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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新锐混合(090018)

大成新锐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八年 五月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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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11 月4日 证监 许可 【2011 】1751 号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3 月20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本基金 运作 平 稳。根 据中 国证 监会2014 年7月7 日颁 布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的 有 关规定 , 经 与本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协 商一 致, 自2015 年7 月3日 起本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大 成新 锐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基金简 称变 更 为 “大 成新 锐产 业混 合 ” ;基金 类别 变更 为 “ 混合 型 ”。 上述 事项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上述 变更 基金 名称 及基 金类别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对 《 基金 合同 》 和 《 托管 协议 》 的 相 关条款 进行 了相 应修 改。 在修改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运 作办 法》 和基 金 运作实 际情 况,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部分 条 款进行 了必 要的 调整 。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次变 更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且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已 就相 关事 项履 行规定 程序 ,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按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 本 次变 更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且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关系发生重 大变化 的情形 ,不需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 更名后, 《大成新 锐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大 成新 锐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等 法律 文 件项下 的全 部权 利、 义务 由大成 新锐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承担 和继 承。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本基 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申 购 本基金 时 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 出投 资决 策,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与托 管业务 相关 的更 新信 息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 容截 至日 为 2018 年 3 月 20 日( 其 中人员 变动 信息 以公 告日 为准)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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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合 同 的存 续 ............................................................................................................................ 52 七、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2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60 九 、 基 金业 绩 ........................................................................................................................................ 74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75 十 一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6 十 二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82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83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4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5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90 十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93 十八、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95 十九、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117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32 二 十 一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33 二 十 二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34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34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35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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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大成 新锐 产业混 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新锐产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新锐 产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新锐产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大成 新锐产 业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大 成新锐产 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大 成 新锐产 业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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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 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 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经 主管 部门 批 准, 运用 在境 外募 集的 人 民币资 金开 展境内 证券 投资 业务 的相 关主体 ; 22.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人 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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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 24.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的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 25.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 26.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7.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28.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29.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30.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31.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32.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 3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34.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 35.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 36.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 38.日 :指 公历 日 ; 39.月 :指 公历 月 ; 40.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 41.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42.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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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43.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 44.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45.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46.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47.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 48.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 49. 巨额 赎回 : 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 51.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52.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 55.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 5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 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7. 指 定媒 介: 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 他媒介 ; 58、 《业务 规则》 :指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投资 者共 同 遵守。 59.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 且在 本基金 合同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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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50%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比 例 25% ) 三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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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格, 国家 “ 千人 计划” 专家。 曾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讼 部资 深咨 询师、 金融 部资 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询公 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 任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规划委 专家 顾问 委员 ,机 构部创 新处 负责 人;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 。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 财经系 教师 ;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职于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为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 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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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许国平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 人民 大学 国民 经济 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 先后任 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 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 处处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中 央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建行股 权管 理部 主任 ;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金融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理 、 党委 委员 ;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 北京 银河 吉星 创业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 任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至 2017 年 11 月 )及 法定代 表人 ; 2018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事会 主席。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 杭州 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 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4 年 11 月加 入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2015 年 1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美 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 所纽 约州 执业 律师 。 中 银国 际投 行业 务副 总 裁, 香港 三山 投资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首 席战 略官 , 2015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 国际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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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 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供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侯春燕 女士 ,经济 学 硕士 ,证券 从业 年 限 7 年。2010 年 6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历 任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2015 年12 月 9 日 起担任 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7 年1 月18 日 起 任大成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国家 安 全主题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1 日 起担任 大成 新锐 产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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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金基金 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格 。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刘安田 2012 年 3 月 20 日至 2013 年 7 月 17 日 袁巍 2013 年 4 月 8 日至 2014 年 5 月 29 日 徐雄晖 2014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5 月 22 日 周德昕 2015 年 5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7 名 成员 组 成 , 设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1 名 , 其 他委 员 6 名, 名单 如下 : 罗登攀 , 公 司总 经理 , 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李 本刚, 基金 经理 , 股 票投 资 部总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路 荣强 , 研 究部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苏 秉毅 , 基 金 经理 , 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徐 彦,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 价值组 投资 总监 , 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于雷 ,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 , 股 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郑刚 ,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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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定 期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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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 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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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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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 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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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 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 、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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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 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 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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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 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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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 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 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 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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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 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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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 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 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 起中 国 农 业银 行连续 通过 托管 业务 国际 内控标 准(ISAE3402 )认 证,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 制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 农业 银 行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誉 进一 步 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 典”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颁 发的 “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 荣获第 十届 中国 财经 风云 榜“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称号;2013 年 至 2016 年连 续荣 获上 海清 算所授 予的 “托 管银 行优 秀奖” 和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称 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老 金 业务最 佳发 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 为 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业务 管理 部、 客 户一 部、 客户二 部 、 客户 三部 、 客 户四部 、 风险合 规部 、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 运一部 、 营运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 内 控监 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 拥 有先 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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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2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 397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 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 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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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一.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二.代 销机 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林 葛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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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洪 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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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东 二 路 70 号 法定代 表人 :冀 光恒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8、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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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9、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李佳 程 联系电 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10、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1、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注册 地址 :武 汉市江 岸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人代 表人 :陈 新 民 联系人 :曾 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 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12、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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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4、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遇 玺 联系电 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15、中 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 务外 环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6、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258 号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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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17、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8、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1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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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20、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1、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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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6、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7、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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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29、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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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2、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3、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34、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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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5、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6、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7、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服电 话:95503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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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0、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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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网址:www.gzs.com.cn 42、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95360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3、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服电 话:95386 联系人 :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4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5、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8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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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6、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48、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9、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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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电话:0791-86281305 ;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50、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1、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2、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 53、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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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54、中 国 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55、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56、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7、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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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8、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9、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0、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联系电 话:0752-2119391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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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62、九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南川工 业园 区创 业 路 1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东 一 门 2 号楼 法人代 表人 :魏 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 服电 话:95305 63、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4、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5、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球 金融 中 心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刘 闻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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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6、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1 幢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7、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8、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69、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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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0、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7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尹 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7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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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4、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75、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7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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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7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78、蚂 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原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9、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0、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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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81、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61 号1 幢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2、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83、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84、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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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85、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8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87、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88、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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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9、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 泰和经 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90、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1、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92、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传真: 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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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3、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7 栋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94、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95、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96、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 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东、 康宁 街 北6 号楼6 楼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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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网址:http://www.hgccpb.com/ 97、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8、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电 话 :个 人业 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 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99、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100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 21 层222507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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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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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基 金 合同 的存续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新 锐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正 式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 方式或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代销机 构 名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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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的 办理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2 年 4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基金 日常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除指定赎回外,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 购和红 利再 投的 先后 次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 即 先确 认 的份额 先赎 回 , 后 确认 的 份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正 常情 况下 ,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 (包 括 该日 ) 为 投资 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基金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 结果 为准。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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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 元 人民 币。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 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或 比例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增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 、 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履行 适 当的程 序, 并及 时公 告。 新的收 费模 式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有关 公告 、通 知。 1、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 率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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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7 日 1.5% 7 日≤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2 年 0 3、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申 购基金份额 的基金 投资者 承担,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可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 转换费 率。 6、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 已在本 公司直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 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 老金 账户 申购 费率 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 请 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所适用 的申 购费 率为 1.50% ,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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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净认购 金额=100,000/ (1 +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 1.025=96,119.19 份 2、基 金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赎回本 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 额,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100,000× 1.025× 0.5% =512.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25 -512.50 =101,987.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T 日 基金 份 额总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投 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 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 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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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4、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为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5、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7、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单 个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发 生上述第 5、7 项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拒绝 该等 全 部 或者 部分申 购申 请 。 如 果法 律 法规 、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 上述 第 5 项 内容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修改上 述内 容 ,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5、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赎 回。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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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 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 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超 过 10% 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赎回;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赎 回申请 , 与 当日其 他赎 回 申请一 起, 按上述 (1) 或 (2)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仍旧 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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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的,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占 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低 于 1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 环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办理 措施 , 并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 顺延赎 回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 站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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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六 )其 他情 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八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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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锐产 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分 享中国经济增长新锐力量 的成长收 益,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 二) 投资 理念 为中国 经济 持续 发展 而进 行的结 构性 转型 过程 中 , 以 产业升 级和 发展 战略 性新 兴产业 为 核心的 新经 济发 展模 式已 经提到 了国 家发 展战 略的 高度 , 代 表新 兴生 产力 和社 会经济 发展 趋 势的新 锐产 业将 逐渐 成为 中国的 支柱 产业 。 新锐 产 业正在 涌现 具有 源于 技术 、 能 力或 模式 等 方面的 优势 、 高速 增长的 上市公 司 , 成 为证 券市场 优质投 资标 的 。 本 基金采 用自上 而下 、 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 充分挖 掘新 锐产 业投 资主 题, 精 选相 关行 业的 优质 上 市公司 股票 ,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超额 收益 。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 含中 期票 据 ) 、 货币市 场工 具、 银行存 款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 60%-95%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 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新 锐产业 相关 股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 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积极 主动 的投资 策略 。 以宏 观经 济 和政策 研究 为基础 , 通过 影响 证券 市 场整体 运行 的内 外部 因素 分析 , 实 施大 类资 产配 置 ; 分 析中 国经 济 结构转型背 景下社 会意识 (可持续发 展观等) 、经济 基础、科 技进步、 消费升 级与产业 政策 等各个方面对新锐产业 发 展的综合影响,研究各 个 新锐产业发展所处的阶 段 特征和商业前 景, 结 合各 个新 锐产 业股 票 群体的 流动 性、 整体 估值 水 平和动 量, 实施 新锐 产业 之 行业配 置。 对新锐 产业 各公 司在 所属 行业的 竞争 优势 进行 细致 分析 (包 括技 术变 迁路 径 与核心 技术 、 技 术制式与商 业模式 、市场 策略与需求 融合、 人力资 源等诸多 方面) ,结 合股票 基本面指 标分 析(包括成 长性指 标、估 值水平) , 精选优质 上市公 司股票, 力求实现 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 增值。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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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为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适度 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 股 指期 货 投资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并 按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套期保 值管 理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对 冲系 统性风 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 下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以股 票投 资为 主 , 但为规 避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保 障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 健增值 , 本 基金实 施适 度的 战略 或战 术性类 别资 产配 置 。 本 基金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市场 趋势 和预期 收益 风 险的比 较判 别 , 对 股票 、 债券及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 以期在 投资 中达 到风险 和收 益的 优化 平衡 。 在 大类 资产 调整 过程 中, 本基金 将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范 围内, 适度 运用 股指 期货 的套期 保值 功能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暴露 。 本基金 以宏 观经 济 和 政策 研究为 基础 ,通 过影 响证 券市场 整体 运行 的内 外部 因素分 析 , 包括市 场利 率水 平 、 市场 投资价 值 , 资 金供 求因素 、 证 券市 场运 行内 在动量 等方面 , 采取 定 量与定 性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 对 证券 市场 投资 机会 与 风险进 行综 合研 判, 实施 大 类资产 配置 。 宏观经 济环 境方 面, 主要 是对证 券市 场基 本面 产生 普遍影 响的 宏观 经济 环境 进行分 析 , 研判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以 及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政 策因素 方面 , 主要 是对 影 响经济 结构 、 金 融和证 券市 场的 政策 进行 前瞻性 分析 , 研 究政 策对 不 同类别 资产 的影 响。 市场 利 率水平 方面 , 主要分 析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变化趋 势及 对固 定收 益证 券的影 响 。 资 金供 求因 素 方面 , 主 要分 析 证券市 场供 求的 平衡 关系 。 投 资价 值方 面, 主要 研究 各类证 券市 场的 整体 内在 价值的 变化 和 估值水 平的 相对 变化 。 市 场运行 内在 动量 方面 , 主 要分析 证券 市场 自身 的内 在运行 惯性 与回 归(规 律) ,发 现驱 动证 券 市场向 上或 向下 的市 场因 素。 通过上 述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结 合公 司研 究开 发的 定 量模型 工具 , 判断 市场 时 机, 进行 积 极的资 产配 置, 合理 确定 基金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各类 资产 类别 上的 投资 比例。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利用 基 金管理 人在 长期 投资 管理 过程中 所积 累的 经验 , 根 据市场 突发 事件、 市场 非有 效例 外效 应等所 形成 的市 场波 动做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调整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决 策是 : 采 取自 上而 下、 自下 而 上相结 合的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策略 , 深 入分析 作为 新兴 生产 力代 表的新 锐产 业的 内外 部环 境条件 、 政策 导向 、 科 技进 步等各 个方 面 对其发 展的 综合 影响 , 以 及新锐 产业 各子 行业 所处 的阶段 特征 、 竞争 格局 和 商业前 景 , 并 结 合股票 基本 面指 标分 析 , 识 别经济 长期 发展 过程 中具 有良好 发展 前景 的新 锐产 业及相 关上 市 公司, 充分 挖掘 与新 锐产 业相关 的投 资主 题下 的优 质股票 。 (1) 新锐 产业 的涵 义和 范 畴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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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新锐产 业之 新锐 具有 “新兴” 与“ 锐 意进 取 ” 之 双重 涵义 。 新锐 产业 包括 新兴 产业 和 锐进 型 产业。 新兴产 业是 指以 新科 研成 果、 新技 术、 新商 业模 式或 社会发 展新 需求 的产 生及 应用为 基 础, 对社 会经 济发 展起到 引领带 动作 用的 新型 产业 , 主 要包 括新 能源 、 节 能 环保 、 新 能源 汽 车、 信 息产业 、 生 物医药 、 生物 育种、 国防 军工、 新材料 、 高端 制造 、 现代 服务业 、 海洋 产 业等。 锐进型 产业 是指 符合 中国 经济结 构转 型方 向 、 受 益于 内生增 长动 力或 对社 会进 步变革 产 生重要 影响 的 , 具 有强 劲 竞争力 和高 速增 长前 景的 行业群 体 。 本 基金 主要 根 据财务 指标 筛选 锐进型 产业 ,选 择预 期未 来两年 净利 润累 计增 长率 达到同 期实 际 GDP 累计 增 长率 2 倍 以上 的行业 作为 锐进 型产 业的 备选行 业 。 其 中行 业分 类 标准参 考申 万二 级行 业分 类, 计算 行业 财 务指标 时对 覆盖 该行 业流 通市值 合计 占 比 70% 以上 的股票 群体 进行 统计 。 在不同 的经 济发 展阶 段 , 由 于特定 的社 会需 求以 及当 时的政 策导 向等 多种 因素 的共同 作 用下 , 新 锐产 业的 构成 表 现出动 态调 整的 特征 ; 在 不同的 地区 , 由于 各产 业 生产率 上升 速率 不同 , 技 术发 展状 况和 应 用程度 不同 , 新锐 产业 的 构成也 会表 现出 区域 差异 。 本 基金 将持 续 跟踪经 济发 展状 况 、 产 业 结构升 级 、 技 术发 展趋 势 以及国 家的 相关 政策 等 , 评估各 行业 在社 会经济 发展 中的 作用 , 高 度关注 具备 良好 经济 效益 或社会 溢出 效应 , 预期 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将 保持高 增长 的行 业或 企业 ,动态 调整 新锐 产业 的构 成。 (2)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新 锐产 业中的 各子 行业 ,以 分享 新锐产 业的 成长 收益 。 实施新 锐产 业的 行业 配置 策略主 要从 以下 三点 出发 : 一是分 析中 国经 济结 构转 型背景 下社 会意 识 (可 持 续发展 观等 ) 、 经济 基础 、 科技进 步、 消费升 级与 产业 政策 等各 个方面 对新 锐产 业发 展的 综合影 响 。 社 会意 识方 面, 主要是 对新 锐 产业的 需求 变化 趋势 产生 深远和 持续 影响 的社 会观 念如可 持续 发展 观等 方面 进行分 析 , 研 判 其对新 锐产 业各 子行 业的 支持程 度 。 经 济基 础方 面, 主要是 分析 经济 结构 转型 对新锐 行业的 影响 , 研 判宏 观经 济态 势 和微观 经济 态势 对新 锐产 业未来 发展 和增 长速 度的 影响程 度 。 科 技 进步方 面 , 主 要是 关注 新 锐产业 的技 术周 期变 化 。 消费升 级与 产业 政策 方面 , 研 判新 锐产 业 各子行 业在 消费 能力 提升 以及产 业政 策动 向下 的受 益顺序 和受 益程 度。 二是研 究新 锐产 业各 子行 业发展 所处 的阶 段特 征和 商业前 景 。 通 常每 个行 业都 要经历 一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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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个由成 长到 衰退 的发 展演 变过程 , 称之 为行 业的生 命周期 , 包括 幼稚 期、 成 长期 、 成 熟期 和 衰退期 。不 同的 子行 业的 成长性 不同 ,未 来发 展的 受益顺 序和 产业 链各 环节 竞争格 局不 同 , 需要区 别对 待 。 在 综合 考 虑行业 所处 周期 、 预期 年 均复 合 增长 率 、 国 内技 术 发展水 平以 及政 策扶持 力度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重点 配置 行业 景气 度 较高 、 发 展前 景良 好, 技 术基本 成熟 以及 政策性 推动 敏感 性较 高的 子行业 。 三是考 虑新 锐产 业各 子行 业股票 群体 的流 动性 、整 体估值 水平 和动 量等 因素 。 本基金 基于 行业 研究 小组 的研究 成果 , 通过 分析 宏 观经济 环境 、 国家 财政 政 策和货 币政 策和科 技进 步等 影响 因素 , 研 究新 锐产 业各 自行 业 发展特 点及 商业 前景 , 并 结合股 票群 体的 流动性 、整 体估 值水 平和 动量因 素, 比较 不同 子行 业的相 对投 资价 值, 确定 行业配 置 方 案 。 本基金 将 80% 以 上的 股票 资产投 资于 新锐 产业 中的 优质企 业。 (3) 股票 组合 构建 策略 对新锐产业各公司在所属 行业的竞争优势进行细致 分析(包括技术变迁路径 与核心技 术、技术制 式与商 业模式 、市场策略 与需求 融合、 人力资源 等诸多方 面) ,结 合股票基 本面 指标分 析( 包括 成长 性指 标、估 值水 平等 ) , 精选 优 质上市 公司 股票 。 股票基 本面 研究 主要 包括 公司的 成长 性评 估和 投资 价值评 估 。 成 长性 评估 主要 综合考 虑 定性因 素如 相关 领域 的新 技术 、 新 研发 成果 、 新 生 产模式 、 新商 业模 式、 核 心竞争 力 、 业 绩 驱 动 因 素 等 和 定 量 因 素 如 市 场 需 求 、 产 品 占 有 率 等 的 市 场 容 量 指 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EBITDA 、 净利 润等 的预 期 增长率 指标 , 公 司营 运指 标 (如 固定 资产 周转 率等 ) 以及 经营 杠 杆指标 ( 如权 益乘 数等 ) 等, 对公 司的 成长 性和盈 利的持 续增 长前 景进 行综 合评价 。 投资 价 值评估 是根 据一 系列 历史 和预期 的财 务指 标 , 结 合 定性考 虑 , 分 析公 司盈 利 稳固性 , 判断 相 对投资 价值 , 主要 指标 包 括:EV/EBIDTA 、EV/Sales 、P/E 、P/B 、P/RNAV 、 股息率 、ROE 、 经营利 润率 和净 利润 率等 。分析 师将 根据 行业 特点 选择合 适的 指标 进行 估值 。 根据公 司基 本面 考量 结果 , 本基金 将精 选新 锐行 业中 具有较 好的 盈利 增长 前景 且估值 合 理的上 市公 司, 结合 行业 配置策 略, 构建 股票 组合 。 在股票 组合 构建 与调 整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运 用风 险 绩效评 估及 归因 分析 方法 , 控 制组 合 风险。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主要通 过利 率预 测分 析 、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分析 、 债 券信用 分析 、 收益 率利 差 分析等 策略 配置债 券资 产, 力求 在保 证债券 资产 总体 的安 全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获 取稳 定收益 。 (1) 利率 预测 分析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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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走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 当 预期 利率 下调 时, 适当 加大组 合 中长久 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为 债券 组合 获取 价差 收 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 减少长 久期 债券 的投资 ,降 低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以控 制利 率风 险。 (2)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分 析 收益率 曲线 会随 着时 间 、 市场情 况 、 市 场主 体的 预 期变化 而改 变 。 通 过预 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的 变化 ,调 整债 券组 合内部 品种 的比 例, 获得 投资收 益。 (3) 债券 信用 分析 通过对 债券 的发 行者 、 流 动性 、 所 处行 业等 因素进 行深入 、 细致 的调 研, 准 确评价 债券 的违约 概率 ,提 早预 测债 券评级 的改 变, 捕捉 价格 优势或 套利 机会 。 (4) 收益 率利 差分 析 在预测 和分 析同 一市 场不 同板块 之间 、 不同 市场 的 同一品 种之 间 、 不 同市 场 不同板 块之 间的收 益率 利差 的基 础上 ,采取 积极 投资 策略 ,选 择适当 品种 ,获 取投 资收 益。 4、 权 证投 资 在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障基 金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 对 权 证进 行 投资 , 争 取获 得较 高 的回报 。 权证投 资策 略主 要为 : 采 用市场 公认 的多 种期 权定 价模型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 作为权 证投 资的 价值基 准, 并根 据权 证标 的股票 基本 面的 研究 估值 ,结合 权证 理论 价值 进行 权证趋 势 投 资 。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以 投资组 合避 险和 有效 管理 为目的 , 通过 套期 保值 策 略, 对冲 系 统性风 险, 应对 组合 构建 与调整 中的 流动 性风 险, 力求风 险收 益的 优化 。 套 期 保 值 实 质 上 是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多 空 双 向 和 杠 杆 放 大 的 交 易 功 能 ,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的 beta , 以达 到适 度增 强收 益 或控制 风险 的目 的 。 为 此 , 套 期保 值策 略分 为多 头 套期保 值和 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保值 策 略是指 基于 股市 将要 上涨 的预期 或建 仓要 求 , 需 要 在未来 买入 现货 股票 , 为 了控 制股 票买 入 成本而 预先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操作 ; 空头 套期 保 值是指 卖出 期货 合约来 对冲 股市 系统 性风 险,控 制与 回避 持有 股票 的风险 的操 作。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对股 市未 来趋势 的研 判、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目 标以 及投 资组 合的构 成 , 决定是 否对 现有 股票 组合 进行套 期保 值以 及采 用何 种套期 保值 策略 。 在构建 套期 保值 组合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股 票组合 的结 构分 析 , 分 离 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 (beta ) 及非 系统 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关 注 股票组 合 beta 值的 易变 性 以 及股 指期 货 与指数 之间 基差 波动 对套 期保值 策略 的干 扰 , 通 过 大量数 据分 析与 量化 建模 , 确 立最 优套 保 比率。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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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在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不 断精 细和 不断 修正套 保策 略 , 动 态管 理 套期保 值组 合。主 要工 作包 括, 基于 合理的 保证 金管 理策 略严 格进行 保证 金管 理; 对投 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 时监 控, 全程 评估 套期保 值的 效果 和基 差风 险,当 组 合 beta 值 超过 事 先设定 的 beta 容忍度 时 , 需 要对 套期 保 值组合 进行 及时 调整 ; 进 行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提 前平 仓或展 期决 策管 理。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 微观 经济 景气 状 况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3、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区域 规划 与发展 政策 ; 4、上 市公 司的 成长 属性 和 价值属 性指 标; 5、上 市公 司的 持续 盈利 能 力以及 综合 价值 的评 估。 (六)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如下 : 1、大 类资 产配 置和 股票 资 产类别 配置 的决 策程 序 (1) 大类 资产 配置 宏观研 究员 就政 治形 势 、 政策趋 势 、 宏 观经 济形 势 、 利 率走 势以 及证 券市 场 发展趋 势等 进行分 析,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交 研究 报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相关 报告 , 对 市场 中长 期发 展 趋势 做 出判 断 , 向 基金 经 理提出 大类 资产配 置指 导性 意见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并 结合 自己的 研究 分析 结果 , 拟定 基金大 类 资产配 置建 议, 提交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 金大 类资产 配置 建议 的可 行性 进行分 析 , 形 成投 资决 议并 授权基 金 经理执 行。 (2) 股票 资产 类别 配置 基金经 理综 合各 研究 员的 研究成 果 , 依 据本 基金 投 资策略 ,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提交 股票 资产类 别配 置建 议 。 经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 基 金经理 制定 详细 的股 票资 产类别 配置 计划 并经授 权后 执行 。 2、投 资品 种选 择的 决策 程 序 (1) 股票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必须已 经进 入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备 选库 , 进入 备选 库的 股票必 须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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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经过股 票投 资基 本库 、股 票投资 初选 库和 股票 投资 备选库 的筛 选程 序, 具体 过程如 下: 1)研究员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判 断股票 是否存在明 显风险 ,确定 股票投资 基本库 ; 2)研究员通 过大量 研读证 券公司研究 报告, 经过综 合分析判断 ,在股 票投资 基本库的 基础上 确定 股票 投资 初选 库; 3)研究员选 择初选 库中的 股票,进行 深入分 析和实 地调研后, 提交投 资研究 联席会议 讨论。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经过充 分讨 论和 论证 ,确 定该股 票是 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选 库; 4)基 金经 理从 股票 投 资 备 选库中 选择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2) 债券 投资 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包 括国 债、 央票 、 金 融债 、 公 司 债、 企业 债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债 券 品种。 基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计划 , 向债 券投 资研 究员 提出债 券 投资需 求, 债券 投资 研究 员在对 利率 变动 趋势 、债 券市场 发展 方向 和各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 、 安全性 和收 益性 等因 素进 行综合 分析 的基 础上 , 提 出债券 投资 建议 。 基金 经 理根据 债券 投资 研究员 的债 券投 资建 议, 制定债 券投 资方 案。 (3) 股指 期货 的决 策程 序 1)投资决策 委员会 依据研 究部提供的 宏观分 析报告 、投资策略 报告, 结 合金 融工程部 提供的 风险 评价 和股 指期 货市场 分析 报告 等资 料 , 对证券 市场 形势 进行 研判 , 提 出下 一阶 段 基金的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及参与 比例 意见 ,审 批基 金经理 提交 的具 体的 股指 期货投 资 建 议 ; 2)金融衍生 品投资 研究会 议定期回顾 和研究 股指期 货投资的情 况以及 市场状 况,并提 出基金 进行 指期 货投 资的 调整建 议 。 同 时, 不定 期 就突发 事件 进行 分析 评估 , 形 成股 指期 货 的调整 意见 ,供 基金 经理 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策参 考; 3)基金经理 依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 议和金 融衍生 品投资研究 会议的 调整建 议,确定 其投资 组合 , 制定 具体 的 股指期 货投 资计 划 , 并 在 获得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的批 准后 , 负 责计 划 执行; 4)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 对 股 指期货 投资 潜在 的异 常风 险进行 监控 并及 时揭 示; 5)风险管理 部定期 对投资 组合进行事 后的风 险与绩 效评估,并 就投资 组合的 绩效进行 评估和 归因 分析 ,以 供基 金经理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使用; 6)基金经理 对市场 变化、 投资组合调 整、组 合风险 监控、业绩 评估等 事项进 行汇总和 分析, 形成 下一 阶段 的投 资 策略建 议, 并提 交投 资部 负 责人审 批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议 使用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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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 七)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 由于沪 深 300 指数 是反 映 沪深两 市 A 股综 合表 现的 跨市场 成份 指数 ,中 证综 合债券 指 数是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市 场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央票 及短 融整 体 走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数 , 两者 均具 有良 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 因 此, 本 基金选 择沪 深 300 指 数作 为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选取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作为 债券 投资部 分的 比较 基准 。 此 外, 本基 金还 按 照预期 的大 类资 产平 均配 置比例 设置 了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权 重。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30% ; (4)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5)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7)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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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8)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9)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 投 资 于其他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1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20 %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除上 述第(4) 、 (6) 、 (8 )项 外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 管 理 人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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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除 依法 行使 股东 权利 之外, 不直 接参 与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四季度 报 告 ,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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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0,566,605.72 82.11 其中: 股票


50,566,605.72 82.11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 债券


- 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882,167.35 17.67 8 其他资 产


137,105.02 0.22 9 合计





61,585,878.0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25,767,022.10 42.62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763,470.00 6.2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3,728,600.40 6.17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689,092.22 6.10 J 金融业 1,670,768.00 2.76 K 房地产 业 1,911,414.00 3.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184,896.00 5.2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851,343.00 11.33 S 综合 - 0.00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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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合计 50,566,605.72 83.64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3.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所有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144 宋城演 艺 258,200 4,818,012.00 7.97 2 002126 银轮股 份 409,366 4,011,786.80 6.64 3 600998 九州通 198,600 3,763,470.00 6.22 4 002027 分众传媒 226,200 3,184,896.00 5.27 5 601633 长城汽 车 224,000 2,573,760.00 4.26 6 600754 锦江股 份 78,360 2,530,244.40 4.18 7 603556 海兴电 力 66,100 2,406,040.00 3.98 8 600872 中炬高 新 87,000 2,154,120.00 3.56 9 603899 晨光文 具 83,300 2,054,178.00 3.40 10 002343 慈文传 媒 57,100 2,033,331.00 3.3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所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以投 资组合 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为 目的 , 通 过套 期保 值策 略, 对冲系 统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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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性风险 ,应 对组 合构 建与 调整中 的流 动性 风险 ,力 求风险 收益 的优 化。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 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无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18,515.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38.47 5 应收申 购款 16,151.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105.02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无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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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九、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 3 月 2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3.20-2012.12.31 -0.90% 0.97% -2.48% 0.96% 1.58% 0.01% 2013.1.1-2013.12.31 35.98% 1.59% -5.90% 1.12% 41.88% 0.47% 2014.1.1-2014.12.31 27.87% 1.30% 42.57% 0.97% -14.70% 0.33% 2015.1.1-2015.12.31 24.88% 2.71% 7.37% 1.99% 17.51% 0.72% 2016.1.1-2016.12.31 9.07% 1.57% -8.39% 1.12% 17.46% 0.45% 2017.1.1-2017.12.31 -1.06% 0.90% 17.23% 0.51% -18.29% 0.39% 2012.3.20-2017.12.31 132.21% 1.64% 50.86% 1.20% 81.35% 0.44% 2.自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 情况, 并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变动的比 较 本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2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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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注:1.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2. 本基 金于2015 年 7 月 3 日由大 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名为 大成 新锐产 业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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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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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 为 估值 全价 。





(3 )首次发 行未上 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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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 。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约定 的形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以 约定 的形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以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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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基 金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 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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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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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 基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果 行业有 通行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4、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封闭 式基金 为每周 五)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4 ) 项 、 股 票指 数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的 第 (2) 项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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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二 、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按 照合 理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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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列 支。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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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基 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基金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基金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四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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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 告。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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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时,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 的全 部事 项( 包括 股指 期 货的 相关投资情 况) ,说 明基金 认购、申购 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2) 基 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 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律文 件。 (3) 托 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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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 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登 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介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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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7、股 指期 货投 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投资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 揭示股 指期 货投 资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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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6)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其他 重大 事项 ; (28)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 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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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介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处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以供 公众查 阅 、 复制。 基金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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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 内 公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 的市 场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素的 影响 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本 基金 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 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 赎回款项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章 节 。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交易 场 所 ,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同 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进 行合 理配 置,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 下本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时 ,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 流动 性 枯竭等 极端 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对 投资 者巨 额 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保 障投 资者 合法权 益为 前提 , 严格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谨 慎选 取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 暂停 基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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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金估值 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作 为辅 助措 施 。 对 于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将 依照 严格 审批 、 审 慎决策 的原 则 , 及 时有 效 地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 评估 , 使 用前 经过 内 部审批 程序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实 际运 用 各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时,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 赎回 款项 支付 等 可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 基 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进 行操 作, 全 面 保障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债券 本 息, 或 者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四)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 围的规 定 ,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比 例最 低将 保持 在60% 以上 ,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主要 投资于 新锐 产业 中的 优质 上市公 司 。 经 济周 期、 经济 结构转 型 实现路 径、 国家 产业 政策 、新技 术路 线或 新商 业模 式的竞 争、 社会 发展 新需 求的市 场培 育 、 社 会新 意识 形态 的实 践进 程、证 券市 场偏 好等 各项 因素, 将对 新锐 产业 各行 业的发 展前 景 、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业绩 及其 股票的 投资 收益 产生 较大 影响 。 对 于这 些复 杂的 、 不 确定性 的影 响 因素的 理解 或者 分析 错误 将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股 票的判 断和 选择 出现 失误 , 进而导 致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制度 , 由于 保证 金 交易具 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微 小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 较大 损 失。 股指 期货 采用 每日 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 果没 有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 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给 投资 带 来重大 损失 。 此外 , 交 易 所对股 指期 货的 交易 限制 与规定 会对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策略 执行 产生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 不利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致 风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交 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 不可 抗力 风险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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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规定, 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并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以及 赎回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8)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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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自 表 决通过 之 日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基 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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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基 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依照 独立、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2)依照本 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5)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6)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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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7)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9)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 登记机构, 对注册 登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并 从注 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2)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4)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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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定期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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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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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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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不 设日 常机构 。 (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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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9) 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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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表决方 式,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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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 汇总 , 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 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下同 ) ;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凭证及身份证明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身份证明 及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 证 明文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表决 截止日 前连 续 2 次公 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以下 称为 “ 监督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监督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集 人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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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 4) 直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 托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 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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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修 改,应 当 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和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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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3) 如 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会 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召 集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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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并 在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 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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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面值;


4、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基 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基金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基金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 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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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7、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按 照合 理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列 支。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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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 中期 票据 ) 、 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行存 款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为 60%-95%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以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 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新 锐产业 相关 股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4)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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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6)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7) 本 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9) 本 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 的 10 %。投 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 下, 除上 述第(4)、( 6)、( 8)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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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述规定 的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 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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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3)首次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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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4、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约定 的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以约 定的 形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六)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封闭 式基金 为每周 五)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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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核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以及 赎回费率,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8)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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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基 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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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授权 的代 理人 签字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 基 金备 案 手续办 理完 毕 , 并 获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日止 。 ( 二)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相 关监 管部 门 两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各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四)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九、 基 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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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 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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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 中期 票据 ) 、 货 币市场 工具 、 银行存 款 、 权 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股 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现金以 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本基 金 将 80% 以上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于新 锐产业 相关 股 票。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30% ; (4)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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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7) 本 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9) 本 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 的 10 %。投 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 比例, 遵从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基 金 所 持有的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12)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 下, 除上 述第(4)、( 6)、( 8)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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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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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 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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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页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 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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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页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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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页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 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认 (申) 购、赎回和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含期 货结 算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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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页 4、基 金资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期货 结算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期 货 结算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变更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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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页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估 值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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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页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2)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3)首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6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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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页 成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因 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3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估 值方法 : 1)股 票 指 数期 货合 约以 结 算价格 进行 估值 。 2) 在 任何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第 3 )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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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页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股 票指数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法 的第 2)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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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页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 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基 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编制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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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页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7 ×24 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 可 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 每周五天, 每天 不少于8 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基 金账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 其 中, 纸质 对 账单邮 寄仅 限70 岁以 上持 有人 、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 制纸质 对账 单的 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是 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 服务平 台,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可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免费 使用 。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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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页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 心


大 成基金 深圳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 发布 的公告 : 1.


2017 年 10 月 1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 增 加上 海利 得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


2017 年 10 月 27 日《 大成新 锐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3. 2017 年 11 月 3 日《 大 成新锐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7 年 2 期) 》 、 《 大成 新锐 产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 2 期) 摘 要 (2017 年 2 期) 》 。 4.


2017 年 12 月 2 日《 大 成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增聘 基金 经理 公告》。 5.


2017 年 12 月 7 日《 大 成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基金 经 理 公告》。 6.


2017 年 12 月 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和 耕传 承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7.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 增 加南 京苏 宁基金 销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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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4 页 售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8.


2017 年 12 月 1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国 盛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9.


2018 年 1 月 20 日《 大 成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 四季 度报 告》。 10.


2018 年 3 月 1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通直 销平 台基金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四)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更新招募说 明书内 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为准 。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未尽 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二十二、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对 2017 年 11 月 3 日 公布 的 《 大成 新锐 产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2 期) 》 进行 了 更新,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主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据 最新 数据 , 更 新了 “ 八、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更 新了 “ ( 十三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一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大成新锐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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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页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新锐 产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 新 锐产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 新 锐产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 则》 (四) 《大 成 新 锐产 业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五月 四日