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A(005974)

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 配 置 精选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摘要 
 
 
 
 
 
 
 
 
 
基金管 理人: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光明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3325888 联系人:廉迪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变更收费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 前公布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50%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表决截 止日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一) 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执 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 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执行。 (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作 有关费 用的 提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 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5%,具体设置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 人调整管理费 率、 托管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须 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五)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方 向和 投资限 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 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港股 通标的 股票、债 券、债 券回购 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 地方政 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融资券、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通 知存款 、定期存 款、同 业存单 等) 、可 转换债 券、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 债券回购、 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固定 收益类 证券品 种(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30%(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严谨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和个券精选策略, 在做好风险管理的基 础上,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现状和未 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 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市场基本利率、 债券 类产品收益率、 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 确定最 佳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 )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1)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 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 测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 选 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①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 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并结合基 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 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 部分 利率风险; 反之, 如 果预测未来 市场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以期获得超额回报。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 主要包 括子弹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 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 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 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 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 平移动的情况。 ③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 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2) 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 源, 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①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二是分析信用债 市场容量、信用债、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②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 公司风 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 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 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 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 别, 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同时买入卖 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 价值置换, 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 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 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市场间利差互换, 即在公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 反之,则用 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 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 一 种是一级市场申购, 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 一级市场申购, 主要考虑发行条款 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 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 精选个券, 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同时, 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即通过分 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 向, 选择相应券种, 旨在 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另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 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 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 但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仍处于初级阶段。 因 而对于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评估个券价值和 投资风险,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 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 经营透 明度低, 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具有流动性较差、 信用风 险较高、 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 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 分 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包括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 同时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 加强风险控制, 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 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下,择优进行投资。 7)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8)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 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 司的经营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 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的价值评 估。 (3 )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 主要遵循 “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 利用基金管理人投 研 团队的资源, 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并进一步挖掘出价格低估、 质地优秀、 未来预期成长性良好, 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进行投资。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 或子行业, 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 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 可 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 具体分析时, 基 金管理人 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 增速、 利润增速、 毛利 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 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 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 市场的预期, 目 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 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选择 针对个股, 每个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都会根据公开信息和一些假设推理初筛一 批重点研究标的, 围绕这些公司, 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展开深入的调研, 除了上市公司外, 基金管理人还会调研竞争对手, 产业链的上下游, 以此来验证 基金管理人的推理是否正确。 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 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 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 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的估值。其中 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进入壁垒、 行业地位、 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 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公司, 如果成 长性和估值匹配的话,基金管理人将其纳入投资组合;否则将会放在股票库中, 保持持续跟踪。 3) 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 ① 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 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 市场龙头; ③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④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 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场地位、 产销规 模、 核心技术、 股东和管理层情况、 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 对定 向增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 在 进行全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 在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 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情况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 在发现权 证价值低估或者权证能有效对冲正股波动风险时买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 回避市 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4、 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3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除3 ) 、14)、22)、23 ) 条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8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中债综合 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 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 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 本基金还面临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 六)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 固定收益品种, 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 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 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 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 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或股票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或股票 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进行估值。 2) 股指期货合约 , 以 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3) 国债期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 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 )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 涉及 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估值时先根据外币行 情价格折算成保留两位小数的人民币估值价,再根据持仓量计算出市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 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