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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弘康18个月定开A(004034)

博时弘康18个月定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1 、 本 基金 根据2016 年10月28 日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关 于 准 予博 时 弘康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 注册 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6]2461号) 进行 募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投资 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利 率风 险, 本基 金持 有 的信用 品种 违约 带来 的信 用风险 , 债券 回
购风险 等等 ;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 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等 等。
此外 , 本 基金 以1.00 元 初 始面值 进行 募集 ,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存 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破1.00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中等 风险/ 收益 的产品 。 
4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本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适 中。 在特殊 市场条 件下, 如证 券市场 的成交
量发生 急剧 萎缩 、 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以及 其他 未能 预见的 特殊 情形 下,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或变 现对 证券 资产 价格造 成较 大冲 击, 发生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幅 度较 大、 无 法进 行正
常赎回 业务 、基 金不 能实 现既定 的投 资决 策等 风险 。 
5 、本 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 可能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发行
门槛低 , 投资 过程中 的信 用风险 也相 应增 加, 有可 能出现 债券 到期 后, 企业 不能按 时清 偿 债
务, 或者 在存 续期内 评级 被下调 的风 险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不 能在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而是 通
过上证 所固 定收 益证 券综 合电子 平台 及深 交所 综合 协议交 易平 台, 或证 券公 司进行 转让,同
时 , 交 易 所 按照 申 报 时 间先 后 顺 序 对 私募 债 券 转 让进 行 确 认 , 对导 致 私 募 债券 投 资 者 超过
200 人 的转 让不 予确 认 。 因 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过 程中 , 面 临着 流 动性 风
险。 
6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中债 综合 财富 ( 总值 ) 指数收 益率 ×80%+ 沪深300 指 数收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益率×20% , 但本 基金 的 收益水 平有 可能 不能 达到 或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 投 资者面 临获 得低
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甚至 亏损 的风险 。 
7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 债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 也有 可 能损失 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 基金 合 同》 。 
8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9 、本基金的封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
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10、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责。 
11、 本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24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8 年3 月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6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37 第 八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8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 54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9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6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108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 110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 弘康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以及 《博时 弘康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弘康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据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弘康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时 弘康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博 时弘康 18 个月 定期 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时 弘康 18 个月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弘康 18 个月 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封闭 期: 指自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或 自 每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括该 日)18 个 月的 期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 18 个月 后的对 应日 的期 间。 下一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 至 18 个 月后 的对应 日的 期间 , 以此 类 推。 如该 对应 日不 存在 对 应日期 的 , 则 顺延至 下一 日。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36 、 开放 期: 指自 封 闭期结 束 之日 后第 一 个工 作日起 ( 含该 日) 五 至二 十个工 作 日, 具体期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束 前公 告说 明。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采 取开 放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可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开放 期未 赎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封 闭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在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时 间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合理 调整 申购 或赎 回业 务的办 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37、 开放 日: 指在 开放 期 内,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 日 38、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投 资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开 放期 内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开 放 期内 按照基 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6、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7、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款 项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4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55、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基金份额的类别: 指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57、A 类基 金份 额: 指本 基金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基 金时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的,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58 、C 类基 金份 额: 指本 基金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基 金时不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而 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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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公司” )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目 前公 司股东 为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 份 25% ;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 上海 汇华 实业 有 限公司 ,持 有 股份 12 %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基 金有 限公 司 , 持 有 股份 6 % ; 广 厦建 设集 团 有限责 任公 司, 持有股 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 、 机 构-上海、机构- 南方 、 券商 业务 部 、 零 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 零 售- 南方 、 央 企 业务部 、 互 联 网 金融 部、 董事会 办公 室、 办公 室、 人力资 源部 、 财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 运作部 、风 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律 部。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 格小 组) 、研 究部。 股票 投资部 负责进 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 南方 分别 主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 务。零售- 北京、 零售- 上 海、 零售- 南方 负责 公司全 国范 围内 零售 客户 的渠道 销售 和服 务。 央企 业务部 负责 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 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527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过 89% 拥有硕 士及 以上 学位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 要成 员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 就读 于北 京师 范大学 信息 与 情报 学系,获学 士学位;1994-1997 年 就读于中国政 法 大学研究生 院,获法学硕 士学位 ; 2003-2006 年, 就读 于南 开大学 国际 经济 研究 所, 获国际 金融 博士 学位 。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局 金融集 团副 总经理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 公 厅、 党 办副 主任 兼新 闻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 监会办 公厅 副巡 视员 ; 中 国证监 会深 圳专 员办处 长、 副专 员; 中国 证监会 期货 监管 部副 处长 、 处长 ; 中 国农 业工 程研 究设计 院情 报室 干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 南财 经大 学企 业管 理专业 经 济学学 士学 位, 以及 北京 大学金 融学 专业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融类 公司 担任 管 理 或行 政职 位 ,拥 有相关 管 理和 从业 经 验。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兼 任友 联资产 管理 公司 执行 董事 。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 历任综 合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审计 稽核 部 总经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数 学系工 作, 任教师 。1995 年 4 月 进入 招商证 券, 先后 任上 海澳 门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地区总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投资 部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总 经理( 现更 名为 机构 业务 总部) 、机 构业 务董 事总 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二届、 第三 届监 事会 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四届 至第 六届 董事 会董事 。 陈克庆 先生 ,北 京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 起历 任世纪 证券 投资 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 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 生, 学 士。2000 年毕 业于 美国 麻 省理工 学院 ,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 )纽约 办公室并加 入企业并购部门 担任经 理, 负责 全球 电讯 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 2005 年, 加入 摩根 大通 (JP Morgan ) 香港办 公室 担任 副总 裁, 负责大 中华 区的 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金公 司德 劭 集团(DE Shaw& Co. ) 之大中 华区 私募 股权 投资 部门担 任 执 行董 事。2013 年至今 ,加 入 上海信 利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 及上 海汇华 实业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 并 负 责股权 投资 项目 管理 。 顾立基 先生 ,硕 士, 独立 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任 共 青团总 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 任招 商局 蛇口 工业 区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主任 ;招 商 局 蛇 口 工 业 区免 税 品 有 限公 司 董 事 总 经理 ; 中 国 国际 海 运 集 装 箱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 工业区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国 际招 商局 贸易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蛇 口招 商港务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蛇 口工 业区 有 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香 港海通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招 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2008 年 退 休。 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 清华大 学深 圳研 究生 院兼 职教授 ;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 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2009 年 6 月 至今 ,兼 任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外 部监 事、 监事会 主席 ;2011 年 3 月 至今, 兼任 湘 电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 德华 安顾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 兼任 深圳 市昌 红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 立 董事。2014 年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11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第 六届 董事 会独 立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工作 ,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 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海 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香港 益丰 船务 公司财 务部 经 理、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中 远日 本 公司财 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运 输有 限公司 副总 会计 师等职 。2002.8-2008.7 , 任中远 航运 股份 有限 公司 (A 股上 市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董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 股 (新 加坡 )有 限 公司总 裁 ;并 任新 加坡 中 资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A+H 上市公 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2.2-2015.12 , 兼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监事长 、 天津 上市 公司 协 会副会 长 ; 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监事 会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 生, 教授级 高级 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 ;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 加了 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 的直 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 试和 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 办公室 主任 兼外事 办公室 主任;1995.12 —1999.12 ,任华 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 组书记 、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市 公司 代 码 0037 )副 董事 长、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 长 、深 圳华 能电 讯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0.01-2004.07 , 华能南 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重 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司 董事 长; 2016.8- 至今,任阳光 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 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 学 院助 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 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巢湖市 支 行及安 徽省 分行 。2000 年 起就职 于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司 ,历 任合 肥办 事处 综合管 理部 部 长、福 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经 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书 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 至今 任 中国长 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 士, 监事 。 1987 年至 1995 年 就职 于天 津港务 局计 财处 。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总经 理、 天津港 财务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 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集团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业 部副 部 长。2013 年 3 月 起,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 后在 广发 证券有 限公 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中 银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部 工作 。2005 年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 先后 在北 京清华 计算 机公 司任 开发 部经理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清华紫 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 部任 总工 程师 。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行 政管 理部 副经 理, 电脑部 副经 理、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公司 代总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主 管 IT 、 运作、 指 数与量 化投 资等 工作, 博 时基金( 国际) 有限 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 经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中 国技 术进 出口 总公 司、 中 技 上 海投资公 司、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金经 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特 定资 产高 级投资 经理 、 社保股 票基 金经理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博时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 级投 资经理 、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兼任 博时 基 金(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 河北 省经 济开 发投 资公司 从 事投资 管理 工作 。2000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助 理、 债券 组合经 理 、 社 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理 兼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 资总监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 生, 硕士 ,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 后在 深圳 市证券 管理 办公 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督察 长。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律 师事 务所 。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鹏扬 先生 , 硕士 。2008 年至 2012 年 在中 金公 司 工作。2012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资 深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现 任博时 弘盈 混合 基金 经理(2016 年 06 月 21 日~ 至今) 、 博时 弘 裕 18 定开 债 A 基金 经理(2016 年 07 月 18 日~ 至今) 、 博 时睿利 定增 混 合基金 经理(2016 年 04 月 29 日~ 至今) 、 博 时睿 益定 增混合 基金 经理(2016 年 07 月 12 日~ 至今) 、 博时 睿远 定增 混合 投资经 理(2016 年 03 月 09 日~至今) 、 博 时裕 隆混 合 基金经 理(2015 年 08 月 24 日~至今) 、 博 时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 基金(2016 年 12 月 9 日~ 至今) 、博时 睿丰 定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开混合 基金(2017 年 3 月 22 日~至今) 、 博时 弘康 18 个月定 开债 基金(2017 年 03 月 24 日~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硕 士。1994 年至 1998 年 在北 京大 学 生命科 学学 院 学 习, 获理 学学士 学 位。1998 年至 2001 年继 续 就读 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士 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 清 华大学- 香港 中文 大学 金融 MBA 项目 , 获得 香港 中文 大学 MBA 学 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 在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作 ,任 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 银华基 金工 作 ,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6 年 3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研究 员。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究 员兼 任博 时精选 股票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调 任特 定资 产管理 部投 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12 月开 始担 任博 时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现任 博 时基 金权益 投资 总 部董事 总经 理兼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权益 投资 价值 组负责 人,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欧阳凡 先生 ,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 在山 东经 济学院 、江 南证 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建 投证 券公 司工作 。2011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投资经 理、 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首席宏观 策略分 析师 兼宏 观策 略部 总经理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王俊先 生, 硕士 ,CFA 。2008 年从 上海 交通 大学 硕 士研究 生毕 业后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金融地 产与 公用 事业 组组 长、 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博 时国企 改革 股票 基金、 博时 丝路 主题股 票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任 研 究部总 经理 兼博 时主 题行 业混合(LOF) 基 金、 博时 沪港 深优质 企业 混合基 金 、 博 时沪港 深成 长企业 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价 值优 选 混 合基金 、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合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过钧先 生, 硕士 ,CFA 。1995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工 艺 品进出 口公 司、 德国 德累 斯顿银 行 上海分 行 、 美 国 Lowes 食 品有限 公司 、 美国 通用 电 气公司 、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 益部工 作 。 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博时 新收 益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鑫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 金、 上海 金珀 资产 管理公 司工 作。2015 年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股票 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 集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法律 部 , 监 察 法律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法律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 , 即 负 责 确 保 每 一 个 部 门 都 有 合 适 的 系 统 来 识 别 、 评 定 和 监 控 该 部 门 的 风 险 , 负 责 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 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职 责 ,并 及 时 将 各 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 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对 可 能 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控 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6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直销机 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3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6)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7)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8)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9)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孔超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广发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1) 平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2)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3) 北京 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鲁娟 电话: 010-89198762 客户服务电话: 96198 网址: http://www.bjrcb.com (14) 青岛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徐伟静 电话: 0532-68629925 传真: 0532-68629939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网址: http://www.qdccb.com (15) 南京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晔 电话: 025-86775335 传真: 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16) 汉口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7-8265670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17) 江苏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18) 渤海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19) 东莞 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0) 嘉兴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 http://www.bojx.com (21) 江苏 常熟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建明 联系人: 马勋 电话: 0512-52909125 传真: 0512-529091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6-2000 网址: http://www.csrcbank.com (22) 广东 顺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23) 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24) 苏州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25) 珠海 华润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 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26) 晋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 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电话: 0351-6819926 传真: 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588 网址: http://www.jshbank.com (27) 福建 海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28) 和讯 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9) 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30) 诺亚 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1) 深圳 众禄金 融控股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2) 上海 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3) 上海 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 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4)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5) 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6) 嘉实 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37) 宜信 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38) 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9) 北京 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wm.com (40) 北京 钱 景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1) 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2) 泰诚 财富基 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43) 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4) 上海 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5) 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6) 中证 金牛( 北京)投 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7) 深圳 市金斧 子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48) 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49) 天津 万家财 富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 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50) 龙江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51) 深 圳前海微 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唐宇 电话: 0755-89462525 传真: 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77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52) 桂林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





称: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林 佳璐 、张振 波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 的 募 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6 年10 月28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于 准予 博时弘康18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 可[2016]2461 号)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为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起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 ,基 金份 额共募 集 226,785,934.77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 739 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六 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决。 法律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进 入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的 期 限 为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1 、 投资 人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追 加购买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详情请 见当地 销售 机构 公告 ; 2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 定单个 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但 需符 合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3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


4 、投资人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开 放期 内 申购 、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该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 放 期 的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 在 申购时 收取 基金 申购 费用 ;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 本 基金申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 购 费 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费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M <50 万 0.06%


0.00% 50 万≤M <300 万 0.03% 300 万≤M <500 万 0.008% 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除 上 述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本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表所示: 购买金 额(M )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C 类 基金 份额 M <50 万元 0.60%


0.00% 50 万元 ≤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表所示 :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 A 类 基金 份 额 C 类 基金 份 额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 又赎回 的且 持续 持有 期 限少 于7 日 1.50% 1.50% 在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 后 又赎回 且持续 持 有期 限 大于等 于7 日 0.60% 0.60% 认购或 在非 同一 开放 期 申购后 赎回 0 0 本基金 向在 同一 开放 期内 申购后 又赎 回且 持有 期限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向在 同一 开放期 内申 购后 又赎 回且 持有期 限大 于等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 赎回费 按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C 类基 金份 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3 )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份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以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举 例4 : 假 定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0 元 , 某 投 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次 通过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 , 该 投 资 人 可得 到的A 类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60%) =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160 =97,838.17 份 即:投资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假 定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可得到97,838.17 份A 类 基金份额。 举 例5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600 =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4,339.62 份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采 用 “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 格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计 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举 例6 :假 设某 投资 者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100,000 份 , 该笔份 额持 有时 间满 一个 封闭期 , 则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 , 假 设赎回 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是1.0600 元 , 则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0 ×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600 ×0 =0.00 ( 元)


净赎回 金额 =106,000.00-0.00 =106,000.00 (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A 类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限满 一个 封闭 期 , 假 设 赎回当 日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6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6,000.00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金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或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并 进 行 公 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续,投资者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延长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间相应延长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开 放 期 内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不 存 在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 申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请 超 过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第 (1 )项办理, 亦 可 在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接 受 和 确 认 并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的 基 础 上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 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与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止《基金合同》 。 (3 ) 延 期 办 理 : 开 放 期 内 , 如 果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一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此类持有人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 申 请 ,应 当 按 上 述 第 (1 ) 、 (2 ) 项 规 则 办 理 。对 于 上 述 持 有 人 被 延 期 办 理 的 部 分 ,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至 办 理 完 毕 , 因 此 导 致 延 期 办 理 期 限 超 过 开 放 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期 外 为 该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赎回申请, 开放期间外延期办理的期限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 作 日 , 开 放 期 外 延 期 办 理 期 间 不 办 理 申 购 亦 不 接 受 新 的 赎 回 申 请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延长期 限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尚 未 办 理 完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上 述 第 (1 )项规则 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传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规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 工 作 日的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4 、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 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的纯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和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为基金资产的 0%-2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开放期前两个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 制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略 (1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 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 客观、 综合的考 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 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 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质 量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 三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针对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宏观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及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通 过 正 回 购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0% 。 (3 ) 定 向 增 发 投 资 策 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管理人将主要采取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策略: 1 ) 精 选 策 略 : 以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和 方 法 分 析 拟 参 与 定 增 项 目 的 内 在 价 值 。 首 先 , 采用竞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 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 企业的竞争策略和 措 施 、 募 投 项 目 的 质 量 、 募 投 项 目 是 否 与 公 司 发 展 具 有 协 同 效 应 等 进 行 深 入 调 研 ; 其 次 , 用 财 务 和 运 营 等 相 关 数 据 如 投 资 回 报 率 ( ROIC ) 、 税 息 折 旧 及 摊 销 前 利 润 (EBITDA ) 等 表 征 主 营 业 务 健 康 状 况 的 系 列 指 标 进 行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和 发 展 前 景 的 评 估。 2 ) 成 本 策 略 : 在 价 值 精 选 的 基 础 上 , 严 格 执 行 成 本 控 制 和 安 全 边 际 法 则 。 通 过 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安全边际。 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相对价值 具有一定的差距时,相应地,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折价比例。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3 ) 配 置 策 略 : 以 价 值 分 析 方 法 指 导 组 合 内 各 定 增 项 目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的 构建从单个项目选取出发,不事先做特定行业筛选。 4 ) 价 值 跟 踪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跟 踪 投 资 项 目 的 基 本 面 情 况 , 动 态 评 估 企 业投资价值,及时调整未来售出时的目标价。 5 ) 售 出 策 略 : 对 于 解 除 锁 定 的 增 发 股 份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市 场 环 境 、 公 司 估 值水平\ 同 类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 公 司 近 期 的 经 营 管 理 状 况 等 作 出 是 否 售 出 的 判 断 。 项 目 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基于以上定向增发策略, 结合当前政策的变化, 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对灵活的参与 方法获取超额收益。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成长和价值优选条件的高科技公司发行 的权证。 2 、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建 议;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为 行业研 究 与分析 提供 支持 ;固 定收 益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国证监会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定的限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比例 不高于 基 金 资产 的 2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 前两 个月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两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2 、开放 期内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其 中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当期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12 、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0%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15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二;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十 ; 16 、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 封闭期 不受此 限; 17 、 开 放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封 闭期 不受 此限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9、17 、18 项 以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 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 ( 总 值 ) 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20% 。 中债综合财富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样 本 债 券 涵 盖 的 范 围 全 面 ,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能 够 较 好 的 反 映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价 格 水 平 和 变 动 趋 势 。 沪 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 出 的 沪 深 两 市 指 数 , 该 指 数 编 制 合 理 、 透 明 , 有 一 定 的 市 场 覆 盖 、抗 操 纵 性 强 ,并 且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股 票 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综 合 考 虑 到 本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情 况 和 指 数 的 代 表 性 , 本 基 金 选 择 中 债 综 合 财富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的平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 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指 数 , 或 者 市 场 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 用 或 本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停 止 发 布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5.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2,158,398.69 13.55 其中: 股票 42,158,398.69 13.5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54,176,600.00 81.69 其中: 债券 237,191,900.00 76.23 资产支 持证 券 16,984,700.00 5.46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8,872,194.35 2.8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937,700.48 1.91 8 合计 311,144,893.5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8,859,757.62 3.66 C 制造业 13,197,452.91 5.46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5,034,076.16 2.0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业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3,606,000.00 1.49 J 金融业 4,353,362.00 1.80 K 房地产 业 7,107,750.00 2.9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158,398.69 17.43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3993 洛阳钼 业 1,168,063 8,859,757.62 3.66 2 600535 天士力 121,800 5,544,336.00 2.29 3 600167 联美控 股 206,611 5,034,076.16 2.08 4 000656 金科股 份 906,900 4,969,812.00 2.06 5 000980 众泰汽 车 467,290 4,179,909.05 1.73 6 300075 数字政 通 240,000 3,606,000.00 1.49 7 300476 胜宏科 技 238,054 3,473,207.86 1.44 8 601398 工商银 行 381,300 2,322,117.00 0.96 9 002285 世联行 223,400 2,137,938.00 0.88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519,500 2,031,245.00 0.84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991,500.00 7.0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73,672,500.00 30.4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146,200.00 7.09 6 中期票 据 129,381,700.00 53.5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7,191,900.00 98.08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值比例 (% ) 1 041758019 17 新 希望 CP001 170,000 17,146,200.00 7.09 2 143131 17 中泰 01 170,000 16,991,500.00 7.03 3 143091 17 华资 01 170,000 16,962,600.00 7.01 4 101554091 15 深 航空 MTN001 170,000 16,877,600.00 6.98 5 143072 17 北 汽集 170,000 16,838,500.00 6.9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 1 142976 借呗 16A1 170,000.00 16,984,700.00 7.02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 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935.1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16,765.3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37,700.48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3993 洛阳钼 业 4,567,122.42 1.89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2 603993 洛阳钼 业 4,292,635.20 1.78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3 600167 联美控 股 2,605,352.10 1.08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4 600167 联美控 股 2,428,724.06 1.00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5 000980 众泰汽 车 2,170,562.05 0.90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6 000980 众泰汽 车 2,009,347.00 0.83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7 300075 数字政 通 1,867,200.00 0.77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8 300075 数字政 通 1,738,800.00 0.72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9 300476 胜宏科 技 1,767,550.95 0.73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10 300476 胜宏科 技 1,705,656.91 0.71 非公开 发行 认购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无。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1. 博时 弘 康18 个月 定开 债 A: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7.3.24-2017.12.31 3.41% 0.19% 3.86% 0.14% -0.45% 0.05% 2018.1.01-2018.03.31 3.14% 0.30% 0.90% 0.23% 2.24% 0.07% 2017.3.24-2018.03.31 6.66% 0.22% 4.79% 0.17% 1.87% 0.05% 2018. 博时弘 康 18 个 月定 开债C :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7.3.24-2017.12.31 3.09% 0.19% 3.86% 0.15% -0.77% 0.04% 2018.1.01-2018.3.31 3.05% 0.30% 0.90% 0.23% 2.15% 0.07% 2017.3.24-2018.3.31 6.23% 0.22% 4.79% 0.17% 1.44% 0.05%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其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 票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债。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 协商约定; (3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法律法规规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相 应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红利 再投资 不受封 闭期 限制) , 且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对A 类、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选 择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 其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可 能有 所不 同。 本 基 金同一 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 E×0.7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如下: H = E×0.2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付日期顺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销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第 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 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基金封闭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或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任一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 入 开 放 期 ; 22、本基金申购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付或 延 期 办 理 ;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十二) 投 资 于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 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总额、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明 细 。 (十三)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 、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 、不可抗力;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膨胀的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也存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也 就 越 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或 基金管理人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安 排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无流动性应对压力。 在开放期内基 于客户集中度控制和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 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审慎 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全面应对流动 性风险。 (2 )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等 )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同时, 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在 市 场 大 幅 波 动 、 流 动 性 枯 竭 等 极 端 情 况 下 发 生 无 法 应 对 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前 提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谨 慎 选 取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收 取 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严 格 审 批 、 审 慎 决 策 的 原 则 , 及 时 有 效 地 对 风 险 进 行 监 测 和 评 估 , 使 用 前 经 过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实 际 运 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 理 工 具 时 ,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款 项 支 付 等 可 能 受 到 相 应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 、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 值 带 来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波 动 。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8 个 月 的 期 间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 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 (4 ) 本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可能 投资 于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由 于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发 行门槛 低 , 投 资过 程中 的 信用风 险也 相应 增加 。 有 可能出 现债 券到 期后 , 企 业不能 按时 清偿 债务 , 或 者在 存续 期内 评 级被下 调的 风险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不能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而 是 通过上 证所 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电 子平 台及 深交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或 证券 公司进 行转 让 , 同时 , 交 易所 按照 申报 时 间先后 顺序 对私 募债 券转 让进行 确认 , 对导 致私 募 债券投 资者 超过 200 人的 转让 不予 确认 。 因此, 本基 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 中, 面临着 流动 性 风 险。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5 ) 本基金 的一 部分 资产 将可能 投资 于资产 支持 证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ABS )或资 产 支持票 据 (ABN ) 是 一种 债券性 质的 金融 工具 , 其 向投资 者支 付的 本息 来自 于基础 资产 池 产 生的现 金流 或剩 余权 益 。 与股票 和一 般债 券不 同 ,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是对 某一 经营实 体的 利益 要求权 , 而是 对基 础资 产 池所产 生的 现金 流和 剩余 权益的 要求 权 , 是 一种 以 资产信 用为 支持 的证券 , 所面 临的 风险 主 要包括 交易 结构 风险 、 各 种原因 导致 的基 础资 产池 现金流 与对 应证 券现金 流不 匹配 产生 的信 用风险 、市 场交 易不 活跃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销售 机 构 销 售 , 基金管理人与 其 他 销 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在开放期内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任;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照规定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规 则 ; (16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 (5 ) 调整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变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 )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实 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在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人;基金托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日。 (三)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授 权 方 式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小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 七 )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合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仲裁费和 律 师 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438779.124100 万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一)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限 制 参 考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开放期前两个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制; (2 )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 制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8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其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0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封 闭 期 内 ,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1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分之十; (14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封 闭 期 不 受 此 限 ; (15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封 闭 期 不 受 此 限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资。 (16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2 ) 、 (7 ) 、 (15 ) 、 (16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第 ( 一 ) 、 ( 二 ) 款 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 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1 、在本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或 者 《 基 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二)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募集资金的验资和 入 账 1 、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募 集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方为有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 资料。 ( 五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 其 他 投 资 账 户 的开设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 六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结束后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一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 财产进行清算。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交易确认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 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网 站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纸质对账单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 博 时 基 金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纸 质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3 、电子对账单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4 、 由 于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邮 寄 地 址 、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电 子 交 易 的 相 关 协 议 , 接 受 本 公 司 有 关 服 务 条 款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 即 可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如 基金认/ 申 购 、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 、查询服务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在线客服” 功能进行在线咨询。 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http://m.bosera.com )和 博 时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 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账户诊断等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8 年03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博 时 弘 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变更旗下部分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


( 二) 、 2018 年01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弘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


( 三) 、 2017 年12 月0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龙 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 ;


( 四) 、 2017 年11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五) 、 2017 年11 月08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弘 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2017年第1 号 ( 摘 要 ) 》 ; ( 六) 、 2017 年10 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弘康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7 年 第3 季 度 报 告 》 ;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博时弘康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准予博时弘康18个月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文件 ( 二 ) 《 博 时 弘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 博 时 弘康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