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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颐享混合A(005823)

泰康颐享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4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4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8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3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3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3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39 十一、 基金 费用 ..................................................................................................................... 4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 44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4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45 十五、 禁 止 行为 ..................................................................................................................... 4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0 十七、 违约 责任 ..................................................................................................................... 5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53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54 二十、 其他 事项 ..................................................................................................................... 54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54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鉴于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 责任公司,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 备担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资格和 能 力, 拟 募集发 行 泰康 颐享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泰 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拟 担 任 泰 康 颐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拟担 任 泰康颐享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泰 康 颐 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间的 权利义 务 关系,特 制订本 托 管协议; 除 非另 有约 定, 《 泰 康颐 享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中 定义 的术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若有抵 触 应以基金 合同为 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泰 康资产 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贸易 试验区 张杨路828-838 号26F07 、 F0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武 定侯街2 号泰康国 际大厦5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 :段 国 圣 成立日期 :2006 年2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监 发 改[2006]69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 五十 年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批 准 机 关 及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18 号 经营范围 : 管理 运 用自有资 金及保 险 资金;受 托资金 管 理业务; 与资金管 理业务 相 关的咨询 业务;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管理业 务; 国 家法 律法 规允许的 其他 资产 管理业务 。 (依 法须 经批准的 项目 ,经 相关部门 批准后 依 批准的内 容开展 经 营活动 。 )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务 ; 提供 信 用证服务 及担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 保管箱服 务; 代理 资 金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融机 构 贷款业务 ; 贷款承诺 ;组织 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行 、 买卖 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 的外币有 价证 券; 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顾 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户交 易结算 资 金存管业 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 ; 企业 年金托 管 业务 ;产 业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业 务; 代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 电话银行 、 手机 银 行 、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融衍 生产 品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 下简 称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 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 主要为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 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板及其 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股 票 )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交 易互 联互 通机制允 许买 卖的 规定范围 内的香 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的 股票 ( 以下简 称 “ 港 股通标的 股 票” )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债券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和 上市 交易的国 债、 央 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 公司债 、 公 开发行的 次级债 、 可转换债 券、 分 离 交易可转 债的纯 债 部分、 可交换 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 定期存款 、 通知 存 款和其他 银行 存 款 ) 、 货币 市场工具 、同 业存 单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 股票资产 的比例 不 高于基 金资产的30% , 其 中 投资于港 股通标 的 股票的比 例不超 过 股票资产 的 50% ;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 每个交易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和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变更投 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 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调 整 上述投资 品种的 投 资比例。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 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参与 投资, 具 体 投资比例 限制按 届 时有效的 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构 的规定执 行。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票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基金 资产 的 30% ,其 中投资于 港股通 标 的股票 的 比例不 超 过股票资 产的 50%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3 )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 同一 家公 司 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 计 计 算 )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 司在境内 和香港 同 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 算)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3 %; (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14 ) 本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在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中 的债券回 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5 )本 基金的 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 (16 )本 基金参 与 股指期货 、国债 期 货交易应 当遵守 下 列要求: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1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2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式 回购) 等 ; 3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在 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 股票投资 比例的 有 关约定; 4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 债券总 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所 持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符 合 基金合同 关于债 券 投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国债 期 货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0% ; (17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 且 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18 ) 本基 金主动 投 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基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9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 第(2)、( 12)、( 18 ) 项另 有约定 外, 因证 券、期货 市 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调整上 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或按调 整 后的规定 执行, 但 须提前公 告,不 须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 更 新,并以 双方约 定 的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理 人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有责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并 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有 其他重 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提 交基金 管 理人董事 会审议 , 并经过三 分之 二以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应至 少每半 年 对关联交 易 事项进行 审查。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 。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名 单后 1 个 工作日 内 书面确认 收到该 名 单。 基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每 月对银 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更新, 如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 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 在与交 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提 前将更新 名单提 供 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名单后1 个 工 作日内向 基金管 理 人确认 , 新名 单自基金 托管人 确 认当日生 效。 新名 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易 对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 算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 资 信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 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 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承担 交易对 手 不履行合 同造成 的 损失。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 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 对 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 交易时, 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任何 损 失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 投 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建 立 投资制度 、 审慎 选 择存款银 行, 做 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 的 要求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完成相 关业务 办 理。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金可 以投资 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 非公开发 行证券, 且 限于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责登记 和存管 的, 并可在证 券交易 所 或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的 证券。


基金不得 投资未 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 非公开发 行证券。 基 金参与 非公开发 行证券 的 认购, 不得预 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金 ,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 明 确的证券, 但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至少 提前一 个 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 应 当包括但 不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限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基金托 管人在 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过 程中,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财产造 成较大 风 险,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对 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 补充和整 改, 并 做 出书面说 明。 否 则 , 基金 托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知 基 金管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名下 , 并确 保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 查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问题, 造成基 金 财产的损 失或基 金 托管人无 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的责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 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 不 承担上述 损失。 (八)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 或实际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 资 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合 规有效的 资 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 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 人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 性,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资所需 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 户 由 登记机 构 开立 并 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 基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 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并 加盖会计 师事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务所公章 方为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 银行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账户 (也可称 为 “托管 账户 ” ) ,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的 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和使用 。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 支活动 , 包括但 不 限于投资 、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 申 购款,均 需通过 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进 行。 3 、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 任何其他 银 行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4 、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 和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 本 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 人 与 本 基金 联名的 证 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 擅自转让 基 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 外 的活动。 3 、 基 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登记 结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 结算 保 证金 等的 收取按 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 本基金的 名义申 请 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场 的交易 资 格, 并 代表本 基金 进行交易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 国 人民银行、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有 关 规定, 以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 司 开立债 券托管 与 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 金进行银 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 时代表 基 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正 本由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交易编 码等, 基 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 立期货结 算账户 等 投资所需 账 户。 完 成上述 账户 开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以书 面形式 将 期货公司 提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密码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资金 密码和 保 证金监控 中心登 录 密码重置 由 基金管理 人进行 , 重置后务 必及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开 户 过程中相 互配合 , 并提供所 需资料。 基金管 理 人保证所 提供的 账 户开户材 料的真 实 性和有效 性, 且在相关 资料变 更 后及时将 变更的 资 料提供给 基金托 管 人。 2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 议后 开 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3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七) 基金 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 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 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 制 的 本基金 资产 不 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 的原件 。 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六、指 令的 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指令应 采用电 子 指令 或传真 或双方共 同确认 的 方式 。 (一)电 子指令 方 式总体约 定





1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的清算 管理系 统 客户端发 送 电子指令, 或基金 管 理人通过 调用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的数 据 接口发送 电 子指令。





2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管 理人提 供 客户证书 ,基金 管 理人认可 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 应 密码办理 相关业 务, 不会否认 其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 的电子指 令 的效 力 。 凡同 时通过 客户 证书和密 码认证 的 电子指令 ,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 所 为,由此 导致的 一 切后果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3 、基金 管理人 应尽到合 理注意 义 务,在安 全的环 境 中使用客 户 端, 采 取及时更 新 防病毒软 件、 安 装 系统安全 补丁等 合 理措施 ; 设置 安全性较 高的密 码 ,避免使 用简单 密 码或容易 被他人 猜 到的密码 等; 妥善保管 客户证 书 及相应密 码。 如发 生客户证 书被盗 用 、 密码 泄露等 情况, 应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进行 证 书变更和 密码重 置 , 在证 书变更 和密码重 置之前 造 成的一切 后果,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4 、 当电 子指令 无法 正常发送 时, 双方 按传真方 式办理 相 关业务 。 (二)基 金管理 人 对 传真方 式 发送 指 令人员的 书面授 权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 专 用 传 真 号 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 面 授 权 文 件 , 该 文 件 中 应 含有基金 管理人 预 留印鉴, 该 预留印 鉴 为托管人 确定管 理 人所发送 指 令表面一 致性的 唯 一依据 。 基金 管理 人 向托管 人发送 授 权文件后 , 应 及时电话 确认, 以 保证托管 人及时 查 收。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授 权 文 件 的 传 真 件 并 经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话 确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与发 送传真 后 三个工作 日内 将授权文 件原件 送 达基金托 管人, 若 托 管人收到 的授权 文 件原件和 传 真件不一 致,以 传 真件为准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 不得向被 授权人 及 相关操作 人员以 外 的任何人 泄漏。 (三)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 银行间 业 务划款 指令) 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并加盖预 留印鉴 。 (四)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与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基金管理 人通过 电 子 指令方 式发送 指 令后, 指令 状态将 变成 “托 管 行已 接收 ”或“托 管行 处理 中 ” 。上述 指令 状态 改变时间 视为 指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 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指令 后, 应及 时查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未发 送成 功或指令 状态有 误 , 应立 即与基 金托 管人联系 共同 解决。基 金托管 人 通过客户 端向基 金 管理人提 供银行 间 成交单信 息、 基金申赎 款信息 以 及管理费 、 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 交 易单元佣 金等 应付款信 息。 基金 管 理人应对 根据上 述 信息生成 的电子 指 令进行核 对 或确认, 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由 于提供 上 述信息造 成生成 指 令金额错 误 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传 真方式发 送加盖 预 留印鉴的 指令 后 , 应及时以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电话方式 向基金 托 管人确认。 基金管 理 人应在交 易结束 后 将 全国银 行 间 交易成 交单加 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 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 并电话确 认 。 基金托管 人指定 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和 银行间 交 易成交单, 答 复基金管 理人的 确 认电话 。 指令 或成 交单到达 基金托 管 人后, 基金托 管 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授 权 文 件 进 行 表 面 一 致 性 审 查, 及 时审慎 验证 有关内容 及印鉴 ,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的真实性 不承 担责任。 如有疑 问 必须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指令时 , 应为 基金 托管人留 出执行 指 令 留出至 少2 个工 作小时 。 由基金管 理人的 原 因造成的 指令传 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足够 的划款 时 间 , 未 准备足 够资 金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到账 所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2 、指 令的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 行, 但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 未 执行该指 令造成 损 失的责任 。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 基金托 管 人并进行 电话确 认, 为基金托 管人预 留 充足的指 令 处理时间 。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确认 该指令 不 予取消的, 以资金 备 足并通知 托管人 的 时间视为 指 令收到时 间, 因账 户 资金余额 不足导 致 的投资损 失不由 基 金托管人 承 担。 (五)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提示基 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七)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 失负赔偿 责 任。 (八) 授 权通知 的 变更 1 、基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三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 知文件 , 在加 盖公 章后以传 真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同时以电 话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变更授 权通知 文 件在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相关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管 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在 此 后三个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 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若 原件 与 传真件不 一 致, 以传 真件为 准 。 2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 接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受 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 式 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 确认后生 效。 (九)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 表面一致 性 检查 , 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协议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 损失,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 、期货 买卖的 证 券 、期货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择 代理本 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 券 经营机构 , 使 用其 交易 单元 作 为 基金的 交 易单元 。 基 金管理人 和被选 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 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 基金的 半 年度 报 告 和年度报 告中将 所 选证券经 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 、 基金通过 该证券 经 营机构买 卖证券 的 成交量 、 回购 成交量和 支付的 佣 金等予以 披露, 并 将 上述 情况 及基金 专 用 交易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金 基本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因 相关法 律 法规或交 易规则 的 修改带来 的变化 以 届时有效 的 法律法规 和相关 交 易规则为 准。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本 基金期 货 交易的期 货经纪 机 构, 并 与 其签订期 货经纪 合 同, 其 他事宜 根据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明确 规 定的, 可参照有 关 证券买卖 、 证券 经 纪机构选 择的 规则执行。 基金管 理 人所选择 的期货 公 司负责办 理委托 资 产的期货 交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易的清算 交割。 1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责成其选 择的期 货 公司通过 深证通 向 基金托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以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格 式 显 示 本 基 金 成 交 结 果 的 交 易 结 算 报 告 及 参 照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格 式 制 作 的 显 示 本 基 金 期 货 保 证金账户 权益状 况 的交易结 算报告 。 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 , 可采 用电子 邮件的传 送方式 作 为应急备 份方式 传 输当日交 易结算 数 据。


正常情况 下当日 交 易结算报 告的发 送 时间应在 交易日 当 日的 17 : 00 之 前。 因交易 所原 因而 造成 数 据 延迟 发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并在恢复 后告知 期 货公司立 即发送 至 基金托管 人, 并电话确 认数据 接 收状况 。 若期 货公 司发送的 期货数 据 有误, 重新向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责成 期 货公司在 发送 新的期货 数据后 立 即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电话 确认数 据 接收状况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责 成 其 选 择 的 期 货 公 司 对 发 送 的 数 据 的 准 确 性、完整 性、真 实 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 造 成 本 产 品 估 值 计 算 错 误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数 据 发 送 方 追 偿,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责任 。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 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 证券 结算 保证金管 理办 法 》 , 在每月第 二个 工作 日内,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限 额 或 结 算 保 证金进行 重新核 算 、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应提前一 个交易 日 匡算最低 备 付金和证 券结算 保 证金调整 金额 , 留 出足够资 金头寸 , 以保证正 常交 收。 基金托 管人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调整 最 低结算备 付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金和证券 结算保 证 金当日, 在 资金调 节 表中反映 调整后 的 最低备付 金 和证券结 算保证 金。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确 定的 实际最 低 备付金和 证券结 算 保证金数 据安排 资 金运作, 调 整 所需的现 金头寸 。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 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 法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 买 、 超卖 等原因 造成基金 投资清 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后应立 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解 决, 由此 给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因交易造 成资金 清 算透支 , 基金 托管 人应将透 支金 额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交 收日约定 时点前 将 透支款项 划 入 托 管 账 户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规 定 时 点 前 划 入 透 支 款 项, 致 使本基金 资 产交收违 约, 基 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违 约 责任, 由此给 基金托管 人造成 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赔偿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 金账户或 资金交 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 资 金。 基 金的资 金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 划款指令,但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发送划款 指令时 应 充分考虑 基 金托管人 的划 款 处 理时间。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 足的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议的 指令不得 拖延或 拒 绝执行 。 如 由于基金 托管人 的 过错导致 基金无 法 按时支付 证券清 算 款,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人 承担。 2 、港 股通证 券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港 股 通 交 易 的 境 内 结 算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以下简 称“ 中国 结算 ” )根 据相 关业 务规则组 织完 成。 香 港中 央结 算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香 港结 算 ” ) 因无法交 付证 券对 中国结算 实施现 金 结算的, 中 国结算 参 照香港结 算的处 理 原则进行 相 应业务处 理; 香港 结 算 发生破 产而导 致 其未全部 履行对 中 国结算的 交 收义务的 , 由 中国 结算协助 向香港 结 算追索 , 中国 结算 和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 此产生 的 相关损失 。 港股通交 易各项 业 务的收付 款时点 按 如下约定 : (1 ) 交易资 金 对于T 日 港股通 交 易的清算 结果为 净 应付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保证 在 T+1 日 14 :00 前 托管账户 有足够 的 资金用于 交易所 的 证券交易 资 金清算 , 如基 金的 资金头寸 不足 , 则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 中国结算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对于T 日港股 通交易 清算 结果为净 应付的 , 基金托管 人 于T+1 日14:00 之 前扣收应 付资金 。 对于T 日 港股通 交 易的清算 结果为 净 应收的 , 基金 托管 人于 T+3 日上午12:00 前 返 还应收资 金。 (2 ) 风控资 金、红 利/ 公 司收购 资金、 证券组合 费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对于 T 日清算 的风 控资金、 红利/ 公司 收购资金 、证券 组 合费, 如为净应 付的, 基 金 管理人应 保证在T+1 日上午10:00 前托 管账户有 足够的资 金,托 管 人于 T+1 日上午10:00 扣 收委托 人的净 应付资金 。 对于T 日 清算的 风 控资金 、 红利/ 公 司 收购资金 , 如 为净 应收的 , 托管人于T+1 日上午 12:00 前返还 应 收资金。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差 额缴款 、 按金 等风 控资金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 人 的计算结 果按时 缴 纳风控资 金。 对 于 遇 恶 劣 天 气 等 原 因 导 致 延 迟 交 收 时 , 若 托 管 资 产 为 净 应 付 的, 则 仍按前述 约 定的时间 进行扣 收 ; 若托 管资产为 净 应收的 , 则交 收时间视 中国结 算 向基金托 管人的 支 付情况确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做 好 头寸管理 ,避免 因 延迟交收 而导致 的 透支。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原因 导 致基金资 金透支、 超 买或超 卖等情形 的,由 责 任方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现 资 金 交 收 违 约 并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中 国 结 算违约的, 基金托 管 人有权将 基金管 理 人相当于 交收违 约 金额的应 收 证券指定 为暂不 交 付证券并 由中国 结 算按其业 务规则 进 行处理, 由 此 造成的风 险、 损 失 和责任 ,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出现 证券 交收违约 的,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将相当 于 证券交收 违约金 额 的资金暂 不 划付给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 人知晓 并 认可, 出于降 低全 市场资金 成本的 原 因, 中 国 结算可以 依照香 港 结算相关 业务规 则, 将每日净 卖出证 券 向香港结 算 提交作为 交收担 保 品。 3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 金 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 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 对。 (三)基 金申购 、 赎回及转 换 业务 处 理的基本 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及转 换 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 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每 个开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 真 实性负责 。 3. 基金管 理人应 保 证其委托 的登记 机 构必须于 每个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 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 准 确、完整 。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括 电 子数 据和 盖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总表) ,如 因各 种原因, 该系 统无 法正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解 决处理 方 式。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送的数据 ,双方 各 自按有关 规定保 存 。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 托其他机 构办理 本 基金 的登 记业务 , 上述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 6. 关于清 算专用 账 户的设立 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 及分红资 金汇划 的 需要,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登记 机 构管理。 (四)开 放式基 金 申购、赎 回和基 金 转换的资 金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 行基金申 购、赎 回 和转换申 请,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分别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 并进行核 对; 基金 管理人将 双方 盖 章 确 认 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告的形 式传真 至 相关信息 披露媒 介 。 2.T+1 日, 登记机 构根据 T 日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申购 份 额、赎回 金额及转 换份额 , 更新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据库 ; 并将 确 认的申购 、 赎 回及转换 数据向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传送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确认数 据 进行账务 处理。 3. 基金托 管账户 与 “基金清 算账户 ” 间,代销 申购资 金 实行 T+2 日清算, 赎回资 金 、 赎回费 、 转 出款、 转入款及 转换费 实 行 T+3 日清 算,直销 申购资 金 实行 T+2 日前清 算 。 4. 基金托 管账户 与 “基金清 算账户 ” 间的资金 清算遵 循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即 按照托 管 账户当日 应收资 金 (包括T-2 日 代销申购 资金、T-2 日后直销 申购资 金 及 T-3 日 基金转 换 转入款) 与 托管账户 应付资 金 (含 T-3 日赎回 资 金 、T-3 日 应付赎 回费、T-3 日 基金转换 转出款 及 转换费) 的 差额来 确 定托管账 户净应 收 额或净应 付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额,以此 确定资 金 交收额。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 人最晚不 迟于款 项 交收日当 日 15 :00 前将资 金 从“基金 清算账 户 ”划往基 金托管 账 户。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查收 资 金是否到 账, 对于 未准时到 账的资 金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划付 , 由此产生 的责任 应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当 日 11 :30 前 将划 款指令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将 托 管账户净 应付额 在 交收日 15:00 前划 往“基金 清算 账 户” 。如果指 令 接收时 , 账户余 额 不足支付 , 以账 户 足额时间 为指令 接 收时间 。 因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 没 有足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金托 管人不 能 按时拨付 , 如 系基金管 理人的 原 因造成 , 责任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管人 不承 担垫款义 务。 5. 基金管 理人未 能 按上款约 定将托 管 账户净应 收额全 额 、 及时 汇 至基金托 管账户 , 由此产生 的责任 应 由该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未能按 上款约 定 将托管账 户净应 付 额全额 、 及时 汇至 “ 基金清算 账 户” ,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6.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每个开放 日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的 数据传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 应对传递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金 的数据 真 实性、 完整性 和准 确性负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查 收申购资 金的到 账 情况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指令 及时划 付 赎回款项 。 (五)基 金收益 分 配的清算 交收安 排 1.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收益分配 方案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管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人复核后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 对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分 发 现 金 红 利 的 划 款 指 令, 基金托 管人依 据 划款指令 在指定 划 付日及时 将资金 划 至基金管 理 人指定账 户。


3. 基金管理 人在下 达 分红款支 付指令 时, 应给基金 托管人 留 出必 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价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估值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 算业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 产 净值及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的方式 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后以 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 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理 人按约 定 予以公布 。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 时 除外。 2 、复 核程序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基金管理 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后, 将估值 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半 年末和 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 对 同时进行 。 (二)基 金资 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国 债期货 合 约、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 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 票 、 权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的 除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种 对应 的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3 )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 进行估值 ;估值 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 债券收盘 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全价 交易 的债 券( 可转 债除 外 ) ,选取 第三 方 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去 估值全 价 中所含的 债券 (税 后) 应 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同一 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近一日 的 市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3 ) 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限售 期的 股票 ,包 括但 不限 于非 公 开 发行股票 、 首 次公 开发行股 票时公 司 股东公开 发售股 份 、 通过 大宗交 易取得的 带限售 期 的股票等, 按监管 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 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 结算价估 值。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5 )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 (6 ) 港股 通投资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在 港交 所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的, 以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 估值。 港 股通投资 持有 外币证券 资产估 值 涉及到港 币等主 要 货币对人 民币汇 率 的, 应当以 基 金估值日 中国人 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 构 公布的人 民币汇 率 中间价为 准, 先根据外 币行情 价 格折算成 保留两 位 小数的人 民币估 值 价, 再根据 持 仓量计算 出市值 。 (7 )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 动 定价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具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门 、自律 规 则的规定 。 (8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方 法估值。 (9 )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10) 特殊 情形的 处 理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 误处理。 由于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司 、 存 款银 行等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不可 抗力等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现 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 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造成的 影响。 (三)估 值 差错 的 处理方式 (1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失 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 (3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管 理人的 建 议执行, 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 认 后 公告 ,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过 错程度各 自承担 相 应的责任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 或 赎回金额 等) , 进 而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错误 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 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 (5 ) 前述 内容如 法 律法规或 者监管 部 门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果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人 应 本着平等 和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原则进 行 协商 。 (四)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 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应当暂 停 基金估值 ;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在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应按 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 分别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 对双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 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 全 。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经对账发 现双方 的 账目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必 须及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双 方平 行登录的 账册记 录 完全相符 。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 无法查找 到错账 的 原因而影 响到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 册 为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基 金财务 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 编 制,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 月 结束后5 个工 作 日内完成 月度报 表 的编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予 以 公 告;在 上 半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 半年度报 告编制 并 予以公告 ; 在会计年 度结束 之 日起 90 日 内完成 年 度报告编 制并 予 以 公告。基 金 合同生效 不足 两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 次, 于 截止 日后的45 日 内公告 。 2 、报 表复核 基金管理 人 应及 时 完成财务 报表编 制 , 并留 足充分 的时 间, 便 于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相 关报表及 报告。 基 金 托管人应 当在收 到 报告之日 起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2 个工作 日内完 成月 度报表的 复核; 在 收 到报告之 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季度 报告的 复 核; 在 收到报 告之 日起 20 日内完 成 半 年度报告 的 复核;在 收到报 告 之日起 30 日内完 成 年度报告 的复核 。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 报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按 照其编制 的 报表对外 发 布公 告 ,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赔偿责任 , 基 金托管人 不负赔 偿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年度报 告复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确认 或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 以备有权 机构 对相关文 件审核 时 提示。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本 基 金 的 可 供 分配收 益 根 据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数量按 比 例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进行分 配。 (一)基 金收益 分 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应 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再投资; 若投资 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 是现金分 红; 2 、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后不能 低于面 值 ; 3 、本 基金的 同一类 别每份基 金份额 享 有同等分 配权; 4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按 照 监 管 部门要求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酌 情调整 以 上基金收 益分配 原 则, 不需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但应 于 变更实施 日前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 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在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 (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 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运 作中产生 的信息 以 及从对方 获 得的业务 信息应 予 保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 原因导致 保密信 息 被披露 、 泄露或公 开; (2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 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 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 金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份 额 申购和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临时 报告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的 信息披 露 、 投资 股指期 货的信息 披露 、 投 资国债期 货的信 息 披露、 基金投 资资 产支持证 券的 信息披露 、 投 资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 市 股票的信 息披露 、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 中 的 财 务 报 告 部 分 需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后, 方可披 露 。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的 信息披 露 事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定 的应 由基金托 管人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复核的事 项,应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 人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媒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 金 托管人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互联网网 站公开 披 露。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不 可抗力 ; (2) 发 生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 信息文 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0% 年 费率计提 。 基金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1.00% 年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H = E× 年 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 算,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双方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 人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假等,支 付日期 顺 延。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0% 年 费率计提 。 基金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年 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 算, 逐 日累计至 每 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 经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双方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 人 于次 月 前5 个工 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 若 遇 法定节假 日、 公 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三)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服 务费的 计 提比例和 计提方 法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 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 销售服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务费按前 一日C 类 基金份额 资产净 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销售服 务 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C 类 基金份 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C 类 基金份 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每 日计算 , 逐日累 计 至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经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双 方核 对 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于 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 登记机构, 由登记 机 构代付给 销 售机构。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公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务 费主 要用于基 金的销 售 与基金持 有人的 服 务。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以后产 生的与 基 金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易费 用、 银 行汇划费 用 、 账户 开户费用 和 账户维护 费、 基 金 合同生效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费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仲裁费和 诉 讼费、 基金财产 投 资运营过 程中 的增值税、 因投资 相 关规定范 围内的 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 市 的股票而 产 生 的 各 项 合 理 费 用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可以 列入当 期 基金费用 。 (五 )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基 金募集 期 间的律师 费、 验资 费、 会 计师费 和信 息披露费 用 等 费 用 ) 、 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 用 、 其他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不 得 从 基 金财产中 列支。 (五)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生效前 产生的 可 以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的相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关费用由 基金管 理 人垫付,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由基 金管理 人 于次日起 三 个工作日 内向基 金 托管人发 送划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于三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 资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六)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 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 期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传真 给基金 托 管人, 并在 十个工 作 日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 托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1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资 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表 决通过;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 )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自 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 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办理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基金资 产 总值和净 值;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人有 关 的名称字 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被依法 取消 基 金托管资 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表 决通过; (3 )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 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4 )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自 表 决 通过之日 起生效 , 自通过之 日起五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和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者临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与基 金管理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和净值; (7 ) 审计 :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 介 上联 合 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理 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 新 基金托管 人或接 受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前, 原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应依 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 益造成损 害。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 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 职 。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 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6 、 从事 内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 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0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从 事 的其他行 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财产清 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履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1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财产; (2) 对 基金财 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 限为 6 个月 。 3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剩余财产 中 支付。 4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 部 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各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总净值的 比例确 定 剩余财产 在各类 基 金份额中 的分配 比 例, 并在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2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分 配。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剩 余 财 产 具 有 同 等的分配 权 。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反 《基金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 基金合同 》 约定 , 给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分 别对各自 的行为 依 法承担赔 偿 责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 损害的 , 应当 承担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失 的赔偿 , 仅限于直 接损失 。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市 场 交易规则 或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3 (2 ) 基金 管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而 行使 或 不 行使其投 资权而 造 成的损失 等; (3 ) 不可抗 力。 (四 )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 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制 的因素 导 致业务出 现差错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 或 减轻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双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 力 。 除非仲 裁裁决 另 有规定, 仲裁费 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4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 并从 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章,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 议 的有效期 自其生 效 之日起至 本 基金 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三份, 协议双方 各 持 一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一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 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 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 章、签订 地、签 订 日 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5 本页无正 文, 为 《 泰康颐享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 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 人: 泰 康 资产管理 有限责 任 公司 (法 人盖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章):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章):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