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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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达 澳 银 鑫和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7】849 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 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 市场风 险 、流动性风
险 、现金储备管理风险 、信用风险、交易对手 违约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资产配置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本 基金在 募集期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
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绪 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5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7
第 七部 分、基 金备 案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0
第 十二 部分 、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5
第 十三 部分 、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风险 揭示 .........................................................................................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7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9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0
第 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文件 ................................................................................................ 111 招募说 明书
第一部 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解释 。本 基金管 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 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 他 与本 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 件或 表述 ,均 以基金 合 同为 准 。 基金 合同的 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但是 人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按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指 《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 明书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
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 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 机构 : 指 信 达澳 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以 及 符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机 构为 信 达澳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期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
同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有效 公 告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招募说 明书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变 更 所持 基 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 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款 项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摆动 定价 机 制: 指当 遭 遇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方 式 ,
将 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及 其 他
媒介 招募说 明书
54 、 不可 抗力 :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见 、无 法 抗拒 、无 法 避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使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 或部 分履 行 基
金 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 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招募说 明书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 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 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康联首
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募说 明书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 董事长, 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7 月至1988 年 10 月任化工部
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1988 年10 月至1999 年6 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 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管
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2007 年9 月至2011 年10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
务部总经理,2013 年 8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 年 9 月 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 )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经济
学学士。1996 年至1998 年担任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
1998 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 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
系 管 理,2002 年 加入首 域 投资 国际 (伦 敦 ) , 历 任机 构销 售总 监 、机 构 业务 开发 主管 ,
2009 年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 董事, 中 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 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29 年证
券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
在 中 国建 设银 行信 托投资 公 司工 作, 历任 证券部 副 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业 务 部总 经理 、 资
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9 日起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 广 建先 生, 英 国伯 明翰 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加 拿 大注 册会 计 师。 曾任 职 于德 勤 会
计师事务所稽核部、 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 香港证券
及 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助 理 经理 、香 港强 制性公 积 金计 划管 理局 经理、 景 顺亚 洲业 务 发
展 经 理、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 公司 财务 总监 、AXA 国 卫市 场部 助理 总 经理 、 银联 信托 有 限招募说 明书
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 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5 月起任首域投资 (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
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5 月13 日, 自2016 年
5 月14 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孙 志 新先 生, 独 立董 事, 山 西 财 经学 院 财政 金融 学 学士 ,高 级 经济 师。 历 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副 处 长, 总行 教育 部副主 任 ,总 行监 察室 主任, 广 东省 分行 党 组
副 书 记、 副行 长, 广西区 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 党委 组织 部 部
长) , 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总行党校 (高级研修院) 常务副校长, 总行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 ,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于 2011 年
1 月退休。
刘颂兴先生, 独立董事,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W.I.Carr (远东) 有限
公 司 投资 分析 师, 霸菱国 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 分析 师、 投资 经理, 纽 约摩 根担 保 信
托公司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 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汇丰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2005 年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
公 司 投资 董事 ,新 鸿基地 产 有限 公司 企业 策划总 经 理, 中国 平安 资产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 中国国际金融 (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
Seekers Advisors (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
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刘 治 海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全 国律 师协 会 公司 法专 业 委员 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 大立 法 咨
询专家 , 中国 政法 大学法 学 硕士 ,历 任江 苏省盐 城 市政 法干 校干 部 ,首 都 经贸 大学 经 济
系讲师, 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5 年 5 月 8 日
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 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2007 年5 月加入信
达 澳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客户 服务 部副总 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 理、 监察 稽 核
总监助理。自2015 年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 总经理,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 业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29 年招募说 明书
证 券 从业 经 历, 具有 证券 与 基金 从 业资 格、 基金 业 高管 人 员任 职资 格。1989 年至 1996
年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信托投 资 公司 工作 ,历 任证券 部 副总 经理 、深 圳证券 业 务部 总经 理 、
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至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 年至2013 年 5 月任世纪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9 日起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晖女士, 督察长, 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
学硕士。20 年证券、 基 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
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 市场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
总 监 、机 构理 财部 总监等 职 务, 其间 两次 借调到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部工作 , 参与 老基 金 重
组、 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 “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FIST 项目) , 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 (伦敦) 。2005 年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于鹏先生, 副总经理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
证 券 与基 金从 业资 格、基 金 业高 管人 员任 职资格 。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信托 投资 公 司
证 券 总部 驻武 汉证 券交易 中 心交 易员 、计 划财务 部 会计 、深 圳证 券营业 部 计划 财务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中国 信达信 托 投资 公司 北京 证券营 业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计财 部 经理 ;宏 源 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理 总 部业 务监 控部 经理兼 清 算中 心经 理 、
资 金 财务 总部 副总 经 理 、 资 金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兼 客 户资 金存 管中 心 总经 理 等职 务。2005
年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副总
经理。
王咏辉先生, 总经理助理, 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
19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摩根大通 (JPMorgan) 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
高级分析师, 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HSBC) 高级分析师, 伦敦巴 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基金 经理 、 部门负 责 人 ,巴 克莱 资 本公司 (Barclays Capital ) 部 门 负责 人,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 (Manulife Teda) 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招募说 明书
人 、 基金 经理 ,鹏 华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量 化及衍 生 品投 资部 总经 理、资 产 配置 与基 金 投
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任总 经理助 理 兼投 资总 监。 王咏辉 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英国 基金 经 理
从业资格(IMC) ,英国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 )认证资格。
2、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孔 学 峰先 生: 中 央财 经大 学 金融 学硕 士 。历 任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研 究 员、 固 定
收益总部副总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 历任投资研究部下固定收益部
总 经 理、 固定 收益 副总监 、 固定 收益 总监 、公募 投 资总 部副 总监 ,信达 澳 银稳 定价 值 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29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12 年5 月7 日起至今) 、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14 日起至
今)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26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纯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4 日起至今)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30 日起至今) 、 信达澳银新目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10 月 25 日起至今) 。
3、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 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 名,委员 5 名。名单如
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委员 :
王咏辉,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
曾国富,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张培培,投委会秘书、基金经理
刘涛,产品创新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招募说 明书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及转换价格 ;
8、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0、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招募说 明书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 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过 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应 至少 每 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行 为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本 基金 可 不受 相 关
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对上 述禁 止行 为规定 进 行变 更的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本 基 金
可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金 投 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管 理人 为 加强 内部 控 制, 促进 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 营, 保障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维 护公 司及公 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证 券法 》、 《证券 投 资基 金 管理公
司 管 理办 法》 、《 证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 指导 意见 》等 法律法 规 ,并 结合 公 司
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 司 内部 控制 是 指公 司为 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保证 经 营 运 作符 合 公司 的发 展 规划 , 在
充 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 用管 理方 法、实 施 操作 程序 与 控
制 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公 司 建立 科学 合理 、控制 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 制体 系, 制 定招募说 明书
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 立内 部 控制 系统 和 维持 其有 效 性承 担最 终 责任 ,公 司 管理 层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 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 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 的内控 文 化氛 围, 保证 全体员 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法 规 和公 司规 章 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 )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操 作 相互 独立 。公 司建立 决 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 括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规 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 督
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 岗位 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 位说 明 书和 业务 流 程 , 各岗 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 应 知
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③ 公 司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察 稽 核部 门独 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实
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
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始终。
① 确 保股 东会 、 董事 会、 执 行监 事和 管 理层 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 自的 职权 , 建立 健 全
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招募说 明书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公 司适 当授 权 ,建 立授 权 评价 和反 馈 机制 ,包 括 已获 授权 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反 馈 和
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 立科 学 、 严 格的 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 确划 分 各岗 位职 责 ,投 资和 交 易、 交 易
和 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 计等 重要 岗位 不得有 人 员的 重叠 。重 要业务 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 立有 效 的内 部监 控 制度 ,设 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察 稽 核部 门,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 制制 度落 实。 公司定 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
的 有 效性 ,并 根据 市场环 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 技术 应用 和新 的法律 法 规等 情况 进 行
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 主要内容
(1 )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
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 建 立投 资对 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 维 护
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严 格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符 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 、 投招募说 明书
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明 确 界 定 投 资 权 限 , 严 格 遵 守 投 资 限 制 , 防 止 越 权 决
策。
③ 投 资决 策有 充 分的 投资 依 据, 重要 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 报告 和 风险 分析 支 持, 并 有
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 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业 绩 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 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 产品 特 征
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基 金交 易实 行 集中 交易 制 度, 基金 经 理不 得直 接 向交 易员 下 达投 资指 令 或者 直 接
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 交 易管 理部 门 审核 投资 指 令, 确认 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 整后 方 可执 行, 如 出现 指 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
资 涉 及关 联交 易的 ,在相 关 投资 研究 报告 中特别 说 明, 并报 公司 投资审 议 委员 会审 议 批
准。
(6 )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
考 虑 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务 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序 、 经济 后果 等, 严格控 制 金融 新品 种 、
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
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招募说 明书
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 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
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 据国 家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遵 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 作性 原则 , 严格 制 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设计 开发 符 合国 家、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 标准 的 要求 ,编 写 完整 的 技
术 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 时, 设置 保密 系统和 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证 计 算机 系统 的 可
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 过严 格 的授 权制 度 、岗 位责 任 制度 、门 禁 制度 、内 外 网分 离制 度 等管 理 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 算机 机 房、 设备 、 网络 等硬 件 要求 符合 有 关标 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 护整 个 过
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 司软 件 的使 用充 分 考虑 到软 件 的安 全性 、 可靠 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 展性 , 具
备 身 份验 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信息 技 术系 统设 计 、
软 件 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得 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定 期 更换 ,不 得 向
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确 地传 递到 会计等 各 职能 部门 ;严 格计算 机 交易 数据 的授 权修改 程 序, 并坚 持 电
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灾难 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会 计法 》 、《 金融 企 业会 计制 度 》、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会 计 核算 办法 》、 《企业 财 务通 则》 等国 家有关 法 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 制度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 建立 严密 的 会
计系统控制。
(20 )明 确职 责 划分 ,在 岗 位分 工的 基 础上 明确 各 会计 岗位 职 责, 禁止 需 要相 互 监
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 基金 为 会计 核算 主 体, 独立 建 账、 独立 核 算, 保证 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 册 登
记 、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 立 。 基金 会计 核算与 公 司会 计核 算 相
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 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 过凭 证 设计 、登 录 、传 递、 归 档等 一系 列 凭证 管理 制 度, 确 保
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 取合 理 的估 值方 法 和科 学的 估 值程 序, 公 允反 映基 金 所投 资的 有 价证 券 在
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 范基 金 清算 交割 工 作, 在授 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 确地 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 订完 善 的会 计档 案 保管 和财 务 交接 制度 , 财会 部门 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 务 用
章 、 支票 等重 要凭 据和会 计 档案 ,严 格会 计资料 的 调阅 手续 ,防 止会计 数 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泄密。
(27 )严 格制 定 财务 收支 审 批制 度和 费 用报 销运 作 管理 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 家财 税 制
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 司设 立 督察 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经 董事 会 聘任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 据
公 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长 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议 , 调阅 公司 相 关
档 案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 能。 督察 长 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招募说 明书
(29 )公 司设 立 监察 稽核 部 门, 对公 司 管理 层负 责 ,开 展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保 证
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 确监 察 稽核 部门 及 内部 各岗 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 备充 足 的监 察稽 核 人员 , 严
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 化内 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 确 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 司董 事 会和 管理 层 重 视 和支 持 监察 稽核 工 作, 对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 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
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 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国 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负 债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 务 领域 最广 ,服 务对象 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一 。 在海 外, 中 国
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 。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 齐备的 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中 国 农业 银行 一 贯
秉 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 域和 城市 两 大
市 场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策 略 ,着 力打 造“ 伴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 全国 的分 支 机
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和 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 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质 的 金融 服务 , 与招募说 明书
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业 银行 是 中国 第一 批 开展 托管 业 务的 国内 商 业银 行, 经 验丰 富, 服 务优 质 ,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 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 效性 的全 面 认
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 托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首席财
务 官 》杂 志颁 发的 “ 最佳 资 产托 管奖 ” 。2012 年 荣 获第 十届 中国 财 经风 云 榜“ 最佳 资 产
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
一 部 、客 户二 部、 客户三 部 、客 户四 部、 风险合 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信息 技 术部 、营 运 一
部 、 营运 二部 、市 场营销 部 、内 控监 管部 、账户 管 理部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 防范 设施 和 基
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 415 只。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招募说 明书
营、规范运作、严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制 度控 制 体系 ,建 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实 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 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 比 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输 入 监控 系统 ,每 日登录 监 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招募说 明书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理 销 售本 基 金
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招募说 明书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招募说 明书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信息 披 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5 日证监许可【2017】84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1、 基金类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面值
本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根 据 《运 作办 法 》的 规定 , 如果 本基 金 在上 述时 间 段内 未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法 定
条 件 、或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 场情 况需 要延 长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时间 ,本基 金 可延 长募 集 时
间,但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五、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 基 金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的 基 金销 售网 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名 单 见基 金 份招募说 明书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需要 , 变更 或增 减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并 按 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 基 金发 售募 集 期间 每天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由 本基 金的 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各 销 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 个 销售 机构 在 本基 金发 售 募集 期内 对 于机 构或 个 人的 每天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可 能
不 同 ,若 本招 募说 明书或 份 额发 售公 告没 有明确 规 定, 则由 各销 售机构 自 行决 定每 天 的
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认 购应 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 的手 续 请详 细查 阅 本基 金的 发 售公 告或 各 销售 机 构
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
(3 )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
实 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或基 金 管理 公司 的确 认结果 为 准。 对于 认 购
申 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人 可及 时查询 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 生
的 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 担。 投资 者可 在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 或以 其提 供 的
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
购 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认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投 资 者变 相规 避 前招募说 明书
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每 个账 户 的认 购和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限 制进 行 调整 ,具 体 限制 请 参
见相关公告 。
(3 )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具体按照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本基金直销机构 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3)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认购最低
金额为不受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
金 管 理人 应于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及基 金 管理 人互 联 网
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4%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用 由 基金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认 购费 用 用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合同 生效 前 ,投 资者 的 认购 款项 只 能存 入专 门 账户 ,不 得 动用 。 有效认购 款 项招募说 明书
在 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 转 份额 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采 用金 额 认购 、全 额 预缴 的原 则 ,认 购金 额 包括 认购 费 用和 净认 购 金额 。 其
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3 元,认购费率为 0.6%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0.6%)=4,970.18 元
认购费用=5,000 -4,970.18=29.82 元
认购份额=(4,970.18 +3)/1.00=4,973.1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
息为 3 元, 认购费率为 0.6% ,则得到 4,973.18 份基金份额 。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 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 应 当存 入专 门 账户 ,在 基 金募 集行 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用。
基 金 募集 期间 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 及其 他费 用 ,不 得从 基 金 财产中
列支。
招募说 明书
第七部 分、基金备案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本 基金 合同 将终 止并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且无 需 召开 持有 人 大
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招募说 明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 机构 将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招 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中 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 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在 开放 日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
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招募说 明书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必 须根 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内 提 出申 购 或
赎回的申请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 情况 。 基金 销 售机构 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 并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 结
果为准。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申 购基 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项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 购申 请 无效 。 投
资 人 提交 申购 申请 ,全额 交 付申 购 款 项, 申购 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 额时 ,申 购 生
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
生 巨 额赎 回 或 基金 合同载 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 顺延 至上 述 情招募说 明书
形消除后支付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也不得通过 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2、 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 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投 资人 在直 销机构 销 售网 点首 次申 购的最 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5 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
特 定 交易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 暂 不受 此限 制) ;基金 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基 金 收益 转购 基 金
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时 , 可 以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
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 10 份, 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
并 赎 回; 如因 红利 再投资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 巨额 赎回 、基 金转换 等 原因 导致 的 账
户余额少于 10 份的情况,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 份;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调 整实施 前 基金管 理 人必 须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招募说 明书
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六、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申 购 采用 前端 收 费模 式, 费 率按 认购 金 额采 用比 例 费率 ,投 资 人在 一天 之 内如 果 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申购 人 承 担 , 可 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 资 人在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2 年以上 0
( 注: T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期限 , 1 年指 365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为登 记机 构确认 日起 至赎 回申招募说 明书
请确认 日( 不含 )止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调 整 后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在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上 述费 率 和收费
方式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定期或 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 金赎 回费 率 ,
并进行公告 。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 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具 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范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 律
规则的规定。
七 、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和 净申 购 金额 ,申 购 的有 效份 额 为净 申购 金 额除 以 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 明书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0.8%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0.8% )=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100=4,919.32 份
即: 投 资人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其对应 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 4,919.3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
为 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 位
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 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假设持有期为 100 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1%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 金 额=10,000× 1.2100 =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 0.1%=12.10 元
赎回金额=12,100-12.10=12,087.90 元
即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10,000 份, 假 定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87.9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
金 合 同约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本 基金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招募说 明书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 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本基 金 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申 购 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 定的 当日 申 购
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 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 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 。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 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 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 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招募说 明书
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登记 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等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 记机 构规 定 的
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托 管, 基 金销 售 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 金 额必 须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手 续 、冻 结方 式 按招募说 明书
照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 权益 按照 我 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 相 关法 律法 规 允许 基金 管 理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质 押业 务或 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 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且条 件具 备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可受 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或 者 交易 方式 进行 基金份 额 转让 的申 请并 由登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户 登记 。基 金管理 人 拟受 理基 金份 额转让 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招募说 明书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 格控 制投 资 风险 并保 持 较高 资产 流 动性 的前 提 下, 通过 积 极主 动的 资 产管 理 ,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 业 存单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对 股票、 权证等 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调 整 上述 投 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以及股票 投资策略。
首 先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采 用 战略 性与 战术 性相结 合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 在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内确定 各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在此 基础 之上 ,一方 面 综合 运用 久 期
策 略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以 及 信用 策略 进行 债券投 资 组合 的构 建 ; 另一方 面 采用 自下 而 上
的 个 股精 选策 略, 精选具 有 持续 成长 性且 估值相 对 合理 ,同 时股 价具有 趋 势向 上的 股 票
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 招募说 明书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的 资产 配 置策 略坚 持 战略 性配 置 和战 术性 配 置相 结合 的 原则 。长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国 家政 策、 市场 流动性 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并 对 股票 、债 券 、
现 金 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战 略 资 产 配
置 。 短期 内, 本基 金将根 据 国家 相关 经济 政策和 法 规的 变化 ,并 兼顾市 场 资金 、结 构 和
情绪的变动情况,通过时机把握实施积极的战术资产配置。
2、 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 据 对市 场利 率 水平 的预 期 ,在 预期 利 率下 降时 , 增加 组合 久 期, 以较 多 地获 得 债
券 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在 预期 利率 上升 时,减 小 组合 久期 ,以 规避债 券 价格 下降 的 风
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 久 期确 定的 基 础上 ,根 据 对收 益率 曲 线形 状变 化 的预 测, 采 用子 弹型 策 略、 哑 铃
型 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在长 期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 行配 置, 以从 长、中 、 短期 债券 的 相
对 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如预 测 收益 率曲 线平 行移动 或 变平 时, 将采 取哑铃 型 策略 ;预 测 收
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
(3 )信用策略
本 基 金首 先采 取 与 股 票投 资 相似 的公 司 分析 方式 , 对信 用债 发 行人 的公 司 治理 、 发
展 前 景、 经营 管理 、财务 状 况及 偿债 能力 作出综 合 评价 ,从 而判 断企业 债 的信 用风 险 和
估 值 水平 。本 基金 同时对 信 用市 场进 行跟 踪分析 , 关注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 境、 信用 环 境
等 对 市场 利差 水平 的影响 。 本基 金将 根据 个券的 估 值及 在市 场中 的水平 动 态调 整组 合 ,
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
3、 股票投资策略
在 严 格控 制风 险 、保 持资 产 流动 性的 前 提下 ,本 基 金将 适度 参 与 股 票、 权 证 等 的投
资。
本 基 金通 过自 上 而下 及自 下 而上 相结 合 的方 法挖 掘 个股 ,精 选 具有 持续 成 长性 且 估
值 相 对合 理, 同时 股价具 有 趋势 向上 的股 票构建 股票 投 资组 合 : 自上而 下 地分 析行 业 的招募说 明书
增 长 前景 、行 业竞争 结构 、 商业 模式 、竞 争要素 等 分析 把握 其投 资机会 ; 自下 而上 地 评
判 企 业的 产品 、核 心竞争 力 、管 理层 、治 理结构 等 ;并 结合 企业 基本面 和 估值 水平 进 行
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进行投资。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权证 作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 投资 组 合风 险、 提 高投 资组 合 收益 的辅 助 工具 。 本
基 金 在投 资权 证时 ,将根 据 权证 对应 公司 基本面 研 究成 果确 定权 证的合 理 估值 ,发 现 市
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将 在宏 观 经济 和基 本 面分 析的 基 础上 ,对 资 产证 券化 产 品的 质量 和 构成 、 利
率 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险 等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的全 方 面分 析, 评 估
其 相 对投 资价 值并 作出相 应 的投 资决 策, 力求在 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尽 可能 的提 高 本
基金的收益 。
四 、投资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股票、 权证 等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招募说 明书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
(1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采
取 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的基 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15) 、 (17)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招募说 明书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
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
金 可 不受 相关 限制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规 定 进行 变更 的 ,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本基金 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总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15%+ 金融机构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 股票、权证
等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招募说 明书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采用 “中债总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和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 利率 (税后) ” 分别作为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
产 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并将 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债券指 数 、股 票指 数与 现金类 资 产的 权重 确 定
为 80% 、15% 和 5% , 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选
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如 果 业绩 比较 基 准中 所使 用 的指 数停 止 发布 或变 更 名称 ,或 者 今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
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更 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
加 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 准的 指数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的 投 资范 围和 投 资
策 略 ,确 定变 更基 金的业 绩 比较 基准 。业 绩比较 基 准的 变更 需经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并 按照 监管部 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适当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 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预 期 收益 和风 险 水平 低于 混 合型 基金 、 股票 型基 金 ,高 于 货
币市场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独 立 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 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 清算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 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 资产 及 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或证券发
行 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可 的其 他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或挂 牌转 让 的
国 债 、中 央银 行债 、政策 性 银行 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 、企 业债、 公 司债 、商 业 银
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下同)
(1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 明书
(3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 价值 ;对 于活 跃市场 报 价未 能代 表 计
量 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 于不 存 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当 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 确 保基 金 估
值的公平性。
如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基 金 合同 订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招募说 明书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当 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给 当事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招募说 明书
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对 更正 的 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 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误 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 的差 额部 分 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 通报基招募说 明书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招募说 明书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若 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 收益 分 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 前 提下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并按 照监 管部门 要 求履 行适 当程 序后酌 情 调整 以上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更 实 施日 前在 指 定
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说 明书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 使 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1%÷ 当年天数 招募说 明书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 计算 ,逐 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 的, 顺延 至 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招募说 明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 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披 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 备方 式 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 定披 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 基金 投 资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 销售机构; 招募说 明书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界定 《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 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制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招募说 明书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
基金 运 作 期 间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 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超 过 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招募说 明书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 基金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 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法 报 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10、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 基 金投 资资 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年 报及 半年 报 中披 露其 持 有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有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招募说 明书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 比例 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露 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 管理 信 息
披露事务。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 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息 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 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于 指 定媒 介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明 书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住所 , 以供 公 众
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募说 明书
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 个别 风险 。基 金不同 于 银行 储蓄 和债 券等能 够 提供 固定 收 益
预 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人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其 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 产生 的收 益 ,
也 可 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带 来 的损 失。 基金 在投资 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各 种 风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险 ,也 包括 基金自 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 回风 险是 开 放
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金 的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 时赎 回持 有 的
全部基金 份额。
基 金 分为 股票 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 金、 债 券 型 基金 、 货币 市场 基 金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将 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风 险 。一 般来 说 ,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投 资 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
资 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 策, 自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
投 资 人应 当充 分 了解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 资 和零 存整 取 等储 蓄方 式 的区 别。 定 期定 额 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 人进 行长期 投 资、 平均 投资 成本的 一 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方 式 。但 是定 期 定
额 投 资并 不能 规避 基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能 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 分 红等 行为 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化 , 不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不 会降 低 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不 构 成对 本基 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风险
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 根据引起债券( 股票) 价格波动的
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 的变动导致债券( 股票) 波动,所引发本
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 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影响到债券( 股票) 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中央银 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 券( 股票) 价格的
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 基 金可 持有 不 同到 期时 间 的债 券产 品 ,因 此, 对 于本 基金 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较 长 的
债 券 来说 ,利 率风 险的影 响 是比 较大 的。 本基金 将 保持 组合 合理 的剩余 期 限结 构, 规 避
可能的相对较大损失。 同时尽量提高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 减少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4、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
再投资 时 的利 率水 平和再 投 资的 策略 。因 未来市 场 利率 的变 化而 引起再 投 资收 益率 的 不
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 流动性风险
包 括 因基 金资 产 无法 按照 合 理的 价格 及 时变 现所 导 致基 金收 益 变动 的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对象 的流 动性 相对较 好 ,但 是在 特殊 市场情 况 下( 如大 幅加 息或市 场 资金 紧张 等 情
况 下 )也 会出 现部 分品种 的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量 不 足的 情形 ,此 时如果 基 金赎 回金 额 较
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招募说 明书
(1 )股票市场流动性风 险:
股 市 流动 性风 险 指的 是由 于 将股 票变 成 现金 方面 存 在的 潜在 困 难而 造成 的 投资 者 收
益 的 不确 定性 以及 在不改 变 当前 股价 的前 提下以 较 低的 成本 迅速 完成大 量 交易 的可 能 性
方 面 存在 的风 险。 和美国 等 成熟 市场 相比 我国的 流 动性 系统 风险 比例占 比 仍然 较高 , 因
此 该 特点 决定 了波 动率也 较 高, 随着 目前 市场政 策 的完 善以 及流 动性较 好 的股 票得 到 投
资 者 青睐 程度 的提 升,流 动 性系 统性 风险 呈显著 下 降的 趋势 ,为 投资者 通 过组 合投 资 把
流动性风险的分散提供了越来越大的可行性。
(2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债 券 市场 流动 性 风险 是指 通 过该 市场 来 出售 与购 买 债券 方面 存 在的 困 难 而 对投 资 者
所形成的风险。 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 交易金额较大、 交易链条较长的特点、
若 个 别机 构因 流动 性不足 、 则有 可能 造成 后续交 易 链条 中的 其他 机构收 到 牵连 ,将 会 对
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 本 基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情 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部 分延 期赎回 或 暂停 赎回 。同 时,若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且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部分延期赎回条款处理。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 基 金可 能实 施 备用 的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 ,以 更 好地 应对 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 待的 前提 下, 可依照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综合 运用各 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 请等 进行适 度 调整 ,作 为 特
定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的辅 助措施 ,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
回申请 ; (2)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3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 ,本 基
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5)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招募说 明书
(6)摆动定价。
当 基 金管 理人 实 施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工 具 时, 可能 对 投资 者产 生 一定 的潜 在 影响 , 包
括 但 不限 于不 能申 购本基 金 、赎 回申 请不 能确认 或 者赎 回款 项延 迟到账 、 如持 有期 限 少
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合理
做好投资安排。
三、 现金储备管理风险
债 券 基金 的特 殊 性质 要求 基 金必 须保 持 一定 的现 金 比例 应对 较 为频 繁的 赎 回需 求 。
在 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可能 存 在现 金备 付不 足而需 以 较高 利率 融资 ,或者 现 金备 付过 多 而
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 信用风险
当 基 金持 有的 债 券、 票据 的 发行 人违 约 ,不 按时 偿 付本 金或 利 息时 ,将 直 接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 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 例如, 国债、AAA 级企业债,
央 行 票据 以及 相关 品种的 回 购, 信用 风险 较低。 但 是, 随着 短期 资金市 场 的发 展, 本 基
金 的 可投 资品 种增 加以后 , 可能 会出 现一 定程度 的 信用 风险 。比 如,商 业 票据 可能 出 现
企 业 拒绝 支付 的情 况,这 些 潜在 的风 险会 给投资 者 带来 不利 的影 响。本 基 金将 利用 本 公
司 所 具有 的行 业和 公司分 析 能力 ,采 用国 内外成 熟 的信 用分 析方 法,对 信 用风 险进 行 深
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五、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 易 对手 违约 风 险是 指当 债 券、 票据 或 债券 回购 等 交易 对手 发 生交 收违 约 时, 将 直
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六、 管理风险
指 在 基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研 究 水平 、经 营 管理 能力 , 会影 响 其
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 据 本基 金投 资 范围 的规 定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可转 换 债券 品种 , 可转 换 债 券 的条 款 相
对 于 普通 债券 和股 票而言 更 为复 杂, 对这 些条款 研 究不 足导 致的 事件可 能 为本 基金 带 来招募说 明书
损 失 。例 如, 当 可 转换债 券 的价 格明 显高 于其赎 回 价格 时, 若本 基金未 能 在转 换债 券 被
赎回前转股或卖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八 、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
后或错误, 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 证券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 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 基金 或者 基 金
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 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自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 个工作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招募说 明书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 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 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 相关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
14 ) 选择 、更 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 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招募说 明书
外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人 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基招募说 明书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 投 资
者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 明书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账 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 明书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有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对 《 基金 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招募说 明书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 一基金 份 额拥 有平 等 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招募说 明书
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 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或增加、 减少、 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
记 机 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转 让等 业务 的 规
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自 行 召集 ,并 自 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招募说 明书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招募说 明书
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
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 式 、 通讯 开 会方 式 及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 之一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 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 之一 (含 三 分
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招募说 明书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 收
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 加收 取书 面 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 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 有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 人出 具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 书 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人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 基金 合 同》 的重 大 修改 、 决
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通 知 后, 对原 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的 签 名册 。签 名 册载 明参 加 会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外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基金合招募说 明书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项 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招募说 明书
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均有约束力 。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等规
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规 则 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 个工作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招募说 明书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理 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招募说 明书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 金 合同 》而 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 合同 》 有关 的一 切 争议 ,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应将 争议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 费由 败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本合同之
目的,在此 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 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 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
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 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招募说 明书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
各 类 汇兑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借 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外 汇票据 承 兑和 贴现 ;自 营、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
币 兑 换;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 务; 证券 公 司
客 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业 务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 基
金 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式 基 金业 务; 电 话
银行、 手 机银 行、 网上银 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产品 交 易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基 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 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 级债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期 票据、 可 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 业 存单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对 股票、 权证等 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调 整 上述 投 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股票、 权证 等的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 本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招募说 明书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的 采 取定 期开 放方 式运作 的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15) 、 (17) 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 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
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 关基 金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事 先 相招募说 明书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联 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 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确认已 知 名单 的变 更 。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中 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 联交 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制 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 执
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
金 可 不受 相关 限制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 合限 制或 禁止 行为规 定 进行 变更 的 ,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本基金 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 进行 变更 ,该 变更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经 慎重 选 择
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 管 人说 明理 由 。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
与 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招募说 明书
据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 履行 合同 造 成
的 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 或交 易方 式 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 失
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建 立
投 资 制度 、审 慎选 择存款 银 行, 做好 风险 控制; 并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要 求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未经 基金 托 管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不 实 的业 绩表 现 数据 印制 在 宣传 推 介
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质 押 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控 制 预案 等规 章制 度。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金 流 动性 的需 要 合
理 安 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 比例 ,并 在风 险控制 制 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
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招募说 明书
人。
(4 )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 发 行数 量、 定 价依 据、 监 管机 构的 批 准证 明文 件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 承销 商 签
订 的 销售 协议 复印 件、缴 款 通知 书、 基金 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 划款 账号 、 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剧 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的 具体 投资 行为 可能对 基 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 金 托管 人经 事先 书面告 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拒 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因 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
托 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的 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题 , 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假 的 数据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 不能 履行 托管 人 职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法 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
果 。 除基 金托 管人 未能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履 行 职责 外, 因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产 生 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 举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招募说 明书
10 、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依 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 内,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 财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招募说 明书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
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招募说 明书
用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未 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使 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 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并 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招募说 明书
债券回购主协议 。
6、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存 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托 管 人负 责 妥
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 担。 托管 人对 托管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至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件 。对 于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加 盖
公 章 的合 同复 印件 ,未经 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 转移 。重 大 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招募说 明书
除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
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2 ) 交 易 所 市 场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估 值 (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指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可的 其他 交易 所上市 交 易或 挂牌 转 让
的 国 债、 中央 银行 债、政 策 性银 行债 、短 期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企业债 、 公司 债、 商 业
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下同)
a 、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减 去 可转 换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招募说 明书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 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公 允 价值 ;对 于活 跃市场 报 价未 能代 表 计
量 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以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 于不 存 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以 约定 的方 法、 程序和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进 行 估值 ,以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 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 的,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 需要 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 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
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的 建 议执 行, 由 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 而且基金托
管 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疑 义 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书 面 说明 ,基 金份 额净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
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程 序 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误 而 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 明书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减 轻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当 前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 为准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错 账 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 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
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招募说 明书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 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 传 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
致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务 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管 理 人提 供的 报 告
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 成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 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交 易 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要 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 个工 作日 内 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守 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由于自 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各 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各自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 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招募说 明书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 项 。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安 全 、完 善的 电脑 系统及 通 讯系 统, 准确 、及时 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基 金 账户 、基 金 份
额 的 登记 、管 理、 托管与 转 托管 ,股 东名 册的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的 登 记、 派发 , 基
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 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额 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定期 申 购计 划不 受 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投
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
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 电邮、 短信 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
对 账 通知 服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主动 定 制对 账通 知服 务的方 式 ,基 金管 理 人
将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求 提 供相 应的 对账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还定 期或不 定 期提 供丰 富 的招募说 明书
理财资讯服务, 组织理财讲堂, 由基金经理或研究员担任讲师, 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
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 包括客服热线、 网站查询、 网站在线客服, 实行
工作日人工服务、7× 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 人及时沟通,
参 与 基金 管理 人举 办的各 种 互动 活动 。基 金管理 人 也将 妥善 处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出 的
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2、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83077038 (传真)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一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
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注册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达澳银鑫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 澳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