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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多元(003406)

南方多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多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8 年03 月29 日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 6 基 金的 募集 .............................................................................................................................. 23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4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25 § 9 基 金的 投资 .............................................................................................................................. 33 § 10 基金 的财 产 ............................................................................................................................ 42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43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7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9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1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 16 风险 揭示 ................................................................................................................................ 57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0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2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80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94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96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97 § 23 备查 文件 ................................................................................................................................ 98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6 年 7 月 25 日证 监许 可[2016]1695 号 文注 册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已 于2016 年 9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 和市 场 前 景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 险等 , 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 风险 揭 示 ” 章节 。 其 中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由 非 上 市中 小 企 业 采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行 的 债 券 。由 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 潜在 较 大 流 动性 风 险 。 当 发 债主 体 信 用 质量 恶 化 时 , 受市 场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 能 无 法 卖出 所 持 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的 《 招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并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谨 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及 其 净值 高 低 并 不预 示 其 未 来业 绩 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作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2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 年3 月2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及 《 南方 多元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多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多 元债券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多元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多元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南方 多元 债券 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了 基 金销 售 服 务 协议 , 办 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本 基 金的 登 记 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 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受 理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发 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相关 条件 而募 集、 运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股 东 、 基 金 管理 人 高 级 管理 人 员 或 基 金经 理 等 人 员承 诺 认 购 一定 金额并 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52 、发起资金:指基 金管 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或 者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参与认 购的 资 金 。发 起资 金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 且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53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三 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股 东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高 级 管 理 人员 或 基 金 经理 等人员 54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媒介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常 克川 1998 年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由南方 证 券有限公 司、 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公 司、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0]78 号文 批 准进 行了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 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 币。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3 亿 元人民 币。 2018 年 1 月, 公司 整体 变 更设立 为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金 3 亿元 人 民币。 目前 股权 结构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45%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15% 及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农工 部至 助 理 调 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华 泰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投 资 银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投资 银 行 业 务管 理 总 部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裁 兼 华泰 紫 金 投 资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华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 金融 专业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赛格集团销售,深 圳投 资基金管 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 券经 纪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业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 券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路 营 业 部 总经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 经理 、 零 售 客户 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兼深 圳分 公司 总经理 。 张辉先生,董事,管 理学 博士,中国籍。曾任 职北 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 务中 心、华晨 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联 创 投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干 部 , 华泰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高 级 经理 、 证 券 投资 部 投 资 策 划员 、 南 通 姚港 路 营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上海 瑞 金 一 路营 业 部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副 总 经 理 、 综合 事 务 部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秘书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党 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先 生, 董事, 工学 学士,中 国籍 。曾任 职陆 军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连 副连职 排 长、代政 治指 导员、 师政 治部组织 科正 连职干 事,陆 军第 42 集团 军政治 部组 织处副营 职干 事,驻香 港部 队政治 部组 织处正营 职干 事,驻 澳门 部队政治 部正 营职干 事, 陆军第 163 师 政 治 部 宣 传科 副 科 长( 正 营职) , 深 圳 市纪 委 教 育调 研室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级纪 检员 、 办 公厅 副 主 任 、 党 风廉 政 建 设 室主 任 。 现 任 深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党 委 副书 记 、 纪 委书 记,深 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 商管 理硕士,中国籍。曾 任职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 室文 秘、董办 文秘,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 信访 办) 高 级主管 、企 业三 部高 级主 管。现 任深 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金融 发展部 副部 长, 深圳 市城 市建设 开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 近现 代史专业硕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 系团 总支副书 记 ,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 公司 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 经理 、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 任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董事,临 床医 学博士,中国籍。曾 任职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 床医 生,瑞金 医 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研 究 所 医 药 行业 研 究 员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监 、 副总 经 理 。 现任 兴业证 券研 究所 总经 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 经济 学硕士,中国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曾任职德 勤国 际会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证 监会 处长 、副主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 总裁 、 党 委 副书 记 , 南 方东 英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 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 业部政策 研 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司 处 长 、 副 司长 , 中 国 国际 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会 副 会 长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业 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 商业 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府 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记 , 国 家 统计 局 总 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 会长。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 事, 金融学博士,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中国籍。 曾任 职东南大 学经济 管理学 院教授 ,南 京大学 工程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南京大 学- 牛 津大学 金融创 新研究 院 院 长 、 金 融工 程 研 究 中心 主 任 , 南 京大 学 创 业 投资 研 究 与 发 展中 心 执 行 主任 、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江 苏 省 资 本市 场 研 究 会 会长 , 江 苏 省科 技 创 新 协会 副会长 。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 事, 工商管理博士,法学 硕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 会杰 出资深会 员 。 曾 任 职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专员 办事 处 证 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法规 执行 部总 监。现 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 事, 经济学硕士,工商管 理硕 士,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籍。曾 任 职 北 京 市 财政 局 干 部 ,深 圳 蛇 口 中 华会 计 师 事 务所 经 理 , 京 都会 计 师 事 务所 副 主 任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管 理合 伙人 ,中国 证监 会第 三届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硕士 ,中 国籍 。曾 任职 北京市 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 师事务 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合 伙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事 务 所 合 伙人 , 全 联 并 购公 会 广 东 分会 会 长 , 广 东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深圳 市女 企业 家协 会理 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 主席 ,法律博士,中国籍 。曾 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 长、 处长,华 泰 证 券 合 规 总监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副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南 方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中国籍。 曾任 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财务 处处长, 华 泰 证 券 计 划资 金 部 副 总经 理 、 稽 查 监察 部 副 总 经理 、 总 经 理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总 监 , 华 泰联 合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监事 会 主 席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华泰 瑞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 大学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 师, 中国籍。曾任职浙江 兰溪 马涧米厂 主 管 会 计 , 浙江 兰 溪 纺 织机 械 厂 主 管 会计 , 深 圳 市建 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深 圳 市 建 设集 团 计 划 财 务 部助 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投 资 控 股 公司 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经 理 助 理, 深 圳 市 投 资 控股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 经理 、 财 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考 核 分 配 部部 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深 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 船舶 工程专业学士,中国 籍。 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 术员 ,厦门汽 车 工 业 公 司 总经 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国际 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信 置 业 发 展公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司 总 经 理 、 投资 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理 部 副 经 理职 务 。 现 任 厦门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 投资 发展部 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 计,厦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公 司 财 务 部副 经 理 ,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开 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业 证 券 计 财部 财 务 综 合 组 负责 人 、 直 属营 业 部 财 务 部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经 理 、 风 险 控 制 部总 经 理 助 理兼 审计部 经理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监 、稽 核审 计部 副总 监、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兴 证 期货 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 事, 企业管理硕士学历, 中国 籍。曾任职北京邮电 大学 副教授, 华 为 技 术 有 限公 司 处 长 ,汉 唐 证 券 人 力资 源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资 源 总 监 ,华 信 惠 悦 咨 询 公司 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现 任 南 方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党 委组 织 部 部 长、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执行 董事,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苏民先生 , 职 工 监 事, 计算 机 硕 士 研 究 生 , 中国 籍。 曾 任 职 安 徽 国 投 深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 脑 工 程 师 ,华 夏 证 券 深圳 分 公 司 电 脑部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副 总 监 、 市 场 服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监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风 险 管 理 部总 经理、 执行 董事 。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 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中 国籍 。曾任职金杜律师事 务所 证券业务 部 实 习 律 师, 上 海 浦东 发展 银 行 深 圳分 行 资 产保 全部 职 员 , 银华 基 金 监察 稽核 部 法 务 主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职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董事。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张海波 先生 ,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经济师 ,中 国籍。曾任职江苏省 投资 公司业务 经 理 , 江 苏 国际 招 商 公 司部 门 经 理 , 江苏 省 国 际 信托 投 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经 理 , 江 苏国 信 高 科 技 创 业投 资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总经 理 , 南 方资 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经 济学学士,高级经济 师, 中国籍。曾任职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 办 公 厅 秘 书, 中 国 经 济开 发 信 托 投 资公 司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理 、 产 品 开发 部 总 监 、 总裁 助 理 、 首席 市 场 执 行 官。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EMBA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籍 。曾任职 中国 农业银 行副 处级秘书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资 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公 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 联 合 证券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董 事 会 秘 书 、合 规 总 监 等职 务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董 事会 秘书 、纪委 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职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 资 部 高 级 分 析 师,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理 、 基 金 经理 、 全 国 社保 及国际业务 部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 业 务部 总 监 、 固定 收 益 部 总 监、 总 裁 助 理兼 固 定 收 益投 资 总 监 , 南 方东 英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首席 投资官 (固 定收 益) 。 史博先生 ,副 总裁, 经济 学硕士,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中国 籍。 曾任职 博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研 究 员 、 市场 部 总 助 , 中国 人 寿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股 票 部 高 级投 资 经 理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副 总 监 、研 究 总 监 、首 席 策 略 分 析师 、 基 金 经理 ,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研究部 总监 、总 裁助 理兼 首席投 资官 (权 益) 。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首 席投资 官( 权益 )。 鲍文革先生,督察 长,经 济学硕士,中国籍 。曾任 职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 所审计师, 南 方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投 行 部及 计 划 财 务 部总 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运 作 保 障 部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督察 长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3.2.4 基 金经 理 李璇女 士, 清华 大学 金融 学学士 、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析师 (CFA),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 2007 年 加入 南方基 金,担 任信用债 高级 分析师 ,现 任固定收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2010 年9 月至2012 年6 月, 任 南方宝 元基 金经 理;2012 年12 月至2014 年 9 月, 任南 方安 心基 金 经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2 月 ,任 南方润 元基 金经理 ;2013 年7 月至2017 年9 月, 任 南方稳 利基 金经 理;2016 年8 月至 2017 年12 月, 任南方 通利 、 南方荣 冠基 金经 理;2016 年8 月至2018 年2 月, 任 南方丰 元基 金经 理;2016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 南方 荣安 基金 经理;2010 年9 月 至今 , 任南方 多利 基金 经理 ;2012 年5 月至 今, 任南方 金利 基金 经理 ;2016 年9 月至今 ,任 南方 多元 基金经 理;2016 年12 月至 今,任 南方 睿见混 合基 金经 理;2017 年 1 月至 今, 任南 方宏 元 、南方 和利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今, 任南方 荣优 基金 经理 ;2017 年5 月至 今, 任南 方荣 尊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 至今, 任南 方 荣知基 金经 理;2017 年 7 月至今 ,任 南方 荣年 基金 经理;2017 年 9 月至 今, 任南方 兴利 基 金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李 海鹏 先生 ,首 席投资 官 ( 专户 )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总 经 理 蒋 峰 先生 , 现 金 投资 部 总 经 理 夏晨 曦 先 生 ,交 易 管 理 部 总经 理 王 珂 女士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李 璇 女 士 ,固 定 收 益 专 户投 资 部 总 经理 乔 羽 夫 先 生, 固 定 收 益研 究 部 总 经理 陶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 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理 制 度 、 业绩 评 估 考 核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 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 的 方 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目标和 原 则 、 风 险 控制 的 机 构 设置 、 风 险 控 制的 程 序 、 风险 类 型 的 界 定、 风 险 控 制的 主 要 措 施、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分 离 制 度 、防 火 墙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反 馈 制 度 、 保密 制 度 、 员工 行 为 准 则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 长 , 负责 监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作 的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内 部风 险 控 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 部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作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的 监察 稽 核 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 部稽 核管理办法、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等。通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的发 钞行之 一 。 1987 年 重新 组建后 的交通 银行正式 对外 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 国性的 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交 通银 行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7 年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 11 位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根据 2017 年美 国《 财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171 位。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90382.54 亿 元。2017 年1-12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702.23 亿 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业务中 心 ( 下文 简称 “托 管中心 ”)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年 基金 、 证 券 和 银 行 的从 业 经 验 ,具 备 基 金 从 业资 格 , 以 及经 济 师 、 会 计师 、 工 程 师和 律 师 等 中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称 , 员 工 的学 历 层 次 较 高, 专 业 分 布合 理 , 职 业 技能 优 良 , 职业 道 德 素 质过 硬,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 起任 本 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 执行 董 事。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 本行 行 长;2010 年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 责任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 行执 行董 事、 副行 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 董事 、行 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 任 本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 任本 行乌 鲁木 齐 分行副 行长 、 行长, 南 宁 分行 行长 ,广 州分行 行长 。彭 先生 1986 年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经 济学 硕 士学位 。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齐 分行 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长 ,会 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335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特 定 客 户 资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客户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银 行 理财 产 品 、 信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 、RQFII 证券 投资 资产 、QDII 证 券投资 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 产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法 律法规、行业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理规定,加强 内部 管理,保 证 托 管 中 心业 务 规 章的 健全 和 各 项 规章 的 贯 彻执 行 , 通 过 对 各种 风 险 的梳 理、 评 估 、 监控 , 有效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管 控, 确保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 并 渗 透到 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馈 等 各 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岗 位 权 责 分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有效 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消 除 内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学 合 理 的内 部控 制 决 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 机 制, 通 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 制 流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高 效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管 理 规 章制 度 ,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业 务运 行 的 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务 风险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业 务系 统建 设管 理办 法》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商业 秘密 管理 规定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从 业人 员行 为规范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档案 管理 暂行 办法 》 等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 展 不 断 加 以完 善 。 做 到业 务 分 工 合 理, 技 术 系 统规 范 管 理 , 业务 管 理 制 度化 , 核 心 作业 区实行 封闭 管理 ,有 关信 息披露 由专 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 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 全 链 条 的风 险 控 制 管理 , 聘 请 国 际著 名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基 金托 管 业 务 运行 进 行 国 际标 准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 金 的申 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 赎 回 资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等 行 为 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予 以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进行 调 整 。 交 通银 行 有 权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交 通 银行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及时 纠 正 的 ,交 通银行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为,有权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 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 国银 保 监 会 及其 他 有 关 机 关的 处 罚 。 负责 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大楼 (东 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环球 金 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黄 埔区 南京西路 399 号 明天广 场 20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灿辉 联系人: 徐璐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4 本基金 其他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北京市 盈科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B 座3 层 负责人 :姜 敏 电话:(0755)36866820 传真:(0755)368666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7 月25 日 证监 许可[2016]1695 号 文注 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 2016 年9 月26 日止 ,共 募集 5,010,008,940.36 份 基金份 额, 募集 户数 为 3 户。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 7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 用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 资金认 购方 承诺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9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后的对 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2 亿元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延续 基 金 合 同期 限 。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生 效 满 3 年 后,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提 出 解 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8.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本基金 已 于2016 年10 月28 日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如遇 证 券/期货 交易所 或交 易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它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所 能 控 制 的 因素 影 响 业 务处 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顺延 至 上 述 情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划出 。 在 发 生 巨额 赎 回 或 本基 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8.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本基 金单笔 赎回 申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人 全额赎回 时不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受 上 述 限 制 。各 销 售 机 构在 符 合 上 述 规定 的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情 况调 高 单 笔 最低 赎 回 份 额要 求,具 体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准 ,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对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6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8%,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 增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对申购 费用 实施 优惠 。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0.1%,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25%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8.7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1) 适用 于比 例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对 应申 购费 率为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1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60 =97,644.04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 持有三 个月 赎 回 10 万 份 ,赎回 费率 为 0.1% ,假 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 ×0.1% =101.7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101.7 =101,598.3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涉 及 金额 的 计 算 结 果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 误 差计 入 基 金 财 产。 申 购 涉 及份 额 的 计 算 结果 按 舍 去 尾数 的 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 费 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8.8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 +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 实 施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公 告。 8.9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8.10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或者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务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原 则, 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将 损害 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时 ,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8.11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 但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 招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8.12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8.13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份 额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 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 金 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 开通本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内 容详 见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发 布的 《南方 多元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和 其他有 关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公告。 8.14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 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他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5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6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计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投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于 2016 年 10 月 28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投 业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2016 年 10 月 27 日发 布 的 《 南 方多元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 和其 他有 关本基 金定 投 业务公 告。 8.17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来 处理 。 8.18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 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通 过 其 他 方 式进 行 份 额 转让 的 申 请 并 由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过 户 登 记 。 基金 管 理 人 拟受 理 基 金 份 额转 让 业 务 的, 将 提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力 争获 得长 期稳 定的投 资收 益。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 中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 券 、 超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机 构 债券 、 地 方 政府 债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中的 纯 债 部 分、 债 券 回 购、 银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 场工具 、国 债期 货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转债 仅投 资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9.3 投资 策略 1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 用类 债券,以提高组合收 益能 力。信用债券相对央 票、 国债等利 率 产 品 的 信 用利 差 是 本 基金 获 取 较 高 投资 收 益 的 来源 , 本 基 金 将在 南 方 基 金内 部 信 用 评级 的 基 础 上 和 内部 信 用 风 险控 制 的 框 架 下, 积 极 投 资信 用 债 券 , 获取 信 用 利 差带 来 的 高 投资 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 受两 个方面的影响,一是 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本 基 金 依靠 对 宏 观 经 济走 势 、 行 业信 用 状 况 、 信用 债 券 市 场流 动 性 风 险、 信 用 债 券 供 需情 况 等 的 分析 , 判 断 市 场信 用 利 差 曲线 整 体 及 分 行业 走 势 , 确定 各 期 限 、各 类 属 信 用 债 券的 投 资 比 例。 依 靠 内 部 评级 系 统 分 析各 信 用 债 券 的相 对 信 用 水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差 , 选 择 信用 利 差 被 高 估、 未 来 信 用利 差 可 能 下 降的 信 用 债 券进 行 投 资 ,减 持信用 利差 被低 估、 未来 信用利 差可 能上 升的 信用 债券。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代表 长、中、短期债券收 益率 差异变化, 相 同 久 期债 券组 合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变 化 时 差 异较 大 。 通 过 对同 一 类 属 下的 收 益 率 曲 线形 态 和 期 限结 构 变 动 进行 分 析 , 首 先 可以 确 定 债 券组 合 的 目 标 久期 配 置 区 域并 确 定 采 取 子弹 型 策 略 、哑 铃 型 策 略或 梯 形 策 略 ; 其次 , 通 过 不同 期 限 间 债 券当 前 利 差 与历 史 利 差 的 比较 , 可 以 进行 增 陡 、 减斜 和凸度 变化 的交 易。 3 、杠 杆放 大策 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 合现 有债券为基础,利用 买断 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等方 式融入低 成 本 资 金 , 并购 买 剩 余 年限 相 对 较 长 并具 有 较 高 收益 的 债 券 , 以期 获 取 超 额收 益 的 操 作方 式。 4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 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 金将 在国内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具 体 政 策 框架 下 , 采 用 基本 面 分 析 和数 量 化 模 型 相结 合 , 对 个券 进 行 风 险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后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严格 控 制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总体 投 资 规 模并 进 行 分 散投 资,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同 时 , 受到 发 债 主 体 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波 动 性较 高 、 信 用基 本 面 稳 定性 较 差 的 影 响 ,整 体 的 信 用风 险 相 对 较 高。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 这两 个 特 点 要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采 取 更 为 谨慎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认为 , 投 资 该 类债 券 的 核 心要 点 是 分 析和 跟 踪 发 债 主 体的 信 用 基 本面 , 并 综 合 考虑 信 用 基 本面 、 债 券 收 益率 和 流 动 性等 要 素 , 确定 最终的 投资 决策 。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 货投 资时,将根据风险管 理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 的,采用 流 动 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 期货 合 约 , 通 过对 债 券 市 场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 国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型 寻 求 其 合理 的 估 值 水 平,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通 过 多 头 或空 头 套 期 保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期 保 值 操 作。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充 分 考 虑国 债 期 货 的 收益 性 、 流 动性 及 风 险 性特 征,运 用 国 债期 货 对 冲 系统 性 风 险 、 对冲 特 殊 情 况下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如 大 额申 购 赎 回 等; 利用金 融衍 生品 的杠 杆作 用,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的目 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 展、金融工具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基 金还 将积极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会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将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以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9.4 投资 决策依 据和 决策 程序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1 、决 策依 据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人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外部 研究 报告以及 其他 信息来 源作 为参考 , 对 利 率 市 场 、信 用 市 场 进行 研 究 , 提 出债 券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分 析观 点 , 在 重点 关 注 的 投资 产 品 范 围 内 根据 自 己 的 研究 选 出 有 投 资价 值 的 各 类债 券 向 基 金 经理 做 出 投 资建 议 。 研 究员 根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类 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出 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9.5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不 投 资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仅投 资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 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9.6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债信 用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 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中债信用债 总指 数收益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 中 债 信 用债 总 指 数 是全 面 反 映 信 用债 的 总 指 标, 样 本 范 围包 括:信 用债 ,包 括企 业债 、公司 债、 金融 债 ( 不含 政策性 金融 债) 、短 期融 资券和 中期 票据 等 。 中 债 信 用债 总 指 数 在样 券 的 选 择 和财 富 指 标 的计 算 上 都 更 具备 基 金 跟 踪的 可 投 资 性, 是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专 门针 对债 券市 场投资 性需 求开 发的 指数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时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 时 公 告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9.7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9.8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9.9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878,187,893.30 96.79 其中: 债券


2,871,203,993.30 96.56 资产支 持 证券


6,983,900.00 0.23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31,187,985.62 1.05 8 其他资 产


64,248,965.28 2.16 9 合计


2,973,624,844.20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8,305,188.40 5.7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8,305,188.40 5.78 4


企业债 券


1,830,204,804.90 107.5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71,136,000.00 27.70 6


中期票 据


183,648,000.00 10.8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87,910,000.00 16.93 9 其他


- - 10 合计


2,871,203,993.30 168.79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81321 17 徽 商银 行CD113 2,000,000 190,400,000.00 11.19 2 041764008 17 武 清国 资CP001 1,500,000 150,435,000.00 8.84 3 041761011 17 潞安 CP002 1,000,000 99,830,000.00 5.87 4 112515 17 昆投 01 1,000,000 98,010,000.00 5.76 5 111712281 17 北 京银 行CD281 1,000,000 97,510,000.00 5.73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6614 万科 8A1 70,000 6,983,900.00 0.41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本基金 在进 行国 债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管 理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主 要目 的, 采用 流 动性好 、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 通 过对 债券市 场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期 货 的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配 , 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套 期保 值操 作。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考 虑国 债期 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债期 货对 冲系 统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险 ,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目的 。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 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0.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50,164.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292,481.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8,906,319.9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248,965.28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9.10 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09.2 9~2016.12 .31 -0.74% 0.10% -2.73% 0.12% 1.99% -0.02% 2017.01.0 1~2017.12 .31 2.00% 0.04% -2.94% 0.06% 4.94% -0.02%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1.25% 0.06% -5.59% 0.08% 6.84% -0.02%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 债期货合约、其他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3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 市的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 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可 对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进 行 调 整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 润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 相 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其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说 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 书的显 著位置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风险和 信用风险, 并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 国 债 期 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中应 说明基 金募 集情 况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经 理等 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承 诺持 有的 期限 等情 况。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其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 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员 、 基 金 经理 等 人 员 以 及基 金 管 理 人股 东 持 有 基 金的 份 额 、 期限 及 期 间 的变 动情况。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投 资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情 况、损 益情 况、风 险指标 等,并 在招 募说明 书(更新) 充 分 揭 示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交 易 对 基 金总 体 风 险 的影 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 政 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国 债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 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比 例 和 报 告期 内 所 有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明 细 。 本 基 金在 基 金 季 度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市 值 占 基金 净 资 产 的 比例 和 报 告 期末 按 市 值 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或 者XBRL 电子 方式 复核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 16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 金投资中 出 现 的 风 险 分为 如 下 四 类, 一 是 本 基 金特 有 的 风 险; 二 是 国 内 债券 市 场 风 险, 包 括 政 策风 险 、 利 率 风 险等 ; 三 是 开放 式 基 金 共 有的 风 险 , 包括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风 险等 ; 四 是 本基 金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 特征 表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一、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因此 ,本基 金除承 担由 于市场 利率 波 动 造 成的 利 率 风 险外 还 要 承 担 如企 业 债 、 公司 债 等 信 用 品种 的 发 债 主体 信 用 恶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 评级机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 可 能也 会 降 低 市场 对 该 类 债 券的 认 可 度 ,从 而 影 响 该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动 性 。 同 时由 于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 产规 模 较 小 、 经营 的 波 动 性较 大 , 且 各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也 大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 化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限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所 持有 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3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 国债期 货的 主要 风险 如下 :








(1) 市场 风险 : 国债价 格 的 波 动 将 可 能影 响 国 债 期货 合 约 的 价 格波 动 ; 国 债期 货 合 约 价 格的 波 动 将 直接 影 响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国 债期 货 与 现 货合 约 以 及 国 债期 货 不 同 合约 之 间 价 格 差的 波 动 可 能导 致 特 定 策略 组合在 部分时 间点上 价值 产生不 利方向 的波动 。








(2 ) 流动性 风险 :国 债期货 业务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要 包 括 持 仓组 合 变 现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和无 法 缴 足 保 证金 的 资 金 流动 性 风 险 。持 仓 组 合 变 现 的流 动 性 风 险是 指 持 仓 品 种变 现 时 由 于市 场 流 动 性 严重 不 足 、 或头 寸 持 有 集中 度 过 大 导 致 未在 合 理 价 位成 交 而 造 成 变现 损 失 的 风险 ; 无 法 缴 足保 证 金 的 资金 流 动 性 风险 指当国 债期 货业 务支 付现 金的义 务大 于组 合现 金头 寸而发 生流 动性 危机 的风 险。








(3 ) 信 用 风 险 : 信用 风 险 指 由于 发 行 人 或 交易 对 手 违 约而 产 生 损 失 的风 险 。 由 于国 债 期 货 业务 持有的 合约均 为中金 所场 内交易 的标准 品种, 因此 该业务 的信用 风险较 小。








(4 )合 规 性 风 险 : 国债 期 货 业 务开 展 过 程 中 ,存 在 可 能 违反 相 关 监 管 法规 , 从 而 受到 监 管 部 门处 罚 的 风 险 , 主要 包 括 业 务超 出 监 管 机 关规 定 范 围 、风 险 控 制 指 标超 过 监 管 部门 规 定 阀 值等 方面的 风险。








(5 ) 国债期 货实物 交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到期 时采取 实物 交割方 式,因 此可能 存在 因实 物交 割导 致被逼 空的 风险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4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包括 资产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 证券存在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提前 偿付 风险 、操作 风险 和法 律风 险等 。 (1)信 用风险 也称为 违约 风险,它 是指 资产支 持证 券参与主 体对 它们所 承诺 的各种 合 约 的 违 约 所 造成 的 可 能 损失 。 从 简 单 意义 上 讲 , 信用 风 险 表 现 为证 券 化 资 产所 产 生 的 现金 流不能 支持 本金 和利 息的 及时支 付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损失。 (2)利 率风险 是指资 产支 持证券作 为固 定收益 证券 的一种, 也具 有利率 风险 ,即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价格 受利 率波 动发生 变动 而造 成的 风险 。 (3) 流动 性风 险是 指资 产 支持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 风险 。 (4)提 前偿付 风险是 指若 合同约定 债务 人有权 在产 品到期前 偿还 ,则存 在由 于提前 偿 付而使 投资 者遭 受损 失的 可能性 。 (5)操 作风险 是指相 关各 方在业务 操作 过程中 ,因 操作失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而引起 的 风险。 (6)法 律风险 是指因 资产 支持证券 交易 结构较 为复 杂、参与 方较 多、交 易文 件较多 , 而存在 的法 律风 险和 履约 风险。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有 现金分红 和红 利再投 资两 种,对于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的投资人 , 其 因 红 利 再 投资 所 得 的 份额 自 确 认 之 日起 开 始 计 算持 有 时 间 , 并于 该 份 额 赎回 时 按 照 本基 金相关 法律 文件 的约 定选 择适用 的赎 回费 率并 计算 赎回费 ,敬 请投 资人 留意 。 二、债 券市 场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形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 波 动 可 能导 致 债 券 基金 跌 破 面 值 。在 利 率 波 动时 , 债 券 基 金的 净 值 波 动一 般 会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8 、经济 周期风 险。证 券市 场是国民 经济 的晴雨 表, 而经济运 作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三、开 放式 基金 共有 的风 险 1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 从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2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投资 组合中的 投资 品种会 因各 种原因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使证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 高 , 买 入成 本 或 变 现 成本 增 加 。 此外 , 本 基 金 属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所 有 开放 日 管 理 人 有 义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 如果 出 现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可 能 造 成 基金 仓 位 调 整和 资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风险 。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 投资 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 础上 ,通过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指 标 加 强 对流 动 性 风 险 的跟 踪 、 防 范和 控 制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并不 保 证 完 全避 免此类 风险 。 3 、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四、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 构 和其 他 销 售机 构)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对本 基金 进 行 风险 评 价 , 不 同 的销 售 机 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 同 , 因此 销 售 机 构 的风 险 等 级 评价 与 基 金 法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益 特 征 的 表述 可 能 存 在 不同 , 投 资 人在 购 买 本 基 金时 需 按 照 销售 机 构 的 要求 完成风 险承 受能 力与 产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为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和 定投 等 的 业 务 规则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决 定和 调整除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7)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 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但 依 法向监 管机 构、 司法 机关 及审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提 供的 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 予以 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泄 露, 但 依 法 向监 管 机 构、 司法 机 关 及 审计 、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21)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 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不 设 日 常 机构 。 若 将 来法 律 法 规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 除基 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其 他应 由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6)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 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7)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在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情 况 下 , 增加 、 减 少 或 调整 基 金 份 额类 别 设 置 及 对基 金 份 额 分类 办 法 、 规则 进行调 整;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 一, 召 集 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 以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 表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 系 统 。 通讯 开 会 应 以召 集 人 通 知的 非现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见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经 通 知不 参 加 收 取 表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 以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或 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人身 份 文 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提 前公 告 后 , 可直 接 对 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 , 基 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可 对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进 行 调 整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 相 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四、与 基 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与基 金管 理人协 商一 致的方式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 企业债券、 公 司 债 券 、 中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 券 、 超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机 构 债券 、 地 方 政府 债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可 分 离交 易 可 转 债 中的 纯 债 部 分、 债 券 回 购、 银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同业 存单 、货 币市 场工具 、国 债期 货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权证 ,可转 债仅 投资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不 投资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仅投 资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9) 项另 有约 定 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上 海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决定,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并在 募 集 结 束后 经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六 号免 税商务 大 厦 31-3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批 准 的其 他 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券 、企业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 债券 、 政 府 机构 债 券 、 地方 政 府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 可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中 的 纯 债部 分 、 债 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 同业 存 单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 产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不 投资 股票、 权证, 可转债 仅投 资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1) 基金 总资 产不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2) 本基 金持 有 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3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市 值的 3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本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除上述 第(9 ) 项另有 约定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或 回函 确认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 理人应定 期和 不定期对 银行 间市场 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 单进 行更新。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电 话或 书 面 回 函确 认 , 新 名 单自 基 金 托 管人 确 认 当 日 生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 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在 相 关 协 议签 署 、 账 户 开设 与 管 理 、投 资 指 令 传 达与 执 行 、 资金 划 拨 、 账目 核 对 、 到 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 以 及 存 款 证实 书 的 开 立、 传 递 、 保 管等 流 程 中 的权 利 、 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流通受 限证 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 证 券 、 已发 行 未 上 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 中 的 质 押券 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投 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 息,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发行证 券数 量、发 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已持有 流通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 资 金 划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 少于 拟 执 行投 资指 令 前 两 个工 作 日 将上 述信 息 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管 人,保 证 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 金投资 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 基金管理在投资中期 票据 前,须根据法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 定严 格的关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的 风 险 控 制制 度 和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并 书 面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上 述文 件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 的比 例进行 监督 。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 发布 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 的,从其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 情况,有 关 制 度 、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的 完 善 情况 , 有 关 比 例限 制 的 执 行情 况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以 及 本协 议 的 规 定, 有 权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相 关 托 管协 议 要 求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及时 发 出 回 函 ,并 及 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随时 对 所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8)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进 行监 督, 监督 内容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几 个方面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遵守 《 关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法律 法规 规定 。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前,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 门的规定, 制 定 严 格 的 关于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并 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比 例 进 行监 督 , 如 发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 对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另有规定或托管协议 当事 人对基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监 督 管 理 另 有约 定 时 , 从其 约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书 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9)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认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中 登 载 基 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的 审 核 擅 自将 不 实 的 业 绩表 现 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上 , 则基 金 托 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电 话 或书 面 形 式 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反馈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开 立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期 货账 户及债 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是 否及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是 否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期 货账 户和 债券 托 管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资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 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 告 应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验 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全 部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基 金 开立 的 基 金 银 行存 款 账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资 金当 日 出 具 相关 证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计 息 。 本 基金 的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制 作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 支 付 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 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 存款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 金 支付, 并使 用交 通银 行企 业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通 银行网 银”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务 。 (5)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人民 币银 行 账 户结算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实施 细则 》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账 户 , 用 于证 券 交 易 资 金的 结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在 托 管 人 处开 立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基 金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申 请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场 进 行 交 易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中 国 外 汇交 易 中 心 开设 同 业 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 资 业 务 ,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 理 。 基金 托 管 人 对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的 本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管 理 人 保 管 ,相 关 业 务 程序 另 有 限 制 除外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尽 可 能 保证 持 有 二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将 正 本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的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规 定 。 用 于 基金 信 息 披 露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以 约 定 方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后 , 将 复 核结 果 反 馈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3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4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上 市的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估 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发 现方 应 及 时 通知 对 方 ,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本 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 方 是基 金 管 理人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 损 失 的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者 基 金先 行 支 付 赔 偿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 1-4 进 行处理 时,若 基金管理 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没有发 现, 且 造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 付赔 偿 金 , 就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 由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管 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的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降低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 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且 不损 害 投 资 者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双 方 应 本着 平 等 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录 和保 管 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 册 ,对 双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 期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歧 ,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 对账 目,如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明 原 因 并 纠正 , 确 保 核 对一 致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 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定 期报 告文件 应按 中国证监 会的 要求公 告。 季度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于 截止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 告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 月结束 后的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盖章 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度 报 表 完 成当 日 , 以 约 定方 式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反馈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反馈给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 调整 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可以出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 记 和 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年 最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负 责 编 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决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不 愿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或 者协 商 、 调 解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 根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地 点在 上 海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 并 对相 关 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 基金 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清 算 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清算组 的成 立进行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做 出 的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 、 场外 交易 手 机 短 信 对 账 单 以及 场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件 、 手 机 短信 或 微 信 形 式向 定 制 的 个人 投 资 者 定期 发送, 资料 (含 电子 邮件 地址及 手机 号码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2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个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 易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 信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个人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 信公众号 或客户 端办理 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及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基 金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业 务规则 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和 业务 规则 。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 括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根据提示操作输 入要 咨询的问 题,便 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多 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 告 摘要 2018-03-29 南方多 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年度 报 告 2018-03-29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02-28 南方多 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 4 季 度 报告 2018-01-22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缴纳增 值税 及其 附加 税费 的公告 2017-12-3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流通 受限 股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12-26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大智 慧财 富、 挖财 基金、 天天 基金 、微 众银 行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2017-12-14 南方多 元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7-10-25 注:其 他披 露事 项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 资人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 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多元(2018 年第 1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注册的 文件 ; 2 、《 南方 多元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南方 多元 债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 南方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