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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分级(160620)

资源分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5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 证 A 股 资源产业 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3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 A 股 资源 产业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 〔2012 〕358 号) 核 准, 进行 募 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 市场 风险 、 管理 风险 、操 作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包 括作 为指 数基 金的 风 险、 作为 上市 基金 的风 险和作 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并 不构 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 本基 金表 现 的保 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一、风险揭示 二十二、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编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鹏 华 中证 A 股资 源 产业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金 ”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漏 ,并 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合同 》 :《 鹏华 中 证 A 股资 源产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 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鹏 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 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10、基金份额: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和/ 或鹏华资源 B 份额; 11、鹏华资源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2、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13、鹏华资源 B 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 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14、标的指数: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15、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即用 于公 开 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关 服务 机构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基 金的 募集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 换、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的 财产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基 金份 额 的折 算、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险 揭示 、基 金的 终 止与 清 算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 基金 的信 息, 供基 金 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 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6、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发售公告:《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根据 《基 金 合同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 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及 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 23、基 金代 销 机构 :符 合《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4、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场 外: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 构利 用其 自身 柜台 或 其他 交易 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的 场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 内: 通 过 具有 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注 册登 记 业务 :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等; 29、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办 理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30、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 系统 ,登 记 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 受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3、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4、机 构投 资 者: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国合 法 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5、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 于中 国境 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中 国 境外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6、投 资者 :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7、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 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9、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0、日/ 天:公历日; 41、月:公历月; 42、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4、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5、T +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46、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上 市交 易 :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 式买 卖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9、申 购: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0、赎 回: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 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1、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开放 日, 鹏 华资 源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52、配对转换: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 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额对应 1 份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折 算: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变 的前 提下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一 定比例调整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6、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7、不定期折算:当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 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8、基 金账 户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 录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9、交 易账 户 :各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交 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0、转 托管 : 投资 者将 其持 有的 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从 某一 交易 账 户转 入另 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系统内 转 托管 :投 资 者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 系统 转 托管 :投 资者 将持 有 的鹏 华资 源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基 金转 换 :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申 请将 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任一 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4、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 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基 金收 益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证 券投 资收 益、 证 券持 有期 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66、基 金资 产 总值 :基 金所 拥有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 本基 金应 收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8、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9、基 金份 额 净值 :每 一份 基金 份 额所 代表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按基 金份 额 的不 同, 可 区分为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 70、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在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根据 《基 金合 同 》给 定的 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货 币市 场 工具 :现 金;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 含三 百九 十七 天) 的 债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3、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 )33688115








传真:(0755 )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中 国证 监会 第六 、 七届 发审 委 委员 ,现 任鹏 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 裁、 党总 支书 记 。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 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 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 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 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新 闻处 干 部、 秘书 处 副处 级秘 书、 发行 监 管部 副处 长 、人 事教 育部 副处 长、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8 年7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规划部产品设计师、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产品 设计、量化研究工作。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深证民 营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 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上证民 企 50ETF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担任鹏华沪深 300ETF (2018 年 2 月已转型为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资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传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4 月担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07 月担任鹏华 医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证医药卫生(LOF)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崔俊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深证民 营 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深证民 营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上证民 企 5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担任鹏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7 月至 2018 年 02 月担 任鹏 华沪 深 300ETF (2018 年 2 月已转型为鹏华量化先 锋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传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4 月担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8 月至 2016 年 07 月担任鹏华医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证医药卫生(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09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杨靖先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 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配对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资源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销 售 办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 予以 充分 的评 估和 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 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 行 通报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执 行 情况 和遵 循国 家法 律 、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负 责 把公 司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和 措施 落实 到每 一 个业 务环 节当 中, 并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 头上 杜绝 不正 当关 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 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 解国 家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 构、 控制 程序 、控 制 措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 系。 通过 不断 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 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 稽核 制度 、信 息技 术 管理 制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位 职 责、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务 流程 、规 章 等, 从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 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 等 业务 岗位 的分 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实 时对 风险 进 行评 估、 预警 、监 督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监 督、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 机辅 助控 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 制、 “禁 止买 入股 票 名单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严格 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公 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加 强集 体 决策 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 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 个股 授权 、基 准仓 位 等由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同时 ,公 司建 立了 严 格的 股票 库制 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 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 负责 维护 ,所 有股 票投 资必 须 完全 从股 票库 中选 择 。公 司还 建立 了契 约 风险 评估 制度 ,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 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中国 大陆 托 管服 务的 先 行者 ,中 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 务 以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 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 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金 融资 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 提供 安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 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 响力 。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绩 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 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15 只。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 续十 四年 获得 香 港《 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球 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 基金 托 管人 的内 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 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 保 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 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 取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 部“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 加强 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 业 务项 目 全 过程 风 险管 理 作为 重 要 工作 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 审 计 标准 第70 号) 审 阅后 ,2015年、2016 年中 国 工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 行 托 管服 务 的风 险控 制 能力 已经 与 国际 大 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达 到 国际 先进 水 平。 目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 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 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 资产 托管 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 托 管业 务的 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 制度 应 根据 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 经营 管 理的 需 要适 时修 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 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 通 过制 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 等方 法 开展 各 种业 务营 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 管 部通 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 评估 等 方式 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 风险 控制 制 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 流程 、稽 核监 察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 )内 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产 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 中间 业务 ,资 产托 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监 督的 方 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 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回函 确认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 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33688115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 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 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 、8、17、18 、19 、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021 -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2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 义 层 11-A,8-B4 ,9- 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陈铭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1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1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情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 构代 理销 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 基金 份额 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 构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包括 鹏 华中 证 A 股资 源产 业指 数 分级 基 金之 基础 份 额( 以下 简称 “鹏华资源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 A 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 B 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 B 份 额” )。 根据 对基 金财 产 及收 益分 配的 不同 安 排,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具 有不 同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鹏华 资源 份额 为可 以申 购、 赎回 但 不能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具有 与标 的 指数 相似 的 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其中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 收益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 益特征。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 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 金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公 开发 售。 基金 份额 发售 结束 后, 场外 认 购的 全部 份 额将确认为鹏华资源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 生效后,鹏华资源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 源 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 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额 对应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最 新业 务 规则 。场 外 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 基金 份额 的 净值 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 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 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资源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年基准收 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 后)+3 %”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 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所 在 会计 年 度或 存续 的 某一 完 整会 计 年度 内, 若 未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资源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净 值 计算 日或 该会 计年 度 年初 至净 值计 算日 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若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资源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 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 2 份鹏华资源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 源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 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 净值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计 算规 则依 据以 下公 式在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日 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T 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 为 T 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 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 A 份 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 最 近 一次 会 计年 度 内份 额折 算 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 华 资源 份额 净 值 ; 为 T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 为 T 日鹏华资源 B 份额净 值;为 R 鹏华资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 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相 应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 估算 ,并 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 华资 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 最 近 一次 会 计年 度 内份 额折 算 日至 T 日} ; 为 T 日鹏 华 资源 份额 净 值 ; 为 T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鹏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 值;为 R 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3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2 〕358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有效认购份额 643,316,982.66 份,利息结转份额 68,561.87 份,合计 643,385,544.53 份 ,募集户数为 3,851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与交 易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本 基金 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 市条 件的 情 况下,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分别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与交 易。 鹏华 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 时间 上市交易时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资源A ,基金代码:150100 ;资源B ,基金代码:150101 在确 定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刊 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 规则 1、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 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 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 金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 关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 改,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鹏华 资源 份 额接 受投 资者 的场 外、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场 外认 购 或申 购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资源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 中, 如无 特别 说明 ,本 基金 或 基金 份额 特指 鹏华 资源 份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 特指 鹏 华资源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 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场外 申购 、赎 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和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012 年 10 月 19 日起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时除 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 理人 可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 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代销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之鹏华资源分级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之鹏华 资源分级份额,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2)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本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该笔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1.20 %, 且随 投资 者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在 申购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0.50 %, 且随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期限 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 1 年≤Y <2 年 0.25 % Y ≥2 年 0.00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 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由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场外 申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786 =27,663.56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27,663.56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为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场外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 资者 在 场外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 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 ×0.25 %=4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 -470.75 =187,829.25 元。 即, 若该 投资 者 在场 外赎 回本 基金 100,000 份, 持有 时间 为 一年 六个 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 则可 得 到 187,829.25 元。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整 ,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到(5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赎回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鹏 华资 源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 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 分, 除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价格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 以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刊登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3、基金的转换 为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 来在 各 项技 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投 资 者可 以依 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 择在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二)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业务 的 场所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 关风 险控 制要 求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时 除 外) ,投 资者 应当 在开 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基 金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 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 位申 购 本基 金 ,单 笔 最低 申 购金 额为 50,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 对申 购的 金额 和赎 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费率如下表。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500 万 0 M ≥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 元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者 承担 ,在 申购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0.5%,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 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由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场内 申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舍 弃 ,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返 还金 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弃,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0%)=2,000,000 元; 申购费用=2,000,000 -2,000,000 =0 元; 申购份额=2,000,000 /1.786 =1,119,820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1,119,820 ×1.786 =1,999,998.52 元; 实际申购金额=1,999,998.52 ×(1 +0%)=1,999,998.52 元; 实际申购费用=0 元; 返还金额=2,000,000.00 -1,999,998.52 =1.48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1,119,820 份,申购资金返还 1.48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为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场内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 ×0.50 %=941.50 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 -941.50 =187,35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 则可得到 187,358.50 元。 8、其他 有关 场内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法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基金 的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等内 容请 参 见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 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与赎 回” 部分 的相 关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源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资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鹏华资源份额场 内赎回或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内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后,持有期限将重新计算,赎回时按变更后的持有 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鹏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质押 、冻 结 与解 冻等 业务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十一 、基 金份 额 的配 对转 换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为 场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 配对 转换 。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1、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 额对应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2、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 额按照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可 以直 接 申请 分拆 与合 并, 场外 份额 通过 跨系 统 转托 管至 场 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 所 基金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机 构 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发布 的相 关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配对 转换 业务 办 理机 构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办理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本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或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开通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 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 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配对 转换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 人公 告暂 停配 对转 换 时除 外) , 投资 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 配对 转换 业务 。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配对 转 换业 务的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 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 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鹏华资源份额的场 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 出调 整, 并 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 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 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基 金 份额 配对 转 换公告。 在暂 停配 对转 换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该 业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 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十二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追 求跟 踪偏 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力争 将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控 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备选 成份 股 (含 中小 板及 创业 板股 票 )、 新股 (首 次发 行 或增 发等 )、 债券 ( 含货 币市 场工 具) 和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时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上 述 投资 范围 , 或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投资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享资源产业稀缺价值,参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 (四)标的指数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具有资源产业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的整 体走 势 ,或 随着 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进一 步 发展 和完 善 ,未 来出 现了 更合 理、 更具 代表 性的 反映 该类 股 票走 势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依 法变 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 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 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 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就 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不 限于 标的 指 数供 应商 变更 、指 数 更名 等) ,则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标的 指数 更换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需 要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标 的 指数 相关 的 商号或字样。 (五)投资策略 本基 金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按 照成 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 构建 指数 化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 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或成 份股 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 时, 或因 基 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 影响 时, 或因 某些 特 殊情 况导 致流 动性 不足 时,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投 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 金力 争鹏 华资 源份 额净 值增 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不 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偏 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资产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 备选 成份 股, 并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 金在 建仓 期内 ,将 按照 标的 指 数各 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力 求跟 踪 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采 取适 当方 法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 当遇 到成 份 股停牌、流 动性 不足 等其 他市 场因 素 而无 法依 指数 权重 购 买某 成份 股及 预期 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 将调 整或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 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结 合 研究 分析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股 票投 资 组合 将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 行 相应 调整 ,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购 赎回 变动 情况 、 新股 增发 因素 等变 化, 对其 进行 适时 调整 ,以 保 证鹏 华资 源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收 益率 间的 高度 正相 关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基金 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 动性 进行 分析 ,如 发 现流 动性 欠佳 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 合理 方法 寻求 替 代。 由于 受到 各项 持 股比 例限 制, 基金 可 能不 能按 照成 份股 权重 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 指数 编制 规则 ,当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因增 发、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 行 成份 股权 重 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成份 股在 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因 其它 特殊 原因 发生 相 应变 化的 ,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 选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 配置 。本 基 金债 券投 资组 合将 采用 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等 判断 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 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从中证全指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大、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 司股 票组 成样 本股 。根 据 中证 行业 分类 方法 , 该指 数样 本股 主要 属 于能 源行 业、 原材 料行 业中 的多 种金 属与 采矿 、 贵重 金属 与矿 石、 黄 金 、铝 等 子行 业, 可 以综 合反 映沪 深两 市具 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的 指数 发生 变更 时, 业绩 比较 基 准随 之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 的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 金与 货币 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较 高预 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 的品 种。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通过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具有 与标 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 代表 的公 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 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1 月 17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10 月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55,393,418.47


92.83


其中:股票


355,393,418.47


92.8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868,867.97


6.50


8


其他资产


2,601,423.97


0.68


9


合计


382,863,710.4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0,378,789.38


47.78


C


制造业


154,294,163.63


40.8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37,498.56


3.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


-


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7,310,451.57


92.01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675,235.99


2.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323,352.40


0.0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17,942.76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34,112.55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32,323.2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82,966.90


2.14


(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无。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1,866,147


8,565,614.73


2.27


2


600516


方大炭素


293,855


8,486,532.40


2.25


3


000807


云铝股份


827,900


8,469,417.00


2.24


4


600392


盛和资源


441,600


8,390,400.00


2.22


5


000693


*ST 华泽


551,704


8,253,491.84


2.19


6


601600


中国铝业


1,202,617


8,021,455.39


2.12


7


600362


江西铜业


394,640


7,959,888.80


2.11


8


000878


云南铜业


560,766


7,957,269.54


2.11


9


600547


山东黄金


249,915


7,792,349.70


2.06


10


601168


西部矿业


941,425


7,719,685.00


2.05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212


白银有色


1,057,800


7,150,728.00


1.89


2


600025


华能水电


57,964


307,209.20


0.08


3


002916


深南电路


3,068


267,621.64


0.07


4


300735


光弘科技


3,764


54,163.96


0.01


5


002915


中欣氟材


1,085


38,181.15


0.01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注:无。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无。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无。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无。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无。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 的投 资政 策


注:无。


10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 资评 价


注:无。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 镍”)于 2017 年4 月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 号)《关于对王涛、王应虎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 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王涛、王应虎:


经查,我局发现你二人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相关问题。


2016 年 4 月 30 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披露了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公告》。公告显示,你二人承诺于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资金占用的还款事宜,且优先采用现金的方式偿还占用的华泽钴镍资金, 若不能全部采用现金还款,将采用资产置入等方式偿还未支付的占用资金,并及时履行华 泽钴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6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公告收到占用方请求资金占用 展期偿还的申请。经董事会表决,公司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变更承 诺还款期限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7 年 2 月 13 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否决了上 述议案。截止目前,你二人尚未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 】55 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二人超期未履 行承诺,现责令你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对以下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1、此前为履行承诺、偿还资金已采取的措施;


2、未按期履行承诺的原因、进展;


3、履行承诺、偿还资金的后续计划及时间安排。


针对四川监管局所提出的上述要求,公司将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时对上 述事项予以公开说明。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董事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 】80 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全文如下: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涛先生、王应虎先生、郭立红女士、王辉女士、 芦丽 娜女 士、 陈胜 利先 生 、赵 强先 生 、宁 连珠 先生 、朱 小 卫先 生、 阎 建明 先生 、金 涛先 生、 雷华锋先生、赵守国先生、吴锋先生、朱若甫先生、陈健先生、程永康先生: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做出行 政处罚、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泽镍钴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上半年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 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华泽钴镍、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陕西天慕灏锦 商贸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天慕 灏锦 ) 、陕 西臻 泰融 佳工 贸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臻泰 融佳 )、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构成关联方王涛、其父亲王应虎、其妹 妹王辉(以下简称王涛家族)分别担任华泽钴镍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王涛和王辉分 别持有华泽钴 镍 15.49% 和 19.77% 股份 ,为 控股 股 东。 华泽 钴镍 持有 陕西 华泽 的 全部 股权 。 星王集团有王涛家族持有全部股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始终由王涛 或王应虎担任。


天慕灏锦、臻泰融佳的注册由王涛授意,注册资金和注册经办人分别来自王涛家族控 制的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星王集团。天慕灏锦、臻泰融佳的工商登记人经办人、 银行账户和网银开立、保管和使用人、以及各类印章的保管人,均来自王涛家族控制的相 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规定,华泽钴镍的 关联法人是天慕灏锦、臻泰融佳、星王集团,陕西华泽与上述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


(二)关联方非法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1、陕西华泽与天慕灏锦、臻泰融佳进行关联交易,进而向星王集团提供资金。


王涛安 排陕 西 华泽 通过 天慕 灏锦 、 臻泰 融佳 向关 联方 提 供资 金, 陕西 华泽 与天 慕灏 锦、 臻泰融佳之间无商品购销出入库记录,往来凭证所附的购销合同未实行履行。资金划转方 式为银行存款转账和少量库存现金转款。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陕西华泽向臻泰融佳支付 528,882,430 元,同 时收到臻泰融佳银行转款 159,660,000 元和现金 22,430 元。截止 2013 年末,通过臻泰 融佳占用的资金余额为 369,200,000 元。


2014 年度,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支付 1,225,251,285 元,同期收到天慕灏锦银行转 款 501,256,683 元和现金还款 5,882 元。截止 2014 年末。通过天慕灏锦占用的资金余额为:723,988,720 元;陕西华泽向臻泰融佳支付 1,768,532,430 元,同期收到臻泰融佳 银行转款 2,106,250,000 元和现金还款 82,430 元。截止 2014 年末,通过臻泰融佳占用 的资金余额为 31,400,000 元。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支付 1,487,086,184 元,同 期天 慕灏锦归还 1,311,900,000 元,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通过天慕灏锦占用


的资金为 899,174,904 元。


2、陕西华泽借用陕西盛华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工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陕西天港)的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王涛安排陕西华泽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向关联方提供资金,陕西华 泽与上述三家公 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陕西华泽划转资金的主要方式为:开立本票支付 资金,该部分资金均开立当日即背书转让给星王集团并于当日兑付;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资金;通过代上述三家公司支付资金的名义,向关联方转账或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等。截 止 2013 年 9 月 18 日,华泽钴镍关联方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 1990 万元、10092 万元和 4100 万元,合计 161,820 ,000 元。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陕西华泽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 西天 港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142,743,000 元,132,500,000 元、86,577,000 元,同期 分别收到还款 1600 万元、2700 万元、2960 万元,截止 2013 年末占用余额为 14664.3 万元、20642 万元、9797.7 万元。


2014 年度,陕西华泽分别通过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名义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0,904,170.27 元和 21,623,572.73 元,同期分别收到还款 62,952,526 元和 2700 万元, 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为 104,594,644.27 元和 201,043,572.73 元。同期收到陕西天 港还款 485 万元。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为 9312.7 万元。


综上,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陕西盛华、陕西青润和、陕西天港在 2013 年 9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 易 890,702,430 元,同期 收到还款 232,282,430 元,截止 2013 年末 占用 资金 余 额 820,240,000 元。2014 年度,累 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3,036,311,458 元,同期收到还款 2,702,397,521 元, 截止 2014 年末占用余额 1,154,153,937 元。2015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累计发 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1,487,086,184 元,同期收到还款 1,311,900,000 元,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占用余额 1,329,340,121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和 2014 年修订)10.2.4 “上市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三)提 供财务资助”;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四)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规定,陕西华泽在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的调查期内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以及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金额均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2]22 号、[2014]21 号)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 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和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 报告期内发生的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 以 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 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 镍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 况在相关年报中予以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4]22 号)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 披露……(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分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相关情况在 2015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华泽 钴镍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在2013 年年报、 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 、工商登记资料、 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华泽钴镍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 年年报、2014 年年报和 2015 年半年报存在虚 假记载


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人员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 充当还款。华泽钴镍 2013 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 1,325,270,000 元,其中 1,319,170,000 元为无效票据。华泽滚 2014 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 1,363,931,170 元, 其中 1,361,531,170 元为无效 票据。2015 年上半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 1,099,000,000 元其中 1,098,700,000 元为无效票据。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关当事 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华泽钴镍 2015 年为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 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 年 7 月 15 日,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签署《陕西华泽与星王集团项目建设代付 协议》(以下简称《代付协议》),约定星王集 团无偿代陕西华泽支付新材料项目的 6 亿 元土地款和设备采购款。陕西华泽向星王集团开具等额由华泽钴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用于质押融资,双方随后签订《委托付款函》。


2015 年 11 月 10 日,星王集团向赖慧珍借款 3 亿元,款项划转至星王集团的指定 收款账户轩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辕投资)和深圳特斯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特斯拉),轩辕投资和特斯拉再将 3 亿元转入两者共同在安信乾盛财富管理 (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乾盛)设立的安信乾盛星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 的投资范围是委托长安银行向星 王集团发放累计不超过 6 亿元贷款。11 月 12 日,该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委托长安银行向星王集团发放 3 亿元委托贷款。星王集团收款后与 11 月 13 日通过下属西安鑫海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将 3 亿元资金转回至轩辕投资、特斯 拉账户,最后转回赖慧珍控制的账户。


2015 年 11 月 16 日,陕西华泽根据《代付协议》向星王集团开具 3 亿元商业承兑 汇票,华泽钴镍出具《保兑函》承诺无条件兑付或按票面记载金额支付,


华泽钴镍和陕西华泽向安信乾盛、特斯拉出具《承诺函》,承诺以该商业承兑汇票为 本次融资提 供担保。同日,星王集团将前述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安信


乾盛,后者委托长安银行进行审验、保管及托收。


此后受多重因素影响,轩辕投资、特斯拉认购的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未能实现 转让,星王集团并未向陕西华泽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因各方存在较


大分歧,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尚未收回。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9.11 “上市公司 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 事项 时, 应当 经董 事会 审 议后 及时 对 外披 露。 ”以 及《 证 券法 》第 六 十七 条第 二款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披露。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5 】24 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和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二)重大 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的规定,华泽 钴镍应当 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情况。


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2015 年年报仅对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进行 简略说明。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合同、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银行汇票等单据、相 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四、华泽钴镍 2015 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为王涛向山 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三角洲基金)借款 3500 万元 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5 年 8 月 24 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签署《借款合同》, 约定王涛向三角洲基金借 款 3500 万元,借款期限 2 个月。同时三角洲基金分别与华泽钴镍、王应虎、王辉签订 《保证合同》,约定由上述三方为王涛的借款提供担保。10 月 24 日借款到期后,王涛与 三角洲基金约定再借 2 个月。10 月 25 日王涛与三角洲基金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三 角洲基金于 10 月 27 日放款,同日三角洲基金又分别与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签订 《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三方为王涛的 35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9.11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的规定,华泽钴 镍应当及时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5 】24 号)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二)重大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余额”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华泽钴镍 2015 年既没有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 201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


五、华泽钴镍未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 程借款事项


2015 年 2 月 14 日张鹏程与华泽钴镍、王涛、王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泽钴 镍、王涛、王辉向张鹏程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 月 15 日至 3 月 14 日,张鹏 程 2 月 15 日将 2000 万元转入陕西华泽账户。


2015 年 4 月 10 日张鹏程与陕西华泽、王涛、王辉签订 借款借据,约定陕西华泽、 王涛、王辉向张鹏程借款 17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4 月 10 日至 4 月 30 日。张鹏程 4 月 10 日将 1700 万元转入陕西华泽账户。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证监会公告【2015 】24 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 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的规定,华泽钴镍应当在 2015 年年报中披露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同向张鹏程借款的情况。华泽钴镍 2015 年年报没有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财务凭证、银行转款回单、相关当事人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


华泽钴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及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华泽钴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王涛为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之一,担任华泽 钴镍董事长 、董事和星王集团的经理、监事,其安排星王集团注册成立天慕灏锦和臻泰融 佳,指使陕西华泽通过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并协调其他非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星王集团 提供资金。同时,为掩盖星王集团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涛安排搜集票据复印件充当还 款,导致华泽钴镍财务报告虚假记载。另外,王涛直接主导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新材 料项目建设款事宜,安排人员开具 3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王涛以本人名义向三角洲基金借 款 3500 万元,由华泽钴镍、王辉、王应虎提供担保。王涛亲自联络张鹏程并与其签署借 款合同,知晓华泽钴镍、陕西华泽、王涛、王辉共 同向张鹏程借款 3700 万元的事项。上 述事项涉及华泽钴镍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年报未披露相关信息以及年报虚假记载,王涛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应虎担任华泽钴镍副董事长和星王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王应虎在华泽钴 镍和星王集团重大事务中为主要角色,王应虎应当知晓星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华泽钴镍资 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另外,王应虎在星王集团为陕西华泽代付款和华泽钴镍提供担保所涉及的《代付协议》、《质押合同》及《个人无限连带保证合同》等协议上签字,并 于华泽钴镍、王辉一同为王涛个人借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签 署《保证合同》。王应虎 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立红担任华泽钴镍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知悉陕西华泽向天慕灏锦、臻泰融佳大量 划款 不经 审批 的情 况, 向 陕西 盛华 、 陕西 青润 和、 陕西 天 港开 具的 本 票由 郭立 红签 字审 批, 并且其知悉陕西华泽利用变造的票据复印件入账充当还款的事项。郭立红多次在审议华泽 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王辉为华泽钴镍第一大股东,担任董事。王辉与华泽钴镍、王应虎一同为王涛个人借 款 3500 万元提供担保,签署《保证合同》,并与 陕西华泽、王涛一同向张鹏程借款 3700 万元。王辉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议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芦丽娜担任华泽钴镍监事并在星王集团负责融资工作。芦丽娜知悉星王集团为陕西华 泽代付款和华泽钴镍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审批了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质押。 其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强作为华泽钴镍分管采购、销售和贸易的副总经理,知悉华泽钴镍与天慕灏锦、臻 泰融佳无购销业务往来但资金往来巨大的事 实,并多次在审议华泽钴镍涉案定期报告的董 事会书面确认意见书上签字同意,是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无证据表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在上述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根据本案 事实、责任人职务、相关合同、审议涉案年报的会议决议、书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 等,对华泽钴镍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公司董事长王涛、副董事长王应虎、副总 经理兼财务总监郭立红、董事王辉、监事芦丽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总经理陈胜利、副 总经 理赵 强、 朱若 甫、 金 涛、 独立 董 事雷 华锋 、赵 守国 、 宁连 珠、 董 事兼 董事 会秘 书吴 锋、 监事会 主席朱小卫、监事阎建明、董事陈健、董事会秘书程永康。


王涛作为华泽钴镍董事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华泽钴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


2、对王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3、对王应虎、郭立红、王辉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


4、对芦丽娜、赵强给予警告,并处 20 万元罚款;


5、对宁连珠、朱小卫、阎建明、陈胜利、金涛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罚款;


6、对雷华锋、赵守国、吴锋、朱若甫、陈健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罚款;


7、对程永康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此外,鉴于华泽钴镍涉及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侵 害了华泽钴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王涛、王应虎、郭立红作为华泽钴镍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 人员,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 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我会拟对王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王应虎、郭立红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 会行 政处 罚听 证规 则 》等 有关 规 定, 就我 会拟 对你 们 实施 的行 政 处罚 和市 场禁 入措 施,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 的,我会将 予 以采 纳。 如 果你 们放 弃 陈述 、申 辩和 要求 听 证的 权利 , 我会 将按 照上 述事 实、 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杨昕怡,电话 010-88061255 ;赵楠, 电话 010-88061006 ,传真 010-88061632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控股股东于 2017 年7 月 21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关于对王 应虎、王涛、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1 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 要内容如下:


王应虎、王涛、王辉:


经查,你三人作为成都华泽钻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时任董事, 在知 情华泽钴镍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具 体事实如下:


一、2016 年 4 月 29 日,你三人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陕西华泽) 以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华泽钴镍关 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 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 〕087 号债务转移, 以下简称 87 号协议), 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 2794 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 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 2017 年6 月6 日披露上述 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87 号协议。


二、2016 年 5 月 23 日,你三人与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星王 集团签署 ?借款债务转移协议 ?( 建陕开贷〔2016 〕105 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 105 号协议), 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 3288 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 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 2017 年5 月 26 日披 露上述事项; 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 105 号协议。你三人为上述 87 号协议、 105 号协议签署方, 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王涛时任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法定代表人、 王应 虎时 任星 王集 团 法定 代表 人, 但你 三 人未 保证 华泽 钴镍 依 法履 行信 息 披露 义务 、规 范运 作,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现对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三人应当 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近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孙公司平安鑫海资 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收到海东市平安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国土资罚【2017 】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7 年8 月1 日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一案 立案调查。经查,自 2010 年 12 月至 2017 年7 月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 三条的规定。


我局已于 2017 年8 月 10 日分别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 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 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拟对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处以行政处罚 2.5 万元,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自行履行期限(15 )天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 2009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 11 日修订。根据《规定》,矿山企业应该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2015 年 6 月,平安鑫海委托甘肃有色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编制了《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元 石山铁镍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上报青海省国土资源 厅评审。平安鑫海已委托青海盘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新的编写标准《矿山地 质环境保 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 2016 年 12 月)进行编写,2017 年 7 月底完成 新的方案文本,初审修改后在 8 月上旬报送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等待评审。


该事项目前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对公司业绩尚无影响,但如果在规定其内未能编 制和上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将会影响平安鑫海的采矿证年检是否能 够获得通过。


公司将督促平安鑫海按期整改,及时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云南铜业”)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 〕第 4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云南铜业子公司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 年7 月 23 日和 2016 年9 月 6 日分别收到“特色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50 万元和 120 万元,该项政府补助占云南铜业 2015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4% ,但云南铜业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直至 2017 年6 月 15 日方在对本所 2016 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予以披露。


云南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和第 11.11.4 条的规定。


对于上述事项,云南铜业组织相关人员针对《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学习与培训,以确保公司依照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控 制跟踪误差, 对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 定,后来该证券长期停牌并在停牌期间被指数公司调出成分股,我们会在该股票复牌后卖 出,对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他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385.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83.99


5


应收申购款


2,489,254.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01,423.9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无。


(5)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693


*ST 华泽


8,253,491.84


2.19


重大事项


2


601600


中国铝业


8,021,455.39


2.12


重大事项


(6)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 明


注:无。


(7)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的 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资 业 绩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本 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2 年 09 月 27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00% 1.38% 5.48% 1.54% -5.48% -0.1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3.94% 1.52% -32.32% 1.54% -1.62%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75% 1.46% 28.58% 1.45% -2.83%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39% 3.11% -5.83% 2.79% 1.44% 0.3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05% 2.01% 0.00% 1.96% 1.05%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5.66% 1.28% 13.39% 1.26% 2.27%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18% 1.96% -1.99% 1.86% -5.19% 0.10% 十四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 款项 以及 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资 金结 算账 户和 托管 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 结算 业务 , 并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 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消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五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准 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保 值、 增值 ,依 据 经基 金资 产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鹏华 资 源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 处理 当估 值或 鹏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估值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 基金 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 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理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 错, 因不 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 、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 、基 金份 额 的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 算 在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 鹏华 资源 B 份额按照本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对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资源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资源份额分配给鹏华资源 A 份 额持有人。鹏 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鹏华资源份额将按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获得新增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分 配 。持 有场 外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外鹏 华资 源份 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 鹏 华资 源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 华资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鹏华资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2)鹏华资源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3)鹏华资源份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鹏 华资 源份 额的 份 额数 等于 定期 折算 前鹏 华资 源份 额的 份 额数 与新 增 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上。 5、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 份额折算基准日,鹏华资源份 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当天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 华资 源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 为 55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资源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5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 A 份额 和 鹏华 资源 份额 ,即 20 亿 份和 65 亿份。 (1)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因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20 亿份鹏华资源 A 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0 元; 新增 持 有 100,000,000 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2)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为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6,662,500,000 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二)不定期份额 折算 除以 上定 期份 额折 算外 ,本 基金 还 将在 以下 两种 情况 进行 份额 折算 ,即 当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或当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 源 B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 额折 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当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资源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鹏华资源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前 后 所持 有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不 变 。场 外鹏 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鹏 华 资源 份额 ,场 内鹏 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2)当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 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鹏华资源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资源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2)鹏华资源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比,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3)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前 后 所持 有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不 变 。场 外鹏 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鹏 华 资源 份额 ,场 内鹏 华 资源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5、不定期份额折算示例 (1)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有鹏华 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 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鹏华 资源份 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 资源 A 份额 +280 份 鹏华资 源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 资源 B 份额 +20,440 份鹏 华资源 份额 (2)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有鹏华 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 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 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 华资 源 A 份额+ 8,220 份鹏 华资源 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 华资 源 B 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 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份额 折算 后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份额 数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舍 弃, 余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场内 基金 份 额的 份额 数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余 额的 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 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 证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 本基 金的 平稳 运作 ,届 时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鹏 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配对 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 处理 若在 某一 会计 年度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本 基金 不定 期 份额 折算 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原 则,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 管理 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有 权调 整上 述规 则, 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 》将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八 、基 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 年 费率 计提 。标 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根 据相 应指 数许 可 协议 变更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率 和计 算 方式 时, 基 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 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 、基 金的 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一)信息披露法 律依据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禁 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形 式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 特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 鹏华 资源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资 源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鹏华 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资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鹏华 资源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鹏 华资 源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鹏 华 资源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或转换; (29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 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鹏 华资 源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 专业 机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供 公众 查 阅、复制。 二十 一、 风险 揭 示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 的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 金与 货币 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较 高预 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 的品 种。 同 时本 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通过 跟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 具有 与标 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数 所 代表 的公 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管 理风 险、 操作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包括 作 为指 数基 金 的风 险、 作为 上市 基 金的 风险 和 作为 分级 基金 的风 险) 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 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 资于 上市 公 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也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率 的变 化可 能对 国民 经济 不同 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从 而导 致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员素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其 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 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此 本基 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操作风险 在本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 、服 务与 后 台运 作等 业务 过程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 统的 故障 或 差错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种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易 所、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属 于开 放式 基金 ,在 基金 的 所有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 投资 者的 申 购和 赎回 。如 果基 金资 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资 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都 会影 响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其 是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付 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1、作为指数基金存在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股 票 市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 整个 股票 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到 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上 市 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 资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 的影 响而 波动 ,导 致 指数 波动 ,从 而使 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 可能 性很 小, 但根 据《 基金 合 同》 规定 ,如 出现 变更 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 基金 将 变更 标的 指数 。基 于原 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政策 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合 将 随之 调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 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 择等 ,都 会对 本基 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 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 冲机 制 及其 他工 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基金 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 变动 ;因 指数 发布 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由 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1)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交易 。由 于上 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 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投 资者 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 风 险; 同时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 致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 鹏华 资源 份额 并转 托管 至 场外 后导 致场 内的 基 金份 额或 持有 人数 不 满足 上市 条件 时, 本基 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可能。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 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 虽然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设计已将基金份额折溢价 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作为分级基金存在的风险 (1)分级机制风险 本基 金为 指数 基金 ,通 过跟 踪标 的 指数 表现 ,具 有与 标的 指数 以及 标的 指 数所 代表 的 公司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但 由于 本基 金存 在 分拆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 ,分 级机 制令 两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从 而带 来不 同 于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指 数基 金的 风险 :鹏 华资 源 A 份额 为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具 有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低的 特征 ;鹏 华资 源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份额折算风险 1)本基金份额折算时,投资者所持基金份额可能发生变化,形成与之前所持基金份额 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本基金份额折算时,场外份额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当投资者通过不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买卖基金份 额时, 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配对转换风险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本 基金 的 存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办理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可能改变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证 券交 易 所、 注册 登 记机 构及 销售 代理 机构 等 机构 无法 正 常工 作,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风险。 二十 二、 基金 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对《 基金 合 同 》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三、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配对 转 换、 折算 等业 务的 规 则,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 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 三 方责 任导 致基 金财 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 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 共同 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 进行 表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鹏华资源份 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 鹏华 资源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鹏华资源份 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 鹏华 资源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 以现 场开 会 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鹏华 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 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 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 (4)上 述第 (3)项 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 符, 并且 委托 人出 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合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 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 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 参加 大会 的 鹏华 资源 份额 、鹏 华资 源 A 份 额、 鹏华 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 经参 加大 会 的鹏 华资 源份 额、 鹏华 资 源 A 份额、鹏华资 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 程 应由 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 现下 列情 况时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对《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对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如 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 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 或复 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四、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6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0,000 元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同 意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业 的 批复》(证监基字〔1998 〕3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设 立文 号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 能的 决定 》 (国发〔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 承销 、代 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 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 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 账)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 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 服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金 融 衍生 业务 ;银 行卡 业 务; 电话 银行 、网 上 银行 、手 机银 行业 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新股 ( 首次 发行 或 增发 等) 及 法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 它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 素导 致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 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 资资 产配 置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 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 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 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 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 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 规禁 止基 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 基金 托管 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制 原 则在 该名 单中 约定 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 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 确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 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 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现 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 中约 定的 该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 交易 方 式,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 行 名单 为中 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 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投 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 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 金划 付时 间等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 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面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 决。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 责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无故 未 执 行 或无 故 延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协 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协 议的 约定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开设 的基 金认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 金的 银行 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托 管模 式下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专 户的 管 理应 符 合《 人 民币 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 规定 》、 《利 率管 理 暂行 规定 》、 《支 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 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由 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实 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 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 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每 一份 基金 份 额所 代表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合同 》中 约定 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相应 基金 份 额价 值的 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获得 的实 际价 值。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B 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法 》及 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 理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 任方 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已 由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 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投 资者 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 供 错误 信息 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 关各 方应 本 着勤 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 算核 对, 如果 最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以 及因 该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 ,以 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 存在 不 符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业务 专用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表 ,并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表,并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 并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 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 确认 或出 具 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的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 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 备份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法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 管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五、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 下服 务内 容,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正 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 销渠 道创 新方 面, 本基 金管 理 人大 力发 展基 金电 子商 务, 并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交 易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 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 易业 务。 同时 ,投 资 者可 关注 鹏华 基金 官方 微信 账 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 速实 现 净值 查询 功能 , 绑定 个人 账 户之 后, 还可 实现 账户 查询 功能 和交 易功 能 。基 金管 理人 也将 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 术 系统 和销 售 渠道,为投 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呼 叫 中 心(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 为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手 机 短信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 公司 最新 公告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邮 件定 制 的信 息包 括: 鹏友 会 周刊 、电 子对 账单 等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 者可 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 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坐 席服 务(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 机构 网 点柜 台、 基金 管理 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叫 中心 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 子邮 件、 书信 、网 络在 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 人负 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 六、 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将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售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内 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3 日 2017 年第三季 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更新) 《证券时报》 2017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投资者通过 淘宝直销平台或支付宝支付账户开立的本公 司直销交易账户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 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流通受限股 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7 年 12 月 26 日 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定期份额折算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网银和掌上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工商银行“2018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 金适用《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 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文 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基金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资源 A 份额停 复牌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3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定期份额折算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4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17 日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基金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2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2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2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2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1 日 关于鹏华旗下 139 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 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8 年 3 月 24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9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止。 二十 七、 招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等的 办 公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 也可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招募 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投 资 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八、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名 录 1、《关于核准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2、《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3、《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 存放地点和投 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