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收益: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国 投 瑞银 新 收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第 一 次提 示 性 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 年5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基 金管 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 )发
布了 《国投瑞银新 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 本情况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5】1491 号 注册募集的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7日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
投瑞银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的托管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
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下简称 “会议” ) , 会议的 具体安排如
下:
1、会议召开方式: 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6月4日15:00止
( 以本次大会 公告 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专人送交的以实际
递交时间为准 )。
二、会 议审 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 相关事项的
议案 》(见附件一)。
三、 本次会 议 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11 日,即在权益登记日证券交易所交易2
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均有权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表决。
四、 投票 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正
反面 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经授权或认
可的业务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或者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在表 决 票上 加盖 本单 位公章 ( 如
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
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参照附件
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3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 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营 业 执 照 、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三) 。 如代理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8
年5月4日起,至 2018 年6月4日15: 00以前 (以本次大会 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 , 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
至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 收件人:马丽娅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815室
国投瑞银基金
邮编:100033
联系电话:010-66555550-183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国投瑞银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 、计 票
1、本次通讯会议 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4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或 其 他 证 明 授 权 的 材
料 及投票 所需的相关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会议公告 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2 )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 或邮寄送达 本次持有人会议专用信箱 的,表
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 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 计票截止时间为2018
年6月4日15:00,其 后送达的表决票为无效表决。
(3 )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规则: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 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授权委托书中联系电话虽未填
写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身份的, 不影响授权和表决效力) ;有
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
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 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 , 并按“弃
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3)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 、 材料 的, 或未能
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本
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5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1/2 (含1/2 ) ;
2、《关于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相关 事项
的议案》经 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含50% )通过;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 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1/2 (含1/2 )。如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 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 会议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400-880-6868 、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07
网址:http://www.ubssdic.com
2、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6
4、 律师事务所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咨 询。
2、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提前寄出
表决票。
3、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转
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 年五月七日
附件一: 《 关于国投瑞 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相关事项
的议案 》
附件二: 《国投瑞银 新 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三: 《国投瑞银 新 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国投瑞银 新 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事项 对法律文
件的修改 说明》
7
附 件一 :
关于国 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变更注 册相关事项 的议案
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投瑞银新
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
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进行变更注
册 , 拟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 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 估值方法 等, 另增加
自动清盘条款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事项 对法律文件的修改说明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 相
应 进行必要的修改 和更新。
以上议案 ,请予审议。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 月四日 8
附件 二 : 表决 票
国 投瑞 银 新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
身份证 /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_________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关于国投瑞银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相关事项的议案 》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 因公证工作的需要, 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 请以打 “ √” 方式选 择表决意见;
3、表 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
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9
附 件三 :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国 投瑞 银 新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
委托人 姓名/名称
委托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委托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 姓名/名称
代理人 证件 类型 身份证 /
其 他( 请填 写 证件类 型) :_________
证件号 码
代理人 联系 电话
兹授权
代为 行使 国 投瑞 银 新 收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投票 权利 , 并 对 《关于 国 投瑞 银 新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更 注 册相
关 事项 的议 案 》 按如 下意 见表决(请 以打 “√ ”方 式 选择) :
同意 反对 授权代 理人 表态
授权有 效期 自2018年5月4 日起至2018 年6 月4 日 止。
若国投 瑞银 新收 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重 新召开 审议 相同 议案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除 非本 授权 文件另 有载 明或 重新 授权 ,本授 权继 续有 效。
特此授 权。
委托人 (签 名/ 盖章 ):
授 权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因 公证 工作 的需 要, 请 您准确 填写 联系 电话 ;
2、个人 投 资者 委托 代理 人 投票的 ,应 由委 托人 填妥 并签署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同时提 供与 基
金账户 开立 时一 致的 个人 身份证 明文 件 正 反面 复印 件; 机 构投资 者 委托 代理 人投票 的, 应由
委托人 填妥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并在 授权 委托 书上 加盖 该机构 公章 , 同时 提供 该机 构持有 人加 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
门的批 文 、 开 户证明 或其 他类型 的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委托代 理人 投票
的, 应 提供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记 证或 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明 复印
件,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印 件, 以及 填妥 的授 权委托 书 原 件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授权 意 见代表 所持 全部 基金 份额 的授权 意见 ;
4、必 须选 择一 种且 只能 选 择 一种 授权 意见 ,多 选、 未选视 为选 择“ 授权 代理 人表态 ”; 10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多次 授 权,且 能够 区分 先后 次序 的,以 最后 一次 授权 为准 ;
6、 如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委 托人 未持有 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无效 。
11
附 件四 :
国投瑞 银 新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变更注册事项
对法律 文件的修改说明
国投瑞银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于2015
年11月17 日成立,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
议 对本基金 进行变更注册, 拟调整本基金的管理费率, 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
估值方法 等, 另增加自动清盘条款, 并对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作相应修改,同
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及表决 。 本基金对法律文件的修
改内容如下:
一、 《 国投瑞 银 新 收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 《 国投 瑞银 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版本
修 订后 的《国 投瑞 银 新收 益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版本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一 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 届 全国 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第 十
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 部 法 律的 决 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2、 工作日: 指 证 券 交易 所 ( 主要包
括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关 金融期 货交易 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2 、 工作 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无 52、 摆 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 基金 遭 遇大
额 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场 冲
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不 受12
损 害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及赎回费 收
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
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 整
现 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费率 水平、 或者
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 等,此
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
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 不 对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产 生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 理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可以 增 加本 基 金 新
的基金 份额类 别、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份
额 类 别的 销 售、 或者 调整 基 金份 额分 类
方法或规则等,此项 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但 须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提前公告。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者
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三 、 基金 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终 止 并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且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履 行相 关 的监 管报 告
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 两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 保基 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
则 与 操作 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13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等 于 或 超 过
50%的 申请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3 、证券、期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九 、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 或 暂停 赎回 。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或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的费用;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的范围内, 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
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 调 整收费方式,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 标 准(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要 求 调整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以及 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情 况下 , 以下情况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外 的 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包括 销售 服务费 )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 且 在不 对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调 整 收 费
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六、表决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六、表决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 本 基金合同 另 有规 定外 , 转换基金运
作 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 托 管
人 、 终止 《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 基 金 合14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 债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 级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等) 、 资产支持证券、 货 币市场工具、
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权
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上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短期
融资券之外的单个债券的久期不超
过 3 年 ,信 用等级 需在 AA+ 级 或以
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主板、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可 转债 (含 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 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 次级债 、短 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 中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等 )、 资产 支 持证 券、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存 单 、 货 币市场 工具、权
证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 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 符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范 围 为 0%-95% 。权证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 上述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三)债券投资管理
……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市场利
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
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
观分析的基础上, 以数量化模型确定
其内在价值。
……
( 四) 衍生品 投资 策略
为 更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在注
重 风险 管理的 前提 下,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 的, 适 度运 用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等 金融 衍生品。 本基 金利 用金 融衍生
品 合约 流动性 好、 交 易成 本低 和杠杆
三、投资策略
……
( 四)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 行 条款 、 标的 资产 的构 成 及质 量 、 提
前 偿 还率 等 多种 因素 影响 。 本基 金 将 在
基 本 面分 析 和债 券市 场宏 观 分析 的 基 础
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15
操 作等 特点, 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效
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上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13) 本 基金投 资短 期融 资券 之外的
单 个债 券久期 在 3 年 以内 , 信用 评级
为 AA+ 级 以 上 ( 含 ) 。 上 述 债 券 在
持 有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
为 AA+ 以上(含 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 基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 评级 应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1 级
或 相当 于 A-1 级的 短期 信用 级别;
2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3 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
件 之一 :
A.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 级
或 相当 于 AA+ 级的 长期 信用 级别;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
级 和国 际信用 评级 的, 以 国内 信用级
别 为准 );
上 述短 期融资 券在 持有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17) 本 基金投 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3 )本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6
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20)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21)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
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 式回 购)等 ;
(22)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 30%;
(2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24)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25)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26) 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17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7)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 (2) 、 (13)、 (14 ) 、 (15 ) 、
(26) 、 (27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 须提
前 公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 。
除第 (2) 、 (13)、 (17) 、 (18 )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如 果 法律 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中高 收益的 基金 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 期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
券、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 权证、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权证等)……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 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2)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 估值 ,具 体
估 值 机构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托 管人 另行 协18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金融 衍生品 的估 值
(1) 评 估 金 融 衍 生 品 价 值 时 , 应 当
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 定公 允价值 ;
(2)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4 、 债 券 以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种 的估值
(1 ) 对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
用 交易 所收盘 价估 值;
(2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 品种、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交 易 所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以
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 ,按 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 ) 对 只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 议平 台进行 交易 的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
估 值;
商 约定 ;
(3) 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格 ;
(4) 交 易所上 市不 存在活 跃市 场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3)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首 次公 开发行 股
票 时 公司 股 东公 开发 售股 份 、通 过大 宗
交 易 取得 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 等流 通受 限
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 第三 方
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据 估值 。
7、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 制, 以确 保
基 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 理原 则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四、估值程序
1 、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四、估值程序
1、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19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场 所 及 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
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 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轻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 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 、 基金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 准 和 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低 基
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
售服务费等相关 费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 ,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且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 根 据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定 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 或基 金
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 低 基金 销 售服 务费 无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20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7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 时;
( 十二 )投资 股指 期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 资目 标等。
( 十三 )投资 国债 期货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交
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 资目 标等。
删除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 、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情 况;
八 、 当出 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暂 停或 延迟 披 露基 金 相 关
信息: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金 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 的;
在《基金合同》“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相21
应修订。
二 、《 国投瑞 银 新 收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 《国 投瑞银 新收 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版 本
修 订后 的《国 投瑞 银 新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版本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上 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 级 债 、 短 期 融资 券 、中 期 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等)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货
币 市 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权证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 和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本基金投资短
期 融 资 券 之 外的 单 个 债券 的 久 期 不 超过
3 年 ,信 用等级 需在 AA+ 级 或以 上。
(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
括 主板、 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据 、 金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债( 含 可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券)、 可交换债券、 次 级 债 、短 期 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 期 票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等 )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 场工 具、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权证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及 投 资 限 制 进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上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 二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及 投 资 限 制 进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 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3 ) 本 基 金 应投 资 于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22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3)本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之外的 单
个 债 券 久 期 在 3 年 以 内 , 信 用 评 级 为
AA+级以上(含)。上 述债券在持 有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4) 本基 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 别 评级 为
AA+ 以上(含 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5)本基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的信 用
评 级应 不低于 以下 标准:
1) 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 当于 A-1 级 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 评级的 短
期 融资 券, 其 发行 人最近 3 年的 信用 评
级 和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条 件之 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
相 当于 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别 的 信 用级 别 。 ( 同 一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国 内 信 用评 级 和 国 际 信用
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别 为准 );
上 述 短 期 融 资券 在 持 有期 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 20 个 交 易 日 内予
以 全部 减持;
(17)本基金投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 比
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21)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之 和 , 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7)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 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23
(22)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 的 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23)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国 债 期 货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24)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 于 股 票 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约定 ;
(25)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不含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关 于 债 券 投 资比
例 的有 关约定 ;
(26)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投资;
(27) 本基 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除第(2)、(13 )、(14)、 (15 ) 、
(26)、(27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除第 (2) 、 (13)、 (17) 、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律 、 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其规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24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 受 相
关限制。
六 、
指令
的 发
送 、
确认
及执
行
(八)其他事项
2、 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害 而 负赔 偿 责 任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规、 本 合同的规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而引 起 的 任 何 可 能
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八)其他事项
2、 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害 而 负赔 偿 责 任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规、 本 协议的规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而引 起 的 任 何 可 能
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八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方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期货、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二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方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 交 易 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 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金 融衍生 品的 估值
1) 评估 金融衍 生品 价值 时, 应当采 用市
场 公 认 或 者 合理 的 估 值方 法 确 定 公 允价
值;
2) 股指 期货合 约、 国 债期 货合 约一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 交 易 日 结算
价 估值 。
(4) 债券 以及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
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 可 转 换 债券 采 用 交 易 所收
盘 价估 值;
2)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全
2、估值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2) 交易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值 净 价 估值 , 具 体 估 值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和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 公开 发行股 票
时 公 司 股 东 公开 发 售 股份 、 通 过 大 宗交
易 取 得 的 带 限售 期 的 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
公 允价 值。 25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的 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交易 所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以大 宗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进行
后 续计 量;
4) 对只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平 台
或 只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综 合 协 议 平 台进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或 按成本 法进 行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以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数 据估 值。
(7) 当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采 用 摆 动定 价 机 制 , 以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 原 则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三)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三)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 货 交易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十 、
基金
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主 要 包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募集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临时
报 告 、 澄 清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信 息 披 露 、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 券信 息披 露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信 息披露、 投资 国债 期货 信息披 露、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信 息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主 要 包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 金 募集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临时
报 告 、 澄 清 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 信 息 披 露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信 息披 露 、 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息 。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三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 货 交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3) 出现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 三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6
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十
一 、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金 管 理费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7%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金 管 理费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6%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 四 ) 经 双 方 当事 人 协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可 酌情 调 低 该 基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管 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无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 四 ) 经双 方 当 事人 协商 一 致 且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可酌情 调 整 基 金 管理 费、 基 金 托 管费 或
基金销售服务费。
调 低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 无需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
十
五 、
禁止
行为
( 一 )《 基金 法 》 第 二十 一 条 、 第 三 十
九条禁止的行为。
( 二 ) 《基 金 法》 第七十四条 禁 止的 投
资或活动。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 《 国投瑞 银 新 收益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修改 内容
《国投瑞银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将在定期更
新时根据 《国投瑞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国投瑞
银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