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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双力(162510)

国安双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2011年10 月9日 证监 许可[2011]1593 号文核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基金 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国 联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份额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产品 的 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投 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 享受基金 的收益, 但 同时也需 承 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 投 资本基金 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 括 :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 续 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的 指 数投资风 险、 杠杆机 制风险、 折/ 溢价交易风 险、以及 份额配对 转换及基 金份额折 算 等业务办理 过程中 特 定风险等 等。 本 基金为被动 投资型指 数基金, 具有 较高风险、 较 高预 期收益的特 征,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 均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基金 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 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 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 综指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3月23 日生效, 根据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国 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生 效满三年 后, 本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即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本基金现已转 换 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 已变更为“ 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代码 为:“162510”。 本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8年3 月24 日,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 分级 ............................................................................... 42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第九部分


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47 第十部分


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登 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 59 第十二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64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业绩.............................................................................................................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3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 ........................................................................... 85 第二十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与基金份 额转换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第二十三部分


风险揭示........................................................................................................... 9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清算 ....................................................... 9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2 第二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摘 要................................................................................................. 117 第二十七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第二十九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三十部分


备查文件............................................................................................................. 133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以 及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综 指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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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二 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 金 : 分级运作 期内 指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 综指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 分 级运作 期满后指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 :指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 国联 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 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 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 指《 国联安 双力中小 板综指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指《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上市交易公 告书: 分级运作 期内 指 《国联安 双力中小 板综指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份 额与 B 份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分级运作 期满后指 《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11. 《 销售 办 法》:指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 法》 : 指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上市交易 所: 指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17. 中小板综 指: 指中 小板综合 指数 。中 小板综合 指数 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 正式发布 , 覆盖了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 的全部股 票, 以综合反映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 中小 企业公司的 整体状况 18. 基金份额 分级:指 在分级运 作期内,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 份额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 证 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与 国联 安双力中 小板 综指证 券投资基 金 之 B 份额 。其中,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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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 资基金 之 B 份额的基 金 份额配比始 终保持 1 ∶1 的比率 不变。 本基金在分 级运作期 到期转为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不再分级 运作 19. 双力中小 板份额:指 国联安 双力中小 板 综指证 券投 资基金 之基 础份额 20. 双力 A 份额:指 在符合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及 条件时获取 稳健收益 的基金份 额, 即 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21. 双力 B 份额 :指在符 合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及 条件时获取 进取收益 的基金份 额, 即 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之 B 份额 22. 分级运作 期: 指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双 力 A 份额、 双力 B 份额的共 同运作 期, 具体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 期末对应 日 (即分级 运 作期到期日) ,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到下 一个工作 日。 如果分级 运作期到 期日前十 五个工作日 内本基金 触发不定 期折算条 件, 则本基 金将提 前依据基 金合同约 定转换为 国联安 双力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 将决定触 发不定期 折算条件 之日后三 个工 作日内的某 工作日为 分级运作 期到期 日, 具体的分级 运作期到 期日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公告。 依据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在 分级运作期 到期自动 转换为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并 将继续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23. 转换日: 指分级运 作期到期 日。本基 金在分级 运作 期到期日日 终,按照 基金合同 在 分级运作期 内的收益 分配约定 分别对双 力 A 份额和 双力 B 份额计 算分级运 作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净值, 并 按照各自 的份额净 值转换为 场内的双 力中小板份 额, 转换完成 后, 本基金将 更名为 国联 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24.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5.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 者:指依 法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 组织 27.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8.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30. 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 推介 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31.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32. 直销机构 :指 国联 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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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3.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 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34.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35. 场外: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 理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 赎 回 等业务 的 场所 36. 场内:指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 资格 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 统 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认购、 双力 A 份额、双力 B 份 额及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上市交易 、 双力中 小板份额 与 国联安 双 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基金 (LOF)申 购和赎回 等 业务的场所 37. 注册登记 业务: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8. 注册登记 机构:指 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 国 联安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 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39. 注册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系统 38.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40. 场外份额 :指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41. 场内份额 :指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下的基 金份 额 42.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43. 基金交易 账户:指 销售机构 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44.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45.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6. 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7.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48.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49.T 日: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 人申 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50.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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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1.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 办理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分 级运 作期内)、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 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分级 运作期满 后) 基金 份 额申购、赎 回 或其他 业务的工 作日 52.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 双力中 小板份额 (分 级运作期内 )、 国联 安双力中小 板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分级运作 期满后) 申 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53. 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54.申购: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 请购买双 力 中小板份额 (分 级运作期 内) 、 国联 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分级运作 期 满后) 的行 为 55.赎回: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双力中 小 板份额 (分 级运作期 内) 、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分级运 作期满 后) 份额兑换为 现 金 的行 为 56.份额配对 转换:指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基 金 在 分级运作期 内 的双力 中小板份 额 与双力 A 份额、双 力 B 份额之 间的 配对 转换 ,包 括分 拆与合并两 个方面 57.分拆:指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的每 二份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的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 成一份双 力 A 份额与一份 双力 B 份额的行为 58.合并:指 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的每 一份双力 A 份额 与一 份双力 B 份额进 行配对 申请转换 成二份 双 力中小板 份 额 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59.基金份额 折算:指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在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或 条件下, 对本基金 份额的 净 值、参考 净值和份 额进 行调整的行 为 60.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1.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 转登记 62.系统内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63.跨系统转 登记: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64.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约 定每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65.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指双力 中小板份 额,分级 运 作期满后指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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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 分级运 作期内指双 力 A 份额、 双力 B 份 额及 双力中小板 份额总和 ) 的 10% 66.上市交易 :指投资 者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买卖 双力 A 份额、双 力 B 份额 (分级 运作期内 ) 或国联 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分 级运作期 满后) 的行为 67.元 : 指人 民币元 68.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 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69.基金资产 总值: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70.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71.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 数 72.基金资产 估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3.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74.不可抗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 、无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 但不限于 洪 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突发停 电、 电脑系统 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 正常停止 以及其他 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 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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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 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一) 基 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 股东一致 同意延长 的其他期 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 斐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 经中 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42 号 批准 设立。目前 ,公司股 权结构如 下:


股东名称























持 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 团

















49%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 博士。历 任华东师 范大 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 君安证券 有 限公司万航 渡路营业 部经理、 资产 管理公司 研究部经 理、 香港公司研 究策划部 经理、 研究发 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 部总经理 、 债券部 总经理、 副 总裁 、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 裁。现任国 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孟朝霞女士 ,公司总 经理,硕 士学位。 历任新华 人寿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 理 中心总经理、 泰 康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融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现 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理 。 Jiachen Fu (付佳晨 )女士, 董事,工 商管理学 士。2007 年起进 入金融行 业,历任 安 联集团董事 会事务主 任、 安联全 球车险驻 中国业务 发 展主管兼创 始人、 忠利 保险公司 内部顾 问、 戴姆勒东 北亚投资 有限公司 金融及监 控部成员、 美国克赖斯 勒汽 车集 团市场推 广及销售 部学员。现 任安联资 产管理公 司驻中国 业务董事 兼业 务拓展总监 、管理董 事会成员 。 Eugen Loeffler 先 生,董事 ,经济与 政治学博 士。2017 年3月底退 休前,担 任安联投 资 管理新加坡 公司行政 总裁/投资 总监,负 责监督 安联 亚洲保险实 体的投资 管理事务 。1990年 起进入金融 行业,他 历任安联 全球投资 韩国公司 董事 总经理/投资 主管、安 联全球投 资亚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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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区投资总监、 安联苏黎 世公司投 资总监、 安 联苏黎世 房地产及安 联资产管 理苏黎世 公司行政 总裁、 安联投资 管理公司 环球股票 团队主管、 安 联全 球投资韩国 公司主席 及行政总 裁、 安 联 人寿韩国公 司投资总 监、 安联资 产管理香 港办事处 投 资总监兼主 管、 安联资 产管理欧 洲股票 研究部主管 、安联慕 尼黑总部 财务部工 作(股票 /长 期参与计划 投资管理 )。 汪卫杰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 士,会计 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 历任君安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 部主管、 稽核部副 总经理、 资金 计划部副总 经理、长 沙营业部 总经理、 财务总部总 经理、 深圳分 公司总经 理助理、 计划 财务 总部总经理、 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计划财务 总部总经 理、 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 会专职主 任委员、 子公司 管理小组 主任。 现任国 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 副书记、 纪检监察 室主 任。 程静萍女士 , 独立董 事, 高级 经济师职 称。 历 任上海 市财政局副 科长、 副 处长、 处 长、 局长助理, 上 海市财政 局、 税务 局副局长 、 上海市 计 划委员会、 上 海市发展 计划委员 会副主 任兼上海市 物价局局 长、 上海市发 展和改革 委员会副 主任、 第十届全 国人大代 表、 上海市决 策咨询委员 会专职委 员。现任 上海银行 独立董事 。 胡斌先生, 独立董事 ,特许金 融分析师(CFA) , 美国 伊利诺伊大 学(UIUC)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上 海交通大 学管理工 程博士 。 历任 纽约银行 梅 隆资产管理 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 、 公司副 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 始人之一兼 基金经理 。2007 年11 月起, 担任梅隆资 产管理中 国区负责 人。2010 年7 月起 ,于 纽银梅隆西 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担任首 席执行官( 总经理) 。现任上 海系数股 权投资基 金管 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担任 总经理。 2、监事会成 员 王越先生, 监事会主 席, 大专 学历。1975 年3 月 参加工 作, 历任上 海民生中 学会计、 上 海城市建设 学院财务 科副科长 等职务。1993 年7 月加 入原国泰证 券,历任 国泰证券 国际业务 部副经理、 国际 业务部经 理、 国际业务 部副总经 理等 职务,1999年8月 公司合并 后至2000 年9 月任 国泰君 安证券公 司会计部 副总经理 ;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稽核 审计部副 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 事,法律 硕士。历 任慕尼黑Allianz SE 亚洲 业务部主 管、主席 办 公室主管 、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 日本全国主 管、 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 部顾问主 管。现任 慕尼黑Allianz SE 业务 部H5 投资与 亚洲主管 。 朱慧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 学士,历 任国泰证 券有 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财务部 副经理, 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财 务部总监。 刘涓女士, 职工监事 ,经济学 学士,现 任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副总 监。 3、高级管理 人员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 博士。历 任华东师 范大 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 君安证券 有 限公司万航 渡路营业 部经理、 资产 管理公司 研究部经 理、 香港公司研 究策划部 经理、 研究发 展中心主任、 经纪管理 部总经理 、 债券部 总经理、 副 总裁、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 裁。现任国 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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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孟朝霞女士 ,公司总 经理,硕 士学位。 历任新华 人寿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 理 中心总经理、 泰 康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融 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现 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总经理 。 李柯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 学士。历 任中国建 设银 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 部、上海 联 合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 财务部副 经理、 经 理、 营运负 责 人兼内部审 计师、 公司 副总经理 、 国联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总经理 助理。现 任国 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魏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 硕士。曾 任职于平 安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和国 信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2003 年1月 加盟华宝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先后担 任交易部 总经理、 华宝兴业 宝康灵活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和 华宝兴业 先进 成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投 资副总监及 国内投资 部总经理 职务。2009 年6月 加入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先 后担任基 金经理、 总经理 助理、 投资总 监等职务。 现 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并 兼任国联 安德盛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联 安新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满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 位。历任 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高级投资 顾 问、 西安分公 司总经理 、 华东业 务总部总 经理、 北 京 总部高级董 事总经理; 国联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 场总监。 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刘轶先生, 督 察长, 博 士学位。 曾任职于 中国建设 银 行辽宁省分 行、 中国民 生银行北 京 管理部、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 财政经济委 员会证券 法修改工 作小组, 并曾在南开 大学等从 事研究工 作。现任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1)本基金 现任基金 经理: 黄欣, 伦敦 经济学院 会计金融 专业硕士 。2003 年10月 起加入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先后担任产 品开发部 经理助理、 总 经理特别 助理、 投 资组合管理 部债券投 资助理、 国联 安德 盛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及国 联安德盛 安心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2010 年4月 起担任国联 安双禧中 证100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10 年5月至2012年9 月兼任国 联安德盛安 心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11月起兼 任上证大 宗商品股 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12月起 兼任国联安 上证大宗 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6 月起兼任国 联安中证 股债动态 策略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8 月起兼任 国联安中 证 医药1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和国 联安双 力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2018 年3月12日起 兼任 国联 安添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2)本基金 历任基金 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时间 黄志钢先生 2012年3 月至2015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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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冒浩 先生 2015 年5 月至2016 年9 月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公 司基金投 资的最高 投资决策 机构 。投资决策 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 理、 主管投资的 副总经理、 权 益投资部 总监负责 人、 固定 收益部负责 人、 研究部负 责人及高 级基 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 要)组成 。


权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为: 孟朝霞(总 经理) 魏东(投资 总监、副 总经理) 投委会执 行主席 邹新进(权 益投资部 总监) 杨子江(研 究部总监 ) 高级基金经 理1-2人( 根据需要 ) 固定收益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为: 孟朝霞(总 经理) 魏东(投资 总监、副 总经理) 投委会执 行主席 杨子江(研 究部总监 ) 高级基金经 理1-2人( 根据需要 )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1.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双 力中小 板 份额、 双 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份 额折算比 例、双 力A 份额 与双 力B 份额 终止 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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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 理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 《证券法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销售办 法》、《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 规定, 并 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违规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 下列行为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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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何 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 当利 益; (3)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人内 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 内部风险 控制包括 内部控制 机制和内 部控 制制度两个 方面。 内部控 制机制是 指公司的内 部组织结 构及其相 互之间的 运行制约 关系 ; 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 融风 险, 保护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促进各项 经营活动 的有 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 业务操作 程序、 管 理方法与控 制措施的 总称。 1、内部控制 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的总体 目标是建 立一个决 策科 学、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和持 续、 稳定、健康 发展的基 金管理公 司。具体 来说,必 须达 到以下目标 : (1)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规 章, 自觉形成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 的经 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 (2)健全符 合现代企 业制度要 求的法人 治理结 构, 形成科学合 理的决策 机制、执 行机 制和监督机 制。 (3)建立行 之有效的 风险控制 系统,确 保各项 经营 管理活动的 健 康运行 与公司财 产的 安全完整。 (4)不断提 高经营管 理的效率 和效益, 努力实 现公 司价值的最 大化,圆 满完成公 司的 经营目标和 发展战略 。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 部控制机 制必须遵 循以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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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财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订 内部控制 制度必须 遵循以下 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 各项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 的空白或漏 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 当随着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的 修改或完善 。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求 (1) 公司必须依 据自身经 营特点 设立顺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 控防线 : 1)建立以一 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 一道监控 防线。 各岗 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 的岗位说 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 悉并以书 面 方式承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责任。 2)建立相关 部门、相 关岗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 的第 二道监控防 线。建立 重要业务 处理 凭据传递和 信息沟通 制度,相 关部门和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 察 长、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对 各岗 位、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 防线。 公司 督察长、 风 险管理部和 内部监察 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 他部门,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 检查 和反馈。 (2)公司必 须建立科 学的授权 批准制度 和岗位 分离 制度。各业 务部门和 分支机构 必须 在适当的授 权基础上 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 离制度, 直接 的操作部门 或经办人 员和直接 的管理部 门或控制人 员必须相 互独立、 相互牵制 。 (3)公司必 须建立完 善的岗位 责任制度 和规范 的岗 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 不同岗位 的工 作任务基础 上, 赋予各 岗位相应 的责任 和职权, 建 立 相互配合、 相 互制约、 相互促进 的工作 关系。 通过制 定规范的 岗位责任 制度、 严 格的操作 程序 和合理的工 作标准, 大 力推行各 岗位、 各部门、各 机构的目 标管理。 (4)公司必 须真实、 全面地记 载每一笔 业务, 充分 发挥会计的 核算和监 督职能, 健全 会计、统计 、业务等 各种信息 资料及时 、准确报 送制 度,确保各 种信息资 料的真实 与完整。 (5)公司必 须建立严 密有效的 风险管理 系统, 包括 主要业务的 风险评估 和监测办 法、 分支机构和 重要部门 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 系以及管 理人 员的道德风 险防范系 统等。 通过严 密的 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 内部控制 的弱点, 以便堵塞 漏洞 、消除 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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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公司必 须制订切 实有效的 应急应变 措施, 设定 具体的应急 应变步骤 。尤其是 投资 交易等重要 部位遇到 断电、 失火等 非常情况 时, 应急 应变措施要 及时到位, 并 按预定功 能发 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 的正常经 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 的影 响。 5、内部风险 控制的内 容 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的 主要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务控 制、 信息披露控 制、 信息技术 系统 控制、会计 系统控制 、监察稽 核控制等 。 (1)公司自 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 制度,保 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3)公司根 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 要求,遵 循安全 性、 实用性、可 操作性原 则,严格 制定 信息系统的 管理制度 。 (4)公司依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金融 企业会计制 度》、《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务通 则》 等 国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制 订基金会 计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 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 制。 (5)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的 监察稽核 控制制度 ,保 证监察稽核 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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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 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内领 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本行 于 2005 年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本集 团资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末增 加 7,283.62 亿元, 增 幅 3.47%。 上 半年, 本 集团实现 利润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1.30% ; 净 利润较 上年同期增 长 3.81% 至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 实现 平稳增长。 2016 年, 本集 团先后 获得国内 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 项。 荣获 《 欧洲货币》 “2016 中国 最佳银行 ” , 《 环球金融 》 “2016 中国最 佳消费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最佳 流动性管理 银行” , 《 机构投资 者》 “人 民币国际 化 服务钻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 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 行业协 会 “年度最 具 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奖” 。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1000 强 排名”中 ,以 一级资本总 额继续位 列全球第2 ;在美 国《财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 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 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养 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核 算处、跨 境托管运 营处、 监督稽核处 等 10 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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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纪伟, 资产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 职, 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北京市 分行国际 部、 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和集团客 户业务等 工 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 产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战略客户部, 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产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 本 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7 年二季 度末,中 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 中国 建设银行 连续 11 年 获得 《全 球托管人 》 、 《财 资》 、 《环球 金融》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 、 “ 中国最佳 次托管银 行” 、 “最佳托 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 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 融》评为 中国市场 唯一一 家“ 最佳托管银 行”。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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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 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 子系统” , 严格按 照 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如 发现投资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进 行风 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 项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和投资独 立性等方 面进行评 价,报送 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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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 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名称: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 环路1318 号9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1318 号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电话:(021 )38992888 联系人:茅 斐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2)代销机 构: 1)名称: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7913 联系人:李 鸿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 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名称: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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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住所:上海 中山东一 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吴 斌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4)名称:宁 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浙江 省宁波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 海亚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名称:国 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 )38032284 联系人:钟 伟镇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名称: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号 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 向溢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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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名称: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州 市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 广场36 、38 、41、42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8)名称:山 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太原 市府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贸 中心东塔 楼29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 婉娉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9)名称:中 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或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10 )名称: 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 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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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11 )名称: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 所:上海 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 层、23层、25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318 号 新源广 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 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2 )名称: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南京 市江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号 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 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3 )名称: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 晓皙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 )名称: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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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5 )名称: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三 路8号中信证 券大厦;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 桥路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周 雪晴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名称: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18-21 层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8-008 或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7 )名称: 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 市世纪大 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世 纪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 祝健 电话:62171984 联系人:陈 敏 客户服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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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8 )名称: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 岭中路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 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名称: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 纪大道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100 号环球 金融 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 星熠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0 )名称: 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1 )名称: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 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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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51 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名称: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 婵君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或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名称: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 佳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4 )名称: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86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5 )名称: 东海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常州 市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楼 办公地址: 常州市延 陵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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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 晓飞 客户服务电 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名称: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福州 五四路新 天地大厦7 至10层 办公地址: 福州五四 路新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 腾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7 )名称: 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甘肃 省兰州市 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 财富中 心21 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 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 96668 (甘肃 省内),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8 )名称: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成都 市青羊区 东城根上 街95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成证 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联系人:刘 婧漪、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9 )名称: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36 号荣超 大厦16-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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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36号 荣超大厦16-20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世安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0 )名称: 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 省南昌市 红谷滩新 区红谷中 大道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 大厦A栋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0791-86794744 联系人:胡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31 )名称: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长春 市 生态大 街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2 )名称: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湖北 省 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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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3 )名称: 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18 号中国 人保 寿险大厦11 至18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李 慧灵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4 )名称: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 市 南区东海 西路28号 龙翔广场2、5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 忠超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5 )名称: 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2号 高科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利 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 璟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 www.tfzq.com 36 )名称: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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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 www.jhzq.com.cn 37 )名称: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东莞 市莞城区 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张 技辉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省内) ,400-1196-228 (省 外)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8 )名称: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重庆 市江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 诚 客户服务电 话: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9 )名称: 东吴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苏州 市工业园 区星阳街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市工 业园区星 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 纯 客户服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0 )名称: 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云南 昆明市北 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 云南昆明 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7-11层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电话:0871-63577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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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高 国泽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1 )名称: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陕西 省 西安市 东新街319 号8幢10000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 新城 区 东新街319 号8幢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1 联系人:王 宝辉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42 )名称: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安徽 省合肥市 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梅山 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 伟卫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3)名称: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4 )名称: 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 市南山区 科技中一 路华强高 新技术发 展大 厦7层、8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 街道益田 路6013 号 江苏 大厦B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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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5 )名称: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 诗莉


王 立洲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6 )名称: 中国国际 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1号国贸 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1号国贸 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7)名称: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8 )名称: 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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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 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名称: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0 )名称: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32号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 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1 )名称: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欧阳路196 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1118 号鄂尔 多斯国际 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 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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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ehowbuy.com 52 )名称: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5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 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名称: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安苑路15-1号邮电 新闻大厦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15-1号 邮电新闻 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 飞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4 )名称: 蚂蚁(杭 州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浙江 省杭州市 西湖区万 塘路18号 黄龙 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 表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55 )名称: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罗湖区梨 园路物资 控股置地 大厦8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 置地 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 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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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6 )名称: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大厦10层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 洋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7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13号楼A 座9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58 )名称: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高翔路526 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 雪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 )名称: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号 建威大厦1208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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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 皓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网 址: http://www.zcvc.com.cn 60 )名称: 上海利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宝山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91弄61 号10 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 怡晨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1 )名称: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18 号同 花顺 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2 )名称: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 富卓 大厦16层A区 法定代表人 :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 燕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3 )名称: 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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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4 )名称: 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 场北路甲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体 北路甲2 号 盈科中 心B座 裙房2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 亮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5 )名称: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277 号3 层31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518 号8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 敏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 ://www.66zichan.com 66 )名称: 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 市建邺区 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 奥体中 心现 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505 号 东方纯 一大 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 真卿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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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7 )名称: 珠海盈米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 市横琴新 区宝华路6 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1 号 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 煜浩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8 )名称: 奕丰金融 服务(深 圳)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1 号A栋201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 0507 ;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9 )名称: 深圳市金 斧子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南山区智 慧广场第A 栋11层1101-02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科苑路18 号东方 科技 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 烨 客户服务电 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0 )名称: 武汉市伯 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 所: 湖北省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中 央商务 区泛 海国 际SOHO 城(一 期) 第七幢23 层1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江 汉区武汉中央 商务区泛海 国际SOHO 城(一 期)第七幢23层1 号4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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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 027-87006003 (8026 ) 联系人:陆 锋 客户服务电 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1 )名称: 上海万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福 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33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 72 )名称: 深圳富济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路 高新南 七 道惠 恒集团二期418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南路高新 南七 道惠恒集团 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 :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 力佳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3 )名称: 北京微动 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石景山 区古城西 路113号景 山财富 中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 景山区古 城西路113 号景山 财富 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 长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4 )名称: 北京电盈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呼家楼( 京广中心 )1 号36 层36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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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F 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 旭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75 )名称: 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 街11号11 层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 街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 向坤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6 )名称: 北京晟视 天下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怀柔区 九渡河镇 黄坎村735 号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六 号万通中 心D 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 晓荣/刘聪 慧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7 )名称: 深圳前海 微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1 号A栋201室 (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南山 区田厦金 牛广场A 座36 楼、37楼 法定代表人 :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 曦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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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78 )名称: 上海基煜 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路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518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 申莉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9 )名称: 杭州科地 瑞富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杭州 市下城区 武林时代 商务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上塘 路15号武 林时代2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 璇 客户服务电 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80 )名称: 上海凯石 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1号凯 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 哲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81 )名称: 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 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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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82 )名称: 北京植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密云县 兴盛南路8 号院2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四惠 盛世龙源 国食苑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 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83 )名称: 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杨 高南路799 号5 楼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799 号5楼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樊 晴晴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 场内销售 机构 本 基金 的场内 销售 机构 为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 机构名单 详见深圳 证券交易 所网 站。 二、 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资广 场23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金融大 街27号投 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 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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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南京西路1266 号恒 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南京 西路1266 号恒隆广 场50 楼 负责人:蔡 廷基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黎 俊文 经办注册会 计师:王 国蓓、陈 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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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 六 部分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金 份 额 的分级 在分级运作 期内,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分 级及其基 本运 作如下 : 一 、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 双力 中 小板 份额 、 双力A 份额 与 双力B 份额。 其中, 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 持1 ∶1的 比率不变 。 二 、 基金的基本运 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 场 外、 场内两 种方式公 开发售。 基金 发 售结束后, 场外 认购的全 部份额 将确认为双力中小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额 (具体 认购方法 参见发售 公告) 。 2、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分 级运作期 内 , 双力中 小板份额接 受场外与 场内申购 和 赎回;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 只上市交 易,不接 受申 购和赎回 。 3、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双 力A 份额、双 力B 份额的 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力中小板份 额与双 力A 份额、双力B 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4、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按 照基金 合同规定在 基金份额 折算日对 相 应 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 。 折算后 基金运作 方式及双 力A 与双力B 份额配 比不变 。 三 、 双力 A 份额 、 双力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至分级运作期到期 。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双力中小 板份额、双力A 份额、双力B 份额的共同运作期,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 对应日 (即分 级运作期 到期日) , 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 作日, 则顺延 到下一个 工作日。 如果分 级运作期到 期日前十 五个工作 日内本基 金触发不 定期 折算条件, 则本 基金将提 前依据基 金合 同约定转换 为国联安 双力中小 板综指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基金管理人将决 定触发 不定期 折算条件之 日后三个 工作日内 的某工作 日为分级 运作 期到期日, 具体 的分级运 作期到期 日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公告。 依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在分级 运作期到 期自动转 换为 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2、基金份额 配比 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 始终保持1 ∶1 的比率不变 。 3、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的 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到期 日分别计 算 双力 A 和双力 B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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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双力中 小板份额 净值与双 力 A 份额净值 、双力 B 份额净值三者 关 系 本基金一份 双力 A 份额与 一 份双力 B 份 额构成一 对份 额组合, 一对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组合的净 值之和将 等于 两份 双力中 小板份额 的 净值。 (2)双力 A 份额的 份额净值 计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年 利率加上 3.5% 。其 中计算 双力 A 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指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或 上一折算 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整 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 上一折 算日折算 后的 1 元净值为基 准采用约 定年收益 率 单利进行计 算。 (3)双力 B 份 额的份额 净值计算 计 算出双力 A 的份 额净值后, 根据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双力 A 份额 、 双力 B 份 额净值的 关系,可以 计算出双 力 B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 假设上一折 算日次日 起 (含该日) 第 t 个自然日 (即到 期日) , 双力中 小板份额、 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分 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 算日次日 的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为 R ,则第 t 个自然日 ,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双力 A 份额和 双力 B 份额 的净值公 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 净值在 计 算日 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日 内与 双力 中小板基金 份额净值一 同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至 3 年期内 (不含到 期日 ),基金管 理人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分别计 算并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其中, 双力 A 和双力 B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 不包括双 力 A 和双力 B 的到 期日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双力 A 、双 力 B 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1)双力中 小板份额 净值与双 力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双力 B 份额参考 净值三 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 双力 A 份额与 一 份双力 B 份 额构成一 对份 额组合, 一对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组合的参考 净值之 和将等于 两份双 力中小板 份 额的净值。 (2)双力 A 份额的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年 利率加上 3.5% 。其 中计算 双力 A 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指 《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日或 上一折算 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整 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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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以基 金合同生 效日或 折算日折算 后的 1 元 参考净值 为 基准采用约 定年收益 率单利进 行计算。 (3)双力 B 份 额的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后,根 据双力中 小板 份 额净值 、双 力 A 份额参考净 值 、 双力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 关系,可 以计算出 双力 B 份额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假设上一折 算日次日 或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含该日) 第 t 个自然日, 双 力中小板 份额净 值、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分 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算日 次日或基 金合同生 效日的一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年利率 为 R , 则第 t 个自然日, 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如下 :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双力 A 、双力 B 份额参 考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4)双力 A 份额和 双力 B 份额 的 参考 净 值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 计算日 当天收市 后计 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 双力中小 板 基金份额净 值一同公 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5、双力A 份额与双 力B 份额的终 止运作 除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的分级运 作期到期 双力A 份额与 双力B 份额终止 运作外, 经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双力A 份额与 双力B 份额可 在 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前 即 申请终 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 经本基金 所有份额 以特 别决议的形 式表决通 过, 即须经参 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 份额与 双力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含2/3 )通过 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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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 七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募集。 并 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1593 号文核 准 募集。 募集 期为 2012 年 2 月 20 日至 2012 年 3 月 16 日。 经毕马威 华振会计 师事务 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 募集 期共 募集 809,109,186.27 份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户数为 5,17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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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生效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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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 九 部分


双力 中小 板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双力 A 份额 、 双力 B 份额不接 受投资 者 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投资 者可通过 场外或场 内两种方式 对双力中 小板份额 进行 申购与赎回 。 分级运 作期到期 转换为国 联安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后 ,投资 者 亦可依据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 明书 本节 对双力中 小板 份额申购赎 回的规定, 通 过 场外或 场内 两种方式 对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份额 进行申 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双力中小板 份额 场外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包括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 构。 双力中小板 份额 场内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为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 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要求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 式办理双力 中小板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理 双力中小 板份额 (分级 运作期内 ) 、 国联安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分级 运作期满 后)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分级运作期 内) 、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分级 运作期满 后)申 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 双力中小板 份额 的开 放日为自2012 年 4 月 16 日 起, 本基金 分级 运作期内 的全部法 定基 金交易日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双力中小板 份额的 申 购开始日 :2012 年4 月 16 日 双力中小板 份额的 赎 回开始日 :2012 年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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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到 期转换为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投资基 金(LOF) 。本基金 将 在转换期间 暂停申购、 赎回。 转 换日当日 及后续打 开 份额申购、 赎 回日期, 届时见基 金管理 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场 外赎回按 照 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 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场内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应遵 循证券交 易所及注 册 登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 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 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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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 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 网站或代 销机构 , 场外 申购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或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分级运 作期满 后) , 每个基 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 金额不得 低于 1000 元 ( 含 申购费) , 代 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通过 直 销柜台 场外 申购的, 每 个基金 账户首次 申购金额不 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 费) , 已在直销机 构有申购本 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 不受上述 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单笔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 费)。 代销机构 的投资者 欲转托管入 直销柜台 进行交易 的,要受 直销柜台 最低 申购金额的 限制。 通过场内申 购时, 每笔申购 金额最 低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同时 每笔申购 必须是 100 元的 整 数倍,并且 单笔申购 最高不超 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通 过场 外 赎回 双力 中小板 份额 或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分级运 作期满后) ,每次赎回 申请不得低 于100 份基金份额 , 同时赎回份 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场内赎 回时,每次赎 回申请不得 低于100 份基金份 额, 同时赎 回份 额必须是整 数份额 , 并且单笔 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 份额。 3、最低保留 余额的限 制 每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若当 日该账户 同时有 份额减少 类业务 (如 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 理 人有权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该 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余额一 次性 同时 全部赎回 。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分级运作 期内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及分级 运作期满 后 国 联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份 额 的场外 申购费率 如下表: ①


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 前端申购 本基金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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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0万元(含) 至500万 元 0.28% 500万元(含) 至1000万 元 0.08% 1000万元( 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②


非养老金客 户前端申 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 ) 至500 万元 0.7% 500 万元(含 ) 至1000 万元 0.2% 10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1 )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可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基金 存续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3)因 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 申购 费用 。 投资者通过 国联安基 金网上直 销平台申 购本基金 可享 受前端申购 费率优惠。 具 体优惠申 购费率以最 新的相关 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 人不设置 申 购金额上限, 但各银行 卡具体的 申购上 限要遵守各 银行网上 银行上限 标准。 本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情 况调整上 述交易费 用和限额 要求,并依 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 提前进行 公告。 双力中小板 份额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分级运作 期满后) 基 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费 率由基金 代销机构 比照场外 申购 费率执行。


双力中小板 份额 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 额,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 通过场外方 式进行申 购的, 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 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 通过 场内方式申 购的, 申购 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 资金账户 。 例 1 : 分级运 作期内 , 某投资 者通过场 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双力 中小板份 额 ,申购 费 率为 1.2%, 假定申购 当日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 =9,410.88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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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例 2 : 如例1, 如 果该投资 者选择通 过场内申 购, 假 定 申购费率也 为 1%, 则因场内 份额 保留至整数 份, 故投资 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9,429 份,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 返还给投 资者。计算 方法如下 : 实际净申购 金额=9,429 ×1.050 =9,900.4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00.45 -99.01 =0.54 元 2. 分级运作 期内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及分级 运作期满 后 国 联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份 额 的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 持有 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1 )1 年按365 天 计算 。 2)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 赎 回费 用的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 其 余部 分作 为本 基金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双力中小板 份额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分级运作 期满后) 份 额 的场内赎 回费率固 定为 0.5% 。 赎回金额的 计算采用 “份 额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以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赎回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3 : 分级运 作期内 某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双力 中小 板份额 ,持 有时间为8 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3. 双力中小 板份额 、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分级运 作期满后 )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 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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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 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 影 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 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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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 (分级运作 期内指双 力中 小板份额, 分级 运作期满 后指 国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份额) 净赎 回 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分级 运作期内 指双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 额及双力 中小板份 额总和) 的 10%,即认 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但若 本基金分 级运 作期满, 则双 力中小板 份额仅延 期至分级 运作期到 期 日, 截至该日 未办理的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投资者在场 内办理赎 回业务发 生巨额赎 回时, 遵循证 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 关业 务规则处理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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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基金转换是 指开放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某 只基 金的部分或 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 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另 一只开放 式基金份 额。 基金转 换 只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 的同一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处注 册登记 的、同一收 费模式的 开放式基 金。 1、基金转换 费及转换 份额的计 算 (1)转换费 进行基金转 换 的总费 用包括转 换手续费 、转出基 金的 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 的 申购补差费 三部分。 1)转换手续 费率为零 。如基金 转换手续 费率调 整将 另行公告。 2)转换份额 的计算公 式: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 份额×转 出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转换费用= 转换手续 费+转出 基金的赎 回费+申 购补 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 =0 赎回费=转 出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 额-赎回 费)×申 购补差费 率/(1+ 申购补差 费率) 1)如果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率 >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 2)如果转出 基金的申 购 费率 ≥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转出金 额 - 转 换费用 4)转入份额 =转入金 额 / 转 入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率和 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 率均 以转出金额 作为确定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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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注:转入份 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 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3)基金转 换业务举 例: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 投资 101,200 元申 购国联安 双 力中小板综 指分级份 额, 申购费 率 为 1.2%, 申购申请 当日国联 安双力中 小板综 指分级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0000 元 , 则 可 申购场外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分级份 额100,000 份。 持有一年半 后, 该投资 者将这100,000 份场外国联 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 分级份额 转换为场 外国 联安双禧中 证 100 指 数分级份 额, 转换 申请当日国 联安双禧 中证 100 指数分级 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分级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 份额×转 出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100,000 ×1.0500= 105,000 元; 赎回费=转 出金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105,000 ×0.25% =262.5 元; 申购补差费 =0 元; 转换费用= 赎回费+ 申 购补差费=262.5 元; 转 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用=105,000-262.5=104,737.5 元;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104,737.5/1.0000=104,737.50 份。 2、转换业务 规则 (1) 基 金转换以 份额为单 位进行申 请。 投资者办 理基 金转换业务 时, 转 出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的基金 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 态。 (2) 基 金转换采 取未知价 法, 即以申请 受理当日 各转 出、 转入 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 值为 基础进行计 算。 (3) 正常 情况下,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将在 T+1 日对投 资者 T 日的 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 进 行有效性确 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在 相关网点查 询基金转 换的成交 情况。 (4) 目 前, 每 次对上 述单只基 金转换业 务的申请 原则 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 ; 且 如因某笔基 金转出业 务导致该 基金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 基金管 理人 将该交易账 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 余额一次 性全额转 出。 单笔转入申 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 低申购限 额限制。 (5) 单 个开放日 单只基金 净赎回申 请 ( 赎回申请 份额 与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 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与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 上一开 放日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 , 即认为 发 生了巨额赎 回。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等 级,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该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转出 或部分转 出 , 并且对于基 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 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 认。在转 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 认的情况 下, 未确认的转 出申请将 不予以顺 延。 (6) 目 前, 原 持有基 金为前端 收费模式 下基金份 额的 , 只能转 换为其他 前端收费 模式 的基金份额 ,后端收 费模式下 的基金份 额只能转 换为 其他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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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7) 目前, 原持有 的基金为 场外份额 的, 只能转换 为 其他场外基 金份额。 原持 有的基 金为场内份 额的, 由于 目前场内 尚未开通 基金转换 业 务, 若持有场 内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欲办 理 转换业务, 投资者须 先通过跨 系统转登 记的方式 将 场内基金份 额转为场 外基金份 额, 然后 再进行基金 的转换。 (8)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 销系统办 理前端收 费模式 下本基金管 理人旗下 部分基金 的 转换业务, 享有费率 优惠,有 关详情敬 请参见相 关公 告或咨询本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中心。 上述业务规 则具体以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 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根据实 际情 况调整转换 业务规则 并公告。 十 二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投资人 在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具体内容 参 见本招募 说明书 “ 第二十 七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之 “二、 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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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 十 部分


双力 A 份额 与双力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有 关规定, 申 请双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 额上市 交 易。在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 到期 ,本基金 转换为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后,将继续 依据本节 的规定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与 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 间 1、 分级运作 期内, 双力 A 份额 ( 交易代码 :150069 ) 、 双力 B 份额 (交易代 码:150070 ) 经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深 证上[2012]82 号文 批准, 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投资 人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 券营 业部均可参 与基金交 易。 2、 分级运作 期到期, 双力 A 份 额、双 力 B 份额 终止 上市。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到期 转换 为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后, 将 在 30 个工作 日内继续 在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3、 在确定上 市交易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 三、 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双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额及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份 额分别 采 用不同的交 易代码上 市交易; 2、双力A 份 额、双 力 B 份额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 考价 分别为各自 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 经基金 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复核, 双 力 A 2012 年 4 月 13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04 元, 上 市首日以 该基金份 额净值 1.004 元 (四舍五 入至 0.001 元) 为开盘 参考价,并 以此为基 准设置涨 跌幅限制 ,幅度为10% ;双 力 B 2012 年 4 月 13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0.998 元, 上市 首日以该 基金份额 净值 0.998 元 (四舍五入 至 0.001 元) 为开盘参 考价,并以 此为基准 设置涨跌 幅限制, 幅度为 10 %。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 )份 额上 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双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额及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份 额上市 交 易的其他规 则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相 关规定 。 四、 上市交易的费 用


双力A 份额、 双力 B 份 额及 国联 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份 额上市交 易 的费 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 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 执行 。 五、 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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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双力A 份额 、双力 B 份额及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 券投资基金 (LOF)份 额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 揭示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 行 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前一交易 日双力 A、 双力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后,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 揭示前一 交易日 国 联 安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 双力A 份额、 双力 B 份 额及 国联 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 券投资基金 (LOF)份 额的停复 牌 与暂停、终 止上市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 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 金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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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 登记等其他相 关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购 买入的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 下; 双力 A 份额、 双 力 B 份额, 以 及场 内申购买入 的 双 力中 小板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2、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 双力中 小板份 额 可 以申请场内 赎回;登 记在注册 登记 系统中的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可申 请场外赎 回。


3、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双力 A 份额、 双力B 份额只能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不能 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理 双力中小 板份额 赎 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 )时,须 办理已持 有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双力A 份额、 双力 B 份额上市交 易或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场内 赎回业务 的会 员单位 (席位 ) 时, 须办 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4、投资者采 用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网上 交易方 式认 购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 将不能办 理系 统内转托管 业务。 若网 上交易有 关规定及 业务规则 发 生变更, 基金 管理人可 为投资者 采用直 销中心网上 交易方式 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 份额办理 系统 内转托管时, 届 时基金管 理人将做 出 调 整并及时公 告。


5、根据本基 金管理人 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发布 的 《 关于国联安 双力中小 板综指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开通系统 内转托管 、跨系统 转托管与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的公告 》,自2012 年 4 月 16 日起, 开通 双力 中小板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 管业 务。 三、 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 双力 中小板份额 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2、 双力中小 板份额 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办理 。


3、投资者采 用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网上 交易方 式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份额 将不能办 理跨 系统转登记 业务。 若网 上交易有 关规定及 业务规则 发 生变更, 基金 管理人可 为投资者 采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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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销中心网上 交易方式 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 份额办理 跨系 统转登记时, 届 时基金管 理人将做 出调 整并及时公 告。 4、 根据本基 金管理人 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发布 的《 关于国联安 双力中小 板综指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开通系统 内转托管 、跨系统 转托管与 份额 配对转换业 务的公告 》,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 开通双力 中小板份 额的跨系 统转登 记业务 。 通过场内、 场外认/ 申 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2012 年4 月 16 日起可 通过办理 跨 系统转托管 业务实现 双力中小 板份额 在 两个登记 系统 之间的转托 管。 在场内双 力 A 份额 和双 力 B 份额的 持有人应 将相应份 额 “合并转换” 为 双力 中小板份额 后, 方可将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转托管至场 外。 通过场外认/ 申购取得 双力中小 板份额 的 持有人 ,欲 持有双力 A 份额和双 力 B 份额 的, 需先将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通过跨 系统转托 管登记转 至场 内后, 方可 “分拆转 换” 为双力 A 份额 和双力 B 份 额,从而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进行上市 交易 。 双力中小板 份额 跨系 统转登记 的具体业 务规则需 按照 中登的相关 规定办理 。 四、 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 与解冻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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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十 二部分


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 金 份额 的 配 对转 换 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于2012 年 4 月 11 日 发布的 《关于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开通 系统内转 托管、 跨系 统转托 管与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的 公告》 , 自2012 年 4 月 16 日起 (在本 基金 分级 运作期 内 ),开通 本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 一、 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本基金 的 双力中小 板份额与 双力 A 份 额、 双力 B 份额之 间的 配对转换,包 括分拆和合 并两个方面 。 1、分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两 份双 力中 小板份额的 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 成 一 份双力 A 份 额与 一份 双力 B 份 额的行为 。 2、合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一 份双 力 A 份额与一份 双力 B 份 额进行配 对申 请转换成 两 份双力中 小板份额 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 二、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详见基金 管理人 于2012 年4 月11 日发布的 《关 于国联安 双力中小板 综指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开通 系统内转 托管 、 跨系统转托管 与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基 金投资者 应当在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构的 营业 场所或按其 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 份额配对转 换。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注册机构 或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办 理机构, 并予以公 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对转 换 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份额 “ 分 拆 ”与 “合并 ” 时除 外),业 务办理时 间为上午 9∶3 0-11∶30 和 下午 1∶0 0-3∶00 。在此 时间之外不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 配 对转换 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 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则 1、份额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请。 投资者以中 登深圳分 公司 A 股 账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账 户(以下简 称 “深市 证券账户 ”) 申报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的 “ 分拆”或 “合并 ” 指令 ,申报前需 备足对价 ,即投资 者提出 “ 合并” 申 请时,其 所申报的 深市证券 账户上须 有足 够的、可交 易的 双力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 ; 投资者提 出 “分拆 ”申请时, 其 所申报的 深市 证券账户上 须有足够 的、 可交易的 国联 安双力中小 板综指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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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投资者通 过业务办 理机构提 出份额配 对转换 申请 的,统一以 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 综指 份额的交易 代码 “162510 ” 作为 申请 指令 的证券代 码 , 以份额为单 位进行 “ 合并” 或 “ 分拆” 申报。 3、 申请进行 “分拆 ” 的双力中 小板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必须是 偶数 , 申请进 行 “合并 ”的 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 额必须 同时配对 申请, 且基 金份 额数必须为 正整数且 两者的比 例为1: 1 。 并且,投 资者在业 务办理机 构提交的 每笔申 请份 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 “合并” 或 “分拆 ” 每笔申报的 最低份额 数量限制 ,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 照有关规 定进行公 告。 4、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应对投资 者每笔“ 分拆”或 “合 并”申请的 可用份额 数量进行 检查并对 相应基金 份额 进行预冻结 。


5、 在交易时间 内,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 机构通过 深 证通 FDEP 消 息传输系 统将份额 配 对转换申报 指令发送 给中登的 基金业务 系统。 正常 情 况下, 中登深 圳分公司 在 T 日收 市后对 投资者 T 日 交易时间 内提交的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申请 进行有效性 确认,并 进行份额 变更处 理, 办理转出 基金份额 的扣除以 及转入 基金份额 的登 记。 自 T+1 日 起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查询基金份 额配对转 换的成交 情况。


6、投资者 T 日提出 的 M 份份额 “分拆” 申请被 确认 成功后,中 登深圳分 公司将在 投资 者所申报的 深市证券 账户上扣 减 M 份国 联安双力 中 小 板综指份额 ,同时增 加 M/2 份 双力 A 份额与 M/2 份双力 B 份额。 正常情况 下, 自 T+1 日 ( 含该日) 起 新增的双 力 A 份额 与双力 B 份额可进行 交易。


7、投资者 T 日提出 的 N 份份额 “合并” 申请被 确认 成功后,中 登深圳分 公司将在 投资 者所申报的 深市证券 账户上扣 减 N/2 份 双力 A 份 额和N/2 份双力B 份额, 同时 增加 N 份 国联 安双力中小 板综指份 额。 正常情 况下, 自T+1 日 ( 含 该日) 起新增 的国联安 双力中小 板综指 份额可进行 赎回等交 易。 8、 双力中小 板份额的 场外份额 如需申请 进行 “ 分拆 ”,须跨系 统转登记 为双力中 小板 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 可进行。 9、投资者提 出的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在 当日交 易时 间结束前可 以撤销, 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销 。


10 、 投资者提 交申请 “ 合并” 或 “分拆” 的 基金份额 在当日撤销 申请前不 能再进行 卖出 或赎回等交 易。 11 、 在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内场 内份额配 对转换程 序及 业务办理规 则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的最新 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 对上述规 定作 出调整, 在正式 实施前 基 金管理人 将按规定 在至少一 家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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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 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 登记 机构、份 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因异常 情况无法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 业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前述事 项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 费用 投资者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可按照 不高于 0.3% 的标准收取 佣金, 其中包 含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收取的 相关费用, 具 体见相关 业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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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通过严谨 的数量化 管 理和投资纪 律约束, 力 争保持基 金 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 度的 绝对值不超 过 0.35% , 年 跟踪误差 不超 过 4%,为投 资者提供 一个投资 中小板综 指 的有效 工具 ,从而分享 中国经济 中长期增 长的稳 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新股 ( 包含中 小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5%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 的 9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以 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 合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上述 相关 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市值优先 兼顾行业 分层的抽 样复制的 方法 来复制标的 指数。 选择数 量合理的 成分股,构 建目标组 合,实现 稳定地跟 踪目标指 数的 目的。 1、目标组合 的构建 (1)股票的 筛选 中小板综合 指数成份 股包括在 深圳中小 板上市交 易的 所有股票, 本基金在 抽样复制 时, 将首先从样 本中剔除 市值极小 及流动性 极差的 股 票。 (2)初步确 定目标组 合成份股 和权重 采取市值优 先抽样法, 对 筛选出来 的股票, 按股 票的 流通市值从 大到小排 序, 初步确定 目标组合的 成份股 和 权重。 (3)目标组 合成份股 及权重的 调整 根据初步确 定的目标 组合成份 股及权重, 按 照行业分 类, 得到目标组 合的行业 权重。 将 目标组合的 行业权重 与中小板 综合指数 的行业权 重进 行比较, 如果某 个行业两 者出现较 大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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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离, 通过调整组 合成份股 及权重并 优化, 确定最 终的 目标组合的 成份股及 权重, 使得目 标组 合的行业权 重与中小 板综合指 数对应行 业的权重 大致 吻合。 为了能够更 好的跟踪 中小板综 合指数, 如 果今后 由 于 基准指数成 份股结构 的变化, 其 他 抽样复制方 法将更适 合对基准 指数的跟 踪, 本基金 将 做相应的变 更。 对于抽 样复制方 法的变 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但本基 金管理人 需在方法变 更前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并阐 明变更抽 样复制方 法的 原因。 2、目标组合 的调整 (1)组合调 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 建的指数 化投资 组合 将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 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同时, 本 基金还将 根据法 律法 规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 、申购赎 回变动情 况、 新股增发因 素等变化,对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适时 调 整, 以保证基 金净值 增 长率与标 的指数 间的高度正 相关和跟 踪误差最 小化。 (2)组合调 整方法 1)组合定期 调整 每季度末根 据上述抽 样复制方 法和组合 调整原则 调整 股票组合及 个股配置 比例。


2)组合不定 期调整 对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 跟踪, 当行 业的权重 与基准产 生 较大偏差时, 对成份股 进行相应 调 整,以保证 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 根据中小板 综指的编 制规则, 因指 数成份股 新股发行 、 增发、 送配等股权 变动需要 进行 成份股权重 调整,分 析上述事 件对组合 跟踪误差 的影 响,并制定 合理的组 合调整策 略。


3、股指期货 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 指数的跟 踪误差, 本基 金在注重 风险管理 的 前提下, 以套 期保值为 目的, 适 度运用股指 期货。 本基金 利用股指 期货流动 性好、 交 易成本低和 杠杆操作 等特点, 通过 股指 期货就本基 金投资组 合对标的 指数的拟 合效果进 行及 时、 有效地调 整, 并提高 投资组合 的运 作效率等。 例 如在本基 金的建仓 期或发生 大额净申 购 时, 可运用股 指期货有 效减少基 金组合 资产配置与 跟踪标的 之间的差 距; 在本基 金发生大 额 净赎回时, 可 运用股指 期货控制 基金较 大幅度减仓 时可能存 在的冲击 成本,从 而确保投 资组 合对指数跟 踪的效果 。 四 、 标的指数与 业 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标 的指数为 中 小板综 合指数 。 中小板综合 指数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正 式发布, 覆盖 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 上市 的全部股票 ,以综合 反映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 业公 司的整体状 况。 在中国 经济结构 转型, 工业化不断 推进 背景 下, 中小企 业是整个 经济体中 最 为活跃 和创 新 的部分 , 中小板综 合指数 是其良好的 刻度和反 映,具有 较好的市 场认知程 度和 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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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95 % ×中小板 综指 收益 率+5 %×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 基 准的股票 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在 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同意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本基金由于 上述原因 变更标的 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于变更 前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 五 、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被 动投资型 指数基金, 具 有较高风 险、 较高 预期收益的 特征, 其风险 和预期收 益均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 型基金。 六 、 投资决策流 程 1、投资依据 (1) 有 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等 的相关规 定; (2) 经 济运行态 势和证券 市场走势 。 2、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 人实行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团队制。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资方 面的整体 投资计划 与投资原 则; 决定有 关 标的指数重 大调整的 应对决策、 其他重 大组合调整 决策以及 重大的单 项投资决 策;基金 经理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负 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 日常管理 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 首 先运用数 量化模型 以及各种 风险监控 指标, 结合 公司内外的 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 期 风险和指数 化投资组 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 算与归因 分析, 提出研究分 析报告。 (2) 投资决策委员 会依据相关研究分析报 告, 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 议, 决策相关事 项。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基 金经理根 据标的指 数,结合研 究分析报 告,原则 上 依据指数成 份股的权 重构建资 产 组合。在追 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 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 将采 取适当的技 术和方法, 降低交易 成本, 控制投资风 险。 (4) 交 易部根据 基金经理 下达的交 易指令制 定交易策 略, 完成具体证 券品种的 交易。 (5) 根 据市场变 化,定期和 不定期评 估基金投 资绩效。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计划的 执行 进行日常监 督和风险 控制。 (6) 基 金经理密 切跟踪标 的指数的 变动, 结合 成份股情 况、流动性 状况、基 金申购和 赎回 的现金流量 情况、绩 效评估报 告等,对投 资组合进 行监 控和调整,以实 现对跟 踪误差的 有效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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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7) 本 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 需 要调整上述 投资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七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2)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3)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合计规 模的 10%; (9)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2)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3)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 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 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14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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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5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 其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支 持 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不 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17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 (18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9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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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 八 、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 和债权 人 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 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九 、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 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告 本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本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同规 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7年12 月31日, 本报 告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3,882,882.51 91.25 其中:股票 13,882,882.51 91.25 2 固定收益投 资 20,599.91 0.14 其中:债券 20,599.91 0.14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307,095.36 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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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7 其他各项资 产 3,508.24 0.02 8 合计 15,214,086.02 100.00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可 能存 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221,301.48 1.47 B 采矿业 74,836.18 0.50 C 制造业 10,544,969.59 69.88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53,476.57 0.35 E 建筑业 425,011.69 2.82 F 批发和零售 业 452,604.47 3.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17,372.27 0.78 H 住宿和餐饮 业 25,731.20 0.17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843,540.54 5.59 J 金融业 381,780.49 2.53 K 房地产业 361,752.70 2.4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173,472.83 1.15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35,475.38 0.24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45,460.00 0.3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0.00 0.00 P 教育 0.00 0.0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0.00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26,097.12 0.84 S 综合 0.00 0.00 合计 13,882,882.51 92.00 注: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可 能存 在尾差。 2.2 积极投资按行 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股票 。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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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415 海康威视 16,867 657,813.00 4.36 2 002049 紫光国芯 8,400 403,116.00 2.67 3 002304 洋河股份 2,862 329,130.00 2.18 4 002252 上海莱士 10,600 210,410.00 1.39 5 002142 宁波银行 10,445 186,025.45 1.23 6 002075 沙钢股份 7,280 162,999.20 1.08 7 002450 康得新 7,019 155,821.80 1.03 8 002475 立讯精密 6,619 155,149.36 1.03 9 002465 海格通信 15,174 145,518.66 0.96 10 002024 苏宁云商 11,600 142,564.00 0.94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积极 投资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20,599.91 0.1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599.91 0.1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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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206 20,599.91 0.1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没 有相关投 资政 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没 有相关投 资政 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没 有相关投 资评 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 期内,经 查询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 交易所等机 构公开信 息披露平 台,本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 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11.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中,没有 投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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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4.9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87.10 5 应收申购款 2,466.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08.2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075 沙钢股份 162,999.20 1.08 重大事项 11.5.2 期末积极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五名积极 投资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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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不代表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转型前(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④ 2012-03-23 至 2012-12-31 -9.50% -11.46% 1.96% 1.19% 1.30% -0.11% 2013-01-01 至 2013-12-31 20.30% 25.05% -4.75% 1.41% 1.41% 0.00% 2014-01-01 至 2014-12-31 24.74% 24.58% 0.16% 1.21% 1.20% 0.01% 2015-01-01 至 2015-03-23 35.96% 37.47% -1.51% 1.24% 1.24% 0.00% 2012-03-23 至 2015-03-23 84.64% 89.62% -4.98% 1.28% 1.31% -0.03% 注: 本基 金份 额转 换日为2015 年3 月23 日, 在转 换日 日终 ,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基金 代码 :150069 )、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 板综 指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B 份 额( 基金 代码 :150070 ) 的基 金份 额以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为 基准 转换 为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 基金 份额 。自 2015 年3 月24 日 起, 本基 金的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转型后(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 净值增 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④ 2015-03-24 至 2015-12-31 18.17% 24.51% -6.34% 2.92% 2.75% 0.17% 2016-01-1 至 2016-12-31 -12.63% -14.00% 1.37% 1.72% 1.80% -0.08% 2017-01-01 至 2017-12-31 0.09% -1.12% 1.21% 0.78% 0.83% -0.05% 2015-03-24 至 2017-12-31 3.35% 5.88% -2.53% 1.92% 1.88% 0.04% 注: 本基 金份 额转 换日为2015 年3 月23 日, 在转 换日 日终 ,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A 份额( 基金 代码 :150069 )、 国联 安双 力中 小 板综 指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B 份 额( 基金 代码 :150070 ) 的基 金份 额以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为 基准 转换 为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 综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 基金 份额 。自 2015 年3 月24 日 起, 本基 金的 基金 名称 变更 为 “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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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 、 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 外 ,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 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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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的不含权 债券,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 值净价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 的 含权 债券,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净 价估 值; (3)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4)对在交 易所市场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以每 日收 盘价作为估 值全价。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采用市 场参与者普 遍认同,且 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 证具有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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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性的估值技 术, 确定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法律法 规对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估 值有最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7 、股指期货合约 按照结算价 估值,如估 值日无结算 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 值。 8 、国债期货合约 按照结算价 估值,如估 值日无结算 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 值。 9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10 、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 分级运作期内 的双力 A 份 额与双力 B 份额净值 的计算 1、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 的 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到期 日分别计 算 双力 A 和双力 B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1)双力中 小板份额 净值与双 力 A 份额净值 、双力 B 份额净值三者 关系 本基金一份 双力 A 份额与 一 份双力 B 份 额构成一 对份 额组合, 一对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组合的净 值之和将 等于 两份 双力中 小板份额 的 净值。 (2)双力 A 份额的 份额净值 计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年 利率加上 3.5% 。其 中计算 双力 A 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指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或 上一折算 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整 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 上一折 算日折算 后的 1 元净值为基 准采用约 定年收益 率 单利进行计 算。 (3)双力 B 份 额的份额 净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 额净值后, 根据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双力 A 份额 、 双力 B 份 额净值的 关系,可以 计算出双 力 B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 假设上一折 算日次日 起 (含该日) 第 t 个自然日 (即到 期日) , 双力中 小板份额、 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分 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 算日次日 的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为 R ,则第 t 个自然日 ,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 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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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双力 A 份额和 双力 B 份额 的净值公 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 净值在 计 算日 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日 内与 双力 中小板基金 份额净值一 同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计算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 效后至 3 年期内 (不含到 期日 ),基金管 理人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分别计 算并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其中, 双力 A 和双力 B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 不包括双 力 A 和双力 B 的到 期日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双力 A 、双 力 B 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1)双力中 小板份额 净值与双 力 A 份额 参考 净值、 双力 B 份额参考 净值三 者关系 本基金一份 双力 A 份额与 一 份双力 B 份 额构成一 对份 额组合, 一对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组合的参考 净值之 和将等于 两份双 力中小板 份 额的净值。 (2)双力 A 份额的 份额 参考 净值计 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年 利率加上 3.5% 。其 中计算 双力 A 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指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或 上一折算 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整 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以基 金合同生 效日或 折算日折算 后的 1 元 参考净值 为 基准采用约 定年收益 率单利进 行计算。 (3)双力 B 份 额的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后,根 据双力中 小板 份 额净值 、双 力 A 份额参考净 值 、 双力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 关系,可 以计算出 双力 B 份额 的份额 参 考 净值。 假设上一折 算日次日 或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含该日) 第 t 个自然日, 双 力中小板 份额净 值、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分 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算日 次日或基 金合同生 效日的一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年利率 为 R , 则第 t 个自然日, 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如下 :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双力 A 、双力 B 份额参 考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4)双力 A 份额和 双力 B 份额 的 参考 净 值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 计算日 当天收市 后计 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 双力中小 板 基金份额净 值一同公 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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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代销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 (2) 差 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不 对 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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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 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差 错的正确 情 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 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 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 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根 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 造 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净 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 有 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 基金管理 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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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 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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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包括 双力中小板份额、双 力A 份额、双力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 分级运 作期满并 转换为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 场外 份额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自行选 择 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 , 默认的分红方式 为现金红利 ; 场内份 额收益分配 只采用现 金红利一 种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不能自行 选择; (2)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


(5) 基 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 作日;


(6)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 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 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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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8.基金的开户 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9.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基 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具体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10.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11.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 12.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确 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 费 在分级运作 期内 ,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 年费 率计提 。 在分 级运作期 到期后, 基金的 基金管理 费调整 为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0.75%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 管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 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2%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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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使用 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 始计算。 指数 使用许可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 计,按季 支付 ,收 取标准和 方法为: H=E ×0.02%/ 当 年天数 H= 每日 应付的指 数使用许 可费 ;E= 前一日 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 实 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所在季度 的下一季度 起,指数使 用 许可费 收取下限 为每 季度 5 万元,即 不足 5 万元 时 按照 5 万元收 取 。 4.除管理费、 托 管费和指 数使用许 可费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 摊入当期基 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2 日 前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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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十 九部分


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 金 份额 的 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包括 基金份额定 期 折算 和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 。基 金份额折算 日包括基 金份额 定 期折算 日 和基金份 额 不 定期折算日。 一 、 基金份额 定期 折算 1、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日 在分级运作期的开始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始每 满 一年的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 定 期折算 日。 在 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日实施的 基金份额 折 算为基金份 额 定期折 算 。 一旦基 金份额 发生 不定期 折算 ,则 不安排后 续的 定期 折算 。 2、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对象 基金份额 定 期折算 基 准日登记 在册的双 力A 份额、双 力中小板份 额。 3、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 方法 双力A 份额和双力B 份 额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参考 净值计算 规 则进行参考 净值计 算, 折算后双力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 基金份额 折算日 折算前双 力A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超出1.000 元的 部分 将折算 为双 力中 小板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分配 给双力A 份 额持有人 。 双力中 小板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两份双力 中小板份额 将按一份 双力A 份额获得 新 增双力中小 板份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份额 折算后, 双 力中小板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将相应调 整。 (1)双力中 小板份额 折算 折算日折算 后双力中 小板的份 额净值调 整为: 后 前 前 中 小 板 中 小 板 A = -0.5 ( -1) NAV NAV NAV ? 其中: 后 中 小 板 NAV 表示折算日 折算后双 力中小板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下同; 前 中 小 板 NAV 表示折算日 折算前双 力中小板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下同; 前 A NAV 表示折算日 折算前双 力A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下同。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双 力 中 小 板 的 份 额 数 = 前 前 后 中 小 板 A 中 小 板 0.5 ( -1 )/ NUM NAV NAV ?? 其中:


前 中 小 板 NUM 表示折算日 折算前双 力中小板 份额的份 额数,下 同


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的持有人将按上述 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双力中小板份额 的场外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双力中小 板份额的 场内份额 的持有人将 按上述折 算方式获 得新增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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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力中小板份 额的场内 份额的分 配。 双力中小 板份额的 场外份额经 折算后的 份额数采 用四舍五 入的方式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双 力中小板 份额的场 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取 整计算( 最小单位 为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 财产。 (2)双力A 份额折 算 折算日折算 后双力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元 折算日折算 后双力A 份额的 份额数= 折算日折 算前双 力A 份额的份额数


双力A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双力 中小板 份额数= 前 前 后 AA 中 小 板 ( -1 )/ NUM NAV NAV ? 其中: 前 A NUM 表示折算日 折算前双 力A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双力A 份额折算成双力中 小板份额的 场内份额取 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 额计入 基金财产。 (3)双力B 份额 折算 双力 B 份额不进 行份额 折算,其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和 份额数保持 不变。 (4)折算后 双力中小 板份额的 总份额数 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总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 双 力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双力中 小板份 额持 有人新增 的双力中 小板份额 数+双力A 份 额持有人新 增的双力 中小板份 额数。 4、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 管 理人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 关 业务 规 定暂停 双 力A 份 额 与双 力 B 份额 的 上市 交 易 和双力中小 板份额的 申购或赎 回等相关 业务,具 体见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 露 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折 算结果,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 、 基金份额的 不 定期折 算 1、基金份额 的 不定期 折算 日 在分级运作 期内一旦 某个工作 日双力 B 的 份额 参考 净 值小于或等 于 0.250 元, 则基金 管 理人将根据 市场情况 确定折算 基准日, 具体 的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 日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公告。 2、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 对象 基金份额 不 定期折算 基准日登 记在册的 所有基金 份额 。 3、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 算 方法 双力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B 份额数按照双力B 份额 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 力A 份额和双力B 份额 数比率1 : 1 不变, 双 力A 份额的折 算比例与双 力B 份额的折 算比例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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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双力A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A 份额数同比例相应 缩 减,超出部分的份额数将 全部折算成双 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双力A 、双力B 份额折算后的参考净值 和双力中小板份额折算后 净值调整为1 元。 双力B 份额的折 算比例= 折算日折 算前双力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1


双力B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折 算前双力B 份额的份 额数×双力B 份 额的折算 比例


双力A 份额的折算比 例= 折 算日折算 前双力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1


双力A 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折算 前双力A 份额的 份额数×双 力A 份额的折算比 例 双力A 份 额 超 出 份 额折 算 成 双力 中 小板 份 额 的场 内 份额 = 折 算 前双 力A 份 额 的 份额 数 × (折算 日 折算前 双力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折 算日折算前 双力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1 双力中小板 份额经折 算后的场 内份额数= (折算 前场内 双力中小板 份额的份 额数×折 算 前双力中小 板份额的 净值)/1+ 双力A 份额超出 份额折 算成双力中 小板份额 的场内份 额 双力中小板 份额经折 算后的场 外份额数= (折算 前场外 双力中小板 份额的份 额数×折 算 前双力中小 板份额的 净值)/1 双力A 和双力B 份额经折 算后的份额 数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 基金财 产。双力A 份额份额折算成双力 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 计入基金财 产。


4、基金份额 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的 折算结果 , 基金 管理人 应 根据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约定 在2日内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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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 二十 部分


分级 运 作期 到期 与基 金份额 转 换 一 、 分级运作期到期 后基金的 存续形式 本基金的分 级运作期 指双力中 小板份额、 双力A 份额 、 双力B 份额的共 同运作期, 具体 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 年期末对 应日 (即分级 运作期到期 日) ,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到 下一个工 作日。 如果 分级运作 期到期日 前十五个工 作日内本 基金触发 不定期折 算 条 件 , 则 本 基 金 将 提 前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转 换 为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基金 管理人将 决定触发 不定期折 算条件之 日后三个工 作日内的 某工作日 为分级运 作期到期日 ,具体的 分级运作 期到期日 见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布的 公告。 分级运作期 到期日日 终 ,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 金合同中 关 于分级运作 期内的收 益分配约 定, 分别对 双力 A 份额 和双力 B 份额 计算分级 运作到期 日基 金份额净值 ,并按照 各自的份 额净值转 换为场内 的双 力中小板份 额。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转换完成后, 本 基金更 名为 国联 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运作方式 为上市 开放式, 即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份额将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 市交易。 二 、 分级运作期到期 后的份额 转换规则 1.对投资者持 有到期 的每一份 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 份 额,在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 到期 后, 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 算双 力A 和双力B 分级运作期末净值,并 按照各自的 份额净值 转换为场 内的双力 中小板份 额。 无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单独持有 或同时持 有双力A 份额和双力B 份额,均 无需支付 转换基金 份 额的费用。 2.双力A 份额 和双力B份额 的分 级运作期 末份额转 换 (1)转换日 确定 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 份额转换 日为分级 运作期到 期日 。 转换日确定日 期, 届时见 基金 管理人公告 。 (2)转换方 式及份额 计算 本基金转换 日日终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双力A 和双 力B 基金份额转换 比例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 换后 ,双力A 和双力B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数按 照转换规 则将相应 增加或减 少。 双力A 基金份额和 双力B 基金 份额转换 公式为: 双力A 转 换 后 形 成 的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 双 力A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换日双力A 基金份额净 值/ 转换 日双 力中小板 份额净值 双力B 转 换 后 形 成 的 双 力 中 小 板 份 额 数 = 转 换 前双力B 基 金 份 额 数 × 转换 日 双 力B 基金份额净 值/ 转换 日双 力中小板 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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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其中, 转换后双 力中小板 份额数, 场内 份额将保 留到 整数位, 采用循 环进位的 方法分配 因小数点运 算引起的 剩余份额 。 (3)基金转 换日当日 及后续申 购与赎回 的计算 本基金将在 转换期间 暂停申购、 赎回。 转 换日当日 及 后续打开份 额申购、 赎 回日期, 届 时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 。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 值 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 回价格将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转换 后的基金 份 额的申购、 赎 回的具体 操作办法 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管理人的 相关公告 。 3.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的上 市安排 依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 金在分级 运作期到 期自动转 换为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并将 在 30 个 工作日内 继续在深 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国联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证 券投资基金 (LOF )的上 市 条件、停复牌 、终止上市 等条款 与基金合同 所载“基 金的上市 交易”的 规定一致 。 三 、 分级运作期到期 后基金的 投资管理 1. 分级 运作期 到期 , 如本 基金继 续存续 并转换 为 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 综指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则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投 资策略、 投 资理念、投 资范围不 变 ; 2. 分级运作期 到期后, 如本基金 继续存续 并转换为 国 联安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则本基金 的有关投 资限制继 续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定 。 四 、 分级运作期满 后基金的费 率 分级运作期到期 时,本基 金将转换为 国联安双 力 中小 板综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的申购 、赎回费 率不变, 管理费率 调整 为0.75% ,托管费率 不变。 五 、 分级运作期到期 的公告 1.分级运作期 到期时 ,本基金 将转换为 国联安双 力 中 小板综指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管理人 将在临时 公告或在 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相关 规则。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没 有实质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修 改相关规 则, 并将在临时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公告; 2.在分级运作 期到期 前三十个 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还 将进行提示 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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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1月1 日至12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 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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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 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15 日前向中 国 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截止 日为每6个 月的最后1日。 二 、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3日前 , 将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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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四 、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 将说明基 金募集情 况。 五、 上市交易公告 书 双力A份额 、 双力B 份额和 国 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获准 在证券交 易 所上市交易,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公 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双力中小 板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 将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净值 、 双力 A 份 额和双力B 份额 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本基金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2. 本基金 分 级运作期 内, 在双 力 A 份额 、 双力B 份 额上市交易 或者 开始 办理双力 中小 板份额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双力 中小板份 额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双 力 A 份额和 双力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或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 计 参考净值 或累计 净值;本 基金 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在 上市交 易或 者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 日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3. 本基金 分 级运作期 内, 基金 管理人将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双力中 小板份额 净值 、 双力A 份额和双力B 份额参 考净值 或 净值 以及 双力中小板 份额 累计 净值、 双力A 份额和 双力 B 份 额 累计参考净 值 或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 市 场交易 日(或自 然日)的 次日,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双 力 A 和 双力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或 净值 以及 双力中小 板份 额 累计 净值 、双力 A 份额和双 力 B 份 额累计参考 净值 或累 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本基金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国联 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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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双力中 小 板份额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保 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2、本基金 转为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证券投 资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 金的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国 联安 双力 中 小板综 指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 在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八、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后,方可 披露;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15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 月的,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九、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 同;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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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1.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双力中小板份额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双力中小板份额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证 券投资 基金(LOF )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双力中小板份 额 、 国联安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申 购、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接 受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27.本基金 暂停接受 份额配对 转换后恢 复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 ;


28.本基金 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


29.双力A 份额与双 力B 份额终 止运作;


30.双力A 份额与双 力B 份额终 止运作后 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的 份 额转换; 31. 分级运作 期 到期 转换为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32.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十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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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 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投 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 十三、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 说 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 件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 托管人所在 地, 供公众查 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 或复印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及 双力A 份额、双力B 份 额、 国联 安双力 中 小板综 指 证券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 以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本基金 的上市交 易公告书 公布 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 双力 A 份额、 双力B 份 额、 国 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 易所, 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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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第 二十 三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须了 解并承受 以下风险 :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 金收益水 平产生潜 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 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国债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 于 国债和 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 上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二)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 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本 基金可能 因为基 金管理人的 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 金 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 由于 开放式基 金在国内 发展历史 不长, 应 对基金赎回 的经验不 足, 加之中国 股票 市场波动性 较大, 在市 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 交易量急 剧 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 时出现 较 大数额 的基金赎回 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基金 面临 流动性风险 。


(四)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 在 制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 生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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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五)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股票型指 数基金, 投资 标 的为 中小板 综合指数, 在 基金的 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 面临指数 基金特有 的风险。


(1)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风 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 的 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可能存 在偏离。


(2)标的指 数跟踪误 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 增发 、 配股、 分红等 , 或者 因新股认购 、 基金现 金资产拖 累、 基金交易成 本和交易 冲击以及 基金费用 的提取等 原因 , 基金的收益水 平相对于 标的指数 回报 率可能出现 偏离,从 而导致出 现跟踪误 差 风险。


(3)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 原 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本基金的 投资标的 指数及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 可 能变更标的 指数, 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随 之调整, 基金 的收益风 险特征可 能发生变 化, 投资者 还须承担投 资组合调 整所带来 的风险与 成本。


2、跟踪中小 板综合指 数特有的 风险 中小板综合指数是一个开放型价格指数,新股发行 调 入指数后,导致成分股权重发生 一定变化, 相对于一 般定期调 整的指数 ,对新股 发行 更加敏感, 增加了跟 踪指数的 难度。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的方法,抽样复制方法是在历 史 数据基础上根据一定模型进行抽 样样本的选 择, 抽样复 制本身具 有一定的 模型风险, 尽 管管理人将 采取严格 的风险管 理措施, 但仍存在不 能很好跟 踪指数的 风险。 3、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 险


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 额的运作 有别于普 通的开放 式基 金与封闭式 基金, 投资者投 资于 本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 特有风险 。 (1)基金份 额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 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 (2)基金的 收益分配


分级运作期 内, 本基 金 (包括 双力中 小板份额 、 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 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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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3)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中存在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 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双力中小板 份额与双力A 份额、双力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 变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额的市 场供求关 系, 从 而可能 影响基金份 额的交易 价格; 另一方面 , 这一业务可 能出现暂 停办理的 情形, 投资者 的份额配 对转换申请 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 时确认的 风险。


(4)流动性 风险


在 双力A 份 额与双 力B 份额上 市交易 后,双 力A 份 额与 双力B 份额 的规模 可能较 小或 交 易量不足, 导致投资 者不能迅 速、低成 本地变现 或买 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双力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业务 ,投资者 的基金份 额可能面 临不能变 现的 风险。 (5)份额转 换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实 施基金份 额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增份额 的情形, 双力A 份额 的 新增份额将 全部折算 成双力中 小板份额 的场内份 额; 终止双力A 份额与双 力B 份额的 运作后, 双力A 份额、 双 力B 份额将全 部转换成 双力中小 板份额 的场内份额 。 在双 力A 份额、 双 力B 份 额的份额转 为双力 中 小板份额 的场内份 额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 收 益特 征变化 的风险 和会 员单位 不具备 基金 场内赎 回业 务资 格而导 致不能 直接 赎回双 力中 小板份额的 场内份额 的风险。


(6)基金 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 风险


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 额上市交 易后, 基金份额 的交易 价格与其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之 间 可能发生偏 离并出现 折/ 溢价交易 的风险。 对 于双力A 份额、 双力B 份额, 尽 管在基 金份额配 对转换机制下, 一份双力A 份额与一 份双力B 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二 份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净 值之间具有 逼近的趋 势, 但是, 双力A 份额或 双力B 份 额的某一级 份额仍 有 可能处于 折/ 溢价 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 机制的 影响,双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额的交易 价格可能会 相互影响 ,尤其是 在临近份 额配对转 换业 务的办理时 点的时候 。 二、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 者 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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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 更基金类 别; (3)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分 级运作期 内终止双 力A 份额与双力B 份 额的运作 ;


(9)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10)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更 双力中 小板份额 、 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 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 收 费方式;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效 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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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 产、 撤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 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 成立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 终 止发生清算 的, 根据基 金合同终 止日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 双力A份额与 双力B份 额各自净 值分别 计算 双力中 小板份额 、 双力A份 额与双力B 份额三类 基金 份额各自 的应计分 配比例, 在 此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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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上, 在 双力中 小板份额 、 双力A份 额与双力B 份额各自 类别内按其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 同终 止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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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第 二十 五 部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 务 ( 一) 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 额; 4.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 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选择、更 换代销机 构,并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13.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二) 基 金管理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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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双力中小 板份额净值 、 双力 A 份额净值与 参考净值 、双 力 B 份额净值与 参考净 值 及 国联 安双力 中 小板综指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折算 比例、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 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 换比例和 双力中 小板份额 、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11.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2.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6.依照法律 法 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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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7.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 ( 三) 基 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 四) 基 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2.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双力 中小板份额 、 双力 A 份额 、 双力 B 份额及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指证 券投资 基金(LOF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双力 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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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双力 B 份额的参 考净值 、 基金份 额折算比 例、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终止 运 作后的 份额 转换比例; 13.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 款项 ; 16.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18.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 23.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五)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六)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交纳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所 规定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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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3.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本 基金的分级 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双力中小 板份额 、 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级 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到 期,本基 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双力 A 份额、双 力 B 份额将自动 转换为场 内的双力 中小板份 额, 转换完 成 后, 本基金将 更名为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二)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基 金的分级 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 合并持有 双力中 小板份额 、 双力 A 份额 与双力 B 份 额各自 10%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合 同; (2)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 更基金类 别; (4)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7)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法 律 法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 外 ; (8)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9) 分 级运作期 内终止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运 作; (10)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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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1)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 的 申购费率 、 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基金 的 分级运作期 内,指单 独或合并 持 有 双力中小 板份额 、 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各 自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 分级运作期 内,指单 独或合并 持有 双力 中小板份额 、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 各自 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基金 的 分级运作期 内,指单 独或合并 持 有 双力中小 板份额 、 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各 自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就 同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基 金的分级 运作期内 ,指单独 或合并持有 双力中小 板份额 、 双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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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各自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但应 当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 四)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 会 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 议形式; (4) 议 事程序; (5) 有 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 益登记日; (6) 代 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式; (8) 会 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 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10) 召 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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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 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 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通 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以上( 本 基金的分 级运作期内 ,指单独 或合并持 有 双力中 小板份额 、 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占 各自总份 额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代理 人身份证 明、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 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 通 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本基金 的分级运作 期内,指 单独或合 并持有 双 力中小板份 额 、双力 A 份额 与双力 B 份 额占各自 总份 额 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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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5)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六) 议 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本基 金的分 级运 作期 内,指单 独或合并 持有 双力中 小板份额 、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各自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会 召集人应 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 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如 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 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基金 的分级 运作期内, 指单独或 合并持有 双力中小 板份额 、 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各 自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 知 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 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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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管理 人 为召集 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 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 七) 决 议形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本基 金 的分级运作 期内,指 单独或合 并持有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占 各自总 份额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 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 本 基金的分级 运作期内 ,指单独 或合并持 有 双力中 小板 份额 、双力 A 份额 与双力 B 份 额占各 自总份额三 分之二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分级 运作期内 终止双力 A 份 额与双 力 B 份额 的运作 、终止基 金合 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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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4.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可以 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 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场监 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 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证。 ( 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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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 十)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与终止的 事由和程序 ( 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 (5)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6)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根 据 适用的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 (8) 分 级运作期 内终止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运 作;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0)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 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变更 双力 中 小板份额 、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 指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申购 费率、赎 回费率或 收 费方式; (3)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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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4)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5) 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本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 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 三)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 基 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2)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 财产;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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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4)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6)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参 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 终 止发生清算 的,根据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双力 A 份额与双 力 B 份额各 自净值 分别计算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 三类基金份 额各自的 应计分配 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双力 A 份额 与双 力 B 份额各自类 别内按 其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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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不能 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 仲 裁裁决是 终 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仲裁 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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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第二十 六 部分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 股东一致 同意延长 的其他期 限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长 期贷 款;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贴现 ; 发行 金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 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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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 股、 新股 (包含中 小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 期货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5% ,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9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权 证以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2)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3) 本 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5% ,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 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90% ; (4)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5)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6)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7) 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8)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9)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10) 本 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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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11)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2)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13)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 票 总市值的 20% 。 (14)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85% -100% 。 (15)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 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 清算 、 估值 、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 五 条第九款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 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 后 的名单发送 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 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 的、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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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 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 算的交易, 仍 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 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 损失 ,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法 律责任及损 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 间前仍未 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 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 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 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 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 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 遵守相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 额度和比 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 券须为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有锁定 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 落 实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 查 询。 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 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 题, 造成基金 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 资产的责 任 与损失, 及因 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 影响本 基金安全的 责任及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应 制订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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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 的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 作的流动 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 发生剧 烈变动等原 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 周转困难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 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 结算, 并承担所 有损失。 对本 基金因投 资受限证 券导 致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 致 使基金托管 人承担连 带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 损失。 3.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于投 资前三 个工 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 证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 非公 开发行股 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 善 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投资受 限证券有 新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六)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双力中小板 份额 净值 、双力 A 份额净 值与参考 净值 、 双力 B 份额净值 与参考 净值 及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额折 算比例计 算、 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终止 运作后的 份额转换 比例计算 、 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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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 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九)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十)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双 力中小板 份额 净值 、双力 A 份额 净 值与参 考净值 、双 力 B 份额 净 值与参考 净值 及 国联安双 力 中小板 综指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折 算比例计 算、 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 例计 算、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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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分 、 分配本 基金的 任 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 结算公司 结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易交 收、 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 扣收 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 同生效的 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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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4.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通 过 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托 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债 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 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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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 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 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 内 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1)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 的净值计 算 本基金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到期 日分别计 算双 力 A 和双力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1)双力中小 板份额净 值与双 力 A 份额净值、 双力 B 份额净值三 者关系 本基金 一份 双力 A 份额与 一 份双力 B 份 额构成一 对份 额组合 , 一对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组合的净 值之和将 等于 两份 双力中 小板份额 的 净值。 2)双力 A 份额的份 额净值计 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年 利率加上 3.5% 。 其 中计算双 力 A 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指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或 上一折算 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整 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 上一折 算日折算 后的 1 元净值为基 准采用约 定年收益 率 单利 进行计 算。 3)双力 B 份额 的份额净 值计算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 额净值后 , 根据 双力中小 板 份额 、 双力 A 份额 、 双 力 B 份额净值 的 关系,可以 计算出双 力 B 份额 的 份额净值 。 假设上一折 算日次日 起 (含该 日) 第 t 个自然日 ( 即到 期日) , 双力 中小板份 额、 双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分 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 算日次日 的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为 R ,则第 t 个自然日 ,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计算 如下: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双力 A 份额和双 力 B 份额的 净值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 净值在 计 算日 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日 内与 双力 中小板基金 份额净值一 同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2)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 的 参考 净 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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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后至 3 年期内 (不含到 期日 ),基金管 理人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分别计 算并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其中, 双力 A 和双力 B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日 不包括双 力 A 和双力 B 的到 期日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双力 A 、双 力 B 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 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 值。


1)双力中小 板份额净 值与双 力 A 份额 参考净 值、双 力 B 份额参考 净 值三者 关系 本基金一份 双力 A 份额与 一 份双力 B 份 额构成一 对份 额组合, 一对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额组合的参考 净值之 和将等于 两份双 力中小板 份 额的净值。 2)双力 A 份额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双力 A 份额的约定 年收益率 为一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年 利率加上 3.5% 。其 中计算 双力 A 份额约定年 收益率的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年利率 指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或 上一折算 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 执行的金 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 期整 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双力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以基 金合同生 效日或 折算日折算 后的 1 元 参考 净值 为 基准采用约 定年收益 率单利进 行计算。 3)双力 B 份额 的份额参考 净值计 算 计算出双力 A 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后,根 据双力中 小板 份 额净值 、双 力 A 份额参考净 值 、 双力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 关系,可 以计算出 双力 B 份额 的份额 参考 净值。 假设上一折 算日次日 或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含该日) 第 t 个自然日 , 双 力中小板 份额净 值、双力 A 份额与 双力 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分 别为 t t 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上一折算日 次日或基 金合同生 效日的一 年期银行 定期 存款年利率 为 R , 则第 t 个自然日, 双 力 A 份额与双力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如下 : 365 / %) 5 . 3 ( 1 t R A NAV t ? ? ? ? ) ( 5 . 0 / ) ) ( 5 . 0 ( t t t A NAV NAV B NAV ? ? ? ) ( 4)双力 A 份额和双 力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公告 双力 A 和双力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 计算 日 当天收市 后计 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 双力中小 板 基金份额净 值一同公 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或 净值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或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 公告。 (二)复核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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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 双力 中小板份额 净值、双力 A 份额、 双力 B 份额参考 净值 或 净值 及 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 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 止; 2.基金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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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第二十 七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有权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 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 单邮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设立客户 服务中心 。 每季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客 户服务中 心将向该 季 度发生过交 易的 通过 场外认购 或申购 基 金份额 的 持有 人邮寄该持 有人最近 一季度基 金账户 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 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 内,客 户服 务中心向所 有在册 通 过场外认 购或申购 基金份额 的 持有人 及 第四季度 发生过交 易的投资 者寄 送最近一季 度基金帐 户状况对 帐单。 2.其它相关的 信息资 料 指不定期寄 送的基金 资讯材料 ,如基金 新产品或 新服 务的相关材 料等。 二 、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 指定的基 金销售机 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月扣 款时间和 扣款金额 , 由销售机构 于每月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资金 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 请。 投资者通过 国联安网 上交易平 台定期定 额申购本 基金 可享受前端 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 优 惠, 具体优惠 申购费率 以相关公 告为准。 本 基金并适 时参加相关 代销机构 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 细则及费 率情况详 情参见基 金管 理人有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为满足广 大投资人 的理财需 求,将不 断增 加定期定额 业务的代 理销售渠 道, 代理销售网 点名称以 公告为准 。 三 、 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 话服务 1)自动语音 服务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查 询系统提 供 7× 24 小时自动 语音 服务和查询 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 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 供每周 5 个工作日 的人工服 务。 客服中心电 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 话 费) 2.网上客户服 务 网上客户服 务为投资 者提供查 询服务、 资讯服务 以及 相互交流的 平台。投 资者可以 查 询热点问题 ,并对服 务进行投 诉和建议 。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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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投资者可以 在网站上 订阅邮件 公共信息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资讯信 息、 定期基金报 告和临时 公告等。 四 、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部 分银行卡 及汇款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网上直销业 务,持有 相应借记 卡 的 基金投资 人满足相 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 开户手续 , 并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 本基 金的申购、 定投、赎 回和转换 等业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 办理本基 金申购业 务的 基金投资人 可享受前 端申购费 率的优 惠,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 办理本基 金前端收 费模式下转 换入业务 的基金投 资人将享 受转换费中 相应 前端 申购补差 费率的优 惠。 基金投资 人还可以直 接通过基 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基 金定投业 务并享受 前端定投 申购费率 优惠 。有关详情 可参见相 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 的时候, 基 金管理 人 将根据 基金网上 交易 业务的发展 状况 ,适 时扩大可 用 于基金网上 交易平台 或用于交 易支付的 银行卡种 类 , 敬请基金投 资人留意 相关公告 。 基金网上交 易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所 有。 五 、 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网上留言、书 信等主要投 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 管理人 的工作提出 投诉和建 议,客户 服务人员 会及时地 进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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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第 二 十八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 中国铝业 股票估值 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09-16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 基金(LOF)3 季报 上交所、深 交所、中 国证券报、 上证报、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7-10-27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 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更新) 深交所、 中国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1-06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开 展网上直销 基金转换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1-11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 乐视网股 票估值调 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1-18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 亨通光电 股票估值 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07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 涪陵榨菜 股票估值 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15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调整 流通受限 股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23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7-12-28 国联安基金 关于旗下 基金及专 户 产品实施增 值税政策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30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相关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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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 万 华化学 股票估值 调 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1-10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 国际金融 股 份有限公司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1-10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证券投 资 基金(LOF)2017 年4 季报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 公司网站 2018-01-20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 东山精密、 兆易创 新股 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2-03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 台海核电、 康得新 股票 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2-08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 加上海挖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 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通 申购、 赎回、 定投、 转 换及参 加费 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3-12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并 计划收取短 期赎回费 的提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证报、 证 券时报、 公司网站 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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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二十 九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基金投资 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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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第 三十 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国联安 双力中小 板综指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三)《国 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 指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四)关于 申请募 集 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 综指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之 法律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上述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 可 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 八年 五 月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