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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瑞合纯债(004264)

海富通瑞合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瑞合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8 年第1 号 )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16 年8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69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3月2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
型 、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 瑞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
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章
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
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3 月2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 人 .................................................... 9 
四、 基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 集 ................................................... 25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26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27 
九、 基金的投 资 ................................................... 38 
十、 基金的业 绩 ................................................... 48 
十一、 基金的财 产 ................................................... 50 
十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51 
十三、 基金的收 益分配 ............................................... 57 
十四、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9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1 
十六、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62 
十七、 风险揭示 ..................................................... 68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4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6 
二十、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一、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二、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 11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4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海富通瑞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海富
通 瑞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瑞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瑞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瑞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瑞合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海富通瑞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 月8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 会员单位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 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还须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申购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申购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49%。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华宝兴 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2018 年3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新余支行办公 室科员、 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证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业务部主任,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Ligia Torres (陶 乐斯) 女士 , 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 任职 于东 方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 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 Alexandre Werno( 韦 历山)先生, 董事 , 金融 硕士学位。2007 年9 月至2013 年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责人职务; 2013 年5 月至2017 年11 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 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 战略合作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岭南大学校长。 Marc Bayot ( 巴约特 ) 先 生 , 独立董事,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 塞尔大 学金 融学荣 誉教 授,EFAMA (欧洲 基金 和资产 管理 协会) 和比 利时基金公会名誉主席,INVESTPROTECT 公司 (布鲁塞尔) 董事总 经 理、Degroof 资产管理 (布鲁塞尔) 独立董事,现任 Pioneer 投资公司 (米兰, 都 柏林, 卢森 堡)独立董事、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和法国巴黎银行 B Flexible SICAV 独 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Bruno Weil (魏 海诺) 先 生 ,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 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 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 后就职 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至今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 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荣 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副总经 理 , 硕士。 历任 加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 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至 2018 年 3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 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4 月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 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何 树方 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究 助理( 兼职) ,魁 北克 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 资公 司分析 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 轶 平 先 生 , 博士,CFA 。 持 有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历 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 量金 融分 析师 、瑞银 企 业管 理( 上海 )有限 公 司固 定 收益交易组合研 究支持部副董事,2011 年 10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投资经理 、 基金经理、 现金管理部副总监、 债券基金部总监, 现任固定 收益投资副总监。2013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货 币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起兼任海 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 ETF 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兼任海富通 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9 月兼任 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起兼 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丰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 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 ETF 基金经理 。2017 年 2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和海富 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兼任海 富通富睿混合基金 经理。2017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悦混合、 海富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 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兼任海富通恒丰定开债券 基金经理。 刘 田女 士 , 管理学学士 。 曾任上海银行同业客户经理,2016 年4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4 月起任海富通瑞合纯债的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 王智 慧, 总经理助理; 孙海 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多资产策 略投资 部总监 ;王 金祥,研究 部总监 ;陈 轶平 ,固定 收益投 资副 总监 ;赵赫 ,年 金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 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 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 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 风险管理委员会制 定 风 险 管 理 的战略 和 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 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 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 )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 】1432 号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底,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67 人, 平均年龄 29 岁, 100 %以 上员工 拥有 大 学本科 以上学 历, 高管 人员均 拥有研 究生 以上 学历或 高级 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 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 宁波银行共托管 58 只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 资基金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托管规模770 亿元。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 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 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合法性原则:必 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 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 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 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 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与 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 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 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 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 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 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 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 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开; 基 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 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 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 、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6 年8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69 号文件准予募 集注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 共募集200,067,438.6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40户。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3 月 2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 年5月2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6、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资产,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逐 级 递 减 ,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笔 申 购 的 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 每 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M ≥500 万元 按 笔收 取,1000 元/ 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60% M <100 万元 0.80% 3、本 基金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 中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 ,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赎 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 有期 (Y) 赎 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5、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 +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 当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 ×0.80%/(1+0.80%)=39.68 元 净申购金额=5,000-39.68=4960.32 元 申购份额=4,960.32/1.1280=4,397.45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97.4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1 年 后(未满2 年)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11,474.2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1 年 后(未满2 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4.26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 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基金 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5、6、9、10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 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接受或 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简称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简称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的赎回申请: 若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 , 则对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依据相关 规定进行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开通转换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实现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 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 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此约束 下,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策、 供求因素、 估值因 素、 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 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本基金根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类属配 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 信用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 力 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 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当 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 适当延 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 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的配置, 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 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 别采用基于信 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 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 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 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 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 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着力分析信用 券 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 布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 可以从长期、 中期、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 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 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 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 行业 、 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 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 用水平的变化趋势, 决定投资策略。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 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 级市场, 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严格防范 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 括资 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 抵押贷 款支 持证券 (MBS )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四 、投 资决策 和程 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定期或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 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 时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 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 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 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 部门负责人的 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 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 的基础上,进 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 之后, 在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0)、(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 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 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4 月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报告期末” ) 。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63,737,000.00 95.44 其中:债券 263,737,000.00 95.4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730,412.18 2.07 7 其他资产 6,859,673.20 2.48 8 合计 276,327,085.38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66,847,000.00 81.8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66,847,000.00 81.85 4 企业债券 - -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6,890,000.00 47.53 9 其他 - - 10 合计 263,737,000.00 129.38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70205 17 国开05 700,000 68,670,000.00 33.69 2 170206 17 国开06 600,000 58,194,000.00 28.55 3 111716267 17 上海银行 CD267 400,000 39,480,000.00 19.37 4 111712020 17 北京银行 CD020 400,000 38,276,000.00 18.78 5 110201 11 国开01 300,000 30,003,000.00 14.72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59,673.2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59,673.20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3 月24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7 年12 月 31 日 1.85% 0.03% 0.16% 0.05% 1.69% -0.02 %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 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3 月24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 效未满一年。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 束 时 本 基 金 的 各 项 投 资 比 例 已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 二 ) 投 资 范 围 、 (四)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 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 则。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H=E×0.1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 误后, 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 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流动 性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 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有: (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 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 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 上市公司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特别地, 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 操纵、 内幕交易、 关联 交易等情形, 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二)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或交易 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 括: (1 ) 违约风险: 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2 ) 降 级 风 险 : 由 于 债 券 或 票 据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面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导 致 其 财 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 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 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是 指 信 用 类 债 券 当 前 的 价 格 不 合 理 , 没 有真实反映发 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 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 格下跌的风险; (4 )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在 债 券 、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或 协 议 存 款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 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 响。 ( 三)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 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 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 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 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 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巨 额赎 回的风 险 本基 金在开放日可能出现巨额赎回,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出现延期赎回 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 六)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七)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八)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 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 九) 收 益率 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本基 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 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 会产生较大 的差异。 ( 十) 杠 杆放 大 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 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 特别是, 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 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 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 十一 ) 资 产支 持证券 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 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 十二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风 险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十三 )其他 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 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十四 ) 流动 性风 险评估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开放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因此, 投资者 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 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情形时, 基 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 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 基金不 投资 于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也不 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 分 除外 ) 、可 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可投资 标的中, 利率债和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 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 对较好, 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 但由于市场利率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环境的变化, 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等品 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 规定 》 ,基金管理人需 根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结 构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 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 础上, 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简称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将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具体可 见《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中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 回费、 摆动定价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 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 回成本。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产;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年。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所 需 的其 他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符 合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并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


(6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 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 15 年。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200120 )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 :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 王海燕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1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批准设 立机关 和设 立文 号: 中 国银监 会, 银监 复[2007]64 号 基金托 管业务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存续期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 具、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 类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 、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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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本基金不 符合前 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3)、14)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 组合限制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 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不含本数)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变更后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的规定 执行 。 (4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 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 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 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为纯债债券型基金, 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中流通受限的债券部分。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7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对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监 管部 门的 规 定, 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 , 针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的投 资, 制定 了相关 风 险控 制制 度及 决策流 程 , 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基 金 管理 人已 将经 董 事会 批 准的 相应 风险 控 制制 度 及决 策流 程提 供 给基金 托 管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对 相 关制 度进 行修 订,应 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依据 届时 有效的 制 度文 件及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决 策流 程、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 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在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 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备 付金账户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金 提前结 束募集 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 )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4 )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及监 管人名 章1 枚。 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的相关 规定。


(5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 《 人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或复印件 ,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 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终止 与修 改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 )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服务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 向 本 年 度 有 交 易 的 或 持 有 份 额 的 , 系 统 内 预 留 联 系 地 址 齐 全 的,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索 取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 红利 再投 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留言板和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 投 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销机构 和销售机 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计划、 转换、 赎回等 )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 部分转换费 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 银行、 民生银行、 光大 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 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 银行 、 上海 银行、 华夏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 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 七 、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基 金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基金管理人 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 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 )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备案:新任登记 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 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 记机构 方可退任。 (3 ) 公告: 基金登记 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交接:原基金登 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 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 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 数据; 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 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 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 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登记 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登记机构业务 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3. 基 金登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 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 阅。 上述备 查的 文件其 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 瑞合纯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瑞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 文件 (2) 《 海富通瑞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海富通瑞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