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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月月盈A(000783)

博时月月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7 月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博时 月月盈 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4]739 号)和 2014 年8 月25 日 《关于博 时
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证 券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部函
[ 2014]1154 号)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集中 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场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 : 因 政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市场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风 险揭 示” 章节 )等 等。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具 , 对 流动 性要 求较 高, 这 种确 保高 流动 性的 投资策 略有
可能造 成投 资收 益的 减少 , 另一 方面 , 由 于大 额赎 回被迫 减仓 的个 券, 若市 场流动 性弱 , 变
现冲击 成本 较大 , 会 造成 变现损 失, 降低 资产 净值 。 例如 , 为 满足 投资 者的 赎回需 要, 基金
可能保 留大 量的 现金 ,而 现金的 投资 收益 最低 ,从 而造成 基金 当期 收益 下降 等风险 。 
本基金 为采 用固 定组 合策 略的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低风险 、 预
期收益 较为 稳定 的品 种, 其 预期 收益 和 预 期的 风险 水 平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 混 合 型 基 金和 普通
债券基 金 ,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负 责。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8 年3月22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运作期 ............................................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5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集 中申 购与赎 回 ................................ 3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 4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2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56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5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0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8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8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03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104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5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06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月 月盈 短期理 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 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以 及《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或《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集中 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 益。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月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 月 月盈短 期理 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该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 理财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 时 月 月盈 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合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法注册 登 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行 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代 销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6、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非 交 易过 户、清 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容 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运作 期: 指由 基金 管 理人事 先确 定的 运作 期间 36、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集 中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工作 日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9、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集 中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交易 时间 或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 集中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段 41、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登 记机构 、 基金 销 售机构 、投 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方 共同 遵守 42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 集中 申购 :指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 人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规定 在 指定 期间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5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7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请 日 、申 购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 定 申请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8、 元: 指人 民币 元 49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资 收 益、 买卖 证 券价 差、银 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1、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过程 53 、 摊余 成本 法 : 指 估值对 象 以买 入成 本 列示 ,按照 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并考 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4、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55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56、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57 、 销售 服务 费: 指 从基金 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 于本基 金 市场 推广 、 销售 以及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58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金 根 据运 作期 结 束时 对基金 份 额处 理方 式 的不 同分 为 两 类基 金份额 :A 类基 金份 额和 R 类 基金 份额 , 其中 A 类 基金份 额为 默认 自动 展期 份额 , 即 A 类 基金份 额在 运作 期结 束未 被赎回 时, 将自 动滚 入下 一期运 作, 该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应在 规定 时间 内主 动提 交;R 类基 金份 额为 约定 自动赎 回份 额, 即 R 类份 额在购 买时 已 经约定 不参 与下 一期 运作 , 由登记 机构 在运 作期 赎回 日自动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 起赎 回 申请。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的 基金 代码 ,分 别公 布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59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 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 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 的 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 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 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 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2018 年3 月31 日 , 公司 总人 数为535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87% 拥有 硕士及 以上 学位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 分 别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企业 管理 专业经 济 学学士 学位 , 以 及北 京大 学金融 学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曾在 不同 证券 和金 融类公 司担 任管 理或行政 职位 ,拥有 相关 管理和从 业经 验。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兼任友 联资 产管理公 司执 行董事 。于 2002 年 5 月 加入招 商局 金融集团 有限 公司, 历任 综合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审 计稽 核部 总经 理、 中 国业 务部 总经 理、 证券部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 任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自 2015 年 3 月 起担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金 融 集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 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生 ,学 士。2000 年 毕业 于美 国麻 省理工 学院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经济学学 士学 位。2000 年 起,任职 于瑞 士信贷 (CSFB )纽约 办公室 并加入 企业 并购部门 担 任经理 ,负 责全 球电 讯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2005 年 ,加 入摩 根大 通 (JP Morgan ) 香港办公 室担 任副总 裁, 负责大中 华区 的 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加 入著名 基金公司 德劭 集团(DE Shaw& Co. )之 大中华区 私募 股权投 资部 门担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 至今,加 入上 海信利 股权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董 事及 上海 汇华实 业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总监 , 并负 责 股权投 资项 目管 理。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 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1955 年 生, 会计师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1974 年12 月参 加工 作, 历任 中国远 洋运输 总公司 财务 处科员 、中国- 坦桑 尼亚联 合海运 服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日 本中铃 海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香 港益 丰船 务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香港-佛 罗伦租 箱公 司(香 港上市 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 平洋有 限公司 (香 港上市 公司) 副 总经 理、 中远 日本 公司 财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远 集装 箱运 输有 限公 司副总 会计 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 中 远 航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 股 上 市 公 司 ) 首 席 执 行 官 、 董 事 。 2008.8-2011.12 , 任 中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股 (新加 坡)有 限 公司总裁 ;并任 新加 坡中 资企业协 会会长 。2011.11-2015.12,任 中国远 洋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A+H 上市 公司 ) 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 。2012.2-2015.12,兼 任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副监 事长 、 天 津上 市公司 协会 副会长 ;2014.9-2015.12 , 兼 任中 国上 市 公司协 会监 事会 专业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赵如冰先 生,1956 年生, 教授级高 级工 程师, 国际 金融专业 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加 了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的 直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试 和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 室主 任兼 外事 办公 室主任 ;1995.12 —1999.12 ,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理 ,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 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市 公司 代码0037 ) 副董 事长 、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副 董事长、 深圳华 能电 讯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00.01-2004.07 ,华 能 南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 重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 司董 事长; 2016.8-至今 ,任阳 光资 产 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 西南 证券、 百隆 东方、威 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 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 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 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 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 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 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桢女 士, 学士 。2004 年 起在厦 门市 商业 银行 任债 券交易 组主 管。2008 年加 入博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债 券 交 易 员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博 时 理 财 30 天 债 券 基 金 (2013.1.28-2015.9.11 ) 、 博时 岁岁 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基 金 (2013.6.26-2016.4.25)、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基 金 (2013.7.25-2016.4.25 ) 、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基 金 (2013.10.22-2016.4.25 )、博时天 天增利货 币基 金(2014.8.25-2017.4.26 )、博时保 证 金货 币ETF 基金 (2014.11.25-2017.4.26 ) 、 博 时安 盈债券 基金 (2015.5.22-2017.5.31)、 博时产业债纯债基金(2016.5.25-2017.5.31 ) 、 博 时 安 荣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2015.11.24-2017.6.15 )、博时聚 享纯债债 券基 金(2016.12.19-2017.10.27 )、博时 安 仁 一 年 定 开 债 基 金 ( 2016.6.24-2017.11.8 ) 、 博 时 裕 鹏 纯 债 债 券 基 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2016.12.22-2017.12.29 )、博 时安 润 18 个月 定开 债基金 (2016.5.20-2018.1.12 ) 、博 时安恒 18 个月 定开 债基 金 (2016.9.22-2018.4.2 ) 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固 定 收益总 部现 金管 理组投 资副 总监 兼博 时安 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LOF) 基金 (2013.8.22-至 今) 、 博时 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9.22- 至 今 ) 、 博 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4.9.15- 至 今 ) 、 博 时 现 金 收 益 货 币 基 金 (2015.5.22- 至 今 ) 、 博 时 外 服 货 币 基 金 (2015.6.19-至 今) 、 博 时裕创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5.13- 至今 ) 、 博 时裕 盛纯 债债券基 金(2016.5.20- 至今)、 博时合 利货币 基 金(2016.8.3-至今 )、博 时合鑫货 币基 金(2016.10.12- 至今) 、 博时安 弘一 年定 开债 基金 (2016.11.15-至 今) 、 博 时合惠 货币 基 金(2017.5.31- 至 今 ) 、 博 时 合 晶 货 币 基 金 (2017.8.2- 至 今 ) 、 博 时 丰 庆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7.8.23-至 今) 、博 时兴盛 货币 基金 (2017.12.29-至 今) 的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 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 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8.28-2014.12.26 ) 基 金 经 理 。2016 年 7 月至 2018 年 1 月 担 任 博 时 新 趋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7.25-2018.1.5 )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开始担任 博时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12.19-至 今)基 金 经理。现 任 博 时基金 权益 投资总部 董事 总经理 兼 股 票投资部 总经 理 ,权 益投 资价 值组 负责 人,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生 ,硕 士。2008 年 从上海交 通大 学硕士 研究 生毕业后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司 。 历 任 研 究员 、 金 融 地产 与 公 用 事 业组 组 长 、 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博 时 国 企改 革 股 票 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优选混 合基金 (2017.1.25-2018.3.14 )的 基金 经 理。现任 研究部 总经理 兼 博时主题 行 业 混合(LOF) 基金 (2015.1.22-至今) 、博时 沪港深 优 质企业混 合基金 (2016.11.9-至今 )、 博时沪 港 深 成长 企业 混合 基金 (2016.11.9-至 今) 、 博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 金 (2017.6.5- 至今)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生 ,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在 上海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德国 德累斯 顿银 行上海 分 行、美 国 Lowes 食 品有 限 公司、 美国 通用 电气 公司 、华夏 基金 固定 收益 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 博 时 稳 定 价 值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2005.8.24-2010.8.3 ) 的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 博 时转 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2010.11.24-2013.9.25 ) 、 博 时 亚 洲 票 息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2.1-2014.4.2 )、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4.1.8-2014.6.10 ) 、博 时 双债 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2013.9.13-2015.7.16 ) 、博时 新财富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5.6.24-2016.7.4 ) 、 博时 新机 遇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6.3.29-2018.2.6)、博 时新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6.8.1-2018.2.6 ) 的基金 经理。 现任董事 总经 理兼固 定收 益总 部公 募基 金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信用 债券投 资基 金 (2009.6.10- 至今 ) 、 博 时 稳健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2014.6.10- 至今)、 博时 新收益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2.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价 值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3.29- 至今)、 博时 鑫源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9.6-至 今)、 博时乐 臻定期开 放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9.29- 至 今 ) 、 博 时 新 起 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6.10.17- 至今 ) 、 博 时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6.10.24-至 今 ) 、 博 时鑫 惠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7.1.10-至 今 ) 、 博时鑫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2.10-至 今) 、 博 时鑫润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7.2.10- 至今) 、 博 时鑫 和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7.12.13-至 今 )的基 金经 理。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集中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集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确 定基 金份额 集中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集中 申 购 与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 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 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 月9日 在上 交所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 第一 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日 在香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票代 码:3968 ),10月5 日行使H股超额 配售, 共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7 年12月31日,本 集 团总资 产62,976.38 亿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5.48% , 权重 法下 资本 充 足率12.6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管 理室 、 产 品管 理室 、 业务 营运室 、 稽核 监察 室 、 基 金外包 业务 室5 个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76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获 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 受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 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 专 业银行”。2016 年 6 月 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 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 管 银行; “托管通” 获得 国 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理【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 月 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荣获 《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 创 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 体《 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 度托 管银行奖” , 进一步 扩大 我行 托管 业务 在国际 资管 和托 管业 界的 影响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行长 、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 历任 北京 分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开发 者之 一,具 有 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 营情况 截至2017 年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335 只开 放式 基金 。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 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 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 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联系人 :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明 联系人 :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红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联系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庆萍 联系人 : 廉赵峰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国华 联系人 :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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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 : 施艺帆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冀光恒 联系人 : 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光安 联系人 :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1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 王耀球 联系人 :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市 延陵 中 路668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市 和平 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向阳 联系人 :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13)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拓 东 路4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夏 蜀 联系人 : 杨翊琳 电话: 0871-63140324 传真: 0871-631944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533 网址: www.fudian-bank.com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1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16) 蚂蚁(杭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1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18)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 厦 602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 南路 康宁街 互联 网金 融大 厦 602 法定代 表人 : 李淑慧 联系人 :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19)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二 段128 号 现代 广场 三、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芙蓉 南路二 段128 号 现代 广场 三、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 沈众辉 联系人 :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20)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友谊 路43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道 里区 友谊 路4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建辉 联系人 :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 孙睿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林 佳璐 、张振 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根 据运 作 期结 束时对 基 金份 额处 理 方式 的不同 分 为两 类基 金 份额 :A 类 基 金份 额和 R 类基 金份 额, 其中 A 类 基金 份额 为默 认自 动 展期份 额 ,即 A 类 基金 份 额在运 作期 结 束未被 赎回 时, 将自 动滚 入下一 期运 作, 该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应 在规定 时间 内主 动提交 ;R 类基 金份 额为 约定自 动赎 回份 额, 即 R 类份额 在购 买时 已经 约定 不参与 下一 期 运作, 由登 记机 构在 运作 期赎回 日自 动为 该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起 赎回 申请 。 两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代 码,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份额类别的 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集中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R 类 基金 份额 的金 额 、份额 限制 如下 : 表1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限 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购/ 集 中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000 元 1000 元 追加认 购/ 集 中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100 元 1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限制 ——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不设限制 ——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25% 来源:博时基金 三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规 则 的 调 整 1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进行调整并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认 购( 集 中申购)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限 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调 整 前2 日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基 金 份 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第七部 分


基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以下 规则确 定本 基金 的运 作期 及其开 放日 :


一 、运 作期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含 ) 起或自 每一 运作 期结 束之 日的次 日 (含 ) 起 至次 月 20 日 (含 ) 的运作 期间 , 为本基 金的 一个运 作期 。 为提高 本基 金的投 资效 率 , 本基 金应 保证任 一运 作 期 的最 后 1 日 与下 一运 作期 的运作 起始 日为 连续 的两 个工作 日。 若因 节假 日因 素影响 导致 根 据以 上 规则 确定 的任 一运 作期最 后 1 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日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当 年国 家 有关部 门公 布的 法定 节假 日安排 对基 金的 运作 期进 行调整 , 确保 本基 金任 一 运作期 的最 后 1 日与下 一运 作期 的运 作起 始日为 连续 的两 个工 作日 。


二 、运 作期 的开 放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个 运 作期的 倒数 第 1 个 工作 日 为本基 金当 期的 赎回 开放 日, 在每 个 运作期 的倒 数 第 2 个工 作 日、倒 数 第 3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将开 放下 一运 作期 的集中 申购 。


三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每 个运作期 结束 前公布 下一 运作期的 具体 时间安 排, (包括集中 申购与 赎回的 开放日 及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等) ,并可 预先公 布 多个 运作期 的具 体时间 安排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本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集 中申购 或赎 回的 , 开放 日为 不可抗 力或 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 个工 作日 , 下 一运 作期开 始时 间相 应顺 延。 本基金 运作 期的 具体时 间安 排请 见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


四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定 , 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某一个 或多 个运 作期的 确定 方法 以及 集中 申购和 赎回 开放 日的 安排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此 调整涉 及的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五、举例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2014 年 7 月 20 日为 星期 日, 本基 金根据 规 则将第 一期 的最 后一 日调 整为 21 日,2014 年 7 月 21 日 及次 日为 工作 日, 则 本基金 的第 一 个运作 期 (即 “ 第 1 期” , 以 此类 推 ) 的 运作 期间 为 2014 年 6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 21 日, 第 1 期的 赎回 开放 日为 2014 年 7 月 21 日。 第 2 期的集 中申 购开 放期 为 2014 年 7 月 17 日、2014 年 7 月 18 日;


第 2 期的运作 起始 日为 2014 年 7 月 22 日, 2014 年 8 月 20 日及 次日 为 工作日 , 则第 2 期的运 作期 间为 2014 年 7 月 22 日至 2014 年 8 月 20 日,第 2 期的赎回 开放 日为 2014 年 8 月 20 日 。 第 3 期的集 中申 购开 放 期为 2014 年 8 月 18 日、 2014 年 8 月 19 日;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第 3 期的运作 起始 日为 2014 年 8 月 21 日,2014 年 9 月 20 日为星 期六 ,本基 金根据 规则 将 3 期 的最 后 一 日调 整 为 9 月 22 日, 2014 年 9 月 22 日及 次日 为 工作日 , 则第 3 期的运 作期 间为 2014 年 8 月 21 日至 2014 年 9 月 22 日, 第 3 期 的赎回 开 放日为 2014 年 9 月 22 日。 第 4 期的 集中申 购开 放期 为 2014 年 9 月 18 日、2014 年 9 月 19 日;


其他运 作期 、 集中申 购开 放日和 赎回 开放 日的 确定 , 以 此类 推。 每期 集中 申 购开放 日的 长度 及具体 日期 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为 准。 六 、基 金的 暂停 运作 1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出现 以下 两种情 况的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可 决定 本基 金暂 停运作 ,且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在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市 场 利率 、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等对下 一运 作 期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进行 综合评 估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因 素认 为本 基金 不宜 进入下 一运 作 期的, 可暂 停运 作并 提前 公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出现前 述暂 停运 作情 况时 , 本基 金不 开放 下一 期的 集中申 购和 转换 转入 ; 除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在 该运 作期 结束 将全 部基金 份额 自动 赎回 并在 自动赎 回日 后 的 7 个工 作日 内将 赎回 款 项从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 (2 ) 截至 某个 运作 期最 后 一日日 终 ,如 果本 基金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加 上新 一期 集中申 购申 请 金额及 转换 转入 金额, 扣 除赎回 申请 金额 及转 换转 出金额 后的 余额 低 于 1000 万元, 则基 金 管理人 可决 定暂 停运 作, 无须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出现前 述暂 停运 作情 况时 ,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在该 运作 期结束 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全 部基 金份 额自 动赎回 并在 自动 赎回 日后 的 7 个 工作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从本 基金 托 管账户 划出 。 若运作 期结束 时,发 生全 部或部 分资产 非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而难 以变现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届时 相关 法律 法规决 定处 理方 案并 公告 , 当期未 能变 现的 财产 的损 益由当 期所 有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持有 份额的 比例 享有 直至 全部 变现。 2 、 基 金 暂停 运 作 以后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实 际 情况 , 决 定 后续 运 作期 的 安排 并 提 前 公告。 如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后续运 作期 恢复 运作 的, 下一运 作期 将依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正常 运作。 3 、暂 停运 作期 间所 发生 的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4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第 八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的 募集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7 月23 日 《 关于核准博时 月月盈短期 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4]739 号 )和2014 年8 月25 日《关于 博时 月 月盈 短 期理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 》 (证券基金机构 监管部部函[2014]1154 号)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募集期间为自 2014 年 9 月 15 日至 2014 年 9 月 18 日 ,基 金 份 额共 募 集 283,924,022.71 份 (含 利 息结转 的份 额) ,有 效认 购 户数 为 315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当 基金合 同第 三部 分第( 五) 条 所述情 况发 生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决定 暂停 运作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当 本基金 暂停 运作 超 过 6 个 月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终止 基 金合同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集中 申购 与赎回 一、集中 申购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集中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销售 机构 ,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集中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集中 申购与赎回 的开 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运 作期 为基 金管 理人事 先确 定的 运作 期间 。 本基金 在运 作期 倒数 第一 个工作 日 开放当 期赎 回 。 每个 运作 期临近 到期 日前 , 本 基金 将开放 下一 运作 期的 集中 申购 , 集 中申购 的开放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但 不超 过 5 个工作 日 。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日具体安排请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 分和 基金管理 人的相 关公 告。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集中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集中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个 运作 期结束 前公 布下 一运 作期 的具体 时间 安排 ( 包括 集中 申购与 赎 回的开 放日及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等) ,并 可提 前依照 相关法 律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后续多 个集中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实施前 调整 之前 预设的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集 中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集 中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不 予受 理。 在销 售机构 支持 预约 功能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以办 理集 中申购 预约 和赎 回预约 ,详 情请 咨询 各销 售机构 。 三、集中 申购与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 定价 ” 原 则, 即 本 基金的 集中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集中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登记 机构按 “先 进先 出 ” 的原 则, 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4 、 当 日的 集中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 但 R 类基金 份 额自动 赎回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 赎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时,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未结 转收 益与 赎回 款一起 支付 给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投 资者 部分 赎回 本基金 时, 若未 结转收 益为 负, 剩余 份额 不足以 弥补 该负 数时 , 则 登记机 构对 投资 者提 交的 赎回申 请进 行部 分确认 ,以 保证 剩余 份额 可以弥 补未 结转 的负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集中 申购与赎回 的程 序 1 、集 中申 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集 中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集 中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规定 时 间前交付 集 中申 购 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 申 购生 效。A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 回生 效;A 类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 回申请 不成 立 。 R 类 基金 份额由 基金 管理 人统一 发起 赎回 申请 经登 记机构 确认 后 赎 回生 效, 无须单 独提 交赎 回申 请。 2 、集 中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集中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集 中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 且未 发生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部 分第 (六 )条 所述 情况下 ,本基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金登记 机构 在 T+2 日内 对集中 申购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赎 回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 集 中申 购 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3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赎回申 请 , 投 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集 中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集中 申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赎 回, 且未 发生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七部 分第 (六) 条 所 述自 动赎 回情 况, 其 将继 续持 有本基 金份 额, 份额 对应 资产将 转入 下一 运作 期。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集 中申 购 和 赎回 的款 项 支付 集中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集中 申购 不成 立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集中 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投 资人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损 失由 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支付 赎回 款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托 管 人 于 T+7 日内 (包含 该日 )将 赎回款 项从 基金 托管 专户 划出。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在 该等 故障消 除后 及 时划往 投资 人银 行账 户。 五、集中 申购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首 次集中 申购 A 类和 R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集中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 1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 可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整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和追 加最 低申购 金额 限制 , 具体 以销 售机构 公布 的 为准。 2 、对于 A 类 单笔 赎回 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下限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 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结 转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但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集中 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集中 申购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集中 申购费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Y ≥7 日 0.00% 将收取 赎回 费 的 100% 计 入基金 资产 。 3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 收费方 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集中 申购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计算 1 、集中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 用 “ 金额 申购 ” 方式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采 用 “ 份额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 理 : (1 )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持有 7 日 以上的 A 类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未 结转 收益 为正 或该 笔赎回 完 成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计 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未结转 收益负 值时 ,赎 回金 额如 下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一: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1 日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 10,032.60 份 基金 份额 , 累计 至 T 日对应 的未 结转 收益 为 1.88 元, 该投 资者 申请 赎回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其 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1,000× 1.00 元= 1,00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 回 A 类基 金 份额时 , 如其 该笔 赎回 完 成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 元人 民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 结转 收益 负值 时 , 则 登记 机构对 投资 者 提交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部分 确认, 以保 证剩 余份 额可 以弥补 未结 转的 负收 益。 (2 )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持有 本 基金 7 日以 上的 A 类基 金 份额余额 或 R 类基 金份 额 在运作 期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末自动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自动 将投 资者 的未 结转 收益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者 , 赎 回金 额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 结转 收益两 部分 ,具 体的 计算 方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未结 转收 益 例 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1 日所 持有 的 A 类 基金 份 额为 10,000,000.00 份 基 金份额 , 且 累计 至 T 日有 15,000.00 元的未 结转 收益 。投 资者 申请全 部赎 回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则 其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0.00× 1.00 元+15,000.00 元= 10,015,000.00 元 3 、集中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理方 式 集中申 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集中 申购和赎回 的注 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集 中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且 未发 生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部分 第(六 ) 条 所述 情况 的前 提下 , 经 注册登 记的 份额 自下 一个 运作期 的首 日起 享有 收益 , 投资 人有 权在 下一个 运作 期赎 回开 放日 赎回基 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在下 一个 运作 期赎 回日 自动为 R 类基 金份额 发起 赎回 申请 。


投资人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 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 赎回份 额 自 T+1 日 (含 ) 起不再 享有 收益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人 的合 法权 益,并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集中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集中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集 中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9 、法 律法 规规 定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9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 者的集 中申 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集中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集中 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集中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运作 期集 中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下一 运作期 的开 始日 可以 相 应顺 延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在资 金足 额时 及时支 付。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决 定下 一运 作期的 开始 日 相应顺 延。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其 他组 织或 以其 他方 式处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 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机 构 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基金份 额所 产 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十六、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充分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事宜 。 本基 金某一 或全 部类 别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事宜无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决定 , 具 体上 市交易 安排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履 行相 关程 序,届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并告 知相关 机构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追 求稳健 的当 期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 银行 定期 存 款和大 额存 单、 债 券回 购、 国 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企业 债等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及债券 融资 融券 业务 的 , 本 基金可 参 与同业 存单 的投 资以 及债 券的融 资融 券操 作, 并履 行相应 程序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本基金 将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 主 要投 资于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不超 过 基金剩 余运 作期的 固定 收益 类工 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在运作 期内 , 本基金 将在 坚持组 合久 期与 运作 期基 本匹配 的原 则下 , 采 用 期 限匹配 、 持 有到期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基本 保持 大类 品种 配置 的比例 恒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利 率市 场化程 度较 高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 :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 大额存 单、 债券回 购和 短期 债券 (包 括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即将 到期 的中 期票 据等) 等。 在运 作期 , 根 据市 场情况 和可 投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 深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合考 量市 场 资 金面走 向、 信用 债券 的信 用评级 、 协 议存 款交 易对 手的信 用资 质以 及各 类资 产的收 益率 水平 等,确 定各 类货 币市 场工 具的配 置比 例, 主要 采取 期限匹 配、 持有 到期 的投 资策略 。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运作 期起 始日 前 的 Shibor-1M 五 日平 均值 。 上海银 行间 同业 拆放 利率 (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简 称 Shibor ) ,以位 于 上海的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中心 为技 术平 台计 算、 发布并 命名 , 是 由信 用等 级较高 的银 行组 成报价 团自 主报 出的 人民 币同业 拆出 利率 计算 确定 的算术 平均 利率 , Shibor-1M 反映 的是 期 限为 1 个 月的 同业 拆借 利 率水平 。Shibor 较 好的 反 映了货 币市 场的 利率 水平 ,是市 场化 产 品的定 价的 基准 之一 。本 产品选 取运 作期 起始 日前 的 Shibor-1M 的 五日 均值 作为业 绩比 较 基准与 本产 品的 投资 标的 和运作 期期 限相 匹配 。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而 无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 合策 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较 低预期风 险、 预 期收 益较 为稳 定的 品 种, 其 预期 的风 险水 平低 于 股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和普 通 债券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六、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等各司 其责 ,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流程 为: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 开会议 ,确 定本 基金 的总 投资思 路和 投资 原则 ; 2 、宏 观策 略部 基于 自上 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总 的资产 配置 建议 ; 固定 收 益部数 量 及信用 分析 员为 固定 收益 类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3 、固 定收 益部 定期 召开 投 资例会 ,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决定 , 结合 市场 和 个券的 变 化,制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4 、基 金经 理依 据投 委会 的 决定 ,参 考研 究 员 的投 资 建议 ,结 合风 险控 制和 业 绩评估 的 反馈意 见,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 并实 施具 体的 投资 组合方 案; 5 、基 金经 理向 交易 员下 达 指令, 交易 员执 行后 向基 金经理 反馈 ; 6 、监 察法 律部 对投 资的 全 过程进 行合 规风 险监 控; 7 、风 险管 理部 通过 行使 风 险管理 职能 , 测算 、分 析 和监控 投资 风险 , 根据 风 险限额 管 理政策 防范 超预 期风 险; 8 、风 险管 理部 对基 金投 资 进行风 险调 整业 绩评 估 , 定期与 基金 经理 讨论 收益 和风险 预 算。 七、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 股票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 (2 ) 可转 换债 券; (3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过 运 作期 剩余 期限 的债券 ; (4 ) 债项 评级 在 AAA 级 或 A-1 级 以下 的信 用债券;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在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到 期日不 得晚 于该 运作 期的 最后一 日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4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6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 工作 日 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7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 期 信用 级别 ; 2)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 级 或相 当于 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3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 级别的信用级 别(例如 ,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 4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5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工 作 日 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8 ) 在开 放日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运作 期不 受 此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第 (6 ) 、 (7 ) 、 (8 ) 、 (9 )条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运作 期开 始后 的 5 个 工作 日内 使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开始 。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921,675.56 100.0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751.90 0.00 8 合计 44,923,427.46 100.00 2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3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没有 超 过120 天的 情况。 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4 90 天 (含 ) —12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 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未超 过 240 天。 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期末 按摊余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7“ 影子定价”与“摊余 成 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无。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实际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 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 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 份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 元。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 、处罚。 9.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751.90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7 其他 - 8 合计 1,751.90 9.4 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 项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1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 券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9.22-2 014.10.20 (第一 期运 作期) 0.3203% 0.0026% 0.3269% 0.0000% -0.0066% 0.0026% 2016.12.27- 2016.12.31 - - - - - - 2017.1.1-20 17.12.31 0.9244% 0.0022% 1.0579% 0.0009% -0.1335% 0.0013% 2014.9.22-2 017.12.31 1.2671% 0.0024% 1.3848% 0.0008% -0.1177% 0.0016% 注:本 基金 第二 期运 作期 为自 2016 年12 月 27 日起至 2017 年1 月23 日 止, 且仅开 放 R 类。 本 基金 第 三 期运 作期 为自 2017 年 1 月 24 日起 至 2017 年2 月20 日 止, 且 仅开 放 R 类。 本基金 第 四 期运 作期 为 自2017 年3 月21 日起 至2017 年4 月20 日 止, 且 仅开 放 R 类 。 本 基 金第 五 期运 作期 为 自2017 年4 月21 日起 至2017 年5 月22 日 止。 本基 金第 六 期运作 期为 自 2017 年5 月23 日起 至 2017 年6 月20 日 止。 本基 金 第 七期 运作 期为 自2017 年 6 月21 日起 至2017 年7 月20 日 止。 各期间 数据 仅统 计该 期间 的实际 有效 运作 期 。 2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 券R: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4.9.22-2 014.10.20 (第一 期运 作期) 0.3203% 0.0026% 0.3269% 0.0000% -0.0066% 0.0026% 2016.12.27- 2016.12.31 0.0511% 0.0064% 0.0442% 0.0000% 0.0069% 0.0064% 2017.1.1-20 1.8300% 0.0029% 1.9116% 0.0011% -0.0816% 0.0018%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17.12.31 2014.9.22-2 017.12.31 2.2280% 0.0030% 2.2829% 0.0011% -0.0549% 0.0019% 注:本 基金 第二 期运 作期 为自 2016 年12 月 27 日起至 2017 年1 月23 日 止, 且仅开 放 R 类。 本 基金 第三 期运 作期 为自 2017 年 1 月 24 日起 至 2017 年2 月20 日 止, 且 仅开 放 R 类。 本基金 第四 期运 作期 为 自2017 年3 月21 日起 至2017 年4 月 20 日 止, 且 仅开 放 R 类 。 本 基 金第五 期运 作期 为 自2017 年4 月21 日起 至2017 年5 月 22 日 止。 本基 金第 六 期运作 期为 自 2017 年5 月23 日起 至 2017 年6 月 20 日 止。 本基 金 第七期 运作 期为 自 2017 年 6 月21 日起 至2017 年7 月20 日 止。 各期间 数据 仅统 计该 期间 的实际 有效 运作 期。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 集中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的 非营 业日 。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 成本列 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前, 本基 金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2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备付 金、保 证金 和其 它资 产及 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错 误时, 视为 估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 记 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 ) 基金 估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计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应 当暂停 估值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形 。 七、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2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各类 别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可 能有 所不同 , 同 类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红 利结 转基 金份额 ) ,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 用。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或净损失)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定期结 转为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的收 益结 转方 式为按 日结 转或 按运 作期 结转: 直销 机构 个人投 资者 采用 按日 结转 收益的 方式 , 机 构投 资者 采用按 运作 期结 转收 益的 方式; 代销 机构 根据系 统支 持情 况采 用按 日结转 或按 运作 期结 转收 益的方 式。 不论何 种结转 方式, 当 日收 益均参与 下一日 的收益 分 配。


4 .在 按日 结转 收益 的情 况 下, 如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为 负, 则直 至累 计未 结转 收 益为正 或 运作期 期末 时, 方为 份额 持有人 结转 为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在按运 作期 结转 收益 的情 况下, 不论 运作 期期 末未 结转收 益为 正或 为负 ,均 进行 结 转 。 投资者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无论采 用上 述何 种收 益结 转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持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有权参 与 表决、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时 有权参 与分 配的 基金 份额 数应包 括其 未结 转收 益对 应的基 金 份 额 。 5.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对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本 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 每 个工 作日 公告 前一 个工作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披露 节假日 期间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工作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10、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动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动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R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率 为 0.25%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在通常情况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年 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自动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划出 ,经 登 记机构 分别 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 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基 金在证券 账户开 户后 一个 月内 成立 的,自 证券 账户 开户 后一 个月内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划 ; 如证券 账户 开户 后一 个月 内基金 未能 成立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缴费通 知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垫付开 户费 用义 务。 5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 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确认。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1 、 在每 个运 作期 开始 后的 5 个工作日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本 运作 期内 每个 工作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 前 1 个工作日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日 ,公 告节 假日期 间 的各类 基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工作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当 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当日 该类基金 份额 的 净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 金 份额 总额]× 10,000 。





其中,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而增 加或 缩减 的基金 份额 。 上述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保留至小数点后四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采 取 四 舍五 入 的 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在上 述 规定的 基础 上调 整向 特定 交易方 式的 投资 人或 特定 类别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披 露基 金资 产净 值报告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基 金净 收益 的频 率。 2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 金定 期报 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 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7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2 、运 作期 投资 组合 构建 情 况公告 、运 作期 收益 支付 公告 (1 ) 每个 运作 期开 始后 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本基 金 可以公 告基 金组 合 构 建情 况 。 (2 ) 每 个运 作期 结束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公 告各 类基 金份 额的运 作 期实际 年化 收益 率和 当期 运作期 集中 支付 收益 情况 (如遇 节假 日休 刊可 顺延 )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实 际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各 类 基金 份额 运作 期实 际年 化 收益 率= 运 作期 投资净 收 益/ 运 作期 期 初基 金资产 净 值/ 运 作期 日 历日 天数× 365 × 100%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运作 期实 际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精确到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 七、临 时报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产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 销售 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 变 更或 增加 收 费方式 ; 22、 本基 金运 作期 的时 间 安排; 23 、 本基 金 暂停 接 受 集中 申 购 、 赎回 、 预约 赎 回 申请 后 重 新接 受 集中 申购 、赎 回 、预 约赎回 申请 ; 24、 本基 金 调 整基 金份 额 类别设 置; 25、 在暂 停运 作 后 恢复 下 一个运 作期 运作 ; 26、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十一、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三、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 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由 于本基 金在 每个 运作 期内 主要采 用持 有到 期的 投资 策略, 所以 在每 个运作 期 内 相比一 般采 取 主动操 作策 略的 基金 而言 , 所 面临 的管 理风 险相 对 较低 。 但 从长 期看 , 本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仍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性 较大 , 可能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响 基金 的长 期收 益水 平。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当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后需要 应对 投资 人的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 转变成 现 金, 或者 变现 为现 金时 对 资金净 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风 险。 本基 金执 行 持有到 期和 到期 日匹 配的 投资策 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面临的 流动 性风 险较 小 , 但因发 生信 用风 险引发 的债 券或 货币 市场 工具发 行人 违约 或存 款银 行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的风 险仍然 存在 。 (1 )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在客 户集 中度 控制 、 巨额赎 回监 测及 应对 在投 资者申 购赎 回方 面均 明确 了管理 机 制, 在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客户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 , 以 及市 场大 幅 波动 、 流 动性 枯 竭等极 端情 况下 发生 无法 应对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障 投 资者合 法权 益 的前提 下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审慎 确 认申购 赎回 申请 并综 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工 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全 面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 (2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现 金、债券 和货币 市场工具 等) , 同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高 集中 度的 特征 , 综 合 评估在 正常 市 场环境 下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适 中。 (3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剩 余期 限(或 回售 期限 )不 超过 基金剩 余运 作期 的 固 定收 益类工 具 。 本基金 在坚 持组 合久 期与 运作期 基本 匹配 的原 则下 , 主要投 资于 利率 市场 化程 度较高 的货 币 市场工 具 , 力 求组 合资 产 在开放 日前 可完 全变 现 , 以应对 开放 日的 赎回 需求 。 在 开放 日,基 金组合 原则 上保 持现 金状 态, 因此 本基 金不 适用 巨 额赎回 的条 款 , 所 有赎 回 申请都 能有 效应 对。 (4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 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 期 赎回费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对 于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的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 使 用前 经过 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时 ,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将 严格 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 全 面保 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 险 本基金名称为博时 月 月 盈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但 是 考 虑 到 法 定 节假 日 等 原 因,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实际 运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可 能长于 或短 于 30 天。 3 、有 效投 资风 险


指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无 法迅 速建仓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的风险 。 由 于本 基金 执行 到 期日匹 配 的投资 策略 , 所 以在 新的 运 作周期 开始 后应 迅速 将基 金资产 中所 持有 的现 金投 资于投 资策 略 中所规 定的 各类 货币 市场 工具, 但当 货币 市场 供求 出 现变化 导致 基金 无法 在每 个运作 周期 开 始后迅 速建 仓时 ,会 对基 金收益 造成 影响 。 4 、信 用风 险


是指基 金所 投资 债券 或货 币市场 工具 之发 行人 出现 自身信 用评 级发 生变 化 、 违约 、 拒 绝 支 付到期 本息 ,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的 风险 。 由 于本 基金 在每 个 运作周 期内 执行 持有到 期和 到期 日 匹 配的 投资策 略, 所以 基金 资产 和 收益受 因所 持债 券或 货币 市场工 具发 行 人自身 信用 评级 发生 变化 的影响 较小 , 但 当债 券或 货 币市场 工具 发行 人发 生违 约或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的 情况 时, 会对 基金收 益造 成影 响。 5 、再 投资 风险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是指当 利率 下降 对银 行存 款、 固 定收 益证 券或 债券 逆 回购等 利息 收入 及到 期本 金再投 资 收益的 影响 。 当利 率下 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银 行 存 款、 固定 收益 证券 或债 券 逆回购 所得 的利 息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比 以前 少的 收益 率,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 6 、无 法及 时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风险


是指在本 基金的每 个 运作 期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面 临不能及 时赎回基 金份额 的风险。 本 基金以 “ 运作 期滚 动” 方 式运作 , 仅在 运作 期最 后 一个 工 作日 开放 当期 赎回 。 赎 回申 请确 认 后, 投资 人可 在每 个运 作期 结束后 获得 赎回 款 。 若 投资 人没有 按规 定及 时提 交有 效赎回 申请 , 则 持有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额 的持有 人 将 无法 在每 个运 作期末 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应 提 前做好 投资 安排 ,避 免因 未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而带 来的风 险 。 四、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基金合 并应 遵循 如下 原则 : (1 ) 仅限 于同 类型 基金 的 合并; (2 ) 基金 合并 必须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以及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连续 3 个月 平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的; (2 ) 连续 3 个月 平均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 合并 预公 告 根据涉及 合并 基金的 其他 基金(以 下简 称“其 他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约定 ,其 他基金 的 合并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发 布本 基金 拟与 被合并 基金 进 行合并 的预 公告 , 公 告应 包括本 次基 金的 合并 方案 , 同时 需披 露其 他基 金的 名称以 及其 他基 金将召 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合 并事 项的 事宜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尽快 召开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审议 与本 基金 进行 合并的 事 项。 公告预 公告 的时 间不 得晚 于其他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的 发布 时间 。 (2 ) 基金 合并 公告 1 )若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约定 ,与 本基 金合 并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者与 本基金 合并 的事 项已 经其 他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就本基 金合 并事 宜, 依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向投 资人 披露 合并 后基金 的法 律文 件,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现有 持有 人的 影响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 示 性 公告。 3 )为 了保 障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合并 实施 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3 )


基金 合 并业 务的 规 则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有关 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明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 “ 指定 期限 ” ) 可行 使 选择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b. 将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 额 ; c. 继续持 有合 并后 的基 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的 其他选 择权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 ) 除 以下 5 ) 所 述情 形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因行 使选 择权 而赎 回或 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 在指 定期 限内 ,本 基金可 以 开放 申购 及/ 或转 换转入 业 务, 但对 该等 申购 及/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 定期 限届 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没 有作 出选 择的 ,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变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就 基 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具 体 实施, 且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 6 、基 金合 并完 成后 ,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就 合并后 的基 金情 况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 、基 金合 并失 败后 的处 理 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合 并失 败, 本基 金提 前终止 , 并 进入 清算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 被合 并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未通 过合 并方 案的; (2) 指定 期限 内, 扣减应 赎 回款项 ,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1000 万; (3)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致 使 本基金 合并 失败 的。 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 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止 的 , 本 基 金财 产 可 不予变 现 和 分 配 ,并 入 其 他基金 或 新 基 金 资产 中 。 本基金 的 债 权 债 务 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 和承 担。本基金清算的其 他事 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 他约 定执行。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四 、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五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起 30 个交 易日 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况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设立日 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69999


( 二) 基金 托管 人简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83 号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 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集中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集中 申 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集中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集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确定 基金份 额集中 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集中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六)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七)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集中 申 购、 赎回 价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集中 申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表 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各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 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 资 策略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 , 但 法律 法规 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的除外 ;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 销 售 服务费 率 或 在不 影响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 且 对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 的情 况下 ,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或 者调 整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及各类 别的 费率 水 平 、数 额限 制和 相关 规则,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关 公告 中披 露。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 )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会 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 通知载 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可 以 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 者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决 。 (5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1 )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 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 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 2 )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会 议方 可举 行: 1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或 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 6 个 月以 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5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 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行 修改 ,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 由召 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以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之 一 )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为有 效 ; 除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 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会 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自 完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 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基金合 并应 遵循 如下 原则 : (1 ) 仅限 于同 类型 基金 的 合并; (2 ) 基金 合并 必须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以及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连续 3 个月 平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的; (2 ) 连续 3 个月 平均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合 并其 他基 金时 , 其 他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吸 收合 并时 , 其 他基 金存续 , 本 基金 终止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 合并 预公 告 根据涉及 合并 基金的 其他 基金(以 下简 称“其 他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约定 ,其 他基金 的 合并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发 布本 基金 拟与 被合并 基金 进 行合并 的预 公告 , 公 告应 包括本 次基 金的 合并 方案 , 同时 需披 露其 他基 金的 名称以 及其 他基 金将召 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合 并事 项的 事宜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尽快 召开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审议 与本 基金 进行 合并的 事 项。 公告预 公告 的时 间不 得晚 于其他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的 发布 时间 。 (2 ) 基金 合并 公告 1 )若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约定 ,与 本基 金合 并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者与 本基金 合并 的事 项已 经其 他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且经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就本基 金合 并事 宜, 依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向投 资人 披露 合并 后基金 的法 律文 件,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现有 持有 人的 影响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并实 施前至 少提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 并相 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公告。 3 )为 了保 障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合并 实施 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3 )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有关 基 金合并 的公 告中 , 说明 对 现有基 金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 “ 指定 期限 ” ) 可行 使 选择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b. 将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 额 ; c. 继续持 有合 并后 的基 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的 其他选 择权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就其 持有的 本基 金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 择行 使上 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 ) 除 以下 5 ) 所 述情 形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因行 使选 择权 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 在指 定期 限内 ,本 基金可 以 开放 申购 及/ 或转 换转入 业 务, 但对 该等 申购 及/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 定期 限届 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没 有作 出选 择的 ,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 制、投 资管 理程 序等 执行 。 5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 合并 事宜 协商 一致 ,并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6 、基 金合 并完 成后 ,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就 合并后 的基 金情 况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 、基 金合 并失 败后 的处 理 方式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合 并失 败, 本基 金提 前终止 , 并 进入 清算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 、被 合并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未通 过合 并方 案的; 2 、指 定期 限内 ,扣 减应 赎 回款项 ,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低 于 1000 万; 3 、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致 使 本基金 合并 失败 的。 (二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终止 的 , 本 基金财 产可 不予变 现和 分配 , 并 入其 他基金 或新 基金 资产 中。 本基金 的债 权 债 务由合 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约定执 行。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 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之日 起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四)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五)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起 30 个交 易日 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清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登记机 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69999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 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1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现金 、 通 知存 款、 银行 定期 存 款和大 额存 单、 债 券回 购、 国 债、 政 策性金 融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企业 债等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及债券 融资 融券 业务 的 , 本 基金可 参 与同业 存单 的投 资以 及债 券的融 资融 券操 作, 并履 行相应 程序 , 具 体投 资比 例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本基金 将采 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 主 要投 资于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不超 过 基金剩 余运 作期的 固定 收益 类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 股票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 (2 ) 可转 换债 券; (3 )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运 作期 剩余 期限 的债券 ; (4 ) 债项 评级 在 AAA 级 或 A-1 级 以下 的信 用债 券 ;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在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到 期日不 得晚 于该 运作 期的 最后一 日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4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6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 工作 日 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7 )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 级 或相 当于 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3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 际信用评 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 个 级别的信用级 别(例如 , 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 4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5 )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工 作 日 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 (8 ) 在开 放日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运作 期不 受 此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9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0 )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除第 (6 ) 、 (7 ) 、 (8)( 9 )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运作 期开 始后的 5 个工 作日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 组合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 (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合 规定的 银行 存 款,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应 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或 合格境 外基 金投 资人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2. 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银 行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金 公司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本 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 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且 基金 管理人 存在 过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错的, 如果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2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 提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 及时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 能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 的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而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 值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 面的风 险。 (3 )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致 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 应就 相关 事宜 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 进行 风险 揭示。 (5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五)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 件保管 1.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 ) 符合 资格 的存 款银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存款 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基 金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以 下简称 《总体 合作 协议 》 ) , 确定 《 存款 协议书 》 的 格式范 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商定。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明确 存款 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 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 ) 由存 款银 行指 定的 存 放存款 的分 支机 构( 以下 简称 “ 存款 分支 机构 ” ) 寄 送存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银行发 出存 款余 额询 证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存 款银 行应予 配合 。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户 ,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 账户 名称 和 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证 实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银行 存款 账 户的 开设 与 管理 (1 )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 账 户。 (2 )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款 投资指 令的 发送 与 执行 (1 )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存款投 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投 资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投资指 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 间。 投资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 导致 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投 资指 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 金 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 立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 )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或 者投 资指令 执行 差错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投资 指令 执行完 毕,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对 及 到期兑 付 (1 ) 资金 划拨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拨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审 核无 误后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 存 款资金 只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 )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 支机 构应 为基金 开具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存 款凭 证名 称, 该存款 证实 书 为基金 托管 人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的 有效 凭证 。资 金到账 当日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 传真 一份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确 认收 妥后 ,用 特快专 递将 存 款证实 书原 件寄 送基 金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若 开户 行代为 保管 存单 的, 由存 款行分 支机 构 指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实 书复 印件 并 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 (3 )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存款银 行提 出补 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督促 存款 银行 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 或基 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 为兑 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 件 , 并 以特 快专 递方 式邮 寄给 托管人 。 (4 )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 款行 负责 于每 个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提 供加 盖存款 行公 章的 本基 金存 放在该 机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构的存 款余 额证 明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 并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对“存 款证 实书 ”的 询证 ,并在 询证 函上 加盖 存款 行公章 后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定 联 系 人 。 (5 )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 支机 构指 定的会 计主 管。 存款 行未 收到存 款证 实书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询 问 。 存 款到 期前 基金 管理人 与存 款行 确认 存款 证实书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 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 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 实书 在邮 寄过 程中 遗失的 , 存 款行 应立 即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原 存款 证实书 复印 件上 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银 行账户 。 如果存 款到 期日 为法 定节 假日, 存款 行顺 延至 到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支付 , 存 款行需 按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 经 与定 期存款 行友 好协 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资金 , 但 应继 续按原 有利 率计提 利息 , 因 提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银行 存款相 关文 件的 保 管 (1 )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同时 传真 复印件 给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并寄 送原件 给托 管人 代为 保管 ; 若 存款 行代 为 保管存 单原 件, 存款 行传 真复印 件给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 (2 ) 存款 证实 书或 其他 有 效存款 凭证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管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七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 本协 议所称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期 限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 划付 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 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 着审 慎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 《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制 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 的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基 金管理 人《制 度》 的内容 与本协 议不一 致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为 准。 1.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2.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人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市场 变 化 , 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九)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十)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二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三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监 督 ; (一)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银 行托 管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三) 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管理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银 行托 管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 6. 对 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银行 托管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基 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经基 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不 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议 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 2. 基 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止 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 额、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银行 托管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管 人以 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 立基金 的 银行 托管 账户 , 保管基 金 的银 行存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托 管账 户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刻 制、 保管 和使 用。 2. 基 金 银行 托管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 人民银 行、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 据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 存入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上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 后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合 同 传 真件 与 事 后 送 达的 合 同 原 件不 一 致 所 造 成的 后 果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 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指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净收 益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 益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日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各 类 基金总 份额 )×10000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的 精度 为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结果 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错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错误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对于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约定 披露 的财 务报 表,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编 制及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 有关规 定为 准 。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不得 将 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七、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正常开放期,在 未发 生本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第(六)条所述 情况下 , 投资 者T 日 提交的 有效 集中 申购 申请 , 可 在T+3个工作日后 ( 包 括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和打印 交易 确认 单,或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T 日提 交的有 效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和打 印交易 确认 单, 或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 通 网 上 服 务 手 段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 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使用工商银行 、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国银行 、交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理 财 专户均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 在 “ 您问我答”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 通过手机访问博时WAP 网 站(http://wap.bosera.com )、 博时移 动版直 销网上 交易系 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 时App 版 直销 网上交 易系 统 , 可 以使 用基金理财所需 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 资讯等功能和 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 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助语音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本 公 司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办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2017 年12 月06 日,我 公 司分 别在 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 关 于 博 时 旗下 部 分 开 放式 基 金 增 加 龙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 机 构 并 参加 其 费 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 二) 、2017 年11 月06 日,我 公 司分 别在 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2017 年第2 号(摘要)》;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 三) 、2017 年10 月27 日,我 公 司分 别在 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上 公 告了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3 季 度报 告》 ;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所在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二 ) 《 博时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博时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册博时月 月 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