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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景兴混合A(005039)

鹏扬景兴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2018 年 3 月 27 日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 2017 年 6 月 16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关于 准予 鹏扬 景 兴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 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7] 939 号)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自 该日起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2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3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投 资人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市 场风 险、 信 用风险 、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规性 风险 等 等。 4 、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理论上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5 、 本基 金可 投资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制度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 具有杠 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 股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使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 股指 期 货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强 制平 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6 、 本基 金可 投资 国债 期货 ,国债 期货 采用 保 证 金交 易制度 ,由 于保 证金 交易 具有杠 杆 性, 当相 应期 限国债 收益 率出现 不利 变动 时, 可能 会导致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 国债 期 货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强 制平 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7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与债 券, 投资 人有 可能 获得较 高的 收益 ,也 有可 能损失 本金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 同 》 。 8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9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10 、本 基金 目标 客户 不包 括特定 的机 构投 资者 。 11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8 年 3 月 2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76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 分


绪言 《 鹏扬 景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以及 《鹏扬 景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或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鹏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或“本 基金 ”)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鹏 扬 景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扬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鹏 扬景 兴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鹏扬 景兴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鹏 扬 景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鹏扬 景兴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 者、 投资 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鹏扬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 接受鹏扬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鹏扬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37 、 《业 务规 则》 :指 《 鹏扬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构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4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6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 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申 购费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各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 代码, 并分 别计 算和 公布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52 、A 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53 、C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 申购 费用, 但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54 、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5 、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栖霞 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邮政编 码:100045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成立日 期: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0518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李 雯婷 联系电 话:010-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姜山先 生 : 董 事长 , 美 国 印第安 纳大 学商 学院 工商 管理硕 士 。 现 任上海 华石 投资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 北 京鹏扬 企业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历 任安 达信 华强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 美 国 Sara Lee 公 司 内部审 计师 、瑞 银投 资银 行董事 、高 盛亚 洲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美国德 州太 平洋 集团 董事 及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 行部董 事总 经理 。 杨爱斌 先生 : 董事 , 复 旦 大学 国 际金 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 现 任鹏 扬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任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信 贷员 、 中 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组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北京鹏 扬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范勇宏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现 任宏 实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曾先 后在中 国建 设银 行、 华夏 证券有 限公 司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中国 人寿 资产管 理公 司 等 单位工 作。 从事 金融 工作 近 30 年, 具有 比较 丰富 的 金融工 作经 历。 董建瑾 女士 : 独立董 事 , 美国伊 利诺 伊理 工学 院肯 特法学 院法 学硕 士。 现任 北京观 韬律 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 历 任北 京市新 闻出 版局 科员 、 北 京高华 证券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上 海国 际 能源交 易中 心首 席律 师、 北京市 君泽 君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邱峻女 士: 独立 董事 , 美 国波士 顿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信 达金 誉 ( 上海 )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历任 安永会 计师 事务 所美 国纽 约分所 高级 审计 师、 高级 经理 、 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上 海分 所高 级经理 、蓝 山投 资咨 询( 北京)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王鹤菲 女士 : 独立董 事 , 美国斯 坦福 大学 商学 院金 融系哲 学博 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大 学国 际学院 金融 学教 授 。 历任 美国伊 利诺 伊大 学芝 加哥 分校商 学院 金融 系助 理教 授、 美 联储 芝 加 哥银行 访问 经济 学家 、 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访问 学者 、 中 国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风险 管理部 访问 经济 学家 。 中 国人民 大学 汉青 研究 院金 融系副 教授 、副 系主 任。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徽先 生: 监事 , 江 苏大 学经济 学学 士。 现任 中钰 资本管 理 ( 北京 ) 股 份有 限公司 合伙 人、 首 席风 控官。 历任 中国 华晶电 子集 团会 计、 爱韩 华电子 (无 锡) 电 子有 限公 司财务 经理 、 江苏苏 亚会 计师 事务 所南 方分所 审计 经理 、 北 京中 星微电 子有 限公 司财 务经 理、 无 锡东 林会 计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利安 达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 合 伙人 。 王 徽先 生现担 任北 京注 册会计 师协 会经 济责 任审 计专业 委员 会专 家委 员及 北京总 会计 师协 会理 事。 吉瑞女 士: 监事 (职 工 监 事) , 对外 经济 贸易 大学 管理学 学士 。 现 任 鹏 扬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察 稽 核部 总监 。 历 任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金融审 计部 审计 师, 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风 险咨 询部 助理 经理 及高瓴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合 规部 高级 经理 。 曹铮女 士: 监事 (职 工 监 事) ,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现 任 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及 行政 管理 部总 监。 历任国 家电 网公 司监 察局 文员、 北 京科 舵整 合创 意 咨询有 限公 司 人事助 理、 索尼 爱立 信 ( 中国) 有限 公司 人事 专员 、 微软 亚洲 研究 院人 事经 理、 北 京鹏 扬投 资管 理 公司 人力 资源 及行 政管理 部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杨爱斌 先生 : 总经理 , 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专业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信贷 员、 中 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组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北京 鹏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李刚先生: 副 总经理 , 中 国社科 院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资产 负债 管理部 交易 员、资 金营 运部 高级 交易 员、金 融市 场部 处长 、副 总经理 。 李操纲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南京大 学管 理学 博士 。 历 任华夏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清 算中 心总经 理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 国 金融在 线有 限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 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会 委员 。 宋震先 生: 督察 长, 北京 大学数 学学 院理 学学 士, 中国经 济研 究中 心经 济学 双学士 , 北 京大学 信息 科学 技术 学院 工学硕 士, 曾 任Schlumberger Ltd 工程 师 、 龙翌 创 富顾问 有限 公 司副总 裁 、 中国 证监 会北 京监管 局主 任科 员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卢安平 先生 : 首 席投 资官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员 , 清 华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西 安交通 大学 工学 学士 。16 年证券 投资 经验 ,曾 任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资 产配 置处长 、风 险 管理处 长,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与 绩 效评 估部 总经 理, 平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委托 投资 部总 经理。 鹏扬 景泰 成长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12 月20 日起 任职 ) 。 罗成先 生 : 股 票投资 部基金 经理 , 北京 大学计 算数 学系硕 士 。 历 任全国 社保 基金理 事 会 规划研 究部 主任 科员 、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委 托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鹏扬 景泰 成长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 16 日 起任 职) 。 焦 翠女士: 固 定收益 部基 金经理 , 中国 人民大 学金 融学硕 士 , 曾 任北京 鹏扬 投资管 理 有 限公司 交易 管理 部债 券交 易员。2016 年8 月 加入 鹏 扬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交易 管理 部 债券交 易员 、 固定收 益部 投资组 合经 理 。 鹏扬 汇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16 日起 任职 )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1)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卢安平 先生 : 首 席投 资官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员 , 清 华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西 安交通 大学 工学 学士 。16 年证券 投资 经验 ,曾 任全 国社保 基金 理事 会资 产配 置处长 、风 险 管理处 长, 中国 平安 集团 公司委 托与 绩效 评估 部总 经理, 平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委 托投 资部总 经理 。 杨爱斌 先生 : 总经理 , 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专业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信贷 员、 中 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组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北京 鹏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罗成先 生 : 股 票投资 部基金 经理 , 北京 大学计 算数 学系硕 士 。 历 任全国 社保 基金理 事 会 规划研 究部 主任 科员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委 托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2)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王华先 生: 固定 收益 总监、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清华 大学 理学 学 士, CFA 、 FRM , 曾任 银河 期货 有限 公 司 研究 员, 银河 期货 有限 公司 自 营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北 京鹏扬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衍生品 策略 部总 经理 。 杨爱斌 先生 : 总经理 , 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专业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 信贷 员、 中 国平 安保 险 (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组 合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固 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北京 鹏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 李刚先生: 副 总经理 , 中 国社科 院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资产 负债 管理部 交易 员、资 金营 运部 高级 交易 员、金 融市 场部 处长 、副 总经理 。 陈钟闻 先生 : 固定 收益 部 基金经 理 , 毕 业于 北京 理 工大学 , 双学 士学 位 ,5 年 证券投 资 经验。 曾任 北京 鹏扬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交 易主 管、 投资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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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 为 除基 金 管理人 以外 的 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 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高度 重视 建立 完善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制 体系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和 监 事职能 ,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本 公司 在董事 会下 设立 了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 负 责 对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业务运 作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和风 险状 况进 行检 查和 评估, 对公 司监 察稽核 制度 的有 效性 进行 评价 , 监 督公 司的财 务状 况, 评价 公司 的财务 表现 , 保 证公 司的 财 务运作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和通 行的 会计 标准 , 对公 司风险 管理 制度 进行 评价 和对公 司风 险 管理制 度的 实施 进行 检查, 评估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负 责基 金投资 决策 的最 高权 力机 构, 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确 定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原则, 决定 基金 投资 的程 序与权 限设 置, 审定 基金 的投资 策略 与资 产配 置方 案及设 定基 金投 资的限 制性 指标 等。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 权负责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 风险 评估 董事会 下属 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和 督察 长负 责对 公司 内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总经 理下设 风 险决策 委员 会 , 负 责对 公司 日常经 营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监 测 、 评 估与 防范 提供 意见及 建议 , 审议公 司风 险控 制制 度与 风险管 理流 程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中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 和重大 危机 情 况进行 评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案 并监 督实 施。 公司 各部门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定 本部门 的作 业流 程及风 险控 制制 度, 加强 对风险 的控 制, 将风 险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3 )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授 权控 制、 自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资产 分离及 监察 稽核等 程序 或措 施。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内控 防线 : 1 ) 建 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岗 位均制 定详 实的 操作流 程、 明确岗 位职 责 , 各 岗位 人员 上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 ,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自 职 责 ; 2 )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 司建 立 重要业 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互 监督 制衡 ; 3 )建 立以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 核部对 各岗 位 、各 部门 、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督 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独 立于 其它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并 对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反 馈和 监督 。 (4 ) 信息 沟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监察 稽核 部, 履行 监督、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 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相 关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执 行 。 监 察 稽核人 员具 有相 对的 独立 性,定 期不 定期 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 (6 ) 法律 法规 指引 公司严 格贯 彻基 金管 理相 关的法 律法 规, 严格 依法 经营。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对内 部各职 能部 门和 员工 的业 务活动 及岗 位行 为的 合法 合规性 实 施 监督 检查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 〕34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徐 峥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兴业银 行成 立 于1988 年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注册 资本 190.52 亿 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 质、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兴 业银 行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管理 处、 市场 处、 委 托资产 管理 处、 科 技支持 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营管 理处、 期货 业务 管 理处、 期 货存 管 结算处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室 ,共 有员 工110 人 ,平均 年 龄 32 岁,100% 员 工拥有 大学 本 科以上 学历 ,业 务岗 位人 员均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 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 工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于2005 年4 月 26 日 取得 基 金托管 资格 。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准 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截止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银 行已 托管 证券 投资基 金 146 只,托 管基 金财 产规 模 7234.37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 (一)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兴 业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规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二)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必须 覆盖 基金 托管 部的 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 控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立 性原 则: 资产 托 管部设 立独 立的 稽核 监察 处,该 处室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 处 室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 机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 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5) 防火 墙原 则: 托管 部 自身财 务与 基金 财务 严格 分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门与 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体系 同所 处的 环境 相适 应,以 合理 的成 本实 现内 控目标 ,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 风险管 理必 须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托 管资 产的安 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 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 原则 , 在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 业 务环节 都应 有明 确的 责任 人,并 按规 定对 违反 制度 的直接 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三 、内部风险控制措 施实 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 2 、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稽 核 监察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和范 围、 投资 组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费用 的计 提和 支付 方式、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 收 益分 配、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柜台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686688 联系人 :吴 瑞 传真:010-68105966 (2)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直销 电子 交易 平台 客服电 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代理法 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周 嘉谊 电话:0755-83271192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 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3890965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 富 中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7)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 十八 号院京 东集 团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赵 德赛 电话:010-891883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 个 人业务 );400 088 8816 (企业 业务 )


网址:http://fund.jd.com (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9)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 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何 薇 电话:010-65980380-80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 园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2)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股 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1 幢 A2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1 幢 A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13)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兴业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传真:021-6256578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158100055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15)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宁夏回 族自 治区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5816016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6)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毛淮 平 联系人 : 仲秋 玥 电话:010-8806663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 北旺西 路中 关村 软件 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 新 浪总部 科 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2675369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 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内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 B 座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0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王 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高新区 (新 市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2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1 (23)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 http://www.zscffund.com/ (2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电子邮 件:jinxia@cgws.com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5)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26)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3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 直门南 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江 苏大 厦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益 田路 江苏大 厦 38-46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中 国杭 州市 西 湖区西 溪 路 556 号蚂 蚁 Z 空间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傅强 电话:1381116537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88

















网址: http://www.antfortune.com/ (3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3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 4009686688 联系人 :韩 欢 传真: 010-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 师: 刘佳 、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 (010 )58153000 传真电 话: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徐艳 、 贺耀 联系人 :贺耀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4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的相关规定,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关于准予 鹏 扬景 兴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17] 939号) 注册募集 。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 售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地 区 、 网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当 地 基金销售机 构 的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 增 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 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募集 期自2017 年8 月21日至2017 年9 月22日止。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和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 、 基 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9 月27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决。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6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7 年10 月3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业 务 时 ,如 果 发 生 申 购 、赎 回 损 害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应 当 及 时 暂 停 申 购 、赎 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7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定时 间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相应顺延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 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资人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 +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份 额( 各 类 份 额 合 并 计 算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 各 类 份 额 合 并 计 算 ) 的 比 例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8 50% , 若 单 个 投 资 人 某 笔 申 购 后 导 致 该 投 资 人 累 计 份 额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5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此 笔 申 购 部 分 确 认 或 不 予 确 认 , 以 确 保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份 额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50%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 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追加购买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的直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追加购买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 本 基 金 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账 户 最 低 余额为 1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足 10 份时, 该 笔 赎 回 业 务 应 包 括 账 户 内 全 部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 否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 及计算方式 1 、申 购费 率 (1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购 时收 取申 购费 用 ,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1.00% , 且随 申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表 所示 : A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金 额(M: 元)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9 (2 )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3 ) 申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人 一天 内有 多笔 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须按 每 次申购 所应 对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2 、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7 日 1.5% 1.5% 7 日≤Y<30 日 0.75% 0.5% 30 日≤Y<180 日 0.50% 0% Y≥180 日 0% 对于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30 日 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9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的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90 日 但少于18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 费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在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时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1 : 假设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申 购当 日本 基金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160 元, 对应 的 本次申 购费 率为1.00% ,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0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00%)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160 =97,450.69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97,450.69 份A 类基 金份 额。 (2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2 :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50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112 元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00/1.0112 =4,944,620.25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50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112 元 ,则 其可 得到4,944,620.25 份C 类基 金份额 。 (3 )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申 购份额 计算 按照 巨额 赎回 的条款 执行 。 4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赎回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3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5 天,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1.50% ,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是1. 017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75 =101,750.00 元 赎回费 用=101,750 ×1.50%=1526.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750.00 -1526.25 =100,223.75 元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1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5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 0175 元,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0,223.75 元。 (2 ) 赎回C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4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间 为35 天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 0185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0185 =101,850.00 元 赎回费 用=101,85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850.00 -0 =101,850.00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35 天 , 假设 赎回 当日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 018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01,850.00 元。 (3 )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按 照巨 额赎 回的条 款执 行。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巨额 赎回 的条 款执行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6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销 售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2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8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9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3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受 理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申 购 份额及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例5 : 某 日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假 设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均 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日 前一日共有A 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 万 份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赎 回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180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请申购1000 万 元 , 适 用 申 购 费 用 为1000 元 , 假 设 赎 回 申 请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公 布 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5 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 1.01750032 , 则 投 资 人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4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 ×1.0175 =1,017,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 -0 =1,017,500,000.00 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00=9,999,000 申购份额=9,999,000/1.0175=9,827,027.03 份 即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1,017,500,00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9,827,027.03 份。 (b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遵 循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采 用 更 精 确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 定期定额申购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例6 : 某 日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假 设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均 为A 类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日 前一日共有A 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 万 份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 请 赎 回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180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 , 赎 回 申 请 日 投 资 人 合 计 申请申购100 万 元 , 适 用 申 购 费 率 为0.5% , 假 设 赎 回 申 请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公 布 的 基 金份额净值是1. 0175 元 ,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若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为 1.01745001 , 若 按 照1.0175 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 则赎回申请日次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当 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 ×1. 01745001 =1,017,450,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 -0 =1,017,450,010.00 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 +0.5% )=995,024.88 申购费用=1,000,000 -995,024.88=4,975.12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5 申购份额=995,024.88/1.01745001=977,959.48 即 : 赎 回 申 请 日 , 若 按 照 已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赎 回 总 金 额 , 会 影 响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相 对 利 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采 用 保 留 八 位 小 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当 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1,017,450,010.00 元 , 申 购 总 份 额 为 977,959.48 份 。 次 日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75 ,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 回 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6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10 月31 日 起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2017 年10 月28 日 发 布 的 《 鹏 扬 景 兴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和其他有关本基金转换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 年11 月6 日起开通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2017 年11 月3 日 发 布 的 《 鹏 扬 景 兴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和 其 他 有 关 本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 结 、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7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十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 配置,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 金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公开 发行 的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衍生 品 (包 括权 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含同 业存 单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质押式 及买 断式回 购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50%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 货、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一)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及资 产价 格发 展变 化的 理解 , 在 把握 经济 周期 性波 动的基 础 上, 动态 评估 不同资 产类 别在不 同时 期的 投资 价值 、 投 资时 机以 及其风 险收 益特征 , 追求 稳 健增长 。 1 、 当宏 观基 本面 向好 、GDP 稳 步增 长且 预期 股 票市 场趋于 上涨 时 , 本 基金 将 增加股 票 投资比 例 , 分享 股票 市场 上涨带 来的 收益 ; 2 、 当宏 观基 本面 一般 、GDP 增 长缓 慢且 预期 股票市 场趋于 下跌 时 , 本 基金 将 采取相 对 稳健的 做法 ,减 少股 票投 资比例 ,增 加债 券或 现金 类资产 比例 ,避 免投 资组 合的损 失; 3 、在 预期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 市场都 存在 下跌 风险 时 , 本基金 将减 少股 票和 债券 的持有 比 例,除 现金 资产 外, 增加 债券回 购、 央行 票据 等现 金类资 产的 比例 。 基于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周 期及资 产价 格发 展变 化的 深刻理 解 , 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的方法 分 析宏观 经济 、 资本市 场 、 政策导 向等 各方 面因 素, 建立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大类 资 产收 益的 绝对 或相对 预期 ,决 定各 大类 资产配 置权 重。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9 本基金 基于 成长 投资 的理 念,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主 要投资 于优 选行 业中 的绩 优股票 。 本 基金将 选择 在行 业中 具备 竞争优 势、 成长 性良 好和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具 体策 略如下 : 1 、行 业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将把 握中 长期 中国 经济结 构调 整的 方向 ,通 过对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 产业环 境、 产业 政策 和行 业竞争 格局 等因 素的 分析 , 确定 宏观 及行 业经 济变 量对不 同行 业的潜 在影 响 , 判断 各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与 投资 时机 。 本 基金 从经济 周期 因素 、 行 业政 策 因素和 行业 基本 面 ( 包括 行业生 命周 期、 行业 发展 趋势 和 发展 空间 、 行 业内 竞争态 势、 行业 收入及 利润 增长 情况 等) 三个方 面评 估行 业的 成长 性。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公司的 成长 性最 终体 现为 利润的 增长 。 因 此, 本 基金 将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和预 期 主营业 务利 润率 作为 企业 成长性 考察 的主 指标 , 并 结合税 后利 润增 长率 、 净 资产收 益率 等指 标,筛 选出 盈利 能力 超过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上市 公司 。 3 、事 件投 资策 略 随着资 本市 场的 发展 壮大 , 对资 本市 场有 冲击 效应 的事件 也发 生的 越来 越频 繁, 投 资者 面临的 实践 性投 资机 会也 层出不 穷 。 对 相关 行业 有影 响力的 事件 通常 有利 率政 策、 行业 政策 、 汇率政 策、 突发 事件 等; 对 股票价 格 变 动有 影响 力的 事件通 常有 增发 、 收 购兼 并、 资 产注 入、 整体上 市、 发行 可转 债、 上 市公司 业绩 公告 等; 对债 券 市场有 影响 力的 事件 通常 有货币 政策 、 利率政 策 、 重 要经济 数据 发布等 。 通常 这些事 件都 会短暂 打破 市场 均衡 价格 , 本 基金 通过 对 历史数 据的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把 握事 件投 资机 会。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1 、买 入持 有策 略 以简单 、 低交 易成本 为原 则, 挑选 符合 投资需 求的 标的债 券 , 持 有到期 后再 转而投 资 新 的标的 债券 。 2 、久 期调 整策 略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 增加组 合久 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 降的风 险。 3 、收 益率 曲线 配置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预测 , 确 定采 用子弹 型策 略、 哑铃 型 策略和 梯形 策略 , 在 长期 、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 进行 配置, 以从 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相对 价格 变化中 获利 。 4 、板 块轮 换策 略 根据国 债 、 金 融债 、 信 用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相对低 估的 板块, 减持 相对 高估 的板 块,借 以取 得较 高收 益。 5 、骑 乘策 略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0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 ,买 入收 益率曲 线最 陡峭 处所 对应 的期限 债 券,随 着所 持有 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下降 ,债 券的 到期 收益 率 将下 降, 从而 获得 资本利 得。 6 、个 券选 择策 略 用自下 而上 的方 法选 择价 值相对 低估 的债 券。 通过 考察收 益率 曲线 的相 对位 置和形 状 , 对比不 同信 用等 级、 在不 同市场 交易 债券 的到 期收 益率等 方法 , 结 合票 息、 税 收、 可 否回 购、 嵌入期 权等 其他 决定 债券 价值的 因素 ,从 而发 现市 场中个 券的 价值 相对 低估 状况。 7 、可 转债/ 可 交换 债投 资 策略 综合分 析可 转债/ 可交 换债 的债性 特征 、股 性特 征等 因素的 基础 上, 利用 BS 公式或 二叉树 定价 模型 等量 化估 值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重视对 可转 债/ 可 交换 债对 应股票 的分 析 与研究 , 选 择那 些公 司和 行业景 气趋 势回 升、 成 长 性好、 安全 边际 较高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对 于含回 售及 赎回 选择 权的 债券, 本基 金将 利用 债券 市场收 益率 数据 ,运 用期 权调整 利差 (OAS ) 模 型分 析含 赎回 或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的投 资价值 , 作 为此 类债 券投 资的主 要依 据 。 8 、融 资杠 杆策 略 通过分 析回 购品 种之 间的 利差及 其变 动, 结合 对年 末效应 和长 假效 应的 灵活 使用, 进行 中长期 回购 品种 的比 例配 置, 同时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上 利用 跨市 场套 利和 跨期限 套利 的 机会。 (四)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在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方 面, 本基金 以投 资组 合的 避险 保值和 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本 着 谨慎 原则 ,适当 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 (1 ) 避险 保值 : 利 用股 指 期货,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暴露 ,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 (2 ) 有效 管理 :利 用股 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 易成 本 低等特 点 ,对 投资 组合 的 仓位进 行 及时调 整,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运作 效率 。 2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在进行 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原则 , 以 套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 并 积极采 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国债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充 分考虑 国债 期货 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以达 到降 低 投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上 , 把 握市场 的短 期波 动, 进行 积极操 作, 追求 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下 实现 稳健 的超 额收益 。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1 本基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将 重点 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 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型 ,评 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的 投资 决 策。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50%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16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 货、股 指期 货交 易时 ,需 遵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2 (a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b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c)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d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 50% ; (e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8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0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 (12)、 (18 ) 、(19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期货 市 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3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则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25%+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7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 或 者市 场发 生变化 导致 本业 绩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本 业绩比 较基 准停 止发 布、 变更名 称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 调整 或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4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8 年第 1 季度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8.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40,679,236.18 43.37 其中: 股票


240,679,236.18 43.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98,019,770.00 53.70 其中: 债券


278,031,770.00 50.10 资产支 持证 券 19,988,000.00 3.60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811,508.19 1.23 8 其他资 产


9,463,676.66 1.71 9 合计





554,974,191.03





100.00


8.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2,360,000.00 2.25 C 制造业 125,632,020.10 22.82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402.87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78,009,568.21 14.17 K 房地产 业 24,651,245.00 4.4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5 S 综合 - - 合计 240,679,236.18 43.72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2018 年3 月31 日的 证监 会行 业 分类标 准为 依据 。 8.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 末未持 有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8.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442,000 28,867,020.00 5.24 2 000002 万科 A 740,500 24,651,245.00 4.48 3 600196 复星医 药 553,100 24,607,419.00 4.47 4 600036 招商银 行 784,969 22,834,748.21 4.15 5 600566 济川药 业 400,000 18,392,000.00 3.34 6 601398 工商银 行 2,920,000 17,782,800.00 3.23 7 600741 华域汽 车 675,000 16,355,250.00 2.97 8 600612 老凤祥 335,624 13,730,377.84 2.49 9 600583 海油工 程 2,000,000 12,360,000.00 2.25 10 002372 伟星新 材 581,862 11,875,803.42 2.16


8.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8,899,997.20 21.6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8,899,997.20 21.60 4 企业债 券 107,394,000.00 19.5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50,742,000.00 9.2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995,772.80 0.1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78,031,770.00 50.50


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460,000 45,917,200.00 8.34 2 101800134 18 首创 MTN001 300,000 30,234,000.00 5.49 3 108601 国开1703 295,000 29,491,150.00 5.36 4 018006 国开1702 236,790 23,129,647.20 4.20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6 5 101455009 14 浦 发集 MTN001 200,000 20,508,000.00 3.73


8.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46129 花呗 27A1 200,000 19,988,000.00 3.6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资 产支 持证 券。


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贵金 属投 资。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持有 权证 。 8.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8.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注 :本 报告 期内 ,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8.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未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8.10.1 本期国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期 保值 操作 。 制 定 国 债期货 套期 保值 策略 时,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债 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国债 期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估 值水 平, 并根 据基 金现券 资产 利率 风险敞 口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基 金管理 人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利用 金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 规避利 率风 险以 达到 降低 投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的 目的 。 8.10.2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末 未持 有国 债期 货。


8.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在一 季度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进 行了 国债 期货投 资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和债券 市 场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 国债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 并 与现券 资产 进行 匹配 , 较 好地对 冲了 利 率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7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对 基金 的影响 , 降 低了 基金 净值 的波动 。 本 报告 期内 , 本 基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的。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基金投资前十 名证 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投资决策 程序 说明: 中国平 安(601318.SH) 为 鹏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前十 大持 仓证 券。2018 年1 月25 日深 圳市 市场 和质 量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福田 市场 监督管 理局 针对 中 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发 布违 法广 告,处 以人 民 币20 万元 的 行政处 罚。 招商银 行(600036.SH) 为 鹏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前十 大持 仓证 券。2017 年4 月11 日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上 海监 管局 针 对2016 年招 商银 行以 “投 资 资产管 理计 划 ―发 放信 托贷 款 ” 为通 道, 向 ××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放 款, 部分 资金 用于 支付土 地出 让金 情况, 处以 人民 币420.3428 万 元的 行政 处罚 。 本基金 投资 中国 平安 、招 商银行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公司 投资 制度 的规 定。 除中国 平安 、 招 商银 行外,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被监 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情况 ,在 报告编 制前 一年 内未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8.11.2 基金投资前十 名股 票中投资于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投 资决策程序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8.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1,186.8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749,459.58 5 应收申 购款 123,030.2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63,676.66 8.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


8.11.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8.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 分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各比例 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有 尾差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 利 , 也 不 向 投 资 者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景兴 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 长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59% 0.58% 0.62% 0.24% 3.97% 0.34%








鹏扬景兴 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 长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4.28% 0.58% 0.62% 0.24% 3.66% 0.34%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类有价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券、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期 货合 约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选 取 估值日 第三 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对 应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全价 交易 的债券 ( 可转 债除 外) ,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全 价 减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税 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4 )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有 价证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 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5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1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 估 值净价 估值 。 对 于含 投资 人 回售权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 , 回 售登 记截 止 日 (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 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按成 本估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值 方法 (1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或 者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2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股 指期 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4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持 有的 银 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 按 协议或 合同 利率 逐日 确认 利息收 入 。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2 1 、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各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3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 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4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本基 金的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由 于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收 取 费用情 况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人选 择 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收 益的 计 算以权 益登 记日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配2 次, 基 金每 次 收益分 配 比例最 低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6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 收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调 整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7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次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1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次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8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率,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 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投 资人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 实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 程 序及 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1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2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文件中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3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缓 支付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8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国债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十一 )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 (十二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相关 信息 本基金 将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更新) 等文件 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包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 指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4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 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息 :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5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 、 市 场 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产 生 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股票投资风险: 1 、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波 动 , 对 股 票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的 风 险 。 3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 1 、 市 场 平 均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变 化 的 风 险 。 2 、 债 券 市 场 不 同 期 限 、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之 间 的 利 差 变 动 导 致 相 应 期 限 和 类 属 债 券 价格变化的风险。 二 、 信 用 风 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 、 管 理 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 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 平造成影响。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 基金持有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同 业 存 单 、 股 票 等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一定的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1 、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主 板 、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公 开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衍生品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 债 期 货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含 同 业 存 单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质 押 式 及 买 断 式 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从 投 资 范 围 上 看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金 融 工 具 基 本 上 都 具 备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对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的 资 产 , 本 基 金 严 格 按 照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定 》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定 。 因 此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可控。 2 、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 以 上 的 部 分 , 将 自 动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本 基 金 可 采 用 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五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7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 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 杠 杆 性 , 当 相 应 期 限 国 债 收 益 率 出 现 不 利 变 动 时 , 可 能 会 导 致 投 资 人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 国 债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本基金 可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面 临 的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 由 此 可 能 增 加 本 基 金 净 值 的波动性。 八 、 其 他 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约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变现;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9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6 个月, 但 因 本 基 金 所 持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限 制 而 不 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2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供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改服 务项 目 , 主要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交 易确 认单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对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单 , 或在 T+1 个工 作 日后 通过 鹏 扬客服 电 话4009686688 、 鹏扬网 站 (www.pyamc.com ) 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不向 投资者 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2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每月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有 订制 了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人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人 可以 登录 鹏扬 网站 (www.pyamc.com ) 自助 订制 ;也 可直 接拨 打 鹏 扬客 服电话 4009686688 订制 。 3 、由 于投 资人 提供 的手 机 号码、 电子 邮箱 不详 、错 误、未 及时 变更 或电 子邮 箱设置 、 通讯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有 可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或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 原因 无法正 常收 取对 账单的 投资 人, 请及 时通 过鹏扬 网站 , 或 拨打 鹏扬 客服电 话查 询、 核对 、 变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 二、短信、邮件信息 发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订制 服务 , 基金 投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 、手 机短 信服 务可 提供 的 订制内 容包 括 每 周净 值通 知 、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 、电 子邮 件服 务可 提供 的 订制内 容包 括 每 周净 值通知 、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电 子对 账单 等信息 。 3 、除 发送 基金 投资 人订制的上述 信息 外, 基金 管理 人会不 定期 向留 有 手 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基 金投 资人不 需要 接 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 、手 机短 信依 托于 外部 通 讯服务 商发 送, 电子 邮件 通过互 联网 进行 信息 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 服电 话 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查询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3 鹏扬客 服电 话 人 工座 席每 个交易 日 (9:00-17 :00) 为基金 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客服热 线 服务内 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 订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客服热 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上 查 询系 统完 成基 金账户 的查 询业 务。 官方网 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鹏扬 客服电 话 或 以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所 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提 出的 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 service@pyamc.com 六、网上 直销交易系 统开 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开户与 交易 。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括 : 基 金账户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账户 资料 变更、 分红方 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业务 。 网上 交 易业务 规则 以公 告为 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 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 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4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5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7-9-28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直销 电子 交易 平台 基金转 换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2017-10-14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直销 柜台 基金 转换 优惠费 率的 公告


2017-10-23 鹏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10-28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3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信建 投证券 开通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3 鹏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2017-11-3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增加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8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1-16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展 鹏扬 景兴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1-17 关于鹏 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在 部分 销售 机构 开通定 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1-29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管理 人员 变动 公告 2017-12-7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12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19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0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7-12-20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6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2-26 关于鹏 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产品 实施 增值 税政 策的公 告 2017-12-30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称 变更的 公告


2018-1-3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称 变更的 公告


2018-1-12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1-18 鹏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4 季 度报 告 2018-1-22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分 基金 参与 销售 机构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3-2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称 变更的 公告


2018-3-13 关于鹏 扬景 兴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8-3-20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3-21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赎回 费的 公告


2018-3-24 关于修 改鹏 扬景 兴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的 公告


2018-3-24 景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2018-3-24 景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2018-3-24 鹏扬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3-29 景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年 度报 告 2018-3-29 景兴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8-3-29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6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 鹏 扬 景 兴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 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7 附件一


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栖霞 路120 号3 层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设立日 期:2016 年7 月6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6 】145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1.0518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05888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投资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8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 转换 、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 户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9 (17) 确保 需要 向投 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 〕34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佰玖 拾亿伍 仟贰 佰叁 拾叁 万陆 仟柒佰 伍拾 壹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74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0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 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1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投资 人自 依据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与C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不同 , 基金 收益分 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分 配的数 量 将可能 有所 不同 。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2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更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同 一类 别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除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3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 况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调整本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 置; (7)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4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授权 方式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 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5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6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书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同一 类别每 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7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8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的同 一类 别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由 于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收 取 费用情 况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若投 资人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收益 的计 算以权 益登 记日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配2次 , 基 金每 次 收益分 配 比例最 低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 供 分配 利润 的6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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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9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 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次月 初五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率 , C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0.40%,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C 类 基金 份额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C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自动 于次 月初 五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至 登记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销售 服务 费由登 记机 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中第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 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1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 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 金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公开 发行 的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衍生 品 (包 括权 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含同 业存 单 )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质押式 及买 断式回 购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0–5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 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以 及到期 日在1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 例为 0-5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2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股 指期 货交 易时 ,需 遵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a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 券总市 值的30%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0% ; (b)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 票总市 值的20%;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c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d)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50% ; (e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3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18) 、(19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期货 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则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4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5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 北京市 】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三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一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6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7 附件二


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鹏扬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国(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栖 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A2 号中 化 大厦 16 层 邮政编 码: 100045 法定代 表人 :杨 爱斌


成立日 期:2016 年 07 月 0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2016 】145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518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 、 基金 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和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兴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邮政编 码:35001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银复〔1988 〕347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 金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 融 资券、 公开 发行 的次级 债券 、 政 府支 持债 券、 可 转债 、 可 交换 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 、 衍生 品 (包 括权 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含同 业存 单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 质押式 及买 断式回 购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中, 本基 金在 进行 国债 期货实 物交 割前 , 基 金管 理人需 事先 与基 金托 管人 就国债 期货 实物交 割的 具体 运营 及操 作达成 一致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5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以 及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5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9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 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6)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股 指期 货交 易时 ,需 遵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 制: (a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b)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c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 等 ; (d)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50% ; (e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0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18) 、(19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但 须提 前公 告,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项下 的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如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则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加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发送 另一 方, 另 一方 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一 方收 到另一 方书 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开始生 效。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1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本基 金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及 其结算 方式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书 面或 以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相 应损 失和责 任。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或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有 关法规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 人、存 款机 构签 订相 关书 面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 议对 基金 银行 存款业 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 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4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2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定期 存款 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 其承担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 性的需 要合 理 安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 控制情 况。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管 机构 的批准 证明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与承销 商签 订的 销售 协议 复印件 、 缴款 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划 款账 号、 划 款金 额、 划 款时 间 文件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进 行监督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3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基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 门的规 定 ,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处置 预案 , 并书面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金 管理 人投 资中 期票 据的额 度和 比 例进行 监督 。 2 、如 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 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约定 。 3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关制 度、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完善 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 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导致 基 金出现 风险 或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相 应责 任。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或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以书 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相应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十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4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或 未在合 理期 限 内确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财产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 “ 中 登公 司 ” )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相 应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5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未 能达 到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也称 为资 金账 户, 保 管基 金财产 的银 行存 款。 该基 金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 托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财产 在内 的所有 托管 资产 与中 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进 行。 2.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需 要, 为本 基金 开立 资金清 算辅 助账 户, 以办 理相关 的资 金汇划 业务 。 3.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专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四) 定期 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机 构开 立的 银行 账户 , 包括 实体 或虚 拟账 户, 其 预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件 。 在 取得 存款 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该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 存款 的投资 和支 取 事宜 , 若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 若 产生 息差 (即 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资金 利息 差额 ) , 该 息差 的处理 方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双方协 商解 决。 对于任 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都 必须 和存 款机构 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 约定 双方 的权利 和义 务, 该协 议作 为划款 指令 附件 。 该 协议 中必须 有如 下明 确条 款: “ 存款证 实书 不 得被质 押或 以任 何方 式被 抵押, 并不 得用 于转 让和 背书; 本息 到期 归还 或提 前支取 的所 有款 项必须 划至 托管 专户 (明 确户名 、开 户行 、账 号等 ),不 得划 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 。 如定 期存 款协议 中未 体现 前述 条款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定 期存款 投资 的划 款指 令。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6 债券托 管账 户 、 资金 结算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结 算。 (六)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金 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并 代表 所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付 金 、 结 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七) 期货 结算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 , 按 照相 关规定 开立 期货 结算 账户 、 期 货资 金 账户 , 在 中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获 取交 易编 码。 期货 结算账 户名 称 、 期 货 资金 账户名 称及 交 易 编码对 应名 称应 按照 有关 规定设 立。 (八)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存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十)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7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要 求的 除外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或复 印件 , 未经双 方协 商一致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由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该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 数,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均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 , 将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 要求的 除外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鹏扬景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8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