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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先进制造股票A(004812)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欧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欧 先 进 制造 股 票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二 月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经 2017 年12 月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下发的 《关于准予 中欧同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7]2347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后 募集。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
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 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 并 非 必 然 投 资 港 股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及基金经
理运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 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对本基金的发起认 购, 并不代表对本
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
人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经理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 另外, 在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的对应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
不确定 性风险。 
投资人 购 买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 金作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 或存款 类金融 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可 能包括 :证券 市场整体 环境引 发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3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6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7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合并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2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3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4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85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8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3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中欧先 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指 《 中欧 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欧先 进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欧先 进制造股 票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中欧 先进 制造股 票型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发起式基金: 指按 照 《运作办法》 相关条 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 承诺认购一定金额 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9、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 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40、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等 收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摆动定价机制: 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 流动性受限资 产: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 汇经中 心5 层、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8 栋-嘉昱大厦 7 层 4、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68609600 11、 传真:021-33830351 12、 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序 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 例 1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4700 25% 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60 20% 3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 3760 20% 4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20.4 3.30% 5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60 20% 6 窦玉明 940 5% 7 周玉雄 280.59 1.4925%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8 卢纯青 140 0.7447% 9 于洁 140 0.7447% 10 赵国英 140 0.7447% 11 方伊 100 0.5319% 12 关子阳 100 0.5319% 13 卞玺云 79.01 0.4203% 14 魏博 75 0.3989% 15 郑苏丹 75 0.3989% 16 曲径 75 0.3989% 17 黎忆海 55 0.2926% 合计 18,8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 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 中国 籍。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 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合光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 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 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 大利信 贷银 行 )圣雷 莫分行 、伦 敦分 行、纽 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理、 投行业务董事及内核小组副组 长。 刘建平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 英国籍。 现任IFM (亚洲 )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 伙人, 英国公认 会计师 特许公 会-资深 会员及 香港会 计师公会 会员,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 中国籍。 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德国洪堡学者, 中国银行法 学研究会副会长。 历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 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 座教授等,毕业于北京大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 戴国强先生,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常 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 记, 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 上海财经大学 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 ,中欧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事 会主席 ,中欧盛 世资产 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 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 监事,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 经大学证券期货系学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华 路 营 业 部 经 纪 人 。 李琛女士, 监事,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财规划总监, 中国籍, 同济 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系统管理员, 大通证 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顾伟先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 硕士,16 年 以上证券 及基金 从业经 验。历任 平安集 团投资 管理中心债 券部研究员、 研究主管,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总经理。 卢纯青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策略组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研究 员,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研 究员、行 业主管 、研究 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 硕士,16 年 以上基金 从业经 验。历 任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 学士,10 年 以上证券 及基金 从业经 验。历任 毕马威 会计师 事务所助理 审计 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控总监。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于 浩成 先生 , 本基金 拟 任基金经理, 中国籍。 中 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 5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15 年7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5、 基金管理人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副总经理顾伟、 副 总经理兼策略组负责人卢纯青、 信用评估部负责人张明、 策略组负 责人周 蔚文、 陆文俊、 刁羽、 黄华、 周玉雄、 赵国英 、曲径 、曹名长、 王健、王培、吴鹏飞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12、 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牟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 内部控 制政策 ,对内部 控制负 完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 事会: 对公司 的经营情 况进行 检查, 并对董事 会和管 理层履 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 董 事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对 基金投 资的所 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协助确 立公司 风险控 制的原则 、目标 和策略 ,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 察稽核 部:独 立于其他 部门和 业务活 动,对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 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 )业 务部门 :具体 执行公司 各项内 部控制 制度及政 策,确 保各项 业务活 动合法 、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 贯穿于 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公司建 立了合理 的授权 标准和 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 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 确, 并承诺 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 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 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 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 采取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 离制度 ,能够确 保资产 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 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 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二)其他销售 机构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571 ? 客服热线:95588 ? 网址:www.icbc.com.cn (2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北楼)25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 名称: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 名称: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热线:020-89629099 网址:www.yingmi.cn (6) 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 名称: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A 座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热线 :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8) 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 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7 层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印艳萍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2017 年 12 月 18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7]2347 号文准予 变更注册后募集。 二、基金类 别 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 三、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 等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 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 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指定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告。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3 年。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对通过直 销中心 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 的 养老金 客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他 投资 人实施 差别的认购费率。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 人。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中心认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0.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在认 购期 内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 为 1.20%, 假设这 100,000 元在 认购期 间产 生的利 息为 29.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29.50)/1.00=98,843.73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 认购期结束时, 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98,843.73 份。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 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C 类 基金份额数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30.00)/1.00 =100,030.00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 设这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100,030.00 份。 十一 、投资人 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 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于T+2 日 (包括该日 ) 后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 申 请 是 否 被 成 功 受 理 。 投资人 应 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直销 机构 每个账户 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 设级 差 限制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网上交易 系统 认购本 基 金暂不受此 限制,具 体规定 请至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 询) 。 本基金募 集期间 对单个 投资人最高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 本招募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 实施前两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 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 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 及转换 业务, 具体以届 时提前 发布的 公告为准 )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各销售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 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本招募说 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登记 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 减少类业务指赎回、 转换转出、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规则为 准) 。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 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000=98,522.17 份 即: 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 其可得到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98,522.17 份。 2)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3、 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 )赎回费用 1) 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365 日 0.50% 365 日≤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 <30 日 1.00% N ≥3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 构 的 登 记 日 开 始 计 算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 150 日,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0%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0 日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 个月以 30 日计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选择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6 、7、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选择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工作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 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即按保护 其他赎 回申请 人( “小额 赎回申请 人” ) 利益的 原则,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优先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期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赎回申 请在当 日未被 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 中国制造业升级大趋势 中的先进行业及其优秀 公司,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获得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港股通 标的股 票” ) 、 国债、地 方政府 债、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衍生工 具(权证 、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 期货等 ) 、现金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95%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本基金投资于先进制造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自上 而 下分析 的方 法进 行大 类 资产配 置, 确定 股票 、 债券、 现金的投资比例, 重点通过跟踪宏观经济数据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 业增加值、 PPI 、CPI 、 市场利率变 化、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趋势, 来做前 瞻性的战略判断。 2、股票投资策略 (1 )先进制造相关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先进制造相关行业指在制造业中具有技术含量高、 创新能力 强、 产品附加值高和国际竞争力强等特点的行业, 以及围绕上述行业提供产品与 服务的行业。 具体而言,先进制造相关行业包括以下三类公司: 1)一 般先 进制 造业 范 畴,主 要包 含机 械、 电 气设备 、国 防军 工、 汽 车、家 电、环保、电子、轻工制造、建筑建材等行业的上市公司; 2)与 先进 制造 行业 形 成上下 游或 相互 融合 ,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供新 材 料的有 色、 化工等行业, 与制造业相互融合与促进的通信、 计算机软件等行业的上市公 司; 3)当 前主 营产 品或 业 务不属 于 上 述行 业, 但 是通过 转型 或收 购而 进 入先进 制造领域且制造业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未来随着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 本基金对先进制造相关行业的界定范围 或将相应调整 , 本基金可调整对上述主题界定的标准 及涵盖的相关行业范围,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如未来由于行业分类标准体系未能及时反映公 司主营业务或非主营业务中的潜力核心业务的迁移, 则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 础上根据公司真实状况将其纳入股票库。 因上述原因使得本基金持有的先进制造 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将在十个工作日之内进 行调整。 (2 )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的自上而下的子行业配置策略与自下 而上的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的个股投资策略相结合的方式, 在 先进 制造行业领域 内投资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 子行业的配置策略中,本基金将会重点关注: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a. 产业政策 中国制 造业 升级 过程 中 ,国家 管理 部门 的产 业 政策规 划发 挥重 要指 引 作用, 本基金将会对符合制造业升级方向并得到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 置。 b. 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是制造业升级的核心驱动力之一, 制 造业向智能制造、 数字 制造等 方向升级, 需要与电子、 软件等信息技术深 度融合,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新制造技 术的发展趋势,重点投资能够提升制造业效率的新技术与新产品聚集的行业。 c. 景气周期 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 同样会受宏观经济的景气波动而呈现出周期性 特征, 本基金会通过预先判断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 进而重点投资景气周期向上 的子行业。 d. 行业格局 伴随着行业竞争与新商业模式的出现, 先进制造业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 格局在快速变化,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在产业链上获得优势地位的子行业。 个股选择中,本基金将会重点关注: a. 公司治理 人是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 而公司管理层是公司战略的主要规划与执 行者, 优秀的管理团队是实现企业快速发展以及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重要保障。 在选股时,本基金会重点考察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 管 理 团 队 的 优 秀 程 度 。 b. 技术水平 技术水平是衡量公司制造先进程度与否的重要指标, 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 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将重点投资技术水平领先,成长路径清晰的公司。 c. 估值水平 在不同的成长阶段,公司价值评估对应不同的方法,包括市值、PEG 、PS 和 PE 等, 在成长、 价值与周期并存的制造业, 选择合理的估值方法也将是基金 投资的关键, 本基金将结合行业空间、 所处周期阶段、 公司竞争力等, 综合对公 司进行估值判断。 (3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先进制造相关行业主要分布在汽车、 工程机械、 轨 交、 电 子、 新能源、 半导体等领域,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业务稀缺 、 竞争力强、 估值明显 折价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筛选: 1) 治理结构与管理层: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层; 2) 行 业集 中度 及行 业 地位: 具备 独特 的核 心 竞争优 势( 如产 品优 势 、成本 优势、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 3) 公司业绩表现:业绩稳定并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 本基金将在组合构建时注重个股估值水平, 以确定该股是否具有足够的安全 边际。指标方面,将持续跟踪个股的 P/E 、P/S 、P/CF 、PEG 等进行定量筛选和 配置比例参考。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 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 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 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 而当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 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 权的投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资。 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按照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 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 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以 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 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 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 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 –95%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本基金投资于先进制造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 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因未 平仓的 期权合约 支付和 收取的 权利金总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开仓 卖出认 购期权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证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3 ) 、 (17)、( 18 ) 项 另 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 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 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 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策略组 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 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 策略组负责人负责本 策略组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会议:由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席主 持,对 基金总 体投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 )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授 权和会 议决议, 在研究 部的研 究支持 下,拟定 投资计 划,并 进行投资 组合构 建或调 整。在组 合构建 和调整 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中 央交易 室按照 有关制度 流程负 责执行 基金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并担负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研究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 误差来 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为 : 申 银 万国 制 造业 指数 收 益 率 ×75%+ 恒生指 数 收 益率×10%+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收益率×15% 申银万国制造业指 数是基于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编制的行业类指数, 旨在 反映制造业上市公司整体股价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主题与制造业密切相关, 因此 该指数适宜作为本基金 A 股投资的业绩比 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 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 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 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选样债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宽泛。 选用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 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及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 债期货合 约、 股 票期权 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 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发 行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发 行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评 估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时 ,应当 采用市 场公认或 者合理 的估值 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 )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股票 期权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汇率 :本基 金外币 资产价值 计算中 ,涉及 港币对人 民币汇 率的, 应当以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 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 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 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为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 管理人可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并按规定公告。 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12、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 估值 日 闭市 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 人 每个 估值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估 值日 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 ( 含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下同)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等 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8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80%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 销售机构 。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1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股票期权 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信息披露 文件中 披露参 与股票期 权交易 的有关 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 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港股通交易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 场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一、 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 交易过 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债券 之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 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 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 可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受 到不利影 响。基 金管理 人已建立 内部巨 额赎回 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投资 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和港股通标的中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股票和债券。 随着我国股票、 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 投资者结构的优 化、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 性。 沪深股票市场的日均成交量已达千亿级别。 银行间和交易所主要债券品种的 年成交量是存量的近 2 倍。港股通标的的股票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市值 50 亿元 港币及以上小型股和 A+H 股上市公 司的H 股, 也均具有较好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 因此, 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 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部、 基金运营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 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或投资变现赎回款将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 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采 取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应 对 措 施, 包括但不限于: (一 )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 请; (二) 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三)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四)摆动定价(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 办理巨 额赎回 申请;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管理可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如果管 理人采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措施, 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将会按单个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来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确认赎回的 部分,如 该持有 人选择 取消赎回 的,则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该持有人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获得受理,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赎回的申请以最终获得受理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 在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赎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赎回, 具体措施 见基金 合同和 本招募说明 书的相关措施约定。 基金管理 人会 在 2 日 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予 以 公告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 回并延 期办理事宜。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如果管理人采用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管理人会 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本基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 回并暂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停接受 赎回申请,以及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赎回事宜。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果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管 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 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 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 例时, 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 因此, 在巨额赎回情形下, 如果管理人采 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四、 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 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 另外, 在精选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验等 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股的 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五、 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机 构违约 、 基金托 管人 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六、 特有风险 1、 本基 金为股 票型基 金, 投资 于先进 制造相 关行业股 票的 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研优势, 加强市场、 上市公司基 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 金将股 指期货 纳入到投 资范围 中,股 指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易 制度,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3、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股票 期权。 股票期 权作为一 种金融 衍生品 ,具备 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 场风险; 衍生品 基础资 产交易量 大于市 场可报 价的交易 量而产 生的流 动性风险; 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 无法及时 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 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4、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国债 期货。 国债期 货交易采 用保证 金交易 方式, 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 保证金而 面临保 证金风 险。同时 ,该潜 在损失 可能成倍 放大, 具有杠 杆性风险。 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 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5、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管理人 本着谨 慎和控 制风险 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但仍或面临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提前 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 市场利率波动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受资产支持证 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6、港股 交易失 败风险 :港股通 业务试 点期间 存在每日 额度 限制 。在 香港联 合交易所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联交所 ” )开 市前阶段 ,当日 额度使 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7、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将投资港 股通标 的股票 ,在交易 时间内 提交订 单依据 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 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 通交易日日 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 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 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8、境外市场的风险。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 ) 本基金的将通过港股 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 投资 额度、 可投资对 象、税 务政策 等方面都 有一定 的限制 ,而且此 类限制 可能会 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 地 A 股市场 规则,此外,在港股 通交易机 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 市场证 券交易 价格并无 涨跌幅 上下限 的规定, 因此每 日涨跌 幅空间 相对较大 , 且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港股价格可能 表现出币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 ; 2)只有 三地均 为 交易 日且能够 满足结 算安排 的交易日 才为港 股通交 易日 ,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或香港开始内地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3)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雨或 者联交 所规定 的其他情 形时, 联交所 将可能 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 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境内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 行 港 股 通 交 易 的 风 险 ; 4)投资 者因港 股 通股 票权益分 派、转 换、上 市公司被 收购等 情形或 者异常 情况,所 取得的 港股通 标的股票 以外的 联交所 上市证券 ,只能 通过港 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相关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 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 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 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 投票。 由于中 国结算是 在汇总 投资者 意愿后再 向香港 结算提 交投票 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9、本基 金是发 起式基 金,在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三年 后的对 应日, 若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合并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在 T+2 日后及时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 在该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客服中心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 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 00 )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 021-68609700,400-700 -9700 (免 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 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 证监会 准予中 欧先进制 造股票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 件 2.《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2 月26 日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 起资金 提供方 持有使用 发起资 金认购 的基金份 额的期 限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基金销 售服务 费 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销售服 务费和 除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以外 的 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在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收费方 式 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设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 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 标的股 票” ) 、 国债、地 方政府 债、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衍生工 具(权证 、股指 期货、 股票期权 、国债 期货等 ) 、现金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 相关 法律、法 规、部 门规章 及《基金 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 票资产 的50% ;本基金 投资于 先进制 造相关行 业股票 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金基金资 产的80%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为0% –3%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不超过 股票资 产的50% ;本基 金投资 于先进 制造相关 行业股 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先进制 造相关 行业股 票库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上述股票库予以更新和调 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并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7) 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④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⑦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⑧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或调整 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 13)、 17)、 18)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 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应按照前 述要求 重新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 名单, 并通过电 话或邮 件向基 金托管人确 认, 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 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 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 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不在 名单内 的银行间 市场交 易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人 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 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 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未提 供交易 对手名单 ,但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银 行间市 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 质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DVP( 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 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包括 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首 次执行投 资指令 之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息 ,包括但 不限于 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 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 法规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 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 在登记机构开 立的基金认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按 约 定 予 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 债期货合 约、 股 票期权 合约 、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 估值 全价减 去 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①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 允价值。 ②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 有的银 行定期 存款或通 知存款 以本金 列示,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提利 息。 (8 ) 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汇 率:本 基金外 币资产价 值计算 中,涉 及港币 对 人民币 汇率的 ,应当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 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为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 金 管理人可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并按规定公告。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等 机构 发 送 的 数 据错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10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登记机构的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 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中欧先进制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