200 万 1.2% 200 万 ≤M<500 万 1.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5% Y ≥30 天 0 (3)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前述 1 个月按 30 日计 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 者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 例四: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 费率为 1.5% , 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 份 例五: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 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0=98,029.56 份 例六: 某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20=98,814.23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数量×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额=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数量×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持有期为 15 天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 0.75% =761.25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 -761.25=100,738.75 元 例八: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期三个月 , 对应赎回 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 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 -0=101,500.00 元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 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 并在 T+2 日内公 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 来 , 若 市 场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本 基金 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5、申购份额的处 理方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 5、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 6、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 或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资 产 规 模 达 到 外 管 局 核 定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境 外 证 券 投 资额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9、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2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13、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8 、11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 5、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7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 与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 、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 、 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 赎回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赠指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九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 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 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 、 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 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存在过 失、疏 忽、欺 诈或故意 不当行 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 、 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 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构成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禁止该等现金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清算 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金及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在其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负有保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机构保管的证券以及在基金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 实际存管在交易对手、 中介机构等其他 机构的证券和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以外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 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基金如果投资境外非上市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有关非上市 证券托管等相关事宜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约定。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十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T+2 日内披露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流 通受限 的股票 ,包括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时 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 未上市、 回购交 易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股票 )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债券估值方法 (1 )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 (2 )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 商或其 他权威价 格提供 机构的 报价进 行估值; 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价估 值,如 成本价 不能反映 公允价 值,则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 基金估值方法 : (1 )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 )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 过公开 信息取 得,参 照最近一 个交易 日可取 得的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6、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 (1 )人 民币对 主要外 汇的汇率 应当以 中国人 民银行或 其授权 机构最 新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 (2 )其 他货币 与人民 币的汇率 则以估 值日伦 敦时间下 午四点 (或能 够取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 博 信 息(Bloomberg) 提 供 的 其 他 币 种 与 美 元 的 中 间 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 本基金 托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或境外托 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款第 1-8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0、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1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2、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前一工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 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相关交易 市场、 外汇市 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资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 投资涉 及不同 市场及时 区 ,由 于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 可控的 客观原 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相 关交易 所、外 汇市场 及 登记结 算公司 等第三 方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十 一、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 汇 兑 损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对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的金额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 下调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 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因基 金的证 券 、期 货等 交易 或结算 而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 在境外 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 ;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9、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 10、 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 11 、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 12、基金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保 障基金 利益, 除去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自身原 因而导 致的、 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60%÷ 当年天数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除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 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 三、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 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 值及相关 信息。 涉及币 种之间转 换的, 应当披 露汇率数 据来源 ,并保 持一致性。 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 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 通过其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后的 2 个工作日内 ,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当在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 28) 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31)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 32)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基金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 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的, 应当在招募说明书 (更 新)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相关交易 所、外 汇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十六 、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 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 行 ”、“2016 亚太 区 最佳流动 性管 理银行 ” ,《机构 投资 者》 “ 人 民币国际化 服务钻石奖 ”,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 会 “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金 融机构奖 ”。本 集团在 英国《银 行家》2016 年“世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资产市场 处、理 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 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 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 佳托管银行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十七 、 境外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注册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办公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 兄弟哈里曼银行( “BBH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BBH 自 1928 年起 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 年,BBH 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目前全球员工 约 5 千人, 在全球 17 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2016 年实收资本为 9.25 亿美 元。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 为 A+ ,短期评级为 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 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球范 围内, 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Sean Pairceir 先生 领导。 在亚洲, 该部门 由本行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先生 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 BBH 拥有服务全 球跨境投资 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托管资产 规模达到了 4.2 万亿美 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 迄今已逾 25 年, 亚洲服务管 理资产近 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3800 名员工。 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 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 优质 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 比中 屡获殊 荣,包括∶ 1、 《全球托管人》 Global Custodian - 2014 Agent Bank Survey : 《全 球托管人》 2014 代理银行调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查 #1 Asset Servicing among US Agent Banks : BBH 被评为美国代理行资产服务 第一名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 BBH 在该机构过去 20 年的评比中已 19 年获此殊荣 Global Custodian - 2014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全球托 管人》 2014 全球共同基金行政服务调查 Roll of Honor in four categories (max. numbers awarded) : BBH 在 4 个类别 中名列前茅 #1 in four of eight categories;


#2 in the remaining :在 8 个类别中获得 4 个第一名,在另外 4 个类别中 获得第二名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全球托 管人》2013 年证 券借贷业务调查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 类别第二名 2、 《全球投资人》 Global Investor - 2015 Sub-custody Survey : 《全球投资人》 - 2015 年次托管调 查 #1 - US Market (weighted by AuM and unweighted categories) :美国市 场第一 名 Global Investor - 2014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投资人》- 2014 年全球 托管调查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Global : 30 亿美元管理资产以上的 全球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 30 亿美元管理资产以上的欧 洲、中东、非洲地区基金管理人服务第一名 #1 - Clients with Americas Mutual Fund Managers :美国共同基金管理人服务 第一名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资人》 -2013 年外汇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服务调查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总体排名第一 名(按资产规模) 3、《 ETF Express 》 ETF Express - 2014 etfexpress Awards :《 ETF Express 》-2014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调查 BBH named Best North America ETF Fund Administrator : 荣获 ‘北美 ETF 基 金最佳服务商’ 4、《 R&M 调查》 R&M Surveys - 2014 Global Custody.net Global Custody Survey


#1 Americas :美国市 场第一名 5、《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 2015 长期 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World Finance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 2014 年美国最佳私 人银行(东部) 7、《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 2014 年美 国最佳私人银行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适 用国家 、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 受托资 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提供 与受托 资产业 务活动有 关的会 计记录 、交易 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十八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 H 座 2503 办公电话: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www.wg.com.cn/ (5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网址: www.dtfunds.com/ (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14)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网址: www.jinqianwo.cn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6)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19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1307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1)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23)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4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 话:400-866-6618 网址:www.lu.com (25 )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客服电话: 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6)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2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28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传真号码:010-88066552 (29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电话:010-89189285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list.jr.jd.com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9 )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4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4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 网站:www.ebscn.com (4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com (5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5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5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5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 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6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其他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安冬 、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蔡玉芝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二十 一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 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投资人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 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 及资讯服务 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 )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 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 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 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 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 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客户服务中心 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 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 :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 基金募集注册及变更注册 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 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第 一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委 托境外 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 受信责 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 )与 境外证 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 应当严 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 (7 )进 行境外 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 地监管 机构、交 易所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8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6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0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26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9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在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处 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 在 基金托 管人、境 外托管 人处 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托管人 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2 ) 第(11 ) 项所述 资料外,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1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境外托管人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 ,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6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 二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销售 服务费 ,或除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外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增 加、减 少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及定义 ,变更 除 调整管 理费率 、托管 费率 之外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 配 等业务规 则, 或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 、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设置、 或 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 ; (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份额 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9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节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0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节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金融仲裁院 , 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 ,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1 第 五节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人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2 附 件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第一 节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3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 节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在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 外公募基金(包括 ETF )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股票, 以及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 换债券、 现金、 银行存 款、可转 让存单 、银行 承兑汇票 、银行 票据、 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远期合约、 互换, 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银行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债券回购等)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期货等 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股票型公募基金 (包括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4 股票型 ETF )的投资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包括债 券型 ETF )的投资亦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股票型公募基金 (包 括股票型 ETF )的投 资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包括 债券型 ETF )的投资亦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





2、本基 金应当 保 持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 金境外 投资时 , 本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其中境外投 资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 分行或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 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4、 本基 金持有 同 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除 外) 发 行的证 券,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境外 投资时 , 本基金 持有非 流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 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下基金: 1)基金中基金 ;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5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 ;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10、本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1 、 本基金境内投资时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境外投资时,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 13、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2、12、13 项外, 若 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 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针对境外投资部分, 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6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不低于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每个 工作日 对交易 进行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 本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 境外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 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 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五) 基金参与 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购证 券总市 值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资 产的 50%。前项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7 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8 (十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 节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9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 节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在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处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 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该等现金归 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0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 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 供境内 账户资金划拨使用。 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 (境 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由本基 金财产承 担。此 项开户 费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垫 付,待 托管产品 启始运 营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款指 令,将 代垫开户费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1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 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户。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2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十 )有关非上市证券托管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签署的 本托管 协议或 相关附件 及/或 补充协 议中约 定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能经常要求基金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 交割 及/或持 有以实 物形式 存在的非 上市股 权、债 券,即未 在公开 投资交 易所挂牌交 易的股权、 债券 (以下合称 “非上市证券” ) , 包括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义下的证 券,以此 前登记 的所有 人名义持 有的证 券、或 不受基金 托管人 及/或 基金托管人 指定的代理人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境外托管人, 以下简称 “代理人” ) 控制的人的名义或方式持有的证券。 特此确认,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此前已经并且今后将继续依据基 金管理人就 此类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操作,前提是基金管理人特此确认如下内容: (a) 此类事项将涉及特殊的服务、风险和潜在义务;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3 (b)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与基金管 理人 签订的 本 托管协议 或相 关附件 及/或补 充协议中包含的有关指令的免责条款适用于针对非上市证券作出的所有操作; 且 (c)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实施与非上市证券有关的部分特殊托管 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定价、 代理投票、 公司行动、 投资收益代收、 申请退税等) ; 并且基金托管人的唯一责任为:


(i) 按照经过正常授权的指令操作; (ii) 如资产 在不 受基 金托管人 及代 理人控 制 的第三方 处保 管,则 将 仅传递 由该等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并且 (iii) 如资产将由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保管, 则将使该等非上市证券与基金 托管人及代理人的自有资产分开保管, 并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归还该等非上 市证券。 基金托管 人已经 做好准 备,可继 续就此 事宜为 基金管理 人提供 协助, 但是, 必须明确指出: 对于因同意交割及/或持有非上市证券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义务、 成本、 罚款、 处罚、 索 赔和费用 (以下统称 “ 损失” ) ,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但因基金托管人欺诈、 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 上述损失可能 涉及以下 方面, 包括但 不限于: 与非上 市证券 的所有权 有关的 问题、 账目差错、 伪造股票证书、 或在以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人或第三方的名义登记的 非上市证券交割和后续的托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一般性损失。 以下列出了基金托管人认为在上述非上市证券持有方式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 遭受的损失。 但是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指出, 在此并未列出所有风险, 除此之 外,可能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非上市证券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 或登记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 制的人名下, 或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 则基金托管人 及代 理人将仅负责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恰当指令, (1) 保管用于代表或 声称代表该 等非上市证券及相关权利的证书、 文件或单据 ( “权利文书” ) ; 以及 (2) 传递由 上述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 前提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实际收到了来自第三方 的证券信息。 但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任何上述 权利文书以及证券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也不会对其作 出任何验证。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对上述权利文书和证券信息进行验证。 如果上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4 述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于非上市证券的发行人)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传递证券信息, 则基金管理人应对此 等证券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负责。 如非上市证券由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 (可能包括也可能不 包括第三方托管人) 通过其簿记账目、 保函或其他保证的方式持有, 基金托管人 对于该等第三方的违约或欺诈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后期基金管理人希望出售该等非上市证券, 第三方可能会对出售非上市证 券实施额外限制, 从而会影响基金管理人实现这一目标。 上述第三方所实施的任 何限制均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的控制。 对于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 第三方实施的任何限制, 基金托管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 无法协助基金管理人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 如由 第三方负责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 则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将仅负责在实际收到 结算资金时, 将该等收益贷记入相关账户中。 此外, 上述收益后期可能需要代扣 所得税, 在任何情况下, 非本国居民可能需要纳税, 如未纳税或未按时纳税, 可 能会导致处罚或罚息。 如第三方无力偿还债务, 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丧失对于非上市证券的 “所有权” (或可能 需要根 据当地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延期行 使权利) ,而非 上市证 券则会被划 入普通债权人可用的持有人所有的资产池中。 上述一项 或全部 各项相 关的诉讼 及/或 其他行 政管理费 用,可 能 导致 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的成本。 基金托管人可在此确认, 就基金托管人作为上述非上市证券托管人的义务范 围已与基金管理人达成一致; 且基金管理人同意将按照本条款和托管协议或相关 附件及/ 或补充 协议中 的约定赔 偿基金 托管人 遭受的损 失(包 括但不 限于合理的 律师费, 以及代理人等第三方向我方主张的损失、 成本和费用等) 并使基金免于 损失。 第五 节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 别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值日 对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估值日 对前一 工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第 六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 七节 争议解 决方 式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6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金融仲裁院, 根据该院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除非 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八节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华安全 球稳 健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7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