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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鼎裕债券A(003254)

前海开源鼎裕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鼎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 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8 年3 月 23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6 年 7 月 2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6]1649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6 年 09 月 23 日 正式 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 有的风 险 、 其 他风 险 及 本 法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等。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 金 , 属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2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 海开 源 鼎 裕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 鼎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 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 鼎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前海开 源 鼎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鼎裕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 鼎裕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 开源 鼎裕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 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37、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 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 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购 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 不同 , 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金 代码 , 并分别 计算 和公 布两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52、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53、C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申 购时 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 但 从本 类别 基 金 资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54、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5、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1/4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 1/4,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出资 1/4 ,深圳 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出 资1/4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 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 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 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 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香港 。曾 任职 华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 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 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曲扬先 生 , 博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香港 子公司 投资 经 理助理 、 投资 经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海 开 源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前海 开源 国家 比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中 国稀 缺资 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蓝筹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优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人 工智能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沪 港 深龙头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沪 港深 新机 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鼎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价值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 源裕和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沪港 深 景气行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 沪 港深裕 瑞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源 沪港 深新 硬件 主题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医 疗健 康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沪 港深 强国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 丰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曲扬先 生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 刘 静、 丁 骏、 曲 扬、 邱 杰、 史 程, 首 席经 济学家 杨德 龙, 执行 投资 总监徐 立平 、 薛 小波、 王霞 、谢 屹。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 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 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 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 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 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 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 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末,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30 人 ,平 均年 龄 33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基 本养 老保 险、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 客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7 年 末, 中 国工 商银 行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815 只 。 自2003 年 以来 , 本行连续 十四年 获得香港 《亚洲货 币》 、英 国《全 球 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环 球金 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 威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 最 佳托管 银行 大 奖; 是 获 得奖 项最 多的 国 内托管 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审 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也证 明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 风 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 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 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 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 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 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 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 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其 他销 售 机 构: 代码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福州 市台 江区 江滨中 大 道 358 号福 建海 峡银行 法人代 表: 苏素 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0591-87330926 客服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2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4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 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5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杨高 南路 799 号 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 3 号 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 区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 国际广 场 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7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8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幢 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6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7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8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9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法人姓 名: 赵学 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公司网 站:www.harvestwm.cn 20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 限公司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 门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21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综 合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2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楼soho 现代 城 C 座18 层 1809 法人代 表: 戎兵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苏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24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710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5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26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7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 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 :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29 深圳前 海汇 联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前 海汇 联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海 联系人 :张 誉腾 电话:(0755)32938888-6200 客服电 话:(0755)36907366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30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熊 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1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2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3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北京 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4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联系电 话:021-80133597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35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 盛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站:www.zhixin-inv.com 36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园 四 区 13 号楼 浦项 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37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8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9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 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1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 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2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广陵 产业 园创 业 路7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浩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43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 公楼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中 心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人 :柯 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 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44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 310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5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何 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6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 广 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网址:www.fofund.com.cn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47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金 田路 中洲 大 厦35 层01B 、 02 、03 、04 单位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48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一 期) 第 7 栋 23 层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一 期) 第 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徐 淼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0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359 号国 睿大 厦一 号楼 B 区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1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2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 住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海 德三道 航天 科技 广 场 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YIKKUAN 联系人 :叶 健 办公电 话:075589460500 传真号 码: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3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 楼安联 大 厦 715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6677098 网址:http://www.lanmao.com 54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 个人 业 务)、400-088-8816 (企 业业务 ) 网址:http://fund.jd.com/ 55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呼家楼 ( 京广 中心 )1 号楼 36 层3603 室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F 座12 层 B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6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 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57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粤 海街道 科苑 路 16 号 东方 科 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58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9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滨 河路 5022 号联 合广 场A 座 裙楼A302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滨 河路 5022 号联 合广 场A 座 裙楼A302 法定代 表人 :喻 天柱 联系人 :王 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 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60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前海 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1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强 路 4001 号 深圳 市世 纪 工艺品 文化 市场 313 栋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 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62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 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4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 环中 路 82 号金 长安 大厦B 座7 层 法人代 表: 马宏 波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6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6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18 、19 、36 、 38 、39 、41-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联系人 :辛 国政 联系电 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0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电 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3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7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7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7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系人 :何 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9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0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12 、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 (0351 )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环 路 959 号 财智 中心 华安证 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83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8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8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6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8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27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8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89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90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 6013 号 江 苏大 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1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为 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9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94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4 楼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95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莘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6 年 7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16]1649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6 年 8 月 23 日至2016 年9 月21 日,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2,810,395,520.66 份 , 利 息结 转份 额65,578.58 份,合 计2,810,461,099.24 份 ,募 集户 数 273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9 月23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 相关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10 月13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 申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本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万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电子直 销 交 易系 统 (目 前 仅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和 其 他销 售机构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 本 基金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 额赎回 , 但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 , 若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本 基金 某类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时 ,该笔 赎回 业 务应包 括账 户内 全部 该类 基金份 额 , 否 则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剩 余部 分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强 制 赎回。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2、申 购费 率 (1) 对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投资 人在 申购 时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 1)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金额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 M <300 万 0.50% 30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 对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销柜 台申购的 投资人 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投 资人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 ≤ M <300 万 0.05% 300 万 ≤ M <500 万 0.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见 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 元)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含申购费) 交通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100 万 0.60% 0.64% 100 万 ≤ M <300 万 0.50% 30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部 分销 售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销售机 构公 告。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人在 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为 零。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1)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80%,假 设申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70=97,548.0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份额净 值 为1.0170 元, 则 其可得 到97,548.03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举例四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70 =98,328.42 元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随持 续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30 0.50% 30≤ D <180 0.10% D≥180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366 0.10% D≥366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 赎 回费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 金 财产, 其余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 应的 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赎回 费率计 算 ,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五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15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1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88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10%=10.88 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净赎回 金额=10,880.00-10.88=10869.12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15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8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0869.12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 会计系 统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 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 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 换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 10 月 11 日在 指定 媒 介上发 布的 《前 海开 源鼎 裕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 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详 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2016 年10 月 11 日 在指 定 媒介上 发 布 的 《 前海 开源 鼎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五)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 份 额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力争 为 投资者 提供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长期 稳定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家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协议存 款 、 通 知存 款、 定 期存款 、 同业 存单 、 可 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 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 司债券 、 债券 回购 、 资产 支持证 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权证、国 债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其 中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 五 方面 内容 : 1、资 产 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充分 研究 宏 观经济 因素 的基础 上 , 判 断宏 观经 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未来 发展 趋势 。 本 基金 将依 据经 济 周期理 论 , 结 合 对证券 市场 的研 究 、 分 析 和风险 评估 , 分析 未来 一 段时期 内本 基金 在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方 面的 风险和 收益 预期 , 评估 相 关投资 标的 的投 资价 值 , 制定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类 、 权 益类 和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 要采 取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 同时 辅之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略 、 息差策 略、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 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从而 有效控 制基 金资 产的 组合 利率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法定 及市 场利率 变化 趋势 进行 研究 判断, 同时 结 合 债券收 益率 水平 来确 定组 合目标 久期 。 基本 原则 为 : 如 果预 期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将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 下降带 来的 风险 ; 反之 , 如果预 期利 率下 降 , 本 基 金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的预 测, 适时 采用 子弹式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 动态调 整组 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 配, 以期 在收 益率曲 线调 整的 过程 中获 得较好 收益 。 (3)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骑 乘策 略来 增强组 合的 持有 期收 益。 该策略 首先 对收 益率 曲线 进行分 析 , 当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 较大时 , 在可 选的 目标 久 期区间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较陡 峭处 右侧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 高位 的债 券。 在 收益率 曲线 不 变的情 况下 , 随着 持有 期 限的延 长 , 其 剩余 期限 将 发生衰 减 , 债 券收 益率 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线 产生 较大 幅的 下滑 ,债券 价格 将升 高, 从而 获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4) 息差 策略 本基金将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 资于债 券,从 而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资 的收 益。 (5)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备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 本 基 金将通 过相 对价 值分 析 、 基本面 研究 、 估值 分析 、 可 转债条 款分 析, 选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综合 考虑 安全 性、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全 方 位的研 究和 比较 , 对个 券 发行主 体的 性质 、 行业 、 经营情 况 、 以 及债 券的 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并 通过 久 期控制 和调 整 、 适 度分 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 (7)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证券 行业 分析、 证券 公司 资产 负债 分析、 公司 现金 流分 析等 调查研 究 , 分析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违 约风 险及 合理 的利 差水平 , 对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券 进行 独 立、客 观的 价值 评估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精 选有 良好 增值 潜力的 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 投资 策略 将从 定 性和定 量 两方面 入手 , 定性 方面 主 要考察 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前 景 、 行 业地 位、 竞 争优势 、 管理 团 队、 创新 能力 等多 种因 素 ; 定 量方 面考 量公 司估 值 、 资 产质 量及 财务 状况 , 比较分 析各 优质 上市公 司的 估值 、 成长 及 财务指 标 , 优 先选 择具 有 相对比 较优 势的 公司 作为 最终股 票投 资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象。 4、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本 基金将 结合 国债 交易 市场 和期货 交 易市场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的情况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 , 以 获 取超额 收益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 持证 券主 要包 括资 产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MBS ) 等证券 品种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并辅 助 采用蒙 特卡 洛 方法等 数量 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价 值并 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由 交 易部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9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其 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 市场和 交 易所市 场 , 成 分债 券包 括 国家债 券 、 企 业债 券、 央 行票据 等所 有主 要债 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能 够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的总 体走 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 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 A 股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 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6) 当本 基金 持有 国债 期货时 ,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向交 易所 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3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时 ,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876,944,000.00 96.76 其中: 债券


876,944,000.00 96.7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0,268,109.21 1.13 8 其他资 产


19,114,695.71 2.11 9 合计





906,326,804.9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境内投 资的 股票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76,944,000.00 96.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76,944,000.00 96.8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76,944,000.00 96.8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70306 17 进出 06 3,000,000 299,220,000.00 33.06 2 170410 17 农发 10 2,600,000 258,622,000.00 28.57 3 170207 17 国开 07 1,500,000 149,280,000.00 16.4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4 170401 17 农发 01 900,000 89,982,000.00 9.94 5 170204 17 国开 04 800,000 79,840,000.00 8.8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6,041.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903,665.89 5 应收申购款 4,988.1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9,114,695.71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鼎 裕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3-2016.12.31 0.60% 0.30% -1.94% 0.16% 2.54% 0.14% 2017.1.1-2017.12.31 3.55% 0.15% -1.08% 0.09% 4.63% 0.06% 2016.9.23-2017.12.31 4.17% 0.19% -2.99% 0.11% 7.16% 0.08% 前海开 源鼎 裕债 券 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9.23-2016.12.31 0.49% 0.30% -1.94% 0.16% 2.43% 0.14% 2017.1.1-2017.12.31 6.36% 0.24% -1.08% 0.09% 7.44% 0.15% 2016.9.23-2017.12.31 6.88% 0.25% -2.99% 0.11% 9.87% 0.14%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90% + 沪深300 指数 收 益率 × 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衍 生工 具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利 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有 价证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5)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 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 按成本 估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基金所 持有的证 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按 估值技 术估值。 国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7、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 定,或者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8、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 的,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 值调 整。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两类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任何情 况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9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的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由于 本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收 取 费用 情 况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收 益的 计 算以权 益登 记日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两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两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银行 账 户维 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 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 初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 销 售服 务费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售 服 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介 刊登公 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 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 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两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 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0、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国债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 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2、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 其他 风险 及 本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 表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 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 为 债券 型基 金 , 其投资 风格 和投 资范 围 决 定了本 基金 具有 如下 特有 风险: 1、信用 风险 信用债 为本 基金 债券 类资 产中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 因 此,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 发债主 体特 别是公 司债 、企 业债 的发 债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债券类 资产 , 因此 , 本 基金 将面临 较高 的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 险 。 3、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发 行主 体一般 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 差的中 小企 业, 其经 营状 况 稳定性 较 低、外 部融 资 的 可得 性较 差,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在 风险 的难 度 。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4、本基金 可投资国 债期货 ,国债期 货采用保 证金交 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 具有杠 杆 性, 当相 应期 限国 债收 益 率出现 不利 变动 时 , 可 能 会导致 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损失 。 国债 期 货采用 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强 制平 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5、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 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 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权证等 高风 险品 种, 相应 的市场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 财产带 来较 高的 风险 。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九)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 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金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但 向监管 机构 、 司法 机关 及 审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 外;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 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调低销 售服 务费 率、 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增 加或 减少 份额 类别 ,或调 整 基金份 额 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后 、6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不 少于 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会议 通知载 明 的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个 月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 之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表 决 意 见 ;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 明的 有效 方式 向会 议召集 人提 交相 应有 效的 表决票 或授 权委 托书 。在 会议召 开方 式 上,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 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 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选 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监管 规则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调整 或补 充,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本基 金的 同一 类别 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由于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额 收 取费用 情况 不同 ,各 基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 利润将 有所 不同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若 投资者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进行 收益 分配 , 收益 的 计算以 权益 登记 日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证券 、期 货账 户开 户 费用、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7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7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5%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0%。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C类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40%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40% ÷ 当年 天数 H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 划拨指 令 。 销 售服 务费 由 登记机 构代 收并 按照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上述 “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4) - (10)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刊 登公告 。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 资范 围和投资限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家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金融 债券 、次 级债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协议存 款 、 通 知存 款、 定 期存款 、 同业 存单 、 可 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交易可 转债 、 可 交 换债 券 、 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 司债券 、 债券 回购 、 资产 支持证 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证 、 国 债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 资于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其 中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投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2)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 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5)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16)当 本基 金持 有国 债期 货时, 遵循 以下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投 资限 制: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的30%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交 易所 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③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时 , 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7)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或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金资产估值 1、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2、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衍 生工 具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3、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值 净价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全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全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价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 利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全价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全价 或第 三方估 值 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有价 证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下 ,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5)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的 债券 , 按成本 估值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基金 所持 有的 证券 公 司短期 公司 债券 ,按 估值 技术估 值。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7)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1)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或者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4)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8)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9)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 税 金与 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差 异 的,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 值调 整。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个估 值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5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本 基金A类或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内(含 第4 位)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 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7、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8、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七)基金合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北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8601888 传真: (0755 )83181169 联系人 :吴 承禹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 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登记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金 融衍 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 汇 业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家债 券 、 地 方政 府债 、 政 府支持 机构 债 、 金 融债 券 、 次级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协议 存款 、 通 知存 款 、 定 期存 款、 同 业存单 、 可转 换债 券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 债券 、 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 期公司 债券 、 债 券回购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国 内依 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权证 、国债期 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80% ;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其中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b.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c.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并由 本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e.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并由 本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g.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h.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i.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 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l.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m.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 期; o.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p.当本 基金 持有 国债 期货 时,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投资 限制 : ①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30% ; ③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时 , 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q.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40%;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但 须提 前公 告。 除投资资产配 置 外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开 始。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 本 基 金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加 盖 公 章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保 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 面性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 任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 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 人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 管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 核 心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核 核心 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 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 因基金认 (申) 购、基金 投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财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 专用 专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 基 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资 产 托管专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本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 物 证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 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合 同 传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业务指 引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估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两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 、 权 证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③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 价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 利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或 第 三方估 值机 构 未提供 估值 全价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全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有价 证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情况下 ,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⑤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按成本 估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基金所 持有的证 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按 估值技 术估值。 国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7)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①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 或者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 公允价 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④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8)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 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 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 的,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 值调 整。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估 值差 错处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9 )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5、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6、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登 记机 构的保 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7)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8)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 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 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 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 基 金管 理 人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与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 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 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或 “子 公司 ” ) 兼 任董 事、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 (二)2017 年9 月 23 日至 2018 年3 月23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8-03-1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信建 投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3-09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懒猫 金融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02-07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在利 得基 金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投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2-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恒 天明 泽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1-22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有鱼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18 前 海开 源鼎 裕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8-01-02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7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2017-12-3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 券投 资关于 基金 缴纳 增值 税的 公告 2017-12-22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唐鼎 耀华 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22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海银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06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嘉实 财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1-06 前 海开 源鼎 裕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7 年第2 号) 2017-11-04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大河 财富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03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锦安 基金 为代 销机构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0-26 前 海开 源鼎 裕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乾道 金融 为代 销机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29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部分 基金 通过 中泰 证券 定投申 购起 点 金额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住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19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鼎裕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 鼎 裕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 鼎 裕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