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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双鑫债券A(003680)

华润元大双鑫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华润 元大 润泰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2018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 一八年 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 起, 每 6 个月更 新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 日
内公告,更新内容截 至每6 个月的 最后1 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华润元大 润泰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经2016 年9 月30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证监 许 可 【2016 】 2253 号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3 月24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不对基 金的 投资价值 及市场 前景等 作出实 质性判 断或者 保证。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和基 金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 全面 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 场, 自主 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谨慎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本基 金面 临的 主 要风 险是 市场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 用风 险、 政 策风险、 管理风 险、操 作风险 、技术 风险、 合规性 风险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等。


本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中 低 风险 品种 ,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益 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和混合 型基金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本基金管 理人不 保证 投 资于 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 导致的 投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除特别说 明外,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24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 主要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 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 公开 发行 公司 债 券、 次级 债、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 换债 券、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中 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 通 知存款 和其他 银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主 板 、中 小板 、创 业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 的 股 票)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在 正 常市 场环 境下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 险适 中。 在特 殊 市场 条件 下, 如 证券 市场 的成 交 量发 生急 剧萎 缩 、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以及 其他 未 能预 见的 特殊 情 形下 ,可 能导 致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 难或 变现 对证 券 资产 价格 造成 较 大冲 击, 发生 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 幅度 较大 、无 法 进行 正常 赎回 业 务、 基金 不能 实 现既定的 投资决 策等风 险。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人 ..................................................... 10 四 、基金 托管人 ..................................................... 19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2 六 、基金 的募集 ..................................................... 43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4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5 九 、基金 的投资 ..................................................... 56 十 、基金 的业绩 ..................................................... 67 十 一、基 金的财 产 ................................................... 69 十 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0 十 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5 十 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7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0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1 十 七、风 险揭示 ..................................................... 87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1 十 九、基 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 93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8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1 二 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2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23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124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 一、绪言 《华润 元大润泰 双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 明书 ”或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 和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华润 元大 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 书阐 述了 华润 元 大 润 泰双 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的 。本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华润 元大 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 或本 基金管 理人:指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 润泰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5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华润 元大 润泰双 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对该托 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润 元大 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 华润元大 润泰 双鑫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有 约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 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 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0、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 以 下或 称“ 基金 投 资者” 、 “ 投资者 ” ) 21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 人 22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代理 服务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 算、代理 发放红 利、建 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为 华 润 元 大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 托代为 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 27 、基金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 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29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0、基金 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 、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日( 不 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7 、 《业务规 则》 : 指 《 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0、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换 为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 效公 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 每期 申 购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受理 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 巨额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情形 45 、销售 服 务费 :指 从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 的, 用于 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的 费用 46 、基金 份 额类 别: 指根 据 认购 费、 申 购费 、赎 回 费、 销售 服务 费 收 取方 式 的不同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即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两类基 金 份额类别 分别设 置代码 ,分别 计算和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47 、元:指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55、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受限 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券等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 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 润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 权结构 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 投信托 有限公 司 51% 元大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 有限公 司 49% 本基金管 理人公 司治理 结构完 善,经营 运作规 范,能 够切实 维护基 金 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薪 酬与提名 委员会 、合规 审核委 员会、 风 险控制委 员会 三个专业 委员会, 有针对 性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运 作中的 相 关情况, 制定 相应的政 策,并 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的 职能, 切实加 强对公 司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四 位监事 组成,主 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的行为 进行监 督。 公司实行 董事会 领导下 的总经 理负责 制,总 经理根 据公司 章程及 董事 会授权, 全面主持 公司日 常经营 管理。督 察长负 责公司 及基金 运作的 监察稽 核 工作,由 公司 董 事会聘 任,对 董事会 负责。 公司经 营层设 总经理 业务办 公会、 产品 审议委员 会、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 风险管理 委员会 、金融 科技委 员会、公 募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专 户 产品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固有资 金投资 运用管 理委员 会 作为 总经理 行使职 权的议 事决 策机构。 公司按照 不同业 务职能 ,分为 十 八个部 门。其 中投研 条线包 括权益 投 资部、指 数投资部 、量化 投资部、 固定收 益投资 部、资 产配置 部、专 户投资 部 、研究部 和交 易部八 个 部门; 市场条 线包括 市场部、 华南营 销中心 、华东 营销中 心 和华北营 销中 心四个部 门;运 营条线 包括信 息技术部 、运营 管理部 、综合 管理部 和 财务部四 个部 门;同时 公司还 设 立了 产品部 和监察合 规部, 产品部 具有战 略引领 地 位,负责 公司 产品的全 流程管 理,监 察合规 部独立于 各业务 部门, 对公司 及基金 投 资运作、 内部 管理等事 项进行 事前、 事中、 事后独 立监察 。 截至到2018 年3 月24 日,公 司有员 工76 人, 其中50% 的员工 具有硕 士及以 上学历,91% 的员工 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公司已经 建立健 全投资 管理制 度、风险 控制制 度、监 察稽核 制度、 基 金会计制 度、财务 管理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等 公司管 理制 度。 (二)主 要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成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博士 学历。 曾任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行 城市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 战略管 理与投 资者关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银 行部副 总 经理。现 任华 润金融控 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 厉放女士 , 副 董事长 , 博 士学历 。 历 任中国 人民银 行金融 研究所 高级研 究助理 , 香港岭南 大学社 会科学 院讲师, 美国安 泰国际 保险公 司亚太 总部研 究 员,荷兰 集团 亚太区研 究中心 主管,荷 兰国际 集团全 球养老 金服务 企业资 深顾问 。 现任元大 证券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招商 局中国 基金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车纲先生 ,董事, 硕士学 历。曾 任审计 署武汉 特派员 办事处 副处长 , 审计署 深 圳特派员 办事处 副处长, 深圳市 笨牛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调研员 。 现任华润 金融 控股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及审计 部副总 经理。 刘宗圣先 生,董 事,博 士学历 。历任 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 析师、宝 来证券研 发部总 经研究 组组长 、宝来证 券集团 总裁特 别助理 、总经 理 室主任、 国际 金融部副 总经理 ,宝来 证券(香 港)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宝来 证券投 资 信托股份 有限 公司总经 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AMII 资产管理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 公司)董事(Commissioner ) 。现 任 元 大 证 券 投 资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元大 资产管理 公司( 印度尼 西亚) 监事。 孙茂竹先 生,独 立董事, 硕士学 历。历 任北京 市第二 建筑工 程公司 工 人。现任 中国人民 大学商 学院财 务系教 授、博士 生导师 ,北京 城建设 计发展 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独立董 事,财信 国兴地 产发展 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山 东大汉 建 设机械股 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 刘胤宏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学 历。 历任北 京金杜 律师事 务所公 司证券 部律师 。 现任北京 金诚同 达律师 事务所 高级合 伙人、深 圳分所 主任, 深圳市 格 林赛特环 保能 源科技有 限公司 监事,深 圳市南 天信息 技术有 限公司 监事, 研奥电 气 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 ,北京 汇冠新 技术股 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 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 莫里 斯公司 (Philip Morris Inc )经理,中华开发 公司经 理 ,蓝筹管 理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人,瑞 士信贷第 一波士 顿银行 (CSFB )董事总经理, 瀚宇彩 晶股份 有限公 司 独立董事 。现 任利统股 份有限 公司监 察人,富 晶通股 份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富堡 工 业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微端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监察 人法人 代表。 林瑞源先 生,董 事,本科 学历。 历任元 大宝来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服 务 代理部科 长,元大 宝来证 券投资 信托股 份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部 经理、 行销部 副 总经理、 投资 理财部副 总经理 、通路 事业部 资深副 总经理 ,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 理, 深圳华润 元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元大 证券投 资信托 股份有 限 公司通路 事业 部 资 深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元 大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通 路 业 务 督 导 资 深 副 总 经 理。 孙晔伟先 生,董 事,总经 理,博 士学历 。历任 吉林省 社会科 学院研 究 人员,东 北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经理, 东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督 察长,新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公 司筹备 组 副组长, 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东方 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 司总经 理 。现任深 圳华 润元大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3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 会成员 卢伦女士 ,监事 长,硕士 学历。 历任华 为技术 有限公 司人力 资源部 经 理,晨星 (深圳) 资讯有 限公司 股票研 究部研 究员,华 润(集 团)有 限公司 财 务部资本 副总 监。现任 华润深 国投信 托有限 公司财 务总监 。 黄古彬先 生,监 事,硕士 学历。 历任日 盛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总经理 执 董,日盛 期货股份 有限公 司总经 理,宝来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宝来 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裁 ,宝来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宝来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总经理, 宝来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元大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现任 元 大证券投 资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汉 宇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海) 董事, 财 团 法 人 元 大 文 教 基金会董 事。 曹建英女 士, 监事 , 本科 学历 。 历任 深圳证 券通信 公司北 京分公 司行政 管理岗 ,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行电 话银行 中心行 政管理 岗,招商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客户 服务部坐 席管理 岗、信 息技术 部电子商 务岗、 渠道管 理部高 级经理 , 深圳市融 通资 本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销 售业务 部副总 经理。现 任华润 元大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市 场部 总监助理 。 廖洁 女士 , 监事 ,硕 士学 历 。历 任中 国 银行 深圳 市 分行 金融 机构 部 证 券岗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监 察合 规 部法 律顾 问。 现 任华 润元 大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 察合规部 高级经 理。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 邹新先生 ,董事 长。简 历见董 事会成 员介绍 。 孙晔伟先 生,总 经理。 简历见 董事会 成员介 绍。 李仆先生 ,副总 经理,硕 士学历 。历任 宝钢集 团财务 有限责 任公司 资 金部投资 经理,在 联合证 券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部 主持工 作,宝 钢集团 资产部 投 资经理, 香港 宝岛贸易 投资公 司投资 部总经 理,华宝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资 产管理 部 固定收益 投资 总监,信 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投 资研究 部基金 经理, 东方基 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 司公 司总经理 助理、 投资总 监、基 金经理 。 李东育先 生,总 经理助 理,硕士 学位。 历任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公司 销售总监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广州分 公司总 经理, 金信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4 刘豫皓先 生,督 察长,硕士 学位 。历任 湖北 省 交通运 输厅汉 十高速 公 路管理处 职员,审 计署西 安特派 员办事 处主任 科员,华 润(集 团)有 限公司 审 计部高级 审计 师,华润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风险 管理及 审计部 助理总 经理。 现任深 圳 华润元大 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执 行监事 。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俊杰先 生, 基金 经理, 厦门大 学经济 学硕士,10 年 证券行 业从业 经 验。 历任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衍生产 品部金 融工程 研究员、 固定收 益事业 部 高级经理 、高 级债券研 究员,金 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投资 部基金 经理。 现 任华润元 大稳 健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华 润元大 润泰双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润元 大现 金收益货 币市场 基金、华 润元大 现金通 货币市 场基金 和华润 元大润 鑫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孙晔伟( 总经理 ) 李仆(副 总经理 ) 张俊杰( 固定收 益投资 部负责 人) 刘宏毅( 研究部 负责人 ) 李武群(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 之间无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5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 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中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 反《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法》行 为的 发生; 2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的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产 或职务 之便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 金 财产 ; (6 ) 泄露 因 职 务 便 利获 取 的 未 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 易活动 ; (7 )玩忽职 守,不 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8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 合同 , 并 承 诺建 立 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基 金合同 行为的 发生; 4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守 ,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规 范,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行 为。 (五)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 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者 牟取 利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6 3 、 不 泄露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 尚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 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则,在充 分考虑 内外部 环境的 基础上, 通过建 立组织 机制, 运用管 理 方法,控 制 严 密,实施 操作程 序与控 制措施 而形成 的系统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由公司章 程、 内部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 、专项 制度和 操作规 范四个 层次的 制度 系列构成 。 公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立 内部控 制制度 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 最终责 任, 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 控制制 度的有 效执行 承担责 任。 1 、内部控制 目标 公司内部 控制的 总体目 标是: (1 ) 保证 公 司 经 营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2 ) 防范 和 化 解 经 营风 险 , 提 高 经营 管 理 效 益, 确 保 经 营 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 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 续 、稳 定、健 康发展 。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和其它 信息真 实、准 确、完 整、及 时。 2 、内部控制 原则 公司内部 控制遵 循以下 原则: (1 ) 健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包 括 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或 机 构 和 各级 人 员,并涵 盖到决 策、执 行、监 督、反 馈等各 个环节 。 (2 ) 有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 控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3 ) 独立 性 原 则 。 公司 各 机 构 、 部门 和 岗 位 职责 保 持 相 对 独立 , 公 司 基金 等 受托资产 、自有 资产、 其它资 产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设 臵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化 的 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 成 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佳 的内部 控制效 果。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7 3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是一 个权责 分明、分 工明确 的组织 结构, 以 实现对公 司从决策 层到管 理层和 操作层 的全面 监督和 控制。 具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 责 公 司整 体 风 险 的 预防 和 控 制 ,审 核 、 监 督 公司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执 行。 (2 ) 监事 会 依 照 公 司法 和 公 司 章 程对 公 司 经 营管 理 活 动 、 董事 和 公 司 管理 层 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3 ) 董事 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 及 合 规审 核 委 员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合 规 审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 进行审 议、监 督和检 查。 (4 )公司设 督察长, 负责公 司及其 基金运 作的监 察稽核 工作, 对董事 会负责 , 就内部控 制制度 和执行 情况独 立地履 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 能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向董 事会报 告公司 内部控 制执行 情况。 (5 ) 风险 管 理 委 员 会是 负 责 协 助 总经 理 统 揽 公司 风 险 管 理 全局 的 议 事 机构 , 负责审议 风控制 度、流 程,评价 风险管 理状况 ,为公 司各环 节风险 的 监测、评 估与 防范提供 意见及 建议。 (6 ) 公司 设 独 立 的 监察 合 规 部 , 负责 对 公 司 的基 金 运 作 、 内部 管 理 、 系统 实 施和合法 合规情 况进行 内部监 督及风 险控制 ,在职 权范围 内独立 履行 检查、评 价、 报告、建 议职能 ,对总 经理和 督察长 负责并 报告工 作。 (7 ) 公司 各 业 务 部 门根 据 具 体 情 况制 定 本 部 门的 作 业 流 程 及风 险 控 制 制度 , 加强对风 险的控 制,将 风险控 制在最 小范围 内。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内部控制 的基本 要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沟 通 (报告制 度)、内 部监控 和法律 法规指 引。 (1 )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 于贯彻 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 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 意识,营 造浓 厚的 内控文 化氛围, 确保全 体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法 规和公 司 规章制度 ,使 风险意识 贯穿到 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环 节。 (2 )风险评 估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8 公司建立 了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 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 行识别 、 评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风 险。 (3 )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 活动包 括自我 控制、 职责分 离、监察 稽核、 实物控 制、业 绩 评价、严 格授权、 资产分 离、危 机处理 等政策 、程序 或措施 。 (4 )信息沟 通(报 告制度 ) 公司建立 了内部 办公自 动化系 统及清 晰的报 告系统, 通过建 立有效 的 信息沟通 渠道, 公司全 体人员 可以充 分了解 与其职 责相关 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 送达并处 理。 公司的报 告系统 包括定 期报告 和临时 报告。定 期报告 按照不 同的时 间 、频次进 行报告。 临时报 告是指 一旦出 现报告 事由后 的及时 报告。 公司的执 行体系 报告路 线是各 业务人 员向部 门主管 报告、部 门主管 向 总经理报 告、总经 理向董 事会报 告。 公司的监 督体系 报告路 径是公 司员工、 各部门 主管向 监察合 规部报 告 ,监察合 规部向总 经理、 督察长 报告。 督察长向 董事会 报告, 董事会 、监事 会向股 东会报 告。 (5 )内部监 控 公司设置 督察长 和独立 的监察 合规部, 对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度 落实。另 外公司 还定期 评 价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根据 市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 具、新 的技术 应用和 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适 时改进。 (6 )法律法 规指引 公司将严 格贯彻 基金管 理相关 的法律 法规,严 格依法 经营。 督察长 和 监察合规 部负责确 保公司 运作和 各项业 务符合 法律法 规的要 求。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声明 (1 ) 基金 管 理 人 确 知建 立 、 实 施 和维 持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是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 控制制 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 (3 )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将 根 据 市 场 环境 的 变 化 及基 金 管 理 人 的发 展 不 断 完善 内 部控制制 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设 在 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 国农业 银行整 体改制 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农 业银行 全部资产 、 负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 最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 最广 ,服 务 领域 最广 ,服 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 通过 自己 的努 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 誉,每年 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 城乡并 举、联 通国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 有商 业 银 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 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 域和 城 市两 大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力 打造 “ 伴你 成长 ”服 务 品牌 ,依 托覆 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 金融 产品 ,致 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 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 农业 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 开展 托管 业 务的 国内 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 富 ,服 务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0 优质,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中国 “最 佳托管 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 通过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自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 行连续 通过托 管业务 国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 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 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 出,获“ 最 佳托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托管奖” 。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 经风云 榜“最 佳资产 托管银 行”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 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授予 的 “优 秀托管 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 业协会授 予 的“养老 金业务 最佳发 展奖” 称号。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于1998 年5 月 经中国 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 为托管 业务部/ 养 老金管 理中心 , 内 设综合 管 理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客 户 四部 、风 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 信息 技术 部 、 营 运一 部、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 控监 管部 、 账户 管理 部, 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管业 务系统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 部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中 具有高 级职称 的专 家3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 业水平 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和 高级技 术职称 , 精通 国内外 证券市 场的运 作。





3 、 基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 况





截止到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共397 只。 (二)基 金托管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 法 规 、 行业 监 管 规 章 和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 、 规范 运 作 、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 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1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总体 负 责 中 国 农业 银 行 的 风险 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工 作进 行 监 督 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风 险管 理 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 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监 督 稽核职权 。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 制体 系,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岗 位 职责、业 务操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 格的复 核、审 核、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 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 资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 统,每日 登录监 控系统 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 作,并通 过基金 资金账 户、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等监督 基 金管理人 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 现异常 交易行 为时,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针对不 同情况 进行以 下 方式的处 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 对 本 基金 投 资 比 例 接近 超 标 、 资金 头 寸 不 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提 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 标、清 算资金 透支以 及其他 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 书面提示 有关基 金管理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 (1 )直销中 心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李洋逸 冰 客户服务 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 )网上 直 销交易 平台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 、赎回等 业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阅 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 、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九层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联系人: 林葛 客户服务 电话:9559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3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珠海华 润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吉大 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4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工业 园区星 阳街 5 号东吴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6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7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5 联系人: 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0)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济南市 中区经 七路86 号 证券大 厦2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zts.com.cn (11)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6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2)中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金 立群 联系人: 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13)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14)上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100 号环球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环 球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林 联系人: 徐璐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站:www.shhxzq.com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7 (15)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文一 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韩曼玲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 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8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梨园 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众 禄基金 网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9)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0)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同花顺金融服务 网www.10jqka.com.cn (21)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南 礼士 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29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2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飞 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08 号北美 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3)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石 景山区 古城西 路113 号景山 财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4)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建 邺区江 东中 路359 号国睿大 厦一号 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桥 路1386 号文广大 厦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王骅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0 (25)北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丹 棱街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陈剑炜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26)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福 田街道 金田路 中洲大 厦 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田 街道金田 路中洲 大厦 35 层01B、02、03 、04 单 位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27)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宝 山区蕴 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8)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010-85650688 网站: www.hexun.com (29)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 人:鲍 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华 强北路 赛 格科 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16-1188 网站:8.jrj.com.cn (31)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淀 东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徐伯宇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2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32)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海 淀区中 关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3)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德 三路海 岸大厦 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 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站:www.ifastps.com.cn (34)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曾健灿 电话:020-8962909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3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5)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经 济技术 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6)深圳市金 斧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 16 号 东方科 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海 街道科 苑路科 兴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站:www.jfzinv.com (37)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明路1500 号万得 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站:www.520fund.com.cn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4 (38)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崇 明县长 兴镇路 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39)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南 京市玄 武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 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赵耶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0)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有 限公司 住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区 星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沙河 口区星 海中龙 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姜奕竹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1)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东 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33 号 通泰大 厦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上海通华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上 海市虹 口区同 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杨 高南 路799 号陆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奇 联系人: 周学波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3)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自 贸区 (中 心商务区 ) 迎宾大 道 1988 号滨海浙 商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丰盛 胡同28 号 太平洋 保险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修辞 联系人: 邵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4)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6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5)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莲花 街道益 田路 6013 号江苏 大厦B 座15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公司电话 :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 :95329 官方网站 :www.zszq.com.cn (46)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徐 汇区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公司电话 :021-33388229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官方网站 :www.swhysc.com (47)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7 公司电话 :0991-2307105 客服电话 :www.hysec.com 官方网站 :400-800-0562 (48)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西 藏拉萨 市柳梧 新区柳 梧大 厦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新 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联系人: 曹砚财 公司电话 :010-58349088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官方网站 :www.xiquefund.com (49)天津市凤 凰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天 津生态 城动漫 中路126 号动 漫大 厦C 区209 (TG 第123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和平 区南京 路181 号世纪 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 人:谭 智勇 联系人: 谢丹 公司电话 :010-58349088 客服电话 :022-83125077 官方网站 :www.phoenix-capital.com.cn (50)上海云湾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新 金桥 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联系人: 范泽杰 公司电话 :021-20530186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官方网站 :www.zhengtongfunds.com (51)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丰 台区东 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宣武 门外大 街甲一 号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A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徐英 公司电话 :010-59336539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官方网站 :www.jnlc.com (52)贵州省贵 文文化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 区龙洞 堡电子 商务港 太升国 际 A 栋2 单元5 层1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 区兴业 西路 CCDI 大楼一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挺 联系人: 蒋怡蕾 公司电话 :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 :0851-8556-3999 官方网站 :www.gzwctz.com (53)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内 蒙古自 治区呼 和浩特 市武川 县腾飞 大道 1 号4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叶密林 公司电话 :010-83991719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官方网站 :www.grzq.com (54)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武 汉市江 汉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一期)7 幢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 市江汉 区泛海 国际SOHO 城(一 期)7 幢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淼 公司电话 :027-87006003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39 官方网站 :www.buyfunds.cn (55)金惠家保 险代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阜 成门外 大街 2 号19 层A21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 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明哲 公司电话 :010-68091380 客服电话 :400-8557333 官方网站 :www.jhjfund.com (56)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公司电话 :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官方网站 :www.essence.com.cn (57)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 州市黄 埔区中 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路183 号大 都会广 场5 、7 、8 、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电话 :020-87555888 客服电话 :95575 官方网站 :www.gf.com.cn (58)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西城 区阜成 门大 街 2 号万 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 西城区 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 A 座2208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0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徐越 公司电话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官方网站 :www.yilucaifu.com (59)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太阳 宫中 路16 号院1 号楼冠 捷大 厦3 层307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系人: 李海燕 公司电话 :010-65309516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官方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60)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 办公楼 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贾一夫 公司电话 :010-65215588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官方网站 :www.harvestwm.cn (61)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朝 阳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公司电话 :010-61840688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1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官方网站 :www.danjuanapp.com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销 售本 基 金或变更 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四路 1-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第 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 人:邹新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 具法律 意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 海市通 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 海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 陆奇 、安冬 (四)审 计基金 财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 国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市 延安东 路222 号外滩 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 人:曾 顺福 电话:0755-33538399 传真:0755-82668726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2 联系人: 许湘照 经办注册 会计师 :许湘 照 、吴 迪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 金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并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 【2016 】2253 号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 开放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 起公开募 集,并 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结束募集。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人 。 本基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为1.00 元/ 份。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 开始管 理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5 八 、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 购和赎 回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投资 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申 购或 赎回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 人在 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变 更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 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定 。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 放 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6 (三)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 但 申请一 经 登记机 构 受理 不得撤 销;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5 、 本基金份额 分为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两个类 别, 适 用不同 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 或销售 服务费 率,投 资人在 申购时 可自行 选择基 金份 额类别。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限定 1 、申购金额 的限制 基金份额 的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 币 。 本基 金直销 中心单 笔申购 最低金 额可由 基金管 理人酌 情调整。 各 销 售 机构 接受申 购申请 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10 元 人民币 , 如果销 售机构 业务规则 规 定的最低 单笔申 购金额 高于 10 元 人民币 ,以销 售机构 的规定 为准。 2 、赎回份额 的限制 单笔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为10 份基金 份额。 3 、最低保留 余额的 限制 每个工作 日投资 人在单 个交易 账户保 留的本 基金份 额余额 少于 10 份 时 , 若 届 时 该 账户 同时 有 份额 减少 类业 务 (如 赎回 、转 换 转 出 等) 被确 认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投 资人在 该账户 保留的 本基金 份额一 次性全 部赎回 。 4 、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不设 上限。 5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7 6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购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以 及最 低保 留余 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五)申 购和赎 回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 人在 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生 效。 若申 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 成立。 若 申购不 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 回 投资者账 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回 成立 ;基 金 份额 登记 机 构 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 生效。 投资 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 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必 须在 调整 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对 于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 查询。 (六)基 金的 申 购费和 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48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申购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各 项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 用。 投资 人可 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 请 单独 计 算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如 下 :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金 额( 含 申 购费 )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 至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含) 至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 含500 万) 收取固定 费用 每笔交 易1,000 元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率 为0 2 、赎回费用 本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本 基金 赎 回费率 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资 产比 例 N<7 天 1.5% 100% 7 天 ≤N ≤183 天 0.10% 25% 183 天




C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计 入基 金资 产比 例 N<7 天 1.5% 100% 7 天 ≤N ≤30 天 0.10% 25% 30 天

赎回费用 应按照 上述比 例计入 基金财 产,未 计入基 金资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市 场推广、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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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划, 定 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后, 对投资 人适当 调 低基金申 购费 率、赎回 费率 , 并进行 公告 。 (七)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 金额/ (1+ 申购 费 率) (注 :对 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 购费 用的 申 购,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 总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 总 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保留至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2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 入,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T 日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某投资者当 日 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 购费率 为0.8% , 该投资 者的申购 费用 及可获得 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 =94,482.24 份 即:该投 资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假 定申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 为793.65 元,可得到94,482.24 份A 类基 金份 额 。 例如:假 定T 日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400 元,某投资者当 日 申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 获得的 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 +0 )=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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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申购份额 =100,000/1.0400 =96,153.85 份


即:该投 资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假 定申购 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400 元,可得 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金 额为赎 回总额 减去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 下: 赎回总额 =赎回 份数×T 日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算 结果均 以人民 币元为 单位,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假 定某投资 人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A 类 基金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3 个月 ,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0.10% , 该日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800 元, 则其 获得的赎 回金 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10,000 ×1.2800 =12,800.00 元 赎回费用 =12,800 ×0.10% =12.80 元 赎回金额 =12,800.00-12.80 =12,787.20 元 即: 该投 资人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 3 个 月 , 该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800 元,可得到12,787.20 元。 例如:假 定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 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20 天,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0.10% , 该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1100 元, 则其 获得的赎 回金 额计算如 下: 赎回总额 = 1 0 , 0 0 0 ×1 . 1 1 0 =11,100.00 元 赎回费用 =11,100 ×0.10% =11.10 元 赎回金额 =11,100.00-11.10 =11,088.90 元 即:该投 资人 在T 日赎 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20 天, 该日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1100 元 ,可得到1,088.90 元 。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1 保留到小 数点 后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公式 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T 日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总额/T 日 该类 基 金份额 总 份数。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或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 响, 或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接受某一 投资者 申购申 请后导 致其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 。 7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8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金 管理人 暂停基 金估值 并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的措 施。 9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全 部或 部分 被拒 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2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6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的措施。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基 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 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即认 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3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3 ) 如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 在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过前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 回申请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超过 20% 以上 的部 分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于 当日 非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非 延期 赎回 申请 量 占非 延期 赎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4 ) 暂停 赎回: 连续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 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4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 金管理 人应最 迟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继承 是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定 的标准 收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5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6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 金在 合 理控 制风 险的 基 础上 ,力 求 超越 业绩 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 报 ,力 争 实现基金 资产的 长期稳 健增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开发 行公 司债 券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 、通 知存 款和 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 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主板、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 的股 票 )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股 票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国债 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 行。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 (三)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 金以 宏 观经 济及 货币 政 策研 究为 导 向, 分析 不 同类 别资 产的 市 场 变化 , 进而 采取 积极 的 主动 投资 管理 策 略, 自上 而下 确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 和信 用债 券类 金 融工 具的 类属 配 置比 例, 动态 调 整固 定收 益类 证 券组 合久 期和 信 用债 券的 结构 , 并根 据股 票市 场 的趋 势研 判及 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预 测, 适度 参与 一 级市 场新 股与 增 发新股 的 申购, 力求提 高基金 收益率 。 2 、债券投资 策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7 (1 )久期策 略 在分 析宏 观 经济 指标 和财 政 、货 币政 策 等的 基础 上 ,对 未来 较长 的 一 段时 间 内的 市场 利率 变 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决 定组 合的 久 期, 并通 过不 同 债券 剩余 期限 的 合理 分布 ,有 效 地控 制利 率波 动 对基 金净 值波 动 的影 响, 并尽 可 能提 高基 金收 益 率。 (2 )收益率 曲线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 益率 曲线 变 化特 征的 分 析, 预测 收益 率 曲 线的 变 化趋 势, 并据 此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 构建 。收 益率 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 的内 容, 一是 收 益率 曲线 本身 的 变化 ,根 据收 益 率曲 线可 能向 上 移动 或向 下移 动 ,降 低或 加长 整 个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二 是根据 收益率 曲线上 不同年 限收益 率 的息差特 征, 通过骑乘 策略, 投资于 最有投 资价值 的债券 。 (3 )可转换 公司债 投资策 略 由于 可转 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其 投资 风 险和 收益 介 于股 票和 债券 之 间 ,可 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 策略 通过 分析 不 同市 场环 境下 其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 对价 值, 把握 可 转债 的价 值走 向 ,选 择相 应券 种 ,从 而获 取较 高 投资 收益 。可 转 债相 对价 值分 析 策略 首先 从可 转 债的 债性 和股 性 分析 两方 面入 手 。本 基金 用可 转 债的 底价 溢价 率 和可 转债 的到 期 收益 率来 衡量 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本 基金 用可 转 债的 平价 溢价 率 和可转债 的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 债的股 性特征 。 此外 ,在 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 ,本 基金 还 对可 转债 自 身的 基本 面要 素 进 行综 合 分析 。这 些基 本 面要 素包 括股 性 特征 、债 性特 征 、摊 薄率 、流 动 性等 。本 基金 还 会充 分借 鉴基 金 管理 人股 票分 析 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对 可转 债的 基 础股 票的 基本 面 进行 分析 ,形 成 对基 础股 票的 价 值评 估。 将可 转 债自 身的 基本 面 评分 和其 基础 股 票 的基本 面评分 结合在 一起, 最终确 定投资 的品种 。 (4 )个券选 择策略 在个 券选 择 层面 ,首 先将 考 虑安 全性 , 优先 选择 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品 种以 规 避违 约风 险。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 素 外, 在具 体的 券 种选 择上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正 确 拟合 收益 率曲 线 的基 础上 ,找 出 收益 率明 显偏 高 的券 种, 并客 观 分析 收益 率出 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 出现 因市 场原 因 所导 致的 收益 率 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该 券种 价格 出 现低 估, 本基 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值 品种 进行 重点 关 注。 此外 ,鉴 于 收益 率曲 线可 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8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从 而指 导相 对 价值 投资 ,这 也 可以 帮助 基金 管 理人选择 投资于 定价低 估的短 期债 券 品种。 (5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 当前 国内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 以信 贷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 为主 (包 括以 银 行 贷款 资 产、 住 房抵押 贷款等 作为基础 资产 )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 产 品投资 关键在于 对 基础 资产 质量 及 未来 现金 流的 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 国内 资产 证券 化 产品 具体 政策 框 架下 ,采 用基 本 面分 析和 数量 化 模型 相结 合,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 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 进行 投资 。本 基 金将 严格 控制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 行分 散投 资, 以 降低流动 性风险 。 (6 )流动性 管理策 略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流 动性 优 先的 前提 下 ,综 合平 衡 基金 资产 在流 动 性 资产 和 收益 性资 产之 间 的配 置比 例, 通 过现 金留 存、 持 有高 流动 性债 券 种、 正回 购、 降 低组 合久 期等 方 式提 高基 金资 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投 资者大额 申购和 赎回的 需求变 化规律 ,提前 做好资 金准备 。 (7 )国债期 货投资 策略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运用 国债 期 货, 以提 高 投资 效率 , 更好 地达 到本 基 金 的投 资 目的 。本 基金 在 国债 期货 投资 中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以 套期 保 值为 目的 ,在 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 ,参 与国 债期 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 投资 组合 的利 率 风险,改 善组合 的风险 收 益特 性。 3 、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取 “自 上而下 ”和 “ 自下而 上 ”相 结合的 策略, 适 当参与 股 票投资 , 以增强组 合的获 利能力 ,提高 预期收 益率。


本基 金将 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 行业 特性 、 行业 竞争 结 构、 行业 商业 模 式 等方 面 的分 析, 综合 判 断行 业景 气度 和 行业 估值 水平 , 自上 而下 确定 本 基金 行业 投资 比 例,避免 行业集 中度过 高的风 险。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不 直接 购 买权 证等 衍生 品 资产 ,但 有可 能 持有 所持 股票 所 派发 的权 证或 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 证等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以 价值 分 析为 基础 ,在 采 用权 证定 价模 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 的基 础上 ,结 合 权证 的溢 价率 、 隐含 波动 率等 指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59 标选择权 证的卖 出时机 。 (四)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等 权益类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3 ) 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4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 (6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9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2)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4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该 基 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0 (15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40%。 在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6 )本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后 ,需遵 循下列 限制: 1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2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总市值 的30%; 3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 4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 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17 ) 本基金的 基金资 产 总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40% ; (18)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20)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 (21)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 述第 (3)、( 13)、( 19)、( 20)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1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6 )法律、 行政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基金 管理 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 披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如法 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的,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 定的限 制。 (五)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为 : 中债 综合财 富指数 收益率 中债 综合 财 富指 数由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编 制, 该指 数 旨 在综 合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2 反映 债券 全市 场 整体 价格 和投 资 回报 情况 。该 指 数涵 盖了 银行 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 场, 成分 券种 包 括除 资产 支持 证 券和 部分 在交 易 所发 行上 市的 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所 有债 券, 具有 广 泛的 代表 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 总体 走势 ,适 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较基 准。 如果 今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 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 基准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本基 金可 以 在 按 照监 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调整 业绩 比 较基 准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 告 , 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六)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中 低 风险 品种 ,预 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益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低 于股票 型基金 和混合 型基金 。 (七)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报 告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2,327,500.00 8.22 其中:股 票


2,327,500.00 8.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23,955,189.65 84.65 其中:债 券


23,955,189.65 84.65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442,515.29 5.10 8 其他资产


574,628.06 2.03 9 合计





28,299,833.00





100.00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3 1.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1.2.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内 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27,500.00 8.2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27,500.00 8.29 1.2.2 报告期 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股 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港股通 投资股 票。 1.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601600 中国铝业 300,000 2,001,000.00 7.12 2 300545 联得装备 5,000 326,500.00 1.16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仅持 有 2 只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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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4,992,500.00 17.7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485,700.00 23.09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6,485,700.00 23.09 4 企业债券 10,490,032.65 37.35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可交换 债) 1,986,957.00 7.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955,189.65 85.29 1.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08601 国开1703 65,000 6,485,700.00 23.09 2 019563 17 国债09 50,000 4,992,500.00 17.77 3 124921 PR 浏阳债 30,000 2,454,900.00 8.74 4 122549 PR 邳润城 50,000 2,035,500.00 7.25 5 1380200 13 桐乡债 30,000 1,815,300.00 6.46 1.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 1.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贵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权证。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5 1.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在 在国债 期货投 资中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 前提下 ,本着 谨慎原 则,参 与国债 期货的 投资, 以管理 投资 组合的利 率 风险,改 善组合 的风险 收益特 性。 1.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投资 国债期 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投资 国债期 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0.1


本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中没有 出现发 行主体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10.2


本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1.10.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28,133.7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6,494.36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4,628.06 1.10.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 金本报 告期末 未持有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6 1.10.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1600 中国铝业 2,001,000.00 7.12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停牌 1.10.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 五入的 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 中数字 分项之 和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67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一)基 金净值 表现 基金份额 净值收 益率及 其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的比 较 华润元大 双鑫债 券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3.24-2017.12.31 -1.83% 0.13% 0.85% 0.06% -2.68% 0.07% 华润元大 双鑫债 券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3.24-2017.12.31 -1.74% 0.13% 0.85% 0.06% -2.59% 0.07% (二)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计 净值收 益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 比 较(2017 年3 月24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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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 销。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0 十 二、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 票、 权 证、 债券 、 国债 期货合 约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 其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价格估 值; (3 ) 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价 格 进 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且 本基 金 采用 的是 按收 盘 价估 值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1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 5 、 国债期 货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 若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估 值。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6 、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7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方,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 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2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 按 约定 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上述 估值 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 引起 的估 值 错误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 不可抗 力,按 照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 不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 人的 交易 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误 处理 或造 成 其 他错 误 等,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 出现 估值 错 误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估值错 误取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仍 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3 (2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 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2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并 就估值 错误的 更正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4 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的; 4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 基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 情况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或 由于 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5 十 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红; 2 、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3 、 由于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各 基金 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 供分 配利 润将 有 所不 同, 基金 管 理人 可对 各类 别 基金份额 分别制 定收益 分配方 案, 同 一类别 内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按 照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 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 例、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配 方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理 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6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进 行分红 资金的 划付。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红利 再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7 十 四、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 售服务 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 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 (二)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 管 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7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20 %÷ 当年天数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8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 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取,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服 务费年 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服务。 销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40% 年费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下 :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 金份额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一致 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 指定的账 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令 。费 用 自动 扣划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销售 服 务费由登 记机构 代收, 登记机 构收到 后按相 关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构等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79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 按国 家税 收法 律 、 法规 执 行。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0 十 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 首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 则:如 果基金 合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可 以并入 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 露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年 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金的 年度财 务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1 十 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 完整性 。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 本为准。 本基 金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外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 元。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1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2 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 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载 在网站 上。 2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登 载于指 定 媒介 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4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5 、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3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料 。 6 、 基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在网站 上,将 半年度 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7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4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定名 称、住 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 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十 ;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或仲 裁 ; (1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 项; (15 ) 基金收益 分配事 项; (16 ) 管 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更; (17 )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错误 达基金 份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改聘 会计师 事务所 ; (19 ) 变更基金 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 购、赎 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 调整本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24) 本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5) 本基金连 续发生 巨额赎 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6) 本基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5 (27)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 重 大事 项 时; (28)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事项。 8 、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 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9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相关信 息披露 义务。 10、投资国债期 货信息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括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 损 益情况 、 风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 投资目标 。 11、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 信息 在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披 露持 有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 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 金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10 名 资产支持 证 券明细。 在基 金年 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 持有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 市值 占 基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内 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基 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6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 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 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 媒介披露 信息 ,并 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应 当一致 。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7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 金面 临 的主 要风 险是 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险 、政 策 风 险、 管 理风 险、 操作 风 险、 技术 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 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特 定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有风 险 、其 他风险 等。 (一)市 场风险 1 、利率风险 由于 中央 银 行的 利率 的调 整 和短 期利 率 的波 动产 生 本基 金的 利率 风 险 。由 于 利率的波 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面临 投资收 益率低 于或高 于业绩 基准 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 经济 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经 济和 各 个行 业也 呈 周期 性变 化, 从 而 影响 到 证券市场 和短期 资金市 场的走 势,给 本基金 的投资 收益带 来风险 。 3 、再投资风 险 债券 偿付 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 期后 的再 投 资获 得的 收 益取 决于 再投 资 时 的利 率 水平 和再 投资 的 策略 。因 未来 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而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 率的 不确 定性 为 再投资风 险。 (二)流 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 对象 的流 动性 相 对较 好, 但是 在 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 息或 是市 场 资金 紧张 的情 况 下) 也会 出现 部 分品 种的 交易 不 活跃 、成 交量 不 足的 情形 ,此 时 如果基金 赎回金 额较大 ,可能 因流动 性风险 的存在 导致基 金收益 出现 波动。 1 、拟投资市 场、行 业及资 产的流 动性风 险评估 本基 金的 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 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等流 动 性 较好 的 规范型交 易场所 , 本基 金投资 范围主要 为 国债 、 央行 票据、 地方政 府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开 发 行公 司债 券、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 可交 换债 券 、 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 通知 存款和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币 市场 工具、 国债 期货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主 板、 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等 , 同时 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方 面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8 未有高集 中度的 特征, 综合评 估在正 常市场 环境下 本基金 的流动 性风 险适中。 2 、巨额赎回 情形下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措 施


基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 或 巨额 赎回 份额 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部 分 延 期 赎回 。同 时,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一 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其采取 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的 措施。 3 、实施备用 的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情 形、程 序及对 投资者 的潜在 影 响 在市 场大 幅 波动 、流 动性 枯 竭等 极端 情 况下 发生 无 法应 对投 资者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为 前提 ,严 格按 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谨 慎选 取延 期办 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 期赎 回费 等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 使用 ,基 金管 理 人将 依照 严格 审 批、 审慎 决策 的 原则 ,及 时有 效 地对 风险 进行 监 测和 评估 ,使 用 前经 过内 部审 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各 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支 付等 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 将 严格 依照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进行 操作 , 全面保障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三)信 用风险 当基 金持 有 的债 券、 票据 的 发行 人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本 金或 利息 时 , 将直 接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产生信 用风险 。 (四)政 策风险 政策 风险 主 要指 由于 国家 财 政政 策或 货 币政 策的 变 动导 致货 币市 场 波 动所 引 发本基金 收益产 生损失 的风险 。 (五)管 理风险 基金 管理 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 究能 力及 投 资管 理水 平 直接 影响 到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 分析 和对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和其 他合 规性 风 险,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 水平 等, 也会 对 基金的风 险收益 水平造 成影响 。 (六)操 作风险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89 基金 的相 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 环节 的操 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不 到 位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 幕交 易、 交 易错误和 欺诈等 。 (七)技 术风险 在开 放式 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 导致 基金 持有 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 人、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证 券交易 所和证 券登记 结算机 构等。 (八)合 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 理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法 律、 法 规或基 金合同 有关规 定 的风险 。 (九)投 资国债 期货的 特定风 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国债 期货 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 品, 其价 值 取 决于 一 种或 多种 基础 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 价主 要源 自于 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 与价 格波 动的 预 期。 投资 国债 期 货所 面临 的风 险 主要 是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 基差 风险 、保 证 金风 险、 信用风 险和操 作风险 。具体 为: (1 ) 市场风险 是指由 于国债 期货价 格变动 而给投 资者带 来的风 险。 市 场风险 是国债期 货投资 中最主 要的风 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 指由于 国债期 货合约 无法及 时变现 所带来 的风险 。 (3 ) 基差风险 是指国 债期货 合约价 格和现 货价格 之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 同国债 期货合 约价格 之间 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 风险 。 (4 ) 保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 建立或 者维持 国债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 求的保 证金而 带来的 风险。 (5 )信用风 险是指 期货经 纪公司 违约而 产生损 失的风 险。 (6 )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内 部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现 差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系统出 现故障 等原因 造成损 失的风 险。 此外 ,由 于 衍生 品通 常具 有 杠杆 效应 , 价格 波动 比 标的 工具 更为 剧 烈 ,并 且 其定价相 当复杂 ,不适 当的估 值也有 可能使 基金资 产面临 损失风 险。 (十)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的特 定风险 本基 金可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具有 一 定的 价格 波动 风 险 、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 司将 本着 谨慎 和 控制 风险 的原 则 进行 资产 支持 证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0 券投 资, 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关 注 包括 投资 资产 支 持证 券可 能导 致 的基 金净 值波 动 在内的各 项风险 。 (十一)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于 市场 利率 波动 造 成的 利率 风险 外 , 还 要承 担如 企 业债 、公 司债 等 信用 品种 的发 债 主体信用 恶化造 成的信 用风险 。 虽然 本基 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但仍 可以 参 与股 票等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 尽管 权 益类资产 投资的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但权益 类资产 的市场 价 格波动极 大, 有可能对 本基金 份额净 值的变 动产生 极大的 影响。 (十二)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受损 。金 融市 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 理商 违约 、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 因素 的出 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受损。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1 十 八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2 、 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2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 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3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 基金财 产; 3 )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 8 )选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 12)依照 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 金 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 14)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 基 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4 16)在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换 和非交 易过户 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露; 13)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5 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及 时、足 额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且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 的条件 下得到 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 19)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 21)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 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 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2 、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6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4 )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 、期 货 交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的 、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事宜 ; 3 ) 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账 册记录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7 8 )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 项; 10)对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 册并与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14)依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 收 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17)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8)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按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件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8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5 )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 资价值 , 自主做出 投资决 策, 自 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 露,及 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利 ; 9 ) 提供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 依法要 求提供 的信息, 以及不 时地更 新 和补充 , 并保证其 真实性 ; 10)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99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 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设日 常机构 。 1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5 ) 调整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调整 该等报 酬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的 除外 ;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和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调低除基金 管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以外的 其他应 由本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 的收取 ; 3 )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 提下 调整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设 置,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0 费率、调 低赎回 费率、 调低销 售服务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 大变化 ; 6 )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形。 2 、 会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 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 托管人自 行召集 ,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1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6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 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地 点 ;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和 收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 的计票效 力。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2 会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持 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 通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知 不参加 收取书 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 三分 之一 (含 三 分之一) 以 上基金 份额的 持有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 见;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3 4 )上述第3 )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机构记 录相符 。 (3 )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 行; 或者 采用 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 并表决 。 5 、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 内容 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 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 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4 名(或单 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 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 ,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5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 人。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 4 )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 讯开 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8 、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整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6 无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终 止的;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4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况。 2 、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3 、 清算费 用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7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 基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 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金 合 同而 产生 的 或与 基金 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 具有 约束 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 规定 , 仲 裁费 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阅 ,但应 以基金 合同的 正本为 准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8 二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 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 圳市前 海 深港 合作区 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有 限公司 ) 法定代表 人:邹新 成立时间 :二〇 一三年 一月十 七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2]1746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外合资 ) 经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 销售 、特 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永续 经营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09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售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 资金 清算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 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 保;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手 机 银行 、网 上银 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监 督,对 存在疑 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本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央 行 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开发 行公 司债 券 、次 级债 、可 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 存款 、 通知 存款和 其他银 行存款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国 债期 货、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 中小 板、 创业 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 ;国债 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执行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0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 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 ) 本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3 )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 金余额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40% 。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年 ,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40% ; 4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5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6 ) 本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7 )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 的10%; 8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证券 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9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1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1)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 货后, 需遵循 下列限 制: (1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5% ; (2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3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4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2)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3)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 持一致; 15 )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 例 的规定 ; 16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9 ) 、10 ) 、13) 、14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本 基金 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当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金投 资可不 受上述 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3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提 交, 确 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易 名 单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全 面的 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 负责 及时 更新 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确认 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 任,基金 托管人 并有权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关 联交 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并履行 信息披 露义务 。 4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应 向基金 托管人 说明理 由,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 内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3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 名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 成的 损失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审慎 选择 存款 银 行, 做好 风险 控 制; 并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完 成相关业 务办理 。 6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 管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 印 制在 宣 传推 介材 料上 ,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7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进行监 督。 (1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3 ) 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案 等规 章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4 性的需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例, 并在风 险控制 制度中 明 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 动性 风险 。上 述 规章 制度 须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 制度 经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将上 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 章制度的 决议提 交给基 金托管 人。 (4 ) 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流 通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限 于如下 文 件 (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 价依 据、 监 管机 构的 批 准证 明文 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与 承 销商 签订 的销 售 协议 复印 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 划款 账号 、划 款 金额 、划 款时 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5 ) 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过程中 , 如认 为因市 场出 现剧 烈变 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的具 体投 资行 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 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则 ,基 金托 管 人经 事先 书面 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6 )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 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 与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7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 的约定 向基金 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 虚假 的数 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 人职 责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 。除 基金 托管 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履 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 损失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本 协 议履 行监 督职 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 失。 8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5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9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数 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10、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等 投 资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6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3 、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基金托 管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2 、 基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 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的基 金托 管资 金 账户 ,同 时在 规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7 定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3 、 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 人应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支付 基金收 益、收 取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金 的资金 账户进 行。 (3 )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 管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 。 (5 ) 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付 。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8 (5 )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 资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 规定。 5 、 债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行 、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6 、 其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3 )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 交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 若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 托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 、使用 的规定 执行。 7 、 其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 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开 立。 新 账户按 有关规 定 使用并管 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办 理。 8 、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 券、 银行 定 期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 金 托管 人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19 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托 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的 证券不 承担保 管责任 。 9 、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 止后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 的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并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 管理 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后 ,将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 布。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应包 括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任 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提供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0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基 金合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 规定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八)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 (3 )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终 止事项 。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1 二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 主要 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每次交 易结束 后, 投 资人 应 在T+2 个工作 日后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点 查询和 打印确 认单 , 具体操 作以销 售机构 规定为 准。 2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对 账单, 需要订 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 与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4000-1000-89 )联系。 (二)网 上交易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 开通 基金 网 上直 销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可 以直 接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 本基金 募集期 间通过 “华 润元 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 销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的认 购 业务 ,在 本基 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后 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 关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务 已开通 的银行 卡及各 银行卡 交易金 额限额 请参阅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条 件成 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 人将 根 据基 金网 上 交易 业务 的发 展 状 况, 适 时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网 上直 销交 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 支付 的银 行卡 种 类, 敬请 投资 人 留意相关 公告。 (三)信 息咨询 、查询 服务 投资 人如 果 想查 询申 购和 赎 回等 交易 情 况、 分红 方 式状 态、 基金 账 户 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 服务 等 信息 ,请 拨 打本 基金 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0-1000-89)或 登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 询、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 人为 投资 人预 设 基金 查询 密 码, 预设 的 基金 查询 密码 为 投 资人 开 户证件号 码的 后6 位数 字, 不足6 位数字 的, 前面加 “0 ” 补足 。 基金 查询密码 用 于投 资人 通过 客 户服 务电 话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资 人请 在知 晓 其 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本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 电话 进入 自助 语 音服 务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码 。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2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 的人员 和服务 。 (四)基 金转换 业务 在条 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通过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转 换 业务 服 务,具体 实施方 法另行 公告。 (五)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待技 术条 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通 过 销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提 供定 期 定 额投 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 方法 另行 公告。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联 系方式 : 本基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地址及 电子信 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 :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 可登录 本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直接提 出有关 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 议。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 解的内 容, 请 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 机构已 经全面 理解了 本招募 说 明书。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事项 信息披露 明细: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华润元大 润泰双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3 季 度报告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喜鹊 财富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和 转换 业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 10 月 27 日 华润 元 大 润泰 双 鑫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摘 要(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 11 月 8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天津 市凤 凰 财 富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为 代 销机 构 、 开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和转换业 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 11 月 13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上海 云湾 投 资 管理 有 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和 转换 业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中证 2017 年 11 月 24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3 金牛 ( 北 京) 投 资 咨询 有 限公 司 为 代销 机 构 、开 通 定期 定 额投 资和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贵州 省贵 文 文 化基 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为 代 销机 构 、 开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和转换业 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 年 12 月 1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关 于 调整 网 上直 销 建 行直 连 渠 道基 金 交易 费 率优 惠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11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国融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 资 和转 换 业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武汉 市伯 嘉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 机 构、 开 通 定期 定 额投 资 和转 换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5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泰诚 财富 基 金 销售 ( 大 连) 有 限公 司 为 代销 机 构 、开 通 定期 定 额投 资和转换 业务并 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东吴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构 、 开 通定 期 定 额投 资 和转 换 业务 并参加其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证 券 投 资基 金 缴纳 增 值税 的公告 2017 年 12 月 30 日 华润 元 大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增 加 大泰 金石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 构 、开 通 定 期定 额 投资 和 转换 业务并参 加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8 年 1 月 19 日 华润元大 润泰双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4 季 度报告 2018 年 1 月 22 日 二十 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保 证文本 的内容 与所公 告的内 容完全 一致。 投资 人 还 可以 直 接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 阅和 下 载招募说 明书。 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124 二十 四、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 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的 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 时 间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 )中 国 证监 会准予 华润元大 润泰 双 鑫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华润元大 润泰 双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三)《 华润元大 润泰 双鑫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 (四)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五)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格批 件、营 业执照 (六)关 于申请 募集注册 华润 元大 润 泰双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法 律意见 (七)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其他 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