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夏鼎沛债券A(005886)

华夏鼎沛债券: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7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9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1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16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17 十一、 基金 费用 ........................................................................................................................ 18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9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0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20 十五、 禁止 行为 ........................................................................................................................ 20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0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分 .................................................................................................... 21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23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3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23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按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华夏 鼎 沛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华夏 鼎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华夏 鼎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系 , 特 制订本 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 ( 一 ) 基 金募 集; (二 ) 基金 销售 ; ( 三) 资产 管理 ; (四 ) 从事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 ; (五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3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 其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与《 华夏 鼎沛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订立 。 (二) 目的 订立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明 确 华夏鼎 沛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华夏 鼎沛 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 义 务及职 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4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 主 要 包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 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 基 金 的投 资 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港股 通 标的 股票 、 债券 (包括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债券 、 公 司债 券、 中 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含同 业存 单) 、 衍生 品 (包 括国 债 期货 、 权 证)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股票的 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股票 资产 的 5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中 , 港 股通标 的股 票投 资 比 例不 超过股 票资 产 的 5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5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9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且 由本 托管人 托管 的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5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6 (20)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不 得低 于资 产净 值的 80% 。 (2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2) 、 (14 ) 、 (21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自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定, 不需 另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 三)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一) 、 ( 二) 款 的 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提示 事项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7 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提示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反 本协 议 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8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 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相关法规规定范围内 的 存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立 存 款 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9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 生效 日 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 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 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子指 令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 采用 深证 通金融 数据 交换 平台 发送 的电子 指 令、 采用 SWIFT 电子报 文 发送的 电子 指令 、 通 过中 国银行 托管 网银 发送 的电 子指令 ) 、 自动 产生的 电子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的全 球托 管系 统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授权 通过 预先 设定的 业务 规 则自动 产生的 电子指 令) 。 电子指 令一经 发出即 被视 为合法 有效指 令,传 真纸 质指令 作为应 急 方 式 备 用 。基 金 管 理 人通 过 深 证 通 金融 数 据 交 换平 台 发 送 的 电子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0 USER ID 和 APP ID 唯一识 别基金 管理 人身 份, 基金 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 USER ID 和 APP ID , 基金托 管人 身 份 识别 后对 于执行 该电 子指 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纸质 指令发 送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以下称 “授 权通知” ) , 载明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章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签字 人 签署 , 若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话 确 认。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 由“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指令 发送 人员代 表基 金管理人 用传 真的方 式或 其 他双方 确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发 出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指 令发送 人员 的授权 ,并且 基金托 管人 已收到 该通知 , 则对于 此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 任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 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托管人 在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是 否与 授 权通 知 相符 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债 券交易 成交 单经 有权 人员 签字并 (或) 加盖印 章后 及时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指 令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间 。 因基金 管理 人过 错导 致 指 令传输 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执 行时 间 , 致 使指 令未 能及时 执行 所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1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投 资行为 的指 令、 预留 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绝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 关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上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拒 绝执 行,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下达指令 时, 应确保 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余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但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给 基金财 产 造 成的直接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 人若 对授权 通知 的内容进 行修 改(包 括但 不限于 指 令发 送人员 的名 单的修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 当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修改 授权 通知 的文件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 , 并由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 法定代 表人的 授权书 。 基 金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修 改应当 以传真 的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 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 改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在 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将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2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 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委托 协议 (或 席位 租用协 议 ) 的原件 及时 送交 基金托 管人 。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 金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 其 中席 位租 用应 至少在 首次 交易 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席位 退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收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 买或 超卖等 情形 的, 由 责 任 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 清算 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 收日 (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金 头寸 不足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3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 给 基金财 产 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发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对于 要求 当天 到 账 的指令 ,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 对 于要 求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 则 指令需 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 发送。 对于 新股 申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网下 申购 缴款日 (T 日 ) 的 前一 工作 日下班 前将 新 股申购 指令 发送 给托 管人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 晚于 T 日 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 日 15:00 前将 需 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托 管人, 托管 人 在 16:00 前 支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 指定 账户。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行 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交 易日 14 :00 将 划款 指令 发 送至托 管人 。 因 基金 管理 人 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若今后 结算 规则 调整 , 此 条款相 应调 整 。 在基 金资 金头寸 充足 的 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 得 不合 理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 证 券账 目 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构 应将 每个开 放日 的 申购、 赎回 、 转换 开放 式 基金 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对传 递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换开 放式 基金 的数据 真 实性负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 时查 收 申 购 及转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及 时 划付 赎 回 及 转出 款项 。 3 、基金 托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户 ”间 的资金 清算 遵循“净 额交 收”的 原则 ,即按 照 托管账 户当日 应 收资 金 (包 括申购 资金 及基 金转 换转 入款 ) 与 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 含赎回 资金 、 赎回费 、 基金 转换转 出款 及转换 费 ) 的 差额来 确定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或 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 定 资 金 交 收 额 。当 存 在 托 管账 户 净 应 收 额时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将 托管 账 户 净 应收 额 在 交 收日 15:00 前 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到 基金 托管 账户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 基金 托管 人 按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在交收日 15:00 前 划到 “基 金清 算账 户” , 特殊 情 况时, 双方 协商 处理 。 4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全额、及 时汇 至基金 托管 账户, 由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4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 “基 金清算 账户” ,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不可 抗力 或基金 托管人 无过错 的情 况除 外)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律 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的同 时 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5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 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6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基金 收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根 据持有该 基金 份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进 行分 配。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采用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部 分的 孰 低 数。 2 、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前 将其 制定的 收益 分配方案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 配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 方案的 复核, 复核 通过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将收益 分配方 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收 益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 分配 方案达 成一 致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义 务 将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及 相关 情 况 的 说明 提 交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 在 上述 文件 提交 完毕之 日起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利对 外公 告其 拟订 的收 益分配 方案 , 且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基 金管理 人实 施该 收益 分配 方案 , 但 有证 据证 明该 方案 违 反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 、基金 收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的 方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具 体 以届时 的分 红公 告为 准)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的 方式 (下 称 “ 再 投资方 式” ) , 投资 者 可以 选择两 种方 式中 的一 种; 如果投 资者 没有 明示 选择 , 则 视为 选择 现 金红利 的方 式处 理。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7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收 益分 配方案 和提 供的现金 红利 金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 如果 投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当进 行红 利再投 资的 账务 处理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 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 括《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必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 通过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介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 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理 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 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 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 更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19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 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40%。基 金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具 体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 至每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 托 管 人根 据 与 管 理 人核 对 一 致 的财 务 数 据 , 由基金托 管 人于 次 月 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 三)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行 。 ( 四)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 、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每 半年 度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 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基 金管 理人应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 第三 十 八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应当 终止 :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21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具备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立 即终 止提 供托管 服务 、 冻结涉 恐资 金、 要求 赔 偿损失 或采 取其 他反 洗钱 管控措 施: 1 、基金 管理人 被列入 国际 组织、当 地监 管或有 关外 国政府的 制裁 名单, 且相 关名单 在 基金托 管人 或当 地监 管禁 止提供 账户 服务 、禁 止交 易之列 ; 2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洗钱 、 恐怖融 资或 其他 违法 犯罪 行为被 司法 机关 定罪 量刑 ; 3 、基金 管理人 涉嫌洗 钱、 恐怖融资 或其 他违法 犯罪 行为被诉 讼或 调查, 使基 金托管 人 遭受或 可能 遭受 巨大 声誉 、财务 等损 失; 4 、有合 理理由 怀疑基 金管 理人涉嫌 洗钱 、恐怖 融资 或其他违 法犯 罪行为 ,要 求基金 管 理人提 供证 明交 易合 法性 、真实 性等 相关 材料 ,基 金管理 人无 合理 理由 拒绝 配合; 5 、基金 管理人 未建立 合理 有效的客 户尽 职调查 等反 洗钱内部 控制 机制, 基金 托管人 评 估认为 基金 管理 人在 反洗 钱、恐 怖融 资及 制裁 合规 风险管 理方 面风 险等 级过 高。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 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 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等 。 3 、不 可抗 力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22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 七 ) 为 明确 责任 ,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2 、指令 下达人 员在授 权通 知载明的 权限 范围内 下达 的指令所 导致 的责任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 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未审 核指 令的 责任 , 如管 理人 内部 管理不 当导 致指 令下 达人 员发出 无效 指令 ,管 理人 也应承 担相 应责 任。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基 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 管理 费数额 计算 错误的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 应收 取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原因导 致本 基金不 能依 据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 金首 先用于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担 保 交收业 务的 资金 交收 义务 , 交收 完成 后资 金余 额方 可用于 新股 申购 。 如 果因 此资金 不足 造成 新股申 购失 败或 者新 股申 购不足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23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按 照普 通 程序 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方 当 事人 的 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方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份 , 协 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 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