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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顺三个月定开债券A(005364)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开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华夏鼎顺 三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已 经中国 证 监会2017年11 月9日 证监 许 可[2017]2025 号文 准予 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 其长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低 于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可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当基 金所投 资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之 债务 人出 现违 约, 或在交 易过 程中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价 格下 降等 , 可 能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规 模 及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无 法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进 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 或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 本基金 目标 客户 中含 有特 定机构 投资 者, 由于 机构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资 金量 相对较 大 , 可能带 来一 定的 冲击 成本 , 造 成基 金净 值的波 动 ; 若特定 机构 投资 者赎 回比 例较高 , 则可 能 带来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清盘 的风险 。 本基金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 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红利 再投资 除外) 。 在每 个封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面 临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错 过某一 开放 期而 未能 赎回 , 其份 额需 至下 一开放 期方 可赎 回。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 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过50% , 本 基金不 向个 人投 资者 销售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7 九、基 金的 投资 ............................................................................................................................. 36 十、基 金的 财产 ............................................................................................................................. 4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2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9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0 十六、 风险 揭示 ............................................................................................................................. 55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62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4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6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65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5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 华夏鼎顺 三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以及 《华夏 鼎顺 三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华 夏 鼎顺三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4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指《华 夏鼎顺 三个 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夏 鼎顺 三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6 、招募 说明书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华 夏 鼎顺 三个 月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夏鼎顺 三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9 、 《基 金法 》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 19、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20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自 境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境 内证券 投资的 境外 法人 。 21、 投 资人 、 投 资者: 指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4、 销 售机 构: 指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 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25、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27、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交 易、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38、 《业 务规则》 :指 《华 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和投 资人 共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同遵守 。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 42、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43、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 4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46、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 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模式 。 47、 开放 期: 本基 金自 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开 放期 ,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期 不少 于五 个工 作日 并且最 长不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 如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因 不可 抗力或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时 间中 止计 算 , 在不可 抗力 或基金 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次工作 日 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48、 封 闭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含 当日 ) 起 或自 每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 ( 含当 日) 起, 至 该日三 个月 后的 月度 对应 日的前 一日 止。 月度 对应 日指某 一个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月 度中 的对 应日期 , 如该 月无此 对应 日期 , 则 取当 月最后 一日 。 若 该对 应日 期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红 利再 投 资除外 ) 。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 50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5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 对待 。 57、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介 。 58、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指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或者在 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经 协商一 致后 确定 的其 他估 值机构 。 59、 发 起式基 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募 集、 运作,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金 管理人 员工 中 具 有基金 经理 资格 者, 包括 但不限 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下同 ) 等 人员 承诺 认 购一定 金额 并持 有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 60 、 发起 资金 : 指 用于 认 购发起 式基 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理 人的 股东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的资 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且 发起 资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低 于 3 年 。 61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指以 发起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且承 诺以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期限不 少 于 3 年 的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经 理等 人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员 。 6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李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 鹏科 技咨询 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代总 经理、 党委 书记,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理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曾任 中信证 券公 司董 事、 襄 理 、 副总经 理, 中信控 股公 司董事、 常务 副 总裁,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事 、 总 裁, 兼 任信 诚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证通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等 。 Barry Sean McInerney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万 信 投 资 公 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曾 在多 家北 美领 先的金 融机 构担 任高 级管 理职位 。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硕士 。曾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等; 曾任 职于 摩根大 通 、 荷兰银 行、 苏格 兰皇 家银 行、中 国证 监会 等。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杨冰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业 务行 政负 责人 。 曾任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交易 员 、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资 经理 、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主 管 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 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曾 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计 划资 金司 副主 任科 员、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 部信 息综合 处副 处 长(主 持工作)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事、 党办 主任、 养老金 业务总 监, 华夏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李一梅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 基金 营销 部总经 理 、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上 海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等 。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杨一夫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现 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裁 ,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公 司在 中国的 投资 活动 , 兼 任三 川能源 开发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中 国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 曾 任国 际金 融 公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 史本良 先生 :监 事, 硕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B角。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监等 。 杨维华 先生: 监事, 硕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B 角。 曾 任 中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曾 任财 政部 科研所 助 理研究 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等 。 李彬女 士:监事,硕士。现任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部执行总经理、信息披露 负 责人。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高 级副 总裁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监察 部总监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家琪先 生, 清华大 学应 用经济学 硕士 。2012 年7月 加入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曾 任 固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等 , 现任固 定收 益部高 级副 总裁 , 华 夏永 福养老 理财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9月5 日起任 职) 、 华夏可 转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11 月18 日 起任职) 、华 夏鼎利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6 年 11 月18日 起任职) 、 华夏 债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1月18日 起任职 ) 、 华夏 希望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9 月8日起 任职) 、华 夏新锦 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2017 年9月8 日 起 任职) 、 华夏 新 锦 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9月8日 起任 职) 、华 夏新 起航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7 年9月8日 起任 职) 、 华夏 新锦 绣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9 月8日 起任 职) 、 华夏 新锦 程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9 月8日起 任职) 、华夏 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12 月19 日 起 任 职 ) 、 华 夏 永 康 添 福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018 年2 月1日 起任 职) 。 3 、本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王劲 松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机构 投资 总监 ,投 资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曲波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范义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投 资经理 。 刘明宇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柳万军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张驰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机 构债 券投 资部 总监。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 资 决策 与 执行 相 分离。 投 资 管理 决 策职 能 和交易 执 行 职能 严 格隔 离 ,实行 集 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 围内, 负责 确定 与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 调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 指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 的操作 需要 经过 严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 易管 理部负 责交 易执 行。 ③ 警 示 性控 制 。按 照 法规或 公 司 规定 设 置各 类 资产投 资 比 例的 预 警线 , 交易系 统 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 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从 事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 统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 设 立了 反 洗钱 工 作小组 作 为 反洗 钱 工作 的 专门机 构 , 指定 专 门人 员 负责反 洗 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 配 备反 洗钱负 责人 员。 除建 立健 全 反洗钱 组织 体系 外, 公司 还制定 了 《 反洗 钱工 作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 相关 业务 操作规 程, 确保 依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 洗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 司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 稽核 部 门, 通 过定期 或 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 。自成 立以 来,招商 银行 先后进 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成 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 码:600036 ) , 是国内第 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 又成功 发行 了22 亿H股,9 月22日 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 交易 ( 股票 代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码:3968), 10月5日 行使H 股 超额配 售, 共发行 了24.2 亿H 股。 截至2017 年12月31日, 本集 团总资 产62,976.38 亿 元人 民币, 高级 法下 资本 充足 率15.48% , 权重 法下 资本 充足率12.66% 。 2002年8月 , 招商 银行 成立 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8 月, 经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资 产 托管部 ,下设 业务管 理室 、产品 管理室 、业务 营运 室、稽 核监察 室、基 金外 包业务 室5个职 能处室 , 现 有员 工76 人。 2002 年1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 行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业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家获 得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银行 ;2003 年4 月,正 式办理基 金托 管业务 。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业务 资质 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 管 理 托 管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托 管(QFII ) 、 合 格 境内 机 构 投资 者 托管 (QDII ) 、 全 国 社 会 保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业 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 财富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第 一 只FOF 、 第一只 信托 资金 计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T+1 到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利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 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2016 年6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 财资 》 “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奖” , 成为 国内 唯 一获奖项 国内 托管银 行; “ 托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 金融创 新“ 十佳金融 产品 创新奖” ;7月 荣膺2016 年 中国资 产管理 【金贝 奖】 “ 最佳资 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月再 度荣 膺 《财 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 “ 全功 能网 上托 管银行2.0 ” 荣获 《银 行家 》2017 中国 金 融创新 “十佳 金融产 品创 新奖” ;8 月荣 膺国际 财经 权威媒 体《亚 洲银行 家》 “ 中国年 度托管 银行奖 ” , 进一 步扩 大我 行 托管业 务在 国际 资管 和托 管业界 的影 响力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 生, 本行董 事长 、非执行 董事 ,2014 年7月 起担任本 行董 事、董 事长 。英国 东 伦敦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吉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 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国 际有 限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 局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中国国 际海运 集装 箱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局华建 公路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局 资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 总经 济师 、 副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总裁,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田惠宇先 生, 本行行 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5 月起担 任本行行 长、 本行执 行董 事。美 国 哥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 士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月 历任上 海银 行 副行长 、 中国 建设银 行上 海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 圳市 分行行 长 、 中 国建设 银行 零售业 务总 监 兼 北京市 分行 行长 。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 科技 国际信托 投资 公司工 作;1995 年6月至2001 年10 月, 历任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展 览路支行 、东 三环支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险 控制部 总经 理;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3月, 历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月 , 任北 京分 行党 委书 记、 副行 长 (主 持工作 ) ;2008 年6月至2012 年6月 ,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12 年6月至2013年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担 任本 行副 行长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事 会 秘书。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学 本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 国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 从事信贷 管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9月加 盟招 商银行 至今,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资产托管 部经 理、 高 级经 理、 总 经理 助理 等职。 是国 内首 家推 出的 网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发 者之 一, 具有20 余年 银行 信贷 及托 管专业 从业 经验 。 在 托管 产品创 新 、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 场营 销及 客 户关系 管理 等领 域具 有 深 入的研 究和 丰富 的实 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12月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累计 托管335 只 开放 式基 金。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 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管理办 法》 、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 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算 、 岗 位管 理、 档案 管理、 保密 管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 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 免托 管业 务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 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应急处 理办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备 份中心 ,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 心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托管 项目 审批、资 金清 算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专 人跟 踪、 凭证管 理、 差错 处理 等一 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实 时对托 管业 务数 据库 进行 备份, 托管 业务 数据 每日 进行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 授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 与全行 业务 网双 分离制 度, 与外 部业 务机 构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 证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名称: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联系人 :仲 秋玥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3 、本公 司可以 根据情 况变 化增加或 者减 少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另行 公告。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 基金 销售机 构名 单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增 加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11 月 9 日 证监 许可[2017]2025 号文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 、定期 开 放式 。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公 开发 售 。 具 体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名单 见本基 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增加 发售 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进行 发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未达 到本招 募 说明书 第七 条第 (一 ) 款 规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 到达 到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也 可 根 据 基 金销 售 情 况 在募 集 期 限 内 适当 延 长 或 缩短 基 金 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告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本基金 不向 个人 投资 者 销 售。 (六) 募集 场所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人 、 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的认 购。 销售 机构 名单和 联系 方式 具体 见本 基金发 售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销 售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七)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 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 类别。 其中,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 认购/ 申 购费 ,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 额 不 收取 前端 认购/ 申购费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10% 。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分 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告 。 根 据 基 金 销 售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对已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 前提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 等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认购 安排 1 、 认购 时间 :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参 见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 次认购本 基金 时,需 按销 售机构的 规定 ,提出 开立 华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申请 。 一个投 资者 只能 开立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 户,已 经开 立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可 免予 申请 。 3 、 认 购原 则: 本 基金 不向 个人投 资者 销售 。 认 购以 金额申 请。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份额 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每 次认 购金 额不得 低 于 10.00 元 (含 认购费 ) 。 认购 申请 受理 完 成后, 投资 者不 得撤 销。 4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销售 网点受理 认购 申请并 不表 示对该申 请是 否成功 的确 认,而 仅 代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成功 应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为准 。 投资 者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 及代销 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的 通知 义务 ,投 资者 本人应 主动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确认 结果 。 5 、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 资者的认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将无效 申请 部分 对应 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者 。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 资者 参阅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九) 认购 费用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 、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 基 金份额 时需 交纳 前端 认购 费。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6% 50万元 以上 (含50 万 元)-200万 元以 下 0.4% 200 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元 )-500 万元 以 下 0.2% 5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投 资者 如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 则认 购费 为 0 。 3 、本基 金认购 费由认 购人 承担,认 购费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份 额类 型为 投资 者认 购时选 择 的相应 类别 )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一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均为1.00 元。 1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前端 认购 费率 ) 前端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前端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前 端认购 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C 类 基金份 额时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3 、认购 份额的 计算按 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3,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假 设这 3,000,000.00 元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46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3,000,000.00/ (1+0.2% )=2,994,011.98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3,000,000.00-2,994,011.98=5,988.02 元 认购份 额= (2,994,011.98+460.00)/1.00=2,994,471.9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3,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 一共可 以 得到 2,994,471.98 份 A 类 基金份 额。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3,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这 3,000,000.00 元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 46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3,000,000.00+460.00 )/1.00=3,000,460.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3,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加上 募集 期间 利息 后 一共可 以 得到 3,000,460.00 份 C 类 基金份 额。 (十二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用 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且 发起 资金认 购方 承诺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 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 基 金合同 自 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但 基金 资产 净 值高于5000 万元 (含 )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连续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且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万 元的 , 或者 连续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满200 人但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则 基金 合同 自动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本基金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含当 日 ) 起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 含 当日 ) 起 , 至 该日 三个 月 后的月 度对 应日 的前 一日 止。 月度 对应 日指某 一个 特定日 期在 后续 月度中 的对 应日 期, 如该 月无此 对应 日期 ,则 取当 月最后 一日 。若 该对 应日 期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封闭 期到 期后 的开 放期 未申请 赎回 , 则 自该开 放期 结束 日的 次日 起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 封闭期 , 以 此类 推。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 不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红 利再投 资除 外) 。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进入开 放期 , 期间可 以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不 少 于 5 个 工作日 , 并且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如封 闭期结 束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日 因 不 可 抗力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与 赎回 业务的 , 开放 期自 不可 抗力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情 形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起 的下一 个工 作 日开始 。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 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 可 抗力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情 形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次 工作 日起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至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封 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 及规 则进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相应 开放 期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 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 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宜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直销机 构或 华夏财富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及赎回 业务 ,每次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 或赎回 后在 直销 机构 或华 夏财富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及 华夏财 富的 相关 规定 。 2 、投资 者 通过 其他 代 销机 构办理本 基金 的申购 及赎 回 业务,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每次 最低赎回 份额、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该 代销 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 各代 销 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具体 业务 办理请 遵循 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成 立, 申 购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赎回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若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 损 失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对于A 类基金 份额,投资 者在申购 时需交 纳前端申 购费。申 购费由 申购人承 担,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申 购费 率如下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0.8% 50万元 以上 (含50 万 元)-200万 元以 下 0.6% 200 万 元以 上( 含200 万元 )-500 万元 以 下 0.4% 500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元 ) 每笔1,000.00 元 2 、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申 购费 。 3 、 本基 金A 类、C 类基 金 份额均 收取 赎回 费 , 赎 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在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赎回 时 份额持 有7 天 以 内的 ,收 取1.5% 的 赎 回费 ;持 有7天 以上( 含7天 ) ,30 天以内 的 ,收 取0.1% 的 赎 回费 ;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满30 天以 上 (含30 天 ) 的 ,赎 回费为0 。所 收取赎 回费 全部 归入 基金 资产。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有 关规定收 取短 期交易 赎回 费,具体 费率 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短 期交 易赎回 费全 部归 入基 金资 产。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7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值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 前 端申 购费 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3)基 金份额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三: 假定T日的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300元 , 四 笔申购 金额 分别 为1,000.00 元、50 万 元、200 万 元和500万 元, 则各笔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A 类基 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5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0.8% 0.6% 0.4%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92.06 497,017.89 1,992,031.87 前端申 购费 (d=a-c ) 7.94 2,982.11 7,968.13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e )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 额(f=c/e ) 806.55 404,079.59 1,619,538.11 若该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为500 万元,则 申购 负担的 前端 申购费用 和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5,000,000.00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额 (c=a-b) 4,999,000.00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d ) 1.2300 申购份 额(e=c/d ) 4,064,227.64 例四: 假定T 日的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2000 元 , 某 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为10 万 元, 则申购 获 得的A 类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0/1.2000=83,333.33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者 赎回A 类/C 类基 金份 额时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用 例 五: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3,000,0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 3 天, 该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3,000,000.00× 1.2500=3,750,000.00 元 赎回费 用=3,750,000.00× 1.5% =56,250.00 元 赎回金 额=3,750,000.00-56,250.00 =3,693,750.00 元 例 六: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回 3,000,0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 20 天,该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3,000,000.00× 1.2500=3,750,000.00 元 赎回费 用=3,750,000.00× 0.1% =3,750.00 元 净赎回 金额=3,750,000.00-3,750.00=3,746,250.00 元 例七: 假定某投资者 在T 日赎回3,000,000.00 份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 半年 ,该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2500 元 ,则其 获得 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3,000,000.00× 1.2500=3,750,000.0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日 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 各 个基 金份 额 类别单 独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该类 别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 金份额 总数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产。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 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 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个 人投 资者 申购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在当 期开放 期结 束赎回 款项 仍无 法足 额支 付, 则继 续顺 延至开 放期 后的工 作日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予 以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以根 据具 体情 况, 调整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并 及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现 金类资 产不 足以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充分评 估 基金组 合资 产变 现能 力、 投资比 例变 动与 基金 单位 份额净 值波 动的 基础 上, 审慎接 受 、 确 认 赎回申 请,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20% , 其余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款项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 (3) 如果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的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 至当 期开 放期结 束, 仍存 在未获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 则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继续 顺延 至开 放期 后的 工作日 , 并 以受 理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最 迟于重新 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4 、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 购与赎回 的公 告规定 ,不 适用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开 放期结 束 进入封 闭期 或封 闭期 结束 进入开 放期 引起 的暂 停或 恢复申 购与 赎回 的情 形。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七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在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 易场 所或者通 过其他 方式 进行 转让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持续 、稳 定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次级 债、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的 纯债 部分、 可交换 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含 同业存 单) 、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不直 接买 入股票 、 权 证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开放运作 期 开始前 十个工 作日至 开放 运作期 结束后 十个工 作日 内不受 此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交 易 保证 金 一 倍 的现 金。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三) 投资 策略 1 、封 闭期 投资 策略 (1)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对政府 债券、信用 债等不同债券 板块之间的 相对投资价值 分析,确定 债 券类属 配置 策略 , 并 根据 市场变 化及 时进 行调 整, 从而选 择既 能匹 配目 标久 期、 同时 又能 获 得较高 持有 期收 益的 类属 债券配 置比 例。 (2)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根据对利率 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 下降时,增 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 得 债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 合久期 ,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 降的风 险。 (3)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组合 中的 长 、 中、 短期 债券 主要 根据 收 益率曲 线形 状的 变化 进行 合理配 置。 本基金 在确 定固 定收 益资 产组合 平均 久期 的基 础上 , 将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 , 适 时采 用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或 者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子弹 、杠 铃及 梯形 策略构 造组 合 , 并进行 动态 调整 。 (4)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主要通过买 入并持有信 用风险可承担 、期限与收 益率相对合理 的信用债券 产 品, 获 取票 息收 益。 此 外, 本基金 还将 通过 对内 外部 评级、 利差 曲线 研究 和经 济周期 的判 断, 主动采 用信 用利 差投 资策 略,获 取利 差收 益。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取非公 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并限 制投资者数量 上限,整体 流 动性相 对较 差。 同时 , 受 到发债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营 波动 性较 高、 信用 基本面 稳定 性较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差的影 响, 整体 的信 用风 险相对 较高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这 两个 特点 要求 在具体 的投 资过 程中, 应采 取更 为谨 慎的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分析和跟踪 该类债券发 债主体的信用 基本面,并 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 券 收益率 和流 动性 等要 素, 确定最 终的 投资 决策 。 作 为开放 式基 金 , 本基 金将 严格控 制该 类 债 券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对于有 一定 信用 风险 隐患 的个券 , 基于 流动性 风险 的考虑 , 本基 金 将及时 减仓 。 (6)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流 动性和风险 收 益特征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适度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此外,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将适 度参 与回购 交易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益 。 (7)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选 择相 对价 值低 估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类 属或 个券进 行投 资 , 并 通过 期限 和品种 的 分散投 资降 低组 合投 资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信 用风 险 、 提 前偿付 风险 、 利率 风险 和流 动性风 险等 。 同 时 , 依 靠 纪律 化 的 投 资流 程 和 一 体 化的 风 险 预 算机 制 控 制 并 提高 投 资 组 合的 风 险 调 整收 益。 2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 为 了保证 组合 具有较 高的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本 基金 将在遵 守 有 关投资 限制 与投 资比 例的 前提下 , 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较高流 动性 的投 资品 种, 通过合 理配 置组 合期限 结构 等方 式, 积极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在 满足 组合流 动性 需求 的同 时, 尽量减 小基 金 净 值的波 动。 未来,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可相 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 中 公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开 放运 作期开 始前 十 个 工作日 至开 放运 作期 结束 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不受 此比 例限制 )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200% ; 除封 闭期 外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12)本 基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 (13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4 )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4) 、 (15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期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自 动适 用更 新后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自动 适用 更新 后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 ,且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综 合指 数 收 益率 。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编 制 , 该 指数旨 在综 合反 映债 券全 市场整 体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价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 指 数涵盖 了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市 场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 适 合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中 债综 合指 数的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替代 , 或者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 原因 导致中 债综 合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基准 指 数, 或者 有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本 基金 可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交 易所上 市 可转 换 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全 价 交易的 债券 ( 可转债 除外 )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估 值全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5)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进行 估值 。 银 行间 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价 格的 , 按成本 估 值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9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两类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或 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估 值 错误时 ,视 为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 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致后,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 费、 过 户费 、 手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续费、 券商 佣金 、证 券账 户相关 费用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费 用等)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10%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具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登记 结算机 构 , 经基 金管 理人 代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上述 “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4)-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 使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 说 明书 “ 七、 基金的 募集 ” 中 “ (九 )认 购费用 ”以及 “(十 一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 ” 中的 相关 规 定。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 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与转换 ” 中的 “ (六)申购 费与赎回 费 ” 与 “ (七)申 购份额 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 相关规 定。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应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及 基金管 理人 的股 东、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等 人员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承 诺持 有期 限等 情况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两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封 闭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两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两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每 个开 放期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 销售 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9) 基金 变更 份额 类别 设置;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相 关 公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应 当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国债 期货交 易对 本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12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相关公 告 在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中披 露 本 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在季度 报告 中披 露 本 基金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 比例和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 细。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 说 明该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 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 开销售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主要 包括 债券 投资 风险。 (1)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 或者 债券 回购 交易到 期时 交易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对手方 不能 履行 付款 或结 算义务 等,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 债券将 面临 价格 下降 、 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 而如 果市 场利率 下降 , 债券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将 面 临下降 的风 险。 (3) 收益 率曲 线风 险 如果基 金对 长、 中、 短期 债券的 持有 结构 与基 准存 在差异 , 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发生 变化 时, 基金 资产 的收益 可能 低于 基准 。 (4) 利差 风险 债券市 场不 同期 限 、 不 同类 属债券 之间 的利 差变 动导 致相应 期限 和类 属债 券价 格变化 的 风险。 (5) 市场 供需 风险 如果宏 观经 济环 境、 政府 财 政政策 、 市 场监 管政 策、 市 场参与 主体 经营 环境 等发 生变化 , 债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 金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 资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 应的变 化 , 最 终 影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 的变化 。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所 取得 的收 益率 有可能 低于 通货 膨胀 率 , 从 而导致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资产实 际 购买力 下降 。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对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和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详 细了 解本 基金 的 申购以 及赎 回安 排。 在 本基 金发 生流 动性 风险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综 合利用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以减 少 或应 对基金 的 流动 性风 险, 投资 者 可能 面临 赎回 申请被 暂停 接受 或延 期办 理 、 赎 回款 项被 延缓支 付、 被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基金 估值 被暂停 、 基金 采 用摆 动定 价等 风险 。 投资 者 应 该了 解 自身 的流 动性 偏好 ,并 评估是 否与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匹配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类 资 产、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含 同业 存单) 、 国债期 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 一般 情 况 下 本基 金 拟 投 资 的资 产 类 别 具有 较 好 的 流动 性, 但 是在 特殊 市场 环境 下本基 金仍 有可 能出 现流 动性不 足的 情形 。 本 基金 将严格 控制 开放 期 内 投 资 于 流动 受 限 资 产和 不 存 在 活 跃市 场 需 要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的 投 资 品 种的 比例 。 本 基金 管理人 还 将 根据历 史经 验和 现实 条件 , 制 定出 现金 持有量 的上 下限计 划 , 在 该 限制范 围内 进行 现金 比例 调控或 现金 与证 券的 转化 。 同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会进 行标的 的分 散 化投资 并结 合对 各类 标的 资产的 预期 流动 性合 理进 行资产 配置 ,以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当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以下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①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②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③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④ 摆动 定价 ; ⑤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度 调整 , 作 为特定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流动性 风险 的辅 助措 施, 包括但 不限 于: ①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部 分延期 赎 回。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可能 将被 延期 办理,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②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 参见基金 合 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八 、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和“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形及 程序 。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的部 分或全 部赎 回申 请可 能被 拒绝, 同时 投资 人完 成基 金赎回 时的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份 额净 值可 能与 其提 交赎回 申请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同。 ③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 参见基金 合 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八 、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和“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程序 。 在此情 形下 ,投 资人 接收 赎回款 项的 时间 将可 能比 一般正 常情 形下 有所 延迟 。 ④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⑤ 暂停 基金 估值 投资人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合 同 “ 第十 四部 分 、 基金 资产 估值 ” 中 的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及程 序。 在此情 形下 , 投 资人 没有 可供参 考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同时 赎回 申请 可能 被延 期办理 或被 暂停接 受, 或被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⑥ 摆动 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申购 或额 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 当基 金采 用摆动 定价 时 , 投资 者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将 会根据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本 而进 行调 整, 使得 市场的 冲击 成本 能够 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⑦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 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 此 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可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4 、国债 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国债 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品 , 具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点 。 投 资 国债 期货 主要 存在 以下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国债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 国债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3) 基 差风 险: 是 指国债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标的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以及不 同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者 维持 国债 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现 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风 险 (1)流 动性风 险:即 证券 的流动性 下降 从而给 证券 持有人带 来损 失(如 证券 不能卖 出 或贬值 出售 等) 的可 能性 。 (2)证券提 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 在资 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 一 定价格 向投 资者 收购 部分 或全部 证券 的权 利 , 则 在 市场条 件许 可的 情况 下 , SPV 有可 能行使 这一权 利从 而使 投资 者受 到不利 影响 。 (3)再 投资风 险:指 证券 因某种原 因被 提前清 偿, 投资者不 得不 将证券 提前 偿付资 金 再 做 其 他 投 资时 面 临 的 再投 资 收 益 率 低于 证 券 收 益率 导 致 投 资 者不 能 实 现 其参 与 证 券 化交 易所预 计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的可能 性。 (4)SPV 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 易 所发行 的证 券系 债权 凭证 的情况 下 , SPV 系投 资者 的 债务人 , 其应 就证 券的 本 息偿付 对投 资 者负责 。 6 、特 定机 构投 资者 大额 申 购赎回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目标 客户 中含 有特定 机构 投资 者, 特定 机构投 资者 大额 申购 、 赎 回可能 带来 以下风 险: (1)大 额资金 申购赎 回时 ,基金建 仓或 变现可 能带 来较大的 冲击 成本和 交易 费用, 由 此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一 定影 响。 (2) 由 于基 金单 位净 值精 确到小 数点 后4 位, 第 五位 四舍五 入, 大额 资金 申购、 赎回时 , 有可能 带来 基金 净值 的大 幅波动 。 (3)由 于申购 款到账 时间 晚于份额 确认 时间, 大额 资金申购 时, 有可能 增厚 或摊薄 原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损益 。 (4)特 定机构 投资者 赎回 时,可能 触发 巨额赎 回条 款,赎回 款给 付延后 ,并 承担相 应 的净值 风险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5) 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巨 额 赎回时 ,可 能带 来基 金清 盘的风 险。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算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8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9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 人 自行 负担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 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三)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热 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 定 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五)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华夏 鼎顺 三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文件 。 2 、 《华 夏鼎顺 三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华 夏鼎顺 三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 年 五月 五日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100 年


联系电 话:400-818-6666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作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调 高销售服 务费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在 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增 加、减 少、调 整本 基金份额 类别 设置或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3)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收 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等 方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2(含 1/2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以上( 含 2/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相 关 规定的 要求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 分配 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情 况下,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基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 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 基 金的 证券 、 期 货交 易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 管费 、 过 户 费、 手续 费、券 商佣 金、 证券 账户 相关费 用及 其他 类似 性质 的费用 等)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本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适 用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其中 ,A 类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为 0.10%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具体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登记 结算机 构, 经登 记机 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 次 级债 、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期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 纯债 部分 、可交 换债 券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 工具( 含同业 存单) 、国债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 金不 直接 买入股 票、 权 证。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开放运作 期 开始前 十个工 作日至 开放 运作期 结束后 十个工 作日 内不受 此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交 易 保证 金 一 倍 的现 金。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二、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开 放运 作期开 始前十 个 工作日 至开 放运 作期 结束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不受 此比 例限制 )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200% ; 除 封闭 期外 ,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 (13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4 )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主 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4) 、 (15)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期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自 动适 用更 新后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 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自动 适用 更新 后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定 ,且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两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 的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两 类 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封 闭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两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三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按 普通程 序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售 ; ( 三) 资产管 理 ; (四) 从事 特定 客户资 产 管理业 务;( 五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投资比 例、投 资限制 、关 联方交 易等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次级 债、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的 纯债 部分、 可交换 债券、 债 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含 同业存 单) 、 国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权 证。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开放运作 期 开始前 十个工 作日至 开放 运作期 结束后 十个工 作日 内不受 此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交 易 保证 金 一 倍 的现 金。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开 放运 作期开 始前十 个 工作日 至开 放运 作期 结束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不受 此比 例限制 ) ; (2)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产 200% ; 除封 闭期 外 ,本基 金 资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40% ; (12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 (13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4 ) 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 第 (2) 、 (9 ) 、 (14) 、 (15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期间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本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自 动适 用更 新后的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定。 3 、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6 、若因 法律法 规变更 导致 本合同关 于投 资范围 、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 投资 禁止的 约 定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规定存 在不 一致 或冲 突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执 行, 无须 另行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合规 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本基 金投 资 于 有固 定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 有存款 期限 , 根据协 议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不 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存 放在 具有基 金托 管 人 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0% ;投 资于 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 计 不得 超 过 5%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 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存款 的业 务流程 、 岗位职 责 、 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 制度 , 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 金 银 行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 (三)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的 签订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与资 金划 付、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 资格的存 款银 行总行 或其 授权分行 签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合作协 议》 (以 下简 称 《总 体合作 协议 》 ) , 确定 《存 款 协议书 》 的 格式 范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 》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 款协 议书 》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邮 寄地 址、 联系 人和 联系电 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凭 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 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 简称 “ 存款分支机构 ” )寄 送或上门 交付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可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出 存款 余 额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 及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5)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期 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 并 在 《存 款协 议书 》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账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在存 期内,如 本基 金银行 账户 、预留 印 鉴发生 变更 , 管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 存款 行, 书面 通知应 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 留印鉴 。 存款 分 支机构 应及 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书面 确认 书。 变更通 知的 送达 方式同 开户 手续 。 在 存期 内, 存款 分支 机构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 应 及时 加盖 公 章书面 通知 对方 。 (7)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因定 期存款产 生的 存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 任何方 式被 抵押 ,不 得用 于转让 和背 书。 2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时 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资 于 银行 存款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 《存款 协议 书》 等,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存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银 行账 户。 (2)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 款凭 证传 递、 账目 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 存款 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 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 协议 书 》 中 规定 , 存 款银行 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下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称 “ 存款凭证” ) ,该 存款凭 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 每笔存款仅能 开具唯 一存 款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 真一份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 后 , 将 存款 凭证 原件通 过快 递寄 送或 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 管人指 定联 系人 ; 若 存款 银行分 支机 构代 为保 管存 款凭证 的, 由存 款银 行分 支机构 指定 会计 主管传 真一 份存 款凭 证复 印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收 妥。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存 款银行 提出 补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行 尽快补 办存 款凭证 ,并按 以上(1)的 方式快 递或上 门交付 至托 管人, 原存款 凭证自 动作 废。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银 行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款 银行 未寄 送对 账单 造成的 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任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存 款凭 证的 询证 , 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存 款银 行公 章寄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4)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 款凭 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 分支 机构指定 的会计 主管 。 存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 证原 件的 ,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询 问。 存款到 期前 基 金 管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确 认存 款凭证 收到 并于 到期 日兑 付存款 本息 事宜 。 基金托 管人 在存 款到 期日 未收到 存款 本息 或存 款本 息金额 不符 时 ,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与 存 款银行 接洽 存款 到账 时间 及利息 补付 事宜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接 洽结 果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存款 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 失的 , 存 款银行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 件上加 盖公 章并 出具 相关 证明文 件后 , 与 存款银 行指 定会 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 , 存 款银 行应 在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 指定 的基金 资金 账 户。 如果 存款 到期日 为法 定节假 日 , 存 款银行 顺延 至到期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支 付, 存款 银行 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 前支 取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如果在 存款 期限 内, 由于 基金规 模发 生缩 减的 原因 或者出 于流 动性 管理 的需 要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 在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时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若 因基 金管 理人 拒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相关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 易对手 名单 , 但 应将调 整结 果至 少提 前一 个工作 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 时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但 不得 再发生 新的 交易 。 如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四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监管 规定 。 1 、本协 议所指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负责登 记和 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基金 参与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的认 购,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的 保证 金,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 但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 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应 划拨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拨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有关规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理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的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 规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的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 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 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 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中 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 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并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基金参 考份额 净值( 如有)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 务后, 予以 免责 。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结算 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 等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资 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人 对因为 基金 管理人投 资产 生的存 放或 存管在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基 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户 内的资 金 、 期 货合约 等 ) 及其收 益 , 由 于该等 机构 或该机 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 议当事 人外 第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开立 “基 金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 账 户 ”) , 保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为 “ 华夏 鼎顺 三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预 留印 鉴为 基金 托管人 印章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客 户结 算 保证金 、 交收 价差保 证金 等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按 有关 规定开 立、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 立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 股份公司 债券托管账户时,应同时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以 下简称外汇交 易中心) 提交 《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拆 借中 心交 易系 统联 网申请 表》 , 以 便配 合托 管 人向外 汇交 易 中心提 交联 网申 请。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根据投 资需 要按照规 定开 立期货 保证 金账户及 期货 交易编 码等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 立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完成上 述账 户开 立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 形 式 将 期 货公 司 提 供 的期 货 保 证 金 账户 的 初 始 资金 密 码 和 保 证金 监 控 中 心的 登 录 用 户名 及密码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资金密 码和 保证 金监 控中 心登录 密码 重置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重置 后务必 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相 互配 合, 并 提供 所需 资料。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所提 供的 账户 开户 材料 的真实 性和 有效 性 , 且 在相 关资料 变更 后及 时将 变更 的资料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 2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 用并管 理。 3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 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华夏鼎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 各 自的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 依法 被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 依法 被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利 义务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