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A(005974)

东方红配置精选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东 方红 配 置精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上 海 东方证券 资产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八 年五 月 九 日 
 
 
 



重要提示 1、东 方红 配置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的 募集 申请 经 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12 月 26 日 证监许 可【2017 】2398 号 文准予 注册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对本 基金 的注册 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 做 出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2、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代码 为 005974 ,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5975 。 4、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上海 东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或 “东方 红资产 管理 ” ) , 本基 金的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 下简称 “中 登 ” ) , 基金 托管 人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招商 银行 ” )。 5、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 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公开 发售 。 6、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人、 机 构投资 人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7、 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向投 资人 公开 发售 , 包括 管理 人 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8、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应使 用中登公 司的开放 式基金 账户。若 投资者已 经开立 中登公 司 的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则 无 须再另 行开 立基 金账 户 , 直接以 此基 金账 户办 理认 购申请 即可 。 未 开立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可 通过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代 销机构 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续 。 9、投 资者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 则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的 账户 ,利 息和 具体 利息折 算 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 准 。 10、在 募集 期内 ,各 代销 网点接 受各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 费) 。直 销 中心接 受各 类基 金首 次认 购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50 万元 人民 币(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认购 业务的 不受 直销 中心 单笔 申购 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认购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如果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认购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出现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等 认购 申请 仅进 行部分 确认 或拒 绝接 受 该 等认购 申 请 。 11 、 本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 额总额 为 2 亿份 。


在募集 期内 任何 一日 ( 含 首日 ,T 日) , 若 预计 T 日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全部 确认 后, 本基 金募集 总规 模 ( 不含 募集 期间利 息, 下同) 接近、 达到或 超 过 10 亿元 人民 币 , 本基 金可 于 T 日 结束 募集 并于 次日 (T+1 日) 公告 提前 结束募 集 ,自 T+1 日 起( 含) 不再 接受认 购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 T 日及 T 日之 前提 交的 所有 有 效认购 申请 全部 予以 确认 , 基 金募 集总 规模可 超 过 10 亿元 。 12、基 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申请 ,投资 者通 常应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网点查 询交 易 情况。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 则,由 此产 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13、各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销售 机 构咨询 。 未开设 销售 网点 的地 方的 投资者 ,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客 户服务 电 话 4009200808 咨询 认购 事宜。 14、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招 募说 明书 所 列的 代销 机构 外, 如 增加 或 减少 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 15、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 本 基金 的 募 集安 排做适 当调 整。 16、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的 详细情 况 , 请 详细 阅读 刊 登在 2018 年 5 月 9 日 《 中 国证券 报 》 和 《证券 时 报 》 上 的 《 东方 红 配置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及本 公告 将 发布在 本公 司网 站(www.dfham.com)。 17、风 险提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作 为 混合 型 基金, 本基 金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属于 较 高预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 为做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在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可能包 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经营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等。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卖者 尽责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基金 还会 面临 港股 通机 制下因 投资 环境 、投 资标 的、市 场制 度以 及交 易规 则等差 异 带来的 特有 风险 , 包 括港 股市场 股价 波动 较大 的风 险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易 , 且 对 个股不 设涨 跌幅 限制 ,港 股股价 可能 表现 出比 A 股 更为剧 烈的 股价 波动 ) 、 汇 率风险 (汇 率波动 可能 对基 金的 投资 收益造 成损 失) 、 港股 通机 制 下交 易日 不连 贯可 能带 来的风 险 ( 在 内地开 市香 港休 市的 情形 下,港 股通 不能 正常 交易 ,港股 不能 及时 卖出 ,可 能带来 一定 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 本 基金 可根据 投资 策略 需要 或不 同配置 地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选择 将部 分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港股 或选 择不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港 股,基 金资 产并 非必 然投 资港股 。 18、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证 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目录 一、本 次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 5 二、发 售方 式及 相关 规定 ..................................................... 8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9 四、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10 五、清 算与 交割 ............................................................ 12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12 七、本 次募 集当 事人 及中 介机构 .............................................. 13


一 、 本 次 募 集 的基 本 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和 代码 基金名 称: 东方 红 配 置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东方 红 配 置精 选 混合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简 称 为东方 红配 置精 选混 合 A ,代码 :005974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简 称 为东方 红配 置精 选混 合 C ,代码 :005975 (二) 基金 类型 和运 作方 式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契 约 型开 放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 份额 面值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人民 币 。 ( 五)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组 合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追求 资产净 值的 长期稳 健增 值。 (六)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及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七) 销售 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包括 直 销 中 心 和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包 括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www.dfham.com ) 、东方红资产 管 理 APP 和管 理人 指定 且 授权 的 电 子交 易平 台。 2 、代 销机 构包括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销售机构 的具 体信息 详见 “七、本 次募 集当事 人及 中介机构 ”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公 告 。 ( 八) 基金 募集 期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1 、本 基金 自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 面向投 资者 发售 。基 金募 集期如需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将 及时 公告, 并且 募集 期 最 长不 超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三个 月。 2 、基 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 ( 九) 认购 方式 与费 率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为 1.00 元, 本基 金认 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2 、本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 购的方 式。 3 、投资 人认购 基金份 额采 用全额缴 款的 认购方 式。 投资人认 购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认购 基金 份额 , 须按 每次认购 所对 应的费 率档 次分别 计 费。 已 经正 式受 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得撤 销。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 认购 费率 1)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费 率 本基金 对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认 购本 基金A类 基 金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 其他投 资者 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率 。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企业 年金理 事会 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以及 企业 年金养 老金 产 品。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认购本 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 养老金 客户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适用认 购费率 M<1000万元 0.24% M≥100 0万元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金 额(M) 适用认 购费 率


M<1000万元 0.80% M≥100 0万元 1000元/笔 2 )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费 率


本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认购费 ,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A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金 额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一: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费率 为 0.80%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 利息为5.50 元, 则可 认购A 类基金 份额 为: 认购总 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 金额 =10,000/ (1 +0.80%)=9920.63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20.63 =79.37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 +5.50 )/1.00 =9926.13 份 即:该 投资 人(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 元 认购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假 定 募集期 产 生的利 息为5.50 元, 可得 到9926.13 份A类 基金 份额 。 2 )C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金 额计算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二: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5.50 元,则 可认 购C 类基 金份 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 +5.50 )/1.00=10,005.50 份


即: 该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C类 基金 份额 , 假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5.50元, 可得到10,005.50 份C 类基 金份额 。 二 、 发 售 方 式 及相 关 规 定 1 、本 基金 在发 售期 内面 向 投资者 发售 。 2 、认 购的 限额 在募集 期内 , 各代 销网 点 接受各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请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直 销中 心接 受各类 基金 首次 认购 申请 的最低 金额 为单 笔 50 万 元 人民币 (含 认 购费) ,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单 笔 1,000 元人 民币 ( 含认购 费) 。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基 金认 购业 务的 不受 直销中 心单 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最 低金 额 为单 笔 1,000 元 人民 币( 含认购 费) 。 3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认购 基金 份额, 须按 每次认购 所对 应的费 率档 次分别 计 费。 已 经正 式受 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得撤 销。 如果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认购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出现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该 等认 购申请 仅进 行 部分确 认或 拒绝 接受 该等 认购申 请。 4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应 使 用中登 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若投 资者 已经 开立 中登公 司 的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则无 须再另 行开 立基 金账 户, 直接以 此基 金账 户办 理认 购申请 即可 。 未 开立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可 通过本 基金 直销 机构 、代 销机构 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续 。 5 、本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 总额 为 2 亿 份。 在募集 期内 任何 一日 (含 首日,T 日 ) , 若预计 T 日 的有效 认购 申请 全部 确认 后,本 基 金募集 总规 模( 不含 募集 期间利 息, 下同 )接 近、 达到或 超过 10 亿 元人 民币 ,本基 金可 于 T 日 结束 募集 并于 次日 (T+1 日) 公 告提 前结 束募 集 , 自 T+1 日起 ( 含) 不再 接 受认购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T 日及 T 日之前 提交 的所 有有 效认 购申请 全部 予以 确认 ,基 金募集 总规 模 可超 过 10 亿元 。


三 、 个 人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 可以 在 招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等 指定基金代销机 构以 及上海东方 证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 销机构 办理 。 (二) 发售 机构 开户 与认 购办理 流程 1 、通 过直 销中 心办 理个 人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个 人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以上 , 可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理 。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 :30-15 :00 ( 周六 、 周日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个人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亲 赴直 销网 点, 并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客 户有 效身 份证 件( 身 份证等 )原 件及 复印 件; 2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填妥 的《投 资者 风险承 受能力 调查问 卷(个 人) 》 《账户 类业务 申请书 (个 人) 》 《 权 益须知 》和 《投 资者 信息 更新告 知函 》 ; 4 )管 理人 要求 的其 他材 料 。 注: “指 定银行 账户” 是指 :在本直 销网 点认购 基金 的客户需 指定 一银行 账户 作为客 户 赎回 、 分 红等 资金结 算汇 入账户 。 此账 户可为 客户 在任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账 户, 账户 名称 必 须与客 户名 称严 格一 致。 账户证 明是 指银 行存 折、 借记卡 等。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个人 客户开 户后, 在办 理认购手 续前 ,应将 足额 资金通过 银行 系统汇 入东 方红资 产 管理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 )汇款 时,客 户务必 在“ 汇款人” 栏中 完整填 写其 在东方红 资产 管理直 销系 统开户 登 记的客 户全 称, 汇款 的账 户必须 与开 户时 预留 的银 行账户 一致 。 (4) 个人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 印件、 银行 卡原 件及 复印 件;


2 )填 妥的 《交 易类 业务 申 请书》 ; 3 )管 理人 要求 的其 他材 料 。 2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办理 个人 投资 者开 户和 认购的 程序 个人投 资者 可登录 本 公司 网站 (www.dfham.com ) 、东方红 资产 管 理 APP 和管 理人指 定 且授权 的 电子 交易平 台, 在与本 公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关 协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款 、 了解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业 务规 则后 ,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认购 等业务 。 网上交 易系 统在 本基 金最 后一个 认购 日 的 15:00 之 后不再 接受 认购 申请 。 3 、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开户 与 认购程 序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 4 、投 资者 提示 (1)请 有意认 购本基 金的 个人投资 者尽 早向直 销机构 或代销 机构 网点索 取开 户和认 购 申请表 。个 人投 资者 也可 从本公 司网 站 www.dfham.com 下载有 关直 销业 务表 格,但 必须 在 办理业 务时 保证 提交 的材 料与下 载文 件中 所要 求的 格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机构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个人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四 、 机 构 投 资 者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 、机 构投 资者 在认 购本 基 金前应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开 设基金 账户 。 2 、投 资者 不能 以现 金方 式 认购 在直销 中心 开户 的机 构投 资者必 须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为 投资 基金 的唯 一结 算账户 , 今 后投资 者赎 回、 分红 及无 效认 ( 申) 购的 资金 退款 等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 过此 账户进 行。 在代 销 网 点 认 购 的机 构 投 资 者应 指 定 相 应 的代 销 银 行 结算 账 户 或 在 券商 处 开 立 的资 金 账 户 作为 投资基 金的 唯一 结算 账户 。 (二) 发售 机构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1 、通 过直 销中 心办 理机 构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如果机 构客 户认 购金 额 在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以上 , 可以选 择到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理 。 (1 )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日 的 9 :30-15 :00 ( 周六 、 周日 、法 定 节假日 不 营业) 。 (2) 机构 客户 办理 开户 申 请时, 应由 指定 经办 人提 供下列 资料 : 1 )企业 营业执 照或注 册登 记证书副 本、 组织机 构代 码证和税 务登 记证、 经营 证券、 基 金、 期 货业 务的 许可 证、 经营其 他金 融业 务的 许可 证、 基 金会 法人 登记 证明 、 私募 基金 管理 人登记 材料 等身 份证 明材 料复印 件; 2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业 务 授权委 托书 》 ; 3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法定 代 表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4 )加 盖单 位公 章的 业务 经 办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5 ) 《机 构客 户印 鉴卡 》 ; 6 )指定 银行账 户的银 行《 开户许可 证》 或《开 立银 行账户申 请表 》原件 及复 印件( 或 指定银 行出 具的 开户 证明 ) ,加盖 单位 公章 ; 7 ) 根 据开 户主 体不 同所 填 写的 《账 户类 业务 申请 书 ( 机构) 》 或 《账 户类 业务 申 请书 (产 品) 》 ; 8 )填妥 的《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力调 查问 卷(机 构版) 》 《权益 须知》 和《投 资者 信息更 新告知 函》 ; 9 )管 理人 要求 的其 他材 料 。 注:a 、 “ 指定银 行账 户” 是 指: 在 本直 销网 点认购 基 金的客 户需 指定 一银 行账 户作为 客 户赎回 、分 红等 资金 结算 汇入账 户。 此账 户可 为客 户在任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b 、已使 用新版 “三证 合一 ”营业执 照开 户的机 构主 体,需提 供新 版营业 执照 复印件 ,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及税 务登 记证无 需提 供。 (3)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程 序 : 1 )机构 客户开 户后, 在办 理认购手 续前 ,应将 足额 资金通过 银行 系统汇 入东 方红资 产 管理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户名: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户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卢湾 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 付号 :103290028025 2 )汇款 时,客 户务必 在“ 汇款人” 栏中 完整填 写其 在东方红 资产 管理直 销系 统开户 登 记的客 户全 称, 汇款 的账 户必须 与开 户时 预留 的银 行账户 一致 。 (4) 机构 客户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 应提 供以 下资 料: 1 )业 务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 2 )填 妥的 《交 易类 业务 申 请书》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 3 )管 理人 要求 的其 他材 料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开户 与 认购程 序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3 、投 资者 提示 (1)请 机构投 资者尽 早向 直销中心 柜台 或代销 网点 索取开户 和认 购申请 表。 投资者 也 可从本 公司 网 站 www.dfham.com 下载直销业 务申 请 表格, 但必 须在 办理 业务 时保证 提交 的 材料与 下载 文件 中所 要求 的格式 一致 。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机 构 网点的 业务 申请 表不 同, 机构投 资者 请勿 混用 。 五、清算与交割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全部被 冻结 在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 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 体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登 记 机构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完成 。 六 、 基 金 的 验 资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 在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10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件的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 3 、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 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七 、 本 次 募 集 当事 人 及 中 介 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1 、37、39、40 层 授权代 表: 潘鑫 军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981 联系人 :廉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三)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 南路 318 号 3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37 层 授权代 表: 潘鑫 军 联系电 话: (021 )33315895 传真: (021 )63326381 联系人 :廉 迪 公司网 址:www.dfham.com (2)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系 统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 (www.dfham.com ) 、 东方 红资 产管 理 APP 和管 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fham.com)、 东方红 资产 管理 APP 和基 金管理 人指 定且 授权 的电 子交易 平台 ,在 与基 金管 理人达 成网 上 交易的 相关 协议 、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解 有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规 则后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办 理开 户认 购等 业务 。 2 、代 销机 构 (1)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电 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层、 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 (021 )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 赵 亦清 (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层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熹


上海东 方证 券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五 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