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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ETF(159901)

深1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5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五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根 据 2006 年2 月 15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 会《关于核 准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募集申请 的批复》 (证 监基金字[2006]20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3 月 24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 用本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 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资 者投资于 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 读本 《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 招募说明书 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和基金业绩中的数 据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24 日, 有关财务 数据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一)基金 管理人基 本情况...................................................................................... 6 (二)主要 人员情况 ................................................................................................. 6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1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承诺......................................................................................... 11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 12 四、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一)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18 (二)登记 结算机构 ............................................................................................... 31 (三 )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32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 32 六、 基金份额折算 、拆分、合 并与变更登 记 ............................ 33 (一)基金 份额的折 算............................................................................................ 33 (二)基金 份额的拆 分............................................................................................ 33 (三)基金 份额的合 并............................................................................................ 34 七、 基金份额的交 易 ................................................ 35 (一)基金 上市 ....................................................................................................... 35 (二)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35 (三)暂停 上市交易 ............................................................................................... 35 (四 )终止 上市交易 ............................................................................................... 35 (五)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IOPV )的计 算与公告 ................................................ 36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37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37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 37 (三)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制 ........................................................................ 38 (四)场外 申购、赎 回的数量 限制 ........................................................................ 38


II (五)申购 和赎回的 原则........................................................................................ 39 (六)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39 (七)场外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40 (八)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对价 及费用 .................................................................... 41 (九)场外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及费用 .................................................................... 41 (十)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 格式 ........................................................................ 42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 50 (十二)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51 (十三)场 外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51 (十四)集 合申购与 其他服务................................................................................ 52 (十五)基 金转换 ................................................................................................... 52 (十六)基 金的转托 管............................................................................................ 53 九、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 管、冻结与 质押 .......................... 54 十、 基金的投资 .................................................... 55 (一)投资 目标 ....................................................................................................... 55 (二)投资 范围 ....................................................................................................... 55 (三)投资 理念 ....................................................................................................... 55 (四)投资 策略 ....................................................................................................... 55 (五)投资 组合管理 ............................................................................................... 56 (六)业绩 比 较基准 ............................................................................................... 58 (七)风险 收益特征 ............................................................................................... 58 (八)禁止 行为 ....................................................................................................... 58 (九)投资 限制 ....................................................................................................... 59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 59 (十一)基 金的融资 、融券.................................................................................... 59 (十二)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未 经审计) ................................................................ 59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63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4 (一)基金 财产构成 ............................................................................................... 64 (二)基金 财产的帐 户............................................................................................ 64


III (三)基金 财产的保 管与处分................................................................................ 64 十三 、基金资产估 值 ................................................ 65 (一)估值 目的 ....................................................................................................... 65 (二)估值 日 ........................................................................................................... 65 (三)估值 对象 ....................................................................................................... 65 (四)估值 方法 ....................................................................................................... 65 (五)估值 程序 ....................................................................................................... 66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67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的确认................................................................................ 67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67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67 十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9 (一)收益 的构成 ................................................................................................... 69 (二)收益 分配原则 ............................................................................................... 69 (三)基金 收益分配 数额的确 定原则 .................................................................... 69 (四)收益 分配方案 ............................................................................................... 70 (五)收益 分配的确 定与公告................................................................................ 70 (六)场外 份额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 70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1 (一)与基 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71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72 (三)基金 税收 ....................................................................................................... 72 十六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3 (一)基金 会计政策 ............................................................................................... 73 (二)基金 审计 ....................................................................................................... 73 十七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4 (一)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74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74 (三)基金 份额折算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结 果 公告 ........................................ 74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 74


IV (五)基金 份额净值 公告、申 购赎回清 单及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 74 (六)定期 报告 ....................................................................................................... 75 (七)临时 报告与公 告............................................................................................ 75 (八)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 76 十八 、风险揭示 .................................................... 78 (一)投资 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 险 ............................................................................ 78 (二)声明 ............................................................................................................... 81 十九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82 (一)基金 合同的终 止............................................................................................ 82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82 二十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84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84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 86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 88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89 (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和终止................................................................................ 94 (六)争议 的处理 ................................................................................................... 95 (七)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95 二十 一、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 96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96 (二)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 查 .................................... 97 (三)基金 财产保管 ............................................................................................... 98 (四)基金 资产的财 务处理.................................................................................. 101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102 (六)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 102 (七)托管 协议的修 改与终止.............................................................................. 102 二十 二、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03 二十 三、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4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5 二十 五、备查文件 ................................................. 106


1 一、绪


言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管理 规定》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易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 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有 如下含义: 本基金、基 金: 指依据基金 合同所募 集的易方 达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基金合 同 》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 对该合同 不时作出 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 指 《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托管协 议 》 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对该协议 不时作出 的任何修 订和 补充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 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管理规定 》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业务规 则 定义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 指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机 构: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登记结算 机 构: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简称" 中国结算" ) 和易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其 中: 本基金 认购份额 的登记 结算由中 国结算负责 办理; 本基金份 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 上市交易 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 关业务的 登记结算 由中国结 算负 责办理; 3 登记结算业 务: 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 、 赎回等 相关业务 的登记结 算由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负责办 理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 过户 等 基金销售机 构 : 基金管理人、 发 售代理机 构、 办理本 基金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的 其他销售机 构和办理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的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 构:


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理本基 金发售业 务的机构 代办证券公 司:


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办理本基 金 场内申 购、 赎 回业务 的证券公 司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的销 售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纸和 互联 网网站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按有 关规定于 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编制并 在 指定媒体 公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本基金 合同约束 , 根据 本基金合 同享受权 利并承 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法人、社 会团体、 其它组织 或投 资主体 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本基金达 到法定的 成立条件 后, 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了 验资和备 案手续, 得到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 生效并存 续的不定 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 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的 日期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投 资者可 以现金或 股票方式申 请认购


4 申购: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 , 基金投 资人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 , 基金投 资人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向 基金管理 人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对价的行 为 场外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自 身 的 柜 台 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场 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的 场所 申购赎回清 单:


指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用以公 告申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等信息的 文件 ,适用 于场内份 额的申购 、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 下,申购 对价 指投 资者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 、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在 场外申购 赎回方 式下, 申购 对价指现 金 赎回对价:


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 下, 赎 回对价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应 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合 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 在场外申 购赎回方式 下,赎回 对价指现 金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 的指数所 包含的全 部或部分 证券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 交易所编 制并发布 的深证100 价格 指数及 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 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 数的方法 。通过 购 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 有成 份证券 , 并 且 按 照 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 例 以构建指数 组合 ,达 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优化法 一种跟踪指 数的方法。 为 达到复制 指数的 目的, 根据 一定的优 化 模 型, 通过 选择 部分 成份 证 券并 且/ 或者 对成 份证券 权 重进 行优化配置 , 使指 数组合的 跟踪成本 及跟踪误 差控制 在可以接 受的范围之 内 现金替代:


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 下, 指 申购 、赎回过 程中 ,投资 者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 中部分 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现 金 现金差额:


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 下, 指 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的资产 净值与按 当 日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5 金替代之差; 投 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 获得的 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 现金差额 、 申购 或赎回 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 购份额、 赎回 份额的最 低数量, 在 场内申 购赎回方 式下, 投资者申 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应为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的 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计 算 依据及计算 方法计算 并发布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简 称 IOPV 预估现金差 额:


在场内申购 赎回方式 下, 是 指由基金 管理人估 计并在T 日申购 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 值, 预 估现金 差额由代 办证券公司 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 记: 指本基金建 仓结束后 ,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本基金 合同规 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折 算与变更 登记的行 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收益评 价日: 指基金管理 人计算本 基金超过 标的指数 的超额收 益率 之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各类 证券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 程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 金份 额总数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乘以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基金管理 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的一系 列服 务 指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 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 关及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 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 司 1/4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4 盈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 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 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工 商管理博 士, 董事长。 曾任 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证 券部研究 咨询室总 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 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国债 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 国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资 部资产配置 处处长、投资部 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 任、 投资部主 任、 证券 投资部主 任。 现任 易方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 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 士, 副董 事长、 总 裁。 曾任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投资理财 部副 经理、 基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财 部副总经 理、 基金 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7 公司督察员 、 监察 部总经理 、 市场 部总经理 、 总裁 助 理、 公司 副总裁 、 常务副 总裁。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总裁; 易方达资 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 事。 秦力先生, 经 济学博士 , 董事。 曾任广发 证券投资 银 行部常务副 总经理、 投 资理财部 总 经理、 资金营 运部总经 理、 规划 管理部总 经理、 投 资 自营部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交易 中心有限 公司董事 长。 现任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常务副总经 理;广发 控股(香 港)有限 公司董事 。 陈志辉先生, 管理学硕 士, 董事 。 曾任美 的集团税 务 总监、 安永会 计师事务 所广州分 所 高级审计员 。现任盈 峰投资控 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 财中 心总经理。 王海先生 , 经济学 、 工商 管理 ( 国际) 硕士, 董事。 曾任工商银 行江西省 分行法律 顾问 室科员; 工商银 行珠海分 行法律顾 问室办事 员、 营业 部计划信贷 部信贷员、 办 公室行长 室秘 书、 信贷管理部 业务主办、 资 产风险管 理部经理 助理 兼法律室副 主任、 资产风 险管理部 副总 经理兼法律 室主任、 资产 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 招 商银 行总行法律 事务部行 员; 工商银行 珠海 分行资产风 险部总经 理兼特殊 资产管理 部负责人、 公 司业务部总 经理、 副行长; 工 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公司业 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 、总经理 ;工商银行韶关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 财信托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戚思胤先生, 经 济学硕士, 董 事。 曾任广东 省高速公 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部投 资者 关系管理业 务员、 投资 者关系管 理主管、 信息披露 主 管、 证券事务 代表; 广 东省广晟 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 运营部高级 主管、团委 副书记、副 部 长; (香港)广晟 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董 事、 常务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 任广东 省 广晟资产 经营 有限公司资 本运营部 部长、 佛山电 器照 明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 金岭南有 色金属股 份 有限公司监 事、 佛山市 国星光电 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广东南 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 学博士,独 立董事。曾 任广东经济贸 易律师事务所金 融房地产部 主任; 广东大陆律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广 东省国土 厅广东地 产 法律咨询服 务中心副 主任。 现任 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 事务所主 任。 忻榕女士, 工 商行政管 理博士, 独立董事 。 曾任中 科 院研究生院 讲师; 美国 加州高温 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 理;美国加 州大学讲师 ;美国南加 州 大学助理教授; 香港科技大 学副教授; 中欧 国际工 商学院教 授;瑞士 洛桑管理 学院教授 。现 任中欧国际 工商学院 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 理学博士( 会计学) ,独 立董事。曾 任邵阳市财会学 校教师;中 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 山大学管 理学 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 士, 监事 会主席。 曾任交通 银 行广州分行 江南西营 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部副 总经理、 基 金部总经 理 ;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 李舫金先生, 经济学硕 士, 监事 。 曾任华 南师范大 学 外语系党总 支书记; 中 国证监会 广 8 州证管办处 长 ; 广州市 广永国有 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董 事长; 广州股 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广州立根 小额再贷 款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 州 银行副董事 长; 广州中 盈 (三明 )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州汽车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独 立董事。 现任 广州金融 控股集团 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及董 事长;万联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广州金控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广金期货有 限公司董 事; 立根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 长; 广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广州股 权投资行 业协会法 人代表。 廖智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监事。 曾任广东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基金 部主管; 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副总经 理、 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 理、 市场部总经 理、 互联网金 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MBA) ,常务 副总裁。曾 任南方证券交易 中心业务发展 部经 理; 广东证券 公司发行 上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务 部 总经理、 基金 部总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裁。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常务副 总裁; 易方达 国际控股 有限 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 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 事。 陈彤先生, 经济 学博士, 副总 裁。 曾任中国 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成都营 业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部 经理、 研 发部经理 、 证券总 部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区 大 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 经理助理 、 南京 分公司总经 理、 成都分 公司总 经理、 上海 分公司总 经 理、 总裁助理 、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马骏先生,高级 管理人员工 商管理硕士(EMBA) ,副 总裁。曾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 司营业 部职员; 深圳众 大投资有 限公司投 资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员;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现 金管理部总 经 理、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 固定收益 首席投资 官、基金 科讯 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基金经理。 现 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裁; 易 方达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易方达 资 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事、 人民币 合格境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 负责人、 证 券交易 负责 人员 (RO) 、 就证券提 供意见负 责人员 (RO) 、 提供 资产管理 负责人员 (RO) 、 固 定收益投 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 中债 资信评估 有限责 任公司独立 董事。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易 方达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投 资管理部 经 理、 基金投资 部副总经 理、 研究 部副总经 理、 研究 部 总经理、 基金 投资部总 经理、 公 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 理、 权益投 资总部 总经理、 总 裁助理、 权 益投资总监、 基金科瑞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科汇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价值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张南女士, 经 济学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广 东省经济 贸 易委员会主 任科员、 副 处长; 易 方 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经 理、 监察部 总 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 9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 管理硕士(MBA) ,首席产 品官。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深 圳分行国际业 务部 科员; 深圳 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 办公室经 理、 国 际部经理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北 京中心助 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 监、 基金债券 部副总监、 基 金管理部 总监 。 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产 品官;易方 达资产管 理(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 另类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 关秀霞女士, 财务硕士 、 工商管 理硕士, 首席国际 业 务官。 曾任中 国银行 ( 香港) 分析 员;Daniel Dennis 高级 审计师;美 国道富银行 波士 顿及亚洲总部大 中华地区高级 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区行长 、 亚洲区 (除日 本外) 副总 裁、 机构 服务主管 、 美国 共同基金 业务 风险经理、 公司内部 审计部高 级审计师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 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 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首席养老金业务 官。曾任招 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 高级经理、 企 业年金中 心副主任, 浦 东发 展银行总行 企业年金 部总经理, 长 江养 老保险公司 首席市场 总监,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养老金业务 总监。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 席养老金 业务官。 2、 基金经理小组介绍 成曦先生, 经济 学硕士。 曾任 华泰联合 证券资产 管理 部研究员,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集中交易 室交易员、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指 数基金运 作专员、 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 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 任 职) 、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 、 易 方达创业 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 5 月7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创 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并购 重组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6 年 5 月7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生物 科技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6 年5 月7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 银行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5 月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深证 成指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27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深证 成指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5 月 4 日起 任职) 。 刘树荣先生, 经 济学硕士。 曾 任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基金会计, 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核算部基 金核算专 员、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运作支持 专员、 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易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7 年7 月1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易方 达创业板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7 月 18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中 小板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 任职) 、 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起任职) 、易方 达生物科 10 技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7 月 18 日起任职) 、易 方达并 购重组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7 月 18 日起 任 职) 、易方达 深证成指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7 月 18 日起 任 职) 、易方达 深证成指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 年7 月 18 日起任职)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情况:王 守章先生 ,管理时 间为2006 年3 月 24 日至 2006 年 4 月 7 日;马骏先 生,管理 时间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林 飞先生, 管理时 间为 2006 年 7 月 4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王建 军先 生,管理时 间为 2010 年 9 月 27 日至 2016 年 7 月5 日。 3、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包括:林 飞先 生、张胜记 先生、王 建军先生 。 林飞先生, 经 济学博士 。 曾任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 , 易方达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总 经理助理、 指 数与量化 投资部副 总经理、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总 经理、 量化 基金 组合 部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易 方达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 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 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金 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 资 管理总部总 经理、 兼指 数及增强 投资部 总经理、 量化策略 部总经理 、 投资 经理, 易方达资 产 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 、 就证 券提供意见 负责人员 (RO) 、提 供资产管 理负责 人员 (RO ) 、证券 交易负责 人员(RO)。 张胜记先生 , 管理学 硕士。 曾任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 助理、 基 金经理助 理、 行业研究员、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总经理 助理、 指数 与 量化投资部 副总经理、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 原 易方达沪深 300 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 数及增强 投 资部副总经 理、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易方达 恒生中 国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方 达标普全 球高端消 费品指数 增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香港 恒生综 合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 标普医疗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 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易方达 标普生物 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 金经理、 易方达标 普信息科 技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易 方达原油证 券投资基 金(QDII) 基金经理 ,兼任易 方达 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 。 王建军先生, 经 济学博士。 曾 任汇添富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数量分 析师,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量 化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 理、 指数与量 化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 指数与 量化投资 部副 11 总经理、 易方 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基 金 经理、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易方达 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易方达创业 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中小 板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 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生物 科技指 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易方达银 行指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现任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指数 及增强投 资部副总 经理、投 资经 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 告 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 ; 8、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 投资 者申购之基 金份额或 赎回之对 价 ; 9、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10 、 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1 、 保存 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2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3 、 基金合 同及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及有关 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 行为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 便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谋取利 益;


12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保证 基 金财产不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 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 但标 的指数成 份股 不受此限;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促进公司诚 信、 合法、 有 效经营 ,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3 (1)保证公 司经营管 理活动的 合法合规 性; (2)保证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不 受侵犯 ; (3)实现公 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 东权益 ; (4)促进公 司全体员 工恪守职 业操守, 正直诚 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保护公 司最重要 的资本: 公司声誉 。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业 务环节,并 普遍适用 于公司每 一位职员 ; (2)审慎性 原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公司 组织体系 的构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 以防范风 险、审慎 经营为出 发点 ; (3)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4)独立性 原则:公 司根据业 务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 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 位;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 (5)有效性 原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应是 所有员工 严格遵守 的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度不 能有任何 例外,任 何人 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 的权力 ; (6)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瞻 性,并 且必 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 经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 (7)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力争以合理 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 构、部门根 据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种 制 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 订、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 遵循相应 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 容不 得与其以上 层面的内 容相违背。 公 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 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 管 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 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 增强公司 制度的完 备性、有 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14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公司研 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基金投 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4)交易业 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相 关的安全 设施; 集 中交易室应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 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基金会 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 据 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 , 对于不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公 司 通过复核制 度、 凭证制 度、 合理 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 计措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 并正确进 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 还建立会 计档案保 管制度, 确保档案 真实 完整。 (1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 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2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会议, 调 阅公 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 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 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 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部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并保 证监察部 的 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确了监 察 15 部及内部各 岗位的具 体职责,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 件、操作程 序和组织 纪律。 监察部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 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使公 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规 范有效运 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 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 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 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以上 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为 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银行已 在境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拥 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金 、 银行 理财产品 、 股权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托管 业务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分析等 增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8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660 只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2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 持 “规范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部风险 17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别与 评估、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 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 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 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2017 年 , 中国银 行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 银 行托管 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 措施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拒绝执 行,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申购、赎 回代办证 券公司( 以下排序 不分先 后) (1) 安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 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 财通证 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联系电话:0571 -87789160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4) 长城证 券


1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联系人:金 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6199 网 址:www.cgws.com (5) 长江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 大同证 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 区迎宾街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7) 德邦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朱 磊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2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 第一创 业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 东方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13 层、 21 层-23 层、 25-29 层、 32 层、 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孔 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0) 东海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王 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东吴证 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方 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2) 东兴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王 松 联系电话:010-6655915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3) 方正证 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40F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高 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68546792 网址:www.95571.cn (14) 高华证 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中心1801-1806、1826-183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中心1801-1806、1826-1832 室 法定代表人 :章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988 网址:www.ghsl.cn (15) 光大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人:何 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22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 广发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黄埔 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 腾飞 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7、8、17-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7) 广州证 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18)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祁 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9) 国泰君 安证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23 网址:www.gtja.com (20) 国信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1) 国元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李 蔡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2) 海通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23) 恒泰证 券 注册地址:内蒙 古呼和浩特市 赛罕区敕勒 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大银 行办公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赛罕区敕 勒川大街 东方 君座 D 座14F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熊 丽 电话:0471-4972675


24 客户服务电 话:4001966188 传真:0471-4979545 网址:www.cnht.com.cn (24) 华安证 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范 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 话:95318 传真: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5) 华宝证 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5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华福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 楼区温泉 街道五四 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厦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王 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27) 华泰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25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8) 华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29) 民族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A 座F40-43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0) 南京证 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 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 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31) 平安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26 联系人:周 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32) 山西证 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户服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33) 上海证 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 川中路 213 号久事 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4) 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王 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7 (35) 申万宏 源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6) 信达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37) 兴业证 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乔 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8) 银河证 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83574807


2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招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至 45 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黄 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浙商证 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 干区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证券 大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陈 姗姗 联系电话:021-80108643 客户服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80106010 网址:www.stocke.com.cn (41) 中航证 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联系人:王 紫雯 联系电话:15611538682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或 400-88-95335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2) 中泰证 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29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43) 中投证 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A 座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4) 中信建 投证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 或 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5) 中信证 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 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46) 中信证 券(山东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30 联系人:刘 晓明


联系电话:0531 -89606165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7) 中银国 际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40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王 炜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48) 中原证 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 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办 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 均 可 参与基金二 级市场交 易。 3、 场外份额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 点信息:


31 (1)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广州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李 红枫 (2)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 蕾 (3)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 世 纪大道 88 号金茂 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 楠 (二)登 记结算 机构 1、场内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联系人:赵 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 (0755 )25987122 2、场外份额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42891(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客户服务电 话:400 881 8088 (免长途 话费)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余 贤高


32 (三)律 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 杜律师事 务所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联系人:王 玲 (四)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 所: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竞 、 周祎 联系人:周祎


33 六、基金份额折算、拆分 、合并 与 变更登记 (一)基 金份额 的折算 根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定 ,本 基金管理人 确定 2006 年 4 月 14 日为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折算日 。当日深 证 100 价 格指 数收盘值 为 1119.210 点,基金 资产净 值为 5,480,979,078.98 元 , 折算前 基金份额 总额为 5,157,736,818 份 , 折算前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63 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为 0.94948342 , 折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4,897,166,634 份, 折算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19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 根据上述折 算比例,对 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进行了 折算, 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 17 日进行 了变更登 记。折 算后的基 金 份额计算到 整数位( 小数部分 舍去,舍 去部分计 入基 金财产) 。 投资者可以 于 2006 年 4 月 18 日 起在其办 理认购的 销售网点查 询折算后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二)基 金份额 的拆分 为了满足广 大投资者 的需求, 提高 本基 金 的 流动性 , 优化持有人 结构,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0 年 11 月19 日对 本基金实 施了基金 份额拆分 。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拆 分前基金 份额总额 为 4,948,166,634 份, 基 金份额净 值为 4.037 元。2010 年 11 月19 日 (拆分处 理日) ,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按拆分比 例 5:1 对 2010 年 11 月19 日 (权益 登记日) 登记 在册的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实施拆分, 并 于 2010 年 11 月 19 日进行了变更 登记。本 基金拆分 后,基金 份额 总额为 24,740,833,170 份,基金 份额 净值为 0.807 元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原来 持有的 每1 份基 金份额变更 为5 份。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11 月 22 日复 牌, 并于 当日恢复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 同时, 本基 金新增份额 已在 2010 年 11 月 22 日上市流 通并可赎 回。 本基金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 不作调 整,即维持 100 万份 。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0 年 11 月 20 日对 本基金的 拆分结果予 以公告, 投资者可 以自 2010 年 11 月 22 日起通过 申购赎 回代办证 券公司 或 二级市场交 易 代办证 券公司查询 拆分后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


34 (三)基 金份额 的合并 为了满足广 大投资者 的需求, 提高本基 金的流动 性,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4 年 8 月 29 日对本基金 实施了基 金份额合 并。 本基金在2014 年8 月29 日合 并前基金 份额总额 为 17,827,833,170 份,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0.5702 元。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按合 并比例 0.2:1 对 2014 年 8 月 29 日( 权 益登记日) 登 记在册的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实施合 并, 并 于2014 年8 月29 日进行 了变更登 记。 本基金合并 后, 2014 年8 月29 日 基金份额 总额 为3,565,567,465 份, 基金份 额净值 为2.8508 元; 基金份额 持有人原 来持 有的 每 5 份基 金份额变 更 为 1 份, 合并 产生的小 数点后基 金份额 均进位为 1 份。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9 月 1 日复牌 ,并于当 日恢复日 常申购、赎 回业务。 本基金最 小申 购、赎回单 位由 100 万份调整 为 20 万份 。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对本基 金的合并 结果予 以公告,投 资者可以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通过申 购赎回代办 证券公司或 二级市场交 易代办证券公司 查询合并后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35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 金上市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具 备上市条 件, 于 2006 年 4 月24 日开始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二级市 场交易代 码:159901 ) (二)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在具备相关 条件的情 况下,场 外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通过申请 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 在将场外份 额转为场 内份额后 ,方可上 市交易。 (三)暂 停上市 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期 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 一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 暂停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不再具备 《基金合 同》第七 部分 第( 一)款 规定 的上市条件 ; 2、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中国 证监会决 定暂停 其上 市; 3、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 规则的 ; 4、深圳证券 交易所 认 为应当暂 停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四)终 止上市 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可终 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 的 ;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前 终止上 市; 4、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形 ; 5、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应当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 布 基金终止上 市公告。


36 (五)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IOPV )的 计 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每一交 易日开市 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 所提 供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 单,深圳 证 券交易所在 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 内各 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 据, 计算并发 布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 ) ,供投 资者交易 、 场内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 考。 1、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 为: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 金替 代的替代金 额+申购 赎回清单 中 可以用现金 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 乘之 和+ 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 止用现金 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 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 乘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 中的预估现 金部分)/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并予以公 告。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为场内份 额与场外 份额两种 ,分 别适用不同 的申购赎 回办法。 (一)申 购和赎 回场所 1、 场内申购 赎回 对于在场内 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 应当在申 购赎回代 理 券商办理基 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 营 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本 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基金 管理人在 开始 申购、 赎回业 务前公告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的名单, 并 可 依据实际情 况变更申 购赎回代 理券商, 予以公告。 2、 场外申购 赎回 对于在场外 申购赎回 的投资人, 应 当在基金 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 构办理本 基金 的申购和赎 回, 基金管 理人在开 始场外申 购、 赎回业 务 前公告有关 场外申购 赎回的具 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 于: 适用场外 申购赎回 方式的条 件、 开放 日场外申购 赎回的截 止时间、 业务 规则 等等。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停止办 理场外申 购赎回业 务。 在决定 停 止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应采取适 当措施对 原有场外 份额持有 人作出妥 善安 排并提前公 告。 (二)申 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者可办 理 场内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的开 放 日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 开 放时间为上午 9 :30-11:30 和下午 1:00-3:00;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 除外。 投资者 可办 理场外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 的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 交 易截止时间为开 放日的 14:00,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加 以调整,具 体办理时间 以基金管理 人的规定 为准。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 外申购赎 回的开放时 间与场内 申购赎回 的开放时 间可能存在 差异,投 资者应关 注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有 关公告并注 意其提交 交易申请 的时间 。 场外投资者 在开放时 间以外提 交的申购 、 赎回 等交易 申请, 且登 记结算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 份 额申 购、赎回的 价格。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变 更交易时 间或出现 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可对开放 日、 开放时 38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2、 申购 、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 开始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 已 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开始 办理场外申 购、赎回 业务。 (三)场内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申购、 赎回的基 金份额需 为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2、 本基金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 为 20 万份 。 3、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份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 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 制, 如规定每 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 最低场内 基金份额 余 额、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 份额上 限和净申购 比例上限 等, 或者 新增基金 规模控 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四)场 外申购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每次 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 万元 , 每次赎回的 单笔最低 份额为 50 万份。


2、 投资者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回。 单 笔赎回 不得少于 50 万份 (如该账 户在该 场外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50 万份,则 必须一次性 赎回该基 金全部场 外份额) , 且申请份额 数需为整 数份额 ; 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 者在该场外 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时, 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基金剩余 场外份额 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4、 上述规定详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业务规 则。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 额 的数量限制 , 或者新增 基金规模 控制措 施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39 (五)申 购和赎 回的原 则


1、 本基金 的场内份 额 采用 份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 方式,即申购 和赎回均 以份额申 请;本 基金的场外 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 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 回以份额 申请; 2、 本基金 场内份 额 的申购对 价、赎回对 价包括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 对价 ;本基 金场外份 额的申购 对价、赎 回对价为 现金 ; 3、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 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4、 场外份额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 人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 场内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 后不得撤销 ;当日的场 外申购、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后 不得撤销; 6、 场内申购、赎 回应遵守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 算机构 的规定 ; 场外申购赎 回应遵 守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


7、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 则, 或依据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机构 相关规则 及其变更 调整上述 规则,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予以公 告。 (六)场内 申购 和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提出 投资者须按代办 证券公司规 定的手续, 在 开放日的开 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 请。投 资者申购本 基金时,须 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 备足申 购对 价。投 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 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 额余额和 现金。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与通 知 基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在受 理当日进 行确认。 如 投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 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 败。如投资 者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基 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 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 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 备足额的 符合要 求的 赎回对价,则 赎回申请 失败。 投资 者可在 申请当日通 过其办理 申购、赎 回的销售 网点查询 确认 情况。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 交收与登 记 本基金场内 申购赎回 过程中涉 及的A 股和ETF 份额交 收适用深圳 证券市场 最新的结 算规 则。 投资者T 日 申购、 赎回 成功后, 登 记结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后为投 资者办理 组合证券 的清 算交收以及 基金份额 、现金替 代的清算 ,在 T+1 日 办理基金份 额、现金 替代等的 交收以及 现金差额的 清算, 在 T +2 日办 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 并 将结果发送 给代办证 券公司、 基 金管理 40 人和基金托 管人。 如果 登记结算 机构在清 算交收时 发 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 形, 则依据 登记结 算机构 的有 关规定进 行处理。


登记结 算机构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 清 算交收和 登 记的办理 时间、 方式 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公告。 (七) 场 外申购 和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须 根据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 开放时间内 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并在 规定的截止 时间前划 到销售机 构指 定的账户上,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不成 立而不予 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场外申 购、 赎回 开放日截 止时间前 受理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在T+1日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确 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投资人 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 基金份 额 时, 申购生效。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的截 止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立。 若 申购不成 立或 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 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 金退 还给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 将在接受 投资者有 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 七个 工作日内 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场 外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 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4、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正常情况下 , 投资者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 登记 结算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人自T+1 日起有权 申请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或在 条件许可 情况下申 请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T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况 下, 登 记结算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 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登 记结算机 构可以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最迟 于实 施前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5、 申购和赎 回的投资 交易 对于T 日截止 时间前收 到的有效 申购及有 效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轧差之后 的净 申购金额或 净赎回数 量,采用 算法交易 系统,按 尽可 能贴近收盘 价的原则 ,在T日完 成相应 41 的证券交易 。 (八)场内 申购 和 赎回 的对价 及费用 1、 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交付 的组 合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 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投 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交 付给赎回 人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其 他对价。 申购对价 、 赎回对 价 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 投资者申 购、 赎回 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 。 2、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 代 办证券公 司可 按照不高于0.5% 的标 准收取佣 金, 其中包含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等 收取的相 关费 用。 3、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T+1 日公告, 计算公 式为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 基金份额 总数。T 日的 申购赎回清 单在当日 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九) 场 外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及费用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2、 申购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份额计算 结果均按 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申 购费用 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 四 舍五入保 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 式:赎回金 额为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赎回 相关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的单位为人 民币元,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 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4、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 人参 考当时市场 的交易佣 金、印花 税等 相关交易成 本水平, 收取一定 的申购费 和/ 或赎 回费 并归入基金 资产,力 争覆盖场 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 券交易费 用。 当前 的申购、 赎回费率 如下 :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由申 购人承担 , 赎回 费由赎回 人承担 , 申购费与 赎回费 均全部归 入基金 财产。 5、 申购份额 、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通 用的计算方 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42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赎回费 用


6、 由于场内与 场外申 购、 赎回方 式上的差 异, 本基金 投资者依据 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 付、 取得的场外 申购、 赎回 现金对 价, 与场内 申购、 赎 回 所支付、 取得 的对价方 式不同。 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 并选择适 合自身的 申购赎回 场所、方 式。 (十) 申 购赎回 清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内容包括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所 对应的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差额、T-1 日现 金差额、 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 他相 关内容。


2、 组合 证券


组合证 券是指本 基金投资 组合所包 含的全部 或部 分证券。 申购赎 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各 组合证券 名称、证 券代码及 数量 。


3、 现金 替代相关 内容


现金替 代是指申 购、 赎回过程 中, 投资者按 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用于替 代组 合证券中部 分证券的 一定数量 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 代是为了在 相关成份股 停牌等情况下 便利投资者的申 购、提高基 金运作的效 率, 基金管理 人在制定 具体的现 金替代方 法时遵循 公 平及公开的 原则,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为出 发点,并 进行及时 充分的信 息披露。


(1 ) 现 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禁止现 金替代(标 志为“禁止 ”)、可以 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 必须现金 替代(标 志为“必 须”)。


禁止现 金替代是 指在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 时,该 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 替代。


可以现金替 代是指在申 购基金份额 时, 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全部或 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 券不允许 使用现 金作 为替代。


必须现 金替代是 指在申购 、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 成份证券必 须使用现 金作为替 代。


(2) 可以 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可以现金 替代的证券 主要是因当 天停牌等原因导 致投资者无 法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 。


2) 替代 金额:对 于可以现 金替代的 证券, 替代 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数 量×该证券 经除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 价×(1+现 金替代保证 金 43 率) 收 取现 金替代 保证 金的原 因是,对于 使用 现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 管理人 需在证 券恢 复交 易后买入, 而实际 买入价格加 上相关交易 费用后与申 购时的最新价格 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 理人在申 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 确定现 金替 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 额。 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 券的实际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 退还多收取 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 金额低于基 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 际 成本,则基金管理 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3) 替代 金额的处 理程序


T 日,基 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 公布现金 替代 保证金率,并 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


在T 日后被 替代的成 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 的2 个交 易日(简称 为T+2 日) 内, 基金管理 人将 以收到的替 代金额买 入被替代 的部分证 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 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 际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 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 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深圳 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 易 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 易日低 于 2 日, 则以替 代金额与 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券实 际购入成本 加上按照 最近一次 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 额,确定 基金 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 的款项 。


T +2 日 后第 1 个工作日( 若在特例 情况下, 则为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将 应退款和补 款的明细 数据发送 给登记结 算机构, 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现金替 代多退少 补资金的 清算;T+2 日后第 2 个工作 日(若在 特例情况 下,则为 T 日起 第 22 个 交易日)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现金 替代多退 少补资金 的交收。 4) 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 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 差,基金管理 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 用 可以现金替 代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申购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一定 比例。 现金 替代比例 (MCR ) 的计算公式 为: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收 盘 价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第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 说明:假设 当天可以 现金替代 的股票只 数为 n。


(3) 必须 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 替代的证券 主要是因标 的指数调整将被 剔除、或基 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 人利益原 则等原因 认为有必 要实行必 须现 金替代的成 份证券。


2) 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 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 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固定 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 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券 44 的数量乘以 其经除权 调整的 T-1 日收盘 价。


4、 预估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是指由基 金管理人估 计并在 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 估现金差 额由代办 证券公司 预先冻结 。


预估现 金差额的 计算公式 为:


T 日预估 现金差额 =T-1 日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 值-(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 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 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 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用 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 盘价乘积 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 收盘价由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提供。 另 外, 若 T 日为基金 分红除 息日, 则计算 公式中的 “T-1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 基金资产净 值” 需扣减 相应的收 益分配 数额。预估 现金差额 的数值可 能为正、 为负或为 零。


5、 现金 差额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 差额在 T +1 日的 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 告, 其计算公式 为:


T 日现金 差额=T 日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的资产净 值-( 申购赎 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 现金替代成 份 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 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 与 T 日收盘价乘 积之和)


T 日 投资者申 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需 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 现金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 为正、 为负 或为零。 在投资者 申 购时, 如现金 差额为正 数, 则投 资 者应根据其 申购的基 金份额支 付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 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 将根据其 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在投资 者赎回时, 如 现金 差额为正数, 则 投资者将 根据其赎 回的 基金份额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额为 负数, 则投 资者应根据 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 的现金。 6、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 式 T 日申购赎回 清单的 格式举例 如下: 最新公告日 期 : 2018-03-23 基金名称 : 深 100ETF 基金管理公 司名称 :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证券代码 : 159901 拟合指数代 码: 399330 2018-03-22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单位:元) : 14,261.47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资 产净值( 单位:元) : 984654.47 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 元) : 4.9233 2018-03-23 信息内容


45 预估现金差 额(单位: 元) : 14261.47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单位:份) : 200,000 红利金额( 单位:元) : 无 是否发布 IOPV : 是 是否允许申 购: 是 是否允许赎 回: 是 最大现金替 代比例: 42% 当日累计申 购份额上 限: 无 当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 限: 360000000.00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申 购份额上 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 限: 无 当日累计净 申购份额 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 赎回份额 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净 申购份额 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 日累计净 赎回份额 上限: 无 成份股信息 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可以现金 替代保证 金率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市场 000001 平安银行 2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02 万 科A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09 中国宝安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46 泛海控股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50 深天马A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60 中金岭南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63 中兴通讯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69 华侨城A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00 TCL 集团 2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57 中联重科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66 申万宏源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333 美的集团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6 000338 潍柴动力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02 金 融 街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13 东旭光电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15 渤海金控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23 东阿阿胶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25 徐工机械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03 海虹控股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38 云南白药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40 中天金融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17 中油资本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23 吉林敖东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25 长安汽车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30 铜陵有色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51 格力电器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86 东北证券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09 河钢股份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25 京东方A 6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28 国元证券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50 国海证券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68 中航飞机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7 000776 广发证券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78 新兴铸管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83 长江证券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86 北新建材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92 盐湖股份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26 启迪桑德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39 中信国安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58 五 粮 液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76 新 希 望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38 紫光股份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61 中南建设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63 华东医药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83 西山煤电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1979 招商蛇口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07 华兰生物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08 大族激光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24 苏宁易购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27 分众传媒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65 东华软件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74 国轩高科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81 金 螳 螂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8 002092 中泰化学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29 中环股份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42 宁波银行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46 荣盛发展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02 金风科技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30 科大讯飞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36 大华股份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41 歌尔股份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52 上海莱士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71 东方雨虹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04 洋河股份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10 东方园林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40 格林美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52 顺丰控股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05 四维图新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07 多氟多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15 海康威视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50 康得新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56 欧菲科技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60 赣锋锂业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65 海格通信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66 天齐锂业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49 002475 立讯精密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00 山西证券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08 老板电器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58 巨人网络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72 索菲亚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94 比亚迪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673 西部证券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36 国信证券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39 万达电影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97 第一创业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03 乐普医疗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17 网宿科技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24 机器人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59 东方财富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70 碧水源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72 三聚环保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24 汇川技术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36 信维通信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15 掌趣科技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08 三环集团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33 蓝思科技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98 温氏股份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0 说明:此表 仅为示例 。 (十一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在如下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可视情 况同时暂停 或拒绝场 内和场外 两种申购 方式,也 可以 只拒绝或暂 停其中一 种方式的 申购) :


1、 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接受申购 ;


2、 深圳证券 交易所决定 临时停市 或 在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 导 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 深圳证券交 易所、 申 购赎回 代 理证券公 司、 登记结 算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申 购 , 或者指数编 制单位、 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 因异常情 况使 申购赎回清 单无法编 制或编制 不当 ;


5、 基金 管理人开 市前未能 公布申购 赎回清 单; 6、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些申 购申请将 明显损 害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时; 7、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 置申购上限,当 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 会使本基 金当日申 购超过申 购赎回清 单 中规定的申 购上限时, 该笔申购 申请将 被拒绝; 8、 在发生基 金所投资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时; 9、当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 认成功,使 本基金总规 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 金单日申 购金额、 申 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例 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 申 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 或 该投资人 当日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超过单 个投资人 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申 购份额上 限时。 10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的 措施。 11 、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 第 6 、7 项 以外的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购 对价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51 (十二)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 管 理人可同时 对场内和 场外两种 赎回方式 实施暂停 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 项, 也可以 只针对其 中一 种方式) :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接受 赎回;


2、 深圳证券交易 所决定临时 停市或在交 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 深圳证券交 易所、 申 购赎回代 理证券公 司、 登记结 算机构因异 常情况无 法办理赎 回 ; 5、 在发生基金所 投资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时,可针对场 外份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6、 场外份额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7、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规 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发生场外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 公告。 (十三) 场外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场外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 (场外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场 外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场外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对场外 赎回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场外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场外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52 付投资人的 场外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场外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余 场外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 场外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 场外赎回 申请量占 场外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场外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场 外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 受理的部分 场外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场外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场外赎 回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 场外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若 本基 金发生 场外 巨额 赎回且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场 外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 场外赎回 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对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剩余场 外赎回申 请与其他账 户场外赎 回申请按 前述条款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场外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场 外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场 外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场外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四 ) 集合申 购与其 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 金管理人可 开放集合申 购,即允许多 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 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 申 购赎回单位 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 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制定 集合申购 业务的相 关规则。 (十五)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场 外份额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有关 本基金 场外份额转 换业务的 交易时间 、 费率, 业 务规则、 数 额限制、 办理 程序等, 请详见基 金管理 人的相关公 告。


53 (十六) 基金的 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场外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及 场内 外份额的跨 系统转托 管。 条件许可情 况下, 在基 金管理人 制定并发 布有关规 则 后, 本基金场 外份额可 跨系统转 托 管为场内份 额, 并进行 场内赎回 、 上市交 易。 但除 非 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 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 为场外份 额。 54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登记结算机 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 受理基金 份额的非 交易过户、 冻结 与解冻等 业务, 并 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55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 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 跟踪误差 的最 小化。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 主要为标的 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 部分非成 份股、 参与 新股市值 配 售、 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 把全部或 接近全部 的基金资 产 用于跟踪标 的指数的 表现, 正常 情况下 指数化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 (三)投 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 具有低成 本、 管理透明、 多 样化及分 散化 程度高等优 点, 能稳定地 获得市场 平均回报 , 有 助于投资 者实现与 国民经济 及股票市 场 同步增长的 目标 。 标的 指数具有 良好的 基本面、 市场代 表性和流 动性, 通过完 全复制法 实现 跟踪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小化, 可 以满 足投资者多 种投资需 求。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采取完全 复制法, 即完 全按照标 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 股票 投资组合, 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 进 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 殊情况导 致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 股票时,基 金管理人将 采用优化方 法 计算最优化投资 组合的个股 权重比例, 以此构建本 基金实际 的投资组 合,追求 尽可能贴 近 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在法律法规 许可时, 基金 管理人可 运用股票 期货、 期 权等相关金 融衍生工 具, 以提高投 资效率,更 好达到本 基金的投 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 运用上述 金融衍生 工具必须 是出于追 求基 金充分投资、 减少交易 费用、 降低 跟踪误差的 目的,不 得将之应 用于投机 目的,或 用作 杆杠工具放 大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期 货、期权 等相关金 融衍生工 具必 须按照公司 制度提请 审批。 1、 决策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 标的指 数的编制 方法及调 整公告等 ;


56 (3) 对证券 市场发展 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 。 2、 投资决策 流程 (1) 基金经 理根据标 的指数成 份股名单 及权重, 进行 投资组合构 建; (2) 当发生 以下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将对投 资组合进 行调整, 以降低 跟踪误差, 实 现对 标的指数的 紧密跟踪 。 1) 指数编制方法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将评估指数 编制方法变更对 指数成份股 及权重 的影响,适 时进行投 资组合调 整; 2) 指数成份股定 期或临时调 整。基金管 理人根据指 数成份股调整方 案,判断指 数成份 股调整对投 资组合的 影响,在 此基础上 确定组合 调整 策略。 3) 指数成份股出 现股本变化 、增发、配 股、派发现 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 形对指数 的影响, 并据此确 定相应的 投资 组合调整策 略。 4) 法律法规限制 、基金参与 新股申购、 股票长期停 牌、股票流动性 不足等情形 。基金 管理人将分 析这些情 形对跟踪 误差的影 响,据此 对投 资组合进行 相 应调整 。 (3)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与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偏离 度和 跟踪误 差进 行跟 踪和 评估; (4) 基金经 理参考有 关研究报 告及投资 风险管理 部的 评估结果, 适时调整 投资组合 。 基 金管 理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序做 出调整, 并在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 新中 公告。 (五)投 资组合 管理 为达到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的投 资目标, 本 基金将以 全 部或接近全 部的基金 资产, 按照 标 的指数的权 重比例分 散投资于 各成份股。 正常情况 下 ,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 本 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 达到这一投 资比例。 此 后, 如因 标的指 数成分股调 整、 基金申 购或赎回 带来现金 等因素导 致 基金不符合 这一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将 采用完全 复制法, 严 格按 标的 指 数 的个股权 重构建投 资组合。 但 在 少数特殊情 况下基金 经理将配 合使用优 化法作为 完全 复制法的补 充, 以更好达 到复制指 数的 目标。 基金经 理采用优 化法的情 形包括:1) 由于标 的 指数成份股 发生变动、 增发/配 股等公 司行为导致 成份股的 构成及权 重发生变 化, 而由于 交 易成本、 交易 制度等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及时完成投 资组合的 同步调整, 需 要 采用优 化方法保 持组合对标 的指数的 拟合度并 降低交易 成本;2)个别成 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使 基金无法买 入足够的股票数 量,需要采 用优化方法 选择能较好替代 目标成份股 的个股构建 组合;3)成 份股派发现金股 息而基金未 进行收益分 配可能导致基金 组合与指数 产生偏离;4 )相关上市 公司停牌同时允 许现金替代 导致基金无 57 法及时买入 成份股;5 )其它需 要采用优 化法的 情形 。 1、 投资组合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构建投资 组合的过 程主要分 为 3 步: 确 定 目标组合、 确 定建仓策 略和逐步 调 整。 (1)确定目 标组合: 基金管理 人主要根 据完全 复制 成份股权重 的方法确 定目标组 合。 (2)确定建 仓策略: 基金经理 根据对成 份股流 动性 的分析,确 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 (3)逐步调整: 基金经理在 规定时间内 采用适当的 手段调整实际组 合直至达到 跟踪指 数要求。 (4)如出于更好 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需 要投资于股 票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工 具的, 基金经理应 按照公司 制度提交 审议, 说明进 行上述投 资的目的、 投资 价值金额、 可 能产生的 风险以及相 应控制措 施等内容 ,经批准 后方可进 行。 2、 每日投资 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 行为信息的 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 指数成份股公司 行为(如: 股本变 化、 分红 、 停牌 、 复牌 等) 信 息, 以 及成份股 公司其 他重大信息 , 分析 这些信息 对指数的 影 响,进而进 行组合调 整分析, 为投资决 策提供依 据。 (2)标的指数的 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 指数编制方 法的变化,确定 指数变化是 否与预 期一致,分 析是否存 在差异及 差异产生 的原因, 为投 资决策提供 依据。 (3)每日申购赎 回情况的跟 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 申购和赎回信息 ,分析其对 组合的 影响。 (4)组合持有证 券、现金头 寸及流动性 分析:基金 经理分析实际组 合与目标组 合的差 异及其原因 ,并进行 成份股调 整的流动 性分析。 (5) 组合调整 : ①利用 数量化分 析模型, 找 出将实际 组合调整到 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 案, 确定组合交 易计划。 ②如 发生成份 股变动、 成份 股公 司合并及其 他重大事 项, 应提请投 资决 策委员会召 开会议, 决定基金 的操作策 略。③调 整组 合,达到目 标组合的 持仓结构 。 (6)以 T-1 日指数成 份股构成 及其权重 为基础, 考 虑 T 日将会 发生的上 市公司变 动等 情况,设计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 并公告。 3、 定期投资 组合管理 (1)基金经 理拟 定资 产配置计 划,按照 公司制 度提 交审议并实 施。 (2)根据标的指 数的编制规 则及调整公 告,基金经 理在指数成份股 调整生效前 ,分析 并确定组合 调整策略 ,尽量减 少变更成 份股带来 的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 4、 投资绩效 评估 (1)投资风 险管理部 定期对本 基金的运 行情况 进行 评估。 (2)基金经理根 据评估结果 分析投资操 作、组合状 况和跟踪误差等 情况,重点 分析基 金的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产生原 因、 现金控制 情况、 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前 后的操作、 以 及成 58 份股未来可 能发生的 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日 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1% , 年跟 踪误差不 超过 2% 。 如因指数 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 他因素导 致跟踪偏 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跟 踪误差进 一步 扩大。 (六)业 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标的 指数。本 基金标的 指数 为深证100价 格指数。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深证100 价格指数 的编 制及发布、 或深 证100价 格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 导致 深证100价格 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 标的指 数, 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 的指 数推出时,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维护 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指数 。 (七)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 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主 要采用完 全复制法 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 具 有与标的 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八)禁 止行为 依照《基金 法》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但 标的指数 成份股不 受此 限;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法律、行 政法规 和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59 (九)投 资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进行证券 投资,不得 有下列 情形: 1、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单只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超过基金总 资产,单只 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2、 违反基金 合同关于 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 略等约 定; 3、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4、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不 保持一致 ; 5、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情形。 (十)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 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谋求对 所投资公 司的控股 或者直接 管理; 2、 所有参与行为 均应在合法 合规和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进行,并 谋求基 金资产的保 值和增值 。 (十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复核 了本投资 组合报 告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有关 数据的期 间为 2017 年 10 月1 日至 2017 年 12 月31 日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021,729,503.13 99.04 其中:股票 4,021,729,503.13 99.04 2 固定收益投 资 697,300.00 0.02


60 其中:债券 697,300.00 0.02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38,108,208.87 0.94 7 其他资产 26,682.56 0.00 8 合计 4,060,561,694.56 100.00 注 : 上表中的 股票投资 项含可退 替代款估 值增值, 而2 的合计项不 含可退 替代款估 值增 值。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报告期 末按行业 分类的境 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96,481,838.30 2.38 B 采矿业 17,524,607.10 0.43 C 制造业 2,580,050,969.67 63.72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6,606,745.71 1.65 F 批发和零售 业 72,136,781.65 1.7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0,197,900.00 0.25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98,776,669.60 7.38 J 金融业 435,462,673.37 10.76 K 房地产业 250,593,630.84 6.19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77,491,229.44 1.91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78,288,785.82 1.93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2,956,457.24 0.57 S 综合 15,161,259.39 0.37 合计 4,021,729,548.13 99.33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61 1 000333 美的集团 4,906,167 271,948,836.81 6.72 2 000651 格力电器 5,186,128 226,633,793.60 5.60 3 000858 五粮液 1,993,959 159,277,444.92 3.93 4 000725 京东方 A 27,357,362 158,399,125.98 3.91 5 000002 万科A 4,644,393 144,254,846.58 3.56 6 002415 海康威视 3,586,295 139,865,505.00 3.45 7 000001 平安银行 9,118,535 121,276,515.50 3.00 8 300498 温氏股份 4,036,897 96,481,838.30 2.38 9 000063 中兴通讯 2,589,748 94,163,237.28 2.33 10 002304 洋河股份 610,458 70,202,670.00 1.73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697,300.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97,300.00 0.02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28 赣锋转债 6,973 697,300.00 0.02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62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根据中 兴通讯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2017 年3 月 7 日《关于重大 事项进展 公告》 , 公司违反了 美国进出 口法律管 制, 并在调查 过程中因 提供信息及 其他行为 违反了相 关美国法 律法规,被 美国相关 机构处以 罚款。 2017 年 3 月29 日 , 中国银 监会针对 平安银行 内控管 理严重违反 审慎经营 规则; 非真实 转让信贷资 产; 销售对公 非保本理 财产品出 具回购承 诺、 承诺保本; 为同 业投资业 务提供第 三方信用担 保;未严 格审查贸 易背景真 实性办理 票据 承兑、贴现 业务,处 以人民币 1670 万 元的行政处 罚。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上述股票 系标的指 数成份股, 上述股票的 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 公司 投资制度的 规定。 除平安 银行、 中兴通 讯外, 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 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555.9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26.5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82.56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3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 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06 年3月24日, 本基 金最近10 个 完整会计年 度(截至2017 年12月31 日)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63.43% 3.04% -63.57% 3.04% 0.14% 0.00%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113.64% 2.15% 113.42% 2.15% 0.22% 0.00%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3.38% 1.72% -4.28% 1.73% 0.90% -0.01%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30.54% 1.41% -30.99% 1.41% 0.45% 0.00%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2.27% 1.44% 1.95% 1.46% 0.32% -0.0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3.15% 1.41% -4.90% 1.42% 1.75% -0.01% 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12月31 日


34.08% 1.20% 32.29% 1.21% 1.79% -0.01% 2015 年1 月1 日至 2015年12月31 日 23.02% 2.58% 21.80% 2.59% 1.22% -0.01%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年12月31 日 -14.85% 1.58% -16.55% 1.65% 1.70% -0.07%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月31 日 27.67% 0.90% 26.41% 0.91% 1.26% -0.01%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财产 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 所 拥有 的各类证券价值、银 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二)基 金财产 的帐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 及 证券账户, 上述帐户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自有 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 他基金 财 产账 户相互独立 。 (三)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 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消或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 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除依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6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应按基 金估值后 确定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非 公开发行 且处于明 确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66 (2) 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 的, 按有交易 的最近交 易日所采 用的净 价估值。 (3) 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交 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进行 估值 。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 认沽/认购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停 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4、其他资产 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 行估值。 5、 在任 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述 1-4 项规 定的 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 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盖 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行。


67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暂停基金 估值时 ;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予以公 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八)估 值错误 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四 位 (含第四位) 内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价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 本条第 (四) 款 有关估值 方法规定 的 第 5 项条款 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 68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6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 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 括: 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 存款利 息 收入、 买卖证 券差价收 入以及其 他 收入。因运 用基金资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计入 收益。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 额。 (二)收 益分配 原则 1、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基金管理人每 季度定期对 基金相对标 的指数的超 额收益率进行一 次评估,如 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 定的基金 超过同期 标的指数 的超额收 益率 达到1%以上, 基 金管理人 可将净收 益进 行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的确定 原则 :使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如 基金份额拆 分或合 并, 则采用剔除 拆分或合 并因素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尽 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的 千分之一。 基 于本 基金的性质 和特点, 本 基金收益 分配不须 以弥补浮 动 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 后有可能 使基金 份额净值低 于面值。 4、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不满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 场 内及场外 份额的 收 益分配 均 采取 现 金方 式。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基 金收益 分配数 额的确 定原则 1、 计算基金 收益评价 日本基金 超过标的 指数的 超额 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基金份 额拆分 或 合并 , 则采 用剔除拆 分 或合并 因 素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收益 评价日 标的指数收 盘价的千 分之一]/ 份额折算 日基金份 额净 值×100% 剔除拆分 或 合并 因素 的基金份 额净值= 或合并比例 次基金份额拆分比例 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 ? i i


70 注: ? i 为连乘符 号。 当基金 份额拆分 比例为 N 时, 表示 每一份基金 份额拆分 为 N 份;当 基金份额合 并比例为M 时,表 示每 份基金份额合 并 成 1 份。 当超额收益 率超过1% 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进行收 益分 配。 2、 计算截至 基金收益 评价日本 基金的净 收益, 并根 据前述原则 确定收益 分配比例 。 3、 每基金份额的 应分配收益 为上述基金 净收益乘以 收益分配比例, 计算基金收 益分配 金额,然后 除以基金 收益评价 日发售在 外的基金 份额 总额,保留小 数点后3 位,第4位 舍去。 (四)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载明基金 收益分配 金额、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分 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的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 托管人 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六)场 外份额 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场外份额收 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汇划 或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7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 作有关 的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上市费 及年费;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证券交易费 用; (8)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9)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费 用。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前 一日的资 产净值乘 以 0.5% 的管 理费年费率 来计算, 具体 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 资产净值×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的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该基金前一 日资产净值 乘以 0.1% 的托管费年费率 来计算。计算 方法 如下: 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 资产净值 × 年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的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3) 上述 1.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3) 至 (9) 项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用。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72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4、 基金费用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磋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费,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公 告。此项调 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与 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1、 申购、赎 回费用 投资者在申 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 时 , 需按照 本招募说 明 书第八章第( 六)条的 规定 , 交纳 一 定的申购、 赎回佣金 。 本基金申购 、赎回均 以份额申 请 ,费用 计算公式 为: 申购/ 赎回佣 金=申购/赎回份 额×佣金 比率 本基金申购、 赎 回佣金由 代办证券 公司在投 资者申购 、 赎回确认时收 取 , 用于市场 推广 费用、销售 服务费用 、证券交 易所和登 记结算机 构收 取的相关费 用等。 (三)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应按国家 税收 法律、法规 履行其纳 税义务。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帐本 位币,记 帐单位 是人 民币元;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 独 立建帐、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基金会 计帐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注 册会计师时 ,须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 基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 公告。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将至 少在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一)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 书、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等有关 规定公告 基金 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 。 本基金管理 人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基金 合同等 有关 规定编制 并发布份 额发售公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 月结束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编制并 在指定媒体 公告《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登 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三)基 金份额 折算日 公告、 基金份 额 折算结果 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 果公告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四)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3 个工 作日前,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五)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 申购 赎回清 单 及申购 、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75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还将在每 个开放日 公告当日 的申购赎 回清 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载 明场外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六)定 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一系 列有关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的 法律法规 编制, 包括 年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季 度报告, 并在指定 媒体公告 ,同 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年度报告: 本基 金的年度 报告经注 册会计 师审计后 在 本基金会计 年度结束 后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 :本基金 半年度报 告在本基 金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 度报告每 季度公告 一次,于 截止 日后 15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 或超 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 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七)临 时报告 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 事项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托管 人必须按 照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及 时报告并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76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业务 、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仲 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 增加或减 少 基金销售 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等业务和 重新开放 申购 、赎回等业 务;


24、基金其 他业务的 推出; 25、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 上市交易 公告 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的 住所和 基金 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以及基金 上市 77 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 投资 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 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文本 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 容完全一 致。


78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 的主 要风 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 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产生风 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 险 以下因素可 能使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与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发生 偏离: (1)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 变更编制 方法,使本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 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发 生配股、增 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 跟踪偏 离度 和跟踪误差 。 (3)由于成份股 停牌、摘牌 或流动性差 等原因使本 基金无法及时调 整投资组合 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 产生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 (4)由于基金投 资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成 本,以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存在,使基 金投 资组合与标 的指数产 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 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出 的时机选 择等,都 会对本基 金的收益 产 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 金对标的 指数的 跟踪程度。 (6)对于场外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 管理人公布 的申购 费 率、赎 回 费率与基 金资产 因投资人申 购、 赎回而受 到的实际 冲击可能 存在差异 , 两者之间的差 异由基金 资产承担。 因 此,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申 购 费 率、 赎回 费率的估 计结 果同实际冲 击程度差 异较大, 本基 金也 可能产生跟 踪偏离风 险。 (7) 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 离。 如因 受到最低 买入股数 的 限制,基金投 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 的 持有比例与 标的指数 中该股票 的权重可 能不完全 相同 ;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 及其他工 具造 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 大; 因基金 申购与赎 回带来的 现 金变动; 因指 数发布机 构 指数编 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 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 误差。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79 尽管可能性 很小,但根 据基金合 同规定, 如发生导 致标 的指数变更 的情形,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变更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若标 的指数发 生变更, 本基 金的投资组 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 届时本基 金的风险 收 益特征可能 发生变化, 且投资组 合调整 可能产生交 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 。投资者 须承担因 标的 指数变更而 产生的风 险与成本 。 5、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尽 管本 基金将 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 制使基 金份 额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的 折溢价 控制 在一定 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价格 受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 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 折溢价的 风险。 6、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 错误的风 险 证券交易所 在开市后 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计算 依据 及计算方法, 计 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 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 份 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 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在 差异, IOPV 计算可能 出现错误 , 投资者 若参 考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 失。 7、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 合证券交易 所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提前 终止上市, 导 致基金份 额不能继 续进行二 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8、 投资者申 购失败的 风险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清 单中,可能 仅允许对 部分成 份股 使用现金替 代。 因此,投 资者在进 行 申购时,可能 存在因个 别成份股 涨停、 临时 停牌等原 因 而无法买入 申购所需 的足够的 成份股, 导致申购失 败的风险 。 9、 投资者赎 回失败的 风险 在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如本 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 具 备足额的符 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 可 能导致出现 赎回失败 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 人可能根据 成份股市值 规模变化等因 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 此可 能导致投资者按 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 购并持有的 基 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 赎回,而只 能在二级 市场卖出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10 、 基金份 额赎回对 价的变现 风险 本基金赎回 对价主要 为组合证 券,在组合 证券变 现过 程中,由于市 场变化、 部 分成份股 流 动性差等因 素, 导致投 资者变现 后的价值 与赎回 时赎 回对价的价 值有差异 ,存在变 现风险。 11 、 第三方 机构服务 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 项服务委 托第三方 机构办理, 存在以 下风 险: (1) 代办证券 公司因多 种 原因, 导致代理 申购、 赎回业 务受到限制、 暂 停或终止, 由 此影 响对投资者 申购赎回 服务的风 险。 (2) 登记结算 机构可能 调整结算 制度, 如 实施货银 对付 制度,对投资 者基金份 额、 组合 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 方式发生变 化,制度调整 可能给投资 者带来理解偏差 的风险。同 样的风险还 80 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 代理机构 。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 构、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 代理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基 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 损的风险 。 12 、 管理风 险与操作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等相关当 事人的业 务发展状 况、 人员配备、 管理 经验等因 素可 能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此 外 , 相关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 中, 可能因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风险,例 如申购赎 回清 单编制错误 、交易错 误等。 13 、流动性 风险 (1)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为跟 踪 深证 100 指数的ETF, 主要 投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 一般 情 况下, 上述投资 标的流动 性较好, 但不 排除在特 定阶 段、 特定市场环 境下特定 投资标的 出现 流动性较差 的情况, 如因 成份股流 动性严重 不足等特 殊情形导致 基金无法 完全投资 于成份股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并结 合经验判 断, 采取其他指 数投资技 术适当调 整基金投 资组合,以 期有效控 制本基金 的流动性 风险。 (2)场外份 额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金发 生场外份 额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此外, 如出现连 续两个或 两 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场 外份额巨 额赎回, 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本基金发 生场外份 额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场 外份额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 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出该 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 施延 期办理。 具体 情形、 程序 见招募说 明书 “ 八、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 (十三 )场外巨 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投资 人面临无 法全部赎 回或无法 及 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 险。 在本基 金 暂停或延期 办理投资 者赎回申 请的情况 下, 投资者未 能赎回的基 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 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场外份额 巨额赎回情 形外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 情形、程序 及对投 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场外份额 巨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 金备用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包 括但不限 于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暂停基金 估值以及 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等工具的 情形 、 程序见招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 之 “ (十二 )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 的相关规 定。 若 本基 金暂停赎回 申请, 投资 者在暂停 赎回期间 将无法赎 回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若 本基金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赎回款支 付时间将 后延,可 能对投资 者的 资金安排带 来不利影 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 情形、程序 见招募说明 书“十 三、基 金资产 估值”之 “六)暂停 估值 的情形” 的相关 规定。 若本基 金暂停基 金估值, 一方 面投资者将 无法知晓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81 净值, 另一方 面基金将 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 申请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将导致 投资者无 法申购 或赎回本基 金,或赎 回款支付 时间将后 延,可能 对投 资者的资金 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 (4)对 ETF 基金投 资人而言 ,ETF 可在二 级市场进 行买卖,因 此也可能 面临因市 场交 易量不足而 造成的流 动性问题 ,带来基 金在二级 市场 的流动性风 险。 14 、 技术风 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服 务与后台运 作等业务过程 中,可能因为技术 系统的故障 或差 错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机构及 代销机构 等。 15 、 不可抗 力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有遭受 损失的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机构和代 销机构等可 能 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 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 务按正常 时限完成 。 16 、 本基金 场内外份 额申购赎 回对价方 式、业务 规则 等不同的风 险 (1)由于场内与 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 的差异,本 基金投资者依据 基金份额净 值所支 付、取得的 场外申购 、赎回现 金对价, 与场内申 购赎 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 价方式不 同。 (2) 场外份额 申购赎回 交易截止 时间为开 放日的 14 :00, 并遵循 “未知 价” 、 “先 进先 出”等原则 ,与场内 申购赎回 的业务规 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 行判断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申 购赎回场 所、 方式。 17 、 场外申 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调整的风 险 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可能会根 据 市场交易佣 金水平、 印 花税率等 相 关交易成本 的变动而 调整,场 外份额投 资人申购 、赎 回的成本可 能受到影 响。 18 、 本基金 场外份额 暂不可上 市交易的 风险 本基金场外 份额采取 “ 金额申 购、 份额赎 回” 的方 式 , 申购、 赎回 业务通过 场外销售 机 构办 理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登 记 结算 业 务 。目 前 场 外份 额 、 场内 份 额 之间 尚 未 开 通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因此场外份额 暂不可转托管至 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二)声 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部门 担保。 投资者自愿 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承担 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代销 机构销售, 但本基金 并不 是代销机构 的存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销 机构担保 或 者背书, 代销 机构并不 能保证其 收益或 本金安全。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 ,基金合 同终止: 1、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的; 2、 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4、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由。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 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时, 可以 留置 基金财产或 者对基金 财产的权 利归属人 提出请求 。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 成立后五 个工作日 内应 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以基 金的名义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5)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6)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3、 清算费用


83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费用 ; (2) 交纳 所欠税款 ; (3) 清偿 基金债务 ; (4)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至(3 ) 项规 定清偿前 ,不 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作出 的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帐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帐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2)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获得 基金管理 费; (3)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 和基金合 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 基金业务 规则,决 定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方式 ; (4)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销售基金 份额, 并收 取基金认 购费及其他 法律法规 规定的费 用 ; (5)从登记 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6)在基金存续 期内,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 拒绝和暂停 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 (7)依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基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8)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9)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10 )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 基金合同或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对基 金 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 并有权 提议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决更 换基金托 管人,或 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人 的 利益;


(11 )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金 销售机构 行 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如果 基 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的 作为或不 作为违反 了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基金 销售代理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行使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基 金销售代 理协议赋予、 给 予、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以保护 基金财产 的安 全和基金相 关当事人 的利益; (12 ) 按照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应 由 基金财 产负担的 因处理基金 事务所支 出的其他 费用 以及对第三 人所负的 债务, 若基 金管理人 以其自有 财 产先行支付 的, 有从基 金财产中 受偿的 权利; (13 ) 按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依法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 在法律 、 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 以基 金的名义 依 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并 以相应基 金 财 产履行偿 还融资和 支付利息 的义务 ; (15 )本基金合 同终止时, 组建或参加 清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85 (16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基金管 理人将遵 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大利益 处理基金 事务; 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基 金管理人 保证 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谨 慎、 有效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 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 他 业务或委托 其 他 机构 代理 上述 业务; (6)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固 有财产相 互独立, 确保 分别管理、 分别 计账; 保证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在资产运 作、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 独立, 确保分 别管理、 分别 计账。 (7)除依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 谋取不当 利益, 基金 管理人违 反 此义务, 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 益,所得 利益归于 基金财产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的, 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转 为其自有 财产, 违背此 款规定的, 应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不限于 恢复基金 财产的原 状、承担 赔偿责任 ; (8) 除依 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 (9)接受基金托 管人依据法 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 基金管理人 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情况进 行的监督 ; (10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1 ) 按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及申 购、 赎回 的 对价 ;


(12 )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 时、 足额支付 投资者申购 之基金份 额或赎回 之股 票、现金替 代金额及 现金差额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4 ) 保守基 金的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法律 法规、 基 金 86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 法机构、 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的判 决、 裁决、 决 定、 命令 而作出的 披露不 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保密义 务; (15 )依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16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7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合同 规定履行 自 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18 ) 依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方案, 并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9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20 )编制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21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帐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过错导 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 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 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24 ) 确保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 定时间内发 出; 保证基 金投资者 能 够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查 阅到与基 金 有关的公开 资料, 并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 印件; (25 )负责 为基金聘 请注册会 计师和律 师; (26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7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8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9 )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法保 管基金的 资产;


87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 如认为 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 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相关当 事人的利益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5)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3)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4)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不当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 财产; (5)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及 申购、 赎回对价 ; (6)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完 整和独立,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其托管 的其他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 互独立; (7)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8)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 交割,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负责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 来;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 人泄露; (10 )按规 定出具基 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 情况的报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 (11 )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 赎回等 事项符合 法律法 规及 本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 )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 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方 法符合法 律法 规及本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3 )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 基金投资 和融资符 合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定; (14 )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负责与 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半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告等基 金定期报 告相关内 容进行审 88 核, 并出具 基金托管 人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5 )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 册、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以 上; (1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7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8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收益和 和 赎回对价 ; (19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和中国银监 会,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法履行信 息披 露义务; (21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2 )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时,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 (23) 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 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4 )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25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6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依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取得本 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本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 (2)参与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剩余财 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89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 (9)要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 据本基金合 同制定 的其 他法律 文件的规 定履行其 义务; (10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由于场内与 场外申购、 赎 回方式上 的差异, 本基 金投 资者依据基 金份额净 值所支付、 取 得的场外申 购、 赎回现 金对价, 与场内申 购、 赎回 所 支付、 取得的 对价方式 不同。 投 资者可 自行判断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申 购赎回场 所、方式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对价 及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财产 亏损 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返还持 有基金过 程中获得 的不当得 利; (5)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6)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代 理人在 授权范围内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行使权 利。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 (包 括场内 份额和场外 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有以下 事由情形 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或变更基 金合同, 但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4)更换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8)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9)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90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 提前终止 基金上市, 但 因基金 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11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情形。 (2)需要决 定下列事 项之一时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2)


在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


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5)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增设 新的份 额类别或者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在其他 证券交易 所上市、 调整场 外申购赎 回方式、 开通 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或 暂停、停 止场外申 购赎回业 务;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 召集 (1)在正常情况 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开会 时间及地点 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 确定。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集 , 并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或 均无 法行 使召集 权的, 代表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至 少提前三 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91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三十 日通过指定 媒体公告 会议通知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 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程序 、表决 方式 ; (3)确定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 益登记日 ;


(4)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6)其他注 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 会议通 知 应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 且除上述 内容外还 要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的方 式 、 投票表决的 截止日以 及表决票 的送达 地址等。 5、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具 体由召集 人确定, 但 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 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 必 须采取现 场开会方 式。 (1)现场开 会


1)本基金合同所 指现场开会 系指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出具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出 席。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时 , 应向召集人 出具符合 法律法规 、 本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 知规定的 有关证明 文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代理人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 除 应向召集 人提交上 述证明文 件外, 还应 提交有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具 的有效书 面授权委托 书。 3) 现场开会 须符合以 下条件时 ,方可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议程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 ,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50 %。 (2)通讯方 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 指通讯方式 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授权投票 的代理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 至召 集人指定的 地址。 2)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92 3)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在以 书面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应向召集人 以书面方式 提交符 合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及会 议通知规 定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代理人在 以书 面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应向召集 人以书面 方式提交 有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具的有 效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提交 的上述有 关证 明文件。 不能满 足上述要 求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代 理人所提 交的书面 表决 意见被视为 无效, 其代表 的基金份 额不 计入参加表 决的总份 额。 召 集人 在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 意见; 在表决 截止日以 前实际送 达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 的投票视为 有效投票。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 开 会须符合下 列条件方视 为有效: 本 人直接或委托授 权代表出具 有效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 (3)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 于上 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 及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总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审议 表决的议 案 。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经事先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 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 会主持 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会 议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 经律师见 证或公证 员公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的,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的, 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托管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93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召集的, 大会主持人 为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选举的 代表。 如果 大会主持 人 未能按前述 规定确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不 含 50% )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 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公告 会议通知 时应当同 时 公布提案 ; 在 通知载明 的表决截 止 日期后第二 天在公证 机构监督 下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 形成决议。 7、 表决 (1)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 一份基金份 额具有一票 表决权,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的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应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2)特别决议 须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特 别决议 应当 经参 加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涉及 转 换本基金运 作方式、 本 基金合同 的提前 终止、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书面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 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 决。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 两名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 94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三 名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者代 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 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 清点, 大会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 表决通过 之 日起生效。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由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予以 公告。 除非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具 有法律约 束 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 。 (五)基 金合同 的变更 和终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 的变更 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 的,应当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并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但在下列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可直接变更 基金合同,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 但应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1) 因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颁布之规 定的相应修 改而导致本基金 合同的部分 条款与 之不符的, 则基金合 同自行适 用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颁布之 规定的相 应变更; 2) 因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 基本情况 发生变 更, 包括但不限 于住所 、 法定代 表人、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等情况的 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 ,并不涉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基金合同的 变更。 (3)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基金管理 人有权修 改的事项, 一 经公告, 即构 成对基金 合同的变 更, 95 变更后的基 金合同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 额类别或者 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设置、 在其他 证券交易 所上市、 调整场 外申购赎 回方式、 开通 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或 暂停、停 止场外申 购赎回业 务;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 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终 止的; (2) 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 为,被中 国证监会 责令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 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由 。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 权利时, 可以 留置 基金财产或 者对基金 财产的权 利归属人 提出请求 。 (六)争议 的处理 1、 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 本合同当事人 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 的或与本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 协商解决, 自 一方书面 要求协商 解决争议 之日起60 日 内如果争议 未能以 协 商方式解 决,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3、 除提交仲 裁的争议 之外,各 方当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基金合同的 其他规定 。 (七)基 金合同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的住所 查阅; 投资者也可 在支付一 定工本费 后获得本 基金合同 复印 件或复制件, 但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 中办公区 )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注册资本:12,000 万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 020-38799488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 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 险 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外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同 业外 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 汇、售 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及 付款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属 买卖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据当 地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 司


97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玖佰肆拾 叁亿捌仟 柒佰柒拾 玖万壹仟 贰佰 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之间 的 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资产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 基金 申购赎回 价格的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基金 申购与赎回 过程中的 组合证券 交割、 现 金替代和现 金差额的 划付、 基金收 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其中对 基金投资组 合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三个 月后 开始。 其中,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对投资组 合的比例做 如下监督 : 1)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2)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本基金 管理人 承 诺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 投 资范围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于不 一致所 导致的风险 或损失。 (1)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 管理办法 》 、 《 基金合同 》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为 ,可以拒 绝执行, 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3)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 (4) 如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 金管理 人的作为 或不作为 违 反了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 托管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 管 部门,有权利并 有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 98 《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 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 金 托管人的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 全和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包括但 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代表基 金对因基 金管理人 的过错造 成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 向基金管 理人索 赔 。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托管人是 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是否将 基 金财产和自 有财产分 账管理、 是 否擅自 动用基金财 产、 是否按 时将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收益划入分 红派息账 户等事项, 对基金 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管理人 定期对基金 托管人保管 的基金财产 进行核查。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 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金财 产 、 因基金托管 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 财产灭 失、 减损、 或处于危 险状态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立即以 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 托管人予 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 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 失。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3)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基 金托管 人的作为 或不作为 违 反了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 管理人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 管 部门,有权利并 有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 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 金 管理人的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 全和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包括但 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托 管人事宜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代表基 金对因基 金托管人 的过错造 成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 向基金托 管人索 赔 。 3、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对方 依照本协议 对基 金业务执行 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 、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 金财产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的 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 、 《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 性文 件的规定,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 大利 益处理基金 事务。 基金 托管人 保证恪尽 职守, 依照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 谨慎 、 有效 的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 产 。


99 (2)基金托管人 应当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管事 宜;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监控 制度, 对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的部 门和人员 的行为进 行 事先控制和 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 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 应当购置并 保持对于基 金财产的托 管所必要的设备 和设施(包 括硬件 和软件) ,并 对设备和 设施进行 维修、维 护和更 换, 以保持设备 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管理 办法》 、 本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 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 不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基金托管人 违反此义 务, 利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 归于该基 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转为 其固有财产, 不 得将其固 有财产与 基金财产 进行交易 , 或将不同基金 财产进行 相互交易; 违 背此款规定 的, 将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包括但不 限于恢复 相关基金财 产的原状 、 承担赔 偿责任 。 (5)基金托管人 必须将基金 财产与自有 财产严格分 开,将基金财产 与其托管的 其他基 金财产严格 分开;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为本基金 设立独立 的账户, 建立独 立的账簿, 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 管理。 (6)除依据《 基 金法》 、 《管 理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 性文件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7)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完 整地保管基 金财产;非 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资产。 (8)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达托管 人 处的, 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9)对于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资产 没 有到达托管 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 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2、 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 集资产的 验证和入 账 (1)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宣 布停止募集 时,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 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 行验资, 并 分 别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 方为有效。 (2)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 托管专户中, 基金募集 的股票存 放在以基 金名义开 立 的证券账户 下,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 和股票当日 出具基金 资产接收 报告。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 100 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或 收取现金 差额、 支付或 收取现金 替代款、 支付或收 取现金替 代 款的多退少 补、 支付基 金收益, 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 户的管理应 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 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条 例》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 》 、 《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 》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其 他有关规 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将本 基金的证 券帐户出 借和转让; 亦 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4)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登记 结算机构的 交收指令办 理本基 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 的现金 替代、现金 差额的结 算。 (5)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设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及市场通 行的习 惯,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 开设。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理。 (6)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5、 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 基金的名 义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 银行 的保管库, 但要 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 也 可存入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办理。 6、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保 管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 合 同, 后应及时 将合同正 本提交给 基金托 管人。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 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101 (四)基 金资产 的财务 处理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应该 按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进行。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 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和还原后 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 给相应的基 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 应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账册 的建账和 对账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 方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 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2 )双方应 每日核对 账目,如 发现双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保 证双方平 行登录的 账册 记录完全相 符。 3、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 )基金财 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立编 制。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日内完 成;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 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告应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十五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 终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应立即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0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 进行。 (3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 原因,进行 调整,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 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 理为准。 核对无误 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 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如果相 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就基 金财务报 表与报告 的编 制规则及编 制内容颁 布新的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应依 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 、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互相配合 、互相监 督,进行 编制 和披露。 (五)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登 记结算机 构登记和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六)适 用法律 与争议 解决 1、 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经 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 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 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3、 除提交仲 裁的争议 之外,各 方当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的其他 规定。 (七)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止 1、 本协议经双方 当事人盖章 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成 立,自中国 证监会 批准基金募 集之日起 生效。本 协议的有 效期自生 效日 起至下款所 述之情形 发生时止 。 2、 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本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 人; (4) 发生《基金 法》 、 《管 理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 终止事项。


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 代办 证券公司提 供。 投 资者可通 过以 下方式了解 基金产品 与服务, 进 行各类业 务咨询, 或 反 馈投资过程 中需要投 诉与建议 的情况 , 投资者如果 认为自己 不能准确 理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体内 容, 也 可 拨打以下电 话详询 :


客服热线:4008818088 (免长 途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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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申购一品 红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 次公开发行A 股的公 告 2017-11-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申购株洲 宏 达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7-11-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易方 达资产管理有 限 公司股权结构等事 项 变更的公告 2017-12-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申购名臣 健 康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 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7-12-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申购惠州 光 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的 公告 2017-12-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易 方 达 深 证 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2018 年 1 月2 日暂停 申购、赎 回业务的 公告 2017-12-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 旗下证 券 投 资基金 执 行 增 值 税 政 策的 公告 2017-12-30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易方达深证 100ETF、 易方达创业板 ETF 估 值调整及暂 停申购赎 回的提示 性公告 2018-01-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提醒 投资者及时更 新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 证 明文件的公 告 2018-0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申购贵州 泰 永长征技术股份有 限 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2018-02-10 易方达港股 通红利基 金 3 月5 日发售一 天 2018-03-01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修订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 部分条款 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公司住所 变更的公 告 2018-03-23 注:以上公 告披露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 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10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 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 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10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批准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募集 的文件; 2、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基金 合同 》 ; 3、 《证券登 记及服务 协议》及 附加协议 ; 4、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托管 协议 》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8 年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