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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标普(096001)

大成标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五 月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12 月 20 日证 监 许可 【2010 】 1876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为 美国 股票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风险 与预期 收 益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基金以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金 投资 于美 国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除 了会因 美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产生 波动 之外 , 还需 面临汇 率风 险等 投资 海外 市场的 特殊 风 险。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者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 适 应,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 立、 谨慎 决策 , 获 得基 金 投资收 益 , 亦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也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已经 审计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0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风险 揭示 .................................................................................................................... 7 四、基金 的投资 .............................................................................................................. 10 五、基金 业绩 .................................................................................................................. 22 六、基金 管理人 .............................................................................................................. 23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7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37 九、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45 十、基金 的资产 .............................................................................................................. 47 十一、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48 十二、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51 十三、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2 十四、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3 十五、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资产的 清算 ................................................................ 57


十六、基 金托管 人 ........................................................................................................... 59 十七、境 外托管 人 ........................................................................................................... 60 十八、相 关服务 机构 ........................................................................................................ 66 十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105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5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116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明 .............................................................................. 117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17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18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 者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发 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 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境 外资 产托 管 业 务的 境外金 融机 构; 投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合同为 基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 得收入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日: 月: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指公历 日;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以及美国主 要证券交 易 所同时 交易 的 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 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资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标的指 数: 法律法 规: 指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以 及未来 可能 发生 变更 的其 他指数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 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 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 的债券 等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 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投 资于 美国 市场 的股票 型指 数基 金 , 其 主 要面临 以下 三类 风险 : 一 是境外 投资 的特殊 风险 , 包括 海外 市 场风险 , 汇率 风险 、 政 府 管制风 险 、 法 律风 险、 政 治风险 以及 税务 风险 ; 二 是指 数化 投资的 特殊风 险 , 包 括对 指数编 制方法 的认 知风 险 、 指数 授权风 险 、 金 融 模型风 险 、 跟 踪误 差风险 ;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投资的 一般风 险 , 包 括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 、 利 率 风险 、 大 宗交易 风险 、 会 计核算 风 险 、 交 易结 算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以 及不 可抗 力风 险。 (一) 境外 投资 的特 殊风 险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海外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基 金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 因而会 受到 不同 国家 或地 区 ( 对本 基 金而言 , 主要 指美 国) 特 有的政 治因 素 、 法 律制 度 、 经 济周 期等 基本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 绩效面 临较 大的 波动 性和 存在潜 在损 失的 风险 。 例如 美国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交 易价 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使 得证 券的 每日 涨跌 幅 有存在 较大 空间 的可 能性 。 另 外, 美国 的 会计准 则和 信息 披露 制度 与中国 相比 会有 较大 差异 ,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对公 司盈利 能力 和 投资价 值判 断产 生偏 差, 从而也 会给 投资 带来 潜在 的风险 。 2.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过 换汇 后投 资于 美 国市场 以美 元计 价的 金融 工具 。 美 元 相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 将会影 响本 基金 以人 民币 计价的 基金 资产 价值 ,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 面临潜 在风 险。 3. 政 府管 制风 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 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 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 对社会经 济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而使 基金资 产有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在境 外证 券投 资过 程 中, 基金 所投 资 的国 家/ 地区(对 本基金而言, 主要是美国 )可能会不时 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如资 本或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化 、 没 收资 产以 及征收 高额税 收等 , 造成 相应的 财产受 损 、 交 易 延误等 相关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利 影响 。 4. 法 律风 险 由于美 国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同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在投 资运 作 、 交 易 结算以 及资 金汇出 入等 方面 受到 限制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的 可能 性。 5. 政 治风 险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美国因 政治 局势 变化 ( 如 罢工 、 暴 动、 战争 等 ) 或 法令的 变动 , 可能 导致 市 场的较 大波 动,从 而给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造 成直 接或 间接 的影 响。 6. 税 务风 险 由于美 国在 税务 方面 的法 律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 可 能会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 , 该 行为 会使 基 金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美国 的税 收 规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 或 者 实施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 从而导 致基 金向 美国 缴纳 在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二) 指数 化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指数编 制方 法的 认知 风险 本基金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为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 该 指数是 在标 普 500 指 数的 基础上 , 给 予每一 个成 份股 公司 初始 权重 为 0.2% 。由 于成 份股 价格的 走势 导致 了成 份股 权重可 能发 生 变化, 该指 数每 季度 对成 份股权 重进 行调 整, 使其 重新回 归 至 0.2% 。等 权重 指数并 不意 味 着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永远 相等 , 而 是在 兼顾 指数 换 手率与 等权 重特 征的 基础 上, 设定 了定 期 调整机 制 , 使 成份 股权 重 在某一 时刻 保持 几乎 相等 的状态 。 与市 值加 权指 数 相比 , 等 权重 指 数具有以下 特点:(1) 等 权重指数中小 市值公司所占的比重较高 ;(2) 等权重 指数中小公司 行 业所占 的比 重较 高。 等权 重指数 的上 述特 点决 定了 其风险 收益 特征 高于 按市 值加权 的 指 数 。 2.指 数授 权风 险 本基金管理 人依据指 数授 权许可协议 依法取 得在中 国境内发行 跟踪标 普 500 等权重指 数基金 的权 利 。 未 来, 如果 标的指 数提 供商 标准 普尔 公司终 止对 基金 管理 人继 续使用 该指 数 的授权 , 或者 是标 准普 尔 公司基 于其 独立 判断 停止 继续 发 布该 指数 , 或者 有 更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的 股票指 数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护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前提 下, 以不 损害 持有 人利益 为原 则 ,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3. 金 融模 型风 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 指 数 基金的 管理 会借 用一 定的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投资 决策 。 然 而任 何 金融模 型都 是建 立在 一定 理论假 设的 基础 之上 , 理 论假设 是对 现实 情况 的高 度抽象 , 这使 得 金融模 型在 实际 运用 当中 可能会 产生 偏差 。 此外 , 在实际 运作 中 , 可 能因市 场结 构 、 投资 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 导 致有 关模 型出 现重 大 偏离的 问题 , 从而 引起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4. 跟 踪误 差风 险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指数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是指 指数基 金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偏差 。 在跟 踪指数 的 过程中 , 跟踪 误差 来源主 要有 : 实 际组 合与 标准指 数组合 构成 的差 异 , 指数 成份股 分红 、 配 股、 增发 , 指 数成 份股 的 调整以 及上 述过 程中 发生 的交易 成本 、 基金 的管理 费、 申购 赎回 带 来的调 整成 本等 。 (三)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 险 1.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 术 更新 、 财 务 状况、 新产 品研 究 开 发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 通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 完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 低 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管 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 多导致 收益 的下 降风 险。 3. 信 用风 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4.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的 变动导 致证 券价 格波 动, 由此给 基金 的收 益带 来不 确定因 素 。 利率与 证券 的价 格一 般呈 反方向 变化 。当 市场 上的 利率普 遍提 高时 ,证 券价 格会下 降(包括 股票和 债券) 。一 般债 券对 利率的 变化 反应 较快 ,方 向基本 是反 向的 ;而 股票 的反应 相对 慢 一些 , 同 时股 票价 格的 变 化在短 期和 长期 对利 率变 动的反 应方 向可 能是 相反 的。 利率 风险 是 固定收 益证 券、 债券 的主 要风险 ,利 率变 动对 长期 债券的 影响 大于 短期 债券 。 5.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 大 宗交 易价 格的形 成 并非完 全是 由市 场供 求关 系决定 的 , 可 能与 市场 价 格存在 一定 差异 , 从而 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是 指由 于会 计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失误 或违规 操作 形成 的风 险 , 如 基金管 理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人在计 算 、 整 理、 制证 、 填单 、 登 账、 编表 、 保 管 及其相 关业 务处 理中 , 由 于客观 原因 与非 主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 失,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的 风险 。 7. 交 易结 算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投资交 易的 过程 中 , 因 交易 对手方 无法 履行 支付 义务 而使基 金 资产有 遭受 损失 的可 能性 。


8.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 注 册 登记机 构 、 销售 机构 、 证 券交易 所 、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9.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 托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 不可 抗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 从 而 影响基 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机 构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实 现基金 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的有 效 跟踪,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 成份股 , 与标 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结构 性产 品等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 款、 现金 等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标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以及 与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相 关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的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结构 性产 品 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95% , 其中 投资 于与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相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结 构性 产品 的比 例 不超 过 10% ; 投资 于 现金 、 银行 存款 、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20% ,其 中投 资于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指 数化 投资 最大 限度 的分享 美国 经济 长期 增长 的稳定 收益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投 资 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调 整 。 但 在因 特殊情 况 ( 如股 票停 牌、 流动 性 不足 ) 导 致无 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本基金 还可 能将 一定 比例 的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相关 的公 募基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 金, 以优 化投 资 组合的 建立 , 达 到节 约交 易 成本和 有效 追踪 标的 指数 表现的 目的 。 本基金 在投 资的 过程 中, 由 于必须 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产 , 导 致在 市场 上涨 的 过程中 ,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表现 可能 会落后 于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另 外, 由于 基金 投资 组合 权重与 目标 指 数成份 股权 重的 不 一 致 、 股票买 卖价 格与 股票 收盘 价的差 异 、 指 数成 份股 的 调整与 指数 成份 股权重 的调 整所 产生 的交 易费用 、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项费 用与 开支 都会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产 生跟踪 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目 标 指数偏 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决 策依 据 。 在 正常 情 况下 , 本 基金 力争 控制 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 绝 对值 不超 过 0.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 以美 元资 产计价 ) 。 未来 , 随 着跟 踪标 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投资 工具 的增 加,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和 更新相 关投 资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中 公告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全 收益指 数) 未来 , 如 果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的 提供 商标 准普 尔公 司终止 对基 金管 理人 继续 使用该 指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数的授 权 , 或 者是 标准 普 尔公司 基于 其独 立判 断停 止继续 发布 该指 数 , 或 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 的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保 护持 有人 合法 利益 的前提 下, 以不 损害 持有 人 利益为 原则 , 可以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美 国股 票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风 险与 预 期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 债券基 金以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投资 决策 流程 1.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 为 3 步 : 确 定目标 组合 、 确定 建仓 策 略和逐 步调 整。 (1) 确定 目标 组合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完全 复制 方法 确定目 标组 合。 (2) 确定 建仓 策略 :基 金 经理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析 ,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3)逐步调 整:通 过 完全 复制法最终 确定目 标组合 之后,基金 经理在 规定时 间内采用 适当的 手段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的 时间 内达 到这一 投资 比例 。 此后 , 如 因标的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 、 基 金申 购 或赎回 带来 现金 等因 素导 致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2.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1) 每日 投资 组合 管理 1)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如 : 增 发、 配股 、 拆股 、 缩股 、 分红 、 停 牌 、 复 牌、 暂 停交易 等 ) 信 息, 以及 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进而 进行 组 合调整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依 据。 2)成 份股 的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不定 期的 调整 公告 , 基金 经理依 据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 策, 在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生 效前 , 分 析并 确定 组合 调 整策略 , 尽量 减少 变更 成 份股带 来的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变化 , 确 定指 数变 化是 否 与预期 一致 , 分析 是否 存 在差异 及差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异产生 的原 因, 为投 资决 策提供 依据 。 4)每 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 踪与分 析 根据本 基金 每日 申购 和赎 回信息 ,分 析由 此对 组合 产生的 系列 影响 。 5)组 合持 有证 券、 现金 头 寸及流 动性 分析 : 基金经 理分 析实 际组 合与 目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其 原因 ,并进 行成 份股 调整 的流 动性 分 析 。 6)组 合调 整: ① 利 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确定将 实际 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合 的最 优方 案和 组合 交易计 划 。 ② 如发生成 份股变 动、成 份股公司合 并及其 他重大 事项,及时 提请境 外投资 决策委员 会召开 会议 ,决 定基 金的 操作策 略。 ③ 调 整组 合, 达到 目标 组 合的持 仓结 构。 (2) 定期 (每 月) 投资 组 合管理 1)每月末, 根据基 金合同 中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等的支付 要求, 及时检 查组合中 现金的 比例 ,进 行支 付现 金的准 备。 2)每月末, 在基金 经理会 议上对投资 操作、 组合 、 跟踪误差等 进行分 析。分 析最近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间 的跟 踪偏离 度情 况, 找出 未能 有效控 制较 大偏 离的 原因 。 3)每月末, 公司境 外投资 决策委员会 对基金 的操作 进行指导与 决策。 基金经 理根据公 司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开 展下 一阶 段的 工作 。 3.投 资组 合调 整 (1) 投资 组合 调整 原则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金 所构建 的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进 行 相应调 整。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申 购赎 回变 动情况 等变 化 ,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 以 保证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基 准指 数间 的高 度正 相关和 跟踪 误 差最小 化 。 (2)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法 1)成 份股 变动 的调 整 本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 化投 资组合将根 据所跟 踪的标 普 500 等权重指 数对其 成 份股的调 整而进 行相 应的 跟踪 调整 。 ①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的 审核、 公布 与调 整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委员 会不定 期举 行会 议, 决定 成份股 的变 动, 即将 某只 (某几 只 ) 股票新 纳入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或将 某只 ( 某几 只) 股票自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中 剔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除。 ②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调整 期 间 根据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的审核 公布 与调 整频 率 , 本 基金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期间 原 则上为 不定 期调 整。 具体调整期 间原则上 定为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调 整决定公布 日起至 该股票 正式纳入 (剔除 )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后 的五 个交 易日 之内 。 ③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调整 方 法 本基金 将按 照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对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调 整方 案 , 结 合本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构造 原则 和权 重, 在考 虑跟踪 误差 风险 的基 础上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整 。 2)成 份股 权重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 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每季 度对 成 份股的 权重 进行 调整 , 使 每一个 指 数成份 股的 权重 重新 回至 0.2% 。 本基 金将 根据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权 重变动 公告 , 及时进 行相 应调 整 。 当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因增发 、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 而需进 行成 份股 权重调 整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公司 的股 权变 动公 告及 时计算 需要 调 整的权 重比 例, 并适 时进 行相应 调整 。 调整期 间原 则上 定为 : 对 于每季 度的 成份 股权 重的 定期调 整 , 在 调整 日 ( 通 常为每 季度 末的最 后一 个月 的第 三个 周五收 盘后 ) 之前 5 个 交 易日与 之后 的 5 个交 易日 内完成 。 对于 因 公司行 动进 行成 份股 调整 时, 在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调整决 定公 布日 起至 该股 票除权 日后 的 5 个交 易日 之内 进行 调整 。 3)其 它调 整 ① 限 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基 金投资 组合 中按 基准 权重 投资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 , 本 基金 将 对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 出调整 , 并相 应 地对其 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微 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② 大 额赎 回调 整 由于本 基金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点, 当发 生大 额赎 回超 过最高 现金 保有 比例 5% 时 ,本基 金 将对股 票投 资组 合进 行同 比例的 被动 性卖 出调 整, 以保证 基金 正常 运行 。 (八) 投资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2、本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解 备忘录国家 或地区 以外的 其他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此项 非流 动 性资产 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资产 。 4、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5、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 只境外 基金,不超 过该境 外基金 总份额的 20 %。


6、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7、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九) 禁止 行为 1.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有下 列 行为: (1)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十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现 行法 律 法规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除上 述 “ ( 八) 投 资限制 ” 中的 第 6、7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利 益;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三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代 理人 , 应行 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 尽责 的代 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实际 操作 需要 , 委 托基金 托管 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建 议、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的 程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 保留投 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十四 )证 券交 易 1.券 商的 选择 标准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经 营 行为规 范; (3)内部管 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 的内控 制度( 包括 但不限 于公平 交易制 度及保密 制度) ,并 能满 足本 基金 运 作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4) 针对 本基 金需 要能 及 时、定 期、 全面 地提 供各 方面研 究报 告及 周到 的信 息服务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5) 具备 本基 金运 作所 需 的交易 执行 能力 ; (6) 具备 本基 金运 作所 需 的后台 清算 执行 能力 ; (7) 能够 提供 本基 金运 作 、管理 所需 的其 他服 务。 2.券 商的 交易 量分 配程 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完 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席位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 关于 “ 一家 基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年交 易佣金 , 不得 超过 其当 年所 有基金 买卖 证 券交易 佣金 的 30 %” 的规 定 。


对券商 服务 的评 价主 要由 以下几 个方 面组 成: (1)交易服 务能力 :包括 券商所能够 提供的 交易方 式、所能覆 盖的交 易市场 范围及在 该交易 市场 的交 易执 行能 力、交 易前 后的 交易 执行 分析评 价能 力等 ; (2)交易执 行质量 :包括 但不限于成 交价格 、数量 是否符合指 令要求 ;交易 成本最小 化、交 易回 报的 及时 性和 准确性 、公 平交 易安 排以 及保密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等 ; (3) 研究 服务 水平 :包 括 但不限 于研 究报 告、 研究 资源及 路演 服务 等质 量; (4) 清算 协作 表现 :包 括 清算、 交收 服务 的及 时性 和准确 性; (5) 其他 协作 评价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每季 度对 券商 进行 综合 评价 , 并 根据 评价 结果 分配 基金在 各 家券商 的交 易量 。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将 所选 择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 经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 露, 同时 将本 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原 则 , 对 券商 选择 和分 仓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 突进行 妥善 处 理,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十五 )基 金的 融资 和融 券 1.为了应付 赎回、 交易清 算等临时用 途,可 以借入 现金。该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为 了应 付交 易清 算等 临 时用途 , 可以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参 与证 券 借贷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1)所有参 与交易 的对手 方(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102%。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中资商业 银 行或 由不低 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 外金融 机构(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基金 有权在 任何时 候终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 例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本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3.本基金可 以根据 正常市 场惯例,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参 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有参 与正回 购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与正 回购交 易,应 当采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不低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 一旦买 方违 约 , 本 基金 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方应 当在正 回购交 易期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 回购交 易,应 当对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入证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本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 负 相应责 任。 4.本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正回购 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未归 还证券 总市值 或所有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 本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得计入 本基 金总 资产 。 5.本基金如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规定 建立适 当的 内控 制度 、操 作程序 和进 行档 案管 理。 (十六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 告,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财 务数据 已经 审计 ) 1.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42,240,870.71 91.52 其中: 普通 股 242,240,870.71 91.52 存托凭 证 - 0.00 优先股 - 0.00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0.00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其中: 远期 - 0.00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9,639,900.00 7.42 8 其他各 项资 产 2,802,912.91 1.06 9 合计 264,683,683.62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国家( 地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列(%)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美国 242,240,870.71 93.09 合计 242,240,870.71 93.09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列(%) 消费者 非必 需品 39,079,437.09 15.02 工业 33,648,264.82 12.93 信息技 术 32,325,881.15 12.42 金融 32,245,981.82 12.39 医疗保 健 29,568,441.08 11.36 消费者 常用 品 16,568,858.50 6.37 能源 16,418,473.78 6.31 房地产 15,829,113.36 6.08 公用事 业 12,632,207.41 4.85 基础材 料 12,363,972.15 4.75 电信服 务 1,560,239.55 0.60 合计 242,240,870.71 93.09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4.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权益 投资 明细 (1)报告期 末指数 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权 益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英文) 公 司 名 称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Becton Dickinson & Co 碧迪 BDX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438 612,635.35 0.24 2 Freeport McMoRan Copper & Gold 自由港 迈 克默伦 股 份有限 公 司 FCX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4,936 611,513.30 0.23 3 Akamai Technologies Inc 阿卡迈 技 术公司 AKA M UQ 纳斯 达克 交易 所 美国 1,307 555,454.57 0.21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4 FMC Technologies Inc FMC 技术 公司 FTI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2,702 552,790.84 0.21 5 Anadarko Petroleum Corp 阿纳达 科 石油 APC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1,571 550,626.84 0.21 6 CenturyLink Inc 世纪电 信 公司 CTL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5,037 548,984.93 0.21 7 Coty Inc. 科蒂集 团 COTY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4,156 540,135.53 0.21 8 Marathon Oil Corp Marathon 石油公 司 MRO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4,877 539,513.28 0.21 9 Arconic Inc Arconic 公 司 ARNC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3,020 537,731.99 0.21 10 Helmerich & Payne Inc 赫尔默 里 奇& 佩恩 公司 HP UN 纽约 交易 所 美国 1,273 537,677.89 0.21 (2)报告期 末积极 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益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额衍 生品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申 明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是否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无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2) 申明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是 否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 票。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96,914.38 4 应收利 息 1,873.38 5 应收申 购款 2,189,484.60 6 其他应 收款 314,640.55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02,912.9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①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②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五、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1.3.23-2011.12.31 -11.70% 1.67% -4.14% 1.79% -7.56% -0.12% 2012.1.1-2012.12.31 13.82% 0.82% 17.65% 0.89% -3.83% -0.07% 2013.1.1-2013.12.31 27.26% 0.75% 36.16% 0.78% -8.90% -0.03% 2014.1.1-2014.12.31 11.91% 0.67% 14.49% 0.70% -2.58% -0.03%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2015.1.1-2015.12.31 2.35% 1.00% -2.20% 1.22% 4.55% -0.22% 2016.1.1-2016.12.31 18.15% 0.86% 14.80% 0.93% 3.35% -0.07% 2017.1.1-2017.12.31 9.03% 0.49% 18.90% 0.46% -9.87% 0.03% 2011.3.23-2017.12.31 88.73% 0.94% 134.69% 0.99% -45.96% -0.05%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元计 价, 不包 含人 民币 汇率变 动等 因素 产生 的效 应。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本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1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1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 投 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 中 规定的各项比 例。


2、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美 元计价 ,不 包含 人民 币汇 率变动 等因 素产 生的 效应 。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2008 年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2012 年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2014 年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2015 年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耶鲁大 学经济 学博士 。具注册金 融分析 师(CFA) 、金融风 险管理师(FRM) 资格,国 家“千人计 划”专 家。曾 任毕马威(KPMG )法律诉 讼部资深咨 询 师、金 融部 资深 咨询 师, 以及 SLCG 证券 诉讼 和咨 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 机 构 部创新 处 负 责人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执委会 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 起任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3 月起 兼任 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上海 市黄 浦区 政协委 员。1987 年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 财经系 教师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1993 年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职于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为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6 月至2008 年1 月任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8 月至2016 年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1 月至2017 年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公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 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4 年11 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 际律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 裁, 香港 三 山 投资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2015 年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 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冉凌浩 , 金融 学硕 士, 14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6 月 就职 于 国信证 券 研究部 , 任研 究员 ;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9 月就 职 于华西 证券 研究 部 , 任 高 级研究 员 ; 2005 年 9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金 融工 程师 、 境 外市 场研 究员 及基 金经 理助理 。 2011 年 8 月 26 日起 担任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4 年 11 月 13 日 起担任 大成 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12 月 2 日 起担 任大成 恒生 综 合中小 型股 指数 基金(QDII-LOF) 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9 日 起担 任大 成海 外 中国机 会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10 日 起担 任大 成恒 生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国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张英辉 2011 年 3 月 23 日至 2011 年 8 月 25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量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境外 投资决 策小 组 ) 量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境外 投资决 策小 组 量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境外 投资决 策小 组由3名 成员 组 成, 名单 如下 : 黎 新平 , 基 金经理 , 数量与 指数 投资 部总 监, 量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境外 投资决 策小 组成 员 ; 苏秉 毅,基 金经 理 , 数量与 指数 投资 部副 总监 , 量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境外 投资决 策小 组成 员; 冉凌 浩 , 基金 经理,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量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境外 投资决 策小 组成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并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收集与本基 金有关 的基金 资产投资 所在国 家及 地区 法律 的相 关规定 及限 制; 10.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 不 得 向他人 泄露 ;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16.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帐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大 合同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7.依据《 基金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资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投资 顾问 及其 他第 三方 机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资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 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资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 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 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 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 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 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 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资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 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规 定, 基金合 同已 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或与其 他基 金合 并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和 美 国主 要证 券交 易所 同时交 易的 正常 交易 日 为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日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定 投 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人民币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 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两日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后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因 投资 者未 及时进 行该 查询 而造 成的 后果由 其自 行 承担。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 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如果 交易 所 等基金 投资 市场 休市 , 赎 回款项 将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 十三 个工 作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规 定处 理。 4.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详 细程序 或手 续, 以开 放申 购和( 或) 赎回 的相 关公 告为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 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 对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持续持有基 金份额 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 基 金份额 长于 7 日 (含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归 入基 金 财产。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7 日 1.5% 7 日≤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并 依法 公告 。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 转换费 率和 调低 赎回 费率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用 在扣除 手续 费后 余额 不得 低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当归 入基 金资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赎回净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份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额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四 舍五入 。


本基金 的赎 回净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净 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3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两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超 过 10% 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赎 回申请 , 与 当日其 他赎 回 申请一 起, 按上述 (1) 或 (2)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旧 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 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 并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三个 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 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基金 主要投 资市场 的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 而损 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6)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7)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个投 资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10)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生上 述 除第 (7 ) 项 暂停申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时,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时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当 发生 上 述第 (7) 、 (9 )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等 方式 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 绝该等 全部 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 果法 律 法规 、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致 上述第 (7 ) 项 内容 取消 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修改 上述 内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本基金 主要投 资市场 的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 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基 金 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 规定制定并公 告。 (十三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未来若 条件 允许 , 在不 损 害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本基金 份额 可在 交易 所交 易、 进行 场 内申购 、赎 回, 不需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继 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其中 : (1)“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司法强制执行 ”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2.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必 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 料,并 向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3.符合条件 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基金申 购与赎 回等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 点)时 ,应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 步或两 步完 成 , 具 体按 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 管申请 ,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 托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入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网 点) 。 5.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冻 结。 6.根据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将 可以办 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服务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基金的 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的 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 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9.与 基金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 手续费 、汇 款费 等; 10.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与 指数 数据费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投 资 顾问 , 包 括投 资顾 问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 资产托 管人 , 包括 向其 支 付的相 应服 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十、基金的资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在境 内开 立 基金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资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境 外资产托管 人 和代 销机构 的固有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境外资 产托管 人因基 金资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资 产。 4.基金托管 人或境 外资产 托管人按照 规定或 境外市 场惯例开设 基金资 产的所 有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6.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自 身相应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 资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理人 和境 外投 资顾 问 、 基金托 管人 和 境 外托管 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资 产不 属 于 其清算 范围 。 7.非 因基 金资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资产 强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基 金 的估值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美 国主要 证券 交易所 同时 交易 的正 常交 易日。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有 市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 允价 值;估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对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如估 值日无 市价,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 0.25 %以上 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当投资品 种不再 存在活 跃市场,且 其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 上的,应 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 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 靠性的 估值 技术 ,确 定投 资品种 的公 允价 值。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按估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次发 行且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 成本 价估 值; 首次 发 行且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上 市流通 的债券 ,证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债券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及 时通 过 书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3.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市交 易型基 金的估 值按估值日 当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市场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2)未上市 交易的 基金按 照可取得的 最近估 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 ;若基 金份额净 值无法 通过 公开 渠道 获得 ,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按照 最 能反映 基金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3)若某只 基金同 时存在 上市交易型 部分和 未上市 交易部分, 则区分 上市交 易型部分 和未上 市交 易部 分后 分别 按上述 方法 估值 4.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流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 原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4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4 项规 定的 方法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对于按照 中国法 律法规 和基金投资 所在 地 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 各项税 金,本基 金将按 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值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金 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7.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8.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港 币、 欧元 、 日 元 、 英 镑对 人民币 汇率 的 , 采 用当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 民币汇 率中 间价 ; 涉及 其 他货币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 , 采用美 元作 为中 间货币 进行 换算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按 本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外 资产托 管人、 投资顾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人民 币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九) 估 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 (含第三 位) 内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估 值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4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交易 机构或 独立价 格服务商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以 及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部分的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益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最多 不超 过 12 次 , 全年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期末可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分配; 4.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 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境 外资产托管 人相独 立的、 具有从事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 机 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 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 2 日内 披露 。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赎 回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指 定媒体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公 历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公历 日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 网站 上。 6.定 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九十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2)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六 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十 五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7.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资 产、 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更换 投资 顾问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 投资顾 问主 要负 责人 员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 件有可 能对 基金投 资产 生重 大影 响;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其他 重大 事项;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公 开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有关基 金交 易管 理 、 佣 金 返还安 排 、 代 理投 票政 策 、 流 程、 记录 等文 件 , 应 当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的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行 使请求给 付报酬 、从基金 资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对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资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资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资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资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 余资 产进 行 分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业 银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 一对 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 财 产品 、 股 权基金 、 私募 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 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风 险管 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国 银行 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 持 “规 范运 作 、 稳 健经营 ” 的原 则。 中国 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 度建设 、 内外 部 检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十七、境外托管人 一、中 银香 港概 况 名称:[中 国银 行(香港) 有 限公司] 住所:[香 港中 环花 园道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香 港中 环花 园 道 1 号 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岳毅 总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联系人 :[ 黄晚 仪 副 总经 理 托 管业 务主 管] 联系电 话:[852-3982-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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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 “中 银香 港” ) 早 于 1964 年成立 ,并 在2001 年10 月1 日正 式重组 为中 国银 行( 香港) 有限公 司, 是一 家在 香港 注册的 持牌 银行 。其 控股 公司- 中银 香港 ( 控股) 有限 公司 ( “ 中银 香 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 并于 2002 年7 月25 日开 始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 纳入 为恒 生指 数成分 股。 中 银香港 目前 主要 受香 港金 管局、 证监 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构 的监 管。 截至2016 年12 月月 底, 中银香 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的总资 产超 过 23,277 亿 港 元,资 本 总额超 过2,168 亿港 元, 总资本 比率 为22.35% 。 中 银香港(控股)的 财务 实力 及双 A 级信 用 评级, 可媲 美不 少大 型全 球托管 银行 ,其 最新 信评 如下( 截至2016 年 12 月31 日): 穆迪投 资 服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 评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 为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亦为 三家 本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拥有 最庞 大分行 网络 与广阔 的客 户基 础。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及 工商客 户 提供一 站式 的证 券托 管服 务。 对于 服务 国内 企业 及机 构性客 户( 包括 各类QDII 及其各 类产 品 等) , 亦素 有经 验, 于行 业 处于领 先地 位, 包括 于 2006 年 被委 任为 国内 首只 银 行类 QDII 产 品之境 外托 管行 , 于 2007 年被委 任为 国内 首只 券商 类 QDII 集 成计 划之 境外 托 管行, 另于 2010 年服 务市 场首 宗的 跨 境 QDII-ETF 等; 至 于服 务 境外机 构客 户方 面亦 成就 显著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在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RQFII) 的 领域 => 成为 此类 人民 币产 品的 最大服 务商 在离岸 人民 币CNH 公 募基 金的领 域=> 成为 市场 上首 家服务 商(2010 年 8 月) 目 前亦为 最大 的 服务商














在港上 市的 交易 所买 卖基 金(ETF) => 中资 发行 商的 最大服 务商 之一 在离岸 私募 基金 的领 域 => 新募长 仓基 金的 最大 服务 商之一 在非上 市的 股权/债 权投 资 领域 => 香港 少有 的服 务商 之一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 令中 银香 港成 为目 前本 地唯一 的中 资全 面性 专业 全球托 管 银行, 亦是 唯一 获颁 行业 奖项的 中资 托管 行:














































































































































































































专业杂 志 所获托 管奖 项 亚洲投 资人 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 提供 者奖 项 最佳跨 境托 管亚 洲银 行 (2012) 财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 专家 系列 奖项 : 最佳QFII 托管 行 (2013) 最佳 中国 区托 管专 家 (2016) 财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 领袖 奖项 : Fanny Wong - 香港 区年 度 托管银 行家 (2014) 截至2016 年12 月末 ,中 银香港(控股)的 托管 资产 规模 达 8,560 亿 港元 。 二、托 管部 门人 员配 备、 安全保 管资 产条 件的 说明 (一) 主要 人员 情况 托管业 务是 中银 香港 的核 心产品 之一 ,由 管理 委员 会成员 兼副 总裁 袁树 先生 直接领 导 。 针对国 内机 构客 户而 设的 专职托 管业 务团 队现 时有 二十名 骨干 成员 ,职 级均 为经理 或以 上 , 分别主 理结 算 、 公 司行 动 、 账 务(Billing) 、 对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 服 务、 产品 开发、 营销及 网管 理等 方面 。骨 干人员 均来 自各 大跨 国银 行,平 均具 备 15 年 以上 的 专业托 管工 作 经验( 包括 本地 托管 及全 球 托管) ,并 操流 利普 通话 , 可说是 香港 最资 深的 托管 团队。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除配备 专职 的客 户关 系经 理, 中银 香港 更特 设为 内地 及本地 客户 服务 的专 业托 管业务 团 队,以 提供 同时 区、 同语 言的高 素质 服务 。 除上述 托管 服务 外, 若客 户需要 估值 、 会 计、 投资 监督等 增值 性服 务, 则由 中银香 港的 附属公 司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信托 有限 公司 ( “ 中银 保 诚” ) 提供。 作为 「强 制性 公积金 计划 管 理局」 认可 的信 托公 司, 中银保 诚多 年来 均提 供国 际水平 的估 值、 会计 、投 资监督 等服 务 , 其专职 基金 会计 与投 资监 督人员 达 50 多 名, 人员 平 均具 备 10 年以 上相 关经 验 。 中银香 港的 管理 层对 上述 服务极 为重 视, 有关 方面 的人员 配置 及系 统提 升正 不断加 强 。 另外, 其它 中/ 后台 部门 亦 全力配 合及 支持 托管 服务 的提供 ,力 求以 最高 水平 服务各 机构 性 客户。 关键人 员简 历 黄晚仪 女士 托管业 务主 管 黄女士 于香 港大 学毕 业, 并取得 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 工商 管理 硕 士及英 国 特许银 行公 会的 会士 资格 。黄女 士从 事银 行业 务超 过二十 年, 大部 分时 间专 职于托 管业 务 , 服务企 业及 机构 性客 户 。 效 力的机 构包 括曾 为全 球最 大之金 融集 团 - 花 旗集 团 - 及 本地 两 大发钞 银行 - 渣打 及中 银 香港。 参加 中银 香港 前, 黄女士 为花 旗集 团之 董事 及香港 区环 球 托管业 务总 监。 目前 黄女 士专职 于领 导中 银香 港的 全球托 管及 基金 服务 发展 , 并全 力配 合中 国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之 境外投 资及 理财 业务 之所 需, 且担 任中 银香 港集 团属 下多 家 代理 人 公司及 信托 公司 的企 业董 事。 黄 女士 亦热 心推 动行 业发展 , 包 括代 表中 银香 港继续 担任 「香 港信托 人公 会」 行 政委 员 会之董 事一 职; 自 09 年9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 间, 获 「香港 交易 所」 委 任作 为其 结算 咨询 小组成 员; 另外 , 黄 女士 目前亦 是香 港证 监会 产品 咨询委 员会 的委 员之一 。 郑丽华 女士 托管运 作主 管 郑女士 乃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公 会之 资深 会员 及香 港会计 师公 会之 会员 。 郑女 士从事 金 融与银 行业 务超 过二 十年 , 其中 十多 年专 职于 托管 业务, 服务 企业 及机 构性 客户。 曾经 工作 的机构 包括 全球 最大 之金 融集团 – 美国 摩根 大通 银行与 汇丰 银行 及本 地银行 - 恒生 银 行,对 托管 业务 操作 、系 统流程 及有 关之 风险 管理 尤为熟 悉。 阮美莲 女士 财务主 管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阮女士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退 休金及 信托 基金 管理 经验 , 管理工 作包 括投 资估 值、 基 金核算 、 投资合 规监 控及 信托 运作 等。 加 入中 银国 际集 团前, 阮女士 曾于 百慕 达银 行任 职退休 金部 门 经理一 职, 以及 于汇 丰人 寿任职 会计 经理 , 负 责退 休金基 金会 计工 作。 阮女 士是香 港会 计师 公会及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会 资深 会员 ,并 持有 英国列 斯特 大学 硕士 学位 。 (二) 安全 保管 资产 条件 在安全 保管 资产 方面 , 为 了清楚 区分 托管 客户 与银 行拥有 的资 产, 中银 香港 目前已 以托 管人身 份在 本港 及海 外存 管或结 算机 构开 设了 独立 的账户 以持 有及 处理 客户 的股票 、 债券 等 资产交 收。 除获得 客户 特别 指令 或法 例要求 外 , 所 有实 物证 券均 透过当 地市 场之 次托 管人 以该次 托 管人或 当地 存管 机构 之名 义登记 过户 ,并 存放 于次 托管人 或存 管机 构内 ,以 确保客 户 权 益 。 至于在 异地 市场 进行 证券 交割所 需之 跨国 汇款 , 除非 市场/ 存托 机构/ 次托 管行 等另有 要 求, 否 则中 银香 港会 尽可 能 在交收 日汇 入所 需款 项, 以 减少现 金停 留于 相关 异地 市场的 风险 。 先进的 系统 是安 全保 管资 产的重 要条 件。 中银香 港所 采用 的托 管系 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 或简 称 CSS ,是 中 银香港 聘用 一支 科技 专家 、 并结 合银 行内 部的 专才, 针对机 构性 客户 的托 管需 求在原 有的 零 售托管 系统 上重 新组 建而 成的。CSS 整个 系统 构建 在开放 平台 上, 以IBM P5 系列 AIX 运 行。 系统需 使用 两台 服务 器, 主要用 作数 据存 取及 支持 应用系 统软 件, 另各 自附 有备用 服务 器配 合。此 外, 一台 窗口 服务 器已安 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块 ,负责 与 AIX 服务器 沟通 。 新系统 除了 采用 尖端 科技 开发, 并融 合机 构性 客户 的需求 与及 零售 层面 的系 统优势 , 不 单符 合SWIFT-15022 之要 求,兼 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 的数 据传 输, 亦拥 有庞大 的容 量 ( 原有 的零 售托 管系 统就 曾 多次证 实其 在市 场买 卖高 峰期均 运作 如常 ,反 观部 分主要 银行 的 系统则 瘫痪 超 过1.5 小时) 。 至于基 金估 值、 会计 核算 以及投 资监 督服 务, 则采 用自行 研发 的 FAMEX 系统 进行处 理 , 系统可 相容 多种 货币 、 多 种成本 定价 法及 多种 会计 核算法 , 以 满足 不同 机构 客户及 各类 基金 的需要 。系 统优 势包 括: 多种货 币; 多种 分类 ;实 时更新 ;支 持庞 大数 据量 ;简易 操作,方 便用户。 系统 所支 持的 核 算方法 包括: 权 重平 均(Weighted Average); 后 入先 出(LIFO);先 入先出(FIFO) ; 其它 方法 可经与 客户 商讨 后实 施。 系统所 支持 的估 值方 法有: 以市 场价 格标 明 (Marking to Market) ;成本 法; 成本 或市 场价 的较低 者; 入价 与出 价(Bid and offer) ; 分期偿 还(Amortization) ; 含息 或除 息(Clean/dirty) ; 及 其它 根据 证券 类别 的例外 估值 等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三、托 管业 务的 主要 管理 制度 作为一 家本 地持 牌银 行, 中银香 港的 业务 受香 港金 融管理 局全 面监 管; 另外 , 作为 本地 上市的 金融 机构 ,中 银香 港亦需 严格 遵守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的规 定及 要求 。 中银香 港实 施严 格的 内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所有 重要 环节 均采 用双 人复核 , 减 少人工 操作 风险 ;并 由独 立风险 管理 部门 就任 何新 产品/ 服务/ 措施 等进 行全 面评核 及监 控 , 避免人 为失 误或 道德 风险 。任何 外判 安排 ,除 上述 风险分 析外 ,还 需寻 求监 管机构 之 批 淮 。 对于次 托管 行或 服务 商的 委任, 中银 香港 亦制 定了 有关选 任、 服务 标准 、 及 日常服 务水 平监控 等制 度及 要求 , 以 确保服 务质 量。 对托 管客 户而言 , 中 银香 港亦 承担 其次托 管行 之服 务疏失 等风 险, 并在 托管 合约中 清楚 订明 。 中银香 港具 备经 审核 之应 变计划 以应 付各 种各 样特 殊情况 的发 生 。 应 变计 划每 年均会 进 行测试 及演 练, 模拟 在突 发情形 下之 业务 运作 , 并 对测试 结果 进行 检讨 及评 估, 以 确保 在突 发情形 下仍 能提 供服 务。 系统方 面, 灾难 应变 措施 中心亦 已预 留独 立应 用软 件及数 据库 服务 器,随 时取 代生 产服 务器 运作。 托管业 务之 规章 制度 及工 作手册 乃根 据与 托管 相关 的监管 条例 或指 引( 如: 员 工守则, 了解你 的客 户政 策 、防 洗 钱政策 及个 人私 隐条 例等) 与中银 香港 本身 制定 的内 控制度(如 : 信息安 全管 理办 法, 包括 托管系 统用 户之 管理 、权 限之设 定等)缮 制, 并因 应 有关条 例、 指 引或政 策之 修订 而适 时调 整,以 确保 乎合 对外 、对 内的监 控要 求。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重要 规章 制度包 括《 托管 业务 标准 操作规 程》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主 要内 容包 括: 账户开 立、 客户 账户 管理 、结算 程序 、 公司行 动程 序 、 资产 核对 、 资 金报 告、 账单 、 投 诉 、 应 急计 划等 等。 以及 《 托管系 统进 入控 制规程 》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 容涵 盖系统 范围 、 系统描 述 、 用 户概 况 、 功 能列表 、 职责 定义 、 增加 、 删 除 、 修 改程 序 、 请 求 格式 、 控 制与 备 份安排 等。 中银香 港设 有独 立的 稽 核 委员会 , 直 接向 董事 会负 责, 对 各部 门进 行定 期及 不定期 之稽 核。至 于年 度审 计, 则委 任罗兵 咸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 中银集 团系 内各 企业 法人 或业务 条线 均严 格分 开, 并设严 密的 防火 墙, 以确 保客户 资 料高度 保密 。 四、重 大处 罚 中银香 港托 管业 务自 成立 至今已 十年 , 从 未受 到监 管机构 的重 大处 罚, 亦没 有重大 事项 正在接 受司 法部 门、 监管 机构的 立案 调查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一.直 销机 构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深圳设 有大 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财 中心 :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二.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交 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7、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8、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9、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人代 表 : 李伏 安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0、郑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服电 话:967585( 河 南地 区) 、 4000-967585 ( 全国 ) 网址:www.zzbank.cn 11 、 江西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红谷滩 新区 金融 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晓 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服电 话:400-789-6266 网站:www.jx-bank.com 12、中 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 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3、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1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5、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7、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8、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1、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2、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24、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27、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28、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9、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30、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1、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32、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3、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4、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 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5、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7、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8、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9、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客服电 话:95360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0、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41、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2、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3、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4、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5、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 李盼 盼 、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46、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7、东 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49、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0、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1、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2、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3、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54、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55、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56、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57、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8、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9、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0、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1、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2、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3、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64、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65、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6、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网址:www.e5618.com 67、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8、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9、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70、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传真:0411-396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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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aton.com.cn 71、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72、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3、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74、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5、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76、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7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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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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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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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howbuy.com 79、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0、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1、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82、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3、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84、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5、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86、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87、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8、上 海基 煜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 长兴镇路潘 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9、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0、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91、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2、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93、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94、和 耕传 承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95、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6、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97、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98、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 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资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资 产;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 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 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 它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对基 金代销机 构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 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资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投 资顾问 ,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协助 投资 管理 等业 务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资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并 配合基 金托管 人收集与本 基金有 关的基 金资产投 资所在 国家 及地 区法 律的 相关规 定及 限制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试行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 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据 《基金 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资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进行 境外 证券 投资 ,应当 遵守 当地 监管 机构 、交易 所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保 管基金 资产, 准时将公司 行为信 息通知 基金管理人 ,确保 基金及 时收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资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管( 或委托 境外资 产托管人)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定 期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 还应 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21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管局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情况 , 并 按 相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22)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 的 有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民 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3 ) 保存 基 金管 理人 的 资金汇 出 、 汇 入、 兑换 、 收汇 、 付 汇、 资金 往来 、 委托及 成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 保存 的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21)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 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 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资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资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 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遵 守基金管理 人及其 代理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在 不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份 额在 交易 所交易 ;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3、代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它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 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作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 定 ) 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 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规定表 决通过的事 项,召 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的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资产 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1、基金合同 终 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对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算 。 2、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三十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资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资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资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资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资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 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当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 本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于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资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 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 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一 式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投资 者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10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中 实际 应当 监控 事项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 股票库 等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各投 资品 种的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2、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中 有关投资 限制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3、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中 有关禁 止行 为的 约定 ,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 六条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 构 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均有 责任保 证所 提供 名单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性,并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4、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并承担 由于 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 的其他 投资 品 种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对 手库由 信用 等级 符合 《通 知》 要求 的交 易对 手组成 。 基 金托 管人 只 对进行 金融 衍生 品 、 证 券 借贷 、 回 购交 易之 交易 对 手作出 监督 。 监督 范围 并 不包括 一般 证券 买卖之 券商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贷 、 回购 交易 时, 交 易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对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中 实际可 以监控 事项约定的 基金投 资的其 他方面进 行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 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投 资顾 问的 违规行 为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基 金管理 人责 成投 资顾 问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 行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 正或基 金管 理人 未责 成投 资顾问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投资 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 后,进 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报 告。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投 资顾问 及 其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和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其 投资策 略及 决定) 及 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资产 、 开设 基 金资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 未 对基 金 资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电 话或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 管理人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或境外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上 述情况 中属 于境 外托 管人 存在违 规事 项的 ,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负责 规范境 外托 管人 的相 关行 为,否 则基 金 托 管人 应对 境外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的 后果承 担 责 任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 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不作 任 何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 并 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 四、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资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资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资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可将 基金资 产安全保管 和办理 与基金 资产过户有 关的手 续等职 责委托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人 按照有关市 场的适 用法律 、法规和市 场惯例 ,支付 现金、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7、除非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存 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 意不当 行为, 基金托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资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 合 法性 或 真实性 ( 包括 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8、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 人在因 依法 解散 、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清 算时, 不得 将基 金资 产归 入 其清算 财 产 , 但 投资 运作 地 法律法 规或 行业 惯例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 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验 资 完成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资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金额相 一致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的 生效条 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托管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托 管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投 资市场的交 易所或 登记结 算机构或境 外资产 托管人 处,按照 该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相 关证明 文件的 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投 资市场所在 国家或 地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七)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 基金 托 管人 。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资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原件 。重 大合 同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 少 20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一) 资产 定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资产 进 行定价 。 在进 行资 产定价 时,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 息,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资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开放 日 14 :30 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后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当日 18:00 之前 盖章 或签 字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定 期对外 公布 。 基金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 位(含第三 位)内 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估值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 按其 规 定处理 。 6、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偏 差并且 偏差在 合理的范 围内 , 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也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资 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 的 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 了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不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8、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及 其他 中介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履行 追偿 义务 。 9、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书 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5 日内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70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 季度 、 半 年度 、 年 度报 告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核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的登 记与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 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终 止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终止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的持有 人。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 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7 年 9 月 2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7 年 10 月 27 日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2.2017 年 11 月 7 日《 大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第 2 期) 》 、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2 期 ) 摘 要》 。 3.2017 年 11 月 21 日《 大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境 外主 要市 场节 假日暂 停 申购、 赎 回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4.2017 年 12 月 21 日《 大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境 外主 要市 场节 假日暂 停 申购、 赎回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5.2017 年 12 月 28 日《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8 年境 外主 要市场 节 假日暂 停申 购赎 回安 排的 公告 》 。 6. 2018 年 1 月 5 日《 关于 再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 的公告 》 。 7.2018 年 1 月 10 日《 关于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 额申 购(含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 务的 公告 》 。 8.2018 年 1 月 11 日《 大成 标普 500 等权 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境 外主 要市 场节 假日暂 停 申购、 赎回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7 9.2018 年 1 月 16 日《 关于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次分红 的 公告 》 。 10.2018 年 1 月 19 日《 关 于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含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 务的 公告》。 11.2018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并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活 动, 对 2017 年 11 月 7 日 公布 的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2 期) 》 进行 了内容 补充 和更 新, 本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主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 根据最 新数 据, 对 “ 四、 基金的 投资 ” 部 分内 容进 行 了更新 。 2. 根据最 新财 务数 据, 对“ 五 、基金 的业 绩 ” 部分 内容 。 3. 根据最 新资料 ,对 “ 六、 基 金管理 人 ” 部分 内容 进行 了 更新。 4. 根据最 新 资 料,对 “ 十六 、 基金托 管人 ” 部 分内 容进 行 了更新 。 5. 根据最 新公 告, 对 “ 十八 、 相关服 务机 构 ” 部分 内容 进 行了更 新。 6. 根据最 新公 告, 对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部 分 内容进 行了 更新 。 7. .根据 最新 情况 ,更 新了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8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规 则》 (四)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五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