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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优选(001097)

华泰优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华 泰 柏瑞 积 极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 年五月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华泰柏 瑞积极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 示 华泰柏 瑞积 极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根 据 2015 年 2 月 13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关 于准予 华 泰柏 瑞积 极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5 】250 号) 的注册 , 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5 年3 月26 日正 式生 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 人 ”或“管理人 ”或“本 公司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等 等。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 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 31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和 业绩表 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4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1 九、基 金的 投资................................................................. 61 十、基 金的 业绩................................................................. 7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7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4 二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9 二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1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4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 第5 号<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华泰 柏瑞 积极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募集 ,并 在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华 泰柏 瑞积极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合 同: 指 《 华 泰柏 瑞 积极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华泰 柏瑞 积极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泰 柏 瑞积极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 泰柏瑞 积极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8 、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 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 17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 、投资 者 :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指 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指 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金 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 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1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 33 、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4 、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华泰 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8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 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4 、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 元: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金 收益: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 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 49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0 、 流动 性受限资 产: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1 、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 、 指定 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 介 53 、 货币 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 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 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54 、 不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5 、 第三 方估值机 构:包括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公司和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 等法律法规 授 权提供 价格 数据 信息 的机 构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 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汪 莹白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柏瑞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 AIGGIC )4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苏 州新区 高新 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贾波先 生: 董事 长, 学士 ,曾任 职于 工商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2001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经纪业 务总 部技 术主 办、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地 区经 理、 南宁 双拥 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南 京长 江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企 划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 融资融 券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6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翟军先 生: 董事 ,学 士, 曾任职 于江 苏省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泰 证券 ,2009 年 9 月 进入华 泰证 券工 作, 曾任 零售客 户服 务总 部总 经理 助理 、 经 纪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浙 江分 公 司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总经 理。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 事 ,学士 ,1992 年加 入美 国 国际集 团,2009 至2011 年担任柏 瑞投资 (欧 洲分 公司 ) 总 经理, 新兴 市场 投资 主管 , 全球 固定 收益 研究 团队 主管和 行政 总裁 (欧洲 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任 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业 务行 政总 裁 (亚 洲 , 日本除 外) 、 总经理 、新 兴市 场投 资总 管,全 球固 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管 。 杨智雅 女士 : 董事 , 硕 士 , 曾就职 于升 强工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之 杰国 际商 业 顾问有 限 公司, 1992 年4 月至1996 年12 月任AIG 友邦 证券 投 资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管理 部经理, 1997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 年1 月至 2001 年7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 份 有限公 司管 理部 经理 、 资深 经理 、 协 理, 2001 年7 月至2010 年2 月任AIG 友 邦证 券投 资顾 问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董 事 长暨总 经理。 2010 年2 月 至今任 柏瑞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暨总 经理、 总 经 理 。 韩勇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曾 任职于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和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杨科先 生: 独立 董事 ,学 士,2001 年 至今 任北 京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今 任该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亦宜 女士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职 于Lazard & Co.旧金 山 办事 处以 及Lazard Asia 香港办 事处 ,2010 年至 2013 年 曾担 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2002 年至 今历 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 经理 、执 行董 事 ,2006 年至 今同时 担任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 TIH Limited 董事 。 文光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3 年至2015 年 先 后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会 计系 助教、 会 计系讲 师、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会计 系副 教授 、硕 士生导 师,1989 年 12 月至 1991 年 6 月 期间兼 职于 香港 普华 会计 公司审 计部 。2015 年 3 月 从中国 人民 大学 退休 。 沈志群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1978 年至 1987 年 先后在 中国 建筑 科学 研究 院、 国家 建 委政策 研究 室、 国家 建设 部经济 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任 研究 室副 主任,1987 年至1997 年 先后任 国家 计委 投资 研究 所研究 室主 任 、 所 长助 理 、 副 所长 ( 副司 级) ,1997 年任国 家计 委 宏观经 济研 究院 科研 部主 任 ( 正司 级) ,2000 年 任国 家计委 ( 国家 发改 委 ) 宏 观经济 研究 院 院长助理 ,2001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国 宏物业 管理 有限公司 (宏 观院下 属) 总经理。2014 年退休 ,现 任中 国投 资协 会副会 长。 2 、监 事会 成员 吴海云 女士 : 监 事长 , 硕 士, 于 香港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业拥 有丰 富经 验。 曾任 汇丰环 球投 资管理 财务 部副 总裁 , 以 及曾在 富国 银行 , 瑞 银全 球资产 管理 , 瑞 信私 人银 行,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等公 司任 多个 重要 职位。2017 年 6 月起 任柏 瑞投资 财务 总监 –亚 洲( 日本及 台湾 除 外) 。 刘晓冰 先生 : 监事 , 二十 三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1993 年 12 月进 入公 司 , 曾任 无 锡解放 西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无 锡永 乐路营 业部 负责 人, 无锡 城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理 ,无 锡分 公司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苏 州分 公司 总经理 。 柳军先生 :监事 ,硕士 ,2000-2001 年 任上海 汽车集 团财务有 限公司 财务,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基金 核算 员, 2004 年7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上 证红利 ETF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09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 瑞(原 友邦 华 泰) 上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0 月起 担任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2011 年 1 月起 兼任 华泰 柏瑞 上 证中小 盘 ETF 基金 、华 泰 柏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 2012 年 5 月 起担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及 华泰 柏瑞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2 月 起任 指数 投资 部总 监。 2015 年5 月起 任华 泰 柏瑞中 证 500ETF 及 华泰 柏 瑞中 证 500ETF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8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泰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泰 柏 瑞 锦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和 华 泰 柏 瑞裕 利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经理 。 童辉先 生: 监 事, 硕 士 。1997-1998 年 任上 海众 恒信 息产业 有限 公司 程序 员, 1998-2004 年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息 技术 部经 理, 2004 年4 月 加入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信 息技 术与 电子 商务 部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 总 经理 , 博 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10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王溯舸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受 托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 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2004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总 部总 经理。 房伟力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司 交收系 统 开发经 理 ,2001-2004 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登 记及 结算 部门 总监 ,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曾 在美国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BGI ) 担 任投 资经理 , 2012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增强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量 化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5 年 3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 化先行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和 华 泰 柏 瑞 量化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6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智 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和华泰 柏瑞 量 化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6 年 5 月起任 华泰 柏 瑞量化 对冲 稳健 收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起 任华 泰柏瑞 惠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7 年 5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量 化创 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量 化 阿尔法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起任 华泰柏 瑞港 股通 量化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本科与 研究 生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MBA 毕 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伯 克利 分 校哈斯 商学 院。 高山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博 士。2001 年 5 月至 2013 年7 月 任职 于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任处 长;2013 年 7 月起 加入 华泰 柏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本 科毕 业于山 东大 学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 经济管 理学 院, 硕士 毕业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博士 毕业 于财 政部 财政 科学研 究所 研究 生部。 董元星 先生 , 副总 经理, 博士。2006.9-2008.12 任 巴克莱 资本( 纽约 )债券 交易员 , 2009.3-2012.8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2013 年 10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4 年2 月 起任 总 经理助 理 。 2015 年12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学士 , 纽约大 学STERN 商学 院金 融学博 士。 程安至 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士。1997.9-2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信贷经 理, 2001.2-2012.4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销 售总监 。 2012 年5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经 理助 理。2015 年1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本科 毕业 于华 东师范 大学 国 际金融专 业, 硕士毕 业于 上海财经 大学 国民经 济学 专业,EMBA 毕业于 上海交 通大学中 欧国 际工商 学院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伦煜 先生, 管理 学硕 士 ,18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历 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行业研 究 员、 招商 证券 有限公 司投 资经理 、 巨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投 资经理 。2008 年6 月至 2010 年2 月 任中 国人 寿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2010 年2 月至 2012 年 2 月 任职 于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资 部,2012 年 3 月 加入 华泰 柏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2 年 4 月起 担任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3 月起担 任华 泰柏 瑞积 极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2015 年6 月 起任 投资部 总 监 。 5、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主席: 总经 理韩 勇先 生; 成员 : 副 总经 理王 溯舸 先 生; 副总 经理 高山 先生 ; 副总经 理田 汉卿 女士 ; 投 资部总 监方 伦煜先 生; 投资 部总 监吕 慧建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李磊先 生。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权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指 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建 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按 规定 受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泄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各 个部 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各 项业务 过 程,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上 设立 能够 充 分满足 经营运 作需 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部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相 互制 约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应 权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应 当分 离, 基 金投资 研 究、 决 策、 执 行、 清 算、 评估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 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达 到风 险 防范的 目的 ; (6)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风 险管 理与 审 计委员 会,全 面负 责公 司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 和 财务监 控, 审查公 司的 内控 制度 , 并 对重大 关联 交易 进行 审计 ; 董 事会 下设 薪酬 、 考 核 与资格 审查 委员 会, 对 董事 、 总 经理、 督察 长、 财 务总 监和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候选 人进 行资 格审查 以确 保 其具有 中国 证监 会所 要求 的任职 资格, 制定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 督察 长、 财务总 监、 其 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酬/报 酬计 划 或 方案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 实 物控制 、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 危机 处理 等政 策、 程序或 措施 。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 通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任 , 使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 道防 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监 察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 传播渠 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风险 管理 与审计 委员 会 、 督 察长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和 法律 监察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监察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3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4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 ,本 集团 资 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 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 佳流 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 员 工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5 纪伟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 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业 部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部、 委 托代理 部、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6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 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 新 一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比 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 金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 术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 、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784638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 汪 莹白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 、代 销机 构 :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2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8 3 )嘉 兴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4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 (0451 )86779018 传真: (0451 )86779018 客服电 话:95537 或400-60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5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922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6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5567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9 客服电 话: (0755 )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7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 (0755 )23838751 传真: (0755 )23838750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9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0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0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11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6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12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13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周 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14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 (021 )64316642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400-109-9918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15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 (021 )38631117 传真: (021 )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16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17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whysc.com 18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 (010 )66045152 传真: (010 )66045518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或www.jjm.com.cn 19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0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1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 梦莹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5345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3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22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 (010 )6505 1166 - 6493 传真: (010 )8567 9535 客服电 话:41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23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95532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24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5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4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6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 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全国 ) 96518 (安 徽)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7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28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taichengcaifu.com 29 )一 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址:www.yilucaifu.com 30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 同市 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公司网 址:http://www.dtsbc.com.cn


31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学 军 联系人 : 余永 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址:www.harvestwm.cn 32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6 公司网 址:www.kysec.cn 33 )徽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安徽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联系人 :叶 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96588 公司网 址:www.hsbank.com.cn 34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 座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俞 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35 )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 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 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公司网 址:www.qiandaojr.com 36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7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址:www.hcjijin.com 37 )大 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 2 层202 室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22 号 2 层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卜 勇 联系人 :贾 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 (0411 ) 3902 7888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公司网 址:www.yibaijin.com 38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道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 : 叶健 , pss-team@ifastfinancial.com.cn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39 )北 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1111 号 (国投 尚科 大 厦5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公司网 址:www.lanmao.com 40 )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8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西 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昭 琛 联系人 : 付文 红 电话:010-60616511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41 )尚 智逢 源(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20 号3 号楼 B1-652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门 头沟 区石龙 经济 开发 区永 安 路20 号3 号楼 B1-6525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磊 联系人 :刘 蕾 电话:010-65602060 / 15618301166 传真:010-65602060 客服电 话:400-920-6677 公司网 址:http://www.szfyfund.com 42 )北 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何 鹏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1885687 公司网 址:www.buyforyou.com.cn


43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厦门 第一 广场 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陈 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29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公司网 址:www.xds.com.cn 44 )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姜 斌 徐长 征 刘 聪慧 电话:010-58170708 传真:010-581709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45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江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 大堂 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660 客服电 话:95564 公司网 址:www.lxsec.com 46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江苏 省南 京市中 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张 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8720 客服电 话:95319 公司网 址:www.jsbchina.cn 47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 李悦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48 )济 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太阳宫 中 路 16 号院1 号楼 3 层307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公司网 址:www.jianfortune.com 49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公司网 址:www.keynesasset.com 50 )上 海攀 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广中西 路 1207 号3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融 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为 奇 联系人 : 吴卫 东 电话:13918302493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 话:021-68889082 公司网 址:www.pytz.cn 51 )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1 注册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办公地 址: 芜湖 路 25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国 华 联系人 :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 887 8707 公司网 址:www.hsqh.net 52 )南 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时 琳 联系人 : 王旋 电话:025 —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 话:4007-999-999 转3 公司网 址:http://jr.tuniu.com 53 )上 海东 证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500 号期 货大 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大印 联系人 :龚 栩生 电话:021-63325888-3916 传真:021-63326752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zqh.com.cn 54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鹤 年 联系人 : 李微 电话:010-85127570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2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55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一 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公司网 址:www.amcfortune.com 56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 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2106 法定代 表人 : 夏予 柱 联系人 : 胡明 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400-855-7333 公司网 址: www.jhjfund.com 57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 23 层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沈 怡 电话:027-87006009-8027 传真:027-87008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址:www.buyfunds.cn 58 )大 有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芙蓉 南路 二 段128 号现代 广场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众辉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3 联系人 :马 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 话:4006 365 058 公司网 址:www.dayouf.com 59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金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真:010-56177855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公司网 址:www.lczq.com 60 )上 海挖 财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联系人 : 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www.wacaijijin.com 61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喻 明明 电话:18671197190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62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2-2413 室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修 辞 联系人 :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 暂无 客服电 话:010-59013842 公司网 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3 )凤 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 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公司网 址:www.fengfd.com 64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5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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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66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7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68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公司网 址:www.myfp.com


69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电话:0571 —88911818 —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6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70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71 )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72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73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张 得仙 电话:010- 5241339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7 74 )上 海大 智慧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428 号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 )20219988*37492 公司网 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75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 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76 )泉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 州市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傅 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公司网 址: 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77 )日 发资 产管 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办公地 址: 陆家 嘴花 园石 桥路 66 号 东亚 银行 大厦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蔡 小威 电话:021-61600500-8008 公司网 址: www.rffund.com 客服电 话:021-61600500 78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电话:010-66154828-8013 传真:010-63583991 公司网 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79 )佳 泓(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怀北镇 怀北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7 号 汉威 大 厦B1210 法定代 表人 :谢 亚凡 联系人: 陈冲 电话:010-65617753 公司网 址: www.haofunds.com 客服电 话:010-88580321 80 )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54677088-6732 传真:021-33323830 公司网 址:tty.chinapnr.com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81 )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 幢 12 层(陆家 嘴软 件园10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公司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82 )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车 倩倩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39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 址: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83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钟 苓玉 电话:010-67000988-6046 公司网 址: www.zcvc.com.cn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84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杨 浦区昆 明 路 508 号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85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程 晨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86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 表人 : 胡伟 联系人 :陈 铭洲 公司网 址:www.pintec.com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0 87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横琴 新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楼 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88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秦淮区 中山 南 路1 号 南京 中心 66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孟 召社 联系电 话:021-2032417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89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90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心 仪路 西广 场路 南升龙 广 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联系电 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 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91 )北 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1 联系人 :张 林 联系电 话:010-65983311 公司网 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 话:010-82350618 92 )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02、03、04 单位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刘 勇 联系电 话:0755-83999907-8814 公司网 址:www.jinqianwo.cn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93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公司网 址:www.fundhaiyin.com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94 )北 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京 广中 心)1 号楼36 层 3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赵 立芳 联系电 话:010-56176104 公司网 址:www.dianyi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95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凯 石大 厦 4F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公司网 址: www.vstonewealth.com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2 客 服电 话:4000-178-000 96 )北 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是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永霞 联系电 话: 010-82055860 公司网 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97 )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98 )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联系电 话:021-51327185 客服电 话:021-51327185 99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3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公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100) 上海 中正 达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欣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3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 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 话:400-6767-5263 101) 浙江 金观 诚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拱墅 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拱墅区 登云 路 43 号 金诚 大厦 3F 法定代 表人 : 徐黎 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公司网 址:www.jincheng-fund.com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102) 中证 金牛( 北京)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系人:孟 汉霄 联系电 话:010-59336498 公司网 址: www.jnlc.com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103)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超 联系人:赵 德赛 公司网 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 话:95518 104)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锦 康 路308 号7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联系电 话:021-20530186 公司网 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4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105)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南港 工业 区综 合服 务区办 公 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联系人: 许艳 公司网 址:www.gome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11-0889 106)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李颖 联系电 话: 021-38784818-8508 公司网 址: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107) 上海 朝阳 永续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上丰 路 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碧波 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人: 裘 爱萍 联系电 话: 021-80234888-6693 公司网 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 话:400-998-7172 108) 上海 有鱼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人: 黄 志鹏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公司网 址: www.youyufund.com 109)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杨高 南 路 799 号陆 家嘴 世纪金 融广 场 3 号楼 9 楼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5 法定代 表人 :兰 奇 联系人: 庄 洁茹 客服电 话:95156 转5 公司网 址:www.tonghuafund.com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证 大五 道口 广 场1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贾波 电话: (021 )38601777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范 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 2 座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曹阳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6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 于 2015 年2 月 13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予 华泰 柏瑞 积极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 【2015 】250 号) 注册 募 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展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 州数 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中期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和 讯信 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宜信 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上海 大智 慧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泉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发 资产管 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北 京 恒久浩 信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和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的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投资者 还可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易 的相 关协 议、 接受本 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后, 通 过登 录本公司 网站(www.huatai-pb.com ) 办理开 户、认 购等业务 ,有关 基金网 上 交易的开 通范 围和具 体业 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 销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案 以发 售公 告 及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 请投 资者就 募 集和认 购的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华泰柏 瑞积极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及代销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7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 自2015 年3 月5 日至 2015 年 3 月25 日 公开 发售。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定 , 如果本 基金 在上 述时 间段 内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条 件 、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延长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 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 月。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 发售。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九)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方 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在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本基 金的 实际 发售 时间为 2015 年 3 月5 日至2015 年3 月 24 日。 2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 额 缴款认 购的 方式 。 (2)销 售网点 (包括 直销 和代销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 请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代 表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应 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消 。 (4)若 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 3 、认 购的 限额 (1)在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 者在募集 期间 累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 限。 (2) 认购 最低 限额 : 在 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发售 公告 另有规 定, 代销 网点 和基 金 管理人 的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8 网上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单笔 认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直销 柜台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 5 万 元人 民币 ,已 在 直销柜台 有认/ 申 购 本 公司旗下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准 。 4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具体 的认 购费 率安 排如 下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元)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6% M≥50 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 将用 于支 付募 集期 间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 注册 登记费 、 销售 费及 市场 推广 等支出 ,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投 资者的 认购 金额包 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额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所产 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 归投资 者所 有, 投资 者的 总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 金额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91.42 份基 金份 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 息的 处理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49 2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 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归投 资者 所有。 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 ,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利息 的计算 和折 算的基 金份 额 的 具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该 部分 份额享 受免 除认 购费 的优 惠。 (十一)募集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已 于 2015 年3 月24 日顺 利结 束。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706,729,101.43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1,706,729,101.43 份; 认 购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 之前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212,560.10 元 人民币 ,折 合基 金份额212,560.10 份 。本次 募集 的 所有 资 金已 均于2015 年 3 月 26 日全 额 划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14,823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 本次募 集资 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1,706,941,661.53 份 ,已 分别计 入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按照 有关 法律规 定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募集 符合有 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向中 国 证 监会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5 年3 月26 日获确 认 , 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正 式生 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 理 本基金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 资,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将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及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2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的, 申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 申购生 效 。 若 申购 款项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 则申 购不成 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投资 人赎 回 申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或基 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 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出 。 3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询 。 (五)申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上 交易 系统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10 元人 民币, 单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代销 机构 以代 销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2 、 直销 柜台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5 万元 人民币 ; 已 在直 销柜 台有 认/申 购本 公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10 元人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3 民币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 赎回 导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少 于1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 份,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交 易账户 内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 少于 10 份并 申请 全部 赎回 时,可 不受 前 述最低 10 份 的申 请限 制, 代销机 构以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准 。赎 回申 请的 具体 处理结 果以 注 册登记 中心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除 赎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2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元)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M≥50 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Y)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 7 日≤ Y <30 日 0.75%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4 30 日 ≤ Y <365 日 0.5% 365 日 ≤ Y <730 日 0.25% Y ≥730 日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中 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赎回 费用 全部归 入 基金财 产, 持有 期不少 于 30 日但 少于90 日的 赎回 费 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持有 期 不少 于 90 日 但少于 180 日 的 赎回 费 用 50% 归 入基 金财 产, 持 有期不 少 于 180 日 的赎 回 费用25% 的部 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调整后 的 申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或 不 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 低基 金的销 售费 率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 购费) , 投资 者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 则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46,826.12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 其 对应 费率为1.5% , 假设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520 元,则 其可 得 到46,826.12 份基 金份 额。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者的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50% , 假设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2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5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 0 520=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 20× 0.50 % =52.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180 天 ,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 , 假设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52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0,467.40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6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 、6、7 、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2、3、5、6、7、8 项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告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7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20%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2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 含20% )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前 述 “ (1) 全额赎 回” 或 “ (2) 部分 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 方式 与其 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仍 旧超 出前 述比 例约 定的, 继续 按前 述规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上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例。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8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1 、基金 转换是 投资者 按本 公司规定 条件 将其所 持有 的本公司 管理 的一只 基金 份额转 换 为本公 司管 理的 另一 只基 金份额 的业 务 。 需 要办 理基 金转换 的投 资者 须到 原销 售机构 办理 手 续。本 基金 开通 转换 业务 时,本 公司 将另 行公 告具 体情况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 )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 请基 金 转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 )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 复 印件 ; 2 )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 、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基 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 销售机构 办理 ,且该 销售 机构须同 时代 理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 金的销 售; (2)基 金转换 以基金 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 请,转 换费 计算采用 单笔 计算法 。投 资者在 T 日多次 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费 ,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计 算其 转换 费用 ; (3)“ 定向转 换 ” 原 则, 即投资者 必须 指明基 金转 换的方向 ,明 确指出 转出 基金和 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法 ”,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 各 转出、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资 产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当 某笔转 换业务 导致 投资者基 金账 户内余 额小 于转出基 金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 相关条 款规 定时 ,剩 余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7)单 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 换转出 申请 份额之和 超出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的10%时 , 为巨 额赎 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转 出视同 基金 赎回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59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在 转 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转换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转 出基金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转 换为 止。 部分顺 延转 换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8)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9)转 换业务 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首 先转换持 有时 间最长 的基 金份额 。 如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的 情况下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十三)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 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0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1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以对 经济 周期 和产 业周期 的研 究判 断为 基础 , 优选 受益 于经 济发 展、 市 场改革 且 处于行 业领 先地 位的 上市 公司证 券,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包含 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80-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和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 和转融通业 务的相关规定 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改变本 基 金既有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收 益特征 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参与 融资融 券业 务以 及通 过证 券金融 公司 办理 转融 通业 务,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及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 时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宜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股 票类 资产 为主 要投资 工具 , 通过 精选 个 股获取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 通过适 度的 大类资 产配 置来 降低 组合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将 “自 上而 下” 的 趋势投 资和 “ 自下 而上 ” 的个股 选择 相结 合 。 投 资 决策的 重点 在于寻 找具 有巨 大发 展潜 力的趋 势 , 发 现并 投资 于有 能力把 握趋 势并 在竞 争中 处于优 势的 公 司。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遵循 行业 轮动 、 个 股优选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 , 根据宏 观经 济发 展 、 产 业 周期 、 行 业 成长性 和估 值等 指标 , 综 合判断 行业 发展 的趋 势, 筛选出 具有 竞争 优势 的行 业; 再通 过对 行 业内个 股的 财务 指标 、 盈利 前景 、 成 长空 间、 证券 估值 和行业 内竞 争地 位等 定性 和定量 指标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2 优选出 行业 内具 有较 高成 长性和 投资 价值 的个 股。 2、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的目的 是在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 有 效利 用 基金资 产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收益 。 固定收 益资产 包括 债券 (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公 司 债、次 级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 行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短 期融 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 资产 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 势的 深入 分析、 国内 财政 政策 与货 币 市场政 策 等因素 对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影响 , 进 行合 理的利 率预 期, 判断 市场 的基本 走势 , 制 定久 期控 制 下的资 产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资产 投资 组合 构建和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具体 采 用期 限结 构配 置、 市场 转换、 信用 利差 和相 对价 值判断 、 信 用风 险评 估、 现金管 理等 管理 手段进 行个 券选 择。 3、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其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利 于 加强基 金风 险控制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将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进行 研究 , 同 时综 合考虑 权证 定价 模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交 易制度 设计 等多 种因 素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4、其 他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 策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 动 性风 险, 提 高投 资效 率。 本基 金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如 互换等 其他 金 融衍生 品种 , 本 基金 将以 风险管 理和 组合 优化 为目 的, 根 据届 时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参 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研团 队对于 市场 中可获得 相应 数据的 研究 分析所构 建的 投资模 型以 及投资 经 理和投 研团 队对 市场 状态 的判断 ; 3 、基 于风 险估 测模 型的 投 资风险 分析 。 (五)投资决策机制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期 调 整计划 ; 审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 讨报 告;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2 、基金 经理: 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授权 范围内 ,根 据基金的 投资 政策实 施投 资管理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3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 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 内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研究 报告 , 编写 有关 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六)投资程序 1 、投研 团队对 市场中 可获 得的相应 数据 进行研 究分 析,并构 建投 资模型 ,为 本基金 的 投资管 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投 研团队 的研 究结 果对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利用 投资 模型,并 结合 对宏观 政策 、证券 市 场和上 市公 司等 的分 析判 断,形 成基 金投 资计 划。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基 金经 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 计划, 进 行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5 、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20%* 中 债国 债总 指数 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的反 映 A 股市场 整体 走势 的指 数 , 该 指数从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选取 300 只交 易活 跃、 代 表性强 的 A 股 作为 成份 股 , 是目 前中 国 证券市 场中 市值 覆盖 率高 、 代表 性强 且公 信力 较好 的股票 指数 。 中 债国 债总 指数由 中央 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样 本券 包括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柜台 以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流 通 交易的所 有记 账式国 债。 因此,本 基金 适宜采 用沪 深 300 指数和 中债 国 债总 指数为本 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随着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环境 发生变 化, 如果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 或者本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暂 停或 终止 发布 , 或者 推出更 权威 的能 够代 表本 基金风 险 收 益 特征的 指数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后 ,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无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4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上述禁 止行 为是 基于 基金 合同生 效时 法律 法规 而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交易日 公告 , 此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 (2)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和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5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16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7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9)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20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2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3)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十)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除上述 第(2) 、 (12 ) 、 (23)、( 2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6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 须提前 公告 , 无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 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 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 通证券出 借业务 。 (十二)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三)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投资组 合报 告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72,060,755.59 91.40 其中: 股票


372,060,755.59 91.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47,432.87 0.11 其中: 债券


447,432.87 0.1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523,865.35 7.25 7 其他资 产


5,048,516.15 1.24 8 合计





407,080,569.96





100.00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7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845,651.50 0.70 B 采矿业 405.60 0.00 C 制造业 268,491,325.11 66.4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7,066,369.28 1.75 E 建筑业 5,393,832.00 1.3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872,241.44 3.1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57.94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2,283,834.35 0.57 J 金融业 26,533,500.00 6.57 K 房地产 业 10,886,704.94 2.7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2,046.00 0.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29,394.04 0.0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202,737.76 2.7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3,834,959.20 5.9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69,796.43 0.07 S 综合 - - 合计 372,060,755.59 92.13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通 过沪 港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21 华海药 业 1,049,980 31,625,397.60 7.83 2 600703 三安光 电 1,039,100 26,382,749.00 6.53 3 000786 北新建 材 1,060,000 23,850,000.00 5.91 4 601628 中国人 寿 710,000 21,619,500.00 5.35 5 600887 伊利股 份 588,000 18,927,720.00 4.69 6 600019 宝钢股 份 1,999,955 17,279,611.20 4.28 7 600196 复星医 药 369,912 16,461,084.00 4.08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8 8 300015 爱尔眼 科 415,839 12,807,841.20 3.17 9 000636 风华高 科 961,800 11,426,184.00 2.83 10 002044 美年健 康 500,000 10,935,000.00 2.71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447,432.87 0.1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7,432.87 0.11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38 济川转 债 2,400 254,832.00 0.06 2 128021 兄弟转 债 1,939 192,600.87 0.05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6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情形,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 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9,903.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853,971.5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365.35 5 应收申 购款 24,275.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048,516.1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 限的 情况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0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基 金的 业绩报 告截 止日 为2017 年 12 月 31 日。 1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03.26-2015.12.31 -25.70% 3.35% -2.67% 2.11% -23.03% 1.24% 2016.01.01-2016.12.31 -20.59% 1.53% -9.00% 1.12% -11.59% 0.41% 2017.01.01-2017.12.31 15.08% 1.10% 15.98% 0.51% -0.90% 0.59% 2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本基金 成立 以来 未进 行收 益分配 。 3 、 图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的比较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1 注:1 、图 示日 期为2015 年3 月26 日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截 至报 告日 本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基 金合 同 第十二 部分 (二 )投 资范 围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本 基金股 票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和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3 十二、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非 固定 收益类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的固 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区分 如下 情况处理 :对 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 使 用 估值 技术 或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 使用 估值 技术 或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 对在交 易所 市 场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使用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 定收益 类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4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类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或 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应根 据以 下原则 确定 估值 品种 公允 价值: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4、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交易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5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6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 机构 及存款银 行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7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8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 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5% ,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照 除权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 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79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0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的 投资 标的 交易 费 用; 6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7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1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 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高 上述费 率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或 费率 的除 外。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2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 以下 简称“ 指定媒 介” )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4 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在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指定 报 刊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6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 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7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信息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8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和 其它 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 非 系统 性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以及 股指 期货 投资风 险 。 1 、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影 响市场 整体 的因 素如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监 管制度 等的 影响 而引 起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 , 使本 基金资 产面 临的风 险 。 主 要 包括: (1)政 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业政 策等 国家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经济 运行具有 周期 性的特 点, 证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 运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现 周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的波 动会 导致股 票市 场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 动,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生 通 货膨胀 ,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2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单 个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 包 括企 业的 信用风 险 、 经 营风 险、 财务 风险等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到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财务 状况、 市场 前景、 行 业竞争 能力 、 技术更 新、 研究 开发 、 人 员素质 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股票 和债 券的发 行人 经营 不善 , 导 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股息 、 红利 减少 , 或 者存 在所 投资的 企业 债券 发行人 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市 场交 易量不 足, 导致 不能 以适 当价格 及时 进行 证券 交易 的风险 , 或 基金无 法 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要 求所 引起 的违 约风 险。 本 基金 是 开 放式 基金, 基金规 模将 随 着基金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金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可能 使基 金 资产难 以按 照预 先期 望的 价格变 现, 而导 致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流 动性 不足 ; 或 者投资 组合 持有 的证券 由于 外部 环境 影响 或基本 面发 生重 大变 化而 导致流 动性 降低 , 造成 基金 资产变 现的 损 失,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89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 股指 期货 是一 种挂 钩股 票指数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 带有一 定的 投资杠 杆, 可放 大指 数的 损益; 同时 , 股 指期 货可 进行反 向卖 空交 易。 因此 , 其投 资 风 险高 于传统 证券 。 本 基金 将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控 制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 理风 险主要 包括 两个方面 :一 是在基 金管 理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以及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另一方 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 、交 易风 险 由于交 易权 限或 业务 流程 设置不 当导 致交 易执 行流 程不畅 通 , 交 易指 令的 执行 产生偏 差 或错误 ; 或 者由 于故 意或 重大过 失未 能及 时准 确执 行交易 指令 , 事 后也 未能 及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部 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未能 履约 导致基 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 、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3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的 投资 交易中, 因交 易的对手 方无 法履行 对一 位或多位 的交 易对手 的支 付义务 而 使得基 金在 投资 交易 中蒙 受损失 的可 能性 。 4 、会 计 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 业务 处理中, 由于 客 观原因 与非 主观 故意 所造 成的行 为过 失,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造 成影 响的 风险 。 (三)投资合规性风 险 投资合规 性 风险 是指 因公 司及员 工违 反法 律法 规、 行业准 则、 职业 操守 和职 业道德 而可 能引起 法律 制裁 、重 大财 务损失 或者 声誉 损失 的风 险,主 要合 规风 险包 括如 下具体 风险 : 1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从 而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带来损 失 的风险 。 2 、道 德风 险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0 道德风 险是 指员 工违 背职 业道德 、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 通 过内 幕信 息、 利用 工 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 其他 不法 手段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所带 来的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1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自 决议生 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2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4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融 通 业 务;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5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6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有 权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可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及投 资所需其 他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7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8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3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示 性 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 4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所持有的 有效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少于 在重 新确 定的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5 ) 上述 第3)、4 )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方式进 行表决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0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5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 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可 做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1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6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7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3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一方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按照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 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 17 层 邮政编 码:200135 法定代 表人 :贾 波 成立日 期:2004 年 11 月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5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金融债 、 企 业/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央 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股 指期货 、权 证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股 票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和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待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 既有投 资策 略和 风险 收益 特征并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 通过 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 融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及 进行 风险管 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例 限制 、 费 用收支 、 信 息披 露、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 事宜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执 行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 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 (2)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和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6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2)本 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16)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7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8)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托管 人 托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9) 、 (20 ) 、 (21 ) 项外 , 因证 券 、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7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但 须提前 公告 , 无 需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十二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 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8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 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 遭 受的损 失。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 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09 2 )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 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违 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12 、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0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13 、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 特 殊情况 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人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 交收、 托管 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 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1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的 归还:证券 账户开户费由 本托管产品 承担,于证券 账户开立次 月 第七个 工作 日由 托管 人从 本托管 产品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接 扣收 ; 若因 托管 产品 银 行存 款余 额 不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扣 收, 托管 人顺 延至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进 行扣 收; 证 券账 户开 立后连 续六个 月内, 因本 托管产 品银行 存款余 额一 直不足 导致证 券账户 开户 费无法 扣收的 , 资产管 理人 有义 务归 还托 管人垫 付的 开户 费用 。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 有 关规定 , 在银 行间市 场登 记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持 有人 账户和 资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2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托 管协 议订立 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双方 约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 制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 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托管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 年度 审 计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交 易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交 易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 值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3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所 上市 的非固 定收 益类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② 交易 所上 市的 固定 收益 类有价 证券 , 区 分如 下情 况处理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不含 权固 定收 益品种 , 使用 估值 技术 或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 净价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含权 固定 收益 品种 , 使 用估值 技术 或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使 用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③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非 固定 收益类 有价 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④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采用 估值 技术 或选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应根 据以 下原则 确定 估值 品种 公允 价值: 对于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应对 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认 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4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应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 4 )股指 期货合 约以估 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登记 机构 及存款银 行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非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5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6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除 外。 (六)适用法律和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托管 协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如 经一 方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当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7 托管协 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托管协 议 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1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 单, 或在T+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电 话 、 网 上服务 手段 查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不向 投 资 者寄送 交易 确认 单。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 料: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 在 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 书 面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存续期 内 , 每 个月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人提 供电子 邮件 形式 的对 账单 服务。 如投 资人 需要 重置 寄 送方式 或 寄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 客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易 对账 单不 定 期寄送 的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品 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基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 问答等 。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当 收益 分配 时 , 基金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于 本基 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单 位 。 红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 定的渠 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单 位。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实 施情 况和 业务规 则详 情请 见本 公司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0 (四)资讯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基金持 有人 账户 信息 (邮 政 地址、 邮政 编码、 手机、 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个性 化的 手机 短信 息服 务, 如基 金公 告信 息 、 基 金 分红或 公 司各种 活动 提示 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址 , 可 自动 获得 电子 邮 件公共 信 息服务 , 内容 包括基 金资 讯信息 、 基金 分红提 示信 息、 定期 基金 报告和 临时 公告及 各种 基 金 理财刊 物等 。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投 资人 可致 电电 话呼 叫中心 人工 坐席 或上 网修 改自己 的相 关 资料获 得此 项服 务。 (五)服务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客 户可通 过 电话收 听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可 自助 查询基 金账 户余 额信 息等 。 同时 , 呼 叫中 心提供 工作 日9 :00 -17 :30 的人 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话 :400 -888 -0001 (免长 途费) ,或 021-38784638 ,按 “0” 可 转人工 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 台。登 录网站 后,投 资人 可以通 过输入 账号及 密码 查询个 人账户 资料, 包括 基金持 有情况 、 基金交 易明 细 、 基金 分红 实施情 况等 ; 并享受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各 种理 财资 讯服务 ; 投资 人 还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一 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上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席 、 书 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投 资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 自 2017 年9 月26 日至2018 年3 月 25 日 ) , 下 列公 告刊登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 公告内 容 披露时 间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54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公告 2018-03-2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及申 购定投 费率 优惠 等业 务 的公告 2018-03-14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国 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通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告 2018-03-0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01-3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苏 银行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 时开通 基金 转换 、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2018-01-27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通华 财富 (上 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转 换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8-01-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有鱼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 定投 及参 加费 率优惠 等业 务的 公告 2018-01-25 华泰柏 瑞积 极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四 季度报 告 2018-01-22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上 海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参 加转换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1-1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实施 增值 税政策 的公 告 2017-12-3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渠 道申 购及 定期 定 额投资 手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12-30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凤凰 金信 (银 川)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开 通基 金转 换、 定投 及申购 定投 费率 优惠 等 业务的 公告 2017-12-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 告 2017-12-2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转 换及 申购 费率 优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7-12-0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转 换业 务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12-01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2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及 申购 费率 优惠 等业务 的公 告 2017-11-22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2 华泰柏 瑞积 极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正文 )2017 年 第2 号


2017-11-08 华泰柏 瑞积 极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摘要 )2017 年 第2 号 2017-11-08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服 务有 限公 司为 旗 下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基 金定 投及 申购 定投 费率优 惠等 业务 的公 告 2017-11-03 华泰柏 瑞积 极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三 季度报 告 2017-10-25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同时 开通 基金转 换及 申购 费率 优惠 等业务 的公 告 2017-10-13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09-28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积极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 12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在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华泰柏 瑞积 极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华 泰柏 瑞积 极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泰柏 瑞积 极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如 需了解 详细 的信息 , 可 在营业 时间 前往 相应 场所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 年 五月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